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修订情况的说明

关于《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修订情况的说明
关于《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修订情况的说明

关于《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

核定标准》修订情况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06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发

改运行〔2006〕819号文件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以来,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对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近年来,随着全国煤炭工业迅速发展,科技进步不断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在煤矿得到广泛应用,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煤矿生产力水平发生了很大变化;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定修订后,能力核定标准不能与之保持一致;冲击地压、瓦斯抽采达标等内容需要纳入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中;各地和煤矿企业普遍呼吁及时修订煤矿生产能力有关标准办法,以适应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和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基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和煤炭企业突出反映了有关年限、档次不适应当前煤炭产业安全发展的问题。鉴于以上情况,根据领导有关指示精神,从2012年

4月份开始,我们与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协商研究,决定对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过程

2012年4月开始组织专家进行修订,形成了初稿;6月份分别在北京和山东召开研讨会,对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进行了修改;7月组织中煤科工集团和重庆煤科院等单位,起草了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的核定标准;9月,经与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沟通协商,形成了征求意见稿;11月,广泛征求各地煤

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炭企业的意见,对各地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梳理归纳后,再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讨论,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2013年四季度,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有关要求,以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地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又对相关内容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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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在重庆、安徽两地对瓦斯抽采环节的能力核定标准进行了验证。委托中煤科工煤科总院对部分冲击地压矿井进行调研,通过数据分析,找出了冲击强度、频次与产量的关系,初步确定了冲击地压矿井核定的安全修正系数KC及取值范围。今年1月7日,召开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部分地方煤

炭行业管理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对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进行了讨论、修改和完善。

三、修订的基本原则

(一)核定标准和要求更加严格。通过生产能力核定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行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装备,促进安全生产。例如:针对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增加了瓦斯抽采能力核定的内容;冲击地压、深井、高温等灾害严重以及单翼走向长度超过5000米的矿井,均新增了安全富余系数,对其能力进行了限制。

(二)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在《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开采技术水平高、安全保障能力强、符合《国办意见》中人员配备、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有关规定的煤矿,放开年限、档次等限制,据实进行核定。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通过释放科学产能、安全产能,来挤压落后小煤矿的生存空间,达到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目的。

(三)落实《国办意见》,鼓励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国办意见》中提出“国家鼓励和扶持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对机械化改造提升的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的产能,按生产能力核定办法予以认可”。但大多数小煤矿资源储量少,机械化改造后,如果能力提高到产业政策要求的规模,则很难满足服务年限的要求,制约了小煤矿机械化改造。为鼓励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对实施机械改造的煤矿,核定后的服务年限可作为参考依据。

(四)着力解决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基层反映突出的问题。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基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提出“煤矿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煤矿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也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以及核定档次的限制等规定等于保护了落后,限制了先进,限制了创新,阻碍了产业结构调整和煤炭行业改造升级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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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有违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与国家简政放权、发挥市场作用、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等要求不符。因此,在修改稿中,提出了其他有关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规定不再执行的条款。

四、主要修改内容

(一)对《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的修改。

1.新增内容:

一是在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中增加了2条,即,鼓励煤矿通过机械化改造提升能力和利益相关单位回避原则。

二是增加了生产能力核定的审查确认依据条款。即第九条:(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二)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的情况、原因及相关证明;(三)改变采掘生产工艺的原因、技术论证、设计、批准文件、施工及设备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四)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和证明文件等;(五)煤炭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储量报告及批复文件;(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说明书和鉴定报告等;(七)其他说明文件和材料。

三是增设了不得核增生产能力的条件(第七条),即:(一)连续两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近两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二)安全保障能力建设达不到要求的;(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完善的;(四)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生产布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四是补充了进行能力核定的六种情形:实施机械化改造;矿井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通过核定检验矿井生产能力是否符合实际,但不得核增能力);矿井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出现煤与瓦斯突出现象、鉴定为高瓦斯矿井、冲击地压矿井、采深突破1000米等。(第六条)

五是增设了超能力生产界定标准(第十九条),即: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计划的10%;无月度计划的,月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1/12。要求做到均衡生产,合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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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增设了生产能力核定年报制度(第二十条),即: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将辖区所有煤矿(含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情况汇总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七是增设了有关部门对煤矿生产能力公告制度。即:国家煤矿安监局在政府网站公告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情况;各产煤省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公告重新进行能力核定的煤矿的生产能力。

