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与超越_行政法平衡论之检视
文化跨界与交融——黑龙江流域少数民族音乐的创新与传承

文化跨界与交融———黑龙江流域少数民族音乐的创新与传承摘要:音乐作为少数民族重要的精神载体,在以其审美价值与文化内涵感动世人的同时也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淀了宝贵的历史财富。
文章以黑龙江流域内满、朝鲜、蒙古、回、达斡尔、锡伯、赫哲、鄂伦春、鄂温克和柯尔克孜等10个世居本省的少数民族为窗口,一窥黑龙江流域少数民族音乐的整体面貌,并在此基础上,探究如何更好地创新与传承这些民族音乐文化,寻求传承途径的探寻与拓展空间,将其发扬光大,以至流芳百世。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传统音乐少数民族创新与传承哈尔滨石油学院/张建明哈尔滨师范大学音乐学院/王锐艺术研究 民族文化追索 2020·3“人之文明,无文象不生,无文脉不传。
无文象无体,无文脉无魄”,文化能够跨越历史与时空,是一个民族的精魄,文化的多样性源于民族的多样性。
在黑龙江这片极具魅力特色的沃土上,生活着53个少数民族的人群,经过历时推演和变迁,形成了时代口口相传的少数民族民间音乐。
本文试图通过对黑龙江流域少数民族音乐传承保护思索与研究,探寻更多元化的传承路径和发展模式,更好服务于保护该流域及地区的传统特色音乐文化。
一、黑龙江少数民族音乐守护与拓展随着高科技和信息全球化的发展,不同地区的文化相互之间发生碰撞,或造成文化休克(即culture shock )等交流障碍,或产生文明冲突,全球文化的同质化倾向愈发严重,民间少数民族的文化正在遭受“无妄之灾”,其中,音乐这种在民间多数以口头方式代代流传的文化首当其冲。
纵览黑龙江全境流域,拥有着质朴粗犷、旋律平稳、铿锵有力,多采用八角鼓伴奏的信奉萨满教的满族音乐,汇聚了不同音乐类型、不同实际用途的雅乐、民俗音乐和宗教音乐的朝鲜族音乐,以口语化的说唱艺术“胡仁乌力格尔”为名称的蒙古族传统民间音乐,以及众所周知的被收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达斡尔族的乌钦、鄂伦春族的摩苏昆、赫哲族的伊玛堪的曲艺音乐等等,都充分体现了传承保护黑龙江流域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不与伦比的价值与意义。
杭盖乐队:传承与轮回

杭盖乐队:传承与轮回作者:呼东方来源:《新西部》2016年第03期“变幻的世界总有些不变的信仰。
”这正是杭盖乐队的心声。
与内蒙古很多艺术家比如摄影家阿音、灵魂歌者乌日娜一样,2015年以前的杭盖乐队虽然在国际上多次拿奖,但在国内却只在小众范围内知名。
好在他们最终回归到国内主流乐坛,“旋风式”走红。
杭盖乐队的观众都知道,这支乐队传承的其实是纯正的蒙古族音乐。
他们甚至将很多已经稀缺到不为人知的蒙古族乐器和唱法,重新展现给了世人。
“内蒙古有很多人说,我们的民歌快没有人知道了,你们改编之后,很多年轻人了解了这些歌。
”这是让杭盖乐队队长伊立奇最高兴和欣慰的事情。
2016年1月3日,蒙古族导演乌尔善执导《寻龙诀》上映两周后,票房突破15亿元。
在宣传电影之时,片方发布了杭盖乐队《海然,海然》电影版MV,不但重现了剧中主人公的草原恋情,更将主创们幕后不为人知的秘辛娓娓道来。
虽然杭盖乐队的歌曲不是这部电影的主题曲,但贯穿影片的四首杭盖乐队的歌曲,却让观众动容。
有人在网上表示,“就光听电影原声就值回票价了,谢谢导演让我们听到杭盖乐队的音乐。
”这是杭盖乐队继2015年3月“中国好歌曲”之后,在国内再次走红。
2016年1月11日,网络游戏《IF三国》又力邀杭盖乐队参与录制游戏内配乐。
游戏制作方打出的是极具渲染力和鼓动力的文案:杭盖乐队将为广大玩家呈上一场别开生面的摇滚盛宴,届时,诸多民族摇滚歌曲将带你重返三国,圆梦英雄!将蒙古民族音乐提纯“马头琴和呼麦响起的时候,就已经头皮发麻了,而副歌响起时,现场简直爆炸了。
电吉他也掺和进来,高潮迭起。
结束时就剩满地找下巴了。
虽然通篇都是蒙语,什么意思我们如果不看字幕就一个字都不知道,但是你就会感觉,这就是世界,就是时间,就是宇宙,就是轮回啊!我只剩下跪了。
既是对音乐的敬畏,也是对宇宙的敬畏。
”这是2015年3月“中国好歌曲”节目中,听了杭盖乐队在24小时内创作并演唱了一首《轮回》后,一位网友在知乎上的评价。
雷锋的精神与文化传承

雷锋的精神与文化传承雷锋,作为一位年代久远的英雄式人物,他的精神和影响力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传承至今。
雷锋的行为和他所代表的精神,早已超越个人的范畴,成为一种文化符号,被广泛传承和弘扬。
本文将就雷锋的精神和其在中国文化中的传承展开论述。
一、雷锋精神的核心特征雷锋精神的核心特征可以概括为无私奉献、乐于助人和艰苦奋斗。
这些特征体现了雷锋的为人、为社会和为国家着想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首先,无私奉献是雷锋精神的最基本特征。
他把自己作为人民的一员,积极投身到社会主义建设中去,毫不保留地帮助他人,不计较个人得失。
他的行为展现了无私奉献的精神,为后人树立了榜样。
其次,雷锋精神强调乐于助人。
雷锋乐于伸出援助之手,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他的乐于助人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鼓舞了社会上更多的人去关心他人,建立相互帮助的社会网络。
最后,雷锋精神追求艰苦奋斗。
他在任何时候都不怕困难和挑战,勇于面对各种困难和挑战,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最终实现了他的价值目标。
