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案由

篇一:合同纠纷民事案由

十、合同纠纷

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3、悬赏广告纠纷

7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76、拍卖合同纠纷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84、供用电合同纠纷

85、供用水合同纠纷

86、供用气合同纠纷

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88、赠与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90、保证合同纠纷

91、抵押合同纠纷

92、质押合同纠纷

93、定金合同纠纷

94、进出口押汇纠纷

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96、银行卡纠纷

(1)借记卡纠纷

(2)信用卡纠纷

97、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99、承揽合同纠纷

(1)加工合同纠纷

(2)定作合同纠纷

(3)修理合同纠纷

(4)复制合同纠纷

(5)测试合同纠纷

(6)检验合同纠纷(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101、运输合同纠纷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102、保管合同纠纷

103、仓储合同纠纷

104、委托合同纠纷

(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06、行纪合同纠纷

107、居间合同纠纷

108、补偿贸易纠纷

109、借用合同纠纷

110、典当纠纷

111、合伙协议纠纷

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113、彩票、奖券纠纷

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120、服务合同纠纷

(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5)旅游合同纠纷

(6)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121、演出合同纠纷

122、劳务合同纠纷

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124、广告合同纠纷

125、展览合同纠纷

126、追偿权纠纷

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十一、不当得利纠纷

128、不当得利纠纷

十二、无因管理纠纷

129、无因管理纠纷

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130、著作权合同纠纷

(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出版合同纠纷

(6)表演合同纠纷

(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

(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

(9)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

(10)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31、商标合同纠纷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132、专利合同纠纷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篇二:委托合同纠纷案例

委托合同纠纷案例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关键字】委托代理广告发布

【案情简介】

2006年1月2日至2006年12月28日,xx公司与yy公司陆续签订多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约定yy公司在京华时报上为xx公司发布广告,每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中对于广告发布的时间、版面规格、尺寸、次数、刊登价、优惠、执行价均做出了明确的约定。xx公司于广告见报1日后起1个月内将全部广告费用一次性支付给yy公司;xx公司负责提供广告文件及信息稿件,报社对xx公司所提供的稿件保留最终的编审权,并在刊发前经xx公司确认,如因xx 公司原因稿件未能如期出具,导致广告未能正常刊出的,yy公司将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广告发布费3%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上述合同签订后,yy公司如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但xx公司只给付了部分广告费,尚欠868 560元至今未付。

yy公司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xx公司支付广告费868 560元及违约金26 056.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xx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一、有部分已付款的广告和未付款的广告没有经过发布前的样本确认,所以未付款的广告费因在发布广告前未经确认而不能支付。

二、所有的合同中均约定了付款时间,所以每一笔款项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都应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起算。本案中yy公司所主张的2006年4月29日之前的13笔金额为462 360元款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xx公司不同意yy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如下判决:一、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北京yy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人民币八十六万八千五百六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北京yy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二万六千零五十六元八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xx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称:一、yy公司广告发布行为严重超越代理权限,未经xx公司追认,依法应由yy公司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yy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发布广告的发布文件及信息稿件是由yy公司提供的以及已发布的广告在刊发前已经xx公司确认,此说明yy公司发布广告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二、xx公司的付款行为不能证明yy公司主张权利行为的存在,在yy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向xx公司主张过债权,且yy公司权利时效是分别独立存在的情况下,一审以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推断yy公司的诉讼时效显属不当,依法应予纠正。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yy公司的诉讼请求。yy公司针对xx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一、xx公司明确授权yy公司在京华时报发布其2006年的广告,而且每一次发布行为都由xx公司企划部经理与yy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签合同时就对广告报样内容进行了确认。yy公司在一审时已就每一笔广告进行了举证,xx公司也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不存在yy公司超越代理权限。二、因双方广告代理合同的履行具有持续性,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问题,一审时yy公司已经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广告代理合同关系及xx公司拖欠yy公司广告发布费用的事实。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xx公司的上诉请求。

【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要点】

yy公司的广告发布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

本案中《代理委托书》与多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之间的关系?

【法理评析】

本案中,上诉人xx公司以被上诉人yy公司超越代理权限为由提出上诉,法律界认为其上诉理由不成立,xx公司与yy公司只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而不存在代理关系。上诉人xx公司混淆了委托与代理的关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三种类型,其中容易与委托相混淆的是委托代理,以下结合本案案情辨析委托和委托代理(以下所称代理仅指委托代理)的关系。委托与代理有着根本的区别:

第一,产生的基础不同。委托基于委托合同产生,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双方法律行为;委托代理关系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实践中,委托和授权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权的前提,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委托合同都会产生授权,即产生代理关系。

本案中,xx公司给yy公司出具的《代理委托书》,虽然使用“代理”一词,但是从具体内容上看,并无明确授权,因此,该《代理委托书》经yy公司接受即构成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结合该合同的具体内容,应认定xx公司概括委托yy公司处理广告发布的一切事务。

