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学习资料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招标投标法是指在国家采购和工程建设等领域,为了保证公平竞争、提高采购质量和降低采购成本,对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公开招标和投标的一种法律制度。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一、紧急情况下的采购:当出现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时,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或维护社会秩序,采购单位可以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程序进行采购。
例如,当地发生洪灾,需要紧急采购抢险救灾物资,采购单位可以直接与供应商进行洽谈和采购,以缩短采购时间,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特殊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某些产品或技术具有特殊专利权或专有技术,只有少数供应商或承包商具备相关条件,此时采购单位可以不招标直接与具备相关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合作。
例如,某高科技公司拥有一项核心专利技术,其他公司无法提供具备同等性能的产品,采购单位可以直接与该公司进行合作,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紧急维护和修理:当设备、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出现紧急维护和修理的情况时,为了保障设备或建筑物的正常运行,采购单位可以不招标直接与具备相关修理能力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合作。
例如,某个机关的空调系统突然出现故障,影响了工作环境,采购单位可以直接与维修公司进行合作,以尽快修复设备,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特殊服务需求:在某些特殊的服务需求下,采购单位可以不招标直接与具备相关服务能力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合作。
例如,某个医院需要引进国外的专家进行手术指导,采购单位可以直接与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合作,以确保手术的安全和成功。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上述情况下可以不招标,采购单位也应该保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选择具备相关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合作,并且应该进行相应的备案和报告工作,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综上所述,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下可以不招标的情况,如紧急情况下的采购、特殊专利权或专有技术、紧急维护和修理以及特殊服务需求。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招标投标法是指在国家或地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供应等领域,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承包商的一种制度。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招标投标法允许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即允许采取其他方式选择供应商或承包商。
下面将详细介绍几种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一、紧急情况下的采购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或满足市民的基本需求,招标投标法允许不进行招标。
紧急情况包括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预见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直接选择供应商或承包商,以最快的速度满足需求,确保公共利益和市民安全。
二、特殊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某些情况下,某个供应商或承包商拥有特殊的专利权或专有技术,其他供应商或承包商无法提供相同的产品或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投标法允许直接选择拥有特殊专利权或专有技术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保证。
三、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有一个供应商或承包商可以提供所需的产品或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投标法允许直接选择该供应商或承包商,以节省时间和成本,提高效率。
单一来源采购通常发生在特定的产品或服务市场上,如某种特殊设备的维修、某个领域的专业咨询等。
四、限制性招标限制性招标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只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参与招标。
这种情况下,招标投标法允许不进行公开招标,而是通过限制性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承包商。
限制性招标通常发生在项目的技术要求非常高、市场竞争较少的情况下。
五、采购金额较低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购金额较低的情况下可以不进行招标。
具体的金额标准由相关法规或政策进行规定。
在采购金额较低的情况下,政府可以直接选择供应商或承包商,以简化采购流程,降低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在不进行招标的情形下,政府或采购单位必须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采购决策应该有明确的依据和合理的解释,确保选择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质,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保证。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标题: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引言概述:招标是一种常见的采购方式,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需要进行招标。
本文将探讨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以不用招标的合理性和适合性。
通过对五个大点的详细阐述,我们将了解在这些情形下,不用招标的优势和适合条件。
正文内容:1. 政府采购1.1. 紧急情况下的采购:当浮现紧急情况,如自然灾害或者公共卫生事件,政府需要迅速采购相关物资或者服务,此时可以不用招标。
1.2. 军事设备采购:由于军事设备的特殊性和敏感性,政府通常会选择直接与特定供应商合作,而不进行招标。