他对艰苦奋斗的崇尚,激励了后来的一代人,形成了中国人民艰苦奋斗的传统美德。
二、雷锋精神的文化传承雷锋精神得以在中国社会文化中传承的原因,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观念有着紧密的联系。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社会责任感、友爱精神和奉献精神,这些价值观念与雷锋的精神高度契合。
首先,雷锋精神融入到传统文化的社会责任观念中。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个人应当为社会做出贡献,承担起社会责任。
雷锋无私奉献的精神与这一观念相符,从而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和传承。
其次,雷锋的乐于助人与中国文化的友爱精神相契合。
中国传统文化倡导相互关爱、亲密无间的人际关系。
雷锋愿意帮助别人,扩大了这种友爱精神的影响力。
他的行为促进了社会中相互关心、互帮互助的氛围的形成和传承。
最后,雷锋的艰苦奋斗与中国文化的奉献精神相结合。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个体的自我克制和奉献,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雷锋在艰苦的环境下坚持奋斗,充分展示了这种奉献精神,对后来的一代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浅析公法与私法的融合] 公法私法融合
![[浅析公法与私法的融合] 公法私法融合](https://img.taocdn.com/s3/m/5c526a7402d276a201292e53.png)
《[浅析公法与私法的融合] 公法私法融合》摘要:继公法与私法划分争论,随着二十世纪社会现象复杂化和社会法出现,公法与私法融合成新兴问题,就什么是公法与私法融合做出明确分析,论证了它出现必然性,及其对传统公法与私法划分影响,就公法与私法融合而言,“融合”词指能共处室、非对抗,是动态程,表现公法与私法相渗透和相吸收,其结是二者界限模糊化,公法有私法影子,私法有公法印迹,这种动态变化程我们称“两化”程,包含了“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两运动,④公私融合法国各种社会问题而制定有公法和私法融合特法律规,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济法、环境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科技法、教育法、卫生法、公共事业法等,还包括公法和私法法律社会化现象,也可视反映社会政策目标法继公法与私法划分争论,随着二十世纪社会现象复杂化和社会法出现,公法与私法融合成新兴问题,就什么是公法与私法融合做出明确分析,论证了它出现必然性,及其对传统公法与私法划分影响、公法与私法融合出现公法与私法划分以乌尔比安次从理论上提出主张、罗马法进行实际划分起,到世纪这种划分方法沉寂,再到近代随着商品济兴起而复苏这程尽管法学研究者对划分标准问题、划分必要性等问题有诸多纷争,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两极分野基础上,公法与私法二元划分还是占主导地位从十九世纪期开始,西方各国明显采取趋向福利政策,不断以追社会福利名渐渐加强国对济社会干预;进入二十世纪以尤其是二十世纪0年代末30年代初爆发、给整主义体系带沉重打击世界性济危机,人们广泛认识到市场盲目性,否定了市场万能,即使偏爱由主义“政府”英美国都开始接受国加强对济干预政策随着生产力和社会化发展,市民社会和政治国界限模糊化,政治公共趋向社会化和合化,公共管理日益济化和平等化,私法原则也有所突破,由竞争向国适当干预,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理念变,公与私深刻融合所关是公法与私法二元划分背景下公法与私法融合二、什么是公法与私法融合公法与私法融合现代社会已成普遍社会现象,并且系列社会变革提供了理论依据,追溯必须明晰“什么是公法与私法融合?”就公法与私法融合而言,“融合”词指能共处室、非对抗,是动态程,表现公法与私法相渗透和相吸收,其结是二者界限模糊化,公法有私法影子,私法有公法印迹,这种动态变化程我们称“两化”程,包含了“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两运动再者,公法与私法划分重要标准是调整利益不,政治国和市民社会分离基础上,公法调整政治国国和社会公共利益,私法调整市民社会私人利益,公法与私法融合程反映了公法与私法追利益趋,以某共利益融合部分基础,“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都说明追利益都逃离了原公与私所界定畴,即所追利益“既非公共利益亦非私人利益”,又走向了各原对立面,即所追利益“亦公共利益亦私人利益”,以这种兼具公共利益性质和私人利益性质利益调整对象法律称“公私融合法”“公私融合法”是公法私法融合产物,它所调整是介国和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国和社会根利益(社会利益)总而言,公法与私法融合结是产生公私融合法,它以社会利益调整对象至,对什么是公法与私法融合?