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XX年x月x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区、县人民*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本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七条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被道路、河道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且能明确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预划意见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核定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当将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第九条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还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许可手续时,应当向房管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业主可以向房管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查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第十一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除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有权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业主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但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应当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物业管理区域核定意见;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配置证明;业主清册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房管办事处代表,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第十五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自行解散第十六条业主大会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撤销业主小组不适当的决定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依据委托人对所议事项的意见进行投票表决第十八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小组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罢免和补选等事项作出约定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任期为三年到五年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提出业主委员会会议议题;按照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签署有关文书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履行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通知所在地房管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邀请房管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听取房管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业主委员会不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其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应业主要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听取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妥善保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接受业主查询所保管的物业管理信息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六十日内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建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由业主代表,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房管办事处代表,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换届改选小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换届改选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换届改选小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自换届改选小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除管理规约规定情形之外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项;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物业所在地房管办事处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物品的,物业所在地房管办事处应当及时提供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换届备案手续,并由物业所在地房管办事处在备案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述物品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第一款所述物品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督促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六条不再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物品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出现成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或者其他无法正常运作情形的,业主大会应当作出决定启动补选或者提前换届改选程序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的名称、所辖区域范围、成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业主委员会无法存续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第二十九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将备案资料抄送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十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决定本小组范围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事项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业主小组行使前款规定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第三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地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承接物业管理区域数量和建筑面积的规范,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三十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库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库第三十五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拟定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实绩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等内容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三十六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但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选聘等其他方式的除外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应当参照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房屋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注明房屋承重结构的房屋结构图,不得占用、移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其他有关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项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建设项目平面布局图,并在房屋交接书中列明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单独转让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地面上配置独用成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用房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配置,但不得低于一百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用房按照不低于三十平方米配置在物业交付时,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交付物业服务企业代管,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后三十日内无偿移交给业主大会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附图上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部位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室号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擅自变更位置,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业主共有:物业管理用房;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垃圾箱房、共用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绿化、道路、场地;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其他依法归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出前款规定的配套设施设备登记申请,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下列服务事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共有绿化的维护;共有区域的保洁;共有区域的秩序维护;车辆的停放管理;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及时向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且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为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对方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和保存下列档案和资料: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小区监控系统、电梯、水泵、电子防盗门等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运行、维修、养护记录;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检测报告;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资料;业主清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设单位与相关公用事业单位签订的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电信覆盖等书面协议;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重要资料。
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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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护业主和物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物业公司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并取得合格的物业管理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条件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和公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并向业主提供明确的管理费用、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保安、维修、绿化、垃圾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保留相关资料,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进行保密。
第七条:业主应当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干扰物业管理秩序。
第八条:业主有权向物业公司提出相关服务要求和意见建议,并可以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报告管理工作、费用使用情况等,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当对业主提供必要的管理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一条: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物业公司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物业公司和业主应当立即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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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范文(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____《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住宅物业管理是在提供居住环境的基础上,为业主提供公共服务和维护物业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落实依法治理、提升服务质量,上海市制定了相应的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以下是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首先,规定了住宅小区的管理要求。
物业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并公布小区的规章制度,包括停车管理、垃圾分类、安全防范等工作,以促进小区内的和谐发展。
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小区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便于业主及时了解小区运营情况。
其次,规定了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
物业费是维护小区的基本经济来源,物业管理单位要依法及时收取物业费,确保小区的正常运转。
物业费的具体标准和使用范围要公示,并由业主大会决定。
管理单位在使用物业费时,要遵守合理、节约的原则,不得将物业费挪作他用。
再次,规定了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
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出入口和公共区域的巡视,防范火灾、盗窃等治安事件。
同时,要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增强业主的安全意识,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此外,规定了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
物业管理单位要定期清理小区垃圾、清扫道路、修剪植被等工作,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同时,要加强垃圾分类工作,引导业主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最后,规定了住宅小区的停车管理。
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停车位使用管理制度,合理分配停车资源,避免车辆滞留和乱停乱放现象。
同时,要加强对停车区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和畅通。
总之,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旨在加强住宅小区的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物业管理单位要遵守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为业主提供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
