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评议规则

合议庭评议规则
合议庭评议规则

合议庭评议规则

为了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合议庭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二条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审判长由庭长指定。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三条合议庭成员必须共同参加对案件的审理,同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及责任的认定,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等共同负责。

第四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第五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成员在评议中发表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院长、庭长可以列席。院长、庭长对合议庭决议有异议,有建议合议庭复议案件的权力。

第六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主审法官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主审法官的,由审判长先发表意见。合议庭组成人员都应发表自己明确的意见,不应当沉默或在表决中弃权。

第七条合议庭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和评议,除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外,对其评议的案件有决定权,可迳行裁判。

第八条合议庭应对下列庭审事项进行评议:

(一)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包括追加、变更当事人等);

(二)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确定;

(三)决定调查取证、勘验、鉴定;

(四)对证据的认定;

(五)合并或分开审理;

(六)对诉讼请求的变更是否准许;

(七)调解协议;

(八)案件的审结;

(九)审理中其他需要评议的事项(包括按自动撤诉处理、申请撤诉、缺席开庭和判决、延期开庭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证据保全、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采取强制措施,民事制裁等)。

第九条执行局合议庭应对下列案件进行评议:

(一)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的;

(二)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的;

(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拍卖、变卖的;

(四)中止执行的;

(五)终结执行的;

(六)其他需要评议的事项。

第十条案件审理完毕,主审法官应及时写出审理报告,合议庭成员应在开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对其他事项的评议,可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进行。

第十一条主审法官在评议案件时应当向合议庭其他成员详细阐述案件事实。逐个对全部已认证、待认证证据的认定、案件事实的确定、责任的承担以及适用法律提出自己明确、具体的意见。

第十二条合议庭其他成员应认真听取主审法官的汇报。对汇报内容有异议时,应及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依据,表决时应具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院长、庭长列席参加评议案件时所提出指导性的意见,不得记入笔录。

第十四条合议庭评议形成决定的,由主审人将案件审理报告、合议庭笔录等案件材料送庭长或主管副院长审阅,庭长或主管副院长同意合议庭意见的,由审判长直接签发有关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庭长或主管副院长审阅后不同意合议庭意见并提出复议的,合议庭必须进行复议。经复议,合议庭意见仍与庭长或主管副院长意见不一致的,由主管副院长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合议庭虽已形成决定,但认为把握不准的,审判长有权向主管副院长或院长请示。

第十七条合议庭评议不能形成决定的,审判长有权决定再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后,仍不能形成决定的,由主管副院长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合议庭认为重大、疑难、复杂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由主管副院长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案件主审法官应当在召开审判委员会三天前向审判委员会秘书通报上会案件数,并依参加会议的人数提供审理报告等汇报材料,发审委会委员和相关人员审阅。

第二十条合议庭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决定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除当庭评议的外,合议庭应当在案件庭审活动全部结束后的五天内进行评议。

第二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结束时,审判长应对评议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形成条理清晰的评议结论。

第二十三条合议庭笔录应准确、详细地反映案件评议的全过程。

第二十四条书记员必须完整、详细、准确地记录合议庭评议的过程及内容,不得遗漏或误记,如发现遗漏或误记,必须及时补正;合议庭成员认为合议庭评议笔录无误后,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十五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刑事案件十日内);

第二十六条开庭审理中,当庭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签发调解书。

第二十七条裁判文书在宣判、送达前,任何人不得泄露裁判结果和内容。合议庭评议的内容和合议庭成员发表的意见,任何时候都不得泄露。

第二十八条合议庭成员对其在评议中发表的个人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院长、庭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合议庭的错误不按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法裁判的,院长、庭长、合议庭的相关人员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合议庭或主审法官应对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的案件事实负责,因故意或过失汇报案情错误,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或主审法官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合议庭或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有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持错误意见的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中涉及到责任追究的,应严格按院内规定执行,本院未作规定的,则按照“一个条例,两个办法”予以追究。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从下达之日起施行。