我们已界定清楚它至少包含三方面容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和公私融合法()“私法公法化”含义及其表现“私法公法化”即市民社会生活国志支配,其“私法”是从调整对象义上说,即市民社会领域法律关系;“公法化”又是从调整方法义上说,即国强制法律手段①由生产力发展,社会济生活复杂化和社会问题多样化各种矛盾层出不穷,要国不再仅仅充当“守夜人”角色,而是积极主动介入社会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以协调各种社会矛盾,新社会问题表现法治领域,就是原属私法治围,出现了相当程公法介入趋势主要表现四方面是契约由原则受到了定限制,订立契约不得违背国法律和社会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因,订立契约不再享有绝对由二是所有权由绝对权利开始变相对权利,国可以了社会公共利益要,对公民所有权做出定限制三是错责任原则受到挑战,无错原则得以确立,特定领域,如环境保护或市场管理领域,不论行人主观上是否有错,只要客观上给公民、法人造成损害,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出现了“社会立法”现象,即通社会立法把私法换公法,这种立法目乃把私人活动导向特定目并有利特定群体②(二)“公法私法化含义”及其表现“公法私法化”即公共管理私人志由,其“公法”是从调整对象上说,即公共管理领域法律关系;“私法化”包括调整方法私法化(协商、放任法律手段)、私法精神和原则公法渗透、私法规公法应用公法私法化是公法社会化,私法原则和精神、手段公法渗透,二十世纪半期以,尤其是二十世纪70、80年代以伴随着济全球化浪潮西方国掀起了以放松管制、降低成、提高效率主旨公共改革运动;表现法治领域,就是传统公法领域引进量私法手段如行政合被广泛运用行政机关了实现特定行政目,采用合方式与相对人约定权利和义关系行政指导被量推行行政机关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行政政策采用非强制方式,指导相对人愿作和不作“行政合和行政指导作种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体现了私法对公法渗透”又如民法上诚信原则化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契约由运用到刑法产生了诉辩交易制,公共市场化成种潮流;甚至协商立法也开始兴起;等等③(三)“公私融合法”含义及其表现立足维护国和社会公共利益,采用集调整方法法律规属公法;立足维护私人利益,采用由调整方法法律规属私法;那么立足维护国和人民根利益,平衡协调国、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采取集和由两者有机结合法律调整方法法律规则独立公法与私法外新法域……公私融合法④公私融合法国各种社会问题而制定有公法和私法融合特法律规,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济法、环境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科技法、教育法、卫生法、公共事业法等,还包括公法和私法法律社会化现象,也可视反映社会政策目标法公私融合法以国和社会根利益(社会利益)调整对象,它与社会法关系又如何?对社会法定义无论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各国无给出统概念,但是各国根据不历史传承和化积累,对社会法有主导性和倾向性认识我国学者和官方对社会法定义也有主导性认识王农教授指出对社会法理和定义致分下四种;其,认社会法是种思潮,即是相对人法概念其二,从法社会学角考察,社会法是相对国法概念,是与国法相对应民法其三,社会法是相对公法与私法而言三法域,即社会立法和济统治立法现象,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济法、环保法等等其四,从部门法义上理社会法,又有广义和狭义分,从下狭义上而言,社会法就是社会保障法应该说王农教授基上概括覆盖了陆学者对社会法概念认识⑤00年召开九届全国人四次会议上,李鹏委员长其工作报告提出了法律部门划分问题,他指出“关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实际要,初步将有国特色法律体系划分七法律部门,即宪法与宪法有关法,民商法、行政法、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和非诉讼程序法”关什么是社会法,李鹏将其定义“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法律”应该说,这是我国次官方件明确提出了社会法定义003年3月9日,十届全国人常委会次会议北京召开,吴邦国委员长会议上提出,有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七部门,这七部门李鹏委员长九届全国人四次会议上所提出完全致认社会法是与济法、行政法等并列、独立法律部门从003年开始着手汇编《华人民共和国法库》对社会法做了简明定义“社会法是社会保障制基法律规,包括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和其他要社会扶助社会成员权益保障制……坚持社会公平、维持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发展是我国社会法主要特”⑥综上所述,无论是将社会法视部门法义上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还是看作公私法融合程产生以国和社会根利益基础三法域,虽然社会法所保护利益与公私融合法具有共通性,但是无论如何它都是不公私融合法,是公私融合法畴如我们将以国和社会公共利益位公法看作是法域,以私人利益位私法看作二法域,那么私法与公法相融合而产生以国和人民根利益位社会法是否可以看作三法域,这问题学者认识不致,但是无论赞成三法域还是反对三法域,般都承认“