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保护
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的开题报告

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公诉案件是国家为保护公共利益而提出的刑事诉讼,涉及到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刑事诉讼中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意见,但是在实践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往往受到限制或被忽视。
因此,针对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问题进行研究,具有现实的意义和重要的价值。
二、研究目的和研究问题1、研究目的:探讨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问题,阐明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地位和应享有的权利,提出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2、研究问题:(1)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2)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哪些权利?(3) 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存在哪些问题?(4) 如何加强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三、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1、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法、实证法和比较法,通过对相关法律文献的分析和对实际案例的研究,探讨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问题和解决途径。
2、研究框架:(1) 第一章:绪论,介绍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目的和研究问题、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
(2) 第二章: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阐述被害人的地位和意义,探讨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作用。
(3) 第三章: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介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应享有的权利,包括提出意见权、听证权、代理权、被告人和当事人权利的限制等。
(4) 第四章: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分析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诉讼权利受到限制或被忽视的原因。
(5) 第五章:加强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建议,提出加强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对策和具体措施。
(6) 第六章:结论与展望,总结研究结果,对本研究进行评价,探讨未来研究方向。
四、预期结果与创新点通过本研究,预计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结果:(1) 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进行全面系统的探讨和分析;(2) 发现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3) 提出加强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建议和措施;(4) 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参考。
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探讨

犯罪事实指控,容易遭到犯罪嫌疑人及其同伙的打击报 复、暴力威胁。在此基础上,证人迫于威胁易产生回避 风险心理,出于对个人或家庭安危的担忧,受到或认为 自身可能受到威胁报复的证人易选择拒绝作证。因此, 诸多欧美国家以此为依据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证人隐 私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制度体系。以此为鉴,证人保护 制度则可以理解为保护证人的相关法律、制度或政策, 将保护范围从人身安全扩展到财产、名誉以及近亲属等。
王亦羽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摘 要:证人出庭作证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司法部门还原案发场景,了解案件事 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实际上是程序正义的具体表现形式,符合刑诉法原则中程序合法的必然要求。在实际 制度运行层面,存在证人排斥、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形。同时,实际出庭作证的证人在证人证言中也存在刻意 隐瞒事实的现象。目前,“证人拒出庭,证言低效率”已成为困扰司法部门的重大难题。本文就当前证人出 庭具体情况及拒出庭的主要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完善当前证人保护制度提出合理建议。
(二)现阶段证人保护制度缺陷 1. 证人保护主体不明确,实操性不强 《刑事诉讼法》第 49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从法律文本看,保护证人的主体单位为公检法三家,但 并没有明确法律框定公检法在证人保护过程中的具体职 责。因此,在证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求助时,主要 责任部门权责分工存在争议,导致证人求助无果,证人 权利保护无从谈起。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在证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疏忽,证人则容易遭受不法分 子的打击报复,促使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现象加剧,激化 证人与司法机关的矛盾。此外,该法律条文还反映出一 个问题,即它规定的是保护人身安全,但证人的财产安 全、名誉等问题未明确囊括在内,这些方面也与证人权 利保护息息相关,是证人担忧的重要因素。 2. 法律对证人保护的范围过小
浅论正当防卫反逆程序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查垒垒竺!!!!里型鍪誓圈圈圈圈圈浅论正骂踮卫庋进程序杨新霞摘要正当防卫反逆程序是指不法侵害人为免受防卫人正在进行的明显不当防卫行为的侵害,在必要限度内针对原防卫人实施的防卫行为,其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
本文旨在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进行解读,提出正当防卫反逆理论,以确保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正当防卫反逆不法侵害人合法权益不当防卫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67-02一、我国刑法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不足《刑法》第20条第1、2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在刑法中规定了重要的正当防卫制度以弥补国家公权力救济滞后的不足,更好、更及时的保护社会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
但《刑法》第20条的规定,从表面上看来似乎清楚明白,在实践中却难以操作。
“必要”和“不必要”的临界点在哪里?由于社会现象千变万化,法律不可能对“必要限度”作出具体的解释,这就给司法工作者在定性上带来了相当程度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并且我国司法人员业务水平确实参差不齐,从而可能出现对同一个案件——可以以防卫人超过必要限度对其定罪并处以刑罚;也可以防卫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定性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这在法律上来说是却是一种不公正的体现。
而且该条款在现实中并不能有效地规制防卫过当的行为。