庭审笔录

法庭审理笔录 (第次) (行政普通程序用)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华坪县人民法院第法庭 案由: 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数: 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开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查验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并核对其身份(注明单位名称、地址,或姓名、职业、住址以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等基本情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未到庭的应注明。) 原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书记员安排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坐,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于开庭三日前收到出庭传票,今天有无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并宣布法庭纪律: (一)为表示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要起立; (二)法庭内的全部诉讼活动由审判长指挥,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三)旁听人员应保持肃静,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如对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提出;

(四)参加诉讼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关闭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 (五)未事先征得审判人员允许,任何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六)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法警有权劝告、制止。不听劝阻的,审判长可以警告、训诫、扣留违纪物品、责令退出法庭,经院长批准可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三)有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四)经法庭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结论等作出说明的权利; (五)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有查阅或复制本案有关案卷材料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误,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合议庭制度对于保证审判活动的独立、公正、廉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合议庭制度,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合议庭职责作了详尽的规定,可见,合议庭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强化合议庭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在审判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对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对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院工作宗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一、充分认识设置合议庭的必要性 合议庭是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合议制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各国法律制度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设置合议庭是有其在的必要性。 1、设置合议庭是发现裁判事实的需要。以事实为基础作出裁判是公正的前提,司法的公正性应当以裁判事实的真实性为基本前提,最大限度地接受案件的客观真实,使裁判客观化。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和客观成分并不完全相同,客观成分更具有在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在合议庭评议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客观成分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则相互抵消各自的主观性,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 2、设置合议庭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不同的法官因其所受的教育程度、思想品德、思维方式、意识形态和潜在的好恶心理等个人因素不同,对同一法律条款都存在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理解。凯尔瑞斯认为“先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既没有导向作用,司法判决最终仍然是基于法官的价值取向而作出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因法官不同而不同,法律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政治”。i美国大

法院实习报告(6篇).

法学专业实习报告范文(6篇 实习报告 1 实习人 ××× 学号:××× 实习地点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实习时间一个月 2006年 2月 19日到 3月 20日间我在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一个 月的毕业实习, 短短一个月时间, 除去周六周日, 实际呆在法院里的时间只有二十多天, 但这二十多天来却感触颇深。 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安排, 我们大四快毕业这半年必须进行一个月的实习, 学校不做统一安排, 要我们自己去找, 这对我们可是一件难事, 要知道进公检法的门不是件容易事, 自己又没有什么熟人,法院会不会接受我们去实习呢? 19号一下火车,就 跟一班的杨裕武一起到夷陵区法院去联系实习单位, 之所以找比较偏远的夷陵区法院是因为担心别的法院去找实习的人太多, 能锻炼的机会太少。第一次进法院的门, 心里砰砰直跳, 该去找哪个领导呢, 在门口向值班的法警问了一下, 应该去找法院的政治部。上了五楼, 递上学校开的连抬头的没写的介绍信, 没写抬头是防止万一这家法院不要我们的话我们还可以用这张介绍信到别的法院去找, 政治部的韩主任热情的接待了我们, 在了解了我们的来意后对我们来实习表示欢迎, 并给我们讲了些 法院的一些工作纪律, 主要是关于保密方面的。联系实习地点这件事使我懂得了, 出门在外, 胆子要放大些, 去找实习的地方又不是做什么坏事, 别人不要我们就不要,大不了再找别的地方,不过幸好,一次成功。 我被分在了民一庭,这对我是有点难度,在民商这一块我以前学的都差不多忘光了, 特别是在民事程序这方面, 平时我的兴趣和爱好都偏重于法学理论, 考研考的方

