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沪环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2月1日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对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分析测试、综合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下属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以下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等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
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23•【字号】晋政办发〔2022〕94号•【施行日期】202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9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23日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为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部署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按照“筛、评、控”和“禁、减、治”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为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建设美丽山西、健康山西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系统调查,有序推进。
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行动的有关要求,细化任务分工,扎实开展化学物质信息调查,在信息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
系统构建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有序推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落地落实。
坚持突出重点,精准施策。
全面梳理我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现状,结合我省产业结构和环境保护总体要求,有效开展化学物质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精准识别新污染物治理重点,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
苏环规〔2012〕2号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发布时间:2012-08-29 字体大小:小中大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一五”期间,我省不断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初步建立了相应的法规标准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和安全处置取得明显成效。
但随着我省危险废物产生量逐年增加,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上升态势,凸显出我省危险废物监管基础依然薄弱,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相对滞后,防范环境风险的压力较大。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危险废物的监管工作,切实落实全国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落实危险废物各项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推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为抓手,强化各级环保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能力,进一步健全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提高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目标任务1、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行为。
深入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整治,“十二五”期间,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2、实现危险废物动态管理。
建成并运行全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实现网上申报,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名单,形成动态更新机制。
3、构建危险废物处置体系。
根据各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情况和特点优化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严格环境准入的基础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培育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坚决打击非法经营企业,依法淘汰技术、产能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引导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2015年底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比2010年增加50%以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能力考核结果的通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能力考核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沪市监认检20230585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能力考核结果的通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场分局,各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和授权签字人能力水平,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食品检验等三个领域授权签字人能力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考核实施本次能力考核对象为取得市市场监管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相关领域授权签字人,共有764人参加考核,另有38人放弃授权签字人资格未参加考核。
(一)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考核对象为具备空气和废气、噪声和振动任一授权签字范围的授权签字人,以及2023年2月16日后新增水和废水授权签字范围的授权签字人,共388人参加考核,另有11人放弃资格未参加考核。
(二)机动车检验领域考核对象为2023年3月5日后新增机动车检验授权签字范围的授权签字人,共64人参加考核,另有7人放弃资格未参加考核。
(三)食品检验领域考核对象为具备食品检验领域(不包含食品相关产品)授权签字范围的授权签字人,共312人参加考核,另有20人放弃资格未参加考核。
二、考核结果经过两轮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人员共714人次,合格率为93.5%;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共50人次,不合格率为6.5%。
(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人员共350人次,合格率为90.2%;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共38人次,不合格率为9.8%。
(二)机动车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人员共62人次,合格率为96.9%;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2人次,不合格率为3.1%。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十四五”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十四五”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03•【字号】津市场监管认〔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十四五”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认〔2022〕16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十四五”发展规划》,进一步统筹推进我市“十四五”时期认证和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印发天津市监管委贯彻落实《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十四五”发展规划》实施意见。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工作贯彻落实。
附件: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十四五”发展规划》实施意见2022年11月3日附件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贯彻落实《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十四五”发展规划》实施意见一、发展目标聚焦“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的发展目标,着力深化改革,强化系统监管,优化服务供给,到2025年,我市认证和检验检测市场活力有效激发,部分领域影响力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行业结构趋于优化,行业治理明显加强,充分发挥认证和检验检测的积极作用,为建设我市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作出新贡献。
二、发展任务(一)全方位服务高质量发展1.服务制造强市、质量强市建设推行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合规管理体系等新型管理体系认证,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
支持科研院所、从业机构组建检验检测认证创新联盟。
实施“重点产业质量认证提升行动”,深入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活动”,引导各类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鼓励认证机构研发高于行业通用标准的高端品质认证,推动轨道交通、智能装备、无人机、机器人、智能家电、车联网产品等认证,助推制造业提质升级。
关于无仓储危化品经营单位应急预案

关于无仓储危化品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第二篇: 无仓储危化品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单位,只从事票据业务,不参与危化品的装卸和运输环节。
无储存经营单位有无必要编制应急预案?如需编制主要针对哪些事故进行编制。
