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城市拆迁研究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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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城市拆迁研究的文献综述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

题目: 关于我国城市拆迁研究的文献综述

姓名: 印婷婷

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业: 社会学

班级: 社会51班

学号: 2215111 指导教师: 李义波职称: 讲师

2008年6月20日

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

关于我国城市拆迁研究的文献综述

社会学专业学生印婷婷

指导老师李义波

摘要:随着时间的推移,由城市拆迁引起的各类问题在我国有愈演愈烈之势,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化和现代化的产物,是一个涉及到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的研究对象。我国学者对于城市拆迁的研究颇多,也取得了许多有价值的成果。本文在广泛阅读现有文献的基础上,从拆迁纠纷、拆迁补偿和保护私有产权等三个方面,对城市拆迁研究进行了梳理和总结,最后做出简要的评析。

关键词:城市拆迁;拆迁纠纷;拆迁补偿

Research on Urban Demolition of the Literature Review

Student majoring in Sociology Yin TingTing

Tutor Li YiBo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 a growing number of people are beginning to realize the importance of the City demolition . City demolition phenomena in China have become a common concern of social problems. Urban housing demolition is the product of urban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And it involved is a law, economics , sociology and many other disciplines of study. Chinese scholars to study a lot of urban housing demolition, has also made many valuable results. Based on the extensive reading existing literature on the basis of existing literature and concluded sorted out, and make a brief assessment.

Key words:City demolition;Demolition dispute;Demolition compensation

前言

随着现代化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已成为一个敏感而普遍的社会问题,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由城市房屋拆迁引起的纠纷(如上访、司法诉讼等),也已成为近年来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要因素。城市房屋拆迁,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关系到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国内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理论研究取得了一些进展,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探讨城市拆迁相关问题;另一类是经济学或公共管理学的研究。我国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学术研究主要集中于拆迁纠纷、拆迁补偿标准确定、私有产权保护以及拆迁纠纷的性质、法律调整等方面。本文主要从拆迁纠纷、拆迁补偿和保护私有产权等三个方面对城市拆迁研究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对拆迁纠纷问题的研究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频繁发生拆迁纠纷案件,法律学界纷纷呼吁拆迁法律早日出台,以明确拆迁主体,界定公共利益,重视司法救济。怎样才能彻底扭转目前我国城市拆迁在法律层面的混乱局面?已有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两个方面:一是拆迁纠纷产生的原因,二是解决拆迁纠纷的对策。

(一)拆迁纠纷产生的原因。

目前学界关于拆迁纠纷原因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法规欠缺说”。以芦笙为代表的学者认为,首先从法律体系上来看,拆迁法并不是一个由诸多法律文本所搭建成的内部严谨、一致、上下左右互为呼应的部门法。事实上,它的文本是一套支离破碎、矛盾重重的规则,最终这些政策必定无法顺利推行,实际的制度安排只能是各方面博弈的均衡结果。[1]王才亮也认为,真正实现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开发商、居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必须从立法上解决以下问题。[2]第二种观点是“产权模糊说”。如果说要科学合理补偿,法规健全是前提,产权清晰就是基础,但恰恰在此方面却是我国矛盾比较多的领域。刘杰等人研究后认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矛盾冲突,从表面看是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以及个人利益与开发商的商业利益的冲突,但实质上,是国家的城市土地所有权与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冲突,是国家的城市土地所有权与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冲,是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冲突。[3]第三种观点是“公权滥用说”。在房屋强制拆迁与保护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权利的利益中,应充分强调“公共利益”,这一点是几乎所有持“公权滥用说”的国内学者都表示认同的。蒲杰、余斌等进一步指出了“公共利益”的两层涵义,即:一是须有公共使用的性质,二是须有公共利益的用途。[4]还有一些学者如倪振峰、林爱莲等认为,关于公共利益问题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各国的立法大都规定征收或征用财产,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解决征地拆迁问题的关键在于把好“征地权的启动”这个关口。

(二)解决拆迁纠纷的对策

对于如何解决拆迁产生的纠纷问题,学界代表性的对策有两种。赞成“畅通救济途径”的学者认为,对拆迁中发生的不公正现象,司法应当及时、有效地介入其中,充分发挥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因此,应该完善房屋拆迁司法救济制度,提倡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拆迁纠纷,以化解由于拆迁过程中的不公平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5]具体说来就是在拆迁立法上应当允许被拆迁人在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作为被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而主张“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的研究者认为,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可以减少被拆迁人事后提起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可能性,降低了因被拆迁人提起事后救济而增加的成本。 [6]邹东升认为,应该全面推行拆迁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从补偿标准和程序上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听证同时也是行政机关指导拆迁人合理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减少拆迁阻力,实现拆迁当事人利益均衡的重要手段。[7]实施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既是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也是充分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有利于提前预测项目拆迁成功度,有利于提前化解拆迁纠纷,有利于拆迁许可颁发之后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在以上两种途径之外,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对社会评估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的方式,来解决拆迁纠纷。陈耀东和贾亚强认为,应通过整顿社会评估机构,实现评估机构与主管部门的彻底脱钩,使其成为真正的独立的社会组织,[8]即需要从法律上明确政府管理部门与评估机构之间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的关系。

二、对拆迁补偿的探讨

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得土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愈加显现出来,被拆迁人对于自己财产权利的保护意识也逐步增强,拆迁补偿这一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核心问题,亦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利益,因而也成为学术探讨的热点。对于拆迁补偿的研究主要涉及到拆迁补偿制度、拆迁补偿价格和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三方面。

