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团主义视域中的政党与公民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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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还是法团主义?——经济社团兴起与国家和社会关系转型研究述评

市民社会还是法团主义?——经济社团兴起与国家和社会关系转型研究述评
广 东社会科 学
2 1 年 第 5期 01
市 民社 会 还是 法 团主 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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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社 团兴 起 与 国家 和社 会关 系转 型研 究 述 评
孙沛东
[ 提 要 ]关于转型期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存在市民社会和法团主义两个争鸣的范式,前者强调
独立于 国家的社会 具有相对 的 自主性 ;后者强调 国家 自上而下对社会 的控 制和参 与。本 文以改革 开放




在 中 国从 计划经 济 向市场 经济转 型过程 中 ,随着非 公有 制经 济 的崛起 以及 国家管 制的 日渐放 松 ,经济 领域发 生 了显著 的组织 制度 变迁 ,其 中一个 引人注 目的现象是 在政府 和企 业之 间涌 现 出
数量 众 多的行业 协会 和商会 。这些经 济社 团的兴 起 是 国家 与社 会 双方 共 同推 性分 化 ,国家越 来越难 以依 靠传 统 的行 政命 令和组 织手 段实 施对社 会 的控 制 ,需要创 造 出新 的 、替代 性 的控制机 制 ;另一方 面 ,随着非 公经 济发展 而 日益壮 大 的经 济精英
也需 要成立 新 的组织 以维护他 们 的共 同利益 。 经济社 团 的兴 起重 构 了国家 、市场 和社会 之 间 的三角 关 系 ,引起 了 国内外 学 者 的极 大关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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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发 起建 立 的 ,创造 出 了一个 独立 于 国家 甚 至制 衡 国家 的 自治领 域 。本文 以行 业协 会 和商 会等 经 济社 团 为例 ,考察 市 民社 会 和法 团 主义两 个 范式 的含 义 、支持 的经验 证据 及存 在 的 限制 ,在 此 基 础 上 指 出今后 研究 需要 注 意 的问题 。

法团主义.

法团主义.

国家通过社团的利益聚合功能将分化的利益“组织”进行体 制可控制的轨道,也就是把公民团体吸纳到国家体制内,国 家承认和保护他们的代表性地位和联系渠道。以便使决策过 程有序吸收所有团体的需求,将社会冲突降低到不损害秩序 的限度。这样,政府就不会面对多个权威的局面。总之,国 家和社会是通过非竞争的、垄断性的沟通渠道和国家保持常 规联系。
反映了三类不同的国家和社会关系结构。
权威型主要特征: 第一,国家准许利益中介组织存在,反过来,它们 也准许国家的行动,否则社会行动者的经济自由受 到限制。 第二,合作系统内各组织在价值和目标方面存在有 限度的一致,国家控制的存在可以很大程度上改变 经济和社会秩序。 第三,合作结构建立为的是尽可能保证国家的控制 权。
法团主义就是要建立一个稳定的、良好控制的、具有广泛联 合能力的体制,让社会从广泛激烈的团体冲突中解脱出来, 从而避免社会冲突造成的社会分裂。从而把相互竞争的利益 集团“再组织”起来,以便有效地传递到权力中心。社团组 织通过自我控制和限制数量,来分层协调和自我约束,达到 相互包容合法的利益组织,从而,限制代表渠道,同时提高 唯一代表团体的权威性,安排被认可的组织进入政府机构, 取得代表其领域合法权团主义思想是在70年代未由斯密特(Schmitter)系统 概括而成。主要代表有雷姆布拉什(Lehmbruch)、考森 ( Cawson ) 、 威 廉 姆 森 ( Williamson ) 、 肖 尔 廷 (Scholten)、古德泽(Goldthorpe)等
3、法团主义的思想来源
第二,对国家看法上,法团主义强调国家中心
社会中心:
国家体制或政府没有自主性或独立性,只是提供了一个社 会团体的竞争场所。在社会竞争中获胜的团体力量,便成 为支配政府政策的意向来源。

《法团主义》读书笔记

《法团主义》读书笔记

《法团主义》读书笔记张静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1998年7月第1版现代社会的决策变得越来越困难,它比过去需要更多的专业经验、特别信息、专门技术知识和不同意见的合作参与,这显然不是任何一个组织或单凭国家自己就能承担的,它需要社会各方面对公共事务承担责任,需要既代表“公”利,又代表“私”利的组织共同参与决策过程。