2. 知识产权和专利权2.1. 特定技术或者专利权的采购:在某些情况下,特定技术或者专利权的采购需要与特定供应商直接合作,以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技术的稳定性。
2.2. 知识产权交易:当涉及到知识产权交易,如软件许可或者技术转让,双方可以直接商议并达成交易,无需进行招标。
3. 密切合作的供应商关系3.1. 长期合作火伴关系:当企业与供应商建立了长期合作火伴关系,并且双方之间存在高度的信任和合作,可以直接与该供应商合作,无需进行招标。
3.2. 专业性服务提供商:对于一些专业性服务,如法律咨询或者会计服务,企业可能会选择与特定的服务提供商合作,因为他们具备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4. 紧急维修和保养4.1. 设备维修:当企业的设备浮现故障或者需要紧急维修时,可以直接联系维修服务提供商进行修理,无需进行招标。
4.2. 建造维护和保养:对于建造物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企业通常会与特定的服务提供商签订长期合同,以确保建造物的良好状态。
5. 密切合作的研发合作5.1. 科研合作项目:在科研领域,企业可能会与特定的研究机构或者大学合作进行研发项目,双方可以直接商议并达成合作,无需进行招标。
5.2. 技术合作火伴关系:当企业需要与外部合作火伴共同开辟新技术或者产品时,可以直接与特定的合作火伴进行合作,无需进行招标。
总结: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用招标的合理性和适合性是显而易见的。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采用招标的方式来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以下是
一些情形的详细描述:
1. 紧急情况:当发生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购或承包服务时,可以不经过招标
程序。
例如,自然灾害导致的紧急修复工作,或者突发事件需要立即采购必要的设备或物资。
2. 单一来源:当只有一家供应商或承包商能够提供所需的产品或服务,并且没
有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案时,可以不进行招标。
这可能是因为该供应商或承包商具有独特的专业技能、专利或专有技术,或者他们是唯一具备所需资质和经验的供应商。
3. 保密性要求:某些项目或产品可能涉及商业机密或国家安全问题,需要严格
控制供应链和承包商的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直接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来避免公开招标的过程。
4. 小额采购:对于一些小规模的采购项目,招标过程可能过于繁琐和昂贵。
在
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简化的采购方式,如询价或邀请供应商提供报价。
5. 紧密合作关系:如果与某个供应商或承包商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且他
们一直提供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继续与他们合作,而不必通过招标程序选择其他供应商或承包商。
请注意,不采用招标的情况应该是例外而不是常规。
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遵
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的采购政策,确保选择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具备合适的资质、能力和信誉,以确保公平竞争和最佳价值的实现。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
的采购方式,适用于大部分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招标投标法允许不招标的情形,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况:
1. 紧急情况:当发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购或修
复设备、工程等,为了节省时间,可以不招标而直接委托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采购或施工。
2. 单一来源:当只有一家供应商或承包商能够提供所需的产品或服务,并且不
存在其他合理的替代选择时,可以不招标而直接与该供应商或承包商签订合同。
3. 保密要求:当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时,为了保护相
关利益,可以不公开招标,而是通过邀请合格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4. 专利权或专有技术:当项目需要使用特定的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而只有一
家拥有相关知识产权的供应商能够提供时,可以不招标而直接与该供应商签订合同。
5. 小额采购:当采购金额较小,不超过法定规定的小额采购标准时,可以不招
标而直接与供应商洽谈采购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招标投标法允许不招标的情形存在,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的条件和程序。
在决定不招标的情况下,相关单位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文件和记录,以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此外,不招标的情形应当是例外而非常态,应当尽量遵循招标投标的原则和程序,以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公平竞争的实现。
以上是关于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的详细说明,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引言概述:
招标投标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平竞争。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招标投标法也允许不招标的情形存在。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正文内容:
1. 具备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
1.1. 特殊技术要求的定义
1.2. 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范围
1.3. 不招标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 紧急情况下的项目
2.1. 紧急情况的定义
2.2. 紧急情况下的项目范围
2.3. 不招标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军事、国防项目
3.1. 军事、国防项目的特殊性
3.2. 军事、国防项目不招标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3. 军事、国防项目的保密性要求
4. 非营利性项目
4.1. 非营利性项目的特殊性
4.2. 非营利性项目不招标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4.3. 非营利性项目的公益性质
5. 重复采购项目
5.1. 重复采购项目的定义
5.2. 重复采购项目不招标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5.3. 重复采购项目的效率和成本考虑
总结:
综上所述,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情形主要包括具备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紧急情况下的项目、军事、国防项目、非营利性项目以及重复采购项目。
在这些情况下,不招标是合理且必要的,可以提高项目的效率和成本控制,同时也能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不招标的决策合法合规。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可以不用进行招标。
以下是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及相应的标准格式文本:1. 紧急情况若存在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购某项产品或服务以确保正常运营或安全等重要因素,可以不用招标。
在这种情况下,标准格式文本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说明紧急情况的原因和影响;- 说明为何需要立即采购,以及采购的具体产品或服务;- 说明不招标的理由,并强调采购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提供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提供供应商应满足的资质要求;- 确定评审和选择供应商的程序和标准。
2. 单一来源当某个产品或服务只有一家供应商可以提供,或者只有一种特定的品牌符合需求,可以不用招标。
标准格式文本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说明为何只有该供应商或品牌符合需求;- 提供供应商的背景信息和资质证明;- 说明为何选择该供应商或品牌是合理和必要的;- 提供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确定评审和选择供应商的程序和标准。
3. 知识产权保护在需要购买专利、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情况下,可以不用招标。
标准格式文本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说明需要购买的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提供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确定评审和选择供应商的程序和标准;- 提供购买该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的合法性证明。
4. 紧密配套当某个产品或服务与已有的设备、系统或流程紧密配套使用时,为了保证兼容性和高效运作,可以不用招标。
标准格式文本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说明该产品或服务与已有设备、系统或流程的紧密配套关系;- 提供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确定评审和选择供应商的程序和标准。
5. 试用期和小额采购针对试用期较短或采购金额较小的情况,可以不用招标。
标准格式文本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说明试用期较短或采购金额较小的理由;- 提供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确定评审和选择供应商的程序和标准。
以上是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及相应的标准格式文本,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和补充文本内容。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去招标程序。
以下是免招标的情形及相关要求的详细说明:一、紧急情况下的免招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安全,可以免去招标程序。
紧急情况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
以下是相关要求:1. 承办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并说明免招标的原因和必要性。
2. 免招标的采购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紧急采购条件。
3. 承办单位应就免招标的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研,确保选择的供应商具备满足需求的能力和资质。
4. 免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应明确规定采购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时间等关键要素,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承诺和保证。
二、单一来源采购的免招标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免去招标程序,直接选择供应商进行采购:1. 该商品或者服务惟独一家供应商可以提供,且不存在替代品或者替代供应商。
2. 采购项目涉及到专利、技术秘密等特殊情况,惟独特定供应商具备相关技术或者专利。
3.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或者维护国家利益,只能选择特定供应商进行采购。
在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时,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承办单位应对选择的供应商进行调查和评估,确保其具备满足采购需求的能力和资质。
2. 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应充分、合理,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 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合同应明确规定采购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时间等关键要素,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承诺和保证。
三、小额采购的免招标为了简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可以对小额采购免去招标程序。
小额采购的具体金额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以下是相关要求:1. 小额采购应在采购预算内进行,且不得分拆采购以规避招标程序。
2. 承办单位应进行市场调研,选择价格合理、供应能力可靠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3. 小额采购的采购合同应明确规定采购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时间等关键要素,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承诺和保证。
四、特殊情况下的免招标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满足特定需求,可以免去招标程序。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
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标准格式文本: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一、背景介绍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为了提高效率和便利性,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逐渐被广泛应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及相关要求。