(一)关于拆迁补偿制度

对我国拆迁补偿制度的研究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首先是“补偿对象”。关于拆迁补偿对象的确定,无论是学者们理论上的探讨,还是在实际法规的操作层面,均有非常明确认识。正如王才亮等人表述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必须是合法房屋,就是说所有权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它有两层含义,一是房屋为所有权人合法所有,二是房屋本身合法。[2]其次是关于“补偿范围”的探讨。王成国和王维洛等人认为,“补偿的范围有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还包括收益权,即依法收取房屋所产生的自然或法定孽息的权利,它可以属于所有人,也可以由承租人、承包人、典权人行使”,[9]并指出其法律特征为,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的依据;收益应当合法、有依据的产生,包括既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另一些学者将补偿范围归为三种:租金、生产经营预期收益和拆迁产生的费用。最后是“补偿原则”,目前绝大部分学者坚持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应是等价有偿。譬如徐凡等认为,补偿原则实质是一种赎买政策,也就是说,拆迁中拆迁人首先通过市场价格将被拆迁房屋购买,然后进行拆除。[10]而王学发等则认为,具体标准要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的。[11]

(二)关于拆迁补偿价格

在拆迁补偿价格上,学术界先对拆迁的成本构成进行了研究。对于拆迁补偿的价值基础问题即补偿价格,杨亦乔认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价值基础是土地再开发后产生的增值。”在实际开发活动中,土地新增价值是在被拆迁人和开发商、政府三方之间进行分割,“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费补贴,开发商获得土地开发利润、超额利润,政府管理部门获得土地出让金、其他税费。”[12] 在此基础上,这些学者进一步分析了拆迁补偿价格确定的原则。杨劲松等人则提出了不同的补偿价格标准,认为“拆迁补偿估价应该采用求取公开市场价格的原则。”第一,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符合管理现行拆迁《条例》的精神和市场经济公正、公平、等价有偿的要求;第二,采用非公开市场标准会遇到具体操作上的困难;第三,采用公开市场标准进行估价有利于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进一步地,这部分学者更强调“独立、客观、公正”是房地产估价的行为总则。“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坚持公开市场标准,运用掌握的市场信息和专业技能进行估价,为拆迁双方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价格,这才是社会的真正需要,也才能使房地产估价师的社会价值得到真正体现。”[13]在此基础上,饶春平提出了价格评估的4项原则:即公平原则、优质优价原则、快捷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14]还有一些学者则关注于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方法。目前主要选用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收益法”三种。杨亦乔指出,现值价格的评估方法要根据房地产的类型来定,不同类型房地产适用于不同的估价方法。拆迁费由拆迁后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拆前房地产价格是补偿费的最低限额,未来土地使用权价格是全部拆迁费用的最高限额。[12]

(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完善的对策

由于拆迁补偿制度,在拆迁过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直接引起许多拆迁纠纷的产生,所以在研究拆迁补偿问题时,一定要考虑完善城市拆迁补偿制度。在研究如何完善城市拆迁补偿制度方面,我国学者主要提出了以下4个对策:第一,扩大拆迁补偿范围。宋扬和邓丹丹撰文指出,我国房屋拆迁补偿应在完全补偿原则的基础上增加补偿的项目,把土地使用权纳入补偿范围内。[5]应当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与房屋所有权的补偿

结合起来之外。陈耀东和贾亚强也作了类似的分析,认为应在原有对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的基础上,将拆迁房屋的补偿范围扩大到包括对房屋及其附属物所占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损失。[8]第二,提高补偿标准。当前的拆迁补偿款,让大多数中低阶层的居民无法在原地买到同等面积和保持同等生活质量的房屋。对于其中不少的低收入者更是一种难于承受的困难。学界普遍提出了在拆迁过程中提高补偿标准的方法来完善拆迁补偿制度。在补偿的具体方式上,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但无论是采取货币补偿还是采取实物安置,关键是要明确对被拆迁人权益的保障,从“重建设、轻补偿”的观念转变为“建设补偿并重”的观念,切实从法律制度上解决对被拆迁人利益保护不够的问题。[9]。第三,补偿方式多样化。目前,许多城市对拆迁安置愿意采用货币补偿的形式,这种安置方式不仅省事省力,而且在经济上对拆迁人极为有利,然而货币补偿与商品房价格之间差距甚远,导致相当一部分被拆迁人无能力购房,造成拆迁工作难度加大和社会不稳定。因此,应结合拆迁时的房地产市场情况,提高产权调换房源在拆迁补偿总价款中所占的比例,并提供部分中低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作为调换房源。 [9]第四,完善房屋拆迁补偿的程序。张庆元通过对国外拆迁补偿立法的研究,提出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经验,规定严格的法律补偿程序。具体包括:征用程序。如:财产评估程序、补偿标准公示程序、补偿方案的协商确定程序;救济程序。如行政裁决程序和诉讼程序。这些程序都必须明确而完善,特别要避免地方政府同时充当决策者、规则制定者、征用方及纠纷的最后裁决者的多种角色。[15]

综观学术界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研究成果,分别从拆迁补偿制度、拆迁补偿价格和拆迁补偿的对策等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对推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国内的研究或集中于某一方面,如拆迁补偿评估研究、拆迁补偿矛盾分析等,缺乏系统性研究成果;或者仅仅进行一些宏观性、对策性的分析或比较研究,缺乏深入的、可操作性的实证研究成果。

三、保护私有产权问题研究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关于保护私有产权现存的突出问题主要集中在拆迁中私人财产权保护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两个方面。

(一)城市房屋拆迁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保护城市房屋拆迁中私人财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政府角色错位,行政违法行为多;拆迁补偿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权保护不够;司法功能发生偏离。