八是增设了煤矿自身对生产能力公示制度。煤矿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本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监督。

九是明确:“第十条煤矿应当在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90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进行核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规定不再执行”。

2.强调内容:

规定了对核定资质单位的处罚,要求能力核定报告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签字,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立即取消资质,相关人员不得再参与能力核定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责任,防止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核定人员要熟悉煤矿灾害防治和核定方法、标准。

3.删除内容:

删除了有关设计生产能力的内容,在规定上防止与煤炭建设项目有关要求不一致,在职责上避免与国家能源局重叠、交叉。

(二)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修改。

1.增加的内容

一是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增加了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章节(第九章)。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按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矿井实际瓦斯抽采量、矿井满足防突要求的预抽瓦斯量、矿井瓦斯抽采率分别核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取上述核定结果最小值。

二是增加了对冲击地压煤矿的核定要求。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有防冲专职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具有完备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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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机具,安装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开展防冲研究,制定防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是对灾害严重的矿井产能予以限制。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冲击地压矿井安全保障修正系数Kc按照冲击强度、频次和产量取0.70-0.95。

2.调整的内容:

一是修改完善了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的内容(第八章),使其与《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等规定一致。

二是拉大了划分档次(第五条)。提出两种档次划分方案。

方案1:30万t/a以下矿井按标准设计档次划分;30万t/a至120万t/a 矿井以5万t为档次;120万t/a至600万t/a矿井以10万t为档次;600万t/a至1000万t/a矿井以50万t为一档次;1000万t/a以上矿井以100万t为一档次;露天煤矿以100万t为一档次。方案2:按标准设计档次划分,600万t/a以上矿井及露天矿以100万t为一档次。

三是除对“三个煤量”提出要求外,对抽采达标煤量也提出要求。

四是对采掘机电运输等系统部分做了适当修改完善。井下运输间隔时间增大了一倍。

五是排水能力核定中,年度吨煤涌水量取值,由“上一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改为“近五年最大的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以客观反映真实情况。

3.删除的内容:

一是删除了以“前3年矿井年平均采掘能力作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核定生产能力”的水平核定方法,防止采煤工作面超能力生产;

二是删除了通风能力核定中“总体核算法”,只保留由里向外核算法。防止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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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经营管理规定第一次修订说明

第经营管理规定第一次 修订说明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经营管理制度第一次修订说明按照集团要求,经营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已于2003年1月1日发布,一年来,地产管理公司积极开展内部规范化管理,成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在经营业务中全面深入推广执行制度,由于制度的有效贯彻和实施,各项目的经营正常,未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有效地控制了经营风险,提高了管理水平。 在集团“国际万达,百年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指引下,并根据集团对房地产业务发展的要求,特别是董事长在2003年8月21日在制度建设会议上的指示,结合一年来的综合调查、深入分析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等情况,地产管理公司进一步提出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目标管理为中心,以成本控制为基础,以过程控制为手段”(简称“MOCP)的规范管理原则,围绕该原则,地产管理公司积极组织了本次修订工作。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目标管理:对经营责任书的内容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增加了事中和事后评价内容要求,加强目标实现过程的动态控制,以保证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组织机构:调整机构设置,精简委员会设置以提高工作效率,对委员会、人员及部门职责的规定更加明确,实施成本控制的垂直管理。 三、招投标管理:进一步划清权责,细化管理内容,增设招投标稽查组,补充完善相应工作内容。 四、成本管理:建立成本垂直管理机制,实施成本动态控制。 五、管理制度审核:增加审核的基本要求及相关支持文件,通过审核来进一步落实制度的贯彻执行。

六、其他:增加进度管理内容,保证经营目标的按时完成;调整设计管理和销售管理,更有效实现效率和控制的平衡。 除以上这些主要内容外,其他内容亦不同程度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的制度经2003年12月29日集团总裁办公会研究通过,于2004年1月1日正式生效,生效之日起原制度停止执行。 大连万达集团房地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31日

