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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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古树名木是指树龄较长、形态高大、具有观赏、历史、科学价值的树木。

作为我国珍贵的自然文化遗产,古树名木承载着丰富的生态、文化和历史内涵,对于传承和弘扬优秀的生态环境与文化传统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过度开发、人为破坏等原因,我国古树名木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破坏与消失的危机。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确保其得到有效的管理和保护,特制定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一、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目标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目标是确保古树名木的合理利用、科学保护,推动其生态价值、文化价值的保护与传承。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 保护并恢复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确保其正常生长和繁衍。

2. 加强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掌握其物种特征、生长特点和生态效应,为古树的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3. 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认识与重视。

4.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二、古树名木的调查与登记为了保护古树名木,首先需要对其进行科学的调查与登记工作。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建专门的调查登记队伍,由专业人员对全国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系统的调查与登记。

调查内容包括树种、树龄、树高、胸径、冠幅等。

2. 在调查登记时,特别关注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与疾病虫害情况,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分析。

3. 对于已经成为古树名木的树木,要及时做好登记,建立档案,确保其得到科学管理和保护。

三、古树名木保护区的划定与规划为了更好地保护古树名木,需要合理划定并规划古树名木保护区。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基于古树名木的分布情况和生态环境需求,通过科学调查和评估,划定古树名木保护区的范围和边界。

2. 古树名木保护区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形成具有较高的保护价值和相对封闭的自然环境。

3. 对于已有的古树名木保护区,要做好规划和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定和管理办法。

四、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与修复为了保护古树名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强其保护与修复工作。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引言概述:浙江省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地区,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和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

为了保护浙江省境内的古树名木,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保护办法和规章。

这些规章旨在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保护文化遗产的完整性。

一、古树名木的认定标准1.1 确定古树名木的年代:地方政府规定,古树名木的年代应该在100年以上,树龄在200年以上才能被认定为古树名木。

1.2 确定古树名木的种类:地方政府规定,古树名木应该是具有历史价值或文化意义的树木,如古代名人题诗、历史事件发生地等。

1.3 确定古树名木的数量:地方政府规定,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应该至少有一处古树名木保护单位,数量不得少于10棵。

二、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2.1 设立古树名木保护区:地方政府规定,应该根据古树名木的分布情况,设立相应的古树名木保护区,对古树名木进行保护和管理。

2.2 制定保护计划:地方政府规定,每年应该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计划,明确保护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管理和监督。

2.3 加强巡查和监测:地方政府规定,应该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巡查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古树名木的病虫害等问题。

三、古树名木的修剪和护理3.1 定期修剪:地方政府规定,古树名木应该定期进行修剪,保持树冠的形态和健康状态,促进树木的生长和发育。

3.2 补充养护:地方政府规定,对于古树名木的病虫害等问题,应该及时进行养护和治理,保证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3.3 加强保护意识:地方政府规定,应该加强对公众的保护意识宣传,倡导爱护古树名木,共同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四、古树名木的修复和复原4.1 修复古树名木:地方政府规定,对于受到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的古树名木,应该及时进行修复和复原工作,保证古树名木的完整性。

4.2 采取保护措施:地方政府规定,对于古树名木的周围环境,应该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避免古树名木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

4.3 加强监督和评估:地方政府规定,应该加强对古树名木修复和复原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古树名木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修复。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一、定义
古树名木是指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树木,它们是社会文化的珍贵财富,也是国家
的文化财富,因此,应予以重视和保护。

二、保护原则
1、古树名木的保护原则是以保护为主,维护为辅,确保古树名木的长期健康生长。

2、古树名木的保护原则是以保护为主,维护为辅,不得破坏古树名木的生态环境,不得
进行任何破坏性行为。

三、管理措施
1、建立古树名木管理制度,将古树名木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明确古树名木的保护责任人,并建立古树名木的保护机构,对古树名木进行有效的管理。

2、建立古树名木的保护网,在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中建立保护网,以防止外来物种的侵入,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

3、科学施肥,为古树名木提供充足的营养,以保证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4、定期检查,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古树名木的病害,及时采取措施进行
治疗,以保护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四、其他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保护古
树名木。

2、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为古树名木的保护提供资金支持。

3、严格执法,对违反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的行为,严格执法,依法惩处,以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古树名木。

五、总结
古树名木是社会文化的珍贵财富,也是国家的文化财富,因此,应予以重视和保护。

为此,应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建立古树名木管理制度,建立古树名木的保护网,科学施肥,
定期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严格执法等措施,以确保古树名木的
长期健康生长。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模版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模版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促进古树名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存,保护和弘扬优秀的自然文化遗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监督、利用及相关方面。

第三条古树名木保护的原则是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在保护古树名木的同时,注重其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综合发展。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开透明、民主参与、区域协调的原则,加强专业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古树名木的认定和保护第五条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和观赏价值的树木。

第六条古树名木的认定应当经过科学鉴定,由相关部门或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和认定。

第七条对于已经认定的古树名木,应当制定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建立护树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和警示牌,设立保护机构等。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伐危害古树名木,不得擅自迁移或改变其自然生态环境。

第九条对于受到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的古树名木,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措施,修复其受损部分,并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三章古树名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对每一棵认定的古树名木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树龄、物种、生长环境、历史变迁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对于重要的古树名木,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对于养护保护古树名木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知识能力。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并对不符合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古树名木的合理利用第十四条在保护古树名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其资源,可进行科研、观赏、教育等活动。