另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交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只规定带储存经营危化品单位需备案,无储存经营未做具体规定,这样无储存经营单位应急预案需要备案吗?回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救援预案作出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扩展山东危化品菏泽郓城电子交易市场、危化百科负责人张经理表示我们市场是由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可以为入驻企业代办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从递交危险化学品申请材料到审批下证三个工作日,政策稳定,绝无二次收费的情况发生,真正的做到让你没有后顾之忧!同时市场有专门的会计为入驻的企业进行税务登记,开票等。
张经理同时说,政府为我们市场创造了政策十分宽松的的环境,就是让入驻的企业安心经营。
第三篇: 无仓储危化品经营单位应急预案 1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为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程序,科学、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预防和减少次生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论环境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改革
论环境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改革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环境监测监察工作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了有效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我国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之一便是环境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改革。
本文将深入探讨该改革在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意义和作用。
一、迫切需要环境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改革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之前存在的问题是监测监督不彻底、监管不到位,利益分配混乱等问题。
以往环境保护系统的领导和监管部门非常多,涉及领域广,从国家到地方、从中央到基层,分散管理,难以协调、难以监督。
同时,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复杂,很难达成一致。
这种局面不仅影响了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也阻碍了污染企业管理和追责过程中的落实。
因此,迫切需要进行环境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改革,以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通过将环境保护职能进行垂直管理,实现权责清晰、职责明确,避免“一头多面”,使得监管机构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
二、环境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改革的历史背景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环保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划决策、监督检查等方面均有较高的权威性,环境监测、环保投资、治理污染等工作也实行较为垂直的管理体制。
与之相比,我国环境保护体系相对较弱,各部门的分工不够明确,各环节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先后进行了多次有关环境监测监察垂直管理的调整。
2013年,国务院印发《节能减排工作方案》明确提出环保部门将承担环保治理“一刀切”的任务,并加强其对环保考核的监管。
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污染防治监督执法工作的意见》,强调要组建环境监测监察机构。
2018年,生态环境部正式成立,整合了原环保部、水利部等多个行政部门的环保职责,进一步推进了环境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改革。
三、环境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改革的意义1、加强环保治理的领导和协调能力环境监测监察垂直管理能够实现环保职能部门的垂直管理,避免多头管理、互相推诿、此轮不到我等问题的发生。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工作的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闽发改体改函〔2022〕257号•【施行日期】202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工作的函闽发改体改函〔2022〕257号省委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闽有关机构: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出以下要求,具体责任分工附后。
请你们按照责任分工,切实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找准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的定位,发挥独特优势,主动对接国家区域重大战略,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努力在国内大循环中发挥衔接、贯通作用,在国内国际双循环中发挥集聚、辐射作用。
要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与全国统一,市场设施与全国高标准联通,要素资源、商品服务市场与全国贯通,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着力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更加畅通,汇聚全球优质要素资源,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
二、加强区域协作。
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跨省区域合作,积极对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充分利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闽浙赣皖区域协作等平台,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推动市场顺畅对接、产业深度链接、规则有序衔接,扩大福建优势产品市场份额。
要依托强大国内市场,推进产业链供应链跨区域贯通协同,加强省际产业对接合作,密切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协同联动,构建区域产业共同体,加快打造万亿级支柱产业,让更多“福建制造”“福建服务”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预防及处置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预防及处置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11.01•【字号】黔环综合〔2022〕61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预防及处置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贵州省预防及处置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办法》已经2022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1日贵州省预防及处置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工作,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控站点运维基础保障严防人为干扰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包括以下两类:(一)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生态环境部委托地方管理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二)省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省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省级站)。
第三条按事权分级管理原则,国家站由省生态环境厅配合生态环境部管理,省级站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管理。
第四条市(州)生态环境局应当建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预防人为干扰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及时发现处理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的风险隐患,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2019年9月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项目统一编号:SDBXM 37-2018承担单位: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组主要成员:刘旗龙、周弛、施敏敏、张沛、王晓岩、任越、李倩、吴卫东目录1 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 本标准制订的必要性 (1)2.1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现状 (1)2.2 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3)2.3 本标准制订的必要性 (4)3 国内外相关质量管理规定 (6)3.1 质量管理体系 (6)3.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6)4 本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7)4.1 本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 (7)4.2 本标准制订的基本路线 (7)5 本标准制订的研究报告 (8)5.1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 (8)5.2 适用范围 (9)5.3 规范性引用文件 (9)5.4 术语和定义 (11)5.5 基本要求 (12)5.6 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 (35)6 知识产权说明 (43)7 采标情况 (43)8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44)9 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推荐性标准还是强制性标准) (44)10 其它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44)11 产业化情况,推广运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 (44)11.1 提高行业质量管理水平 (44)11.2 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44)12 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有效标准的协调性 (45)13 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和建议 (45)14 废止现行相关地方标准的建议 (45)《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1 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2018年5月,根据原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一批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陕质监标函〔2018〕27号),下达了《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项目统一编号为SDBXM 3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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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05.21