第二,适用范围不同。委托关系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不涉及第三人,只适用于对内关系;代理制度涉及到与代理人发生法律关系的第三人,适用于对外关系。因此,在无第三人的情况下,一般不适用代理。

本案纠纷不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应适用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也就不存在yy公司的广告发布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的问题。

上诉人xx公司在一审和二审中均以每份《广告发布合同》单独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由,主张yy公司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但并未获一审和二审法院支持。法律界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正确判决的前提是对本案中的《代理委托书》与多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的关系的准确认定。篇三: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孙永一)

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孙永一

上传时间:2006-6-28

《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立法上没有专门的委托合同制度。《合同法》在总结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委托合同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从而为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随着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大量涌现,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就该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不当的现象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现就委托纠纷案件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容易滋生歧义的几个问题作一简要辨析。

一、第三人仅知道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而不知道委托人具体是谁的情况下,能否产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学理上又称委托人的自动介入),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之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审判实务中就该法条中规定的“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在理解上有时产生错误地认识。虽然《合同法》第402条在立法时借鉴了美法中的隐名代理制度,但在具体的适用条件上又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

1、英美法上的隐名代理制度,必须是代理人明确告知第三人代理关系存在时,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第三人经由其它途径知道代理关系存在时,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合同法》402条对此则无限制,只要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代理关系即可。

2、在英美法上的代理制度中,代理人无须指明委托人具体是谁,只要告知第三人代理关系存在,即可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而《合同法》402条对此规定的不是非常明确,解释上应以指明委托人具体是谁为前提条件。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在第三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时仅知道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而不知道委托人具体是谁的情况下,不能产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即该合同不能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二、委托人行使介入权之阻却事由的判断

《合用法》第403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主动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该法条一方面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同时又以但书的方式规定了阻却委托人介入权行使的例外规定。审判实务中判断第三人是否具有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要根据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的主客观情况综合予以认定。通常情况下,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可判定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意思:1、在此之前,委托人曾与第三人洽谈过订约事宜,但被第三人拒绝;2、在以前的交易过程中委托人对第三人有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3、委托人经营情况严重恶化,不具备相应的合同履行能力;

4、第三人如与该委托人订立合同将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的介入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是否行使取决于委托人的单方意志。委托人一旦决定行使介入权,即取代受托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直接对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受托人则退出其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对合同的履行与否不再承担责任,但受托人的报酬请求权仍然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如果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权,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合同及与第三人的合同约定,继续为委托人的利益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i] 三、第三人和委托人的有效抗辩权对第三人选择权的影响

第三人的选择权是指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第三人可以选择委托人或受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第三人的选择权是对其实体权利相对人的选择权,而不是其行使请求权顺序上的选择权。如果第三人选择了委托人或受托人其中之一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即使其选定的相对人因欠缺履行能力而不能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得向未被选定的相对人再为主张。但《合同法》同时规定,第三人根据选择权选定委托人为相对人后,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由此衍生的问题是,当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相对人时,委托人向第三人主张其基于委托合同对受托人的抗辩,而该抗辩又有效成立的情况下第三人能否再向受托人主张权利?如果不能,则权利人的权利就会落空,如果能,岂不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我们认为,《合同法》规定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得以选择相对人的前提之一是“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这是一个法定的一般前提。在实务中,必须证明实际情形符合这个前提,第三人才得以行使选择权。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抗辩权成立,那么受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就不在委托人,第三人的选择权就失去了存在的事实基础,因而第三人的选择权的行使应当是无效的。在此情况下,第三人仍可向受托人主张权利,其请求权的基础不是法定的选择权,而是依据其与受托人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ii]另外,当委托人主张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时,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协助义务,提供第三人亦未完全、适当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关于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由此可见,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这也是委托合同在解除权的行使方面与其它合同相比所独有的特征。尽管在实践中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往往要提出一定的理由,但其理由如何以及是否成立,只是对解除合同后的责任承担有影响,并不因此而影响合同解除的效力。

关于委托合同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尚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1、一方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条款的效力问题

我们认为,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预先约定抛弃任意解除权的,一般应确定该特别约定有效,以贯彻合同自由原则。但若在委托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情势变更致使此特别约定的适用损害了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则得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排除特别约定的效力,以维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与此相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预先约定了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时,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是否还有得以适用的空间?实际上,合同法第410条所指的“任意解除权”与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解除权,两者在形成时间、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方面均有不同。首先,合同法第410条所规定的“任意解除权”系不附加任何前置条件的解除权,侧重于强调委托合同解除权的“无因性”且该解除权同合同的成立一并生成。而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的产生于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并以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为前提条件;其次,前者原则上仅适用于委托、行纪、居间等服务性合同并需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对于后者,除非有法律的例外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包括委托合同在内的各种性质的合同。由此可见,任意解除权系委托合同当事人所特别享有的一项权利。即使委托合同当事人预先约定了抛弃任意解除权条款,当出现了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事由时,当事人仍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据以解除合同。