向也是宪法, 可法院里似乎没有哪个部门需要偏重宪法的, 别人都说学法学的, 得民法者得天下, 看来这法学这一块,我还是得重新学起了。 在民一庭实习的一个多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 帮助杨届平法官整理卷宗 14份, 边整理边看, 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 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 证据的采信, 责任的认定等等, 在整理卷宗过程中, 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 2、旁听案件。夷陵区法院管辖人口较多,民一庭又是全法院管辖的事最多最杂的,到三月底已经立案待审的案件就有两百多分,民一庭 5位审判员(其中有一位因 车祸休长假平均每人有案子 40多件,几乎每天都有两个庭要开,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就比较充足。以前在学校法制宣传周活动中我参加的模拟审判是刑事方面的案件, 比较注重程序, 法庭审理比较严肃, 但在听了这里的民事审判后觉得庭审很随便, 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 法官审案子就像唠家常一样, 特别是简易程序时, 离婚案件一般是不公开审理的, 但我也以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进去旁听了。通过旁听案件, 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 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 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 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 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 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 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 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 人为的拉大法官和群众的距离。 3、做合议庭评议案件的临时记录。一些疑难案件必须采取合议庭的方式审理,在开庭审理休庭后要对案件的疑难点进行合议庭成员合议, 我担当过几起案件评议时的记录, 由于法官们在讨论案子时都是用宜昌方言, 在记录的时候不能全面的记录下来, 只能记住一些重点和大概, 在他们开完会后再来整理一遍才能让他们签字, 其实他们即使是用普通话讲的话我也不能完全记录的准确, 平时我们在速记这方面锻炼较少, 搞模拟审判时的书记员记录都是假的, 庭审笔录都是早就准备好的, 我觉

法庭笔录(范例)

法庭笔录(范例) 时刻:200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至____时_____分 地点:第一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是 旁听人数:________ 审判人员:盛________、杨_______、徐_________ 书记员:范____ 记录如下: 书: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人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发言提咨询; (五)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信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七)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能够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八)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能够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能够责令退出法庭,关于严峻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审判长入庭,全体起立。 审:(敲法褪)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陈____到庭。 (法警将被告人陈____带上法庭) 审: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情况? 被:我叫陈__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____市知音中学初二年级学生,家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_号。 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代:到庭。 审:你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与被告人的关系? 被代:陈__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无业,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__号,系被告人父亲。 & nbsp;审:被告人,你过去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被告人,你这次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涉嫌抢劫罪被____市公安局___局刑事拘留,____年____月____日被执行逮捕。_______年____月___日晚____点多在家里被抓。 审:被告人,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被:收到,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收到的。 审: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今天在本法庭对由____市____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________抢劫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庭由审判员盛____、审判员杨____、代理审判员徐____组成合议庭,盛____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范____担任本庭记录。________市________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缘、施逸琪出庭支持公诉。____市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陈_____辩护,被告人陈____、被告人法定代理人陈____到庭参加诉讼。

合议庭制度的完善与审判方式改革

合议庭制度的完善与审判方式改革 审判方式改革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其目标是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机制,它始于八十年代后期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改革的初衷在于废除不符合现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旧的习惯做法,落实民事诉讼法的各项原则,随着改革的推进,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庭审功能加强,审判透明度提高,办案节奏加快,诉讼成本降低等,但由于审判方式改革涉及面广、触及的层次深,在加上旧的审判模式观念、体制根深蒂固,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审判机制还有相当大的距离,所以新时期,必须继续推进审判方式的改革。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的重要法定审判组织形式,是关乎诉讼程序运行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主体因素。合议庭制度的落实是整个审判方式改革的中心环节,现代审判制度的建立,必须以完善合议庭制度为突破口。鉴于我们当前合议庭制度实施的现状,结合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合议庭制度的完善和审判方式的改革作以论述。 一、合议庭与庭长、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关系的定位 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集体审判裁决案件的组织形式,它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基本主体,根据三大诉讼法以及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法院对第一审的民事、经济纠纷,刑事案件,除一部分简单的适用外,其余的全部实行合议制,行政案件,无论繁简,均由合议庭进行审判。 法律规定,合议庭的职责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在诉讼当事人及其他的参与下,全面审理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作出裁判,解决纠纷,对诉讼中出现的各种问