2015桥梁规范修订说明

JTG D60-2015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主要 修订内容介绍 重大提醒:《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 )2015年9月9日发布,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现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于2004年颁布实施。近几年的实践应用表明,规范总体上能够满足我国公路桥涵建设的需要,但随着我国公路运营状况、桥涵设计理念和方法的发展和变化,也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内容:公路桥梁设计汽车荷载标准的适应性问题日渐突出;设计使用年限、耐久性设计、全寿命设计、风险评估、桥梁运营期结构安全监测等新方法、新理念逐渐得到广泛应用和发展;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也成为工程设计中需考虑的重要因素。为了吸纳近年来的成熟经验和科研成果,提高规范的适应性,促进公路桥梁科学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2009年下达了《公路桥涵设计规范》的修编任务。 在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写组进行了大量的科研工作,吸取了已有的成熟科研成果和实际工程设计经验,并且参考、借鉴国内外相关的标准规范。在规范条文初稿编写完成以后,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并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后定稿。 总体而言,本规范主要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修订: 1) 增加了桥涵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要求;

2) 完善了极限状态的设计理论和方法; 3) 改进了作用组合分类及计算方法; 4) 调整了公路桥梁设计汽车荷载标准; 5) 增加、完善了各种作用标准值的计算规定; 6) 完善了有关桥涵总体设计、环境保护、交通安全保障工程等的相关规定; 7) 增加了桥涵风险评估和安全监测的相关规定。 为了清晰地说明本规范的具体修订内容,现将主要修订内容的确定理由及作用和影响分章节论述如下。 1第1章总则 1)公路桥涵的设计原则修改为“安全、耐久、适用、环保、经济和美观”。长期以来,公路桥涵设计都遵循着“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这是与我国当时的经济条件和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安全、耐久、适用是公路桥涵结构最基本的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环境保护日益引起重视。环保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贯彻落实。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还要注重桥涵设计的经济性,不能一味追求“新”、“最”、“第一”等,造成严重的浪费。另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众对于桥涵结构的要求也逐步提高,美观成为桥涵设计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本次修订将公路桥涵的设计原则调整为“安

(完整版)标准图纸管理流程.doc

目录 一、总则 二、范围 三、图纸的设计、审核 四、图纸的发放范围 五、图纸的发放领用 六、图纸的更改 七、图纸的更换 八、图纸的使用保管 九、图纸的核查 十、图纸的补发 /换发 第 1 页共 7 页

图纸管理流程 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内部图纸的管理,保证图纸的规 范性、一致性,特制定本流程。 二、范围图纸包括外来图纸和公司内部图纸。图纸类 型包括:工程简图、总成图、附件图、垫片图、传感器图、工装模具图、零件图、工装夹具图、设备及设备备件图。 三、图纸的设计、审核 1、新图纸由设计人员按照“产品设计准则”设计完成 后,工程部经理审核或经授权的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2、任何设计图纸必须有设计人员和审核人员的签名和 日期。 3、设计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名不能由他人代签。 4、设计审核后的图纸经图纸管理员登记,填写“图纸 清单”,每月汇总一次。 四、图纸的发放范围 1、钢背图纸 部门使用人受控号份数第一工序 3 1 质检 1 XXX 2 1 质检 2 XXX 4 1 合计 3 第 2 页共 7 页

2、总成图 使用部门领用人受控号份数XX 工段XXX 1 最终检验XXX 1 过程检验XXX 1 包装前检验 6 1 合计 4 3、附件图 使用部门领用人受控号份数 质保部 2 1 合计 1 4、垫片图 使用部门领用人受控号份数 质保部 2 1 合计 1 5、传感器图 使用部门领用人受控号份数 质保部 2 1 合计 1 6、模具图 使用部门领用人受控号份数 质保部 2 1 第 3 页共 7 页

合 1 7、其他工装根据需要行放。 五、的放用 1、工程部留存的原稿,使用部使用复印后的 。 2、复印后的在放前必每一份都盖上“生用 ” 色印章,盖章尽量盖在上的空白, 以防印油遮盖上的内容致内容不清晰。 3、在复印后的每一上加盖不同的受控号,受控 号从 1 开始,按照份数分盖 2,3,4??,同的 不允有相同的受控号,以便准确追溯。 4、工程部留存的原稿都使用受控号1。 5、根据放的填写“ 放登”,包括名 称、代、版本、数、受控号(打印), 放人名后行放,必保复印放的 与放登一致。 6、使用人在“ 放登”的“ 用人” 名, 在“ 用日期” 署日期后,取相的。 7、工程部管理各的放情况, 填写在“ 放表“中,每个月一次。 六、的更改 1、更改前必填写“ 更改批表” ,工程 第 4 页共 7 页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X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权责一致、程序规范、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 (四)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说明 .doc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一)修订背景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实施两年多以来,推动了证券公司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行业各公司虽初步建立了与其发展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但在风险管理意识、管理制度、组织架构、信息系统、量化指标体系、人才队伍、风险应对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此外,大部分证券公司未将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难以介入,无法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为适应经济形势,按照“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要求,提升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防范行业风险外溢,需要对《规范》进行全面修订,进一步提升《规范》的指导性、可操作性,推动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修订思路 一是对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明确风险管理每个层级的风险管理承担的职责,增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首席风险官、内部审计以及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职责;对首席风险官任职条件提出

