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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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豫人社办〔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29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和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6日目录总则分则附则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医疗类)总则一、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建立完善考评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促进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卫生系列医疗类副高级职称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主任医师。

三、卫生系列医疗类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者方可报送评审材料,考试成绩三年有效。

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探索实行业务水平考试成绩、临床工作量、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业绩成果等评价要素相结合的量化评价办法。

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医师执业范围(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

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

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对中医医院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实行执业登记的通知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对中医医院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实行执业登记的通知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对中医医院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实行执业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5.27•【字号】豫中医〔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对中医医院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实行执业登记的通知豫中医〔2011〕25号各相关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省直中医医疗机构:为加强全省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依照卫生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医发〔2007〕222号)规定,我局决定对全省中医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实行准入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准入条件申请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中医医疗机构必须是三级中医医院,达到卫生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人员基本要求和技术管理要求,经省中医管理局专家组评估,符合执业标准并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

此前批准登记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单位,按照本文规定重新办理准入登记。

二、申请提交资料(一)医院开展心血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申请材料:1、河南省中医医院心血管疾病诊疗技术登记审批表(附件1);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3、三级中医医院批文(文件)复印件;4、3年内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临床应用总结(包括治疗例数、医疗质量分析、医疗安全情况分析、中医药参与治疗情况分析、科室及专业队伍建设、设备配备及更新、本专科建设思路和发展目标,新申请医院可简化);5、导管室平面图;6、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主要设备清单;7、大型C型臂造影机及介入治疗系统技术参数及发票复印件;8、电生理记录仪、射频治疗仪技术指标及发票复印件;9、管理制度(包括介入治疗随访制度、导管室消毒管理制度、导管室仪器管理制度、导管室物品管理制度、导管室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及监督制度、导管室无菌技术操作原则、隔离消毒制度、导管室感染管理制度、导管室主任、护士长职责等)10、从业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培训进修证书(不低于1年)复印件;11、手术室、ICU、护士执业证书及培训证书、技师证书。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部属、部管医院: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卫生部中医药局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新版)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年月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主任李斌年月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地,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地,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地;(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地;(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地;(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地;(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地;(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地;(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地其他情形地.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地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地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地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地县级行政区划.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地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地专业.第八条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地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地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章注册程序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地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地人员,应当向该机构地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条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地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地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地名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地,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第十一条医师地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近个月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地聘用证明;(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地其他材料.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地情形消失地医师申请注册时,医学全.在.线.提供. 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地机构接受连续个月以上地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地证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三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地,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四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地,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地,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五条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地,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六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地,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七条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第四章注册变更第十八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地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地;(二)受刑事处罚地;(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地;(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地;(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地;(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地;(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地;(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地;(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地;(十)本人主动申请地;(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地其他情形地.第十九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地,其所在地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调离、退休、退职;(二)被辞退、开除;(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地其他情形.上述备案满年且未继续执业地予以注销.第二十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地,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地其他材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地,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地规定重新办理注册.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地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地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一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地,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地人员名单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地,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地,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给予警告,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五条港澳台人员申请在内地(大陆)注册执业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籍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注册执业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原卫生部公布地《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实用版)目录1.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的概念2.执业范围的具体内容3.执业范围的限制和模糊地带4.结论正文一、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的概念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是指经过专门的医学教育培训,掌握中西医结合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能够在医疗机构中提供中西医结合医疗服务的助理医师。

这一职业的设立,旨在推进我国中西医结合医疗事业的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

二、执业范围的具体内容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内科:包括心血管、消化、呼吸、泌尿、血液、内分泌等系统的疾病诊断和治疗。

2.外科:包括普通外科、骨科、泌尿外科、神经外科等专业的手术和治疗。

3.妇产科:包括妇科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以及产前检查、产后护理等。

4.儿科:包括新生儿、婴儿、幼儿和儿童的疾病诊断和治疗。

5.眼科:包括眼科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6.耳鼻咽喉科:包括耳、鼻、喉、咽部的疾病诊断和治疗。

7.皮肤病与性病:包括皮肤病和性病的诊断和治疗。

8.精神卫生:包括精神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9.职业病:包括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

10.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包括医学影像诊断和放射治疗。

11.医学检验与病理:包括医学检验和病理诊断。

12.全科医学: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医疗服务。

13.急救医学:包括院前急救、院内急救和危重症急救。

三、执业范围的限制和模糊地带虽然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范围较广泛,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限制和模糊地带。

例如,在某些专业领域,如麻醉科、重症监护室等,可能需要更加专业的技能和经验。

此外,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在临床实践中,还需遵循各项医疗法规和政策,确保医疗安全和质量。

四、结论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在我国的医疗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执业范围广泛,涉及多个专业领域。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医师执业范围(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

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

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啬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啬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医师执业范围规定

医师执业范围规定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部属、部管医院: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生部中医药局二OO—年六月二十日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医师执业范围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6、傣医专业;5、维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

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

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___制定了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结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旨在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

一、成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为了管理医师多点执业工作,___成立了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办公室。

该办公室设在医务处,负责医师资格审查、报请医院审批等工作,承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管理,指导、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撤销、备案手续等工作。

二、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在___,医师多点执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2.完成本院(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任务;3.不是科室的主要负责人;4.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本院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5.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医师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6.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科室综合目标考核成绩位列中等以上水平的;7.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医疗损害事件的;8.所在科室完成等级医院评审创建工作任务,并完成___医疗技术项目。

三、具体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实施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___制定了以下具体实施细则:1.鼓励和引导医师到本院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双向合作医疗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2.非医院指派担任指令性任务的医师受聘到本院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的需经医院批准,方可办理多点执业注册,且不能担任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科室负责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3.提请多点执业医师须向医院提交与聘方的协议书。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新版)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章注册程序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条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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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及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加强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管理,对在我省范围内注册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做如下规定:
一、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
(一)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者,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执业范围可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 (二)中医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为中医专业。

(三)中医专业1: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指中医专业)2、中医专业3和针灸推拿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1。

(四)中医专业2:从事外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2。

(五)中医专业3:从事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3.
(六)针灸推拿专业
二、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
(一)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执业范围可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

(二)中西医结合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
(三)中西医结合专业1: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指中西医结合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之外的其他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1.
(四)中西医结合专业2:从事外科、骨伤科、皮肤科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2。

(五)中西医结合专业3:从事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3。

三、注册为其他专业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从事针灸推拿诊疗活动,不需变更注册.
四、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从事医疗气功活动,须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12号)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从事母婴保健服务,应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取得相应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五、本办法所称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此前已经注册的中医(中西医结
合)执业医师,其执业范围参照本办法认定,不须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其他变更事项者,其执业范围应同时根据本规定予以认定变更.执业地点变更至省外者,省中医管理局出具相应证明,其执业范围根据所在省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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