题,除依法提请院长、审判委员会批准外,合议庭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当庭讨论后作出裁判,或休庭后作出,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审判委员会可以讨论并作出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普通诉讼案件,合议庭经过合议作出裁判,要上报庭长、院长审批,庭长、院长如果不同意,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通常只提出裁判意见,决定权交由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可以看出,合议庭对有些案件行使全部裁判权,对有些案件则需同庭长、院长共同行使法律适用权,还有些案件,合议庭只有事实认定权,不具有法律适用权。 上述“逐级上报、层层把关”的审判管理体制是审判方式改革的焦点之一,它的弊端显而易见: 首先,是使审判工作效率低下。合议庭人员耗费大量的时间进行审判活动,仍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还要由领导层层审批或研究决定,这种体制严重浪费法院资源,提高了审判成本,并且在实践中,案件多而审判人员相对较少,致使案件积压或审判质量下降,随之带来一系列问题,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也不利于法院工作效率的提高。 其次,是违反诉讼法的一些制度和原则,如公开审判原则和回避制度。我国诉讼法规定大部分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社会公众有权了解案件的审判人员、审判过程,以及审判结果,而现行审判管理体制下,可以左右案件审判结果的院长、庭长及审判委员会成员则位于合议庭之后,他们的活动不像合议庭一样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当事人不可能对其提出回避申请,他们自行回避的可能性也不是很大,这样,原则和制度得不到实施,审判的公正性就大打折扣了。

书记官常用法律文书相关知识

书记员工作流程明细 一、案件中涉及的所有文书填写,均应用钢笔或签字笔。 二、收案。案件从立案庭到审判庭后,由内勤经庭长签发分发到各合议庭。各合议庭书记员收到案件后应先在内勤案件登记簿上签名。随后书记员应检查卷宗相应内容是否齐备,如案件流程表、预交费单(其中重审案件没有收据)是否在卷内,证据是否有证据清单、是否按当事人人数提供证据份数,二审案件应特别检查一审卷宗是否与上诉移送函中表明的卷宗数量一致。检查齐全后应在组内的案件登记簿上登记,尔后报审判长。 三、发送副本。待审判长确定案件承办人后,应当及时准备副本、确定开庭时间,通知各方当事人领取副本。举证截止时间和开庭时间最好间隔3到5天,这样做可以防止当事人说我昨天才收到这份证据,没有充分的时间准备,所以今天无法对证据发表意见,申请法庭中止今天的审理,重新确定时间再次开庭的情况。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传票均应填写清楚,留存根一份放在卷宗中。发给原告的一审副本有:受理案件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确定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发给被告的一审副本有: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确定通知书、诉状副本、原告举示证据、诉讼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其中原告举示的证据一定要求原告提供证据目录,并在送达之前数一下证据的页数,防止当事人说他没有收到证据中的某一页,在以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时也应采用相同的办法)。发给上诉人、被上诉人的二审副本有: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在等待开庭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 1、诉讼保全申请。如有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首先应初步检查申请是否合法,财产线索是否明确,是否有相应的财产担保并及时告知承办法官。合议庭研究确定要做财产保全后,书记员应及时通知财产保全申请方缴费并收回缴费单回执,以证明申请方已经交费,并及时完成裁定书的校对、打印、盖章工作。如当事人申请保全银行账户,应准备的材料有:裁定书、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冻结通知书、介绍信、送达回证、笔录纸;如当事人申请保全工商、房屋、土地,应准备的材料有: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介绍信、送达回证、笔录纸。

最新民事庭审笔录范文庭审笔录格式

最新民事庭审笔录范文庭审笔录格式庭审笔录 (第次) 时间:年月日 地点: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代) 记: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 记:传原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被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到庭就坐。 记:请原告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

记: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标题。为“询问笔录”。 二、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