要求,包括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要求;增加对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人员以及承担管理责任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人员的配置要求,明确对风险管理部门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总部业务及业务管理部门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同时增加风险管理人员的工作经验要求。 二是将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的覆盖范围,提出具体风险管理要求。明确证券公司子公司风险管理实施垂直管理的模式,同时提出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命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解聘应征得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同意。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在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向首席风险官履行风险报告义务。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50%,此外,对《规范》中原来只对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覆盖到子公司。 三是对《规范》划分章节,完善《规范》的框架。在修订内容的基础上按照全面风险管理“六个一”,将《规范》划成六个章节,具体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三章风险管理政策和机制、第四章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第五章自律管理、第六章附则。其中,将健全的组织架构与专业的人才队伍合并成第二章,即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将可操作的风险管理制度、量化的风险指标体

设计图纸审查管理方案.docx

设计图纸审查管理办法 1.0、目的 为了确保工程项目设计图纸得到认真、有效的审查,确保设计图纸质量,使工程 项目设计图纸符合公司的设计意图,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基础上更经 济、更合理、方便施工管理,有效地缩短施工工期,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0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开发的所有项目的设计图纸会审,包括方案设计、扩初设计及施工 图设计的内审、复审和会审。 3. 0、定义 : 设计图纸审查包括设计图纸内审、复审和设计图纸会审。 1、设计图纸内审:由设计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 (包括中间成果 )进行审查 : 2、设计图纸复审:在设计图纸会审前由项目部组织设计部相关技术人员对设计图纸进行 复审,并将复审意见予以落实。复审重点审查内审所提出的问题的落实情况: 3、设计图纸会审:由项目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正 式施工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 4. 0、职责 设计部 :负责组织设计图纸内审工作,并在内审结果确认后跟踪落实设计图纸内审意 见。 项目部 :负责施工阶段设计图纸复审和会审的组织安排工作,并按专业分类记录整理会 审提出的问题,形成图纸会审纪要,报各部会签公司确认后,按规定归档、跟踪落实。 合约部 :参加图纸内审和会审,配合解决图纸审查中提出的有关工程造价的问题。

办公室 :负责审查的设计图纸会审的归档和保管。 5.0、审查程序 5.1、设计图纸内审 5.1. 1、项目设计的方案、扩初和施工图设计的各阶段完成后,由设计研究部负责组织各阶段 的内审工作。项目部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合约部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内审。审核各阶段的设计 内容是否符合该阶段的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在方案、扩初和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由设计研究部 根据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各阶段的设计中间成果进行内审。 5. 1. 2 、设计研究部负责整理各阶段及其中间成果内审意见,填写内审记录表(见附件二 ),并由设计研究部把内审提出的问题以及公司对设计的新要求和意图反馈到设计单位并贯彻到 1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可以与党委、人大、司法机关的有关工作机构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 第七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20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订说明(全)

2016年7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此公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具体《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订的内容如下,注:下文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2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10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A和第3.4.3条、第3.4.4条、第4.4.1条、第6.4.5条、第7.1.7条、第8.2.7条、第8.2.8条、第9.2.16条、第14.3.1条、第14.3.2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员:黄世敏王亚勇戴国莹符圣聪罗开海李小军柯长华郁银泉 娄宇薛慧立 主要审查人员:徐培福齐五辉范重吴健郭明田吴汉福马东辉宋波 潘鹏

