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监理工作中的工作程序与流程管理

监理工作中的工作程序与流程管理随着社会发展和建筑工程不断增多,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监理工作不仅要求监理人员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工作程序和流程管理能力。
本文将从监理工作的定义,监理工作的程序和流程管理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监理工作的定义监理工作是指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和控制,以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节约目标的实现。
监理工作主要包括三个阶段,即前期准备阶段、工程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
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工作程序和流程需要严格遵循和执行。
二、监理工作的程序管理1. 前期准备阶段在前期准备阶段,监理人员需要对勘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同时,还要参与招投标过程,对投标人进行评审和审核。
此外,还需要与业主和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
2. 工程施工阶段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人员主要负责现场施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首先,要进行现场巡检,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施工质量。
其次,要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进行审批,并进行进度、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监控。
同时,监理人员还需要与业主和施工单位保持密切的沟通,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和纠纷。
3. 竣工验收阶段在竣工验收阶段,监理人员需要对建设工程进行全面的验收和检查。
首先,要对竣工图纸和施工记录进行核对,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要求。
其次,要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检,包括材料、结构和装修等方面的检验。
同时,还要参与竣工验收委员会的评审工作,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三、监理工作的流程管理1. 信息管理流程信息管理是监理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监理人员需要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和传递各类信息,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准确性。
为了做到信息管理的流程化,监理人员可以借助信息化工具,如监理软件和云平台,实现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共享。
2. 纪律管理流程监理工作需要遵守一定的纪律和规章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课件

监理的历史与发展
01
02
03
起源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起源于 西方国家,最初是为Biblioteka 确 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而 设立的。
引入中国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引入了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并在 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发展方向
未来,我国建设工程监理 行业将朝着更加专业化、 规范化、国际化的方向发 展。
CHAPTER 02
建设工程监理的核心职责
案例二:复杂工业项目的监理挑战与解决方案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复杂工业项目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和高度技术性,监理实践 需关注技术方案的审查、专业人员的配备和应急预案的制 定等方面。
在复杂工业项目中,监理单位需对技术方案进行严格审查 ,确保其可行性和可靠性。同时,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 ,包括各领域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 行。此外,监理单位还需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 技术难题和安全风险。在实践中,监理单位需与设计、施 工单位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解决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完 成。
CHAPTER 03
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流程
监理规划
总结词
明确监理工作目标和任务
01
总结词
制定监理工作计划
03
总结词
确定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
05
02
详细描述
在监理规划阶段,需要明确监理工作的目标 和任务,包括工程项目的概况、监理的范围 和内容、监理的工作程序和制度等。
04
详细描述
根据监理目标和任务,制定详细的监 理工作计划,包括人员配备、进度安 排、资源投入等。
进行施工。
总结词
对重要部位和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质监站工程质量验收全过程步骤和表格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流程(南京市)一、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二、质量监督注册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完成后、申请领取施工施工许可证之前,到质监站办理建筑监督申报手续。
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实行网上报监,网上报监程序如下:未进入南京市工程质量监督信用管理系统的各方责任主体到质监站购买加密锁,并携带《企业机构代码证》到质监站开户。
2、开户后,各责任单位用加密锁登陆《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信用管理系统》(/qy),安装加密锁的驱动程序,按提示详细录入相关信息。
录入完毕后按要求携带资料到质监站进行信息审核。
质监站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3、若报监资料齐全,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需提交的资料:(1)、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文件审查合格通知书(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抗震设防审查证书,若有人防及其他专项工程的需提供人防及其他专项工程审查合格证书(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各一份(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4)、施工、监理招投标合同备案表(各一份,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5)、施工、监理合同(原件核查)(6)、规划许可证件(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7)、工程监理情况登记表(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8)、工程概况表等其它需要的文件。
三、质量监督方案交底质监站在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开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交底。
四、工程质量验收相关知识和要求建筑工程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单位工程按照专业、建筑部位划分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建筑屋面、给排水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等6至9个分部。
工程监理工作细则目录

工程监理工作细则目录1. 引言2. 背景和目的3. 定义和范围4. 工程监理职责和职能4.1. 工程监理职责概述4.2. 工程监理职能详解4.2.1. 设计审核与协调4.2.2. 施工现场管理与监督4.2.3. 质量控制与验收4.2.4. 进度管理与监控4.2.5. 费用控制与审核4.2.6. 文件与报告管理5. 工程监理工作流程5.1. 工程前期准备与启动5.2. 设计阶段监理工作流程5.3.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流程5.4. 竣工验收与交付6. 工程监理实施要点6.1. 项目团队组建与规划6.2. 监理方案的制定与执行6.3. 沟通与协调6.4. 问题解决与风险管理6.5. 报告与记录7. 工程监理中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 7.1. 技术专业知识7.2. 管理能力7.3. 沟通与协调能力7.4. 解决问题的能力7.5. 时间管理与组织能力8. 工程监理的挑战与应对策略8.1. 项目变更和风险管理8.2. 施工纠纷处理与解决8.3. 建设安全与环境保护8.4. 合同管理与法律意识9. 工程监理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9.1. 诚信与廉洁9.2. 保持独立和客观9.3. 保护利益和机密9.4. 遵守法律和规章9.5. 专业发展和学习10. 结论11. 参考文献引言:本文档旨在为工程监理人员提供一份详细的工作细则目录,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工程监理职责和功能,并通过详细的工作流程、实施要点、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等内容,提高工程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背景和目的:在现代建设工程中,工程监理作为一个重要的角色,对工程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正是通过工程监理的有效实施,可以确保工程质量的达到预期目标,确保各参与方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并提升整个工程行业的发展水平。
定义和范围:工程监理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和控制的一项工作。
本文档所述的工程监理工作细则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等。