较为多见的观点是政府角色错位,行政违法行为多。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处于一个重要的地位。一方面,政府通过行政管理,与开发商和居民产生密切的行政关系。另一方面,政府又超脱于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外,不得干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因此,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角色重要而且特殊。它既要保证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又要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私人权利。张庆元认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部门管理职能与拆迁行为不分,法制观念不强,习惯于用行政干预代替法律、法规,有法不依,以权、以言代法的现象比较突出,违法行政,出现职能错位、越位和缺位。[15]杨建顺进一步提出,为了规范政府的拆迁管理行为,正确履行上述职责,防止权力寻租,可以考虑吸纳西方国家的公共开发制度,即尽量减少城市改建中的商业行为,强调国家开发、公共开发。[16]

拆迁补偿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权保护不够是学者关注另一方面。在传统国家二元的社会结构中,要求人们对国尽忠,对家尽孝,个人利益则被忽视,人性及私权观念被压抑,私权的保护更无从谈起。而私法传统的缺失和国人的私权观念极为淡薄导致在具体制度的安排上,往往忽视对私权的保护,私权的保护机制不完善。杨建顺等认为,房屋拆迁

必须以尊重和保障私人财产权为基本前提和归宿,并提出了确立“先行协商对话,后决定拆迁方案先行补偿、安置,后付诸拆迁实施”的程序原则。[16]陈耀东和贾亚强则提出了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应围绕着保障公民私权来展开,合理配置拆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8]邹东升也认为,私有财产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基础,也使公民有条件、有能力运用自己的权利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进而推进依法治国。[7]

除了以上两类在拆迁财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之外,司法功能发生偏离,也造成了对私人财产权救济不力。法律救济衰微,而非理性暴力大兴。正是由于司法功能的偏离与救济不力,被拆迁人权利受损后,要么忍气吞声,要么层层上访,要么走向暴力抗争的悲剧。陈耀东和贾亚强指出,现行房屋拆迁立法中,立法者站在管理者的角度,更多地关注拆迁的效率,而忽视了对被拆迁人私权的保护,忽略了法律的首要目标——公平,从而造成拆迁中居民的私权屡屡遭受侵犯。[8]张庆元也认为,因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是房屋拆迁的决定者,是拆迁法律关系事实上的当事人之一,他们与拆迁人在利益关系上是一致的,再由他们就补偿安置进行裁决,必然会在利益上产生冲突,有违裁决的公正性。[15]

(二)城市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

在拆迁活动中,被拆迁人丧失的不仅是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还有房屋及其附属物所占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以,土地的使用权应列入拆迁补偿之内,这一观点在很多文献里面都有论述,如邓丹丹认为,房屋拆迁中拆迁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取得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而是为了取得被拆迁人房屋及其附属物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该片土地进行再开发才是房屋拆迁的最主要内容。

[5]邹东升更强调,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显然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同时也不利于培育发展市场经济所需的公平合理之竞争秩序。[7]私有财产权先验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它是国家秩序和国家财产的一种来源,而不是一个结果。因此,要特别防止公共权力对私有财产的侵犯。

结语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改造规模的扩大和速度的加快,城市拆迁问题越来越引起学术界的重视,出现了大量的研究成果。总体上看,对城市拆迁问题的认识日益深入,研究视角不断创新,理论研究也有很大的进展,但是,笔者认为目前研究中尚有一些不足之处。

研究领域可以进一步扩展,已有研究的一些主题过于单一,除了现状描述外,多是探讨拆迁立法、拆迁制度的法律研究。目前国内的学术研究均很少有说明城市居民对房屋拆迁改造的整体评价。对于中国人来说,房产在大多数人的生活资料中占绝对比重,并且承载着众多的社会功能,对城市居民来说,搬迁对于有些居民来讲意味着丧失赖以谋生的手段,更不用说离开原有的居住环境所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失。所以,拆迁改造对居民的生活有较大的影响,而居民对拆迁改造的评价具有的现实的研究意义,这应该是值得拓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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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文献综述: 新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特点与对策 【参考文献:领导科学2011年05期王振海; 刘文俭; 青岛行政学院; 青岛行政学院管理学教研部;】 根据此篇文章,与前四次改革相比,新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具有的鲜明时代特点: 特点一是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在机构设置方面,中央对机构具体设置形式、名称、排序等,不统一要求上下对口,有条件的地方课加大机构整合力度,合并一些职能相同相近的部门,甚至允许一个部门对应上级几个部门。 特点二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机构改革在职能定位、理顺体制、机构设置、责任界定、层级分工等各个环节,都紧紧围绕并体现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突出强调地方政府要更好履行职责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特点三是责任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中央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要求,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其承担的责任,要通过“三定”(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工作,实现权责统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推动责任政府建设。 特点四是首次提出机构编制备案制度个层级调剂制度。中央要求,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改革过程中,人员编制虽然总额不得突破现有规模,但是在同一层次内,可以根据职能的调整,对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实现有增有减,优化结构;如需跨层级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这在历次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是首次,是针对新一轮改革的特别创新之举,充分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推进新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要体现: 1、城乡一体原则。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应当遵从“城乡一体化”发展原则,在机构设置和职 能整合上要体现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城乡产业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城乡劳动就业的统筹,以更好地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 2、满足需要原则。一要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三满足利益多 远的需要(充分考虑地方利益、地区利益、行业利益、阶层利益的平衡,既要构建合理的利益配置机制,又要防止追逐违法利益);四要满足技术发展需要(转向建设以流程为中心的流程导向型政府,整合政府资源,再造工作流程,减少管理层级,实行扁平化管理) 3、统筹兼顾原则。统筹兼顾职能设置、权利配置、府际改革(即统筹上下级政府机构改革, 以利于形成上下合力1。使得行政成本1+1<2,行政效率1+1>2)各种内外上下级关系。 1石亚军,施正文.探索推行大部制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2008(2):9-11

