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第165号总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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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置跨界危机——天津港8·12事故分析

如何处置跨界危机——天津港8·12事故分析

(二)受灾体复杂 从受灾体来看,“8•12”事故发生后所冲击的物 理空间、虚拟空间和心理空间“三个空间”都高度 复杂。 1. 物理空间 :交叉点。“8•12”事故发生地为各 方管理的交叉点、接合部、模糊地带。一方面,港 口管理体制不顺。交通运输部、天津市政府以及天 津港集团公司对港区管理职责交叉、责任不明,天 津港集团公司政企不分,港口海关监管区(运抵区) 安全监管职责不明。另一方面,危险化学品安全监 管体制不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运输和进出口等环节涉及交通、海关、公安、质检 等多部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相关行政审批、 资质管理、行政处罚等未形成完整的监管“链条”, 部门之间没有做到互联互通。 2. 虚拟空间 :聚焦点。事故发生后,迅速引爆 国内舆情,成为全国性热点事件。据统计,截至 8 月 13 日 20 时,相关舆情总数达 57305153 条,其中 微博 56587458 条。截至 8 月 19 日 17 时,此次事故 相关新闻报道及转载共计 48.6 万篇,微博主帖共计 292 万条,相关微话题总阅读量超过 40 亿次,微信 公众号相关文章近 3 万篇。整个事故舆情走向呈现 出信息量大、乱象多、多股力量交错、社交媒体成 为舆论主阵地的复杂局面。[8] 3. 心理空间 :脆弱点。事故发生后,迅速触动 了公众敏感的神经。涉事企业安评环评是否真的合 格、危化品仓库为何离居民区这么近、危化品经营 资质管理是否有漏洞、消防员灭火方式是否正确、 爆炸是否会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等,很快成为媒体和 社会质疑的焦点。[9] 同时,由于事故突如其来,猝 不及防,不论受灾群众、伤者、死难者家属还是抢 险救援人员,都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 (三)救灾体复杂 从救灾体来看,“8•12”事故发生后承担抢险救 援任务的救灾体,在处置的层级、主体、阶段“三 个维度”都高度复杂。 1. 纵向 :多层级

法律法规 文件 标准清单电子版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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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3690-92
11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114 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 115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 15603-1995 HG23010—1997 GB50351-2005
116 噪声作业分级
LD80-1995
117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118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DB33/463-2003(浙江) GB19288-2003
131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132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2158-2006 GB17915—1999
133 焊接与切割安全 134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9448-1999 GB50235-199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35
86
浙安监管危化〔2009〕64 号
位名单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

87
浙安监管危化〔2009〕91 号
相关问题的意见(三同时简易程序)
88 回收利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行政许可
√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275 号

89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浙安监管危化〔2006〕156 号
化工部令第10号

29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30 法规/170号国际公约.doc 31 法规\刑法修正案(六).doc
(91)化劳字第247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51 号

32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77号

33 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管政法字〔2004〕62号

安全标准规范整理2021.2.24

安全标准规范整理2021.2.24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道环路境交噪通声安污全染法防(治2法01(8年20修18正年本修)正 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本)
12 主席令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本)
13 主席令第9号 14 主席令第23号 15 主席令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8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修中正华本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
26 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令第44号
28 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9 建质[2008]91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30 31 32 33
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机械防盗锁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安全防范监控变速球型摄像机 安防人脸识别应用系统 第2部分:人脸图像数据 信信息息安安全全技技术术 文电件子加文密档产安品全安管全理技产术品要安求全技术要 求 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技术要求 公公安安交交通通集集成成指指挥挥平平台台通通信信协协议议 第第12部部分分 总交则通信 号控制系统 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 出入口控制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
令国第家7安7号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行危规险定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
令第45号
正本)
50 安监总政法[2011]81号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51 安监总政法[2011]9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电能表强制检定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电能表强制检定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电能表强制检定工作
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8.17
•【文号】国质检函[2001]330号
•【施行日期】2001.08.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电能表强制检定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1年8月17日国质检函[2001]330号)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电能表强制检定有关问题的请示”函(甘质技监量〔2001〕165号)收到。

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规定:“由原电力工业部、邮电部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实施强制检定,是《计量法》赋予的职责。

二、关于电能表的强制检定工作,应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用于贸易结算电能表强制检定监督管理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1999〕171号)的要求执行。