由于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超过必要限度且重大损害成为现实结果后,防卫过当才得以认定,才会对该行为进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
但是对于那些必将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过当行为在未造成重大损害的结果之前,不法侵害人不能抗制,这就剥夺了其自救的权利。
死刑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的价值基础

作 者简 介 : 彭越林 , 最 高人 民法院 中 国应 用 法学研 究所 法学博 士后 。
中图分类号: D 9 2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2 5 . 0 2
按 照英 国学者米尔 恩 的观 点 , 人权包 括七项权 利 , 即生命权 、 公平对 待 的公正权 、 获得帮 助权 、 在 不受专 横干 涉这 一消极 意义
大致呈 现三 个阶段 , 分别探 讨人 的基本 属 性、 人 的主体价 值、 主客 罪 , 功 利主 义者想 要威 慑他 们 ( 以及 其他 潜在 的犯罪 人) 不 再犯
一
体或 二元 问题 。 在 政治 领域 , 主 体性 理论 的最 大贡 献在于 曾 以 罪, 而 康复 主义 者则想 要 治疗他们 。 他 们 中没有一 个充 足地讨 论
社会 契约 论 、 自由主义等 理论 为依托 , 反对 封建 专制 制度对 人及 了— —如 果有 讨论 的话— —刑 事 司法应 当如 何对 待在 犯罪 中实 其 价值 的压 抑 : 在传 统 司法体制 中, 主 体性 理论 以人权 和 自由为 际的被 害人所遭 的不 公正待 遇。 ” 在刑 事案件 中 , 国家不仅有 责任
依归 。 按 照 一般 的认识 , 正义 是某些 事物 的 ‘ 平等’ ( 均等 ) 观念 。
贯彻 、 体现 如何 ?
一
犯罪 人 的惩罚和 矫 治为核 心 目 标, 忽视 被 害人 的主体 性 。“ 我 们
考察 过的三种 刑 罚理 论 ( 指报 应主 义、 功利主 义和康 复主义 ) 都集
、
主体性 理论 及被 害人 的尊严保 障
主体 性理 论是 政治 哲学领 域 的 一个 基本 问题 。其 理论 脉络 中于 讨论 应 当如何 处置 犯罪人 。报 应主 义者 想要 让他 们罚 当其
再论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权益保护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The Journai of Yuunan Police Colleye2021年第2期NO.2202总第75期Sum75再论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权益保护赵佳晖李影(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035)内容摘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为表现形式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呈高发态势,立足于维护社会稳定、“被害人时代”潮流、控辩平等构造的要求,被害人权益保护需要得到应有的重视。
解决被害人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面临的立案困难、诉讼身份不明确以及追赃退赔效果不佳问题,提供区分诉讼性质、统一诉讼角色、构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制度三条路径,有助于切实保障被边缘化的被害人的权益。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权益中图分类号:DF772.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772—6057(2021)02-145-07“涉众型经济犯罪”一词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学专业术语,而是犯罪类型化思维下的概念,简单来讲是指被害人众多的经济犯罪案件,其典型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
2206年2月,公安部召开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从犯罪对象与犯罪性质两方面定义涉众型经济犯罪,即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
①而本文所要研究的被害人,是准备启动或者已经处于刑事司法程序之中并受到犯罪侵害的人。
当前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形势严峻,被害人权益保护问题也随之出现并成为一项难题。
—、问题的提出2207年以来,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健公司)以给付高额奖励为诱饵,引诱他人高价购买公司产品成为权健公司会员,再以发展会员的人数为依据计算返利,吸纳更多会员继续加入,形成金字塔式层级关系,牟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
2220年1月8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公开宣判,认定被告单位权健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等7人均构成组织、领动罪,依被权健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亿元,判处被告人束昱辉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对其他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我国被害人司法救助现状和完善建议

我国被害人司法救助现状和完善建议陈丽燕摘要:被害人救济模式可分为补偿法模式和保护法模式,其理论基础有社会公正说等。
本世纪初我国就开始进行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探索,从仅限于诉讼费减免到被害人救助含义、范围的不断扩大,各省市在司法救助的试点中取得了一系列成果,推动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但目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随着实践经验的丰富和成熟,应推进国家司法救助法的出台,统一各地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改善救助方式,拓宽多渠道资金来源,加大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力度,实现被害人司法救助常态化。
关键词: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被害补偿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5-0077-032020年8月,“张玉环案件”引爆了公众舆论,百度搜索“张玉环”有2000万个相关结果。
“张玉环案件”说明我国“疑罪从无”司法实践的进步性,但媒体对受害方的相关报道也暴露出类似案件中受害方所受关注远远不够。
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世界上兴起了“被害人学”研究,而我国直到1980年后才有学者关注被害人问题,目前学界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被害人诉权和被害人救助两方面,本文仅探讨被害人司法救助的问题。
本世纪初,我国中央和地方进行过一些被害人救助的立法、司法实践探索。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财政部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随后“两高”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各省市相继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
自2014年始,“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名称转变为“国家司法救助”,故2014年也被称作“国家司法救助‘元年’”,被害人救助工作迈上新台阶。
总体而言,我国的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从2000年开始探索,经过多年试点,取得了一些经验成绩,已救助一定数量的被害人,但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犯罪人—国家”的刑事司法二元体制仍占据绝对地位,刑事被害人作为和犯罪人同样庞大的群体,应当在司法救助方面得到更多的关怀。
浅论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和被害人陈述制度的完善(一)
