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分析与实践要求
论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_以两案为例_王克稳

论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以两案为例王克稳(苏州大学法学院暨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江苏苏州215006 教授) 摘 要:在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中,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我国司法解释赋予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以原告资格,但如何理解与认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纷争。
值《行政诉讼法》酝酿修改之际,对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内涵、决定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及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认定等问题重新进行梳理与分析,具有实际意义。
关键词:起诉人;原告资格;法律上利害关系;合法权益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13)01-038-08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除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外,①还包括受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人。
②但与相对人具有当然原告资格有所不同的是,并非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具有当然的原告资格,因此,哪些利害关系人具有原告资格即成为我国行政诉讼中一个极具争议的老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出台前,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在立法及司法上是不明确的,在这一解释通过之后,“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成为判断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依据,但什么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决定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是什么?司法如何审查和认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等等问题仍没有完全解决。
值《行政诉讼法》酝酿修改之际,本文拟结合两案例对此进行理论上的重新分析与梳理。
一、案情简介案1:江苏省滨海县八滩镇八滩村五组村民沈育双于1992年在八滩镇5008公路八滩段新街道南侧建造门市房两间,1999年8月8日,沈育双与陈德兵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以上房屋以132 600元的价格出卖给陈德兵,并收取了卖房款;1999年9月2日,沈育双向刘正权借款5万元,在借款据上沈育双注明自愿将以上房屋作抵押,借款到期后沈育双未还款并外出搞工程,即将上述房屋交刘正权居住,刘正权于2000年3月进住该房。
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益 维护 到公 民宪 法性权 利捍 卫 , 一共 提起 二十 余起 公益 案件 , 结
人就 陔法 规 定的事 项提 起 诉 讼。 后在 l7 随 93年最 高法 院进 一步
果 都是 败 多胜少 。这就 足我 国 当前 司法 实践 中行 政 公益 诉 讼现 对起 诉 资格 的放 宽加 以确 认 。 高法 院认 为 , 能简单 地 因为 许 最 不 状 的缩 影 。 不难 看 山, 着我 国经 济 、 会 的进 步与 发展 , 民的 随 社 公 多人 都遭 受 了同一 种损 害 , 否定 受害人 1 就 } 某一 人的诉 讼 资格 ;
院 不予 受理 。 的 行政裁 定 书 。 ”
美 国足现代 行政 公益诉 讼制度 比较 健全 的国 家. 其行政 公益
以上 两个 案例 , 院一 个 以原告 符合主 体 资格为 由驳 回诉 诉讼 主要表 ± 为在 判例 基础 上 发展起 来 的所谓 “ 人检 察总 长” 法 见 私 讼, 一个 以 属于 受案 范 围为 由不 予受理 。中 国公益 诉讼 创始 人 理 沦。0 种理 论在联 郯法 规 中得到 了极 ̄-j 这 zf 体现 , f' t , 如清 洁 空气 丘 建东 , l 9 年 的“ 从 96 一块二 官 司” 至今 的十三 年 来, 消 费者 权 法所创 设 的公 民诉 讼条款 , 定任 何人 都可 以 自己的名义对 任何 从 规
的节 目也 带有 色情 性质 。 化馆 对 该公 司的 行为 不闻 不 问, 文 当地 讼 法 >若干 问题的 解释》 原 告资格 问题作 了从 宽解释 , 对 只要 某 许 多市 民对此 深表 不满 。 该市居 民阎正 学 , 因看不 惯这 种 侵害 未 个 行政 行为对 某个 人或 组织 的权利 义务产 生 了实际影 响 , 则 原 成年 人合 法权 益 的行 为 , 求文 化局 制止 这种 行 为 。 要 在遭 到文 化 局拒 绝后 , 向法 院提 起 了行 政诉 讼 。 院 以阎正学 的 孩子 的利 益 法
浅论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2原 告 资 格 的 确 认
行 政 诉讼 的原告 是认 为行政 主体 及其 工作 人 员的具体 行政行 为侵 犯 其合法权益 , 而依 法以 自己的 名义 向法院 起 诉的 公民 、 法人 或其 他 组 织。有关原告 资格的具 体标准 , 是在保 护合法权 益和制止 滥用诉权 两个 对 立 目的和原 则相互 作用下 形成 的 。判定 行政 诉讼 的标 准应 该有 以下
治权利 、 受教育权和劳动权等则不受行政诉讼 的救济 和保 障 。 现有的原告资格的设定 已不适应 变化 了的 现实 , 以立足于 我 国现 所 实, 结合国外经验 , 出如下建议 : 提 ( )扩大合法权益范围 , 1 将公民政 治权力和 自由纳入 行政诉讼范围 公民政治权利和 自由属于公 法关 系而不 是 私法 关系 , 由此 引起 的争 议应纳入行政 诉讼领域。公民政治权力和 自由在现代 民主 国家是公 民享 有民主 、 参与国家生活的重要 权利 。以后 , 着 经济 的发展 , 随 民主 和法 治 建设的加强 , 公民对民主权利和 自由的要求 将大 大坚 强 , 以 , 国应 考 所 我 虑将公民政治权利和 自由纳入行政诉讼范 围。
( )确立检察院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告资格 2 公共利益与私人 利益 相比 较 , 少为 公民 、 较 法人 或 者其 他 组织 所 关 心 , 上诉讼为保 证公正 , 加 从程序 来看 , 比较 费时 、 费钱 , 私人 不愿 意为 此 投入太 多、 的精力 , 尤其是在 公共意识较弱 的中国 , 公民 、 人或者其他组 法 织对公共利益涕泣行 政诉讼的可能性就更小 , 在这种 情况下 , 如果 不确 立 检 察院对公共 利益具 有原告 资格 , 则行政 机关行 政 行为 对公 共利 益的损 害将缺乏 来自法院的监督。需要 指 出的是 , 里建 议确 立检 察机 关的原 这 告 资格 , 仅针对公 共利益而言 , 包括 私人 利益 。因为诉 权是 一种 权利 , 不 当事人 可以行使 , 也可 以放弃 , 不宜 由检察 院代 替私人作 出决定。对于现 实生活 中存在 的公民 、 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敢告 、 不愿告 、 不知告 的情况 , 检 察院只能给其 帮助 , 不宜 自己提起 行政 诉讼。 为保 障原告 资格 的司法运 作及 其完 善 , 我们 还必 须要 保持 司法 的相 对独立及做好法官的选任工作 。随着我 国社会主 义民主政 治和法 制的不 断健全 ,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将 更加 完善 , 必将 为我 国的社会主 义建设 做 出更大的贡献 。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初探

