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六项基本原则
马工程民法典 1民法总论

善处理相应的民事纠纷。
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重点: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 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 律行为、代理制度、时效制度。 本章教学难点: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民事 法律关系的性质、法人的性质和能力问题、民 事行为的效力。
高等教育出版社
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六)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1.合法原则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
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将合法原则表述为 “不得违反法律”,但其应当仅仅理解为不得违反法律的 强制性规定。
高等教育出版社
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六)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2.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
(二)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1.近代民法 2.现代民法
(三)我国民法的发展及未来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从民法的历史发展认识民法
(四)从民法的基本特征认识民法 1. 民法是私法 2.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 民法是权利保障法 4. 民法是人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
2.《恩格斯致康拉德·施米特》,《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 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3.《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 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4.《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5.朱塞佩·格罗索著: 《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6.吴汉东: 《罗马法的传播与法律科学的繁荣》,《法商研究》1994年
民法典总则编详细解读--第六条--公平原则

03
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
三、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 等。《宪法》规定的人人平等原则需要在各民商事单行法中加以落实。民 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 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的区别在于侧重点的不同。平 等原则强调当事人的地位平等,立足于个人的身份,属于机会平等。
在交易中只要双方的行为完全岀于自愿,尽管不符合等价交换原则,但如 果双方均满意,就符合平等原则的精神。公平原则的基础是平等原则,没 有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就谈不上公平。但公平原则不仅从当事人利益出发, 也从社会一般角度判断某项交易行为的价值要求和合理性,符合公平原则 的交易行为也就符合价值规律,它兼顾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
我国现行法律中,不少民商事单行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都规定了公平原 则。如《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信托法》第5条规定,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遵循公平原则。《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条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基 金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 市场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二)公平原则是法治经济的本质特征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经营者必须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 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市场经济以 合同为纽带,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它要求合同当事人平等 协商、公平合理、等价有偿、权利义务对等。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496条第2款规定,釆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 釆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民法典要点汇总

《民法典》重点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总则编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相关知识点

民法典相关知识点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而民法典是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书,作为一个综合性法典,涵盖了我们日常生活中大部分的实质性民事法律规定,而本文就是要对民法典相关的知识点进行深入的探讨和了解。
一、民法典的基本概念民法典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典式的概括性规定和说明,包括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大部分案例涉及的民事法律规定,旨在通过整合和总结现有的民事法律规定,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效用,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二、民法典适用的范围民法典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基本可以涵盖我们所有的日常生活,除了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等其他规定外,几乎所有与私人民事法律关系有关的问题都可以在民法典中得到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三、民法典实现的目标民法典是为了规范民事关系、维护公正公平,逐步完善民事法律制度,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而实现的,它的核心目标是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制信仰,维护公正公平。
四、民法典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规定了很多我们日常生活中所具备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了物权、人身权、婚姻家庭关系、相邻关系及世代财产继承等等,它的核心目标是在维护公正公平的同时加强法制观念和法制信仰,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五、民法典所适用的法律制度民法典所适用的法律制度非常多,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法:是规定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定。
2. 条约法:是对条约的缔约、生效、履行等各种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定。
3.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个人和法人在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侵权行为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
4. 继承法:是规定继承人在继承财产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和规范的法律规定。
5. 物业管理法:是规定物业服务行业的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的法律规定。
六、民法典如何遵守作为一个成文法律文件,民法典规定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民事法律规则,但要遵守这些规则,必须对这些法规有足够的了解,理解它们的原则、精神和要义。
《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解读