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承认兼具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公司融合法四、公法与私法融合并没有抹煞公私法划分公法与私法融合并没有使公法私法划分归消灭,而是公法与私法面对己所规法律关系,充分发挥身功能优势基础上,对己运作所不能达到目诉诸其他方式而达到效益化也就是说己调整围那采用变通,甚至是与惯用方式截然相反手段实现成化、利益化公法与私法融合程,我们越越认识到“公法私法化”不是对政府不信任而是期待政府通成更低效率更高方式实现公共任目标;“私法公法化”也不是对私法原则摒弃,而是坚持私法原则基础上照顾实质公平“公法私法化”程实质上是政府、私人、社会寻种新合作机制、伙伴关系,即是实现公共任,公共部门和私人实体通共行使权力,共承担责任,合投入,共承担风险,共分享利益方式,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⑦认识到这些,我们就不会被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冲昏头脑,而更加清醒认识到公法与私法区分仍然是存,既是公法又是私法,既非公法由非私法公私融合法,不是超越公私法领域外新领域;而是混合了公法和私法领域,或者说是公法和私法共起作用交叉地带,这交叉地带,所谓公法与私法融合其实是公法与私法动、配合、协调问题立足国和社会公共利益,采用由调整方法法律规,属公法私法化产物,其质仍然是公法;立足私人利益,采取集调整方法法律规,是私法公法化产物,实质仍然是私法,公法与私法区分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程公法和私法犬牙交错纠缠不清候具有重要义当公法与私法某些问题和领域里发生碰撞是,清醒认识到公法与私法基价值,原则以及具体等原则等方面存巨差别,对冲突起着定性作用;公法与私法相融合领域,我们只有清醒认识到公法与私法差异,才能妥善协调和规领域不主体活动释①龚刚强法体系基结构理性基础[]法学,005(3)②袁署宏论建立统公法学[]国法学,003(5)③龚刚强法体系基结构理性基础[]法学,005(3)④徐孟州,徐阳光论公法私法融合与公私融合法[]法学杂志⑤王农,吴谦社会法基问题概念与特征[]财问题研究,00()⑥ 崔丽等我国五年要立76部法,基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青年报,00030⑦金宁“公法私法化”诸观念反思[]浙江学刊,007(5)(作者简介王慧芳(98―)女,河南省渑池县人,华东师学人社会科学学院法律系08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研究生)。
高校在文化传承与创新的意义

高校在文化传承与创新的意义、地位、方法一、高校在文化传承创新的意义文化是民族的血脉,人民的精神家园;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社会进步的根本。
“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中国先贤的文化概念生来就带有教育色彩,而高等教育更是优秀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和思想文化创新的重要源泉。
近代以来中国现代高等教育从萌芽到发展、壮大,始终肩负着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光荣传统和使命。
鸦片战争后,中华民族不仅饱受列强摧残,更面临深刻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危机。
从那时起,无数仁人志士开始深刻认识到,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但如何推进文化传承创新,这是中国现代高等教育自发端以来始终努力探索的命题。
京师大学堂在成立之初就提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中西并用,观其会通”的办学方针。
辛亥革命后兴起的新文化运动,正是中国先进知识分子群体从文化角度深层次挖掘国家民族积贫积弱的根源以谋求国家富强、民族复兴方略的努力。
高校知识分子深深参与其中,引领了时代潮流,并为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作了思想上和干部上的准备。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团结广大高校知识分子,引领着全国知识界、教育界、文化界以至整个社会的风气,中国社会革命的气象为之一新。
文化传承创新将产生博大的精神力量,深刻的道德力量,巨大的感召力量。
文化传承创新,传承是前提,创新是动力.传承与创新两者相互统一,相互促进.只有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提高,才能推进大学的现代化建设,增强现代大学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现代大学作为人类传播、创造、发展知识的文化高地,不仅要传承传统文化,更要创新发展文化;不仅要研究回答现实社会思想理论问题,更要研究回答人生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国家民族与人类社会发展提供新的精神动力.现代大学的本质是在积淀和创造深厚文化底蕴的基础上的继承,传承文化是现代大学的基本功能。