果政府滥用权 力或未尽善 良保管人的义务 , 或损害受托人的 利 益或 不 公平 地 对 待 多数 受 益 人 , 民 可以 主 张权 利 , 求 公 请
政 府 履 行 受托 人 的 义 务 ,为 全 体 公 民保 护 公共 财 产 。
诉讼”时期。《 若干解释》第 1 条第 6项规定 :“ 对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此属于人 , 民法院的受案范 围, 但实际上是对原告资格的一种规定 。确 定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条件之 只要被 诉行政行为 对起诉人产生了实际影响即足够。 其次 , 该解释第 1 条规定 2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原告 资格 利 害关系 公共利益 第一阶段, 即从 19 年开始历时十年的 “ 90 直接利害关系
图 有 行前 较、 失的 ,。 全 数 当 诉多 以目终一 政 诉 政议 大众 败问公 国 起 益 都瞩 告之 公 讼 公论 案所 而题民 益是 讼
公益诉讼案件 屡诉屡败 , 是原告无理还是法院错判? 当然都不 是 。 出在起诉人不符合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 问题 且对公民提起公益诉讼没有规定 , 所以法院判其败诉于法有 据。这些行政公益诉讼案例 ,都反映一个问题 ,即谁有权或 有资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 定妨 碍 了行政 公益 诉讼 制 度 的 建立 , 而 引 行 政 公益 诉 讼 从 的原 告 资 格 的 问题 。 1 确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的理论学说
Ⅸ 若干解释》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问题作了从宽解释,“ 法律 上的利 害关系就不再解释为权利义务的增减 、 得失 , 只要某 个行政行为对某个人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 , 原 则上该个人或组织就具有了原告资格。 ”
综上可以看出, 行政诉讼的原告确立标准 已经从 “ 直接 利害关系人 ” 过渡到 “ 相关利害关系人” 即凡是受到行政行 , 为影响的人 , 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 但总体来 说我国对行政诉 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及确立标准还是相当严格的 。 虽然我国行 政诉讼制度在此方面 已取得很大的进步, 但仍然没有达到行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确认研究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确认研究作者:冯会波刘振芳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10期摘要: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断原告资格的依据是原告须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偏差。
现行《行政诉讼法》经过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诸多缺陷已经显露出来,不利于推动行政法治建设和保护公民利益,应予进行修改,从这一问题入手,希冀对大家理解原告资格问题有所裨益。
关键词: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利害关系;利益关系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15-02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原告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不服时,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就相关争议做出裁决的一系列活动或制度[1]588。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设定和调整,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参加人、参与人之间以及行政诉讼当事人、其他参加人、参与人之间,未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所形成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行政诉讼法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无论是作为诉讼主导和指挥官的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它们进行起诉、受理、答辩、开庭、审理、裁判这些诉讼行为,以及期间各方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展开,均为一种诉讼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而诉讼行为与诉讼行政导致的后果是法院裁判中对实体权利的确定。
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它们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批,以保护自己在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探析

铁 道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校 学报
J u a f i a oie C l g o r lo l y P l ol e n Ra w c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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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 学者 们对原 告 资格 的概 念 与基 本 内涵在 理 解
上存 在争议 , 中 占主流 地 位 的 是 “ 件 说 ” 其 主 其 条 ,
要观 点有 , 原告 资格 是 个 人 或 组 织 保 护 自己合 法 “
权益所应具备的条件”2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 _ 。“ 』 是
指某一 公 民或组织 充 当行 政诉 讼原 告所应 具备 的条 件 ” 。“ 政 诉 讼 原告 资 格 是 指 符合 法 律 规定 的 ] 行 条 件 , 据法律 的规定 , 够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行政诉 根 能 讼 的资格 ”4( 。“ _ ¨ 行政 诉 讼 原告 资格 是 指公 民 、
( ) 政诉讼 原 告与起 诉人 一 行
益 。原告资格的另一个作用是确定 司法 审查 的范
围, 即法 院是 否享 有 审 判某 一 司 法争 端 的权 力 。原 告 资格 与起诉 人实体 诉讼请 求 的是非 曲直没 有直接
