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关于晨亮等23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关于晨亮等23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关于晨亮等23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关于晨亮等23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内司党[2015]48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5.08.25

【实施日期】2015.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关于晨亮等23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内司党〔2015〕48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经司法厅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报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备案批复(内党政法干备字〔2015〕22号):

晨亮同志任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免去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职务;

李学义同志任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免去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职务;

阿勒腾巴根同志任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冯金贵同志任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徐杰同志任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政治(警务)部警务督察处调研员,免去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处调研员职务;

特木乐同志任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政治(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 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法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浙司[2008]16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8.11.18 【实施日期】2008.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 的通知 (浙司〔2008〕165号) 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省法学会,省律师协会: 现将《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 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行为,明确和界定厅管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增强厅管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根据《浙江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厅管领导干部是指纳入省厅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单位和部门中,经省厅任免并负有经济责任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本办法所称离任是指领导干部因调任、转任、免职、辞职、辞退等职务变动而离开原职务岗位。 第三条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清理单位财政、财务、资产事项和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并办理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内容: (一)离任时单位全部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 (二)离任时单位全部债权债务、固定资产、土地数量情况; (三)离任时单位尚未了结的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及相关书面资料; (四)任期内与外单位发生但尚未了结或尚未到期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收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经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 同司法厅共同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律师事务所成本支出; (二)委托事项所需律师人数以及承办律师的社会信誉和业务能力; (三)委托事项耗费的工作时间; (四)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 (五)律师办理委托事项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八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广西区直有关单位机构名称英文参考译法

广西区直有关单位机构名称英文参考译法 发布时间:2015-07-13 17:54:28 一、自治区四大班子及有关机构 (一)自治区党委及有关机构 1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Committee (CPC Guangxi Zh uang Autonomous Region Committee) 2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CPC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3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The General Office of CPC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Committee 4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Th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of CPC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Committee 5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The Publicity Department of CPC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Committee 6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The United Front Work Department of CPC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Committee 7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Committee of Political and Legal Affairs of CPC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C ommittee 8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The Policy Research Office of CPC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Committee 9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The Work Committee for Departments under CPC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Commi ttee 10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老干部局 Retired Officials Administration of CPC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Committee 11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台湾工作办公室 The Taiwan Affairs Office of CPC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Committee (二)自治区人大及有关机构 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People’ s Congress of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华侨工作委员会 The Foreign Affairs and 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Committee of the People’ s Congress of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共湖南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党委、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

中共湖南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党委、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和“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辩护 【发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8.12.05 【实施日期】2008.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湖南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党委、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和“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活动的通知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提高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辩护水平,促进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发展,经研究并报厅领导同意,决定开展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和“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活动。现将评选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 1、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优秀刑事辩护律师”50名; 2、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10名。 二、评选条件

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的条件: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执业,没有受到过司法机关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2、执业5年以上,近3年办理刑事辩护案件15件以上。 3、办理过3件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刑事辩护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 4、具有比较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熟练的辩护技巧,刑事辩护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评选程序 1、推荐:“十佳(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候选对象初步人选,由省直各律师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向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推荐。 2、考察:由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组织考察组对各律师事务所推荐的候选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考查;经考察合格,由考察组将候选对象推荐到评选委员会。 3、评选:组成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委员会,对考察组推荐的候选对象进行评选。根据考察情况和投票结果的综合排名,确定前10名候选人为“十佳刑事辩护律师”表彰对象,确定50名候选人为“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表彰对象。 4、公示:对拟表彰对象由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在湖南律师网站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5、表彰:对当选的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和“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由省直律师事务所党委、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给予表彰。 四、要求 1、加强领导。成立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省司法厅副厅长唐云景任组长,向新林、唐礼湘、贾建萍、田立平任副组长,翟玉华、高向荣、李德文、戴勇坚、马骏、杜亚萍、谭夏胜等同志为成员,谭夏胜同志兼任