•【字号】皖环发(2019)8号
•【施行日期】2019.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
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省管县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实施方案》(厅〔2018〕33号)及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等文件精神,创新管理方式,规范监测行为,促进我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
(一)完善资质认定制度。
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的生态环
境监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均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数据库,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发挥环境行业评审组作用,规范资质认定评审行为。
(二)完善环境监测服务制度。
在我省开展服务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应获得省市场监管局或国家认证认可委核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在认证的环境监测项目范围开展的监测服务。
2.在我省有开展环境监测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与资质认定的检测场所相一致。
持续拥有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所需要的且工作状态良好的仪器、设备、设施等,保持相应的工作条件。
3.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维持良好的环境监测质量体系,组织管理机构健全。
4.仅监测噪声、电磁场强、辐射剂量率等物理量或特殊监测项目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监测项目计量认证资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在我省设立固定的工作场所,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档案台账。
5.承担污染源和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施(站)运行维护服务的机构,应在我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拥有从事运维活动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设施等,并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
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和运维合同要求开展运维工作。
从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活动的人员,应持有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的运维培训合格证书。
(三)加快完善监管制度。
省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
分类监管,定期将获得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信息抄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机构质量体系建设要求,强化对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方法、手工和自动监测等重要环节的质量管理。
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健全完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四)建立责任追溯制度。
建立“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
各类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立并保持覆盖方案制定、布点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与传输、综合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核签发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监测活动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准确、真实、有效。
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各环境监测机构及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保留期限不少于6年。
按照“谁委托谁把关”的原则,环境监测活动的委托方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应尽可能翔实,对监测数据质量保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并监督环境监测机构严格按合同开展环境监测服务。
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法人对出具的监测数据质量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将已签订服务合同情况告知开展监测服务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对管理体系不健全、监测活动不规范、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管。
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每年集中对全省所有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活动;健全对环境监测机构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
按20%左右的比例,采取现场检查、盲样考核、比对
监测和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资质认定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要求的,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或根据各自职责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通过统计调查、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比对核查、投诉处理、审核年度报告、核查资质认定信息、评价管理体系运行、审核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方式加强监管。
(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监测行为存在不规范或违法违规情况的,视情形给予告诫、责令改正、责令整改、罚款或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理,并公开处理信息。
环境监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环境监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应责令整改并进行处罚。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公开处理信息,逐出安徽环境监测市场。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的环境监测机构违法情况应同步抄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伪造篡改数据、与委托方串通故意影响监测客观性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建立联合惩戒和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沟通,定期互相通报对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及时将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和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
在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对严重失信的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将违规违法等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诚信建设。
创新社会监督方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积极鼓励公众广泛参与。
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热线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热线的受理范围。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数据造假、检验检测设施的运行质量状况等方面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并及时相互通报。
三、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队伍建设,创新监管手段。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强化监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相关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充分发挥大数据、信息化等技术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二)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建立畅通、高效、科学的联合监管机制,有效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生态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