浅论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和被害人陈述制度的完善(一)关键词:被害人陈述/证据效力/完善制度内容提要:被害人陈述是一种直接证据,由于这种证据有利于侦查部门及时破案,能直接指控犯罪;本文首先从什么是被害人,特征,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审查、判断方面对被害人陈述的效力进行论述;从明确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对被害人改变陈述的,实行直接言词原则;对被告人不供、翻供和对被害人改变陈述的建立侦查证人制度。
三方面建议完善被害人陈述的制度。
一、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正确认识、把握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就必须先确定被害人陈述的概念和特征。
笔者认为,被害人陈述,是指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直接受害者,对犯罪分子作案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结果,陈述得比较详细、全面。
由于各种主客观的影响,被害人陈述有可能是虚假的,不真实的。
因此有必要进行探讨,我们要正确了解被害人陈述,就必须先掌握被害人的概念及特征。
(一)被害人有如下特征:(1)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当事者被害人不仅是犯罪行为的承受者,同时也是犯罪案件的一方当事者。
在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同时,被害人也经历了犯罪事件的全过程,了解犯罪事件的真相。
被害人的陈述,对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具有重要意义。
很多国家把被害人的陈述列为证人证言,要求被害人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也缘于此因。
因此,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便离不开被害人的合作与配合,不论是侦查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应当调动被害人参加诉讼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如实陈述案情,大胆出庭作证。
(2)被害人是与诉讼结局有利害关系的人被害人作为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他们与警方合作,或直接参加诉讼,目的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请求赔偿或补偿恢复合法权益。
为使这一目的实现,被害人应当有参加诉讼活动的权利,在诉讼中占有一席之地,享有为维护和恢复自身合法权益所必需的诉讼权利。
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论文文献综述
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论文文献综述一、国外研究现状综述学界对犯罪被害人的救助问题提到一个较高的层面是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
但有关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理论基础和具体的制度设计,则各国学者观点不一。
德国学者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在《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一书中写道:“国家赔偿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国家应该为公民提供保护。
”[1]]施奈德认为,犯罪被害人之所以存在的原因是由于国家没有能保护其公民免遭犯罪的侵害,社会成员之间组成了一个共同体,如果他们其中的某一成员遭到犯罪的侵害,其他的社会成员就必须分担其损失。
各国法律既然都规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不受侵犯,那么,国家就应该为公民提供保护,防止犯罪的发生。
因为罪犯常常无法赔偿他所造成的损失,为被害人着想,应当赞成对犯罪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
并且他进一步的提出,国家未能保护其公民免遭犯罪的侵害,但国家至少能够通过刑事司法制度为被害人提供一个使他们感到舒适、方便和安全的环境。
而日本的菊池幸一在《新犯罪学》一书中对于国家救助的理论基础却持不同的观点。
他主张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
其认为,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是让社会全体平等负担犯罪被害的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
与其说补偿制度的实质是基于国家社会的责任的补偿,还不如说是对生活因被害而困苦的人的一种保险,该制度兼具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的性质。
[2]就犯罪被害人的“权利救济”问题,美国学者艾尔弗雷德•s•雷格尼里在《1979年美国国会的被害人立法情况》中写道:犯罪被害人在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是被遗忘了的角落,在每一个可想到有援助和支持作用的方面,都给予了被告人,这包括法律代理的自由,辩护权,平反和许多其他的服务。
[3]他认为,被害人的权利因犯罪人的行为而遭受严重侵害时,常常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援助,这与提倡的权利对等、权利均衡的观念是不相等的,因此要给犯罪被害人同等的法律援助。
经过学者们奔走呼吁与各个国家实务部门的努力,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在国际社会引起普遍的关注与各国的合作。
浅析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
浅析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作者:吴燕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09期摘要:民法典总则第191条规定了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时效制度方面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但在实践中,该法条适用仍存在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赔偿难、举证难、保护难等方面。
有必要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延长或者取消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追诉时效。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诉讼时效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91条新颁布的民法典总则第191条规定了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这条规定沿袭了民法总则第191条的规定,内容没有变化。
其立法本意主要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囿于传统观念,不少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不想、不敢或不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待受害人成年后寻求法律救济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起算进行了特别规制。
如何理解并适用民法典的这条规定?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谈一些粗浅思考。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早在2009年,上海市检察机关部分基层院就开始探索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纳入未检部门受案范围。
2016年上海市检察院检委会正式发文,明确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案件交由未检部门集中归口办理。
从近几年办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情况看,主要有如下特点:第一,案件占比高。
2019年,上海未检部门受理审查逮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220件246人,审查起诉191件211人。
在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案件中,性侵害案件占总数的60%以上。
第二,幼童占一定比例。
在上海市未检部门2019年受理审查起诉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14岁以下的被害儿童占67%,其中6岁以下幼童占8%。
第三,熟人作案多且隐秘性强。
人权保障条款在刑事侦查程序中的落实