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一、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第六条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当对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进行审查,凡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必须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备查;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必须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4条予以处罚;二、南京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一)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沟槽工程;2.地下暗挖工程;3.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及以上高空作业;5.其它专业性强、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6.对工地周边设施和居民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基础、结构、装饰阶段施工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有关安全监控措施,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制定消除或减少危险性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认真组织方案、措施的实施,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检查和验收;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深基坑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四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五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应按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六监理单位应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环境将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注意事项、作业时间、责任人等在工地醒目位置及时公示和更新;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检查制度,及时组织分包、专业施工等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二监理单位应督促检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经常与当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信息;四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已公示的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加强监督管理;三、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四、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五、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暂行第二条有下列情况时,施工企业必须发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一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二)重要会议:国家、省、市召开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三特殊季节:夏季高温、雨季、汛期、冬季严寒;四自然灾害;五施工高峰期之前;六其它地区发生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后;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应认真分析和查找本地区、本单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已发生事故的教训,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通过有关信息平台,有针对性地提前作出符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第四条各级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落实,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并做好记录备查;六、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七、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汇报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阶段性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进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布置下一阶段工作,下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简报;八、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暂行九、南京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十、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一:附件二:十一、南京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暂行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一施工中标通知书和施工承包合同;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项目经理、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四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五意外伤害保险协议;第五条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安全条件复核的主要内容:(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及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四)施工现场围挡、冲洗台、临时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五)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制度的建立情况;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复核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十二、关于进一步完善南京市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制的实施意见十三、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

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8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现场监理机构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合理控制工期和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监理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场监理机构是指中标的监理单位委派的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监理机构。
根据监理规和项目情况可以设置一级监理机构或者二级监理机构。
一级监理机构,是指项目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一个级别的监理机构;二级监理机构,是指项目设置“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驻地办”)两个级别的监理机构。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其委派的总监办或者驻地办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理责任。
第六条设置二级监理机构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办应当加强对驻地监理工程师及驻地办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管理。
驻地监理工程师和驻地办应当服从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办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和省有关施工监理办法和施工监理规,履行监理服务合同,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和省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工程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营私舞弊,不得损害项目法人或者业主(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现场监理机构的组建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并结合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组建相应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试验检测仪器和所需的办公设备,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主要工作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主要工作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主要工作:一)机构自身的准备:1)确定机构人员后熟悉合同文件的目标、专用条件及其他要求;2)监理机构内部进行图纸会审,了解图纸的有效性、逻辑性、完整性、深度性;找出技术难点、关键节点以及图纸中的差错,摘录需要澄清的问题并书面整理内部图纸会审纪要。
3)熟悉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单位商定工程验收的单位分部、分项以及检验批划分;4)确定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检查与验收标准并告知施工单位;5)了解施工单位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6)了解业主、质监站、安监站、公司等对工程监理的要求;7)摘录、汇编适用于本项目的各种规范以及强制性条文;8)根据GB以及地方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合理的项目监理组织结构、划分机构人员职责,并获得监理单位批准;9)申请防护用品、办公用品、上墙资料、监理用表等;10)整理确定监理用表;11)总监主持,编制监理计划草稿,美满后定稿公司审批。
合同期内指导监理工作、针对项目特点制订巡查、见证、旁站、搜检、检测、验收的办理程序、方法和措施等;12)实时编制相干细则,包孕安全生产细则等;二)监理工作:1)参加或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可以委托监理组织),当需要监理机构组织时,需要做好相应准备:应清楚材料、工艺、安全、环保的要求;掌握设计意图和标准、项目难点、重点的要求;2)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包括程序性审批、符合性审批、针对性审批、可行性审批等,通过审批了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投入人、材、物的情况;3)对关键工序、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以及各类预案的审批;4)检查保证体系落实情况,包括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主管等资格及质量安全、环保人员、特殊工种等的资质是否满足本工程要求。
