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全文
对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无能力赔偿数额”的理解

作者: 梁志广;胡成胜;黄悦
作者机构: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河南南阳474750
出版物刊名: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页码: 95-96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4期
主题词: 交通肇事;过失毁坏财物;无能力赔偿数额
摘要:“交通肇事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属于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在立法论即解释论上都应当和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有所区分。
《解释》将损失数额规定为赔偿后的数额,可以参照易科罚金刑理论证明其相对合理性,不会造成定罪不公平的现象,也未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研究(上)

件 , 了实践中唯 交通 事故 责任认定书是论 。 导致 公诉和 审判普遍 实行 “ 拿来主义”, 审查审理 走过 场 , 搞形式 , 不做实质性构罪判断 , 公安 依 的式样画葫芦 , 使本 罪的认定 完全处 于客观 归责之中, 同时亦形 成了 交通肇事罪的定 罪权 由公安主导的尴 尬局 面。 是司法解释在本 罪之 这 犯罪构成与程序 判定 上的 “ 创”。交通 事故 责任作 为本罪 的构 成的 独 充分必要条件与现行 犯罪构 成是格格不入的 。 事故责任只是本罪 的客 观要求之一 。一个犯罪仅仅 具备客观构件是不够的 。 尤其是在过 失犯 罪的场合 。 这种归责条件显 然是缺陷的 。 单纯的客观归责。 必然导致 我 国犯罪评价的混 乱 。因此 , 立本罪的认定标准 与归责 条件 对正确适 确 用刑法相当重要 。 必须 坚持 犯罪构成统 一性原则 、 坚持过失犯 罪成 罪 规格标准 的原 则 、 当地吸收 各国先进立法成果 之合理 内核的原则和 适 以交通事故认定 为参考 的原 则 。 交通肇事罪行为必须是具备成 罪的实 害结果 ; 具备刑法 因果联 系 ; 在主观 上行 为负有法律设 定的注意能 力 与注意义务 ; 具备损 害结果的 可选择性和行为使刑法保护的法益增加 了危险等条件才能给 予归责 , 否则 , 法律不能 予以责难 。 考置 交通肇事 罪的归责条件时应注意把握注意能力 与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 ; 注意把 握危险增加 的评 判标准 。 在我国应用先进理念的条件与基础 尚未具备 的情况下 ,适用被允许 的危险与信赖原 则时应注意现 实与理 念的协
通规则者应当采取哪些处理措施等等 问题 。日本学者的预言 。 已 的确 为近几年来的交通现状及其 交通肇事罪的判定混乱状况所证实 ・ 现在我国所面临的是 , 怎样把交通 事故的发生 率降下 来 ・ 从立 是 法上加强法律的约束 , 还是 从司法上 加大打击力度 , 从严惩处交通肇 事者 。 另外, 在刑法的设计中. 规制交通肇事行为是扩大打击面 ・ 还是 限制打击面 。 是注重于交通安全保障还是偏重于使交通肇事人不易轻 陷于罪 , 保障交通的畅通均 是一个两难 的选择 。新颁布 的道路 交通安 全法对保障交通参与者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是竭 尽所能 , 实行 严格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交通肇事罪是当前社会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由于涉及到人身安全和公共利益,其危害性较大。
随着交通工具的不断增加和交通流量的持续增长,交通肇事罪的案件数量也在逐渐上升。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有些交通肇事罪案件并非由单一犯罪行为人独自实施,而是由多人合谋或者共同参与而导致,这种情况就涉及到了共同犯罪的问题。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共同犯罪的目的,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在交通肇事罪中,共同犯罪往往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给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带来更大的影响。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加强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对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围绕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展开研究,希望能够对相关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和探讨。
1.2 研究意义研究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首先, 在司法实践中, 交通肇事案件频繁发生, 共同犯罪现象普遍存在, 研究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有助于完善我国交通安全立法体系, 提高交通肇事案件的办案效率。
其次, 对于刑法学理论研究而言, 探讨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有助于深化对共同犯罪理论的理解, 丰富和完善刑法学理论体系。
此外, 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如何界定共同犯罪的主体、客体、和犯罪形式等问题, 研究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能够为相关理论提供新的案例和实证资料, 丰富刑法学的实践内容。
因此, 研究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对于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交通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2. 正文2.1 共同犯罪的概念与特点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犯罪的行为。
共同犯罪的特点包括:共同犯罪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参与;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共谋关系,即彼此之间预先设计或商定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主体之间具有相互配合的行为;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主体之间的责任有区别。
机动车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肇事.doc

机动车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肇事应当如何定性处罚□李先赋案情简介:田某与陈某共同投资、合伙经营一辆15座客运中巴车,从事某镇至县城的客运。
田某亲自参加合伙事务的执行,负责驾驶工作;田某则以月薪三百元雇请其妹夫冯某跟车,负责收费卖票和招呼乘客等。
某日晚,田某电话对冯某之妻称自己第二天有事,要求冯某第二天早上到半路来接车。
次日晨,田某驾车从镇上驶往县城,途遇冯某,将车交予无驾驶证的冯某驾驶,自己则另搭车返回。
冯某驾车行驶过程中,沿途上下旅客并超员载客。
10点18分左右,该车肇事,致7名旅客当场死亡、18名旅客受伤,车辆损毁报废。
交警部门认定冯某、田某共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理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田某、冯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田某、冯某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田某构成犯罪,冯某不构成犯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田某不构成犯罪,冯某构成犯罪。