第十五条对于利用古树名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的利用应当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得超过其承载能力,并保证其生态环境的正常功能和生态平衡。

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7号),切实加强全省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进一步明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要求,强化行业监管,提升管养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除城市林地及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外)的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内容,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设区市(含平潭、以下不再列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参与城市古树名木鉴定、抢救复壮、养护管理、安全评估、保护方案审查、移植可行性论证、死亡鉴定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城市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一)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1 -(三)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第六条城市古树名木应当按照《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7号)依法进行认定和公布,申请城市古树名木认定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城市古树名木调查表(详见附件1)、反映树木生长现状的影像资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稀有树种的,应当同时提交标本、树种鉴定意见书。

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省住建厅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七条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城市古树名木的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并将城市古树名木有关信息录入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第八条城市古树名木档案应当包括:树木编号、树种名称、学名、科属、树龄、规格、特征、具体地址、地理空间位置、生长环境、生长状况、保护等级、认定单位、养护责任人、挂牌时间、挂牌单位、管养记录、照片等内容。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2022年)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2022年)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8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

名木的目录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旅游、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

自然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三亚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若干规定

三亚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0•【字号】三亚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三亚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2月24日经七届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4月10日起施行。

市长:包洪文2021年3月10日三亚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具体分级标准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级保护古树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名录为准,二级保护古树名录由市园林绿化、林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名木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名录为准。

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六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市林业主管部门。

市、区园林绿化、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以外区域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具体区域管辖范围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划定。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土地、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水务、公安、旅游、文化、外事和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城市绿地资源,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古树名木的界定和分类第三条界定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是指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科学、美学、生态或观赏价值,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树木:1.树龄超过50年,或者具有特殊历史价值的;2.树高超过10米,胸径(离地1.3米处的直径)超过50厘米的;3.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分类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按照其保护等级进行分类,分为一级保护古树名木、二级保护古树名木和普通古树名木。

1.一级保护古树名木: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科学研究价值或生态环境保护价值的,根据其重要程度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2.二级保护古树名木: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科学研究价值或生态环境保护价值的,但不达到一级保护古树名木的标准。

3.普通古树名木: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科学研究价值或生态环境保护价值的,但不达到二级保护古树名木的标准。

第三章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五条保护原则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保护第一原则:对古树名木实行保护优先原则,加强其管理和保养工作。

2.合理利用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古树名木的观赏、教育、科研等功能。

3.科学管理原则:根据古树名木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科学的管理措施和计划。

4.公众参与原则: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护措施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包括:1.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和措施。

2.定期进行古树名木调查,建立古树名木档案。

3.加强古树名木的护树、修剪、养护等管理工作。

4.设立古树名木保护专项基金,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5.定期组织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1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为加强对辖区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丰富辖区旅游资源,根据《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古树名木分布和保护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1、古树名木定义: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2、辖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制度。

3、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管委会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4、辖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

5、古树名木按下列标准确定等级:(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300年以上的树木;具有特殊史学价值的树木;作为传统名胜或政府首脑种植、赠送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小地区发现并变种,具有国际影响的标本树;国家级优树。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古树名木:树龄100—300年的树木;在名胜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由古今中植、赠送或题咏过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本地区发现并经鉴定列为新种或变种的标本树;省级优树。

(3)不够列入一、二级标准的其余古树名木为三级古树名木。

6、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木,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进行挂牌保护,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7、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一年不少于2次喷药。

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进行复壮,更换营养、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护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

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监护管理。

在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变化、长势衰弱或受损害时,应当及时向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报告管护责任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

对死亡的古树名木,应经主管部门查明原因,注销后,方可进行处理。

8、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特殊情况确需迁移的必须经经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同意后,报唐山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05•【字号】新政办发[2004]3号•【施行日期】2004.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月5日新政办发[2004]3号)第一条古树名木是国家重要的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为了加强自治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

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凡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在499—300年的为二级古树;树龄在299—100年的为三级古树。

名木是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史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自治区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农村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由林业行政部门主管。

兵团农牧团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由兵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自治区古树名木由地、州、市以上绿化委员会确认和公布。

一级、二级古树和名木由自治区绿化委员会确认公布;三级古树由地、州、市绿化委员会确认公布。

第四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台账,并上报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鉴定分级。

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形成本行政区完整的古树名木资源档案,统一编号,设立标志。

古树名木实行动态管理,档案每五年更新一次。

古树名木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基本要求,在古树名木周围划出一定的保护范围,在古树群周围划出一定保护带,设置明显标志,并确定管护责任者,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和风貌,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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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
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
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二、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
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三、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对长势不良
的树木进行复壮,更换营养、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护大围护范围等,确
保正常生长。
四、管护责任单位(人)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监护管理。在古树名木生长
环境变化、长势衰弱或受损害时,应当及时报告区林业局和相关管理部
门。
五、严禁砍伐古树名木。禁止用树木作支撑物,在树干上刻划、钉
钉或缠绕绳索、铁丝等;禁止淹渍树根、封砌地坪、遮挡日照;未经区林
业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擅自培植;禁止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
施。
六、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景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责令停
止侵害、恢复原状或限期节予以处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实施与修订工作由风景区管
理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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