三、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其他技术机构开展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但是,必须符合《计量法》和《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

此复。

王一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一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一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3【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2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亮亮马国贤刘家库【审理法官】徐亮亮马国贤刘家库【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一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人民政府【当事人】王一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一帆【当事人-公司】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一帆【被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重复处理行为管辖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提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本案中,上诉人王一帆于2019年2月21日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该局查处飞洲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出口被召回劣质电线、电缆产品。

但根据原审已查明的事实,原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于2017年10月30日对王一帆的上述查处请求作出书面答复,现王一帆就同一事项再次要求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上述查处职责,属于重复申请,且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就不予受理该重复申请向王一帆进行了书面答复。

OHSMS适用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OHSMS适用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1982.12.4 2002.11.1 2002.5.1 1995.1.1
2004.5.1 2003.10.01
1998.9.1 1998.3.1 1993.9.1 1993.5.1 1992.4.3 1992.10.1 1992.1.1 1991.05.01 1989.4.1 1984.01.01 1989.9.1 1996.12.1 1995.10.1 2000.1.1 1998.3.1 1997.10.1
55 消毒管理办法 56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57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58 辐射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59 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60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61 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62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63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64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65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66 食物中毒事故管理办法 67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68 橡胶业汽油中毒预防暂行办法 69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70 y辐照加工装置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71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72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73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74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7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76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方法 77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7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79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80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81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82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2007.6.1 2006.1.21 2005.9.3 2005/12/1 2004/12/1 1986/10/29 2001.04.21 2007/6/1
2002.5.1 2002.5.1 2002.5.1 1997.6.1 1997.3.15 2002.7.1 2002.5.1 2002.9.1 2002.9.1

公安部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制度

公安部文件
公通字[2009]29号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保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公安部对2008年年底前制定的有关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决定废止《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等40件(其中公安部令第30号、第37号、第73号、第100号已经公安部有关规章废止)不符合消防法等规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31件部分内容(目录详见附件)。

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准确掌握与消防法有关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决定废止的,一律不再执行;对决定修改的,其中不符合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等相关内容的,应当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附件: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公安法规消防清理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工委,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承办人:韩子忠校对:韩子忠
附件:
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二、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江西丰城发电厂事故调查报告

警钟长鸣!国务院严肃处理江西丰城电厂“11·24”特别重大事故,31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7-09-16班组安全近日,国务院严肃处理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

经国务院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31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故回顾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

经国务院调查组查明,冷却塔施工单位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按要求制定拆模作业管理控制措施,对拆模工序管理失控。

事发当日,在7号冷却塔第50节筒壁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违规拆除模板,致使筒壁混凝土失去模板支护,不足以承受上部荷载,造成第50节及以上筒壁混凝土和模架体系连续倾塌坠落。

事发前1月工程负责人曾表示抢抓晴好天气,加快施工进度。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显示,2016年9月13日,丰电三期工程“协力奋战一百天”动员大会在丰电三期工程总包项目部广场举行,丰电三期项目建设方、总包方、监理方等参加会议,工程负责人在会上表示,要强化施工现场工作调度,监理、施工单位增加人员、设备投入,抢抓晴好天气,加快施工进度。

根据调查组调查显示:1、工程总承包单位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对分包施工单位缺乏有效管控,未发现和制止施工单位项目部违规拆模等行为。

2、其上级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有效督促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3、监理单位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要求细化监理措施,对拆模工序等风险控制点失管失控,未纠正施工单位违规拆模行为。

4、其上级公司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对其安全质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力。

