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渝中医﹝2016﹞48号•【施行日期】201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的通知渝中医﹝2016﹞48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2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是国家制定的一项保障促进中医传承的重要政策,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释,提高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参加考核考试。
二、各单位要按照52号令的要求,严格师承指导老师和师承人员的资格审核,运用抽查学习笔记、检查临床实践记录等方式加强对师承人员跟师学习过程的监管,确保师承人员跟师学习效果。
同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规模招生形式举办批量师承培训班。
三、非重庆籍跟师学习人员,其指导老师执业范围为重庆的,经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相应的考点提出出师考核申请。
四、《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国中医药发〔2007〕47号)中要求对确有专长考核的评议评价实行“选30名居民和30名患者对确有专长人员技术专长进行评议评价”,因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停止执行此条规定。
对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试考核合格者,其相关材料需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5.04.21
•【字号】渝卫政法发〔2015〕19号
•【施行日期】2015.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
知
渝卫政法发〔2015〕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委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暂行
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有效期届满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4月21日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有效期届满继续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章程

附件1:重庆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主任委员:夏永鹏重庆市卫生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屈谦重庆市卫生局局长副主任委员:张玲重庆市卫生局副局长董志重庆医科大学副校长王云贵第三军医大学副校长委员:陈永忠重庆市卫生局科技教育(国际合作)处处长(兼秘书长)刘强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处处长刘广荣重庆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处长干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和学位研究生处处长杨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黄国琼第三军医大学训练部副部长许平重庆市卫生局人事处处长王鉴重庆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处长王世纯重庆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任国胜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院长任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院长李廷玉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院长陈力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院长李景波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院长王卫东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院长周林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院长高丹重庆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戴伟杰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钱桂生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呼吸内科主任、教授安洪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骨科教授办公室主任:陈永忠办公室副主任:董蜀荣重庆市卫生科技教育(国际合作)处副处长吴强第三军医大学训练部临床管理处处长陈鸿雁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教务处副处长附件2:重庆市卫生局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成立重庆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毕医教委”)。
第二条重庆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在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市卫生局领导下,对全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组织、研究、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二章任务第三条市毕医教委的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开展全市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规划的研究;指导、协调全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开展调查研究,为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二)研究并提出全市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三)负责与培训相关的文件调研与论证工作,对各区县及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毕教委进行指导和监督;(四)按照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制订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目录、培养标准和培训基地标准,制定我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五)按照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制订的住院医师培训基地标准,审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并对各级培训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六)负责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布相关信息,组织工作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七)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4.09.24•【字号】渝卫家庭发[2014]67号•【施行日期】2014.09.2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渝卫家庭发〔2014〕67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委属医疗卫生单位,委机关各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4]202号)精神,认真做好重庆市卫生计生老龄工作,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经研究决定,成立重庆市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如下:一、领导机构组成人员(一)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简丽成员:余奇、谢春鹰、杨荣刚、穆卫农、徐枫、唐光义、金克力、王世纯、胡彬、叶凯、陈平、李彤、唐云川、袁礼文、黄莹、李顺平(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李彤(兼)联络员:刘丹丹、颜坤、胡宇锋、李宁、陈聪伟、黄光谦、李志丹、冯江、张莉、鄢广、张广蓉、潘广明、何科元、戴敏、卢智、杨彬二、领导机构工作职责(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 协调相关部门,统筹组织开展卫生计生老龄工作;2. 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重大事项;3. 部署、督促、检查、指导全市卫生计生老龄工作;4. 领导办公室工作,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问题,抓好工作落实。
(二)办公室工作职责。
1. 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指示精神,协调相关处室,组织完成卫生计生老龄工作任务;2. 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各区县、各直属代管单位做好卫生计生老龄工作,组织对各区县、各直属代管单位卫生计生老龄工作的调研督查;3. 组织开展卫生计生老龄工作课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4. 组织举办卫生计生老龄工作相关会议、培训;5. 组织开展卫生计生老龄工作的宣传倡导,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成立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的批复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成立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4.07.22•【字号】渝卫复[2014]54号•【施行日期】201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成立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的批复(渝卫复〔2014〕54号)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你中心《关于成立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的请示》(渝卫服〔2014〕25号)收悉,经我委研究决定,同意成立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挂靠在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通知》(渝卫科教〔2011〕13号)以及《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意见》(渝卫〔2012〕37号)的总体要求,我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现成立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在重庆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职能包括:政策调研、招录考试、过程监督考核、联络沟通、结业考试、人事管理、推荐就业、师资和管理人员培训等事务性工作。