2、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期限

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两种:委托人撤销委托和受托人辞去委托。但无论是撤销委托还是辞去委托,均为当事人一方的权利。该权利从性质上讲属形成权,即以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发生法律效力。委托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向对方发出通知,该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同时,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即不可撤销。

委托合同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期限为合同成立后致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之前。在委托事务

“已处理完毕之委任,不得再终止之,已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合同解除权。

已成立之请求权,不因终止而被排除。终止唯向将来发生效力。”[iii]因为委托事务已经处理完毕,受托人实际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委托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当事人再行使合同解除权终止合同已无实际意义。

3、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为数人的情况下,数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对其他人的效力问题。

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为数人的情况下,数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于他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做出判断。若委托事务依其性质是不可分割的,则部分人的解除对其他人也应生效。例如共同委托人将其共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出卖,如果部分委托人提出解除委托,收回财产。因为共同委托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如部分委托人不愿再出卖共有财产,其他委托人实际上也就不能在委托出卖,因此部分委托人解除委托的效力及于

全体委托人。在委托事务依其性质是可分割的,各方当事人解除委托的行为一般认为独立的发生效力,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不受影响。

4、任意解除权行使的特殊法律后果

与一般合同不同的是,委托合同的性质及委托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决定了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而导致的合同解除,原则上仅向将来发生效力,不能溯及既往的使合同无效。委托合同解除之前委托人与受托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具有约束力,委托人就已经完成的委托事务处理成果有权要求受托人履行交付义务,受托人就委托事务已完成部分所享有的报酬请求权及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请求权仍得以向委托人主张。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性质决定了合同当事人得以自由的行使解除权,即使相对人因合同解除而遭受损失,只要不存在可归责于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该方当事人原则上无赔偿义务,更无违约责任的适用余地。但是,如果损失的产生系因可归责于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则应当赔偿损失。否则,将招致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权的滥用,也不利于维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所谓“不可归责的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即只要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对合同的解除没有过错,那么它就不对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负责,而不论合同的解除是否应归咎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或外在的不可抗力。关于可归责事由是否存在的判断通常须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合同解除方是否在明显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情形下行使任意解除权;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与另一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三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是否能证明其没过错。

[iv]例如,受托人在委托人病重住院时解除合同(依当时情形判断,受托人并非客观上不能继续处理受托事务),委托人与此时既不能亲自处理、又不能及时选任其他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而遭受损失。于此情形,委托人损失的产生即可断定为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受托人应负赔偿义务。

五、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前文已经述及,《合同法》就委托合同与一般合同在合同解除方面规定的内容有所不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可随时任意的解除委托关系,不需要取得对方的同意,即使对方不同意解除委托关系,也发生解除的效力,行使解除权的一方也无须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委托合同关系中没有违约责任的适用余地。我们在此所指的违约责任是指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相对方承担的责任(《合同法》第107、406条)。[v]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包括委托人违约和受托人违约两个方面的内容:

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第一、委托人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注意的是,1、委托人预付费用与否与委托合同为无偿或有偿无关,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也不成立对价关系,不能因此而产生受托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予付费用作为自己不履行受托义务的免责条件。但是依委托事务的性质有必要与付费用的情况下(例如委托律师起诉而预付案件受理费),委托人不与付费用的,受托人可以拒绝处理委托事务而不承担责任;[vi]2、如果委托人不预付费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预付费用之强制履行请求权。盖因费用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托人并不对费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则上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申请强制执行预付费用也无实际意义。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预付费用的义务,受托人也可通过解除合同的方法对抗委托人不预付费用的行为,且此时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与委托人,因此,若委托人受有损失的由其自

己承担,受托人受有损失的可要求委托人赔偿。若合同违背解除,受托人只能垫付费用,待事后向委托人求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第二,委托人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合同已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当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约定为无偿,则应推定为有偿。在委托合同为有偿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务的完成也许实现了委托人的目标或合同目的,也许没有活没完全实现,但目的的实现与否并不是判断事务完成的标准。判断标准只有一个,即受托人是否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的报酬支付义务可分为全部给付义务和部分给付义务。全部给付义务是指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向其足额支付报酬;部分给付义务是指委托事务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委托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此处所指的条件,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亦即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上没有过错,或者说不存在于合同解除有因果关系的过错。通常多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行为等情况。于此情形下,除委托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与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或付出的劳动效果相适应的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受托人提出的解除委托合同,只要合同解除系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亦应参照上述原则处理。例如,受托照顾病人,后因受托人自己身体原因而无法继续处理受托事物而主动辞去委托。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受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也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是否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应根据具体的情形作出判断。但应注意,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是否对委托人造成损失,不能作为受托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依据,只有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才承担赔偿责任。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受托人过错程度的要求,因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而所不同。在委托合同为有偿的情况下,受托人如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主意”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即为有过错。而对于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 [i]参见《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分则),房绍坤、郭明瑞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618页。

[ii]参见《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关德东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57页。[iii]参见《债法各论》,史尚宽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09页。

[iv]此处所谓过错,从立法本意上应解释为过错推定,即只要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不能证明其无过错,法律上就推定其有过错。