《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条拆分《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来,《合同法》第六条也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取消了民法通则中“等价有偿原则”,这是与民事活动的实践相适应的,比如赠与关系就不等价有偿的。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古老的道德戒律和法律原则,是大陆法系民法中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帝王规则”。
诚信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裁判官采用的一项司法原则,即在审理民事纠纷时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社会所要求的公平正义。
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最初将其作为债务履行的原则,后来逐渐扩展适用于债权行使乃至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从近代学说发展与比较法实践来看,诚实信用原则也逐渐扩展到私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部门。
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功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体现为三个层次:(1)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
诚实信用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还要求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2)诚实信用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被民法典确定为一个法律条文后,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规范,而成为一项法律规范,是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合为一体,而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
因为诚实信用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获得更大的弹性,当出现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时,法官可以使用此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单元。
我国《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家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本文将从《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二、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1. 婚姻自由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婚姻、家庭应当遵循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配偶,不受任何形式的干涉。
2. 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一个女子只能有一个丈夫。
这一原则体现了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要求。
3.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是指,在婚姻家庭中,男女双方在权利义务上享有平等地位,不得因性别差异而受到歧视。
4.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民法典》强调,国家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害行为。
三、婚姻的成立和效力1. 婚姻的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2. 婚姻的效力(1)有效婚姻:男女双方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2)无效婚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
(3)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四、婚姻的解除1. 离婚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离婚的程序离婚程序分为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基本原则综述
建国以来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研究综述 摘要:建国以来,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发展是与民法学研究发展荣辱与共的,也是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的。面对当今民法基本原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研究的历史窥探今后民法基本原则现代化的出路,是必不可少的工作。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综述;民法基本原则现代化 前言 建国以来,我国法学研究大致分为几个学术单元,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学者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有着不同的见解。虽然他们对民法基本原则内容著说不同,但对其定义却有共通之处,那就是民法基本原则体现着民法的基本理念,是对民法制度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应该反映民法最本质的特征。回顾新中国建立以来,民法基本原则这一脉历史的发展,不是为了钩沉和考古,而是为了从历史的角度解析这些基本原则确立的背景和必然,吸取先辈的智慧,作为今后民事基本原则研究的镜鉴。尤其在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复杂的环境下,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法该如何调整,其基本原则该如何做出适应,以求自身现代化,这都需要对民法基本原则做出更深一步的研究。现今,学界普遍认为,平等原则、公平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原则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有的学者认为并不是上述每一个原则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原则是不是民法的基本原则;[1]还有的学者认为上述原则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民法基本原则,如“绿色”也被人认为是民法的基本原则;[2]即使他们对上述原则认同,对其具体含义,应用范围也存在不同的见解,如意思自治原则有没有限制等;最后还有人主张使用现代化的称谓,如确立重权兼义原则。[3]而本文就是希望通过对建国以来民法基本原则研究的考察、综述,从而对现今学者们争论的民法基本原则有更清晰的认识,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深入研究及其现代化建言献策。
一、建国至改革开放以前,民法基本原则研究概况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历史掀开了新的一页,民事立法活动也掀开了新的篇章,分别于1954年和1962年起草了两个民法草案。但这两个民法起草工作皆因政治运动而中断,其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就是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关。考虑到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再讨论其中的民法基本原则对现实意义不大,所以本文主要考擦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民法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论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法应遵循法律与人民恩惠,尊重婚姻家庭,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基本原则。
条规定强调了对婚姻家庭的尊重,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建立和谐稳定的家庭人际关系的重要性。
首先,《民法典》提出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婚姻家庭。
它规定,婚姻家庭是一个构成社会的基础,原则上不允许任何人侵犯婚姻家庭的尊严和自由。
同时,《民法典》规定要尊重婚后夫妇对家庭财务管理、照料子女及对外办事的决定,不允许任何人插手、干涉和破坏婚姻家庭自主管理的社会和谐秩序。