此复附件: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7月22日附件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为了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精神,促进我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成立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如下:主任:黄王莹市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处处长副主任:董蜀荣市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处副处长徐永柱市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向往市卫生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所长成员:卢智市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处调研员杨寿坤市卫生服务中心工会主席李涛市卫生服务中心人才服务部部长龙婷市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唐文胜市卫生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人员。
重庆市卫生继续教育学分

重庆市卫生继续教育学分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疗需求的增加,重庆市医务人员的卫生继续教育迫在眉睫。
卫生继续教育是医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知识储备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医疗质量和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在重庆市,卫生继续教育学分的获取成为了医务人员所关注的焦点。
重庆市卫生继续教育学分的获取方式有多种多样。
医务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学术会议、参加专业培训、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获取学分。
此外,还可以通过参加在线学习、参加学科竞赛等途径获得学分。
重庆市卫生局还鼓励医务人员参与卫生科研项目,参与社区健康宣教等活动,以获得额外的学分。
重庆市卫生继续教育学分的要求是有一定的规定的。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医务人员需要按照一定的学分要求进行学习和考试。
具体要求包括学分总数、学科类别、学分时限等方面的规定。
医务人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参加相关学习和考试来获得所需学分。
此外,还需要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学分证明材料,以证明学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重庆市卫生继续教育学分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学分的获取不仅可以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学术水平,还可以增加医务人员的竞争力和职业发展机会。
医务人员通过不断积累学分,可以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同时,卫生继续教育学分也是医务人员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医务人员的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重庆市卫生继续教育学分的管理需要加强。
为了保证学分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重庆市卫生局应加强对学分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的学分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估机制。
同时,还应加强对学分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学分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只有通过加强管理,才能更好地发挥卫生继续教育学分的作用,推动医务人员的职业发展和医疗服务的提升。
重庆市卫生继续教育学分的获取对于医务人员的职业发展和医疗服务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医务人员应积极参与卫生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知识储备。
同时,重庆市卫生局也应加强对学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学分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最新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完整篇.doc
2019最新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三)更新:2018-12-20 23:34:59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
公民生育子女的,应在三十日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出生人口。
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九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三)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四)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五)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 32019最新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五)更新:2018-12-20 23:34:59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服务管理平台
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服务管理平台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服务管理平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医学知识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尤其是在医学专业领域,专业技能更新和知识更新是医生长期保持专业素养的重要一环。
为了满足医生们的需求,同时推进医疗行业的进步,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服务管理平台应运而生。
一、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服务管理平台概述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服务管理平台是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的,由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主办的,为医生提供在线学习、专业知识交流、学习管理和认证等服务的继续教育平台。
平台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多媒体互动式教学,具有良好的互动性和实效性。
通过该平台,医生们可以访问各类医学学科的课程、讲座、病例讨论、咨询等资源,并能够与医学专家和同行进行交流,推进医学知识的更新与知识的传播,提升医生的专业素养与技能。
二、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服务管理平台功能介绍(一)在线学习功能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服务管理平台提供了丰富的医学学科课程和讲座资源,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麻醉科、中医等。
医生们可以通过平台在线学习,进行知识的补充、技能的提高和实践经验的分享,提高适应医疗需求的能力和专业素养。
(二)专业知识交流平台开辟了专业知识交流板块,医生们可以在此板块进行互动交流,讨论疑难问题、分享经验和技巧,提高自身专业素养。
同时平台也会邀请专家进行在线解答、指导和讲演,为医生们提供更加权威和专业的意见与建议。
(三)学习管理和认证平台具有课程管理功能,医生们可以通过该功能对于自己的学习进程进行管理,了解自己的学习进展和成果。
同时平台也会对医生们参与的学习情况进行记录和证明,为医生们提供继续教育认证服务,提升医生们的职业素养和竞争力。
三、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服务管理平台的优势和意义(一)增强医生的专业素养平台提供的课程和讲座资源丰富、权威,能够为医生提供最新、最权威的医学知识,帮助医生们进行基本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能的提高。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渝人发[2007]161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7]16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级各医疗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人事部、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渝府发[2007]65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社区卫生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体系。
