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培训

三、第三方平台的义务及监管重点
5. 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 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检查要点:是否有对应的培训考核记录。
三、第三方平台的义务及监管重点
4.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 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 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 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入网餐饮户: 正常营业户:
美团团购
入网餐饮户:
(大众优选) 正常营业户:
三、第三方平台的义务及监管重点
1.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含设立分支机构)、自建网站餐饮 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
中卫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科 杨辉
一、立法目的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 保证餐饮食品安全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 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完整版)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9月5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日期201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发布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全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8月31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9月5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日期201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发布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全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最新版】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项第八条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第九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9月5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日期201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发布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全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1日发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6号令
生 产 单 位
供 货 单 位
药 品 名 称
批 号
数 量
价 格
零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限 期 整 改 给 予 警 告
罚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逾 期 不 改 罚 款
生产 批发
五千至二万
零售
五百元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采购药品 索取 查验 保留 超有效期1年
不得少于3年
制约第十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罚则第三十三条(一)
核准地 以外 现货销售药品 第七十三条规定 无证 没收 药品 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 货值金额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生产企业 只能 本企业产品的药品 不得 受委托企业 他人 生产 药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细则》第十九条
GSP 认证
逾 期 不 申 请
责 令 3 天 内 停 止 经 营
申报GSP认证
不 申报 仍在 经营
停 业 罚 款
吊 销 许 可 证
《细则》第二十条
复 查 不 合 格 不 申 请 复 查
不 合 格
6个月后
《细则》第二十一条
证后 监管 限期整改
不合格
日 常 检 查 跟 踪 检 查 飞 行 检 查
罚则 第四十三条非法收购药品 按第七十三条处罚 无证经营 依法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药品货值金额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GSP认证管理实施细则》
企 业 质 量 机 构 负 责 人
批发质量部门 考 试 合 格 上 岗 证 书
药店质量负责人
《上海市GSP认证管理实施细则》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与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促进医疗器械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
二、监管范围与职责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网络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医疗器械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三、企业与平台要求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平台应取得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和平台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所销售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四、网络销售规范禁止销售未经注册或备案、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医疗器械。
销售医疗器械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展示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适用范围、禁忌症、使用方法等。
五、数据与资料保障企业和平台应建立完善的销售数据记录制度,确保销售数据的真实、可追溯。
企业和平台应妥善保存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相关的资料,包括产品购销记录、用户信息、投诉处理等。
六、监督管理措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网上巡查、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等方式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七、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的企业和平台,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
以上即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行为,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促进医疗器械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
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环境。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二、监督检查机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设立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三、监督检查内容1.食品生产环境卫生检查:定期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卫生情况,包括生产设施、器具、人员卫生等。
2.食品原料进货检查: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所采购的原料是否合格、来源是否合法。
3.食品生产加工检查:检查食品生产加工过程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4.食品储存运输检查:检查食品储存和运输环节是否符合规定,保证食品质量不受污染。
5.食品包装标识检查:检查食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6.食品销售环节检查:检查食品销售环节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售假售假行为。
四、监督检查程序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监督检查机构的要求配合检查工作。
2.监督检查机构可以随机抽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应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通报,如果发现问题,应立即要求整改,确保食品安全。
五、监督检查要求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保证食品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培训。
3.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
六、监督检查结果处理1.对于合规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给予表扬,并鼓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经营行为。
2.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产、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3.每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归档,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历史记录进行追踪和分析,为食品安全监督提供依据。
以上即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内容,监督检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确保食品安全,维护群众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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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加强规范管理,与实体经营相一致,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第六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构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共同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的经营主体外,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取得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
第八条互联网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范围应当与其经营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
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的标准、格式、有效期等,应当符合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
《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的网站,除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二)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三)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能够实现可追溯;(四)建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五)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第十条从事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的,除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开展网上咨询服务;(二)销售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建立执业药师在线药事服务制度,由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指导合理用药;(三)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不合格药品召回制度;(四)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不合格医疗器械召回制度。
第十一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将网址、地址等信息备案至原颁发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信息,公示其执业药师信息,并提供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的电子链接。
经营许可、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发布的食品药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按照标签标识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标注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生产地址、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证明文件及有特殊要求的标识。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发布的食品药品信息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发布的食品、保健食品信息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未经注册或者备案不得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等药品信息。
第十三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规定发布食品药品广告,并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第十四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和出库复核义务,建立购销电子台账,如实记录食品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购买)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储存和运输,保证食品药品安全。
经营需要保鲜、冷藏或者冰冻食品的,应当按照相应的条件储存和运输。
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标签和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储存和运输。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可以委托物流配送企业储存和运输,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具备食品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所要求的储存和运输条件,保证食品药品安全。
第十六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电子化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第十七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并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购销凭证及电子台账记录等不得少于年。
第三章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不直接从事互联网药品经营,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药品信息的活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发布药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规定。
第十九条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应当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二)网站负责人身份证;(三)药品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五)项目服务说明书;(六)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
第二十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发布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药品信息。
第二十一条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信息。
第二十二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事项变更发生后十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提供食品药品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中为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自身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的,应当遵守第二章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的规定。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保证食品药品安全的需要,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审查登记、产品信息发布审核、平台内交易管理规则、交易安全保障、应急事件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药品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经营者公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信息等内容。
个人通过互联网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巡查制度,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发布的信息以及经营的食品药品进行检查,对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以及发现食品药品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第二十七条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由执业药师开展网上咨询服务;销售处方药应当建立执业药师在线药事服务制度,由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指导合理用药。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存平台上的食品药品经营信息数据,保存时间应当至经营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并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涉及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的相关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问题食品药品,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协助召回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违法信息屏蔽、停止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并执行消费纠纷解决和消费权益保护制度。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与先行赔付制度。
第三十三条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核准的内容依法经营。
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第三十四条申请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二)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三)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能够实现可追溯;(四)具有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五)具有两名以上执业药师,并建立执业药师在线药事服务制度,由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指导合理用药;(六)建立药品经营主体资格审查、药品信息发布审核、储存和运输管理等制度;(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药品协助召回、应急处理等制度;(八)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九)其他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制度和措施。
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设置条件、申报程序和资料等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第三十五条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原发证机关应当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由其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