部--公共卫生响应机制

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机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Ⅰ级应急响应 (一)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释义: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家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发生1例以上肺鼠疫病例或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联系的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有明确的流行病学联系,以下同)在两个以上省份均有病例发生。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释义:发生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者发生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多点散发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三)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释义:两周内在两个以上省份发生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四)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释义:在我国发生全球首次发现并经世界卫生组织确认的传染病,短期内不断出现新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在我国首次发生具有较强传染性和较高病死率的传染病,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或者发现我国已经消灭的天花和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 (五)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释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烈性致病因子丢失,已经对人群造成严重健康危害的事件。 (六)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释义: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为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居民住房拆迁补偿问题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e12205861.html,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居民住房拆迁补偿问题研究 作者:郑春红 来源:《装饰装修天地》2015年第05期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成为中国城市交通现代化发展的必经之路,因其建设涉及居民住房拆迁补偿问题,并呈现出经常化、大规模、复杂敏感的发展态势,如何在迁建中推进城市建设、带动经济发展、保障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实现互利多赢的目标,成为政府部门急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拆迁补偿;实例研究 一、轨道交通建设居民住房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研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畴,因而,解决相关工程居民住房拆迁补偿问题,应该与其他城市建设有所区别。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既要考虑公共产品因素,兼顾城市发展、古城文化保护,又要考虑实现科学补偿、和谐拆迁、惠民安置的目标,因此,政策带有公共投入、政府补贴的性质,有三个鲜明特色。 1.实行定销商品房拆迁补偿方式 即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拆迁的居民实行现房补偿安置,相当于先给补偿、住进新房、再拆旧房。这样涉及拆迁的居民,可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拆迁前购买多层、小高层、高层不同种类的定销商品房。这种方式,让使用于定销商品房建设的土地资源得以显化,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成本和政府应得的收益在土地出让后能及时收回,降低建造成本,简化交易手续,缩短征收工期,既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顺利建设,又实现城市规划的发展要求,既满足居民安居乐业的需要、稳定社会秩序,又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2.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拆迁补偿方式 即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拆迁的居民,按照保障基本居住需求进行补偿安置。也就是说,当居民房屋拆迁现价达不到市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面积定销商品房总价时,差额部分由政府买单。该种方式,间接地对被征收户实行额外的补偿,特别是对原住房面积小、经济困难的居民,提供最低居住面积的住房补偿安置保障,改善了民生福祉,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共同富裕。 3.转公为私型的拆迁补偿方式

文献综述城市规划

文献综述城市规划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浅谈城镇建设存在的问题与未来 姓名:李里 摘要:在阅读多篇文章以后,总结出中国目前新城镇建设存在的普遍问题,由于追求快速城镇化,造成城市建设与城市空间都存在问题,同时建设时并没有考虑保护环境这一方面。目前,生态城市成为最新的城市改造建设模式,取代了传统的城市建设模式。 关键词:城镇建设,生态城市,海绵城市,低碳城市 一、城镇建设存在的问题 目前,新城建设中突出的问题是:新城求洋求新,导致千城一面的城市,形象特色危机;大拆大建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历史文脉隔断;部分新城人气不足,活力缺少,建设成效与期望差距甚远;过于关注形象和规模,新城认为不足,配套缺失;不够重视经济测算,造成一定的财政负担,前期投入多,后期收效不大。 不少城市的领导为了追求任期业绩,既不尊重投入产出规律,也不考虑经济效果和创新,更不考虑资金的回收问题。对老城区部分青红皂白一律推到重建,这是一种最原始、最不科学、最粗野的城市更新方式,造成一些有保留价值的建筑、设施、古木、风貌等的破坏,是城市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严重受损,甚至完全消失。城市文脉是一座城市在长期建设中形成的历史的、文化的、特有的、地域的、景观的氛围和环境,是一种历史和文化的积淀。目前,城市中普遍存在着低水平的、低层次的简单城市更新,不注重保护和延续城市的文脉,是城市的文脉收到认为的破坏和割裂。城市正在走向雷同,特有风貌消失。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信息、文化、科技各个领域交流的扩大,城市更新改造中大量地运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的设计理念大大促进了城市更新的进程和步伐。但是由于各地“追风”现象十分严重,效仿和追大潮成为时尚,是城市更新中出现了雷同,城市正在被克隆,正在失去领域的、文化的、传统的、多样化的特色,建筑正在失去个性和灵魂。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将保护建筑视为获得眼前利益的捷径,千方百计的肆意

城市房屋拆迁的主要矛盾及其解决途径

城市房屋拆迁的主要矛盾及其解决途径 摘要:对目前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矛盾进行了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矛盾提出了一些合理有效的解决途径,对城市现代化进程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房屋拆迁,补偿,产权,规划 引言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各地房屋拆迁规模不断扩大,呈快速增长趋势。但是由于诸多原因,发生在政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有关房屋拆迁的矛盾不断。如果这些矛盾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仅直接影响城市的现代化进程,而且还会导致一系列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对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矛盾进行调查分析,针对存在的矛盾提出了一些合理有效的解决途径,对城市的建设进度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矛盾 1.1拆迁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引起的矛盾由于各地拆迁的具体情况不同,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规范拆迁过程的法律,目前仅有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从施行至今已有几年了,但有些地方还没真正落实,还是按照以前的规章办事,未能及时修改及健全地方的配套规定,使得新法规普及较慢,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1.2拆迁安置及补偿方式等问题引起的矛盾按照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可以实现货币补偿,也可以实现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依据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这样的制度设计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但在实践中往往有不少因“低估”而产生的矛盾。有时在拆迁过程中政府的安置政策做得不够到位,拆迁补偿不合理,这些都会引起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有关房屋拆迁的矛盾。但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关于安置和补偿等问题,其中被拆迁人的某些行为也会产生矛盾。例如,有的人将房屋拆迁当作是难得的发财机会,于是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不达到目的,誓不罢休. 1.3拆迁规划考虑不全面引起的矛盾城市建设时,规划不全面,随意性大,拆迁不当。有的地方各级部门包括各级领