(28)如此说来,有理由把法团主义理解为一种关于社会结构性冲突及秩序的学说,具体而言,它关注的核心问题是,社会不同利益如何得到有序的集中、传输、协调和组织,并用各方同意的方式进入体制,以便使决策过程有序吸收社会需求,将社会冲突降低到不损害秩序的限度。

法团主义安排建立在这样的假定之上:在多元主义政制下,自由竞争导致了利益团体权力的不均衡,一部分团体有反映利益的优先渠道,而其他团体没有,这种参与机会的不平等反映了不同团体动员和行动能力的差异,因而对于某些团体是不公平的,它可能将一部分利益排除在社会整合之外,这个缺陷需要通过体制安排来解决。

(29)从这种历史变迁的角度看,斯密特指出,社会多元主义一般被发现与这样的政治制度相联系;它是相对自治的,有多个地方单位,有开放的、竞争的选举过程和政党,有多种变化的意识形态,有着主动的政治文化传统;国家法团主义则同中央科层协调的政治体系相联系,它通常有取得支配性地位的政党,行政权威有意识形态统一的传统,它通过特别渠道招募成员,其政治文化的基础是阶级或种族,并伴随有对地方主义的严厉抑制。

(32)法团主义的一个潜在观点是,利益合作机制的发展和国家角色的发展是同步的,而且它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即在不同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上,协调社会利益的政治结构是有差别的,而当代发达社会政制的主要变化,是参与机制朝向制度化的发展方向。

(33)权力是“实施法律的权力”,它是普遍主义的、抽象的,而不是一种特权维护自已地位的手段,即使是国家也不能例外。

(36)不同于自由主义把国家权力看成压制的主要来源,法团主义假定国家是一个公正的中间人角色,社会团体与国家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可以避免团体中间的强制,因为所有的社会团体都能被体制包容进去。

市民社会还是法团主义?——经济社团兴起与国家和社会关系转型研究述评

市民社会还是法团主义?——经济社团兴起与国家和社会关系转型研究述评

市民社会还是法团主义?——经济社团兴起与国家和社会关系转型研究述评孙沛东【摘要】关于转型期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存在市民社会和法团主义两个争鸣的范式,前者强调独立于国家的社会具有相对的自主性;后者强调国家自上而下对社会的控制和参与.本文以改革开放过程中兴起的经济社团为例,回顾和评述了两种范式的含义、支持的经验证据及挑战性反例,在此基础上指出今后研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期刊名称】《广东社会科学》【年(卷),期】2011(000)005【总页数】7页(P218-224)【关键词】市民社会;法团主义;经济社团【作者】孙沛东【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上海2016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C912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崛起以及国家管制的日渐放松,经济领域发生了显著的组织制度变迁,其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涌现出数量众多的行业协会和商会。

这些经济社团的兴起是国家与社会双方共同推动的结果:一方面,随着国家与社会的结构性分化,国家越来越难以依靠传统的行政命令和组织手段实施对社会的控制,需要创造出新的、替代性的控制机制;另一方面,随着非公经济发展而日益壮大的经济精英也需要成立新的组织以维护他们的共同利益。

经济社团的兴起重构了国家、市场和社会之间的三角关系,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极大关注,他们试图通过对行业协会和商会的研究考察中国的市场改革带来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

学者关注的问题有:中国的行业协会是由谁发起组建的?它们与国家是什么样的关系,它们形成了一个独立于国家之外的自治领域,还是被整合进国家决策结构之中?它们在多大程度上代言会员企业的利益,还是成为政府控制社会的工具?对于上述问题学者答案不尽一致,大体上可归为法团主义和市民社会两种相互争鸣的范式:前者强调中国的经济社团是由国家自上而下发起建立的,并被整合进国家的决策体制之中,成为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后者认为经济社团是由企业自下而上发起建立的,创造出了一个独立于国家甚至制衡国家的自治领域。

第三域进展型国家和法团主义摘录

第三域进展型国家和法团主义摘录

一、黄宗智(1991):“第三域”黄宗智从历史学的角度分析了中国国家—社会关系。

他的文章从分析哈贝玛斯1989年《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资产阶级社会类别的一个探讨》开始,第一引用了哈氏关于公共领域的概念及其两种用法:用于说明资产阶级社会的公共领域和作为市民社会延伸版本的公共领域。