文化不是一朝一夕铸就的,它是通过长期的历史沉淀、凝聚、发展而形成的,是特定范围的“文化体”和“文化群"共同的价值判断、价值选择和价值认同的自然结果。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第一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教材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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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权的体系 劳动权的体系应该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1、宪法中的劳动权 (1)个体劳动权。 (2)集体劳动权。 2劳动法中的劳动权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教材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教材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
第三节 劳动法的体系与地位
• 一、劳动法的体系 • 二、劳动法的地位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教材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
一、劳动法的体系
• (一)劳动法体系划分的观点比较 • 劳动法的体系:劳动法的体系是指劳动法的各组成部 分之间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 目前我国劳动法学界对于劳动法体系的界定: • 一是劳动法的法律体系,即从不同位阶的劳动法律规 范的角度,来确定劳动法体系。 • 二是劳动法规范的功能体系,即以不同劳动法律规范 的功能为标准确定劳动法的体系。 • 我们认为:从劳动法规范的功能来确定劳动法体系更 能体现劳动法的部门法特点。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教材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
(二)本书关于劳动法体系的划分
劳动法体系
劳动就业法
劳动关系协调法
劳动保障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教材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
二、劳动法的地位
• (一)概述
• (1)劳动法的调整模式具有公私兼容的属 性。 • (2)劳动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1立法准则指引劳动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及其秩序性的维护2法律适用准则指引劳动法律规范的解释弥补规范漏洞3行为准则提示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模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埃菲尔铁塔的整个塔体结构高耸上窄下宽给人以平衡稳定的美感
2024年高考作文备考议论文写作之历史的眼光(远视)与新闻的眼光(近视)(4篇范文)

【原题呈现】23.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
(60分)历史的眼光,要“远视”,不应只局限于当下,而应从一个纵向的时间维度去分析、判断。
新闻的眼光,要“近视”,需要与时代脉搏贴得更近一些、再近一些。
作为青年人,你觉得该以怎样的眼光看待身处其中的时代?请写一篇文章,阐述你的看法。
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不少于800字。
【作文解析】材料中关键词是两种眼光:历史的眼光、新闻的眼光。
作为一个正常的人,必然会对身边的人、事,乃至整个社会、时代进行不同程度地观察、思考,作文材料中的“两种眼光”更接近于观察、感受、体悟现实的两种方式。
用“历史的眼光,去观察、思考现实,意味者要与现实保持一定的距离,其好处可能在于能使我们看问题更客观、更清晰。
如古人所言,当局者迷,旁观者清。
历史的眼光看当下的现实可以具有超越性、前瞻性、未来性,而不是仅仅着眼于当下。
回顾历史、着眼于未来,放在一个历史的维度去考量,很多问题更容易看清楚。
新闻的眼光则要求我们紧贴时代的脉搏,与时代保持足够的温度。
新闻强调及时性、新鲜性、敏税性,因此新闻的眼光往往可以让我们及时了解时代、社会的动态,紧跟时代的步伐,不落伍、不掉队,与时俱进。
正如古人所说“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
作为青年人究竞该以怎样的眼光看待身处其中的时代,可以强调两种眼光缺一不可、相铺相成、互为补充,也可以在比较中强调其中一种眼光。
【优秀作文】01.纵身入山海仰观天地阔阿尔文·托夫勒曾言:“这是一个变化万端的时代,世界正摇摇欲坠。
”面对滂滂而来的时代大潮,逃避无用,不如“入呼其内”;悲观无用,不如思考蓝图。
我们要以“远视”之眼纵观全局;更要与时代同呼吸,共命运,以时代之音谱写青春华章。
麦克•卢汉有言:“”我们从后视镜中观测前方,我们倒着走向未来。
”时代是历史的延伸,从历史之灰烬寻得时代之余温,构建时代光华。
试论文化“涵化”与传统美术类非遗的传承保护

探索研究[摘 要]传统美术类非遗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和艺术内涵,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
