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企业近年来发生的客户信息泄露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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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信息泄漏相关案例

1、2010年12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中国移动、中国联通3名员工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3名被告人2年零2个月至2年零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2008年6月间,被告人吴某利用其担任中国联通北京市三区分公司广安门外分局商务客户代表的职务之便,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非法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人民币41800元。2008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唐某利用其担任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网络运行维护部监控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人民币2万元。2007年4月至2008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亦庄区域中心中级坐席维护的职务之便,调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后非法提供给他人。

2、2011年8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刘红波等23人非法倒卖公民信息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以非法获悉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刘红波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年至六个月且适用缓刑

不等。7名涉案电信“内鬼”中最高被判刑二年二个月,3人被适用缓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12月案发期间,被告人谢某、黄某等7人作为电信单位工作人员,或者经电信单位授权直接从事电信相关业务的人员,利用电信单位服务平台,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被告人刘海亮、路宽等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黄某、周某系派遣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10086客户服务中心职员,先后多次将本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机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其中,黄某利用2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据法院认定,被告人谢某、黄某等作为电信单位工作人员,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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