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QG/TT X2—13。04--2017

1 、总则

1、1、目得:为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规范生产废水与生活废水得排放、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术语定义

2、1、水污染:就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得介入,而导致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得改变,从而影响水得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得现象。

2.2、水体污染源:本规定所称得水体污染源就是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得场所、设备与装置等。

2。3、水污染物:本规定所称得水污染物就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得,能导致水体污染得物质。

2。4、生产废水:本规定所称得生产废水就是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得废水、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得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与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得副产物。

2。5、生活污水:本规定所称生活污水就是指工业企业中与生产工艺过程无关得食堂、淋浴、卫生间等场所产生得污水。

2.6、工业废水:本规定所称工业废水就是指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

得总称。

3、职责

3。1、安技环保部就是公司水污染防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水污染防治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依据国家颁布得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公司各单位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2、污水处理站负责生产废水得净化处理。

3。3、污水在线监测站负责污水监测数据监测、上传。

3。4、公司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家与地方有关水污染防治得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标准、执行公司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得规章制度与标准、

4、工作内容与要求

4。1、水污染防治得监督管理

4。1、1、公司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与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得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与排放有关得生产、经营情况,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4.1.2、排放水污染物得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按上述规定程序,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

4。1。3、通过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废水得,应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

4、1、4、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有下列情况之一得,必须提请所在地具有管理权限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a) 需暂停运转得;

b) 需转移、拆除或者闲置得;

c) 需改造、更新得。

4。1.5、严禁使用、进口已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得严重污染水环境得工艺与设备。

4.1.6、污染严重得落后工艺、技术与装备一律淘汰。

4。1、7、要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立标准排污口。

4、1。8、安技环保部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公司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4.1。9、各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规定,对部门内应担负职责得落实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相关岗位违反作业规定得现象进行及时纠正,保证本部门水污染物排放工作得有效落实、

4。1、10、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保护环境得义务,并有权对污染与破坏环境得组织与个人进行检举与控告。

4。2 、水污染防治得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4.2.1 、建设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得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家规定得期限内,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得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送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4.2。2、建设项目得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得要求设计。

4。2。3、建设项目得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用于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得资金不得挪用或挤占。

4、2、4、建设项目竣工后,需向审批该建设项目得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4。2、5、建设项目在试生产期间,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得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4.2。6、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单位产品耗水量小、毒性低、污染物排放量少得清洁生产工艺、

4、2、7、公司各单位应加强对技改项目水污染得控制,采用能够达到国家规定得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总量控制指标得污染防治技术,从污水排放源头着手,保证技改项目得污水排放在交付使用时即符合标准。

4。2。8、公司各单位都要采取相应得节水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有污水深度处理工序,生产用水与绿化用水应尽可能地优先使用经深度处理并符合生产工艺技术条件要求得废水、

4.3 、水污染防治得污水治理设施管理

4.3.1、污水处理站

A、公用设施部定期对污水处理站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及时清

理垃圾与油污,保证设施正常运转。操作人员进行日常维护与清擦,检查其运行情况,防止因管路老化、破裂而引起得“跑、冒、滴、漏”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及可能引起得超标排放。

B、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有专门得操作人员,并应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污水处理设施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认真做好运行记录。

C、沉淀池污垢等由污水处理人员及时清理,压滤机、水泵等水处理设施必须定期保养,保证其运行正常。污水池不得让污水池得废水满溢到雨水沟或随处乱排。

D、公用设施部应加强日常检查,当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体污染事故时,发现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司安技环保部与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3。2、污水在线监测站

A、污水在线监测实时对原水、污水总排进行监测、监测项目包含pH、CODcr 、SS、磷酸盐、植物油等;

B、委托专业维保单位定期对监测站进行维保,及时调整加药量等参数,严格防止超标排放。排放指标如有接近警戒限值,马上采取措施,一旦超出警戒限值立即停止排放,避免造成污染事故。