文献综述

关于乡镇政府职能的文献综述 摘要 乡政府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人民政府,是我国行政链条中的基层行政机关。其角色与职能定位是否准确至关重要。经过几年的探索,乡镇政府在职能转变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收到了一定的成效,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本文将对这一基层政府的职能转变问题进行一个文献综述,阐明这一问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本人的少许看法。 关键字 乡镇政府职能转型 一、乡镇政府概括及职能介绍 乡镇:乡和镇。泛指较小的市镇。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机构,一头连着城市,一头连着农村,在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几千年来,我国乡镇设置不断演变。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我国行政机构改革的需要,乡镇机构进行多次重大改革。新一轮改革明确了乡镇政府的功能定位,提出乡镇政府要履行四个方面的职能,即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 二、乡镇政府职能转变问题的研究 (一)现行乡政府职能存在的问题 我国香港学者李昌平在《乡镇体制改革:官本位体制向民本位体制转变》一文中认为,现行乡镇体制的根源问题是乡村社会的官方权利过剩。现行乡镇体制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它继承了人民公社的汲取型体制,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乡镇体制由汲取型体制异化为官本位体制,而造成这样发展的根本原因是乡村社会的官方权力过剩,民间权力衰落。他提出要放活农民、放活乡村组织和放活乡镇政府,且最终实现乡镇自治的治理目标。 华中师范大学徐勇教授认为,乡镇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乡级机构日益膨胀,未能发挥相应功能;面对上级的任务型管理,乡级管理负担日重,乡级体制脱离社会;不断扩张的行政与相形见绌的财政的矛盾日益尖锐,农民不堪重

政府公信力文献综述2015.10.8

文献:反思与重构_网络舆情视域下地方政府公信力研究 地方政府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基层权力监管机制缺失、决策和执政过程透明度低、依法行政意识薄弱、基层政府官员政治道德素质不高等等。 其中地方政府公信力下滑是改革开放以来公民意识觉醒的结果之一:改革开放以来现代西方政治理念赢得了社会精英、知识分子、大学生群体的普遍接受和认同,对于政府种种弊端予以强烈抨击,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意识和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而且地方政府公信力下降是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产物之一: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相对缓慢,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变革所带来的冲击,例如:拆迁问题。地方政府的公信力下降是体制改革变迁产生的结果,在网络时代,农村基层政权恶化,被推上舆论风尖,腐败、专权、黑社会化被揭发,地方政府的公信力遭到巨大的破坏 网络舆情对政府公信力的影响:1,“第五种权力”的崛起影响政治环境(第五种权力,一般是指以各种网络平台为载体的网民舆论和话语权):现实公众参与政治渠道有限,使得中国的互联网担负了过多的表达民意、缓解民愤的功能,大大促进了公共事件网络化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在不断改变着中国的社会政治现状。2,网络舆论的放大效应:大众舆论对网络公共事件非常敏感。容易形成与政府对立的意见。3,传统行政方式回应性的不足:在现实的政府行政过程中,地方政府在面对突发公共事件时,第一选择经常是隐瞒事实真相,不能做到阳光行政,甚至有时“撒谎”,民众对地方政府难以信任,造成信任危机。 公信力是政府赢得公众信任的能力,它取决于政府制度及政策制定过程的被认同程度、行政行为的纯度———公共性/公正性/公开性以及公务员群体在辖区民众心目中的整体形象等。地方政府公信力的衰减是处于加速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显现出公民参政意识、民主意识增强而政府治理方式相对落后、制度相对匮乏之间矛盾的反应,是网络舆情的巨大力量、转型时期社会治理问题的暴露以及官民和谐关系的僵化变异的共同结果 文献:公共危机管理状态下地方政府公信力的重塑 政府公信力即政府依据自身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的信任度1,是政府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通过展示政府的目的和通过实际作为赢得公民的普遍性信任而拥有的一种权威性资源。政府公信力也是政府合法性的一种具体体现。它通过政府履行其职责的一切行为反映出来, 是政府行政能力的客观结果,体现了政府工作的权威性、民主程度、服务程度以及法制建设程度, 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支持度。政府公信力涉及两个主体的行为。公众因政府的信用而信任政府, 而政府因被公众信任而树立信用。 政府公信力和公共危机管理的关系: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理念是否先进是政府公信力提升的前提,先进的危机管理理念更能获得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制度是否合理是政府公信力提升的保证,并且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行为是否正当是影响政府公信力高低的关键。 政府公信力要以政府人员的具体行为和表现为行为结果的行政措施来体现, 在改革建设中,民众的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得到了提升,特别是互联网的普遍使用, 使信息的传播更加便捷和透明,环境的变化对地方政府公信力的形成和维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地方政府公信力下降的具体表现:1、危机管理理念落后、淡薄。正确的理念引导恰当的行为。2、政府职能不清晰,职能转变滞后。3、管理机制不完善。4、法律建设不健全。5、公务员素质有待提高。 1周红.政府公信力:服务型政府的基础[ J]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 (6).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辽宁科技学院文法系副教授赵明 一、城市房屋拆迁的现行法律规定及法律性质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要求和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系列法律行为。需注意的是,一般意义上的拆迁,是指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同时拆迁的进行必须以取得拆迁许可证为前提条件。 长期以来我国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一直沿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最大的诟病是对于征收方式上没有区分政府征收行为与开发商的商业拆迁行为,以至于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物权法》的出台无疑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所确定的城镇房屋拆迁模式得到新的审视与修正。最终使得政府的行政征收行为与开发商的商业拆迁行为得以区分并适用不同的规则与标准。前者恪守公共利益原则,后者则贯彻契约自由的精神。 对于“城市房屋拆迁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这一问题,历来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第一,拆迁是平等主体之间就财产权益的发生、变更、消灭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拆迁而引发的纠纷由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第二,拆迁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拆迁人是行使行政职权或经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拆迁权在本质上属于公权力,应适用行政法调整与拆迁有关的法律关系;第三,将与房屋拆迁有关的一系列行为实行“两分法”,即在拆迁安置完成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拆迁行为,实质上是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职权行为,建设单位或个人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拆迁行为中成为授权性行政主体;拆迁任务完成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就成为完全的民事主体,负责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开发建设。 二、房屋拆迁的法律关系 判断某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关键是看主体之间的地位:若在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都以自己独立的意志参与法律关系并不受对方的强制,则该法律关系是民事性质;若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一方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并能单方面设定、变更或消灭对方的权利义务,则该法律关系是行政性质。就目前《条例》的规定而言,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兼具行政和民事两种性质。首先,在拆迁许可、拆迁裁决、强制拆迁等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意志对相对人有支配性和强制性,此类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其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因为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来进行协商。