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三、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四、核对笔录记载。 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 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五、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参考资料: (1)现在当事人如果要去法庭复制庭审笔录,应该征得你的审判长同意。 (2)如果要作为其他诉讼的证据使用,可以依法申请现在的 ___调取;

(3)最高院没有具体规定,依据庭审由审判长主持则可推定,另外由于没有最高院的规定,各地法院可自行规定工作细则,应当遵守。如武汉法院就将其交给审判长决定。 庭审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或审判笔录,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它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我国民事讼诉法合议制度现状

我国民事讼诉法合议制度现状 论文名称我国民事讼诉法合议制度现状年级 10级 学院管理学院 专业公共管理 学号 1 姓名 任课教师 成绩 2011年 12 月 01 日

我国民事合议制度之运行现状 【摘要】合议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审判制度,但由于受我国司法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我国合议制度一直在一种特殊的环境下“畸形发展”。本文以一个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为考察对象,深入剖析了现行合议制度运行中的种种积弊,并指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它的理性运行将有赖于一系列相关制度的配套。 【关键词】民事审判;合议制度;审判委员会;冲突与博弈 引言 什么是合议制?“合议制是独任制的对称,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具体案件进行集体审理、裁判或调解的组织形式。它是人民法院集体审判案件的最基本,适用最广泛的行之有效的审判组织”[1]。“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所谓集体是指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由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2]。“合议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合议制原则在审判组织上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合议庭,它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审判形式”[3]。上述合议制概念都表明了合议制在民事审判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合议制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审判组织形式,其运行状况直接关乎审判功能的发挥。因此,“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实现审与判的有机统一”,“建立法官依法判案责任制,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职责”[4],成为当前法院改革的重点。而对合议制现状的分析,是研究合议制改革的逻辑起点,只有对现行合议制的积弊有较为清醒的认识才能找准合议制改革的合理路径。在此,笔者以一个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为考察对象,仔细考究合议制的运行现状,以透视目前部分基层法院合议制的运行困境,从而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合议制度提供参考。 一、合议制度设置的离合与滞后 现行合议制运行机制中的许多做法是建国初期乃至解放前革命根据地法院做法的习惯性延续,加之受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制约,我国合议制度一直在特殊环境下“畸形”发展,主要表现在: 1.法律上滞后——合议庭审、判分离 合议制是我国法定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形式,我国的《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制度都对合议制度有较详细的规定,但对合议庭是否能够享有独立裁判的权利,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宪法》中确立的是法院独立审判权,并非合议庭和法官的独立审判权。相反,由于宪法的这种措辞,导致学界与实务界较为普遍的认识结论是:我国审判独立强调的是人民法院作为整体的独立,不承认审判组织和法官的

民事诉讼一审庭审流程(庭审笔录)

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庭审程序 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 第一部分: 书记员:原告入庭,被告入庭(书记员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 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5.关闭移动通信工具。)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请坐下,“××人民法院,今天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原告身份信息及代理权限。 原告: 审判长:请被告向法庭陈述相应内容(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 审判长: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上述当事人的手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法官×××、×××组成合议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由书记员×××担任

法庭记录。当事人如认为上述人员不能公正审理本案,可以提出理由申请他们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审判长:被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如当事人称不清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提出证据、申请调查、申请鉴定的权利; 2.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反诉的权利; 4.反对对方陈述与本案无关事实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6.有请求回避的权利,即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更换上述人员。 当事人必须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能够提交原件、原物的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或复制品; 2.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妨碍民事诉讼,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3.如实陈述事实,不得做虚假陈述; 4.双方当事人应围绕诉讼请求能否成立进行陈述。