全国各地司法厅(局)联系方式

1、司法部律师公证司联系电话:65205908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2、司法部律考中心联系电话:64054350-607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3、北京市司法局联系电话:58575683 邮编:100035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4、总政司法局联系电话:66736779 邮编:100034 通讯地址:北京市金坛寺1号 5、上海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4748800 邮编:200030 通讯地址:上海市吴兴路225号 6、天津市司法局联系电话:23322582 邮编:300050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长德道119号 7、重庆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7761269 邮编:400020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274号 8、河北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03419 邮编:250081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 9、山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758852 邮编:030012 通讯地址:太原市荻村北街75号 10、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局联系电话:694422 邮编:910055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号院6号楼 11、浙江省司法局联系电话:87054411 邮编:310007 通讯地址:杭州市省府路11号 12、江苏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591295 邮编:210024 通讯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 13、山东省司法局联系电话:2967137 邮编:250014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7号 14、江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6228474 邮编:330046 通讯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8号 15、安徽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648030 邮编:230061 通讯地址:合肥市淮河路377号 17、广东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351130 邮编:510405 通讯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 18、福建省司法厅联系电话:3798349 邮编:350003 通讯地址:福州市西门井边亭11号 19、海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5901954 邮编:571100 通讯地址: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 20、湖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7823038 邮编:430071 通讯地址:武汉市水果湖洪山侧路22号 21、湖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407476 邮编:410011 通讯地址:长沙市韶山路2号 22、四川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750417 邮编:610015 通讯地址:成都市上翔街24号 23、云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189011 邮编:650034 通讯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6号 24、贵州省司法厅联系电话:5841368 邮编:550002 通讯地址:贵阳市都司路188号 25、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6334272 邮编:850000 通讯地址:拉萨市夺底路10号 26、辽宁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899488-6403 邮编:110032 通讯地址:沈阳市嵩山东路38号甲 27、黑龙江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212478 邮编:150040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港区和平二道街11号 28、吉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714697 邮编:130061 通讯地址:长春市新发路46号 29、陕西省司法厅联系电话:7292065 邮编:710004 通讯地址:西安市省政府大楼12层 30、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5047534 邮编:750001 通讯地址:银川市解放西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司办[2007]5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7.09.20 【实施日期】2007.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的通知 (浙司办〔2007〕56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试行)》(浙司〔2004〕271号)实施以来,各地认真对照考评要求,积极参加考评活动,有力地推动了我省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为进一步完善考评办法,特对部分内容作了适当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

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 见》、《浙江省平安市、县(市、区)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司法所考评每年进行一次,采取县(市、区)司法局申报、市司法局审核、省厅考核评定的方式。 申报考评工作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三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县(市、区)司法局在申报示范司法所前,应当充分听取该司法所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辖区内群众以及调解组织的意见;市司法局在审核时,应当充分听取该司法所所在县(市、区)政法委、监察局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省厅考评示范司法所时,将在浙江省司法厅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评基本条件 第四条组织机构健全,队伍建设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司法鉴定收费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简称三大类鉴定)收费和其他鉴定收费。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负责制定全区司法鉴定的收费管理办法、收费项目以及最高收费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附后)。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内,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第六条司法鉴定中涉及财产案件的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1%收取; (八)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08%收取。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无委托协议不得收费。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不得单方面变更《司法鉴定协议书》签订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需支付给司法鉴定人异地鉴定差旅费的,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接受委托时应向委托人说明,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而发生必需、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自治区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二条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及代委托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 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员不得以各种方式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