C、每年对公司总排各项指标进行监测,出现超标,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检测,以保证整改得有效性。

D、指标控制要求:废水排放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

准》表4得Ⅰ级标准。

4.3。3、排水网络

A、公用设施部应加强地下管网得管理,每年进行检查、清理等工作,确保雨污分流,管道畅通。并对废水管路做出明确标识,以防止错排现象发生。

B、废水经处理后,必须经由环保局确认得排放口进行排放。

4。3。4、化粪池、隔油池、清洗液存储池

A、公用设施部要定期检查化粪池情况、

B、食堂要定期检查隔油池情况。

C、机加工车间要定期检查清洗液存储池、

D、公用设施部定期委托环卫单位清理化粪池、隔油池,防止满溢,防止雨水倒灌,防止溢流到排水管网。

E、安技环保定期清理清洗液存储池,防止满溢,防止雨水倒灌,防止溢流到排水管网、清理出得废液,委托专业单位处理。

4。4、水污染防治得具体条款

4、4.1、公司各单位必须加强生产现场管理,排水管网/口周围严禁放置化学品、油品、固体废物等。

4。4、2、严禁将各种废油、废乳化液、有毒有害化学品等废弃物倾倒于排水管口中。

4、4.3、公司各单位要加强“节约用水”得宣传,提高全体员工得节水意识,减少污水得产生。

5、处罚

违反本规定,私自往下水道倾倒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得,安技环保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得行政处罚、

6、附则

5.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5。2、本规定委托公司安技环保部负责解释。

2017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7

2017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知识竞赛题目附答案 1、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时期治水方针是“()、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 A、节水优先 B、治水兴水 C、科学谋划 参考答案:A 2、节水型社会的本质特征是建立以()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A、水权、水市场理论 B、综合治理 C、保护和节约用水 参考答案:A 3、我国将每年的3月22~28日定为中国水周。 A、对 B、错 参考答案:A 4、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排水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A、对 B、错 参考答案:A 5、世界总水资源量中仅()为可利用的淡水。 A、0.01 B、0.02 参考答案:A 6、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收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A、对 B、错 参考答案:A 7、()是太湖流域最大的人工河道之一。 A、太浦河

B、七浦塘 C、娄江 参考答案:A 8、我国,淮河又被称为“悬河”或“地上河”。 A、对 B、错 参考答案:B 9、我国的大部分地区以()为主。 A、溃坝洪水 B、暴雨洪水 C、山洪 参考答案:B 10、一旦水管冻结了,应当用热毛巾裹住水龙头帮助化冻,也可以用火烤或开水烫。 A、对 B、错 参考答案:B 11、北魏时期,郦道元著有(),成为中国水文地理考察的最早记录。 A、《管子》 B、《水经》 C、《水经注》 参考答案:C 12、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社会。 A、节水型 B、生态型 C、可持续发展型 参考答案:A 13、下列不属于生活饮用水健康指标的是()。 A、色度,浑浊度 B、酸碱度、总硬度 C、重度、流速 参考答案:C 14、下列情况,可以免去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是()。 A、发生火灾时,消防车需要应急取水 B、企业要在某地打井

太湖水环境问题

《水环境》课程论文 学院 xxxxxxxxx 专业水文水资源工程 年级 xxxx级 学号 xxxxxx 姓名 xxxxxx

目录 1引言 (2) 2我国湖泊水质概况 (3) 2.1水污染情况 (3) 2.2湖泊水体富营养化状况 (4) 2.21我国湖泊水体富营养化概况 (4) 2.22“三大湖”水体富营养化情况 (4) 3本文研究目的以及研究对象 (5) 3.1太湖自然状况 (5) 3.2太湖水环境状 (5) 3.2.1污染原因以及来源 (5) 3.2.2太湖治理 (6) 3.2.3太湖水质变化过程情况 (7) 4结语 (9) 太湖水环境问题 摘要:本文以太湖流域为研究对象,通过查阅大量资料,总结分析了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的原因以及治理情况。结果表明,经过治理,太湖流域的水质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由早期的中度富营养化转变为现在的轻度富营养化。 关键词:太湖流域、水环境、水污染、富营养化 1引言 水污染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水体富营养化指由于大量的氮、磷、钾等元素排入到流速缓慢、更新周期长的地表水体,使藻类等水生生物大量地生长繁殖,使有机物产生的速度远远超过消耗速度,水体中有机物积蓄,破坏水生生态平衡的过程。 从两者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水污染是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