合议庭功能及其在审判实务中的运作

合议庭功能及其在审判实务中的运作 一、设置合议庭的内在机理及其功能 (一)追求裁判事实基础客观化 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无疑应当以裁判基础的真实性为基本前提,裁判基础(对事实的认定)的真实程度越高,裁判的公正性也就越高。尽可能地克服法官在认定事实中的“意志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的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院裁判客观化,是设置合议庭制度的内在根据之一。因为在合议庭共同认定事实的情况下,每一个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的逻辑思维过程中,既包括有客观的、合理的成分,同时也必然含有法官的“意志性”和“创造性”。在许多情况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和客观成分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由于客观的东西更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因而在合议庭进行评议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客观成分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与此同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则相互“碰撞”,其结果必然是相互抵消各自的主观性,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 (二)抑制主观偏见,把握法律精神,统一适用法律 在已经认定的案件事实基础上,法官理解和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同对事实的认定一样,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主观性和创造性。不同的法官因其所受的教育程度、思想品德、思维方式、意识形态和潜在的好恶心理等个人因素不同,对同一法律条款都或存在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理解。凯尔瑞斯认为“先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既没有导向作用,司法判决最终仍然是基于法官的价值取向而作出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因法官不同而不同,法律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政治”。(注:王晨光:“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性与‘错案追究制’的误区”,载《法学》,1999年第3期。)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在分析个人特质对判决的影响后,甚至认为个人的经历、社会环境乃至潜在意识、预感、直觉等决定了其在判决中的倾向性,而这些因素都难以归入“理性思维”的范畴。美国大法官霍姆斯以实用主义为指导,指出了法律的不确定性,他强调“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而从来不是逻辑”。(注:刘全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1页。)可见,法官理解并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过程中,由于其个体因素和主观性,使得裁判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实行合议庭审判,依据多数法官的意见裁判,尽管不能完全排除理解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

在我国合议庭评议规则是什么

在我国合议庭评议规则是什么 题要 在我国合议庭评议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制作评议笔录,如果存在不同意见,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结束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一、在我国合议庭评议规则是什么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这一规定体现了庭审的民主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经过评议得出符合多数人意见的评议结果。特别是在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核实,以及是否构成犯罪,量刑的适用等方面,如果只听取个人意见或者仅凭长官意志所左右而不经过充分讨论,就会使案件得不到充分的评议,为形成错案埋下隐患,同时也失去了组成合议庭的意义。 ▲二、合议庭组成的人员是如何规定的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 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

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 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三、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评议是合议庭全体成员讨论和议决案件处理结 果的活动。中国刑事诉讼法决定,在法庭审理进行到被告人最后陈述以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然后合议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评议,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判决。评议秘密进行。合议庭成员不论是审判员或陪审员,在评议中均有同等权利。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应记入笔录。对重大或疑难案件,可在评议后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合议庭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中国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都规定,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独任制和合议制。在民事诉讼中,除第

浅析民事审判领域 谈话笔录的适用

一、谈话笔录的概念 民事审判领域谈话笔录,是法官在民事审判中对诉讼参与人谈话过程的文字记录,包括谈话时间、谈话地点、谈话人、被谈话人、谈话内容等几方面内容。就民事审判来说,谈话笔录的内容主要指向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民诉法明确规定的各种“法定笔录”之外的谈话笔录的大量适用,即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体现。因为谈话笔录往往是法官依职权主动采取的或调查案件事实或解决程序问题的一种工作方式,被谈话人基本上处于被动的角色,缺少辩论主义的调整机制。这一工作方式的基本特点是程序性弱、随意性强,程序对权力的限制被削弱了,被谈话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亦被相当程度的弱化。虽然理论和实务界的研究较少涉及此问题,但是由于谈话笔录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普遍适用性,且可能造成程序的恣意和实体的非公正,所以对谈话笔录的探讨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二、谈话笔录的性质 (一)从谈话人的角度来说,谈话笔录实质上是民事审判权的延伸或表现,因为谈话人一方总是行使民事审判权的法官,且谈话始终围绕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内容展开。可以说,谈话笔录的产生(或说谈话的发生)是民事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结果,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