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转岗培训基本完成;到2015年保障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一名经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师,完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招聘一批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
建立具有生机活力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机制。
通过以上措施,逐步建立一支以全科医学为主体,包括中医、西医、公共卫生、护理、康复、口腔、药学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社区卫生管理人员的社区卫生人才队伍。
二、完善人才培养机制㈠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重庆医科大学、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院、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建立社区卫生人才的培训基地,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实训基地建设,为社区医务人员实习提供良好的软、硬件条件。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 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教育部有关直属高等学校,卫生部有关直属单位:近年来,我国医学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在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医学教育全局,进一步提高医学教育质量,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学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医学教育,促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和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就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医学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
卫生事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关系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卫生事业的发展关键在人才。
医学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素质卫生人才的重要使命,其根本任务就是要以医疗卫生人才需求为导向,培养和造就一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职业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卫生人才队伍,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卫生人力资源、科技成果和社会服务,促进我国卫生事业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随着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卫生服务模式的重大变革以及国际医学教育的发展趋势,医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面临着新形势和新问题。
实现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战略目标,医学教育承担着重要的任务。
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学院校,要高度重视卫生人才培养工作,根据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客观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医学教育的发展规划,处理好改革与发展、规模与质量的关系,规范管理,加大投入,深化改革,提高质量,促进医学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提高质量,加快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是加强医学教育工作的核心,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是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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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渝卫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意见渝卫发〔2017〕25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健康重庆2030”规划》和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尽快建成适应行业特点的继续教育卫生与健康人才培养培训体系,显著增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对推进“健康重庆”建设的支撑能力,现就加强和改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一)充分认识抓紧抓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继续医学教育是面向所有在职卫生与健康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活动,是在职卫生与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终身学习的主要形式和更新知识、增强能力、提高水平的重要渠道。
切实加强和改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重庆”建设、持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善卫生与健康服务绩效的迫切需要,也是持续开发健康人力资源和满足广大卫生与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举措。
大力提高全系统对继续医学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加快发展继续医学教育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于推进“健康重庆”建设和健康人力资源建设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增强抓紧抓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十二五”期间,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各单位重视和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完善有利于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药卫生知识技术的快速更新,以及人民群众对于更高水平医疗卫生服务的期盼,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的地方和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
主要表现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这项工作认识不足,重视程度有待提高;在职卫生与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规定学分总体达标率不高,主动参与继续医学教育的风气尚未全面形成,继续医学教育的激励机制亟待强化;优质继续医学教育资源供给不足,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需要进一步改革;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较为松散,监督管理相对薄弱,学分授予和管理机制还需加以改进。
因此,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各单位必须进一步增加责任感和紧迫感,站在推进“健康重庆”建设、健康人力资源建设和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高度,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地位,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持续深入发展。
二、明确加强和改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三)指导思想。
加强和改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统领,以服务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健康“重庆建设”为核心,以继续医学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动力,认真落实“科教兴卫”和“人才强卫”战略,牢固树立终身学习、人人学习的观念,全面提升卫生与健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为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提供合格岗位人才支撑。
(四)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服务中心。
把满足卫生计生事业发展需要和在职卫生与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多样化学习需求作为继续医学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主动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康重庆”建设和广大卫生与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素质的需求;――终身教育,完善体系。
树立终身教育理念,推进继续医学教育改革创新和学习型组织建设,建设终身学习服务管理体系,完善适应终身学习的激励制约机制,保障各级各类卫生与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有机会、有条件接受不同形式和类型的继续医学教育;――规范管理,提升质量。
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建设,强化继续医学教育服务管理力度,改进项目管理和学分管理方式,建立日常监测和第三方独立评估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完善激励约束措施,使继续医学教育服务管理工作更加优质高效;――需求导向,创新发展。