[v] 参见《委托、赠与、行纪、居间合同案例评析》,费安玲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第87页。

[vi]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江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40页。

委托合同纠纷案由

篇一:合同纠纷民事案由 十、合同纠纷 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3、悬赏广告纠纷 7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76、拍卖合同纠纷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84、供用电合同纠纷 85、供用水合同纠纷 86、供用气合同纠纷 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88、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90、保证合同纠纷 91、抵押合同纠纷 92、质押合同纠纷 93、定金合同纠纷 94、进出口押汇纠纷 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96、银行卡纠纷 (1)借记卡纠纷 (2)信用卡纠纷 97、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99、承揽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起诉状优选范文

合同纠纷起诉状优选范文 引导语:合同纠纷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几篇关于合同纠纷起诉状优选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范文一: 原告:xxx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实际经营地 xxxx(邮编101100)注册号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董事长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62327.26元及其自XX 年1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暂计至XX年3月20日为19271.2元以上合计281598.4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yxxx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xx年8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否则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的交房期限届

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依原告全部已付款的万分之一按日计 算并于实际交房之日起30内向原告支付 xx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xx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承诺在xx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据此协议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仍按《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即xx年8月30日之次日起计算 xx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关于推迟交房的致歉信》在该致歉信中被告明确说明“我司将严格依照与您签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您支付违约金”直到xx年12月10日被告方将《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房屋交付给原告 根据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实以及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自xx年8月31日起至xx年12月10日止的违约金及其利息被告在实际交付房屋之日30日内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始终不支付XX年1月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签收后仍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字):xxx xx年x月xx日

合同纠纷案例清单

一、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号】(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222号裁判日期:2015-06-16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请求】上诉人美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垦鑫达公司向美拜公司支付货款计618079.03元;2、判令垦鑫达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初二字第40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初二字第40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2474.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13日起计至被上诉人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 二、好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好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 【案号】(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030号裁判日期:2015-10-12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请求】好威公司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好威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2、判令美拜公司承担因自行更改产品设计,造成证书更改并由好威公司垫付的证书更改费用1500元,赔偿因美拜公司违约造成双方无法合作,证书无法使用,产品认证证书取得费用23000元。 美拜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好威公司向美拜公司支付拖欠货款计265720.16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支付迟延支付货款利息。好威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一、美拜公司向好威公司支付由于延迟支付产品认证证书增加的海空联运费用39384.29美元(折合246151.81元)、码头堆存费、吊柜费等6150元;二、美拜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过程中因好威公司证据公证产生的费用(具体以公证后提交的票据金额为准)。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好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美拜公司货款265720.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12月1日起计至判决支付之日止)。 三、深圳市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

担保合同纠纷案由

篇一:担保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标准 担保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标准 来源:中国小额贷款网发布时间:2009-4-21 第一部分保证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标准 一、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认定标准 保证本质上为人保,也即以保证人的信用担保债权的实现,实质是以保证人所有的财产为限提供担保,因此,法律上要求保证人应具有代偿能力,即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该代偿能力既指代为履行合同之债,也包括代为金钱性质的清偿。但这并非惟一条件,由于具有公益目的的主体承担着公益目的,其充当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会损害公共利益,故我国《担保法》第9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民事主体不得为保证人。?除上述列明的不准作保证人的情形外,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还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担保人为:(1)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金融机构);(2)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下面对一些主体的保证人资格的认定作以具体分析。 (一)私立学校、医院、幼儿园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保证人资格认定问题一般而言,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多为国家开设的,其公益事业目的也很明显。但随着我国鼓励多种经济形式发展政策的出台和深人,私立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也逐渐增多,这些主体作为保证人是否可以呢?有观点认为,目前我国出现的私立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等主体开设的目的是为了盈利,且其具有代偿能力,故在我国目前对此类主体作为保证人作出禁止性规定之前,这些主体作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应认定有效。我们认为,《担保法》之所以作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民事主体不得为保证人的规定,并不是因为上述主体不具有代偿能力,而是因为其具有公益目的,因此,尽管私立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具有盈利性,.但由于其具有公益性,故其也不得为保证人。 (二)企业分支机构的保证人资格认定问题 企业分支机构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在一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的相关规定,法人分支机构包括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的范围内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和非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一般情形下,企业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但在有法人授权的情形下,依法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并以法人拨付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一般而言,如果有法人书面明确授权,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对外提供保证。(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保证人资格认定问题 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保证人的情形,有些基层法院在审判中将上述保证合同认定为有效。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由上述规定可见,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是从事公益事业的自治组织,其不具有保证人的资格,不应作为保证主体。 二、保证方式的确认问题

合同纠纷起诉书

合同违约起诉书范文怎么写?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两种。 中国关于《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究竟是采严格责任原则还是采过错责任原则仍然存在争论。 下面是爱汇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纠纷起诉书,供大家参阅!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总经理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总经理联系电话: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址:,联系电话: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年月日,被告从原告处购得元货物,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是,但至今未付货款。 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支持。 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有限公司年月日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原告:淄博市***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 职务:主任住址:***被告:***第二钢窗厂负责人:*** 职务:厂长住址:***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86054.75元,违约金38137.5元,以上共计324192.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9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定了场地和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自1999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0日止,租赁费为每年76275元,并约定租金每半年交纳一次,