在说明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关系时候,哈指出国家和市民社会彼此渗透。

从民主的角度看,不仅公共领域生活的扩张极为关键,市民力量对抗国家所产生的力量也极为重要。

从这两种增进民主进展的基础上,哈将其称之为“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the public sphere of civil society)(Huang, 1991: 321)。

在此基础上,黄提出了“第三域”的概念(The third realm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并运用他的清朝社会史研究验证他的假设。

“第三域”受到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双重阻碍,如子代受到父亲和母亲——而不是仅仅其中一个——的双重制约(Huang, 1993: 225)。

黄以为:在清朝提供给官府的诉讼大多在诉状呈上以后和庭审之前了结,其方式是通过正式司法制度与非正式司法制度的互动,这种特殊的解决诉讼的方式,能够被看成是国家与民间社会的制度性对话:县官对诉状的公布批拟,其潜在的意见直接阻碍纠纷的调解,这种结果既不同于正式的官庭裁判,也不同于民间的非正式和解,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某种妥协和折衷,反映了国家律令与民间规约的共契共生关系。

黄以为:用“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概念来明白得中国社会时已预设着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这种对立是从西方近代思想史上抽象出来的理念,拿这种“入口货”来明白得中国是不适当的,应当超越“国家/社会”的二元模式,而采纳“国家/第三域/社会”的三元模式。

7239284_法团主义视角下“枢纽型”社会组织解析

7239284_法团主义视角下“枢纽型”社会组织解析

第16卷第1期天津行政学院学报V 0I .16,N 0.12014年1月J O U R N A LO FT I A N J I NA D M I N I S T R A T I O NI N S T I T U T EJ a n .2014收稿日期:2013-10-20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政治分析”(09C Z Z 014)。

作者简介:郭道久(1976-),男,湖北宜昌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董碧莹(1990-),女,北京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硕士生。

法团主义视角下“枢纽型”社会组织解析郭道久,董碧莹(南开大学,天津 300071) 摘 要:“枢纽型”社会组织是北京等地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出现的新事物,它在组织的建立、结构、运作等方面都体现出较明显的法团主义特征。

在法团主义路径下,“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发展将成为破解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挖掘其社会管理和服务潜能,进而促成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的重要探索。

“枢纽型”社会组织也需要解决好垄断、行政化等问题,提高自身能力和公信力,真正扮演好以社会组织管理社会组织的角色。

关键词:“枢纽型”社会组织;法团主义;国家;社会中图分类号:D 6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4)01-0049-07 近几十年中国改革进程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全能主义政治模式逐渐消解,包揽一切的政府逐步转向有限政府。

在此过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也发生着变化,各种社会力量获得发展空间并展示其活力。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完全消失,当前中国社会也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大社会”:国家仍然是强而有效的,社会在一定领域获得发展空间,但仍然受到来自国家的某些特定形式的控制。

近年来,国家与社会的这种特殊关系在各地大力推动的“枢纽型”社会组织中体现得比较明显。

本文以法团主义为视角,对北京市“枢纽型”社会组织中蕴含的特殊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予以解析。

政党与社团——精选推荐

第五章政党与社团一、国家与社会:政府与非政府从广义而言,市民社会是指一个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内的一种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广阔领域,它由相对独立而存在的各种各样的组织和团体所构成,这些组织和团体包括政党组织、家庭组织、宗教团体、工会、商会、学会、学校团体、社区和村社组织、各种娱乐组织和俱乐部、各种联合会和互助协会等等。

市民社会是在国家权力体系外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治社会,以其“独立性”和“制度化”为特点;它按照不同的组织方式和行为规范将单个的个人组织在不同的“次级社会共同体”中,使人们成为有组织的“市民”,而不是随意聚集一处的“群众”。

因而,市民社会是社会化的基本途径,其发育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组织化、制度化的基本标志。

市民社会的发展对于国家权力体系的民主化的意义:1、多元的市民社会是“多元民主”的社会载体:现代民主是一种“多元民主”,这种多元的民主以社会权力的多中心和组织的多元化为特征。

