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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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三项制度”,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9号),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依法受委托的机构和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由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行政征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检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在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提请厅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的事项,由厅法规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组织实施法制审核。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合理合法、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审核主体第五条厅法规处负责全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由法规处牵头组建法制审核小组,以小组集体讨论的形式,具体负责全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六条法制审核小组成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专业背景或法制工作经验,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必要时,可配备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对情况比较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风险相对较大,或涉及金额相对较大的审核事项,应当由至少一名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参与审核,与小组其他成员共同出具审核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05•【文号】国办发〔2018〕118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和政府公信力。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9号),结合吉林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行政执法公示1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包括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示。

第五条强化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相关职能处室应当按要求做好执法信息的公示及更新维护工作。

委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下开设执法信息公开专栏,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七条规范行政执法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

第八条加强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执法决定信息。

第九条建立执法决定信息更新机制,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时间最长为3年,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可适当缩短公示时间,但不得少于3个月。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依据和程序等信息,事中公示执法证件、事由和权利义务等内容,事后公开执法机关、对象和决定等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要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由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处室负责实施,办公室和法规处配合。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法规处负责实施,相关处室按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章行政执法公示第七条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开展行政执法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相关职能处室应当按要求做好执法信息的公示及更新维护工作。

委门户网站开设执法信息公开专栏,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八条强化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规范行政执法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财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对本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性工作。

主要包括:(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起社会风险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三)财政政策实施和执行中产生重大影响的;(四)所有行政处罚;(五)财政涉法案件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其他经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办公室(法规科)对其合法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四条办公室(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六)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七)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第五条办公室(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

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案件承办科室深入调查取证。

第六条办公室(法规科)对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涉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另行集体讨论;(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三)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四)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五)认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行政许可、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赔偿理由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六)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七)认为超出本机关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八)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计生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计生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计生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修订)》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8.09.11
•【字号】甘卫法监函〔2018〕565号
•【施行日期】2018.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计生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
法(修订)》的通知
委机关各相关处(室、局),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63号)要求,省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制定印发了《甘肃省卫生计生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甘卫政法函〔2017〕725号),为进一步明确关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卫生计生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修订)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9月11日。

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9.05【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2016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铎2016年9月5日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法制机构可以对其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参与审核。

第五条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四)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标准,印发本系统参照执行,并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附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规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5号)等规定,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启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部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全部过程记录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活动。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由相关处室负责实施。

营商环境法规处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办公室配合做好保障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公示第七条依托宁夏政务服务网、委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相关处室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八条行政执法事前应当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回避、救济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决定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执法决定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结论公开可以采取摘要或者全文公开的方式。

摘要公开的内容: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简要事实、法律依据、执法结论、执法机关名称、日期、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等信息。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天台县农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6〕103号)和《台州市农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台农〔2016〕108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单位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县农业局及其所属单位,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三)拟作出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对公民处以5千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四)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五)拟对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以农业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由局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局直属事业单位法制员进行审核。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法制机构(含法制员,下同)审核。

第六条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 个工作日。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内容是否适当。

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等。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本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

局法制审核小组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本局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股室或下属各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局法制审核小组进行法制审查。

第六条承办机构送审时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承办机构按本制度向局法制审核小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局法制审核小组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

第九条局法制审核小组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一)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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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日照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行政权力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

第三条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再提交法制审核的,法制审核科室不再进行法制审核,同时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报请法制分管负责人作处理决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立案、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结案和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审核,审核程序由执法科室自行制定。

法制审核科室负责对本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章审核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四)查封场所,查封或扣押设施、设备、器材、物品、原材料、运输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
(五)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七)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八)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法制审核科室应当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应当包括执法类别、事项名称、适用情形、事实依据等。

第七条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应当向法制审核科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二)拟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三)调查取证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法制审核科室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法制审核科室对案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决定: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完善执法文书的,提出具体审核意见,退回案件承办科室进行补充;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内容明显不当等情形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写明理由,退回案件承办科室;
(四)提出其他法制审核建议。

第十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对送审的案件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法审核科室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采取书面审核,并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在申请法制审核前,应当填写《法制审核申请登记表》,报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交法制审核科室,连同案件材料报送法制审核科室。

法制审核科室报法制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进
行审核案件。

第十二条法制审核科室收到申请科室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科室应当在3日内将案件材料审核完毕。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科室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符合条件但缺少相关材料的,应当明确补充内容,要求行政执法承办科室限期补充,逾期不补充的,退回行政执法承办科室。

第十三条案件审核科室对案件审核后,依据审核结论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经法制分管负责人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件材料移交案件承办科室。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书》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以重大疑难案件为由依据《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提交集体审议工作办法》提请集体审议。

第十五条法制审核科室在审核过程中认为案件复杂、疑难的,可以与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协商后,分别报告分管负责人,由执法承办科室分管负责人、法制审核科室分管负责人共同提请主要负责人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同意《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重大案件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书》的意见的,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法制审核的时间计入行政执法办理期间,应当自承办科室首次提交案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除提交领导集体讨论会议的除外。

第十八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四章其他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10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为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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