(二)从被谈话人的角度来说,谈话笔录是一种被谈话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广义上的被谈话人陈述包括被谈话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的陈述、关于案件性质和法律问题的陈述;狭义上的被谈话人陈述,是指被谈话人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包括被谈话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就本文来说,笔者讨论的范围为广义上的被谈话人陈述。 三、民事诉讼法对相关笔录的规定 (一)现行民诉法及相关法规对于谈话笔录没有明文规定,笔者通过梳理,认为有以下几种: 1、合议庭笔录: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2、勘验笔录:民诉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3、调解笔录:民诉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

合议制度

民事诉诉讼案件中的合议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他是与独任制相对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是指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制度。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不同的审级,合议庭的组成具有不同的要求。下面我们先说下各审级合议庭的组织形式。 一、第一审合议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同时,第二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简单案件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也就是所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外,其余民事案件的审理都适用合议制。合议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1、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中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审判员的权利相同。在组成合议庭是既可以是两名审判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也可以是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2、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第二审合议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 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从本条法律可看出第二审合议庭只能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而人民陪审员不能组成合议庭。 这与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是不同的,他与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共同点在于组成人数都是单数。 三、再审合议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也就是说再审合议庭的组成完全取决

民事诉讼法戴鹏讲义要点

https://www.360docs.net/doc/ef8313362.html,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考点精讲讲义
编讲: 戴鹏老师
第一讲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 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1、和解: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 2、调解:由第三人(调解组织)就纠纷对双方当时人进行调停、说和,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予以裁断的行为。 4、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1、基本法——法律地位; 3、程序法——内容; 2、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4、公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凡是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讲
一、诉的要素
诉的基本理论
1、当事人 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考点区分 诉讼标的物: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 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 真题示例 (2011年卷三37题)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 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 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 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 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 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 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诉的分类
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 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 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 和不作为) 。 3、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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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对于合议制度的充实,完善是否有促进作用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对于合议制度的充实,完善是否有促进作用 篇一:公开合议庭意见的现实可能性 公开合议庭意见的现实可能性 现今,在判决书上载明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是时下一些法院已经推行或即将推行的一项改革。但是,这却是与我国现行的“评议秘密原则”相背离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但是笔录是不进行对外公开的,这样民众就无法了解审判人员每个人的真实意思。 众所周知,我国的审判人员包括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虽说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但也难以保证陪审员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往往会导致陪而不审,使之流于形式。这也是合议庭评议案件秘密进行的缺点之一。比如说在一些基层法院中,审判人员缺失,为了更快的结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成本,只是法官一人独自断案。如果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那么就要求每一位

陪审人员都必须吃透案情,从而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性。 其次,合议庭评议案件秘密进行不利于法官的独立性。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法官对法院领导、审判长等马首是瞻,对他们的意见言听计从,这就使得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缺乏独立性,使得司法腐败分子获得了渔利的机会。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有利于实现法官的独立性和司法民主性。法官独立能够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为公正判案提供必要的前提。每个审判人员都必定会竭尽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最公正的 判决。 公开判决理由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世界文明各国的法律大都要求公开审判理由。欧洲委员会层反复声明,判决没有载明理由可能表明侵犯了公平、公正审理之保障。因此,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是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我国民诉法发展的趋向。基于我国的国情,我们应该逐步推行这一改革。 首先,评议秘密原则应该只限定在评议过程中,法官的个别意见应当公开。通过对评议过程的保密,确保法官不受干扰、毫无顾虑的进行讨论,但这与结果的公开并不是矛盾的。 其次,要将法官的不同意见放在判决书的附录。这种做法避免了与判决书正文的直面冲突,既保证了判决书的权威性,又体现了审判的公开性。 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完美的,都有其局限性。我们要权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2012年4月27日 开庭地点: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施南、审判员钟杏萍、陈晓芬,书记员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刘海、原告代理人于文欢、被告吴国,被告代理人张延平,第三人陈英,第三人代理人钟伟梅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核对身份>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讲一下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被告,讲一下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 审:被告代理人姓名,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书为准。 审:第三人,讲一下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姓名? 第三人: 审:第三人代理人姓名,身份及代理权限? 第三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书为准。 审判长:原告是否在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