司法部民政部关于表彰第二批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民政厅(局): 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是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第一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表彰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第一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典型示范和带头作用,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农村“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有效增强了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法治观念,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两年来,各地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典型。为鼓励先进,不断提高村民自治和村级法治化管理水平,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积极贡献,经过认真考核,媒体公示等程序,司法部、民政部决定授予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肖村等310个村第二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荣誉称号。 这些受表彰的先进典型的共同特点是:村级组织健全有力,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法制教育扎实有效,村民法律素质明显提高;民主制度规范完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落实到位,村级管理规范有序;农村社会稳定,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希望受表彰的示范村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开拓创新,更好地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在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中,做出新贡献,创出新佳绩。 各地要以受表彰的单位为榜样,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把“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引向深入,努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第二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名单(310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 干事项的意见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司法鉴定制度是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定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促进公正司法,防止冤假错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工作和人民法院鉴定委托工作,健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 1.规范人民法院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应按照《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的规定确定司法鉴定机构。 2.规范委托程序。人民法院应统一司法鉴定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明确实施鉴定的主体、鉴定对象、鉴定事项、鉴定目的、鉴定标准、送检材料、付费方式、双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司法鉴定机构不得直接接受当事人提交而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材料。 3.规范鉴定费用的收取。鉴定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收取,收费金额按有关标准确定。具有缴费义务的当事人在收到缴费通知后5个工作日未交纳鉴定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要将未交费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终止鉴定。 二、健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4.完善出庭作证制度。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行政部门对未经人民法院同意拒不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依法予以处罚。 5.规范人民法院的告知程序。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委托鉴定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权利义务,包括需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支付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费及相关交通、住宿、伙食等费用。在当事人书面提出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审判部门确定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项目及金额并通知申请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应统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3),明确出庭作证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6.规范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理由。经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审查同意,由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至少在开庭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司法鉴定机构,并附当事人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当事人不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司法鉴定人不能因为未预交出庭费用而免除出庭作证责任。司法鉴定人的出庭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承担方。 7.为司法鉴定人出庭提供保障。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法发〔1993〕41号)要求,为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提供鉴定人席。审判长应正确引导对司法鉴定人的质询。与鉴定意见无关的问题,司法鉴定人可以拒绝回答。经人民法院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视频方式作证。人民法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司法鉴定人的人身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 8.加强司法鉴定事前监管。司法行政部门要统一、细化鉴定技术标准在我省的适用规范,监督司法鉴定机构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从事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能力验证,并将验证结果向人民法院通报。人民法院可将鉴定项目是否通过能力验证作为鉴定委托的参考依据。 9.加强司法鉴定事中监管。司法鉴定机构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检材的收集和保存,实现鉴定过程的有效控制。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的全过程应进行视频监控,对未成年人的视频监控应经监护人同意,

关于针对关于干部职务任免的通知

HR Planning System Integration and Upgrading Research of A Suzhou Institution 2、《关于干部职务任免的通知》 宝政人(2004)8号 关于王明祥同志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通知 县发展计划局: 经研究决定: 任命王明祥为宝应县发展计划局副局长。 任职时间从2003年2月12日起算。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04年3月1日

[2004]宝委发[组]66号 关于孙金泉同志任职的通知 中共宝应县发展计划局党组: 经研究决定: 孙金泉同志任中共宝应县纪委驻县发展计划局纪律检查组组长、中共宝应县发展计划局党组成员(试用期一年)。 中共宝应县委员会 2004年7月1日

宝计党组字(2004)1号 关于孙金泉同志拟任职务的请示 中共宝应县委员会: 因工作需要,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拟任孙金泉同志为中共宝应县纪委驻发展计划局纪律检查组组长、党组成员职务。 请示当否盼复。 宝应县发展计划局 2004年6月25日

宝政人(2004)35号 关于包瑞民同志任职的通知 县发展计划局: 经研究决定: 任命包瑞民同志为宝应县发展计划局副局长。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04年7月19日

[2004]宝委发[组]67号 关于史定龙同志免职的通知 中共宝应县发展计划局党组: 经研究决定: 免去史定龙同志中共宝应县纪委驻县发展计划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 中共宝应县委员会 2004年7月1日

宝政人(2004)52号 关于朱长贵同志任职的通知 县发展计划局: 经研究决定: 任命朱长贵为宝应县发展计划局副局长(挂职)。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04年8月8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司[2006]16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6.08.24 【实施日期】2006.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司〔2006〕165号) 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各监狱劳教单位,有关市司法局: 《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厅党委会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省监狱劳教工作监督机制,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障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监狱劳教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参照国务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司法厅设立警务督察委员会,组织协调全省系统内的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对全省本系统人民警察、监狱劳教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劳教局设立警务督察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实际设立督察总队,分别负责对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监狱劳教单位监察室作为履行警务督察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并建立其隶属的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遇有重大督察事项,督察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督察。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干部业务培训优秀教材”名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干部业务培训优秀教材”名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司发通[2012]414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2.12.31 【实施日期】2012.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干部业务培训优秀教材”名单的通知 (司发通【2012】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推进司法行政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进一步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水平,司法部开展了司法行政干部业务培训优秀教材评选工作,评出55本优秀教材,现予以公布。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建设,是增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效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地组织编写了一批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受干部欢迎的培训教材,本次评出的教材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选好用好这些培训教材,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作用,同时进一步加大教材建设力度,组织编写更多富于实用性、规律性、创造性的培训教材,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水平。