二、适用范围1. 紧急情况: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需要立即采购相关物资或服务来应对紧急情况。
2. 特殊专业性需求:某些专业性较高的项目,要求供应商具备特定的专业技能或资质,无法通过招标程序满足需求。
3. 限定供应商:在有特殊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的供应商中,可以直接向其采购相关物资或服务,无需招标。
4. 保密需求:某些项目涉及到商业机密或国家安全等敏感信息,需要限制招标范围,可以不用招标。
三、相关要求1. 需求明确:在确定不用招标的情形时,需明确项目的详细需求,包括物资规格、数量、质量要求、服务内容等。
2. 供应商选择:在不用招标的情形下,应选择具备相关资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确保供应商能够按时、按质地完成项目。
3. 价格合理:对于不用招标的情形,价格的确定应公平合理,可以通过市场调研、比价等方式确定。
4. 文件备案:不用招标的情形下,相关采购文件和合同应进行备案,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 监督管理:对于不用招标的情形,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四、案例分析以某市政府为例,由于突发事件导致紧急需求一批救援物资。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用招标,直接向具备相关资质的供应商采购。
市政府需明确物资种类、数量和质量要求,并通过市场调研确定合理价格。
采购过程中,市政府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五、注意事项1. 遵守法律法规:在不用招标的情形下,仍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
2. 适度使用:不用招标的情形应合理适用,避免滥用权力或损害公共利益。
3. 审批程序:不用招标的情形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六、结论可以不用招标的情形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是必要的,但需明确需求、选择合适供应商、确保价格合理、加强监督管理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3条和《条例》第3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对于客观上不可能或者不适宜进行招标项目的特殊情形,《招标投标法》第66条作了规定。但从实际情况看,不适宜招标的情形不限于该条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同时为了严格控制免于招标的范围和条件,本条对《招标投标法》第66条作了补充。 一、《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例如有关国防科技、军事装备等项目的选址、规划、建设等事项均有严格的保密及管理规定。招标投标的公开性要求与保密规定之间存在着无法回避的矛盾。因此,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确实不能公开披露信息的项目,除适宜招标的可以邀请符合保密要求的单位参加投标外,其他项目只能采取非招标的方式组织采购。 (二)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包括发生地震、风暴、洪涝、泥石流、火灾等异常紧急灾害情况,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的项目。例如必须及时抢通因灾害损毁的道路、桥梁、隧道、水、电、气、通讯以及紧急排除水利设施、堰塞湖等项目。这些抢险救灾项目无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组织招标,否则将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不适宜招标的抢险救灾项目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不能满足招标所需时间。二是不立即实施将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按《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 24号)规定,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等。其中以工代赈是现阶段的一项农村扶贫政策,是由国家安排以工代赈资金建设与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乡村公路、农田水利等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地区的农民通过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取劳务报酬,增加收入,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贫政策。因此,使用以工代赈资金建设的工程,实施单位应组织工程所在地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不适宜通过招标方式迭择承包单位。但技术复杂、投资规模大的工程,特别是按规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才能承包施工的桥梁、隧道等工程,可以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承包单位,将组织工程所在地农民为工程施工提供劳务并支付报酬作为招标的基本条件。 二、本条补充规定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根据《专利法》,专利是指对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经申请并通过审查后所授予的一种权利。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专有技术是指先进、实用但未申请专利权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保护的产品生产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图纸、生产工艺流程、配方、数据公式,以及产品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经验等。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主要区别有:一是专利属于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不属于工业产权,是没有取得专利权的技术知识,是具有实用性的动态技术。二是专利是经过审查批准的新颖性、创造性水平比较高的先进技术,专有技术不一定是发明创造,但必须是成熟的、行之有效的。三是专利的内容是公开的,专有技术的内容是保密的,是一种以保密性为条件的事实上的独占权。四是专利的有效性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专有技术没有这种限制。 需要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不适宜招标,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非招标人的主观要求。但是,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免于招标的理由。