城乡规划学文献综述

农业观光产业园相关文献综述 摘要: 伴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与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城郊的土地利用模式与人们的消费方式均发生了较大的转变。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大背景下,农业观光园作为一种全新的模式进入我国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在全国性大规模建设的浪潮下,很多随之而来的问题也逐渐凸显。本文总结与梳理了多篇相关文献的内容与思想,对农业观光产业园的发展方向进行思考与探索。 关键词:农业观光;规划设计;生态景观 1.国内外研究现状 农业旅游在国外已有多年历史,最早的都市型农业发展思想可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城市学者霍华德提出的“花园城市”的理论,到了20世纪60 年代,美国一些经济学家又提出“都市农业区域”和“都市农业生产方式”等,进一步拉近了城市与农业间的关系。同时期已出现了以观光旅游为主要职能的观光农园。国外都市型农业的发展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荷兰、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并根据城市特点构建了各具特色的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发展模式。 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城市型农业开始初露头角,当时的农业观光园主要是“农家乐”的形式。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全方面发展,越来越多城市居民具备了休闲旅游的经济消费实力。20 世纪 90 年代初出现了高新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形式的观光园。到后来又出现了农业观光园的新形式——复合式农业观光园。虽然在我国农业观光园种类多,发展快,但由于开发期较短,致使领域理论研究相对滞后。 2.呼和浩特农业观光园分析 在城郊结合地带开发农业观光园,不但可以减少土地浪费,减少化肥等使用,促进生态环境的整治和绿色农业发展。同时,良好品质的绿色食品能够增加农业的附加值,增加农业积累,使生态保护的投入有资金保障,形成良性循环。呼和浩特农业观光园发展优势可总结为以下几点:(1).呼和浩特的农业观光园起步不久,处于发展上升期阶段,行业竞争并不激烈,潜在消费人群数量可观。(2). 近郊草原地貌与观光农业优势互补,新城独具风格的景观。(3).呼和浩特大青山一代集中了动物园、高尔夫度假村、滑雪场等休闲场所,可与农业观光园形成良好的互动。 但呼和浩特地处生态较脆弱区域,发展都市型农业的品种与规模都有限,因此农业观光园的规划建设一定要抓准定位,不可盲目照搬其他地区的经验,而是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客服薄弱环节,突出特色。

【房屋用途变更】城市房屋用途改变问题研究

【房屋用途变更】城市房屋用途改变问题研究 所谓“住宅商用”,是指业主将住宅用途的房屋改作商业服务用房使用的行为?“住宅商用”现象的产生与我国的历程密切相关,在我国刚刚开始改革开放的年代,经济尚不发达,就居住状况而言,当时的主要矛盾是解决住宅紧张问题,住宅一般不会另做他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越来越密集,附带性的商业需求随即产生,在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下,“住宅商用”逐渐成为我国城镇社会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对于“住宅商用”问题,社会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完全支持“住宅商用”,认为“住宅商用”既能增加业主收入,又能缓解就业难,何乐而不为呢?有人并不完全反对“住宅商用”,认为“住宅商用”只要不影响别人,别人又何必干涉呢?有人则持完全反对“住宅商用”,认为住宅就是居住的,绝对不能变成经营场所?对这一问题如何认识,看来还是值得研究和分析的? 一、“住宅商用”从法律上看是改变房屋用途 (一)房屋用途的确定 不考虑遗留问题,单纯从规范的角度上看,房屋的用途并不是在其建成以后才确定的,而是在其建成之前就已经确定了?我们认为,城市房屋的用途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的用途,二是规划设计的用途? 土地的用途决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房地产开发商建房之前必须拿到地块,而地块的用途在供地时就确定了,而且要求开发商须按照其确定的用途进行开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第18条规定:“土地

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规划设计决定了房屋用途的内容?开发商建设开发之前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了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商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制订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制定符合批准建筑设计方案的施工设计图纸,这些规划设计对房屋具体用途作了明确的界定,他们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机组成部分,已经批准便不得擅自变更?如《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2]第28条就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二)不同用途的房屋具有特定的内涵 不同用途的房屋具有特定的内涵?依照建设部《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3]的规定,所谓“住宅”,依照建设部《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的规定,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所谓“商业服务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住宅”是专供居住的房屋,