本人同意第四种意见,冯某无证驾驶、超员载客肇事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格的冯某驾驶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理由如下:首先,田某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之间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的联系,表现为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
其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其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有形的、可被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
但犯罪构成中不包含、不要求物质性损害结果的犯罪,一般不存在解决因果关系的问题。
事物之间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
因果关系也不例外。
从结果的角度考查原因,有近因和远因。
从原因的角度考查结果,有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在刑事法律关系中,近因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远因则不是。
直接结果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间接结果则只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
每日一案004:行人在何种情形下构成交通肇事罪?

每日一案004:行人在何种情形下构成交通肇事罪?一、案情简介被告人胡某,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
2018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4日以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步行至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上坡头对开路段,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而穿越马路,并在穿越马路时使用手机;过程中与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由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张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张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胡某也受伤并被送医救治。
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胡某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胡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胡某经公安交警人员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案发后,胡某于2018年9月18日与被害人张某的家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支付部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害人胡某有自首情节,且已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提出:(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2)被告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只是因疏忽大意而未触发交通信号灯按钮,且《工伤认定决定书》已认定胡某属于工伤,其不应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3)王某、张某在此事故中存在多个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
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内容摘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要客观分析肇事者的主观心态。
如果对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及财产的主观心态为过失则构成交通肇事罪,为间接故意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没有认识到会发生社会危害结果或者认识到发生的可能性比较小而实施其行为的,说明其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主观心态属于过失;为了实现其他某种目的,明知会发生车祸仍然实施的,说明其对发生这种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应为间接故意。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的迅猛增长,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发生交通事故最多的国家之一。
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每年平均共发生各类交通事故约50多万起,交通肇事犯罪已由过去的普通过失犯罪成为多发性、常见性犯罪。
特别是近期发生的几起酒驾重大交通事故案,肇事者被人民法院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罪,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正确界定肇事者的罪责,对于有效预防和遏制重大交通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犯罪主体分析刑法对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并没有限制性规定,故这两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这两罪的犯罪主体。
(一)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为主,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规定处罚。
可见,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且导致了交通事故发生,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比如在乡间公路行走的贾某,由于发泄私愤,向路过此处一辆货车的挡风玻璃投掷石块,司机为躲避袭击将一妇女撞到致死。
贾某因违反关于行人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其他行为的规定,导致了重大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法重点法条解读(17)——分则
6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3 根据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 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对于接受枪支质押 的人员,可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重点法条」Biblioteka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 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主观是过失,且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
