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阀是否属特种设备安全附件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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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探讨 Law and Case

安全阀是否属特种设备安全附件范畴

文 娄晓园

案例简介

2016年12月30日,浙江省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厂在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安全阀,要求相关部门调查。2017年1月5日,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厂位于慈溪市匡堰镇樟树村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正在生产铜产品,在成品货架上堆放有已经包装完毕的成品安全阀共计818只,其中标注整定压力0.8MPa出厂日期2011年(当事人表示该标注有误,实际为2015年)的安全阀43只,上述产品铭牌上标注有“TS2710218-2008”的字样;标注整定压力0.8MPa出厂日期2015年的安全阀100只,标注整定压力0.8MPa出厂日期2016年的安全阀150只,标注整定压力1.0MPa出厂日期2015年的安全阀50只,标注整定压力1.0MPa出厂日期2016年的安全阀79只,标注整定压力1.25MPa出厂日期2016年的安全阀208只,标注整定压力1.5MPa出厂日期2016年的安全阀77只,标注整定压力1.6MPa 出厂日期2015年的安全阀50只,上述7款产品铭牌上均标注有“TS2710218-2012”的字样;标注型号A28X-16T整定压力0.99MPa的安全阀61只,上述产品标注有“许可证号:TS2710218-2013”的字样,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许可证书,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厂原来主要从事铜产品、铜接头等压缩机配件的生产,基于老客户要求于2015年下半年开始生产安全阀,主要用于空气压缩机维修,生产时尚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阀)制造许可证,至2017年1月5日为止共生产了安全阀822只,除了将标注整定压力0.8MPa出厂日期2015年和“TS2710218-2012”字样的安全阀4只作为样品赠送给某公司,其余产品均未曾销售,某公司实际并未使用该厂作为样品赠送的安全阀。其中标注型号A28X-16T整定压力0.99MPa的那款产品成本为45元/只;其余8款产品成本均为6.5元/只,拟销售价为8元/只,本案违法经营额7691.5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结果

该厂在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阀)制造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是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

三是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上缴国库。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9年第5期

本版责编/苟明gm789@

办案点评

本案争议的关键点在于该厂生产的安全阀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安全附件范畴。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安全阀属于特种设备目录内产品。TSG ZF2001-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条规定:本规程适用于《条例》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设备(以下简称设备)上所用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02MPa的安全阀。根据定义,属于特种设备安全附件范畴的安全阀是适用于《条例》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设备(以下简称设备)上所用的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02MPa的,本案中涉案安全阀虽然根据铭牌标注最高工作压力均大于0.02MPa,但并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涉案产品是在《条例》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设备(以下简称设备)上所用的,是否因此就不能认定涉案产品属于目录内的产品?

承办人员认为对安全阀生产企业而言,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根据产品本身铭牌上的标注的内容来判断该安全阀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范畴,而不应当以产品实际是否使用在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上来进行判断。根据TSG ZF2001-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四条规定:安全阀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内、外安全阀制造许可工作,并且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附件B 的要求在其制造的产品上使用“许可标记”和许可证号。另根据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附件B许可标志及其使用中B2许可标志字体和尺寸规定:许可标志“TS”采用有别于压力管道元件基本颜色的字体;B3许可标志的使用规定: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是被允许使用许可标志的制造单位在制造许可范围内的每个压力管道原件上(已完成的或者是处于最终评定状态的压力管道元件和组合件上),以清晰可辨的和不易擦除的方式加贴(喷、刻、钢印等)许可标志,许可标志应当加贴(喷、刻、钢印等)在明显可见的位置,且工整、清晰。

二是许可标志后必须加注制造单位的许可证书编号(可以不含年份)。该厂生产的安全阀除铭牌上标注的内容外没有其他任何附加产品说明,根据铭牌标注涉案安全阀最高工作压力均大于0.02MPa,且当事人表示其实际质量也已达到铭牌标注要求,符合《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安全阀最高工作压力的规定。根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许可标志及其使用的规定,被允许使用许可标志的制造单位在制造许可范围内的产品上使用,当事人所生产的安全阀上标注有“许可证号”、许可标志“TS”等内容,其产品应当认定为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阀)。最终根据产品铭牌认定当事人生产的安全阀属于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范畴,应当取得许可后方可生产。

查处原因:作为安全阀生产企业,其对产品的标注内容直接影响到采购者在购买后的用途,该厂未取得特种设备相关制造许可证就在自己生产的安全阀上标注“TS”、“许可证号”,采购者就会认为该产品是已经取得许可后生产的安全阀,进而将产品使用在相应特种设备上,这不仅危害了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安全阀生产企业的市场秩序,

应当予以查处。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服务中心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总第3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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