公共治理文献综述

公共治理文献综述 内容提要:公共治理,是一种多元的,民主的,合作的法意识形态的公共行政。这种新型的行政就是“治理”式的行政。20世纪末,该理论被广泛地运用于政治发展和行政改革的研究与实践领域。它强调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中各种民间组织机构的参与,强调国家与社会组织间的相互依赖及互动合作,打破了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传统思维,对当前我国的政府改革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公共治理理论政府改革综述 一、西方治理理论的兴起及背景 治理理论兴起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西方福利国家出现管理危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民族国家内部,政府被视为“超级保姆”,职能扩张、机构臃肿、服务低劣、效率低下,财政危机遍布各国,社会分裂和文化分裂同时出现。在国际市场上,随着全球化、区域一体化的逐步深入,联合国的安全机制和国际社会的和平力量也无法拯救世界一些地区大规模的无政府状态,尤其是毒品,跨国犯罪、核武器扩散、科技风险、环境保护等问题已对国际社会的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治理理论作为一种既重视发挥政府的功能,又重视社会组织群体势力相互合作、共同管理的方式和理念登上了历史舞台。二、治理理论的基本内涵 (一)治理理论的主要内容 1.治理的主体。除了包括一国的政府以外,还包括其他各种公共组织、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私人组织、行业协会、科研学术团体和社会个人等等。 2.治理的对象或客体。凡是现实生产生活中所涉及的事务和活动,无不是治理的对象。 3.治理的手段方式。除了国家的常规手段和方法外,更多的是强调各种机构、团体之间的自愿、平等合作。 4.治理的目标。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① (二)治理理论的基本特征:② ①沈荣华,周义程.善治理论与我国政府改革的有限性导向[M].理论探

政府机关内部制度化管理-毕业论文

论文摘要 内部制度化管理是约束政府机关行为、提升政府机关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背景下,推进政府机关内部制度化管理的深入具备重要意义。本文研究立足政府机关内部制度化管理的问题,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联系理论与实践,对如下问题进行研究:第一,介绍本文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思路及方法,相关文献综述;第二,对我国政府机关内部制度化管理的现实情况进行介绍和说明;第三,分析当前我国政府机关内部制度化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说明;第四,着重分析制约我国政府机关内部制度化管理发展的原因;第五,制定针对性解决方案,以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政府机关的内部制度化管理深入发展。 关键词:政府机关;内部制度化管理;困境;对策

1绪论 (1) 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1) 1.3研究思路及方法 (1) 1.4文献综述 (1) 2政府机关内部制度化管理的现状 (2) 2.1政府机关内部制度化管理的模式介绍 (2) 2.2政府机关内部制度化管理的内容及现状 (2) 3政府机关内部制度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3) 3.1制度化管理效率不高 (3) 3.2人治色彩仍然显著 (3) 3.3系统内部沟通协调能力不足 (4) 3.4不当行政行为严重程度没有显著降低 (4) 4阻碍政府机关内部制度化管理的因素分析 (4) 4.1机关组织结构的冗杂 (4) 4.2传统的机关管理理念 (4) 4.3缺乏统一的标准化制度 (5) 4.4监督问责机制匮乏 (5) 5促进政府机关内部制度化管理的建议 (6) 5.1推进组织结构改革 (6) 5.2构建现代机关管理氛围 (6) 5.3注重构建统一的管理制度 (7) 5.4重点完善监督问责机制 (7) 总结 (7) 参考文献: (8)

突发事件响应机制及流程

1.4.1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 一、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相关文件、条例等的精神制定本预案。第一节总则 一、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相关文件、条例等的精神制定本预案。 二、突发事件是指: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 、突发灾害性事件及社会治安事件包括地震、洪水、重大交通事故、飞行事故、重大社会治安事件等。 三、突发事件应急组织领导机构 1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院长 总督导:党委书记 副总指挥:行政副院长、业务副院长 2 、办公室 主任:主管医疗副院长(兼) 常务副主任:医务科长、院办主任 政治工作组:党办、纪检、人事科 人力资源组:人事科、院办、医务科、护理部 医疗救护组:医务科、护理部、门诊、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 医疗保障组:药剂科、总务科、器械科 后勤保障组:总务科 信息宣传组:政工办 安全保障组:保卫科 对外联系组:院办、党办

四、当发生上述所列突发事件时,医务科、总值班必须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甄别,由主管医疗副院长以及医务科根据事件的性质,涉及的人员数量,所需调用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情况向总指挥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总指挥宣布本预案的启动。 五、科室、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科室、部门的相应措施,并有培训、检查落实情况的记录。 六、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坚持病案书写及管理制度;坚持三级查房制度:坚持会诊制度等保障医疗安全的各项行之有 效的规章制度。 第二节人员准备 一、各临床科室主任、护士长、急诊科人员全天候准备人员,建立有效的通讯网络,随时准备应付突发事件。 二、夜间各科值班人员随时准各听从院总值班调遣。 三、医院根据突发事件的临床特点随时组成具有明显专业特点的专案组,安排专业人员承担主检医师工作,指导临床工作。 四、科教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院临床、医技科室应急措施的人员培训。 五、全院各部门主任,负责将《应急预案》灌输至本部门内的每一位职工(包括临时工),并定期进行演练。 六、指挥中心及医务科接到需派出医疗队任务时,白夭由科室主任根据要求迅速做出人员安排,报医务科组队;夜间由院总值班根据专业需求从值班医生中选派,并通知当事科室主任进行人员补充。 七、总务科全面负责外出医疗队的生活支援、医务科全面负责外出医疗队的业务支持。 第三节报告制度 一、任何部门及个人对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据实报告医务科或院总值班,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告内容包括: 1 、病、伤人员数量。 2 、病伤情况。 3 、参与救治科室。