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具有不可替代性。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就可以通过招标选择供应商或承包人。如某项目电梯工程招标,要求电梯运行的速度、稳定、舒适、安全和节能等技术经济指标满足功能需求目标。尽管市场上各个品牌及型号的电梯都拥有几项不同的专利或专有技术,但大多数专利和专有技术能够相互替代并实现相同或相似的功能需求目标,应当通过招标选择供应和安装单位。三是项目使用的专利或专有技术无法由其他单位分别实施或提供。大部分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具有独占性,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独占性决定了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只能由1家或少数几家特定的单位提供,而无法通过招标选择项目供应或承包人。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符合本项规定的条件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主要考虑是为了降低成本。准确理解该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三个要点。 一是采购人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由于符合本项不需要招标,所以此处使用了“采购人”而非“招标人”这一概念。如某水电集团公司是某水电站项目法人的股东,虽然水电集团公司具有水电站施工的相应资质能力,但因水电站项目的采购人是独立组建的水电站项目法人,该项目法人不能未经招标而将该项目直接发包给水电集团公司。 二是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既可能是采购人为了自己使用,也可能是提供给他人。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除具有房屋开发资质外,还具有相应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其开发的商品房就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行组织施工,而不需要招标。 三是采购人不仅要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资格和能力,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不能自己同时承担的工作事项,采购人仍应进行招标。例如,承担某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主体即使具有施工资质能力,不能同时承担该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承包。再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因此,采购人如果自行提供了工程监理服务,则不能同时承包工程施工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第29条规定的暂估价项目招标时,如果以总承包人作为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人,不适用本项规定。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这里所称的特许经营项目,是指政府将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出让给投资人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由其组建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经营的项目。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是通过招标选择确定的。政府采用招标竞争方式选择了项目的投资人,中标的项目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法人,并按照与政府签订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特许经营。类似的项目特许经营模式有BOT、BOO、TOT、BT等。由于已经通过招标竞争确定了项目投资人,并据此确定了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价格,或者项目建成后的资产转让价格及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允许特许经营项目的项目法人不再经过招标将其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直接发包给具备建设、制造、提供能力的投资人,不仅不会影响公共利益,而且可以降低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成本,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二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而非投资人组建的项目法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和提供。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参照对本款第二项的释义。需要说明的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可以是法人、联合体,也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其中,联合体投资的某个成员只要具备相应资格能力,不论其投资比例大小,经联合体各成员同意,就可以由该成员自行承担项目建设、生产或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本项规定了原中标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而继续追加采购的情形,应当正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原项目是通过招标确定了中标人.因客观原因需要向原合同中标人追加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追加采购的内容必须是原项目招标时不存在,或因技术经济客观原因不可能包括在原项目中一并招标采购,而是在原项目合同履行中产生的新增或变更需求,或者是原项目合同履行结束后产生的后续追加项目。 二是如果不向项目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必将影响工程项目施工或者产品使用功能的配套要求。例如,原建设工程变更用途需要追加供热管道安装,或需要追加其他附属配套设施或主体工程需要加层等,因受技术、管理、施工场地等限制,只能由原中标入施工承包。再如,原生产机电设备需要追加非通用的备品备件或消耗材料,或原生产控制信息系统功能需要改进和升级等,为保证与原货物和服务的一致配套,只能向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因实际需求情况复杂,本项没有对追加采购的数量作出规定,实践中应当从严掌握,合理界定范围,而不能无限制地追加。 三是原项目中标人必须具有依法继续履行新增项目合同的资格能力。如果是原中标人破产、违约、涉案等造成终止或无法继续履行新增项目合同的,应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选择原有项目或新增项目的中标人。 由于符合以上条件的追加采购没有竞争性,有可能增加采购成本,形成规避招标,产生腐败交易。例如,招标人故意将原招标项目化整为零,先招小项目,后送大项目,或不具备条件即启动招标等,形成追加采购的事实等。为此,必须加强监督,严格本项规定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