原告:收到。 审判长:你对今天到庭的被告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是否在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 被告:收到。 审判长:你对今天到庭的原告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在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 第三人:收到。 审判长:你对今天到庭的原被告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第三人:无异议。 审判长:参加今天诉讼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宣布开庭】 审: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刘海与被告新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第三人环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审: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施南、钟杏萍、陈晓芬组成,施南担任审判决长,书记员陈敏粤担任记录。 现在宣布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2)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 (3)当事人有权提供人、证物; (4)有权进行辩论; (5)有权自行和解; (6)有权请求调解; (7)有权提起上诉;

合议制度基本功能评析

合议制度基本功能评析 作者:汤火箭更新时间:2005-12-23 [摘要] 合议制度在实现诉讼民主化、抑制司法专横、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判决的公正合理和公民才智的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与独任制相比,合议制耗费的诉讼资源较多,司法效率较低;合议庭成员的个人责任感容易降低,冒险倾向增强,可能影响审判质量。为克服合议制的负向功能,应逐步降低合议制度的运用范围,并注意挑选高素质、有责任感的合议成员,更重要的是完善相关机制,对不负责任者加以约束。 [关键词]合议;独任制;功能;民主 Abstract: collegiate system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realizing the democratization of litigation, suppressing corruption, promoting the justice of judgment and improving the talent of people. However it has the problems of costing more litigation resources, low efficiency, degradation of members’sense of responsibility and inclination of adventurism, which could affect the quality of trial. To curb the negative function of the collegiate system, we should reduce its application scope, select excellent members with high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and the most important, modify the relevant mechanisms to restrain those who abuse this system. Key words: collegiate system, function, democratic 考察法制史不难发现,自近代以来,司法审判领域的一个重要现象是合议审判广泛适用于各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成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目前大多数国家在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确立了合议审判原则,对合议庭成员的选拔、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审判活动、评议和表决规则等加以规定,构成了较完整的合议制度。 我国诉讼法明文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均应组成合议庭独立审理。[①]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合议制的运作常偏离立法本意,出现了合议庭合而不议、合议庭受内外因素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剖析与完善建议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剖析与完善建议 汤丽莉 合议制度是法院实行集体审判的制度,其核心是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实体的公正性。因此,合议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可见,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以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例外。 一、合议制度的内在机理及其功能 (一)追求裁判事实的客观化 对诉讼案件的裁判,就是法官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即以法律为大前提,事实为小前提,依照三段论的推理方法获得结论。其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进行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对事实认定的真实程度越高,裁判的公正性也就越高。由于诉讼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均是法官无法干预的过去事实或行为,法官只能凭借对当事人陈述和其提供证据的逻辑推理,对事实进行判断。这种间接性的判断包含有法官的主观推理或推测,有时甚至是一种臆测,因此,其判断结果具有不完全性、意志性和创造性的特点。

尽可能地克服法官在认定事实中的“意志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揭示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院裁判客观化,是设置合议制度的内在根据之一。因为在合议庭共同认定事实的情况下,每一个法官在认定事实的逻辑思维过程中,既包括有客观的、合理的成份,同时也必然含有法官的“意志性”和“创造性”。在许多情况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成份和客观成份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由于客观的东西更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因而在合议庭进行评议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包含的客观成份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与此同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主观成份则相互“碰撞”,因为主观的东西更具有个人属性,其结果必然是相互抵消各自的主观性,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① (二)保证适用法律的统一化 在对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进行裁判时,同对事实的认定一样,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也会带有主观性和创造性。不同的法官对同一法律条款可能存在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理解,从而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同。当审理的案件没有能够适用的法律,而必须依据法律精神进行裁判时,这种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就更加明显。这就会导致出现同种情况不同处理的结果,有悖于法律的公平价值。实行合议制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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