然而,在现代社会的快速变革和西方现代艺术的影响下,传统美术类非遗的传承保护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为了加强传统美术类非遗的传承保护,需要通过文化“涵化”的理念和措施,将其与现代社会相融合,实现传统艺术的延续和创新。
探讨文化“涵化”与传统美术类非遗的传承保护之间的关系,以期能够对传统美术类非遗的传承保护和文化“涵化”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文化“涵化”;传统美术类非遗;传承保护[中图分类号]J50-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7556(2023)16-0027-03 本文文献著录格式:刘兴攀,冯靖壹.试论文化“涵化”与传统美术类非遗的传承保护[J].天工,2023(16):27-29.刘兴攀 冯靖壹江西科技学院试论文化“涵化”与传统美术类非遗的传承保护作者简介:刘兴攀(1987—),男,汉族,江西上饶人,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美术教育与设计。
随着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成为当代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传统美术类非遗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传承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然而,传统美术的传承面临着许多挑战,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将传统文化与当代社会相结合,实现“涵化”。
文化“涵化”是指将传统文化融入当代社会中,使其能够与现代生活相适应和相互融合。
传统美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传承保护既需要保持其传统特色,又需要与时俱进,与现代社会的需求相契合。
因此,实现传统美术的“涵化”成为传统美术类非遗传承保护的重要途径。
一、文化“涵化”的概念及其与传统美术类非遗的关系文化“涵化”是一个综合性概念,用于描述文化传承与发展过程中的相互影响和交流。
它强调了传统文化的呈现与当代社会的相互渗透,使得传统文化保持活力,并与现代社会相互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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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度规划基金项目《宪政经济规范的基础研究》(项目编号:07JA820042)。作者简介:彭澎,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南长沙,410082
)
① 宋功德:《对平衡论置疑的回应》,载罗豪才等著,《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第二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58页。② 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平衡》,《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文章编号:CN53-1143/D(2009)02-0041-05法学论坛传承与超越:行政法平衡论之检视
彭 澎摘要:传统行政法的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结构通常处于失衡状态。行政法的失衡严重地制约着行政法公平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全面实现,阻碍了行政法资源的最优配置以及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惟此,平衡论者主张现代行政法应是平衡法。平衡论的提出在我国理论界曾经引起巨大反响,其中有赞颂,有鞭罚,有共鸣,更有批判,作为一种理论主张,平衡论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缺失与不足;但作为至今为止最能清晰展现现代行政法逻辑关系的理论架构,平衡论应当日趋完善和超越。关键词:行政法理论基础;平衡论;控权—平衡论
行政法基本理论是行政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一直以来,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基本理论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我国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最主要的观点是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一批行政法学者跳出管理论和控权论统制多年的理论窠臼,以中国行政法制现实经验自然积累为基础,自觉地对传统行政法学理论进行反思与解构,以求摆脱理论困境,创新性地提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平衡论”这一命题。