5、建设单位江西丰城三期发电厂及其上级公司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对工期调整的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混乱。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编号: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序号法律、法规和和其他要求名称文号发布日期颁发部门生效日期适用/应用条款备注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1.1法律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全国人大全款适用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全国人大全款适用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全国人大全款适用2015年修订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第5号全国人大全款适用2017.11.4修订实施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全国人大2015.1.1 全款适用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全国人大1999.10.1 全款适用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全国人大全款适用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全国人大全款适用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全国人大2013.1.1 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全国人大2008.1.1 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全国人大2002.10.1 全款适用2016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 2 全国人大2016.1.1 全款适用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主席令第43号全国人大2012.1.1 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全国人大全款适用200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62号全国人大全款适用200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全国人大2014.3.1 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全国人大2015.10.1 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全国人大2004.12.1 全款适用2013.6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40号全国人大2005.12.1 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全国人大1997.3.1 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24号全国人大2000.7.1 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05号全国人大2009.5.1 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全国人大2001.5.1 全款适用2015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48号全国人大1995.1.1 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全国人大2008.1.1 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全国人大2000.1.1 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016.7.2 全国人大2016.9.1 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85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3.1 全款适用1.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3号全国人大2014.1.1 全款适用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56号2016.11.7 全国人大2016.11.7 全款适用2016.11.7修订1.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7号1983.9.2 全国人大1984.1.1 全款适用1.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主席令第64号1992.11.7 全国人大1993.7.1 全款适用1.2 行政法规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84号令国务院全款适用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672号国务院、中央军委 2016.12.1 全款适用2016.11修订1.2.3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78号国务院全款适用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190号国务院1995.1.1 全款适用1.2.5 工伤保险条例第568号国务院2011.1.1 全款适用1.2.6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国务院1995.5.1 全款适用1.2.7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第104号国务院全款适用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538号2008.11.5 国务院2009.1.1 全款适用1.2.9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9号国务院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545号令国务院2009.1.1 全款适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544号国务院2013.1.1全款适用2013年修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2007.4.9 国务院2007.6.1 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55号国务院2002.8.1全款适用2017.3.1第676号修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561号令2009.9.9 国务院2010.3.1 全款适用2016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8号1989.7.3 国务院1989.8.1 全款适用201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187号1995.12.3 国务院1995.12.3 全款适用201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494号2014.3.1国务院2014.3.1全款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91号2011.3.2 国务院2011.12.1 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155号1994.6.2 国务院1995.1.1 全款适用1.3部门规章1.3.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30号令安全监管总局2010.7.1 全款适用1.3.2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3号2014.1.2 交通运输部2014.3.1 全款适用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2013年第11号交通部全款适用1.3.4 工伤认定办法第8号人社部2011.1.1 全款适用1.3.5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第43号201 交通运输部201 全款适用2016年修改1.3.6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44号令国家安监总局2012.3.1 全款适用1.3.7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49号令国家安监总局2012.6.1 全款适用1.3.8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0号卫生部2011.5.1 全款适用1.3.9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第61号令公安部2002.5.1 全款适用1.3.10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国总工会1986.10.1 全款适用1.3.11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财政部2007.1.1 全款适用1.3.12 企业财务通则第41号2006.12.4 财政部2007.1.1 全款适用1.3.13 中国工会章程全国总工会全款适用1.