司法部 2012年12月31日附件:“司法行政干部业务培训优秀教材”名单 主要作者出版社/编印单位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党的十六大以来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 2002-2012) ***人民出版社 2司法行政学董开军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3司法行政工作概论刘友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司法行政概论付少军、蒋若薇中国检察出版社 5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防范与处置监所突发 事件实战训练参考读本 王进义、于爱荣 全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 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 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6监狱系统学习贯彻新法辅导读本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法律出版社 7监狱文化论于爱荣江苏人民出版社8罪犯心理矫治章恩友中国检察出版社9监所民警工作实务夏国佳湖南省司法厅 10首都监狱人民警察培训教程(职业基础 知识) 刘忠兆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首都监狱人民警察培训教程(业务基本 技能) 11上海市新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监管业务培 训教材 上海市司法警官学校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警 官培训中心 上海市司法警官学校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警官培 训中心 上海监狱民警实务培训指导手册(一) 上海监狱民警警体培训教材基础篇 上海监狱民警警体培训教材技能篇 12国际视域下的重新犯罪防治政策翟中东北京大学出版社

个人述德述廉述法报告

个人述德述廉述法报告 个人述德述廉述法报告应该怎么写?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个人述德述廉述法报告,欢迎阅读! 个人述德述廉述法报告(一) 根据县委组织部关于部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有关要求,现就本人XX年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学法用法等情况报告如下。 一、思想品德情况 本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要求,在注重品德修养的基础上增强干事创业能力。一是坚守政治品德。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坚定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不动摇、不懈怠,讲大局、讲党性、讲团结。二是恪守职业道德。始终保持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坚持原则,绝不拿权力和原则做交易,绝不借工作之便以权谋私,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三是遵守社会公德。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腐朽思想观念的侵蚀,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四是谨守家庭美德。尊敬老人爱护晚辈,家庭成员间相互尊重并和谐相处,勤俭持家不奢侈浪费,作风严谨,家庭和睦。 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1、狠抓收入征管,确保收入质量不断提高。研究确定征管部门与镇区收入增幅,并分解到各镇区、征收部门,及时向领导提供第一手资料,便于领导决策。加强收入动态监控,有效防止了县内相互引税现象。认真做好财政预算内、外收支旬、月、季报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加大信息采集力度,建立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分析制度,加强收支动态分析,有效提升了预算执行分析质量。及时反馈周边地区完成情况,及时公布我县各镇区、征管部门完成情况,使各部门对本部门收入完成情况心中有数,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我县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国地税收入在全省位次,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2、优化支出结构,确保各项事业发展资金需求。优先保障人员经费,足额兑现公务员阳光工资和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和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统筹财力优先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经费,让全县人员共享发展的成果。积极支持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做好三所学校回收工作,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加大卫生投入,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司法支出、农林水项目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治污防治基金、计划生育、平安创建等各项法定支出按规定、按进度落实到位。 3、拓宽争资融资渠道,保障重点建设资金需求。千方百计向上争取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重点项目建设需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212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三、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四、国内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五、律师事务所也可采取计时收费方式。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法律咨询,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时间。 承办律师为2人及以上的,按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六、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予以明确。

职务任免通知范文4篇

职务任免通知范文4篇 公司各部室: 为适应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以下同志进行人事任命,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20xx年9月24日 公司所属各部门: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酒店研究决定: 聘任张XX同志为XX市XX管理有限公司餐饮部经理,全面负责部门日常管理工作,试用期一个月。 免去何XX同志XX市XX管理有限公司餐饮部经理职务。特此通知! XX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各部: 因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研究做出如下人事任免决定: 1.免去朱xx业务经理职务,任命李xx同志为商丘、驻马店等地区业务经理,负责商丘、驻马店区域的客户开发、客户维护、客户管理等相关事宜。 2.免去张xx物流部主管职务,任命崔xx同志为物流部主管,负责物流部的人员和业务管理,保证物流部各项工作正常进行。 xx门业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1日