2我国湖泊水质概况 2.1水污染情况 表1-1个湖泊水质监测情况 通过分析整理历年水利部水资源公报,整理了1998-2011年各湖泊水质监测评价情况可以得出以下一些结论。 2003年以前,我国湖泊水体污染严重,约占评价总数的50%;自2006年后,

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90316(颁布时间) 20090501(实施时间)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文号) 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但畜禽放养除外。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利用和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对不符合养殖条件和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场应当进行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和整治工作。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环保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县)、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林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卫生、国土、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下列区域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 (一)太湖湖体、沿太湖湖岸1公里区域、主要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各500米范围内;(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三)居民集中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四)市、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禁养区域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实施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第九条下列区域限制设立畜禽养殖场: (一)沿太湖湖岸1-5公里区域、主要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各500-1000米范围内;

太湖流域水利形势

太湖流域水利形势 一、流域概况 太湖流域地处长江三角洲南翼,行政区划分属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和安徽省,总面积36895km2,占全国面积的0.4%。其中,西部山丘区、中部平原区分别占流域面积的20%、80%。2007 年流域人口4917 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3.7%,国内生产总值(GDP)达28648 亿元,占全国GDP 的11.6%。 太湖流域河网如织,湖泊棋布,水面面积达5551km2,水面率为15%。流域河道总长约12 万km,河道密度达3.3km/km2,河道平均坡降约为十万分之一,汛期水流流速仅为0.3~0.5m/s,受潮汐顶托影响,排水困难。流域湖泊面积3159km2 ,其中太湖湖区水面积2338km2。流域以太湖为中心,呈周边高、中间低的碟状地形,主要有苕溪、南河、洮滆、黄浦江、通长江与杭州湾等水系。京杭运河穿越流域腹地及下游诸水系,起水量调节和承转作用。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与典型灾害 2.1流域水资源与开发利用 太湖流域多年平均水资源量为176.0 亿m3,其中地表水资源量为 160.1 亿m3,地下水资源量为53.1 亿m3,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的重

1 复计算量为 37. 2 亿m 3。本地水资源量短缺,远小于现状实际总用水量,主要依靠调引长江水和上下游重复利用弥补。 流域本地供水主要以地表水源为主,除取用本地河网水量外,也直接取用长江和钱塘江水量。现状本地河网供水 221.7 亿m 3(含沿长江口门引 水 补 充量,多年平均 引 水 量 6 2 . 6 亿 m 流域地表水资源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现状 2508.6km 评价河长中,全年期水质劣于Ⅲ类的占 85.7%,劣于Ⅴ类的达 64.2%。重点水功能区达标率仅为 10.8%,省界河流监测断面 75.0%劣于Ⅲ类。太湖流域主要湖泊水体呈富营养化水平,太湖全湖平均水质劣于Ⅴ类, 呈中度富营养化水平。 2.2典型灾害 特殊的气候及地形地貌使得太湖流域洪涝灾害频繁,灾害损失严重。梅雨和台风暴雨是造成流域洪涝灾害的主要原因。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了 1954 年、1991 年大洪水和 1999 年特大洪水。1954 年太湖水位达 4.65m ,近 25%平原受灾。1991 年太湖水位达 4.79m ,当年直接经济损失达 113.9 亿元,约占当年GDP 的 6.7%。1999 年太湖水位达 4.97m ,当年直接经济损失达 141.3 亿元,约占当年 GDP1.58%。 太湖流域遇少雨年份也会出现干旱,山丘高地易因旱成灾。新中国成