而一个多元的市民社会按照不同的职业、利益要求、生活志趣、宗教信仰、性别和年龄、生活地域等特点将社会成员纳入不同的职业团体、利益集团、娱乐组织、宗教团体、同性或同辈集团、社区组织等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之中,并使这些组织纵横交错,形成一种广泛而密集的社会网络,处于这个网络之上的每一个社会组织由于具有利益聚集和表达的功能,正好成为民主政治多中心、多层级的社会载体。

2、健康的市民社会是国家权威和个人自由之间的缓冲地带:专制极权政治构建于“一袋马铃薯”(马克思语)式的社会基础之上,在这种社会中,社会成员往往作为个体而不是作为一个组织化的社会来直面国家权威。

在强大的国家权威面前,孤立的个体总是显得卑微、渺小和无力抗争,这一方面使国家权威可以无所顾忌和不受约制地无限膨胀,从而逾越它应有的界限,侵夺人们的个人自由;另一方面,当人们对国家权威的扩张忍耐到最大限度时,便很容易借助某一突发性事件“振臂一呼”而采取革命化的举动。

市民社会作为介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中间结构,在二者之间隔开了一条广阔的缓冲地带。

国家法团主义视域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互动关系研究


五·对当前国家与社会关系状态的思考
(一)当代中国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理论论述及其反思
批判:把应然当做实然&把国家或政府全部 看成是一个没有任何差异和区别的整体&把 实际上千差万别社会团体视为同样的组织
1.市民社会理论以及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观点 2.心权威主义的理论观点 3.国家在社会中的理论观点
(二)重新审视中国国家和社会的关系
1.R机构三任主任的经历
民间力量+政府职能部门 自主性 VS 依附性
(1)认为:政府-项目 R机构-独立、具体服务
(2)没意识到:政府的有限(经费难 到位)和有代价(政府意愿) (3)授权:不充分&不完善
2002年,R机构筹备—2003年年初,正式运营(注册:独立法人单位)—刚开办一年里, 员工达到16、17人—2003年底,发展减缓—2004年,运行不良——D3创办人离任(原因: 抱怨政府部门承诺的资金没到位与政府部门闹僵) —D4主任(另一Q机构副总干事)兼任代理主任——D4主动离任 —2007年,D2主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秘书长,社会资本:熟悉社会资源&能调动社会资源)
国家法团主义视域下 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 互动关系研究
张钟汝 范明林 王拓涵
小组成员:赵丹娟 黄旻煜 德吉措姆 李佳赢 刘瑞铭
整理课件
目录
一 话题讨论的背景与相关文献分析

Level 1
理论基础和研究设计
Level 1

个案运作以及与政府关系的描述分析
四 个案与政府关系的理论解释
五 对当前国家与社会关系状态的思考
整理课件
二·理论基础和研究设计
学者斯密特对法团主义理论提 出分类。即国家法团主义和社 会法团主义

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关系_基于法团主义和市民社会视角的比较个案研究

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关系———基于法团主义和市民社会视角的比较个案研究范明林提要:基于对社会服务领域中不同类型的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关系的比较研究,本文以法团主义和市民社会为理论视角,对四个不同类型的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关系进行了比较研究,并试图从中建构出一个初步的类型学。

与笼统地谈论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关系的做法不同,本文希望上述类型学的建构能够更加具体地展现两者互动关系的实态。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法团主义市民社会互动关系类型学一、问题的提出关于中国大陆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互动关系的研究文献已有很多(王颖等,1993;王名等,2001;于晓虹、李姿姿,2001;王绍光、何建宇,2004;顾听、王旭,2005;龚咏梅,2007;徐宇珊,2008),在这些研究中,法团主义和市民社会是最经常被引用和拿来对话的两个理论。

事实上,对于改革以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判断,法团主义和市民社会恰恰构成了相互竞争的两个研究取向或理论范式:市民社会视角强调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空间及其对国家权力的制衡和约束,而法团主义则强调国家对于市民社会的参与、控制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制度化的联系渠道(晋军、何江穗,2008;刘安,2009)。

这一分歧自然也反映在对改革以来新兴的非政府组织的研究上,比如有些研究者明确地以市民社会的理论来探讨社会团体和政府的关系(White,1993),强调各种非政府组织尤其是草根志愿组织在开拓公共空间、促进公民社会的发育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朱健刚,2004);而有些研究者则指出中国的新兴社会团体虽然具有了自治团体或法人团体的外观,但是与西方市民社会中的中间组织相比,却是“形同质异”的(沈原、孙五三,2000),政府通过注册、资金、人事等方式,紧密控制着民间组织的活动(Chan,1993),国家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其实形成的是一种法团主义式关系(顾951昕、王旭,2005);还有些研究者则以一种折衷的态度提出“国家领导的市民社会”(state-led civil society )的概念(Frolic ,1997)。