设计图纸管理制度

设计管理制度(草案)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设计图纸的管理,最大限度的发挥图纸在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图纸利用率,减少图纸差错率,方便相关人员的使用,规范图纸使用、分发、传递、分类、归档流程,并确保公司对设计图纸的所有权,使设计图纸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办法。 二、适用范围 设计宣传与客户开发部所出全部图纸。 三、图纸设计流程 1、项目确定后,设计宣传与客户开发部商讨设计方案,并指定项目设计师; 2、项目设计师根据设计方案及客户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完成后组织施工图会审; 3、由设计宣传与客户开发部召集工程监理与标准部和成本招采与市场拓展部人员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填写项目施工图会审记录表; 4、设计师按照会审记录表对图纸予以修改完善后,对图纸进行保存,要求图档格式一致。 四、图纸设计基本要求 1、施工图的设计:需要提供图纸总目录、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及施工说明、原始建筑图、实测结构图、墙体拆除图、墙体新建图、平面布局图、墙体尺寸图、强弱电点位图、灯具定位图、灯具与家私关系图、开关控制图、天花布置图、地面铺装图、空调开洞点位图、水路示意图、给排水点位图、厨房立面图、卫生间立面图、通用大样图。 2、效果图的设计: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效果图。 3、施工图纸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设计; 五.施工图会审管理: 1、会审组成 设计宣传与客户开发部、工程监理与标准部及工程部组成图纸会审小组,设计师进行设计交底。

2、工程施工前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会审制度。在施工图会审前,施工单位必须先进行自审,形成书面资料后交建设、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先行审查。 3、施工图会审依据:设计图纸、预算书、规范、施工工艺标准及以往工程经验等。 4、会审完成后设计师进行图纸修改,三次完成会审,各方签字确定。 5、施工中有变更施工部需向设计宣传与客户开发部提交变更通知单。 六、图纸存档、发放和使用规定 1、设计师在完成本项目图纸设计和制图工作后,要列出图纸清单,注明项目名称、修改记录,清单后面需设计人员、主管审核及领用人的签字和日期(见附表二),清单一式两份,领用人一份,存档一份; 2、领用时,拷用电子版本,领用人在清单上签字; 3、根据项目类别建档,统一存档,专人保管; 4、存档时间:项目完成后由设计师将修改完善后的电子版本图纸及纸质清单交付存档; 七、图纸的保密 1、任何部门、个人未经精装总监批准不得擅自打印、复制和拷贝成套图纸; 2、若遗失或泄露公司图纸,造成公司利益损失,公司将根据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八、附则 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 (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办公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批准。 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区的实际情况。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审批通过后,上报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标准文本修订说明

标准文本修订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我们结合工作实践,对工程类项目邀请招标文件通用文本(以下简称范本)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依据和原则 此次修订旨在适应邀请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优化邀请招标流程,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将制度规范、业务指南固化到范本中,降低废标的风险。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导向性。此次范本修订将“放管服”改革精神贯穿始终,尽可能简化投标所需提供的材料。取消暗标评审、投标人资格审查等环节,降低投标成本,提高招标成功率。 (二)规范性。更加注重用语用字的准确性、规范性,对范本中与法律条文不一致的表述进行统一规范。 (三)实用性。范本中各项要求均可落地,紧密结合业务工作,为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供解决途径。 (四)简洁性。范本的使用主体为潜在投标人,除保留投标人在投标前及保障其合法权益而应知应会的内容外,删除其他冗余条款。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范本正文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共十四章。对主要修订说明如下: (一)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即范本中的第七章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删除技术明标的内容。 2.第16.7款“本招标工程关于技术标的编制要求和格式”中删除技术暗标副本的要求。 3.第16.8款副本数量不多于二份为宜。 4.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包括技术标和经济标两部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要求,限定时间,由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二)第二章评标办法(即范本中的第八章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1.第17条“评标附表” 本着“每个环节、每项工作都可追溯”的思想,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均需书面记录、当事人及相关人签字。 (1)增加“投标文件送达表”和“开标记录表”。 (2)删除“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 (3)附表8改为“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4)修订投标偏差分析表、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记录表、澄清和说明或补正记录表。 (5)增加“评审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打分复核意见书” (6)增加“招标人评审结果确认表”。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科学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均按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罗平县农业局在实施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进行部分或全面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定”;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项具体事务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办法”;对法规、规章进行细化和延伸并具有实施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称“细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其抵触;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从农业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 (四)不得自行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五)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处罚; (六)不得与其他同级规范性文件重复或矛盾。 第六条局法规科负责全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向上级部门的备案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省、市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局机关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科室业务的,由局长指定主办科室,并组成各相关科室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起草工作。 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包括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两部分。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依据和宗旨、

设计图纸图幅图签首管理规定(正式稿)