环境法律法规条款摘录

与公司环境因素对应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条款摘录 一. 施工现场、生活区污水排放: 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 —2005) PH 值:6~9 悬浮物:400 mg/l 油脂:石油类10 mg/l 动植物油100 mg/l 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 945-2012 3.2.9现场必须采取排水措施,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3.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3.2.1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3.2.3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应及时活理。 3.2.4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 3.2.5食堂、盥洗室、淋浴问的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畅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5.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本市水环境质量目标及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定期对标准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的特点和水污染防治的需求,采取措施,加强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再生水利用、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提高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十六条本市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蠹废液; (二)在水体活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蠹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在河流、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倾倒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六)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排放污水,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污染物,或者以漫流方式排放、倾倒污水; 6.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 府令第72号)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 604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第三条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 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饮用水安全 第七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供应和水质安全。 第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臵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臵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九条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臵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 第十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源互补、科学调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和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供水项目。按照规划供水范围的正常用水量计算,应急备用水源应当具备不少于7天的供水能力。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 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 2007-07-08发布2008-01-01实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目次............................................................................. II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2) 5 监测 (2) 6 标准实施监督 (3)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07年7月8日首次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Ⅲ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307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307—2005 1 范围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级规定了75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现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技术内容 2.1 标准分级和限值 2.1.1 北京市五大水系各河流、湖泊、水库水体功能划分与水质分类见《北京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京政函[1998]18号)。 2.1.2 在划定的II、III类水体功能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按照水体功能的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在已进行污水截流的其他水域也禁止新建排污口。 2.1.3 排入北京市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其中:向《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放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A;排入其他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B,限值见表1。 2.1.4 排入北京市III、I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二级限值,限值见表1。 2.1.5 排入北京市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三级限值,限值见表1。 2.1.6 排入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限值,限值见表2。 2.1.7 排入未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分别执行本标准2.1.3、2.1.4、2.1.5的规定。 2.2 其他规定 2.2.1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 8703的规定。 2.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执行本标准中一级限值A,限值见表1。 2.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II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GB 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以及表2、表3的有关规定。 2.2.4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III、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GB 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B标准以及表2、表3的有关规定。

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 -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附件1、 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根据水利部文明委《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水利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大中型(含1、2、3级堤防)水利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扩建、修复及加固)项目在建工地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以下简称“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大力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全面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推进民生水利新发展。 第四条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任务是: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充分调动各参建单位和全体建设者的积极性,大力倡导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营造和谐建设环境,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 第五条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

简称“水利部文明办”)负责归口管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创建标准 第六条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工程内在、外观质量优良;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处理及时;质量档案管理规范、真实,归档及时等。 (二)综合管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计划周密,组织到位,制度完善,措施落实;参建各方信守合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全体参建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学习气氛浓厚,职工文体活动丰富;信息管理规范;参建单位之间关系融洽,能正确协调处理与周边群众的关系,营造良好施工环境。 (三)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完善;制定针对性及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施工区环境:现场材料堆放、施工机械停放有序、整齐;施工道路布置合理,路面平整、通畅;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及警示标识规范;办公室、宿舍、食堂等场所整洁、卫生;生态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防止或减少施工引起的粉尘、废水、废