①平衡论是在吸收管理论和控权论的合理内核基础之上,以系统的理论替代了传统的观念层次上的零散观点,是一种围绕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反映现代法治和现代行政要求的新的行政法的价值导向和方法理论,是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当然,任何一种理论的提出都有其不成熟和待完善的地方,平衡论自创始至今,也存在着一些缺失和不足,特别是平衡论理论研究囿于行政主体的强制性证成思路,往往忽略了主体理论与其他理论的内在关联,过分重视抽象的理论场域中的独特发展,而与具体的法律生活场景保持距离、渐行渐远,导致多年来的平衡论理论研究在框架的建构与抽象性提升上并没有形成令人满意的成果,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理论潜力和对行政法发展的积极作用。有鉴于此,本文以反思平衡论的缺失与不足为视角,归纳和解析平衡论缺失的现状,探索和寻求平衡论完善之路径,对平衡论的理论框架进行拓补,以对行政法及行政法治予以深刻反思与理性探讨。笔者认为,一方面,平衡理论在我国体制转轨时期之重要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是勿庸置疑的;另一方面,平衡理论之诸多疏漏亟待完善又是客观事实。秉承完善理论之初衷,
“控权———平衡”理论的提出和完善可以力求填补“平衡论”之疏漏,并希冀有助于揭示行政法之精神实质与历史使命。一、平衡论研究成果及其反思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对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与行政法地位的提升相关,力求在抽象的理论化道路上提炼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独特范畴和个性视域,平衡论是由北京大学的罗豪才教授和他的学生于1993
年初提出来的,最初将其基本含义表述为: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平衡论亦可称之为“兼顾论”,即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不论哪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都应予以纠正。在我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在根本上和总体上是一致的、统一的。这正是平衡论存在的客观基础。②平衡的精神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权利义务由不对等开始,以不对等倒置为手段,走向总体平衡。意思是说,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是不对等的,行政权优位,相对一方明显被动。而在行政程序与司法审查中,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也是不对等的,但与实体法律关系相比,则恰好是一种“倒置”的不对等,行政主体承担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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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第22卷 第2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JournalofYunnanUniversityLawEdition March,2009Vol122 No12与义务,如行政听证制度的设立,行政主体负有举证的义务等等。通过这两个倒置的不对等,实现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11对“平衡”内涵界定的模糊性“平衡”是平衡论的基本概念,它的内涵应该是明晰确定的,不能在此处是这样理解,在彼处又是那样理解。然而令人始料不及的是学界中对“平衡”的界定大相径庭,甚至平衡论的拥护者对“平衡”的理解也不尽相同。观点一:平衡论之首创者认为,“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和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①观点二:有人认为,“行政法中的平衡,实质上是一种使各种对峙或冲突因素处于相互协调之中的和谐状态。它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即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关系的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效率与公正的平衡等”。②观点三:有人认为,“平衡是指:当行政法中‘行政权力’和‘个人权利’两个价值取向发生冲突时,不能偏废,而应当根据客观情况和理性的要求,对两者进行权衡抉择,使‘行政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分配取舍达到适度恰当的状态”。③观点四:有人认为,“平衡是在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总体平衡基础上通过一定方式(包括管理或控权,而不单单是控权,控权只是针对现阶段特征而采取的方式)实现行政法价值取向诸要素的动态和谐;平衡更是价值的平衡。平衡后的相对静止状态应是行政主体与相对方权利义务配置(或抗衡)的最优化状态,实现平衡的方法应是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权利———权力’的动态抗衡(管理或控权)”。