浅谈人权保障条款在刑事侦查程序中的落实【摘要】人权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之灵魂,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基础环节,直接关系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后,在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方面仍有不足,继续转变观念、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是侦查程序中保障人权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侦查;人权保障一、我国刑事侦查中人权保障的发展人权主要指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个人为维护其尊严所必要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如今,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普通法律法规为组成部分的比较完整的人权法体系。
已经加入有关人权方面的国际条约有20多个,促进了我国对人权保护的发展。
当今各国关于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呈现汹涌澎湃的浪潮,我国也于1996年3月全面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运作施加了一些程序上的控制。
在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方面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国家权力侵害公民基本人权的情况仍不少见,对公民基本人权保障状况仍不容乐观。
因此,2012年3月再次修改了刑事诉讼法,正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并对刑事诉讼法作了多处有关保障人权问题的修改。
使刑事诉讼法成为第一部宣告“保障人权”的国家基本法律。
这又是我国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事业的一次重大贡献。
但仍有问题存在,如律师在场权、沉默权、律师调查取证权等权利仍难以实现,侵犯人权和严重违法的问题仍然时有发生。
二、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仍存在的问题(一)犯罪嫌疑人权利缺乏保障在我国,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有权自主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
对此,犯罪嫌疑人只能被动服从和配合,无从申请司法机关介入和提供保护。
同时,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享有的诉讼权利十分有限,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不享有沉默权,律师调查取证权仍受到极大的限制和不享有讯问时的在场权等。
因此,我国侦查程序的秘密性和封闭性仍没有根本的改变,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仍难以得到较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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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保护
我国也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本文主要从刑事被害
人特征入手,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对刑事被害人保护存在的缺陷,在借鉴国外相关
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加强被害人保护的一些切实可行的建
议,希望能为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制度有所裨益。
标签: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权利保障
一、刑事被害人概述
(一)刑事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也称被害者、受害者,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在诉讼理论上,刑事
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
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也有学者将刑事被害人分为广义上的被害人和狭义上的被害人,
广义上,刑事被害人是指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及国家;狭义上,刑
事被害人则仅包括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
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广义上的被害人泛指遭受犯罪
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附带民事
诉讼中的原告以及反诉中的反诉人;而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
人。为了论述的清晰,本文讨论的焦点为公诉案件中的自然人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的特征
被害人的特征包括每个具体被害人的特征,也包括所有被害人的共同特征,
这是个性与共性的结合。主要有以下几点:(1)其合法行为遭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2)刑事被害人遭受的侵害必须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3)刑事被害人是案
件的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刑事被害人是案件的当事人,
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可以分为自诉案件中
的当事人和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两种。(4)刑事被害人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
关系。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司法中人权保护的重要方面,不应该让被害人
成为“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
二、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
刑事诉讼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惩罚犯罪,即通过“行使国家刑罚权,
发现和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人来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个人安全不受犯罪行
为的侵害”。另一方面是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尊重和保障人
权”,“ 刑事诉讼法对国家权力的运作施加了种种程序限制,以保障公民基本人
权。””[1]所以,保护被害人权利是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内在要求。
(二)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在刑事诉讼中应有效的保护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使正义的天枰维持
在平衡的状态。在世界的许多国家,包括我国,一直以来都认为被告人在刑事诉
讼中处于弱势地位(有强大的国家公诉机关与之对抗),对其的权利保护一直是
研究与国家机关工作中注意的重点。而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主张慢慢的被国家所替
代,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也渐渐的被淡忘掉,成为公共利益的附属品。刑事司法机
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保持司法独立的同时,还应接受来自各方面的合法监
督。我们在进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应力求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找到平衡点。加
强被害人权利的保障,使其积极的加入到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对诉讼过程进行监