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号国家安监局2012.3.1 全款适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80号安监总厅统计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6第85号交通运输部全款适用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交通部2007年交通运输部全款适用水上交通管制办法交办海〔2O1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全款适用关于加强引航管理的通知交办水〔201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全款适用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2004】362号2004.7.20 交通部海事局全款适用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32号交通部全款适用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2009第6号令2009.3.5 工信部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第9号令交通部全款适用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第2号令1988.7.5 交通部1988.8.1 全款适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2010第7号令交通运输部2011.2.1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第4号令2010.9.1 交通运输部2011.1.1 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海船员170号2012.3.2 交通部海事局2012.3.2 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2015第六号2016.12.13 交通运输部2016.12.13 全款适用2016修正版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公安95第137号交通运输部1995.5.1 全款适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全款适用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交海字617号交通部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12号交通运输部2012.3.1 全款适用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交通部海事局全款适用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109号令公安部全款适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120号令公安部2012.11.1 全款适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108号令公安部2009.5.1 全款适用2012年修订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1993第7号交通运输部全款适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14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2006.8.1全款适用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14第15号令交通运输部2015.1.1 全款适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88号令2016.6.3 国家安监总局2016.7.1 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2011第10号令交通部2012.2.1 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则交海发383号交通部2003.1.1 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2011年第10号令交通运输部2012.2.1全款适用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海船舶〔16〕619交通运输部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第14号令20交通部2017.7.1全款适用2017年第14号令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1997第8号令交通运输部1998.1.1 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第7号交通部全款适用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第7号令交通运输部2004.8.1 全款适用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3第15号令交通运输部2014.4.1全款适用201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海船员﹝2016﹞交通运输部2017.1.1 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海船员函(2016)2016.9.1 交通部海事局全款适用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海船员27号交通部海事局全款适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第79号交通运输部全款适用2016年修订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104号交通部、发改委201 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2007第6号令交通运输部2008.1.1 全款适用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49号令国家安监总局2012.6.1 全款适用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交海发[2007]165交通部海事局2007.5.1 全款适用关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执行《73/78防污公约》海船舶193交通部海事局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第1号2008.5.4 交通部2008.7.1 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第10号交通部全款适用中国沿海港口信号规定交通部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第44号令交通部1993.2.1 全款适用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海船员678号2012.10.1 交通部海事局2012.10.1 全款适用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安监协调56号安监局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2012第10号交通部2013.2.1 全款适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01年第10号交通部2002.1.1 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办法海船员847号交通部海事局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海船员724号2012.10.1 交通部海事局2012.10.1 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海(2003)357号2003.9.2 交通部2003.9.2 全款适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16号财政部、安监局全款适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996年第10号1996.11.4 交通部1996.12.1 全款适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年第27号2017.9.4交通部2017.10.15全款适用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2012年第4号令交通部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交海发383号交通部2013.1.1 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第8号令交通部2015.7.1 全款适用201年修订实施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交通部2007年交通运输部全款适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6号国家安监总局2008.2.1 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第9号令交通部2015.7.1 全款适用201年修订实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安委2012-10号国务院安委会全款适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国家安监总局2006.3.1 全款适用2015修订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140号2011.5.3 国家质检总局2011.7.1 全款适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2011年第95号国家质检总局2011.7.1 全款适用关于执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交海发[2016]92 