中国水利年鉴1999_重要文献-方针政策-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的批

抓好机构改革,强化政府职能。 坚持依法治水,加大立法、执法、监督力度,配合修改好《水法》,认真组织实施《防洪法》。 3.精神文明建设 1998年,是水利行业理论学习年。我们要组织好理论学习年活动,重点是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报告。紧密结合水利实际,坚持解放思想不动摇。 继续搞好人才开发。认真落实江总书记提出的两项战略任务。抓好班子、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三优一满意”活动。领导干部要做表率。 (三)强化政府职能,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1)抓好路线、方针、政策。牢牢把握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一切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抓好宏观、整体、战略。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全局,认识水利,发展水利,坚持“水利第一”。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关系,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关系。面向21世纪,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高度,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科教兴水。 (3)抓好体制、机制、法制。深化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新体制。建立能够良性运行、滚动发展的水利机制,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强和完善水利法制体系,坚持走依法治水的道路。 关于贯彻实施《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及国务院批复意见精神的通知(摘录)(水政资[1998]73号) 一、《意见》是国务院的战略部署,《规划》是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障太湖流域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切实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作好各级政府的参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领导,充实力量,落实措施,团结治污。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工作中,要严格把关。对国家明令禁止的年产5000吨以下的化学制浆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等“15小”企业,不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对《规划》中提出在1998年底前限期治理的污染企业,验收不达标,责令“关、停、并、转、迁”的污染企业(名单见《规划》),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要全面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对于流域内磷生产企业,要严格审核或限制其取水许可。同时,要根据太湖流域的水量、水质现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加强对计划指标下达、取水情况审验、节水考核和退水水质检验的综合性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太湖流域水污染的监督检查,重点保护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意见》提出了确保1998年底全流域工业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及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沿湖的宾馆、饭店等单位排放废水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2000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出入湖的主要河流水质要达到地面水Ⅱ类水质标准,实现太湖水体变清;2010年基本解决太湖富营养化问题,湖区生态系统转向良性循环的目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太湖流域工程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划提出的要求,加强太湖流域人河、湖排污口的监督检查,检查网箱养鱼数量和地点,禁止燃油动力船行驶,并对码头垃圾的集中转运和处理要提出明确要求,对河道、湖泊造成的淤积、堵塞、污染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严防污染事故。 四、发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资源与工程、水量与水质统一管理的优势,贯彻实施《意见》和《规划》中提出的重视湖泊生态修复和内源治理,坚持工程治理和管理措施并重的精神,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措施和预案,积极推广有效的治理技术,为太湖生态修复作出贡献。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部《关于开展太湖流域污染源达标排放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水文[1998]64号)的要求,认真做好水质监测工作,太湖 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要作好省界及直管工程水质监测工作。要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和重点保护水域、重点污染控制区域、水质控制断面的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分析和报告太湖水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早会同两省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1998年底达标排放的监督监测工作方案。 六、大力加强《意见》和《规划》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其他形式,深入城、镇和乡、村,向社会广泛宣传,提高保护太湖流域水环境和水资源的意识和自觉性,普及合理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知识,宣传《规划》所规定的治理目标、要求和措施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热情服务,树立良好形象。 七、请太湖流域两省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太湖流域管理局,根据上述要求,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和《规划》的具体工作措施,并于1998年3月底前将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复意见》和《计划及规划》的工作安排报部水政水资源司、水文司。 附件:《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的批复(摘录)(国函[1998]2号) 一、原则同意《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以下简称《计划及规划》),请你们优先纳入各自的“九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二、《计划及规划》是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11〕54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也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以更高的标准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的重要一年,做好今年的环保工作意义重大。今年全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十届八次全会、市经济工作会议及全国环保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继续着力改善空气质量,扎实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认真开展环境监管,努力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突出问题,进一步发挥环境保护在服务和优化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作用,为“十二五”首都环境保护创造良好开局。 主要工作目标是:全市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比例达到75%;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比2010年削减1%以上,氮氧化物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比2010年削减2%以上;主要地表饮用水源水质保持达标,地表水质有所改善,国家考核的本市境内的出境断面水质达到考核要求;环境噪声扰民问题进一步缓解;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辐射环境质量保持在正常水平, - 1 -