下半年租金在六月底前交清。 合同生效后,被告于2000年前欠交租金133504.75元,2001年和2002年各欠交租金76275元,累计欠交租金286054.75元。 根据合同约定:单方违约由违约方赔偿总租赁额50%的违约金,因此被告应当支付38137.5元的违约金(即总租赁额76275元的50%计38137.5元)。 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租赁合同1份此致***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 1份起诉人:***2002年*月* 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原告:姓名:______性别:__年龄:__民族: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被告:姓名:______性别:__年龄:__民族: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____元及利息____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于____年__月__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____元,又在同年__月__日至__月__日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____元,合计人民币______元,约定____年__月__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据一份。 到期后,以上借款被告未能归还。 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未果。

2018最新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2018最新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用______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原被告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________服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提供________服务。双方约定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___________服务后被告支付相关服务费__________元。 1

房屋租赁合同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案由 篇一:合同纠纷民事案由 十、合同纠纷 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3、悬赏广告纠纷 7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76、拍卖合同纠纷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84、供用电合同纠纷

85、供用水合同纠纷 86、供用气合同纠纷 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88、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90、保证合同纠纷 91、抵押合同纠纷 92、质押合同纠纷 93、定金合同纠纷 94、进出口押汇纠纷 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96、银行卡纠纷 (1)借记卡纠纷

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承揽or建设施工合同

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承揽or 建设施工合同) 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承揽or 建设施工合同) 近两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经济增长以及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改善居住条件的热情又一次迸发,继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农村建房热后,各地农村新一轮建房热潮正在兴起。但就我县农村建筑市场来看,市场秩序很不规范,从事建筑活动的大部分都是无证、无照、无资金、无设备、无技术的农民建筑队。建房主力多是忙时拿起镰刀的农民,闲时变成拿起瓦刀的“建筑工人”,因施工价格便宜,弥补了大型建筑企业不愿承揽农村民用住房的缺口,在农村很有市场。同时,农村建房施工队缺乏应有的岗前从业培训,以致房屋建筑质量无法保证,常因房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工程款支付纠纷诉至法院。据不完全统计,2006 年以来仅县法院受理的农村建房纠纷案件就有50 起占民二庭受理案件的25 %。该类案件诉至法院后,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和审判实践的尺度不一,导致多种处理结果,不仅为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留下了安全隐患,同时也引发审判机关对处理农村建房问题的一些思考。本文针对我院民二庭受理的几起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从案件的案由确定谈起,对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解决做出如下调研探讨:一、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案由定性争议农村建房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涉及的首要问题即是案由的确定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案由意见: (一)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先,从立法的角度

来看,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安全性要求,立法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承揽合同中独立出来,并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予以完善规范,以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因此,农村的建房合同列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与立法本意相符的。其次,从农村建房的特点来看,虽然表面上是施工队提供劳务为原告建房,实际上施工队不仅提供了劳务,而且利用自已的设备和技术,按房主提供的设计图纸或相关要求施工,最后交付劳动成果。因此,农村建房已经是一个完整的小工程建设,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后,从规范农村建筑市场秩序来看,司法机关将农村建房合同认定为建设施工合同,更有利于促进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农村建筑市场的配套政策,进一步推动农村建筑市场的规范化。 (二)应认定为承揽合同。根据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农村建房是建房施工队按房主的各种具体要求完成建房工作,向房主交付房屋,并由房主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其各项特征均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同时,农村建房是比较简单的建筑活动,它无需经过严格的规划、勘察、设计等工作,而且大多数建房工程都是包工不包料的劳务工程,这与建设施工合同规范的大型、复杂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是有明显区别的。最后,农村建房合同中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为个人,从合同的权利义务来看,将农村建房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更有利于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二、不同的案由引发不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国合同法第十六章专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

合同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合同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合同纠纷起诉状怎么写?看看下面的范本吧。民事起诉状【1】 原告:北京元宝永顺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温先生,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一:xxx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姜超,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告二:xxxxxxxxx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A座1至4层 负责人:高x 联系电话:xxxxxxxxx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04048.09元。 2、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利息85884.57元,本息共计989932.66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二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一与被告二系总分公司关系。

原告长期为被告二供货,主要提供蔬菜、肉禽、水果等餐饮材料。 原告在20XX年2至20XX年12月给被告二供货期间货款共计904048.09元,二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支付原告货款。 现诉请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的欠款904048.09元及利息85884.57元,共计989932.66元,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2】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实际经营地XXXX(邮编101100),注册号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董事长。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承揽or建设施工合同)