工程设计图纸图幅、图签、首页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建筑设计制图统一、清晰、简明,满足设计、施工、存档等要求,保证制图质量符合设计输出要求,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设计阶段工程设计的制图。 3图纸幅面 3.1 图纸幅面及图框尺寸,应符合表3.1的规定及图3.1的格式。 横式立式 图3.1 图纸幅面 3.2 图纸短边不得加长,长边可按表3.2规定的尺寸加长。 3.3 A0—A2图一般宜横式使用,必要时也可立式使用。 3.4 一个专业所用图纸,不宜多于两种幅面。

4 标题栏与会签栏 4.1 标题栏均设置在图纸的右下角(见图2.1)。 4.2 标题栏的尺寸为180 40,按图3.2的格式分区。审定、审核、校对、设计主持人、工种负责人及设计,除本人签字外,还应有宋体字打印的实名栏。标题采用黑体字(图4.2)。 4.3 会签栏的格式见图3.3。会签人的姓名也设置为实名栏和签名栏。一个会签栏不够时,可并列两个。不需会签的图纸可不设会签栏。 图4.2 标题栏图4.3 会签栏 5 图线、字体、比例、符号、定位轴线、常用建筑材料图例、画法及尺寸注法等,均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的规定执行。 6 图号 图号的编写按以下规定: 首字以“总、建、结、水、暖、电、弱、动、讯”标注。 后面文字根据设计阶段确定:初步设计为“初”;施工图设计为“施”。 7 扉页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交付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均应有扉页。 7.1 扉页格式见图7.1。 7.2 扉页上的签字 7.2.1 重要项目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扉页上应有所长、总建筑(工程)师、设计主持人和方案设计人的签名,签署必须完备。 7.2.2. 一般项目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扉页上应有室主任、主任建筑(工程)师、设计主持人和方案设计人的签名,签署必须完备。 8 图纸目录 8.1 作为报批图纸的初步设计图纸,在装订本的所有图纸前应填写全部图纸目录。 8.2 施工图设计,各专业在施工图中应列出图纸目录,格式见图8.2。 方案设计(所标) (初步设计)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神农架林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林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乡镇政府、林区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其他上位法(包括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林区政府法制办主管全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与备案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和报送

林区政府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林区政府所属部门的法规科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依法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改革精神,有利于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六)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暂行办法)、“规定”(暂行规定)、“决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意见”、“通告”等。

关于规章制度制定、修订的说明[简]

企业人事规章制度制定及修订的法律说明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并且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也在第四条第一款再一次强调了上述规定。可知,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对于用人单位明确的要求。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国务院相继废除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直接规定企业与职工之间权利义务的法规,自此用人单位失去了直接适用法律法规对职工进行管理和奖惩的依据,也正因此企业自身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更为凸显。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则上述规章制度不仅不能用来管理职工,职工还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法还须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可以说是现代企业管理之必须,而依法建立、完善企业规章制度至少必须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解读 1、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2、规章制度适用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3、规章制度的备案及监督检查要求 《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定:“……为规范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以下简称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二、新开办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并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在组织巡视监察活动时,要检查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并督促其按时报送备案;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备案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4、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三、四款规定了制定规章制度程序性的要求,即: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工程设计图纸管理办法

HBHZ-2408-2017 工程设计图纸管理办法 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工程设计图纸管理的职责、工程设计图纸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报告与记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XX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图纸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L/T 5028-2015 电力工程制图标准 HBHZ-2403 设计成品校审管理办法 HBHZ-2405 设计图纸专业会签规定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无 4 职责主管领导 负责批准工程设计图纸《印刷出版申请》。 4.2 设总 4.2.1 负责检查设计图纸与卷册编号标识的正确性。 4.2.2 负责审核工程设计图纸《印刷出版申请》。 1

HBHZ-2408-2017 4.3 质量档案室 4.3.1 负责图纸图框、图标、图纸图号与卷册检索号模式的统一和维护。 4.3.2 负责编制工程代号。 4.3.3 负责向顾客发出图纸、资料。 4.4 综合室 4.4.1 负责与工程设计图纸印刷出版单位的联系和结算事务。 4.4.2 负责工程设计图纸出版印刷事务。 4.5 室主任 负责初步审核工程设计图纸《印刷出版申请》。 4.6 各专业 4.6.1 负责设计图纸、标识卷册编号。 4.6.2 提出工程设计图纸《印刷出版申请》。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图纸的图框及图标 5.1.1 工程勘测设计图纸幅面和图框尺寸、图纸长边加长及图幅分区,符合DL/T 5028-2015《电力工程制图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 5.1.2 图标分为工程设计图标和会签图标,是对设计成品的防护措施,用以明确标识公司设计成品,确保产品和服务合格。图标尺寸分别如图1~图3。 5.1.3 工程设计图标设置位置符合DL/T 5028-2015《电力工程制图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工程设计图标设置在图框内右下角。当需要用会签图标时,其图标设置在图框的左上方。 公司标识印制位置45 2