2016.6.6 交通运输部2016.7.1 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海船舶〔12〕798 海事局全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5年7号令交通运输部2015.7.1 第十、十一条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交海发【2003】2003.2.8 交通运输部2003.2.8 全款适用2 地方法规、地方行政规章2.1 地方法规2.1.1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20 天津人大20 全款适用2.1.2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20号令天津人大常委会2010.9.1 全款适用废止2.1.3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令2009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2009.10.1 全款适用2.1.4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号天津人大全款适用2010.9第二次修订2.1.5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50号2012.2.3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2.3.5 全款适用2.1.6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令4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2012.3.5 全款适用2.1.7 天津市防御雷电火灾管理办法〔1999〕8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全款适用2.1.8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发06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2005.9.1 全款适用2.1.9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人大2015.3.1 全款适用天津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2012.5.9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2.5.9 不适用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23号天津人大2005.2.1 全款适用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2016修正) 市人大常委会全款适用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大常委会2017.1.1 全款适用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津政令第45号天津市政府2012.1.1 全款适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2016修正) 天津市人大全款适用2016修正2.2 地方行政规章2.2.1 天津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1.1 全款适用不确定2.2.2 天津港内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办法津海船员409号天津海事局全款适用2.2.3 天津港港内拖带船舶规定87海字第76号天津港监全款适用2.2.4 天津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监督管理办津海危防31号2012.3.1 天津海事局2012.3.1 全款适用2.2.5 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2012.4.1 天津海事局2017.1.1 全款适用更新2.2.6 天津地区海上无线电通信秩序管理暂行办法津海监第79号天津海监局1995.5.1 全款适用2.2.7 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津交港发89号天津交港局2012.7.1 全款适用2.2.8 天津港水域小型船舶配备航行安全信息接收装津海船舶77号天津海事局全款适用2.2.9 天津海事局船员证件申办管理暂行办法津海船员318号天津海事局全款适用2.2.10 天津海事局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培训管理津海船员407号天津海事局全款适用2.2.11 北方海区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实施办法津海监95-75号天津海监局1995.5.1 全款适用2.2.12 天津口岸国际航行船舶代理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天津检验检疫局2010.8.1 全款适用天津港船舶靠离泊和引航使用拖轮办法及配备津交发〔2017〕xxx天津交委全款适用新增3标准3.1国家标准3.1.1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国家质检总局2013.10.1 全款适用3.1.2 危险有害因素分类及代码GB/T13861-2009 标准化委员会2009.12.1 全款适用3.1.3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16 国家质检总局2016.10.1 全款适用3.1.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11 国家质检总局2012.2.1 全款适用3.1.5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国家质检总局2009.10.1 全款适用3.1.6 安全色GB2893-2008 2009.10.1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09.10.1 全款适用3.1.7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 国家质检总局2012.12.1 全款适用更新3.1.8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2.1 全款适用3.1.9 船舶维修保养体系与检验导则GB/T23438-2009 国家质检总局全款适用航海日志GB18093-2000 国家质检总局全款适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国家标准局1987.2.1 全款适用海船救生安全标志GB 16557-2010 国家质检总局2011.7.1 全款适用3.1.1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国家质检总局2008.10.1 全款适用船舶供受燃油程序及检测方法GB/T25346-2010 国家质检总局2011.3.1 全款适用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GB 18436-2001 全款适用3.2 行业标准3.2.1 海船机舱进水应急操作规程JT 196-1995 1995.10.6 交通部1996.3.1 全款适用3.2.2 海船机舱消防应急操作规程JT 195-1995 1995.10.6 交通部1996.3.1 全款适用3.2.3 海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2011.9.1 全款适用新增3.2.4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5 CCS 全款适用3.2.5 海船航海图书资料配备要求JT/T 95-94 交通运输部全款适用3.2.6 拖轮操作规程JTT300-2009 交通部2009.8.1 全款适用3.2.7 海上拖航技术要求JT/T 214-1995 1995.9.7 交通部1996.3.1 全款适用3.2.8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 国家安监总局2009.1.1 全款适用3.2.9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6 国家安监总局2010.6.1 全款适用更新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11 CCS 全款适用海上拖航指南2011 GD 02-2012 2012.1.1 CCS 2012.1.1 全款适用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GD 05-2006 2006 CCS 2006 全款适用自动识别系统( AIS ) 检验指南GD 04-2003 2003 CCS 2003 全款适用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165-5-2016 交通部全款适用新增3.3 国际公约3.3.1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ILLC 1966.4.5 国际海事组织1966.4.5 全款适用1988年修订3.3.2 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国际海事组织全款适用3.3.3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国际海事组织全款适用2007年最新修订3.3.4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11.1 全款适用3.3.5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STCW公约1978.7.7 国际海事组织全款适用3.3.6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3.11.2 国际海事组织全款适用3.3.7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全款适用3.3.8 SOLAS公约修订全款适用4 企业规范性文件编制:审核:批准:保存期限:3年。