xxx关于公司架构调整和人事任免的通知各部门、门店: 目前根据门店不同业态及不同区域的分布,现对公司架构作以调整,实行区域分公司管理模式。全公司分为五大部分,xxx总 部;xxx女子百货;xxx市;xxx区金好来;xxx餐饮公司。经公司研究 决定: 任命xxx为xxx执行总经理;免去xxxxxx超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任命xxx为巩义区xxx超市区域总经理;免去xxxxxx超市有限公司营运部、企划部经理职务。 任命xxx为巩义区xxx超市区域副总经理,负责协调巩义区xxx 超市及xxx女子百货所有外协事务;免去xxxxxx超市有限公司防损 部经理职务。 任命xxx为xxx女子百货总经理;免去xxxxxx女子百货店长职务。 任命xxx为xx、上街区金好来区域总经理;免去xxx金好来超市 有限公司商品部经理职务。金好来餐饮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xxx兼任。 原办公室、行政职能xx区 xxx超市 二〇xx年十月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春节期间安全稳定工作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春节期间安全稳 定工作情况的报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司报[2008]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8.02.27 【实施日期】2008.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春节期间安全稳定工作情况的报告 (内司报〔2008〕4号)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2008年春节期间,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和自治区的工作部署及要求,提前动员,周密部署,采取措施,全力以赴做好春节期间的各项安全稳定工作。春节期间,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监狱、劳教系统未发生任何服刑和劳教人员脱逃(逃跑)、狱(所)内案件、非正常死亡、重大疫情和安全生产事故,继续保持了安全稳定的良好态势。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确保节日期间安全稳定工作落实到位 自治区司法厅高度重视春节期间安全稳定工作,先后下发《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监

狱劳教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信访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确保春节期间各项安全稳定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特别是在年初召开的全区司法局长会议和监狱长政委、劳教所长政委会议上,自治区司法厅对监狱局、劳教局春节期间安全稳定工作进行了重点强调,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劳教场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节日期间安全稳定。各盟市司法局和监狱、劳教所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和监狱局、劳教局工作要求,节前分别召开了关于春节期间的安全稳定专题会议,对春节期间安全稳定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同时,为确保春节期间各项安全稳定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自治区司法厅进一步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徐呼和厅长和厅党委成员节前多次深入基层狱所督促检查安全稳定工作并慰问基层民警;监狱局、劳教局和各盟市司法局领导也深入一线,认真检查和督导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加强值班、值宿和安全防范工作,增加警力,实行昼夜巡查,有力保障了各地特别是监狱、劳教场所及狱所周边地区的安全稳定。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监狱劳教场所安全稳定 (一)深入开展狱所安全大排查活动,彻底消除一切不稳定因素和安全隐患。春节前,在自治区司法厅的统一部署下,自治区监狱局和劳教局组成检查组,分别对全区各监狱、劳教场所进行了安全大排查,对民警值班室、监(所)舍、伙房、禁闭室、锅

浙江省司法厅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文件 浙司〔2004〕54号 关于授予市级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执业登记职权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为强化市级司法局的管理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发展实际,省厅决定: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执业证年度注册两项职权,自2004年起授权由市级司法局履行。为确保授权工作的顺利实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除2004年因执业登记职权下放等原因改为4月底前集中组织进行外,今后仍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1—

二、根据国家公务员不得兼职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已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已领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申请执业登记或者年度注册,除本通知下发前“两所合一”(申请人所在的司法所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下同)的以外,一律不得准予执业登记或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已经取得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由其所在的县级司法局负责收回,并由市级司法局汇总后送交省厅。 三、“两所合一”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申请执业登记或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其所在的县级司法局向市级司法局报送相关材料时,应当为其出具该申请人所在的司法所与其执业的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的证明材料,无证明材料的,市级司法局不得准予执业登记或者执业证年度注册。 四、县级司法局在上报经其审查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相关材料时,应当制作申请注册人员名册,其中申请人为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名册中应当注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册人员名册,于每年的注册工作结束后,由市级司法局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厅备案。 五、市级司法局在执业登记和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厅将收回授权: —2—

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100元—20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侦查阶段:500元——5000元/件 起诉阶段:500元——5000元/件 审判阶段:1000元——20000元/件 刑事自诉案件代理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2、代理民事、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1000元——5000元。 3、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收费1000元——5000元。 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 标的额收费标准 1万元(含1万元)以下1000以上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6%—5%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部分5%—4%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部分4%—3%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部分3%—2%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部分2%—1%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部分1%—0.5% 5000万元以上部分 四、上述收费标准,是代理各类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又代理二审的案件,二审应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代理发回重审或再审的案件,按照一审标准收费.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经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会同司法厅共同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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