5)审批工程划分并报建设单位,要便于日常验收,便于安排日常工作计划。
6)核算工程量清单,核算工程预算与设计方面的偏差;7)协助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交付测量基准点,复核施工放线成果(满足项目空间位置符合设计图纸)并签认。
工程监理旁站实施细则
B13 江苏汇鸿国际泰州置业香榭湾三期 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施工监理旁站)
内容提要: 工程概况及特点 监理工作范围与内容 监理工作依据 监理工作程序 监理人员的职责 监理控制要点及工作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江苏省建设厅监制 施工监理旁站实施细则 .. 此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1.工程概况及特点:
1.1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泰州市开发区内,西侧为泰高路,东侧为会展路,为结合地面12栋高层(22、23、25、26、27、31、32、33、35、38、39、40栋)及裙房所设的地下室。
工程性质:新建,项目种类居住建筑类,工程复杂程度分类Ⅱ级,设计使用年限50年,建筑耐火等级:地上二级、地下一级,工程防水等级:高层住宅屋面防水等级为一级,地下室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S6,工程结构类型:框架剪力墙结构,抗震设防烈度:七度 抗震设防类别:丙类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工程规划用地面积:130202 建筑总面积:地上建筑面积234608.66 地下建筑面积76680.46 建筑覆盖率:15.05%
建筑容积率:1.802% 绿地率:41.2% 机动车停车位:1975辆(地上停车数304、地下停车数1671),非机动车停车位:7733辆。
本建筑应按建筑图中注明的使用功能,未经技术鉴定或原设计单位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1.2各参建单位 工程名称:江苏汇鸿国际泰州置业香榭湾三期工程 工程地点: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建设单位:江苏汇鸿国际泰州置业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泰州市科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桩基单位:江苏省地质基桩工程公司 .. 此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2.旁站监理的范围与内容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施工阶段的监理中,对与工程结构、使用功能有重大关系,事后难于检查、补救的关键部位、特殊过程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督活动。 我项目监理部将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及省、市政府相关规定,在本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 本工程旁站监理的特殊过程、关键工序有:土方回填、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外墙保温 旁站监理的内容有:施工准备情况、施工自然条件的符合性、施工操作过程、施工原材料检验、现场原材料试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施工记录检查、旁站监理记录等。 3.旁站监理依据 3.1工程建设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 3.2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主要有: 《建筑工程监理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规范》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预拌混凝土标准》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此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3合同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企业与专业队签订的工程合同 3.4勘察设计文件 本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3.5施工与施工监理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 监理规划 ..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以下简称质量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有效防范各类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持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质量监理活动,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工程项目,其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第五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公司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文件审查、工序检查、见证、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等监理手段,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第六条文件审查是为保证施工质量管理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及措施方案的有效性,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质量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监理活动。
第七条工序检查是通过检查上道工序质量是否满足要求,从而确认是否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而进行的相关监理活动。
第八条见证是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第九条旁站是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全过程质量监督、控制活动。
第十条巡视是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控制活动。
第十一条平行检验是为了解施工实体质量状况以及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监理人员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8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范现场监理机构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合理控制工期和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监理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场监理机构是指中标的监理单位委派的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监理机构。
根据监理规范和项目情况可以设置一级监理机构或者二级监理机构。
一级监理机构,是指项目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一个级别的监理机构;二级监理机构,是指项目设置“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驻地办”)两个级别的监理机构。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其委派的总监办或者驻地办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理责任。
第六条设置二级监理机构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办应当加强对驻地监理工程师及驻地办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管理。
驻地监理工程师和驻地办应当服从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办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施工监理办法和施工监理规范,履行监理服务合同,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工程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营私舞弊,不得损害项目法人或者业主(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现场监理机构的组建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并结合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组建相应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试验检测仪器和所需的办公设备,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施工阶段监理工作主要指监理企业派驻项目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监理机构”)对人员、设施的配备,以及对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活动,以及对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我市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法对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设施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专监”)、监理员应为本企业人员,且持证挂牌上岗。总监应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总监、专监应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江苏省监理工程师。一级工程的总监应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且注册专业与工程类别一致(工程类别和等级的划分见附表一)。项目监理机构应设安全监理人员,并由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通过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的监理人员担任。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不得低于附表二规定的最低标准,且应满足监理合同相关文件的约定。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将经建设单位同意的监理人员配备名单和进退场计划报送监督机构。 (三)除离职、因年龄或疾病问题不能继续从业、建设单位要求等特殊原因外,自项目开工之日起半年内,监理合同中确定的总监和至少一名专监不得变更。工期不超过两年的项目,总监变更最多一次;工期超过两年的项目,总监变更最多两次。变更后的监理人员资格和专业应符合相应岗位要求。总监和专监变更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报送监督机构。 (四)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应具备独立的办公条件,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规范标准和常规检测仪器。现场检测仪器可参考附表三配备,并应建立管理台帐,定期检定校核。 第六条 进入我市的外地监理企业,应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及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录入工作。 第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理工作: (一)结合工程特点、周边环境、施工工艺等实际情况,编制符合规范要求、内容完整、可操作性强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职责、流程、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监理日记需全面反映质量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0