关 系 。 在我 国 , 政诉 讼 法并 未对 原告 资格 作 出明确 行
行政诉 讼原告 资格 探析
王 灿 辉
( 州大学 法学 院,河 南 郑 州 4 0 5 ) 郑 502
摘
要: 行政 诉讼 的原告 资格认 定 , 是公 民合 法权 益遭 受公权 力侵 害时 , 能否 启动 司法救 济程序 的关键 。
深刻 理解 原告 资格 的 内涵与 本质 , 正确厘 定其 与相 关概 念 的界 限 , 而结合社 会发展 的现 实需要 和原 告资格 进 的时代发展 趋 势 , 把握 原告 资格认 定的核 心要 素 , 方能有 效保 障行 政诉讼 原 告的合 法权 益。
浅谈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
浅谈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摘要]加强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特别是对原告资格的研究,其意义不仅止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还将对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完善产生重大影响,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更是大有裨益。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合理构建现阶段,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行政法治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和地区已经普遍建立,在我国目前还未有正式被立法者所承认,但是在理论界已有诸多论述,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已是学界共识。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机制,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究竟有谁可以提起诉讼,也就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
一、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内涵(一)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基本概念当前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此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而原告资格是引发行政公益诉讼的关键,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决定着诉讼是否得以进行。
虽然起诉人具备了原告资格法院不一定受理其起诉,但原告资格是最重要的起诉条件,它实质上决定了行政诉讼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程度。
对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学者们的理解各不相同。
罗豪才教授认为:“原告资格是指个人或组织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应具备的条件。
” ①张树义教授这样认为:“原告资格是指某一公民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
”②还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具有独立承担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引起受案范围内行政争议的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③。
虽然学者们对原告资格理解的角度与侧重点不一,但有一点是达成共识的,即原告资格意味着行政诉讼的起诉人可以成为原告的限制条件。
所以笔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指的是公民可以成为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条件的限制。
(二)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意义1.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可以弥补国家行政管理的漏洞。
现代社会,政府管理的公共事务越来越专业化、复杂化、社会化和流动化,这使得有限的政府对无限复杂多变的社会进行管理时不可能面面俱到,总是有疏漏之处的。
试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
第1章行政公益诉讼及其原告资格1.1行政公益诉讼的概述1.1.1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点公益即公共利益,世界上最早出现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且由特定的人将侵害公共利益的主体提起诉讼的是罗马的程式诉讼法。
目前我国对公共利益的法律救济制度尚不完善,单就行政公益诉讼而言,在我国司法界尚没有一个统一权威的释义。
我认为,所谓行政公益诉讼即由特定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且已造成对公共利益的实际损害的或有实际的损害危险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与传统的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公益诉讼有以下非常鲜明的特点:(1)行政公益诉讼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是最大程度上对公共利益免遭行政违法行为的司法救济手段;而在非一般行政诉讼中通常只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间可能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被诉的违法的行政行为须是已对公共利益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或有实际损害的危险。
1.1.2我国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兴诉讼形式,我国学术理论各界都曾对其有过大大小小探究,更是有不少学者呼吁我国应尽快构建科学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将行政主体告上法庭的案件更是屡见不鲜,但就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而言,我国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没有认可。
尤其是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认定更是一纸空白,即对于某些特定的主体能否取得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既没有明确的禁止,又没有任何的法律支持。
笔者在这里认为,构建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制度是构建整个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中之重,是最基础最关键的一步。
因此,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及其原告资格认定制度的构建应尽快提到日程上来。