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承揽or建设施工合同) 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承揽or建设施工合同) 近两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经济增长以及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改善居住条件的热情又一次迸发,继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农村建房热后,各地农村新一轮建房热潮正在兴起。但就我县农村建筑市场来看,市场秩序很不规范,从事建筑活动的大部分都是无证、无照、无资金、无设备、无技术的农民建筑队。建房主力多是忙时拿起镰刀的农民,闲时变成拿起瓦刀的“建筑工人”,因施工价格便宜,弥补了大型建筑企业不愿承揽农村民用住房的缺口,在农村很有市场。同时,农村建房施工队缺乏应有的岗前从业培训,以致房屋建筑质量无法保证,常因房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工程款支付纠纷诉至法院。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以来仅县法院受理的农村建房纠纷案件就有50起占民二庭受理案件的25%。该类案件诉至法院后,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和审判实践的尺度不一,导致多种处理结果,不仅为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留下了安全隐患,同时也引发审判机关对处理农村建房问题的一些思考。本文针对我院民二庭受理的几起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从案件的案由确定谈起,对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解决做出如下调研探讨: 一、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案由定性争议

农村建房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涉及的首要问题即是案由的确定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案由意见:(一)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先,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安全性要求,立法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承揽合同中独立出来,并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予以完善规范,以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因此,农村的建房合同列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与立法本意相符的。其次,从农村建房的特点来看,虽然表面上是施工队提供劳务为原告建房,实际上施工队不仅提供了劳务,而且利用自已的设备和技术,按房主提供的设计图纸或相关要求施工,最后交付劳动成果。因此,农村建房已经是一个完整的小工程建设,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后,从规范农村建筑市场秩序来看,司法机关将农村建房合同认定为建设施工合同,更有利于促进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农村建筑市场的配套政策,进一步推动农村建筑市场的规范化。 (二)应认定为承揽合同。根据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农村建房是建房施工队按房主的各种具体要求完成建房工作,向房主交付房屋,并由房主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其各项特征均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同时,农村建房是比较简单的建筑活动,它无需经过严格的规划、勘察、设计等工作,而且大多数建房工程都是包工不包料的劳务工程,这与建设

合同纠纷民事案由

十、合同纠纷 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3、悬赏广告纠纷 7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76、拍卖合同纠纷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84、供用电合同纠纷 85、供用水合同纠纷 86、供用气合同纠纷 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88、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90、保证合同纠纷 91、抵押合同纠纷 92、质押合同纠纷 93、定金合同纠纷 94、进出口押汇纠纷 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96、银行卡纠纷 (1)借记卡纠纷 (2)信用卡纠纷 97、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99、承揽合同纠纷 (1)加工合同纠纷 (2)定作合同纠纷 (3)修理合同纠纷 (4)复制合同纠纷 (5)测试合同纠纷 (6)检验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被告:XX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判决生效的5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房贷手续(因原告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放贷或贷款不足部分,原告会以现金方式补齐)、并在20个工作日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会在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含)之前,将剩余首付款支付给被告。2.本案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3.如被告在事实上无法履行合同,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在判决生效5日以内,支付原告所付定金的二倍共计10万元给原告、同时退换首付款5万元,承担中介费1万元;并针对赔偿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部分,请求法院予以增加: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房租受益共计2300元、以及因房价上涨对原告造成的机会损失共计3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被告以及第三方中介XXXX年X月X日签订一 式三份的《市房屋买卖合同》;被告XX房屋出售给原告;成交总价100万元整,但是,因市房价暴涨,被告便产生违约意向,通过电话、以及委托中介转达等方式,表示拒绝出售此套房屋,企图恶意违约,但又不承认其违约行为。原告认为,由于目前房价同X月份签订合同时相比,房价暴涨,相同区域内的新房售价、二手房挂牌价均涨幅超过30%;现在原告如购买相同房产,需比签订合同时多付出的钱已超过XX万;从而导致作为守约方的原告,已经从事实上无法再以签合同时的价格购买相似的房屋。如被告违背诚信、恶意违约而不履行合同,会导致作为守约方的原告蒙受重大的机会损失,导致原告用永远丧失在昆山购房的机会。综上所述,请法官维护我守约方的利益,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此致人民法院原告:年月日 奖品名称:5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50Dd4fea7001 everage D、stain 7、The words below equals to one another except().

合同纠纷调解书

合同纠纷调解书 合同纠纷调解书(买卖合同) (20xx)武民初字第xx18号 原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x,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xx,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专门授权)张丹杰,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专门授权)吴拂晓,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9月12日签订了1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被告向原告供应金属硅120吨。被告已交货32吨,尚欠88吨金属硅至今未履行交货义务。请求判令被告:1、依合同履行供货义务;2、支付延迟供货的违约金xxxx784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请求予以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于20xx年8月底前按合同供给原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尚欠的88吨通氧级外硅。 二、被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于20xx年8月底前支付原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0万元。 三、原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如被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有一项未按上述调解协议按期足额履行,被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需另行支付原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自20xx年9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每天2000元的逾期履行违约金。 五、案件受理费14797元,减半收取739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99元,由原告武义xx硅业有限公司负担2399元,被告内蒙古xx实业有限公司负担xx000元,于20xx年8月底前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胜 人民陪审员:徐世明 人民陪审员:项德华 二00八年七月二日 代书记员:廖巧贤 合同纠纷调解书(服务合同) (20xx)开民初字第346号 原告闫延歌,男,汉族,1980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冯营北街22楼22号,身份证编号:4xx8041980xx02xxxx。 托付代理人:秦三宽,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李永强,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xx运输有限公司,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英街56号1号楼东3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xx,经理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于20xx年xx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延歌诉被告郑州xx运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2月21日签订物流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运输服务,现被告仍欠原告193532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xx年7月至xx月份的运费共计193532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州xx运输有限公司于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闫延歌一十九万三千五百三十二元。