④观点五:有人认为,“对于行政法的‘平衡’范畴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①平衡是对行政法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状态的一种概括。平衡应是法律的最优化状态,也应是行政法的最优化状态。②平衡同时是实现行政法最优化状态的一种方法。平衡包括利益平衡等便是实用而有益的行政方法。⑤观点六:有人认为,“平衡论主张现代行政法应追求平衡,主要是指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结构性平衡,这可分解为相对方权利义务的统一,行政职权与职责的统一。”“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结构性平衡”这一命题,意指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从而区别与“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对等”的命题,此亦区别于民法上所强调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对等”。⑥以上列举的种种对“平衡”的不同认识和界定使人看得眼花缭乱,“平衡”乃是平衡论的基本概念,然而仅仅对“平衡”的理解即出现了如此之多的观点,平衡论的科学性何在?其说服力又何在?因此对“平衡”内涵界定的不一致不能不说是平衡论的一大疏漏。21论证方法的粗糙性平衡论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而引入了一个很富挑战性的论证工具———“理想类型”(IdealTypes)⑦模式,这种由马克思・韦伯创立的论证方法为平衡论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对立模式。但是,使用理想类型模式是要注意主观性过强的问题的,即以这种方法得出的命题是不会以纯粹的形态存在于现实之中,也没有完全的经验性例证与其相对应。简而言之,管理论和控权论都是平衡论者为了论证的需要而从复杂多变的现象中抽象出来的,是基于分析和阐述的需要而相应构建的。⑧使用理想类型模式固然是富有开创意义的,但也有不易掌握、界定困难等缺点,很容易导致简单化和绝对化。而且,平衡论要想进一步论证自身的合理性,必须从自己的明确主张入手,不断完善自己的理论体系,而不是以历史对比的方式,通过论证别的理论的缺陷来说明自己理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借批判两个靶子来增强说服力。另外,平衡论还运用了矛盾分析法。它是这样分析的:首先,行政法的核心矛盾是“行政权———相对人权利”,而它们的关系既对立又统一。基于矛盾双方对立统一的性质,行政法不可偏重一方,而应平衡和兼顾,使行政权力和相对人权利共谐共存。相应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行政权”也应体现平衡和兼顾。这种分析表面上看似乎有道理,如细究则不然。依照以上的分析,会导致这样一个奇怪的结论:许多部门法的理论基础都是平衡论。因为大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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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①②③④⑤⑥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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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平衡》,《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王锡锌:《再论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精神》,《法商研究》1995年第2期。何海波:《对行政法上平衡原则的思考》,《法学杂志》1996年第4期。赵希洋:《关于平衡论的性质分析与价值探讨》,载罗豪才等著,《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第二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63页。罗豪才、甘雯:《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宋功德:《对平衡论置疑的回应》,载罗豪才等著,《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第二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66-167页。“理想类型”是马克思・韦伯社会学中的一种关键性的概念工具。“通过片面强调一个或几个观点,通过综合许多散乱的、不连贯的、时有时无的具体的个别现象(这些现象由片面强调的观点归纳为统一的分析结构),就可以得到一个“理想类型”。管理论或控权论,无论是国外或国内都未发现有典型的代表性的论述。它们的理论观点散见于有关的论著、立法及相关的制度中。如何将这些不同的观点分别集中起来并加以分析、归纳,更全面、更深刻地揭示这两论的本质及其正、负面的作用,还有待于各位学者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