与此同时,业主也要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发展。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2020年(物业管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8日17:53(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且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4篇)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是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管理上海市的住宅物业,保障居民的权益和物业管理的有效运营。
下面是该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1. 物业管理的责任: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包括提供基本服务设施、维修维护公共设施、处理居民投诉等。
2. 业主大会的组织和决策:规定了业主大会的组织程序和议事规则,明确了业主大会的决策程序和决策范围。
3.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明确了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并规定了物业服务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
4. 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管理:规定了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和管理要求,包括公共绿化、道路、电梯等。
5. 居民投诉处理:明确了居民投诉的处理程序和方式,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处理和解决居民的投诉问题。
6. 物业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违反规定的行为和管理职责不到位的处理办法,包括警告、罚款等。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旨在落实和细化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旨在提高住宅小区的管理水平,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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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包括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绿化养护等相关事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获得经营许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约履行管理职责,保障业主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原则,提供住户的日常生活服务,保护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提高住户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受托,负责小区内的维修保养、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安全防范等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2【实施日期】2019.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三条第四款。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二)建立完善本市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三)指导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性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六)实施对物业服务行业及其他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二)实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三)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四)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日常使用管理;“(五)实施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确认等事项;“(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培训;“(八)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4篇)
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对不起,我无法提供如此长篇的文章。
以下是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对其所拥有的或者使用的不动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的规定,进行的有关管理、维护、监督和服务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维护社区的整体利益,推动社区共治。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规范管理的原则,确保物业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服务为先的原则,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满足物业业主的需求。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的原则,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组织第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居住区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之一,由业主自愿组成,通过选举产生。
第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居住区的日常管理,制定物业管理制度,监督物业服务质量,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业主有权参与选举并有相应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当报属地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向社区居民公示。
第十二条居住区没有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业主代表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物业管理组织。
第十三条政府和社会公众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章物业服务的内容与要求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楼栋周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安全防范措施、日常维修、保洁、绿化景观等工作。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应当高效、便捷,保证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并且应当与技术、管理相结合,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服务体系,提供全天候的客户服务,确保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和需求。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随着上海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住宅小区数量不断增加,物业服务规范化也愈发重要。
为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提高居民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上海市决定制定《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
该规范旨在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服务品质和服务流程,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推动住宅小区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就是《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该规范指导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人员和住宅小区居民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服务标准。
旨在建立和谐稳定的住宅小区环境,加强居民与物业之间的互动和合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该章节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身份和主要职责。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向居民提供公平、公正、高质量的服务。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还应对住宅小区的安全、环境、设施管理等方面负有责任。
第三章物业服务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准则该章介绍了物业服务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物业服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同时要保护居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四章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第五章居民的权益和义务该章强调居民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中的权益和义务。
居民有权享受物业服务的权益,同时也应当遵守住宅小区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和监督该章规定了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和监督体系。
居民可以通过评价物业服务的质量来表达对物业公司的满意度和建议,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第七章物业服务投诉处理该章明确了居民对物业服务的投诉处理流程和相关权益。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投诉处理渠道,并制定相应的投诉处理流程,保证投诉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并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该章针对物业公司和物业服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包括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等处理措施。
结语《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的出台有助于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保障居民的权益和安全。
通过规范和监督,物业公司和服务人员将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促进住宅小区的和谐稳定发展。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一、概述本文旨在制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以确保住宅小区的良好管理和居民的安居乐业。
该实施细则将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制定,针对具体的管理要求和操作程序进行规范。
下面将介绍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二、住宅小区的分类根据住宅小区的性质和规模,将其分为普通住宅小区和特殊住宅小区两类。
普通住宅小区为规模较小、功能较为简单的小区,特殊住宅小区为规模较大、拥有特殊设施和功能的小区,如高层住宅小区、别墅小区等。
三、物业管理责任及义务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成立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2. 管理团队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物业管理计划。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4.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住户的信息管理,确保住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5.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组织住户会议,听取住户的意见和建议,解决住户的问题。
四、住户的权利和义务1. 住户有权享受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并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2. 住户有义务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3. 住户应当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如内外墙体的清洁、公共区域的卫生等。
4. 住户有权提出对小区管理的建议和意见,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给予回应和解决。
五、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养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巡查公共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小区内的绿化、道路、停车场等公共设施进行统一管理,确保环境整洁有序。
六、小区安全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小区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活动。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安装监控设备、加强门禁管理等。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组织小区内的紧急应急演练,提高住户的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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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是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财产安全。
以下是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权益:
1. 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共设施及设备的维护、修缮、清洁、安全管理等。
2. 物业服务的实施应当保障所有业主的权益平等,不得偏袒某一业主或利益集团。
3.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合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并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1. 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业主的自治权和监督权。
2. 业主大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讨论物业管理事项,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 业主委员会应当真实反映业主意见,参与物业管理事项的制定和监督。
三、物业服务合同:
1.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的标准、收费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3. 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应当依法办理,不得以个人恩怨或其他
不合理理由擅自终止。
四、小区公共设施和环境:
1. 物业管理应当做好小区公共设施和环境的维护,保持良好的居住环境。
2. 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对小区公共设施的巡查和维修,及时处理故障和损坏。
3. 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对小区内垃圾分类、清理和处理的管理。
五、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
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情况及收费情况。
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
3.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回访制度,对投诉问题进行跟踪解决。
六、物业管理的争议解决:
1. 物业管理争议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调解或向行政机关投诉、申请仲裁等方式解决。
2. 物业管理争议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
七、违法行为和处罚:
1. 物业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罚,并可能撤销物业管理资格。
2. 业主对物业管理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由
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总之,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从业主权益保护、管理机制建设、服务质量监督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为小区居民提供了更加安全、便利、舒适的居住环境,促进了小区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