委托书之委托合同纠纷案例

委托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委托合同纠纷案例】 委托合同纠纷案例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关键字】委托代理广告发布 【案情简介】 2005年12月25日,xx公司出具《代理委托书》,内容如下:xx 集团因业务需要,特委托yy公司在xx时报发布2006年度的广告,并全权处理广告发布的一切事宜。 2006年1月2日至2006年12月28日,xx公司与yy公司陆续签订多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约定yy公司在京华时报上为xx公司发布广告,每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中对于广告发布的时间、版面规格、尺寸、次数、刊登价、优惠、执行价均做出了明确的约定。xx公司于广告见报1日后起1个月内将全部广告费用一次性支付给yy公司;xx公司负责提供广告文件及信息稿件,报社对xx公司所提供的稿件保留最终的编审权,并在刊发前经xx公司确认,如因xx 公司原因稿件未能如期出具,导致广告未能正常刊出的,yy公司将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广告发布费3%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上述合同签订后,yy 公司如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但xx公司只给付了部分广告费,尚欠868 560元至今未付。 yy公司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xx公司支付广告费868 560元及违约金26 056.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xx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一、有部分已付款的广告和未付款的广告没有经过发布前的样本确认,所以未付款的广告费因在发布广告前未经确认而不能支付。 二、所有的合同中均约定了付款时间,所以每一笔款项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都应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起算。本案中yy公司所主张的2006年4月29日之前的13笔金额为462 360元款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xx公司不同意yy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如下判决:一、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北京yy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人民币八十六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案例 发表时间:2012-5-8 文字〖大中小〗阅读次数:3702 【审理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珺…… 被告:东台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国栋…… 原告杨珺因与被告东台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房地产公司)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杨珺诉称:2006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东盛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东台市水景湾10号楼A室房屋一套,并于同年5月至9月进行了精装修。在装修、居住过程中,原告发现房屋存在墙体裂缝、窗户渗漏等问题,虽然被告得知后对裂缝及渗漏问题进行了多次处理,但仍未能根治修复,从而给原告造成了损失。随后,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裂缝渗漏原因及修复方案进行了鉴定,认定墙体裂缝主要是因温度变化时结构材料的不均匀收缩所致,屋面未作保温层和墙体砌筑质量较差导致楼层温度裂缝明显,而墙体裂缝是窗户部位产生渗漏的直接原因。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修复房屋裂缝及相关费用的民事责任,赔偿因裂缝渗漏造成的损失7100元。 原告杨珺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杨珺与被告东盛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地基结构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都属于被告的保修范围。 2.照片16张、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第SF207078—1号鉴定报告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东盛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裂缝和渗漏的质量缺陷,且系温度变化时结构材料不均匀收缩所致,屋面未做保温层和墙体砌筑质量较差导致顶部楼层温度裂缝明显,这种裂缝严重影响了原告杨珺对房屋的使用和观瞻。鉴定报告还对裂缝提出了整改及修复方案。 3.东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东盛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在工程设计上存在着建筑节能方面的质量缺陷,在合同中被告没有载明此情况,在交付时亦未能告知。 4.2007年8月13日和6月12日被告东盛房地产公司作出的关于东台水景湾维修的说明和关于对业主反映有关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说明及其态度和建议,用以证明被告已进行了维修,但未能修复的事实。 5.2007年12月30日建筑工程预算书,用以证明按照鉴定结论提出的整改修复方案产生的工程预算。 6.南京千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装饰工程合同书、收条、报修记录表、情况反映及证人证言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杨珺在房屋装修期间,因被告东盛房地产公司对A室墙体进行二次修复,导致装修工期延误,补偿装修方违约金等共7100元。 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作出的建苏宁价[2008]213号《关于东台市水景湾10号楼A室房屋整改修复工程

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通用版)