督,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因此,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对刑
事司法的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能预防犯罪,防止被害人向犯罪人的转化。
刑事被害人在犯罪中是受害者,如果国家忽视对其权利的保护,那么会造成
心里严重的不平衡,甚至产生仇恨心里。从心理上看,被害人希望犯罪人能够受
到同样程度甚至更严重的损害,这是人心里最原始、最本能的心里状态。国家通
过刑事诉讼活动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即使不能完全平复被害人的报复心里,但至
少会让被害人减少痛苦的情绪。相反,如果被害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不能够得
到保障,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或者被拒绝,就很容易造成被害人对司法制度以及
对社会的极大不满,甚至产生报复社会心理,引发私立救济的泛滥,造成恶性循
环,后果是难以想象的。
三、对刑事被害人保护存在的缺陷
(一)没有建立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律法规,为贫困的、无力支
付法律服务费用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辩护或者代理服
务的制度。[2]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法律援助不仅仅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还
应当包括为有困难的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
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
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是是盲、聋、哑或者未
成年人的,以及可能会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
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新刑诉法修改了符合34条规定的人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
护;并增加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应该提供法律援助。
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中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法律援助的规定,即使被害
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或者是被害人受到极大的损害。在显示生活当中
被害人因为收到的损害极大或者其他的原因不能委托代理人,公诉机关也不能很
好的体现被害人的权力要求是比较难的,这样会造成被害人的权力得不到保障。
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尽快建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
(二)刑事被害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不明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害人的辩护人的权力进行详尽的规定,在刑事诉
讼法第40条、第41条中指规定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力和范围,而
对委托代理人的诉讼权力、义务没有做出规定。这与被告人的辩护的权力是不对
等的。
(三)刑事被害人未被赋予刑事部分的上诉权
我国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制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而被害人作为刑事
诉讼中的当事人对一审不服提出异议必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是否抗诉由检
察院决定。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在攻速案件中没有单独提起上诉的权利。为确保被
害人充分参与诉讼,一些国家如德国、瑞典、法国、俄罗斯等都赋予了公诉案件
被害人的独立上诉权。[3]检察机关并不能完全替代被害人,它主要是起法律监
督的作用,只有在法院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判决时才会提起抗诉。被害人的申诉也
不必然启动二审程序,这在很多情况下剥夺了被害人享有两审终审的权利。我们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一方的权利而不能以剥夺另一方的权利为代价,而应
该平衡。四、对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对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
国家设立法律援助制度使得公民不能因为无力负担审判费用而被拒之于法
院大门之外,不能因为负担不起律师的报酬而使之放弃权力的实现。[4]在前面
我们讲到 被害人也需要法律援助,国务院在2004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也
规定了被害人在一定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是这种规定非常的简单,没有制
度保障,在实践中几乎也不能实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经济困难时可
以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力、在判处死刑时无论经济条件如何让均应有辩护律师。我
们可以参照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对于那些经济条
件差,无力委托代理人的被害人进行法律援助。公安、司法机关应积极主动了解
被
害人情况,尽早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二)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
我国刑事公诉中诉讼法只赋予了刑事被害人最后陈述的权力,而没有给予其
上诉的权力,这与被害人刑事当事人的地位是不相符的。理论界对此问题有两种
观点;一种是认为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会导致诉讼结构混乱,破坏我国的两审
终审的诉讼制度、上诉不加刑失效等问题;另一种认为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能
够更好的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和作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我支持后一种观点,
认为我国应当赋予被害人上诉权。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在国外法律也是有
先例可循的,中国也应顺应这一潮流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司法公正。
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是制约检察机关权利也是有必要的。
(三)将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纳入到赔偿范围
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在造成财产损失的同时,也会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失。但在
许多的犯罪中精神伤害远远超出了财产的毁灭,例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
奸等犯罪,被害人是未成年人也会在心里留下巨大的阴影,影响其健康成长。我
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这对被害
人是不公平的,因此我们需要建立被害人精神损害排场的制度。
参考文献:
[1]大谷实著《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黎宏译,载在《中国刑事法杂志》。
[2]白淑卿、宋志军:《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鱼需完善》,《中国律师》2003年第
10期。
[3]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杨正万著:《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从诉讼角度的观察》,中国人民公
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