常州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常州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附件: 常州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的总称。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置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其权力。 第四条以教育行政部门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操作程序为: (一)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各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批准,交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汇总。经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后,上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批准后下达执行?因特殊情况未列入年度计划,而实际工作中又迫切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项目,需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经政府法制部门研究后,报政府决定。 (二)规范性文件由主管职能处室负责草拟,其他有关处室应予以配合。起草文件的职能处室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

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广泛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公民和专家的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管职能处室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机关职责或者与其他机关关系密切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与协调,充分听取有关机关的意见。 (三)规范性文件由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是否协调一致等。审查时,起草部门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2)制定依据。规章以下依据需同时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3)起草说明。包括制定必要性、起草过程、征求意见的情况、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 (4)解读文件; (5)其他有关材料。包括汇总的各方意见、听证会笔录或网络听证记录、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等。 (四)由教育行政部门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核稿。规范性文件应当逻辑严密,内容相互协调,条文顺序安排合理,条文内

修订规章制度的意义

修订规章制度的意义 【篇一:关于规章制度制定、修订的说明[简]】 企业人事规章制度制定及修订的法律说明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 和履行劳动义务”,并且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也在第四条第一款再一次 强调了上述规定。可知,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我国劳动法律 体系对于用人单位明确的要求。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国务院相继废除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直接规定企业和职工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规,自此用人单位失去了直接适用法律法规对职工 进行管理和奖惩的依据,也正因此企业自身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 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更为凸显。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 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则上述规章制度不仅不 能用来管理职工,职工还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法还须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可以说是 现代企业管理之必须,而依法建立、完善企业规章制度至少必须注 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解读 1、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 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2、规章制度适用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位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 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3、规章制度的备案及监督检查要求 《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定:“??为规范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 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新开办用人单位 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以下简称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 二、新开办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 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 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并在正式开业后半 年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 部门在组织巡视监察活动时,要检查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 制度的情况,并督促其按时报送备案;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备案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标准制修订编制说明

标准制修订编制说明 标准名称:氰化硫金精矿 标准编号: 标准级别:团体标准 制定或修订:制定 计划号:2017-T-0912004 起止时间: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 负责起草单位:长春黄金研究院

《氰化硫金精矿》报批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 中国黄金协会2017年9月12日下达了2017年第一批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其中包括《氰化硫金精矿》,该团体标准计划号为2017-T-0912004,技术归口单位为中国黄金协会,负责起草单位为长春黄金研究院、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黄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计划于2017年12月底完成标准制定任务。 2、任务落实 2017年9月13日,中国黄金协会成立了《氰化硫金精矿》标准制定项目组,项目组对起草工作进行了计划安排,标准制定项目组按照任务计划组织开展工作,编写了《项目建议书》。 1)标准检索查新阶段 项目组开展了国内外相关标准的检索,通过到国家标准研究所、中国标准化出版社及标准咨询网进行了标准查询工作,对国际ISO组织、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欧洲标准(EN)英国国家标准协会(BS)、日本工业标准(JIS)、澳大利亚国家标准(AS)、德国标准化学会(DIN)等国家的相关产品进行了机检和手检,未有《氰化硫金精矿》标准。 2)标准调研准备阶段 项目组于9月13日至9月23日,对湖南中南黄金冶炼有限公司、山东黄金冶炼有限公司、中矿金业股份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国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进行了现场调研,期间对中国黄金集团、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等进行了电话咨询调研,调研咨询单位名录见附表1。对相关企业就有关氰化工艺生产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氰渣综合回收硫金精矿及下游企业对该产品技术要求、市场需求状况等进行了调研,并对相关企业生产技术指标进行了收集,向相关企业发放了《氰化硫金精矿标准征求意见表》。 3)起草标准阶段 本标准属于新起草的标准。 《氰化硫金精矿》标准起草组在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对企业相关技术指标进行了分析、归纳、总结,参考YB/T733《硫精矿》质量标准对杂质元素的要求,收集整理企业意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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