当前城市发展中的拆迁问题探讨

当 前 城拆 市迁 发问 展题 中探调研员:黄小华 的讨学号:40914142 上课时间:周二上午三四节

当前城市发展中的拆迁问题探讨 摘要:每个人都希望自己居住的城市越来越美丽,然而每个人又都不愿意失去自己挡风避雨的小窝。在城市化进程必然面对的拆迁问题中,一些矛盾就暴露出来。面对一幕幕惨剧,我们在扼腕叹息之余不免有一些思考。国家利益与拆迁户的生存是势不两立的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为了探索我国当前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减少未来越来越多的由于拆迁导致的纠纷问题和惨剧。我组设计了相关问卷,就部分问题进行了调查。 根据问卷的问题和结果,我们可以总结以下一些拆迁问题及个人的一些建议。 一、民众方面 1 、安土重迁。这是我国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他们习惯了周围的人,周围的物。对外界的新环境产生或多或少的恐惧和不习惯。怎样改变我国民众的这种传统老思想是拆迁部门及文化部分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

2、渴望通过各种方式得到高补偿。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话不是没有它的道理,当我们的土地、房屋遇到拆迁的时候,我们总希望可以得到最大的补偿。这样的想法也就造成了很多民众跟风,拖延拆迁,严重阻碍了城市发展进程和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个方面,也许适当增加拆迁补偿不失为推进拆迁进程的一个好方法。 3、官员的蛮横和强迁不得民心。我们从过去的拆迁流血事件中不难得出,由于部分官员的蛮横和滥用职权,激起了大多数民众的愤怒和不平。于是故意阻碍拆迁,阻碍官员的日常工作。和谐社会,需要我国官员学会怎样和民众搞好协商,不能一味的任用个人权利,打着国家的旗号,耀武扬威。 二、法律制度方面 由于我国现有的拆迁补偿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一些利益未能得 到有效兼顾或平衡,较多时候不能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就使得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的冲突不断出现,甚至愈演愈激烈,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城市设计文献综述

城市设计(Urban Design)一词首次出现于1956年在美国哈佛大学举办的“城市设计系列研讨会”。它的出现取代了含义较窄的“市政设计”(Civic Design) ,而是更多地从人的体验和社会试用角度去关注公共空间的设计,是对“公共领域”(Public Realm)的设计和管理(Carmona, 2003)。城市设计从20世纪六十年代发展至今,已基本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理论体系及创作方法,并在过去的20年里,得到实践操作的验证日趋成熟,被越来越多地被东西方学界所认知和接受。 城市设计最初起源于对当时西方社会盛行的“现代主义”城市建设的一种批判声音、一种后现代主义的思考,它包括对现代主义建筑设计、现代主义城市规划及景观规划等的颠覆性质疑。这种对当时权威的质疑首先出现于简雅各布的《美国大城市的生与死》(1961)一书。书中从一个普通城市居民的角度,强烈地谴责了以CIAM为首的现代主义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是对美国城市的大肆破坏,并指出现代主义设计中所提倡的所谓“花园城市”会导致城市高犯罪率的产生。而真正的和谐城市的设计应该更多地鼓励公众回归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空间。 此外,对城市设计的理论发展有重要作用的文献和思想还包括:凯文林奇在《城市意象》(Kevin Lynch ,The Image of City,1961)所提出的城市空间的“可读性”(legibility),强调了城市设计中,公众对城市场所的认知;高登库仑在《城镇景观简编》(Gordon Cullen, The Concise Townscape, 1961)中提出用创造“一系列视觉印象”(a serial vision)来构筑城镇景观,并为后来的城市设计工作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美学创作方法;阿尔多罗西的《城市建筑》(Aldo Rossi, Architecture of the City, 1965)从对传统城市的类型学研究关注人对城市空间的认知度,并提出城市的“集体性记忆”概念;杨盖尔在《交往与空间》(Yan Gehl, Life between Buildings, 1971)中深刻地剖析了街道、步行道和公共广场做为城市居民生活的“容器”和社会交往的场所的重要性;而克里斯多夫亚历山大的《建筑模式语言》(Christopher Alexander, A Pattern Language,1977)则为设计师提供一种“有用(但并非预先确定的)行为与空间之间的关系序列”,使城市设计具有了全局控制及阶段发展的可能性;科林若于1984年在《拼贴城市》中提出新老形式在城市空间中的并存,再次强调了城市的多元性(Variety)的重要;1985年牛津理工学院以本特利等所组织的学术团队完成的《共鸣的环境》(Responsive Environments: A Manual for Designers)首次填补了城市设计实践方法指南的空白,从此城市设计逐渐从理论研究步入实践操作;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处在美国兴起的“新城市主义”及其提出的“新传统邻里”(NTDs)、“步行口袋”(TOD)等等,这些理论的出现都不断地为当今城市设计理论体系的完善垫定基础。 随着七、八十年代城市设计理论逐渐成熟和发展,基于学界对前期理论的认可和共识,进入90年代以后,对城市设计的研究有了更全面和系统的发展。Leon Krier于1990年提出了四种城市空间的类型(见图),并严厉地批判了“现代主义”设计师们创造出来的只注重建筑形式而完全忽略城市形态的发展模式。Albert Pope又在《阶梯》(Ladders, 1996)中就城市街道网的蜕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快速交通及交通层级系统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中断了网格空间的连续性,排除了选择机会,形成了‘超级街坊’”,并把这种过程称为“网格系统腐蚀”(见图)。1998年John Montgomery以图表的形式提出增强城市空间潜在场所感的设计要素,他们分别是:活动(Activities),意象(Images),及形式(Forms),并详细地罗列了每个要素所包含的详细设计内容. 城市设计理论发展至今一直在反复地探讨着几个话题:“什么是城市设计”、“什么是好的城市设计”、“好的城市设计必须具备的要素”,等。Kevin Lynch于1981年为城市设计的5个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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