1.1.3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困境时下,行政公益诉讼之所以能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理论的探究中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不仅仅是因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其本身的先进性和科学性;还因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我国司法体系的建立健全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且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在司法实践中有非常高的可行性,既能解决实际问题又能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也顺应国际社会诉讼法律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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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鲞■—圜匿圈—■灌论行职公盖砺讼庶告毫豫凌馏李复兴摘要现阶段,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行政法治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和地区已经普遍建立,在我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是在理论界已有诸多论述,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已是学界共识。
但这些探讨,几乎都是力图建立一套类似于西方法治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尤其是在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上,采取了以检察机关为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辅的原则。
但我认为现有的理论探讨在学理层面相当充分,在实践层面由于对中国的具体国情重视不够,缺乏可超作性。
笔者现就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3J-02一、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之现状从两个案例谈一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现状:案例一:2002年浙江省台州市一家娱乐公司承包了该市椒江区文化馆,并在门口招贴带有色情内容的广告,同时馆内表演的节目也带有色情性质。
文化馆对该公司的行为不闻不问,当地许多市民对此深表不满。
该市居民阎正学,因看不惯这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文化局制止这种行为。
在遭到文化局拒绝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以阎正学的孩子的利益没有受到实际影响为由,驳回起诉。
案例二:2006年4月3日,湖南省常宁市农民蒋石林,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该市财政局告上了法庭,以“财政局超预算、超编制购买豪华轿车”为由,要求法院认定该市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辆小轿车的行为违法,并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
4月10日,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了“起诉人蒋石林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法院不予受理。
”的行政裁定书。
以上两个案例,法院一个以原告不符合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诉讼,一个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研究
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研究摘要: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无标准阶段、法律规定标准阶段、合法权益标准阶段以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阶段。
现阶段所采取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由三个要素构成:利益、被诉行政行为及因果关系。
从历史性的角度考察,原告资格认定标准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内在关系、内涵及外延并非是既定不变的,从权利保障的角度讲,它们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丰富。
关键词:原告资格;认定标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概念、功能及与受案范围的关系(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概念界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它所解决的问题是究竟拥有何种利益的主体、与被诉行政行为具备何种关联才具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和能力。
西方权威法律书籍《布莱克法律大辞典》把原告资格定义为:某人在司法行政争端中所享有的将该争端诉诸司法程序的足够的利益。
其中心课题是确定司法争端对起诉人的影响是否充分,从而使起诉人成为本案诉讼的正当原告。
[1]该定义被大部分国家采纳,并经过本地化的改良。
如我国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2]从起诉人的角度讲,它要回答的问题是,行政争端对于起诉人的影响是否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起诉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适格原告。
从法院角度讲,其作用是确定司法审查的界限与范围,即法院是否拥有对于某一项争端进行裁判的权力。
(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设置的功能一个国家的原告资格制度,往往是利益博弈和价值衡量的结果,行政诉讼也不例外。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其本质上来讲是平衡行政权与审判权、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关系的结果,其背后隐藏着权利保障、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以及防止滥诉等多重价值。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设置,其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筛选功能。
从根源上讲,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设置,其本质目的是从牵涉的多重利益中,选择愿意保护的利益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