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之欧阳语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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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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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山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山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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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配套设施齐全的物业推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由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完善配套设施。

鼓励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推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为物业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管理办法

2016年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管理办法

2016年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管理办法2016年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管理办法2016年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管理办法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配套设施齐全的物业推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由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完善配套设施。

鼓励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推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为物业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只有一个业主的,由其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工作;(二)有利于对物业实施统一管理;(三)有利于社区建设与管理。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配套设施齐全的物业推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由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完善配套设施。

鼓励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推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为物业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只有一个业主的,由其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工作;(二)有利于对物业实施统一管理;(三)有利于社区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四)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山西省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号晋价服字[2015]122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住建局、房产局:各市物价局(发改委)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以及国家、省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号)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和相关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二、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保障性住房小区的认定由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物业服务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

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机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管理实务》电子文档教材之欧阳生创编

《物业管理实务》电子文档教材之欧阳生创编

物业管理实务第一章物业管理企业第一节概述一、物业管理企业的概念和特征物业管理企业是依法成立、具备专门资质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活动的经济实体。

其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第一,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物业管理企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建立,拥有一定的资金、设备、人员和经营场所;拥有明确的经营宗旨和符合法规的管理章程,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的责任;所提供的服务是有偿的和盈利性的。

第二,属于服务性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对物业的管理和提供的多种服务,确保物业正常使用,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创造一个舒适、方便、安全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物业管理企业本身并不制造实物产品,它主要是通过常规性的公共服务延伸性的专项服务、随机性的特约服务、委托性的代理服务和创造性的经营服务等项目,尽可能实现物业的保值和增值。

因此,物业管理企业的“产品”就是服务,与工业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是有区别的。

第三,具有一定的公共管理性质的职能。

物业管理企业在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的同时,还承担着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市政设施的配合管理、物业的装修管理等,其内容带有公共管理的性质。

二、物业管理企业的分类物业管理企业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本书只介绍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几种分类方法。

(一)按照投资主体的经济成分来划分1.全民所有制物业管理企业全民所有制物业管理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这类企业从已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中分离出来,以原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管理和维修部门为基础,由原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组建。

这类企业在刚成立时,往往依附于原来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物业一般是由原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自建的,具有自建自管的特点。

随着物业管理市场的不断发育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类企业已逐步走上市场化发展的轨道。

2.集体所有制物业管理企业集体所有制物业管理企业的资产属于集体所有。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定义第一款目的为了规范山西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款定义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商业、工业、文教、医疗、公共、道路、水利等各类用地、用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管理的不动产。

第二条法律适用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各类物业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三条物业服务内容第三款物业保洁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定期对物业进行保洁维护,保持物业环境整洁、有序。

第四款安全设施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物业内的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条物业服务责任第五款物业管理单位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对物业的管理责任,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款业主责任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并配合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五条物业费用的计算第七款物业费用标准物业费用标准应当由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共同确定,并向业主公示。

第八款物业费用支付方式物业费用可以按照月度、季度、半年度或年度进行支付。

第六条物业费用的使用第九款物业费用使用物业费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的各项费用支出,如保洁维护、安全设施维护等。

第十款物业费用监督业主有权对物业费用使用进行监督,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物业管理纠纷第七条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方式第十一款协商解决当发生物业管理纠纷时,相关各方应当协商解决。

第十二款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无果,相关各方可以申请物业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第八条物业管理争议解决第十三款仲裁解决当调解无果时,相关各方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

第十四款诉讼解决如果仲裁未能解决争议,相关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法律责任第十五款处罚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将依法被处以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山西省物业管理委员会所有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并价服字〔2014〕66号

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并价服字〔2014〕66号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的通知并价服字〔2014〕67号 2014年5月16日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原并价房字〔2005〕108号、并价服字〔2006〕175号、并价服字〔2012〕215、并价服字〔2012〕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件二: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三:太原市住宅区域车辆停放收费标准附件四:太原市住宅装修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五:太原市住宅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一: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项目(一)基本要求等级内容与标准五级 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验收。

2.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有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

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10小时,其它时间有值班人员,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告示栏张贴通知,或通过小区广播、有线电视、局域网等渠道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4.建立住户档案。

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报修做到30分钟内或按约定时间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5.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应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

6.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物业管理师或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且有5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岗位工作经历。

7.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2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下半年的、第三季度公布本年度上半年的收支情况。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费收缴规定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费收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内各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费的收缴行为,保障业主权益,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其相关物业管理人员。

第二章物业费的确定和公告第三条各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物业费标准,并报经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发布物业费收取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物业费标准、缴费周期、缴费方式等。

第五条物业费收取公告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发送,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官方网站等处进行公示,以确保业主充分了解收费信息。

第三章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和时间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缴费、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等,以便业主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缴费。

第七条物业费的收取周期一般为每月一次,具体时间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收取公告中明确公示。

第八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逾期未缴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采取催缴措施。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已缴费业主出具收据,并在收据上清晰注明业主姓名、收费时间、缴费金额等信息。

第四章物业费的使用和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将物业费用专款专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保养、环境卫生等费用的支付。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用的透明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年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费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报告,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物业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甚至吊销物业管理资质。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其他未涉及的事项,参照山西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议案,并征得业主代表大会的通过后方可进行调整。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之欧阳语创编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2014)第二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

第六条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则。

第七条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原则;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服务的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第八条设区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太原市在物业服务于管理中工作十分出色,小编收集了太原市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能从中收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太原市城区(迎泽区、小店区、万柏林区、杏花岭区、晋源区、尖草坪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民营开发区、不锈钢园区)。

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与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指导价管理;非住宅、住宅中的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企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产品、服务,属于《山西省定价目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其产品及服务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前期物业服务与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定标准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按此标准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前期物业超过三年的物业服务与收费,由业主大会参照规定标准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收取方式及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与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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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语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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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1.03.01 创作:欧阳语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
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
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64号)印发的《物业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
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
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
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
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指导、
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工作。
欧阳语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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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
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
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
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市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
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相应的
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同时向省物价局和省建
设厅备案。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
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按月收取。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
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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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
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
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
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
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
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
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
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
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
致。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
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
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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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
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
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
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
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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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
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
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算和物业服
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
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
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
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
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
服务。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
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
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委员会应当
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
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
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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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
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
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
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
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
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
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
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
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
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
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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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各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
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
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
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山西
省物价局、原山西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住
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价房字
[1998]343号)同时废止。

时间:2021.03.01 创作:欧阳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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