(二)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和重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审查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三)强化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和工程各验收环节的质量控制,及时进行资料审核、见证取样抽检和实体检查,严格规范监理人员签字制度; (四)强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对关键部位和工序进行旁站,对施工现场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定期巡视,对主要进场材料和结构实体的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五)及时检查有否违反建设程序的问题,以及参建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情况。 第八条 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以及参建各方主体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不严格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跟踪复查整改落实情况,确保问题闭合处理,留存资料完整。责任单位拒不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或监督机构。 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反建设程序的行为,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并在告知建设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企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前一季度在监项目存在的建设程序违规问题进行汇总,按附表四规定的格式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监理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对各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每三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工期不足三个月的项目至少检查一次),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 第十条 监督机构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各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设施的配备情况,以及监理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定期检查情况; (二)抽查监理资料是否内容完整有效、表格使用规范、人员签字准确,重点检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资料、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和分部分项工程报验资料、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回复、旁站和平行检验记录; (三)监督参建各方主体行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安全防控措施,结合资料情况,检查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能否及时发现问题并正确处理; (四)监督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检查各验收环节的监理控制措施和质量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应监督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履行职责,推进支持监理工作有效开展。监督机构收到项目监理机构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责令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二条 对项目监理机构的下列行为,监督机构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一)监理人员配备名单和进退场计划未按要求报送监督机构,人员配备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或监理合同相关文件的约定,总监和专监变更不符合要求,总监连续两次被查实不在岗的; (二)现场设施配备明显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 (三)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要求相关单位整改的; (四)监理资料虚假或缺失,问题处理不闭合,施工单位报审报验资料不及时审查,监理人员越级签字的; (五)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反建设程序的行为,监理未告知建设单位或未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实施“红黄牌警示制度”,亮牌信息统一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并记入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各级监督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前一季度对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项目监理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及相应整改落实情况; (二)检查发现监理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 (三)建议需亮红黄牌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 对第(三)项内容,监督机构也可视实际情况即时报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对监理企业亮黄牌: (一)半年内,同一项目监理机构两次被下达整改通知书的; (二)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的; (三)在监项目发生一般事故监理负有重要责任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暂停投标、资质降级除外); (五)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对项目总监亮黄牌: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中涉及相关项目监理机构的; (二)一年内同一总监发生两次项目总监变更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对监理企业亮红牌: (一)亮黄牌期间,同一项目监理机构再次被下达整改通知书的; (二)一年内由于同一项目监理机构原因第二次达到亮黄牌标准的; (三)在监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监理负有重要责任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暂停投标或资质降级行政处罚的; (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各类检查中被下达执法建议书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对项目总监亮红牌: (一)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况中涉及相关项目监理机构的; (二)一年内同一总监第二次达到亮黄牌标准的; 12
(三)一年内同一总监发生三次及以上项目总监变更的。 第十九条 亮牌的程序和时限: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督机构的报告和其他了解情况,及时确定拟亮牌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并书面告知企业。 (二)企业对亮牌警示如有质疑,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确定是否亮牌。 (三)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企业若不提出申诉,即进行亮牌。监理企业亮黄牌时间不少于30天,亮红牌时间不少于60天。项目总监亮牌时间为企业的2倍。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被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调查认定监理负有重要责任的,除依法进行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将依据问题严重程度、监理责任大小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亮黄牌或红牌。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构在亮牌到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前,应对相关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经查整改未到位的应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继续亮牌的建议。整改到位的,到期自动解除亮牌。 第二十二条 惩戒措施: (一)被亮黄牌的监理企业在亮牌期间,被亮红牌的监理企业自亮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行业协会组织的企业评优活动。 (二)被亮红牌的监理企业自亮牌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推荐进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承担政府投资工程监理企业名录。 (三)被亮黄牌的项目总监在亮牌期间,被亮红牌的项目总监自亮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行业协会组织的总监评优活动。 (四)被亮红牌的监理企业在亮牌期间,相关招标人应拒绝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理投标活动。 (五)被亮红牌的项目总监应立即更换,且在亮牌期间,相关招标人应拒绝其报名作为总监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理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