(2)主观是故意,行为对象是特定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3)主观是故意,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相关法条」 人民检察院1998年11月3日《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 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以及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成立的前提是不 能查明不具备配枪、用枪资格的人所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是否来自于其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以及非法运输 等犯罪活动,否则,直接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或抢夺、抢劫、盗窃枪支、弹药罪,而不是本罪。
2023年最新的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2023年最新的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以下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以下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逃逸:一、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
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二、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例如,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让随行的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
此时被告人张某也负伤在身,其家人将其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其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
该案就不应认为具有逃逸行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解释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对于该条规定应该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面对实践中出现的某些具体情况是否可以适用该条规定、特别是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解释》中的逃逸行为,仍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和明确。
一是逃逸需对发生交通事故有明知。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是对于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肇事者在主观上应该持有故意,即其是在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逃跑,否则为逃避法律追究也就无从谈起。
论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认定
我 国刑 法 第 1 3条 规 定 了 “ 通 肇 事 后 逃 逸 ” “ 逃 3 交 和 因 逸 致 人 死 亡 ” 种 “ 逸 ” 为 交 通 肇 事 罪 加 重 处 罚 的情 节 . 两 逃 作
至 五项 规 定 的情 形 之一 。综 合 第 二 、 条 规定 ,交 通肇 事 后 三 “ 逃逸” 以交 通 肇 事 罪 的成 立 为 前 提 . 了 逃 避 法 律 追 究 而 逃 为 跑 。行 为 人 交 通肇 事致 一 人 以上 重 伤 , 有 第 二条 第 二 款 前 没 五 项 规定 而 离 开 事 故现 场 , 只能 认 定 为交 通 肇 事 罪 的基 本 犯 罪 而不 是 “ 交通 肇 事 后 逃 逸 ” 。
司法 解 释 对 此 作 出 了相 应 规 定 。 ( ) 逃 逸 ” 司法 解 释 二 “ 的 1“ 通 肇 事 后逃 逸 ” .交
“ 逸 ” 解 释 》 二 条第 二款 第 六 项 将 逃 离 事故 现 场 作 为 逃 。《 第
交 通肇 事罪 的构 成要 件 ,如果 行 为人 因 交 通 肇 事 致一 人 或 二 人 重 伤 , 事 故 全 部 责 任 , 逃 逸 情 节 的 , 据 该 项 规 定 负 有 根
山东 省 农 业管 理干 部 学 院 学报
21 0 2拄
第2 9卷
第 4期
论交通肇事罪“ 逃逸" 的认定
王 星 涵
( 山东 师 范 大 学公共 管理 学院 , 东 济 南 20 1 ) 山 50 4
摘
要 :刑 法》 13条 对 交 通肇 事 的 “ 逸 ” 了规 定 。. r - “ 逸 ” 实践 中如 何 认 定 , 论界 存 在 争 议 。 《 第 3 逃 做 -  ̄ lI 逃 1 v - "- 在 理 是
交通肇事逃逸罪处罚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罪处罚规定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肇事逃逸罪处罚规定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二、交通肇事逃逸有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所谓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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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全文新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全文
根据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运输货车自行滑坡造成他人死亡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研究意见
有关部门就对运输货车自行滑坡造成他人死亡如何定性处理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
行为人严重超载与事故发生之间如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已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但考虑到本案发生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如通过民事赔偿能够化解矛盾,被害方不坚持追诉,也可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行为人严重超载与事故发生之间不能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试行)》的通知
交通肇事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交通肇事罪,是指触犯(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其他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有:(1)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钮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对提请批捕的交通肇事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交通肇事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生效的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肇事车辆检验报告等证明发生触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的证据。
2、被害人伤情照片、伤情鉴定、尸体检验报告、损失财产照片及估价证明等证明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了如下严重后果之一的证据: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情节严重的。
3、证明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证据。
4、证明交通肇事的行为出于过失的证据。
5、证明交通肇事犯罪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