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通用版) Model complaint for service contract dispute (general vers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通用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原告: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用______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________服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提供________服务。 双方约定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 __________ 服务后被告支付相关服务费__________元。 接受委托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被告提供了相关服务,被告却在原告的多次要求其提供相关费用________元后依旧拒绝支付。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共计___________元。因被告未积极履行合同设定的义务,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具状诉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准如上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纠纷案由简介其他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案由简介其他合同纠纷 其他合同纠纷,是之前在与合同有关的分类纠纷中没有介绍的剩下的合同纠纷,放在这里作介绍。以前介绍的合同纠纷的分类中,有些是合并进行的,有的本身内容就比较多而作一个部分进行介绍。 这里的其他合同纠纷,就是剩下的不好进行归类的,且自身可再分类较少的合同纠纷。作者就来作简单介绍,希望对工作、学习、生活有益。 第一部分导言 在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在第四部分一级案由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之下,在二级案由合同纠纷之下,除了以前介绍的相关内容之外,还有18个三级案由没有介绍。 这18个案由,结合前面作者所讲,就只好单独出来,一并在此进行介绍。 第二部分分类 这18个案由,这里主要从定义及相应内容着手,进行有关介绍。 一、悬赏广告纠纷 悬赏广告纠纷,是指悬赏广告发布者就悬赏广告合同的履行产生的纠纷。 实务中,可以将各种各样的悬赏广告纠纷分成公益型悬赏广告纠纷和私益型悬赏广告纠纷。前者如公安司法机关悬赏缉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悬赏打假等等;后者如悬赏寻找遗失物、征集广告语等等。 二、赠与合同纠纷 赠与合同纠纷,是指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赠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实践中,赠与合同纠纷可分成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和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等2个常见纠纷。 三、保管合同纠纷 保管合同纠纷,是指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保管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现实生活中,保管合同纠纷,可因保管合同的有偿还是无偿,将保管合同纠纷分为有偿保管合同纠纷和无偿保管合同纠纷。

四、仓储合同纠纷 仓储合同纠纷,是指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仓储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生活中,仓储合同纠纷,有以下常见纠纷形成典型案由规定在现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中,为仓储物损毁纠纷和仓储费纠纷。 五、行纪合同纠纷 行纪合同纠纷,是指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行纪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行纪合同法律实务中,涉及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行纪委托人利益而签订的合同和行纪人与行纪委托人签订的行纪合同。 六、居间合同纠纷 居间合同纠纷,是指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居间而产生的纠纷。 实践中,居间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主要有房地产和劳务等两类居间合同纠纷。 七、补偿贸易纠纷 补偿贸易纠纷,是指因进行贸易补偿而产生的纠纷。 补偿贸易纠纷,一般有直接补偿贸易、间接补偿贸易和综合补偿贸易;它属于国际贸易范畴,其理解与适用应当参照国际规则进行。 八、借用合同纠纷 借用合同纠纷,是指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借用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借用合同是生活常见的合同,其产生纠纷不可避免。如车辆借用、房屋借用、商场门口的存放柜使用等等,发生纠纷不在少数,需要引起注意。 九、典当纠纷 典当纠纷,是指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典当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现实生活中,典当纠纷可分为质押典当纠纷和抵押典当纠纷两种类型。 十、合伙协议纠纷 合伙协议纠纷,是指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合伙协议而产生的纠纷。

2020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案例

XX有限公司 MS-CARE-01 社会责任及EHS手册 (1.0版) 制订: 审批: 2020-1-1发布 2020-1-1实施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案例 【审理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 被告:**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原告**因与被告**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市水景湾10号楼A室房屋一套,并于同年*月至*月进行了精装修。在装修、居住过程中,原告发现房屋存在墙体裂缝、窗户渗漏等问题,虽然被告得知后对裂缝及渗漏问题进行了多次处理,但仍未能根治修复,从而给原告造成了损失。随后,***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裂缝渗漏原因及修复方案进行了鉴定,认定墙体裂缝主要是因温度变化时结构材料的不均匀收缩所致,屋面未作保温层和墙体砌筑质量较差导致楼层温度裂缝明显,而墙体裂缝是窗户部位产生渗漏的直接原因。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修复房屋裂缝及相关费用的民事责任,赔偿因裂缝渗漏造成的损失7100元。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地基结构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都属于被告的保修范围。 2.照片16张、***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第SF207078—1号鉴定报告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裂缝和渗漏的质量缺陷,且系温度变化时结构材料不均匀收缩所致,屋面未做保温层和墙体砌筑质量较差导致顶部楼层温度裂缝明显,这种裂缝严重影响了原告**对房屋的使用和观瞻。鉴定报告还对裂缝提出了整改及修复方案。 3.**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公司交付的房屋在工程设计上存在着建筑节能方面的质量缺陷,在合同中被告没有载明此情况,在交付时亦未能告知。 4.20**年*月*日和*月*日被告***公司作出的关于**水景湾维修的说明和关于对业主反映有关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说明及其态度和建议,用以证明被告已进行了维修,但未能修复的事实。 5.20**年*月*日和*月*日建筑工程预算书,用以证明按照鉴定结论提出的整改修复方案产生的工程预算。 6.**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装饰工程合同书、收条、报修记录表、情况反映及证人证言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在房屋装修期间,因被告***公司对A室墙体进行二次修复,导致装修工期延误,补偿装修方违约金等共7100元。 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作出的建苏宁价[2008]213号《关于**市水景湾10号楼A室房屋整改修复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用以证明对房屋修复整改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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