其次,《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
它规定,每个家庭成员都应当尊重彼此的权利和自由,享有与家庭共同生活、共享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
例如,《民法典》规定,婚后夫妻双方应当尊重同床共处的自由,父母应当尊重子女的教育自由,兄弟姐妹应当尊重家庭财产等分配权利;同时,《民法典》也规定,在纠纷解决期间,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彼此的法律主张权和人格尊严。
第三,《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家庭人际关系。
它规定,婚姻家庭应当建立遵守法律,维护家庭和谐,维护家庭成员的权益的社会伦理道德秩序。
此外,《民法典》也规定,婚姻家庭应当建立适合家庭成员年龄特点、社会职业及地域文化差异的家庭教育模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交流沟通,以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促进家庭人际关系和谐稳定。
总之,《民法典》依据其规定,提出尊重婚姻家庭、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基本原则,以此确立建立婚姻家庭法律地位,为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家庭和谐稳定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的全部要点(建议收藏)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的要点总则编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要点三: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要点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要点五: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民法典关于户口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户口,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其公民的出生、死亡、婚姻、迁徙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的制度。
在我国,户口法律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清朝。
新中国成立后,户口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剧,户口法律制度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关于户口法律的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法典关于户口法律的基本原则1. 公民平等原则民法典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都享有同等的户口登记权利。
2.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原则民法典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公民的户口登记权利。
3. 简便、高效原则民法典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公民提供便捷的户口登记服务。
4. 依法行政原则民法典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
三、民法典关于户口登记的规定1. 户口登记的范围民法典规定,户口登记的范围包括出生、死亡、婚姻、收养、户口迁移、户口变更等。
2. 户口登记的机关民法典规定,户口登记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户籍派出所是户口登记工作的具体执行单位。
3. 户口登记的手续(1)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持出生证明、户口簿等材料,到婴儿出生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公民死亡后,其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持死亡证明、户口簿等材料,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
(3)婚姻登记:公民结婚、离婚、复婚等,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4)收养登记:公民收养子女,应当持收养协议、户口簿等材料,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5)户口迁移:公民因工作、学习、婚姻等原因需要迁移户口,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移登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典的六项基本原则
民法典是我国的一部基础性法律,规定了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
基本制度。
民法典的六项基本原则分别是平等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诚实原则、保护原则、责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
下面对这六项基本
原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平等自由原则
平等自由原则体现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和自由权利。
它强调人人平等,
不分贵贱,不分地位,不分出身,不分民族、性别等身份特征。
在民事关
系中,它体现为各方在交往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特权和歧视。
平等自由原则既保障了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自由选择,也限制了个人对他人
及社会的滥用权力。
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民事交往中,当事人自主决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他人应尊重其自主性并加以保护。
它体现了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利
益的自主性、独立性和尊严性,要求法律不得干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围。
这意味着在民事交往中,个人或组织可以自主选择与他人建立法律关系,
也可以自由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
三、公平诚实原则
公平诚实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交往中应本着公平诚实的原则,并保持真实、诚信的态度。
它强调交往双方应当互相遵守约定、信守承诺,并不得
采取欺诈、虚伪、隐瞒等不公平手段。
同时,公平诚实原则要求交往双方
在主动履行义务时要注重协调利益,避免一方受到不公平的侵害。
四、保护原则
保护原则是指法律在调整民事关系中应当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法律利益,以平衡交往双方的权益。
它强调在法律关系中,应给予弱势当事人以适当
的保护和照顾,使其在交往中能够享有平等的权益。
保护原则是民法典的
重要原则之一,它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减少不公平的交往,维护
社会和谐稳定。
五、责任原则
责任原则强调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和违反的义务负责,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后果。
它要求当事人在交往中应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故意
或过失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责任原则在配合其他原则的同时,使各方在交往中
能够自觉遵守法律,并承担应有的责任。
六、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相关权
利和义务。
当事人之间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与对方订立合同,合同
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自由原则在民事交往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促进了各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选择合作伙伴,实现积极的交往
目标。
总而言之,民法典的六项基本原则确立了平等自由、意思自治、公平
诚实、保护、责任和合同自由等基本原则,为我国民事交往提供了基本的
指导,对维护交往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方在实际交往中应自觉遵守这些原则,共同维护良好的交往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