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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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实践中民间借贷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其权利处分的自由性以及形式的灵活性,使得民间借贷纠纷纷繁复杂,导致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

论文关键词民间借贷纠纷成立条件虚假借贷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经济交往日益频繁,民间财富大量积累,加之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大,大量民间闲置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众多民间借贷纠纷也随之而来。实践中民间借贷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其权利处分的自由性以及形式的灵活性,使得民间借贷纠纷纷繁复杂,导致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

一、民间借贷构成要件的判断

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

民间借贷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成立要

件通说包括三个要素:意思表示、标的及当事人。

1.民间借贷的主体,狭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

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的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额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的法律行为,可见民间借贷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

2.民间借贷的标的物是货币,至于货币的种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可见我国民间借贷的标的物不限于人民币。

3.民间借贷行为是借贷双方当事人意

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故,一方面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备进行意思

表示的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不健全,例如一方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之人或者限制行

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出借及

借款行为、出借行为是处于相对方的胁迫或者欺诈,都将影响到借款合同的成立及生效,也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须主动进行审查的

事项;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决定了借贷合同的内容,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须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在法无禁止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应该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裁判。

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般情形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是一致的,法律行为成立并同时生效,例外情形下法律行为成立但未生效。从法律理论上分类即所谓要物行为与诺成行为,从合同角度讲,即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显然《合同法》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属于要物行为,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合同以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方生效。在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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