环境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一、着力推进“十二五”环保规划落实,为完成“十二五”环保规划目标任务打好基础 (一)做好“十二五”环保规划开局相关工作。在全面总结分析“十一五”环境保护取得成绩的基础上,抓好“十二五”环保规划第一年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为五年规划目标的实现奠定良好基础。认真梳理本市“十一五”时期各项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以迎接国家考核评估为重点,总结经验、分析差距,为“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抓紧做好“十二五”规划文本的修改完善工作,报批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和20个专项规划,积极开展宣传,拟定年度实施计划,组织贯彻落实。认真做好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本市任务的落实工作,《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及《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等专项规划发布后,做好本市的协调督办与贯彻落实工作。 二、着力深化大气污染防治,认真抓好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报批发布和2011年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确保全市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比例达到75%目标的实现 (二)以强化执法力度、提高科技支撑为重点,突出抓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在全市建筑行业开展“滚轴转轮式洗轮机”技- 2 -

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省经贸委2008年8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大太湖流域工业重污染行业专项整治力度,确保完成今年及“十一五”期间太湖流域工业污染治理目标任务,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铁腕治污,突出抓好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全面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严格实施太湖地区新的污染排放标准,对不达标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坚决关停并转。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强化责任,提高太湖流域工业污染治理水平,确保完成工业污染专项整治任务。 二、整治范围 地域范围包括太湖流域的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地区。行业范围包括化工(含化学制药)、印染、造纸、电镀、食品(味精、啤酒)等重污染行业。 三、目标任务 (一)2008年目标任务:一是对太湖流域内重污染行业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其中,化工行业方面,年底前再关闭600家小化工生产企业,确保完成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任务;对已关闭企业组织“回头看”;对前期保留未关闭企业开展复查和对标整改;研究制定太湖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整改计划,开展对标整改。二是做好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以流域内6个国家级和49家省级试点单位废水资源化为重点,扩大循环经济试点规模,培育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示范企业。三是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以流域内重污染行业为重点,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及使用有毒原材料、排放有毒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和审核结果。 (二)“十一五”后两年目标任务:一是指导并督促太湖流域各地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组织开展重污染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关闭、搬迁和改造一批排放不达标或对当地环境有严重影响的企业,确保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实施太湖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工业企业关闭、搬迁改造计划。二是指导并督促太湖流域各地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到2010年底,完成流域内所有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把太湖流域建成全国最大的清洁生产基地。 四、工作要求 (一)深入开展调查摸底。一是对太湖流域内重污染行业企业开展摸底调查,对照环保新要求,按照已达标和未达标企业分类建档立册。二是摸清太湖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工业企业情况,特别是化工生产企业分布现状,按照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防治规划,排出需关闭、搬迁和改造的工业企业名单。三是在调研基础上提出流域内扩大循环经济试点规模企业名单,排出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等。调查摸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9月上旬报省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太湖流域重要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利技术规定

太湖流域重要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利技术规定 (试行)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

1 总则 1.0.1为加强太湖流域河湖管理,保障防洪、供水、水生态安全,规范太湖流域重要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明确建设方案编制的水利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太湖、太浦河、望虞河、新孟河等太湖流域重要湖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和评审,是建设方案审查许可的主要技术依据。 1.0.3太湖流域重要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流域综合和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符合有关水利规程规范要求,并遵循严格保护、依法审批、等效替代、占用补偿的原则。 1.0.4建设项目除执行本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行业现行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2 基本规定 2.0.1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要求。建设项目严格禁止以下行为: 1 禁止围湖造地或围垦河道;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2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3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监测断面上下游各