法团主义——精选推荐

《法团主义》读后感到今天为止,我自己感觉学习政治社会学最大的好处是发现以前看过和没看过的社会学书籍都忽视了政治社会学的方法论,比如权力、权威、组织等等。

所以当李老师介绍一些书目和文章时,我决定我要尝试着试一下。

因为在以前写有关NGO的论文时看到过市民社会与法团主义的理论,于是便选择了张静的《法团主义》。

我读本书最大的收获不是明白什么是法团主义?什么是多元主义?什么是自由主义?又或这些理论观点有何分歧等此类问题,而是我在此书论述分析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和社会事实中,并受到法团主义理论的启发,联想起当前中国转型时期正经历的经济和政治改革,(也有一些是农村社会学课上学习的观点),使我对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了更多的理解和感悟,或者说对中国社会现状的了解、调查和以后我可能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读张静的《法团主义》,感觉非常的吃力,许多与我从前所知道的东西是那么的不同,以至于我自己感觉无法真正理解,特别是无法想象这种理论如何在现实中具体实行,书中大多是例举美国和欧洲的国家社会关系,只有在最后一节才有所涉及。

当我读三遍的时候,才多多少少有些入门。

因为本书的写作风格有些象西方作者的著述,但更关键的是许多的西方理论以前只是听说过,我却从来没明白过。

我个人感觉张静自己也未必对书中的著述能够完全的理解把握,也许正因为如此,她采用了一种不同与国内学者著述的理解和阐述方法,有时好像是西方学者文章的翻译,但她始终以国家—社会关系为主线,以自由主义、多元主义与法团主义的对比来说明,也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和方法。

下面是我对本书部分内容所涉及的部分理论和观点的简要概括:一、法团主义和自由主义论争的焦点在社会中心论和国家中心论上。

法团主义认为国家在工业政策方面充当干预社会生产和福利事务的双重角色。

法团主义特别突出组织和社会集团的作用。

因此,所谓“双重国家角色”,法团主义主要指的是,在工业政策方面国家干预社会生产和福利事务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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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团主义视域中的政党与公民社会关系*高奇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1620)摘要::目前关于法团主义的研究主要围绕法团主义与多元主义的关系、新旧法团主义的争论以及法团主义的未来等问题展开。

法团主义的内涵介于国家主义和多元主义之间。

在国家主义和多元主义的分析中,政党与公民社会之间处于一种紧张关系,即何者为优先一直是分析两者关系的一个核心命题。

而法团主义的意义在于突破两者何为优先的思考,并试图将两者作为一种整合的价值加以分析。

根据其运行的主体来划分,法团主义分为国家法团主义和社会法团主义。

在国家法团主义的典型国家中,政党几乎完全主导公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而在社会法团主义的框架下,政党与公民社会的地位则较为平等。

关键词:法团主义;国家法团主义;社会法团主义;政党;公民社会*本文系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党群协商与群众工作创新实践研究》(11CZZ018)的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11-7-26作者简介:高奇琦男(1981—)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研究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流动站博士后中图分类号:D0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176(2011)06-026-(9)上海行政学院学报The Journal of Shangha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2011年11月第12卷第6期Nov.,2011Vol.12,No6斯坦福大学政治学荣休教授菲利普·施密特(Philippe C.Schmitter )和布拉格查尔斯大学公共政策教授尤尔根·格劳特(J ürgen R.Grote )对法团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关系有一段有趣的评述:“我们现在知道,20世纪70年代中期对法团主义的重提,是具有讽刺意味的。

当学者们刚开始使用这一概念解释发达资本主义趋势的时候,法团式的实践已经达到顶端,而后在80年代渐渐回落。

然而,当许多观察家宣布它已消失的时候,法团主义却又抬头了;直至现今90年代,法团主义似乎又把它的两个主题———利益集中和决策体制———推向了新的高度。

”①施密特和格劳特的这段文字恰恰说明了法团主义的强大生命力及其对政治实践的充足解释力。

本文所关注的重点是政党与公民社会的关系,选取的视角则是法团主义。

本文首先对法团主义作中西方学术史的梳理,然后在其内涵和经典分类的基础上对法团主义意蕴下的政党与公民社会关系进行理论探讨。

高奇琦:法团主义视域下的政党与公民社会关系一、法团主义在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兴起近年来法团主义(corporatism)成为国内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热点词汇,其主要出现在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历史学等领域之中。