以职业综合素质和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以基层和偏远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重点,针对不同区域、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卫生与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发展需求,统筹实施分层分类培训,使卫生与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学有所教、学有所成。
(五)工作目标。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展富有成效的继续医学教育。
到2020年,全市继续医学教育覆盖率总体达到100%,服务能力显著提高,服务绩效相应改善;在职卫生与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普遍参加切实有效的继续医学教育。
到2020年,全体卫生与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覆盖率总体达到100%,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学分达标率95%以上(渝东北、渝东南发展区不低于90%),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学分达标率90%以上(渝东北、渝东南发展区不低于85%),卫生与健康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能力得到较大提升;全市继续医学教育体系建设取得新的进展。
到2020年,各级继续医学教育政策制度、组织管理、培训基地、师资队伍和日常服务管理等得到切实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形式更加丰富,继续医学教育供给能力大幅提升,所有二级以上卫生服务机构、85%以上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民营医院实现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管理,建立起适应卫生与健康行业特点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三、加强和改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相关制度。
认真落实《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等政策法规,严格执行《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不断健全完善我市继续医学教育服务管理配套措施。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属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也要结合自身实际,修订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相关配套文件,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七)健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制。
建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和项目举办单位为实施主体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体系;形成以政府主导与单位自主相结合,个人履行义务与自觉自愿学习相结合,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继续医学教育运行机制。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的统筹管理,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各项工作。
调整充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领导小组),在其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具体做好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八)统筹分类开展继续医学教育。
结合卫生与健康行业特点,把行业作风建设纳入继续医学教育重要内容,加强以法律法规、医德医风、医学伦理等为重点的公需科目培训,开展面向全员的职业综合素质教育。
以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以个人的实际素质能力为基础,根据不同需求,通过适宜方式,分类别、分专业、分层次对各级各类卫生与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针对性的继续医学教育,使在职卫生与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得到与医学科技进步、岗位要求和个人发展相适应的培养与训练。
根据卫生计生重大紧迫需求,及时组织开展有关卫生与健康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专题培训。
重视高级卫生与健康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将高级卫生与健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承担医学科研项目的必备条件,着力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创新型尖子人才、学科领军人才和研究型医生,并通过他们的影响、辐射和带动作用,形成优秀卫生与健康创新团队。
(九)抓好面向基层的继续医学教育。
依托医学院校、科研院所、三甲医院、社会团体区域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等优质医学科研教育资源,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对口支援长效机制,探索区域协作优秀课件和师资共享,重点加强对基层和偏远地区的支援力度。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技术骨干培训机制和制度,拓展乡村医生培训渠道,通过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业务进修班,定期选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骨干脱产进修,通过适宜技术推广等有效方式,广泛开展基层实用型技能培训,进一步夯实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功能,力争基层和偏远地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得到显著提升。
(十)扩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覆盖面。
在全面推进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教育的同时,加强对非公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线,将村卫生室、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继续医学教育实施范围,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
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专业技能和全科医学知识培训。
根据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教育积极性不高、信息不畅、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性大等情况,加大继续医学教育指导力度,积极提供政策、项目和信息等服务,探索建立适应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自身特点的继续医学教育模式。
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任务需求配备相应人员,保障卫生与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推动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常态化发展。
(十一)拓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实施方式。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着眼形势发展,按照不同项目、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精心设计培训方案,综合运用集中培训、研讨、进修、自修、案例教学、技术考察、咨询服务、对口培训、特殊培养以及通过公众传媒和互联网远程教育等多种培训形式,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量身合体的继续教育服务。
对重要、特殊和关键岗位上的人才可以采取个性化方式进行培养。
继续医学教育要因地制宜、按需施教,重在学以致用,取得实效。
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区、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实际的方式方法,不断增强继续医学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便捷性和有效性,使卫生与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掌握本专业的最新科技理论和方法,了解发展动态,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全面提高业务素质。
(十二)加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建设。
集成各类优势学科、高水平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才资源,构建区域分布合理、满足各级各类卫生与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需求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网络。
发挥国家在渝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示范作用;按照少而精、突出特色的原则,结合区域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建设,建设一批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普及先进技术、适宜技术和相关技术规范,着重为基层培养医疗卫生技术骨干。
优先支持全科和急需紧缺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建设。
健全培训基地的认证准入、运行监管和绩效评估,定期对市级基地的工作基础、教学条件、专业特色、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检查,实行重点扶持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