太湖地区污染物排放限值

附件: 江苏省太湖流域 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 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太湖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目标,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太湖流域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的申报,申购,以及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申购指标的核定.环保部门核定指标即为排污单位允许申购指标.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我省太湖流域列入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工业企业及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县(市)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列入试点排污单位排污指标的申购与核定.省辖市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由其监督管理并列为试点排污单位排污指标的申购与核定. 第四条试点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满足地区总量控制要求为前提,开展排污指标申购核定工作. 第二章工业企业排放指标申购及核定 第五条核定工业企业申购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的基本依据为:按《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太湖流域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确定排污单位排放浓度标准;排污单位允许排水量主要依据环评批复水量,排污许可排水量,同时参考"三同时"竣工验收意见以及近两年的环境统计数据;还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总量削减的要求,按照从严的原则核定排污单位排放指标. 第六条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应满足接管浓度和水量控制要求,其排污指标的申购及核定,依据允许接管水量与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凡年排放化学需氧量大于10吨(按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核算)的已建接管排污单位必须直接到当地环保局申购排放指标,申购指标时应出具与污水处理厂签订的委托处理协议. 第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单位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应在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有偿获取或通过交易获得一定时间段的排污指标. 第九条排污单位进行改制,改组或者兼并的,其排放指标不超过原分配的指标值;分立的单位,其排放指标从原排污单位排放指标中划转;合并的单位,其排放指标不得大于原各排污单位排放指标之和,如有变化的,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版)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1号 (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5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先环评、后立项,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太湖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有效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减轻太湖湖体富营养化,促进太湖水质根本好转。 第四条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实现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任期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

DB 32-1072-2007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_江苏省地方标准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 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目次.............................................................................................................................................................II 前言...........................................................................................................................................................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要求 (2) 5监测 (2) 6标准实施监督 (3)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07年7月8日首次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Ⅲ

中国水利年鉴2014_重要文献-重要文件-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的批复

的重要依据。流域内各省(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分解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切实保障流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国务院关于太湖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的批复(2013年3月2日国函〔2013〕39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 水利部关于审批太湖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太湖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以完善流域防洪减灾、水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保护、流域综合管理体系为目标,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科学治水、依法治水,协调好省际间、上下游、左右岸、流域与区域以及涉水行业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太湖的多种功能和综合利用效益,为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三、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太湖调蓄能力显著提高,流域防洪工程布局比较完善,重点城市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城乡供水和抗旱能力显著增强,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全面保障,节水水平显著提高;饮用水水源区水质全面达标,河湖水体有序流动基本实现,水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并有较大改善,水土流失有效治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涉水事务管理全面加强。到2030年,流域防洪减灾体系更加完善,防洪减灾能力进一步提高;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供水安全全面保障,水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太湖富营养化问题基本解决,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流域综合管理现代化基本实现。 四、完善流域防洪减灾措施。实施流域综合治理重点工程,完善洪水北排长江、东出黄浦江、南入杭州湾及合理发挥太湖调蓄作用的防洪工程布局。加强城市及区域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完善洪水调度、预警预报和风险管理等非工程措施。 五、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资源。完善北引长江、太湖调蓄、统筹调配的流域水资源配置布局,积极推进河湖水系连通,提高流域水资源调控能力。优化和调整城乡水源地布局,加强城乡第二水源及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提高供水安全保障程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调整产业结构,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高污染工业,大力发展现代高效节水农业。 六、加强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保护。加快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强化水资源保护措施,实施重点水域生态保护与修复,逐步恢复河湖生态功能。进一步加大污染源治理力度,大力减少污染物入河湖量,加强水功能区和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七、强化流域综合管理。严格施行《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强化涉水事务管理和执法监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流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体系。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和管理。健全防洪管理制度,完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抗旱工作机制。规范河湖岸线和采砂管理,加强河网水系和圩区管理,促进涉水行业协调发展。完善水量、水质、水生态环境综合监测系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划》是太湖流域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重要依据。流域内各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分解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切实保障流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的批复(2013年3月2日国函〔2013〕37号) 江西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 水利部关于审批珠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珠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以完善流域防洪减灾、水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保护、流域综合管理体系为目标,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科学治水、依法治水,协调好兴利与除害、开发与保护、整体与局部、近期与长远等关系,充分发挥珠江的多种功能和综合利用效益,为实 9 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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