中国游艇管理法规汇编

中国游艇管理法规汇编第一部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法律1.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2.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3.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公布;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修正;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修订)4.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5.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修正)6.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修正)7.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200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修正)8.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9.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法规10.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62号公布;2007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507号修正)1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12.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3月6日国务院国发〔1985〕34号文公布)13.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84号公布)14.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6年12月16日国务院国发〔1986〕109号文公布;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修订)15.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令第109号公布)16.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17.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18.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237号第一次修正;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544号第二次修正)19.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20.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1995年3月21日国务院令第175号公布)2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79年9月18日交通部公布)22.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1983年4月9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4月20日交通部公布;1986年2月6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86年3月1日交通部公布;1992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1992年7月25日交通部公布;1997年5月26日国务院批准第三次修订,1997年8月1日交通部令第7号公布)23.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令第2号公布;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令第574号修正)24.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182号公布)25.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公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公布)26.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令第575号修订)——国务院文件27.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1985年9月18日国务院国发〔1985〕113号文印发)28.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发〔2009〕44号文印发)第二部分游艇码头规划、建设及经营管理1.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7日交通部令第11号公布)2.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4月24日交通部令第5号公布)3.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2004年3月10日交通部公告第5号公布)4.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2006年7月4日交通部交水发〔2006〕330号文印发)5.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8年4月17日交通部水运司水运基建函〔2008〕187号文印发)6.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6月7日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7.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公布)8.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3月21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9.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10月14日交通部交水发〔2005〕470号文印发)10.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4月15日交通部令第4号公布;2009年10月29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修订)11.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2010年1月18日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10〕46号文印发)1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8月29日交通部令第9号公布)13.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12月5日交通部交水发〔2003〕541号文印发)第三部分游艇安全管理1.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7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公布)2.关于公布实施《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法规〔2008〕423号文印发)3.关于印发游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10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2010〕352号文印发)4.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2011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员〔2011〕247号文印发)5.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2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月11日交通部令第44号公布)6.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港监字〔1997〕147号文印发)7.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4日交通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7号公布)8.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2001年7月12日交通部交海发〔2001〕383号文印发)9.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程序》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安全〔2001〕588号文印发)10.内河避碰规则(1979年2月1日交通部公布;1991年4月28日交通部令第30号修订;2003年9月2日交通部交海发〔2003〕357号文修正)11.关于发布《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通知(2004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2004〕362号文印发)12.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2004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2004〕522号文印发)13.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8月20日交通部令第11号公布)14.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06年1月9日交通部令第1号公布)15.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1996年12月24日交通部令第13号公布;2006年2月24日交通部令第4号修订)16.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3月26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17.关于印发《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的通知(2007年4月10日交通部交海发〔2007〕165号文印发)18.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5月9日交通部令第6号公布)19.关于印发《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9月29日月财政部、交通部财建〔2007〕465号文印发)20.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试行)》的通知(2008年8月14日交通运输部交海发〔2008〕249号文印发)21.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22.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公布)23.关于印发《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字〔2000〕425号文印发;2004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2004〕520号文第一次修订;2010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2010〕619号文第二次修订)24.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1年1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公布)25.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1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公布)26.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201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通航〔2011〕262号文印发)27.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1991年10月10日交通部令第32号公布)第四部分游艇经营管理1.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87)交河字680号文公布;1998年3月6日交通部交水发〔1998〕107号文第一次修正;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第二次修正)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5月5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公布)3.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2008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08〕141号文印发)4.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年7月4日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2009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修订)5.关于贯彻实施经修正的《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通知(2009年3月12日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09〕102号文印发)6.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1998年7月30日交通部令第6号第一次修正;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7.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9月3日交通部交水发〔1996〕763号文印发)8.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1月20日交通部令第1号公布)9.船舶交易管理规定(2010年3月5日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10〕120号文印发)10.关于加强进口游艇管理的公告(2011年9月15日交通运输部公告第55号公布)第五部分游艇进出境管理1.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01年11月30日交通部令第10号公布)2.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3.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8号公布)4.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05年10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公布)5.关于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83号令)的补充通知(2006年4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卫函〔2006〕187号文印发)6.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2月15日公安部令第47号公布)第六部分海南省相关文件1.关于印发《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11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2010〕85号文印发)2.转发海南海事局关于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12月3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琼府办〔2010〕177号文印发)3.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2011年3月11日海关总署公告第15号公布)4.关于印发游艇俱乐部备案指南的通知(2011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琼海船舶字〔2011〕9号文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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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第165号总局令《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5年4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5年6月19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及期限,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质检总局决定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二、将第十条第二项“5日内”修改为“5个工作日内”;第三项“6个月内”修改为“45个工作日内”;第四项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第二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五、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评审不合格。” 六、将第三十五条“暂停资质认定证书6-12个月”修改为“暂停资质认定证书3个月”。

七、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建议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0年8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1号公布 根据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和认定活动。

第三条 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定和评审。

第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

第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和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完成技术评审工作,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及其检验范围、技术能力等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渠道。

第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第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编号规则和资质认定标志式样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对外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和证书,用以证明其取得资质认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一)食品检验机构变更资质认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的; (二)食品检验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以及技术管理者发生变化的;

(三)食品检验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化的。 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食品检验机构临时增加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符合资质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

第三章 技术评审 第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第十七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组成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管理体系和检验能力等资质条件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组应当由2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八条 从事技术评审的人员应当具有食品检验、科研或者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和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进行评审时,应当审查确认申请人具备相关能力验证、比对试验、测量审核的证明;需要进行现场试验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评审不合格。

技术评审组完成评审后,应当提出评审意见并制作评审报告,及时报送资质认定部门。

第二十一条 技术评审组实施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技术评审组组长应当对评审活动和评审结论负责,评审人员应当对其所承担的评审工作负责。

第二十二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组以及评审人员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评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评审人员的评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暂停或者停止从事评审的处理决定:

(一)未依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实施评审活动的; (二)同时对同一申请人既实施评审又提供咨询的; (三)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五)收受当事人礼金、有价证券以及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的;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评审结论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食品检验机构的相关检验活动。 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对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食品检验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查处,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实施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地(市)、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地(市)、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所辖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对所属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的,及时整改处理,重大事项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食品检验机构开展能力验证或者实验室间比对,以保证食品检验机构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并鼓励食品检验机构参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际组织、合格评定机构等机构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实验室间比对,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二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

食品检验人不得与其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

食品检验人应当具备与食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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