法团主义一词有多个译法,还包括社团主义、组合主义、统合主义与合作主义等表述。

因此,为了讨论的方便,本文在转述他人观点时一律采用“法团主义”的表述。

社会学中关于法团主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团主义理论和公民社会研究(社团研究)之中。

最早讨论法团主义理论的成果出现在社会学领域中。

早期引介的一篇重要文献是张静发表在《社会学研究》上的“‘合作主义’理论的中心问题”一文。

在文中,张静对法团主义的基本理论及其在中国研究中的运用作了较为详细的梳理。

②当然,张静关于法团主义更为完整的引介和评述集中展现在《法团主义》一书中。

③社会学对法团主义的关注主要以公民社会或社团为核心展开。

譬如,顾昕和王旭对中国市场转型过程中国家与专业团体的关系进行研究,发现两者关系的这种法团主义模式并非如许多人认为的仅是一种过渡性形态,而有可能较长期地存在。

④再如,顾昕对公民社会和法团主义的关系进行研究,认为国家应在公民社会的发展中发挥能促性角色,通过推动公民社会走向社会法团主义,来增强国家的合法性和社会发展能力。

⑤另如,张静对法团主义模式下的工会角色进行研究,指出工会作为社会功能组织之一,应当在国家和职工之间发挥法团主义的功能。

⑥马秋莎以经济社团为例对中国法团主义的发展进行了探讨,认为中国独特的国家法团主义正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的程度及走向将取决于并反作用于未来的权力安排和经济管理体制的演变。

⑦政治学对法团主义的探讨主要分布在法团主义理论、法团主义与政治改革、法团主义与政府、法团主义与社团等问题上。

在法团主义理论方面,颜文京对法团主义的概念、分类和历史渊源进行了梳理,并对法团主义发生的历史条件以及国家和社会组织在该模式中的作用进行较为详尽的分析。

⑧景跃进则对多元主义、精英主义和法团主义三种理论间的关系进行探讨,认为多元主义与精英主义处于(权力)“分散与集中”连续谱的不同位置,而多元主义与法团主义则可以在(组织)“开放与封闭”的连续谱上发现它们的居所。

⑨在法团主义与政治改革的关系方面,刘为民认为,法团主义为中国政治转型提供了一种的新视角,可以推动政治转型在宏观、中观、微观和方法层次上的稳妥推进。

⑩刘安就海外关于改革后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进行梳理后发现,流行的市民社会理论和法团主义框架并不完全符合中国的文化传统与社会结构,而要解释这一过程则需要发掘自身的经验或进行概念再造。

輥輯訛安戈和陈佩华运用法团主义理论对中国的改革实践进行分析并指出,体现国家法团主义特征的群众性团体正在向社会法团主义转型,而且这种转型的可能性要远远高于对任何形式的政治民主的引进。

輥輰訛在法团主义与政府的关系方面,许婷的研究指出,法团主义为政府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关系的建构提供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

輥輱訛曹海军和文长春的研究认为,法团主义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治理模式,将成为政府能力建设和制度创新的一个新起点。

輥輲訛刘恩东则认为,法团主义对研究社会转型期中国利益集团的政治参与及其与政府的互动有重要理论价值。

輥輳訛在法团主义与社团关系方面,政治学研究偏重使用一些政治学的概念进行相关分析,譬如王诗宗对温州商会的政治合法性及其与法团主义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輥輴訛在经济学领域,法团主义主要出现在经济福利制度和劳资关系等问题的研究中。

譬如,郑秉文对法团主义在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制度和福利制度中的运用进行分析,暗示中国的福利制度构建应该借鉴西方的经验并同时在学习中努力避免西方出现的问题。

輥輵訛陈少晖的研究指出,中国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模式更多反映出旧法团主义的特征,而未来劳资关系的协调机制构建应该以新法团主义为基础。

輥輶訛杨鹏飞以上海市的实践为例,得出与陈少晖相类似的结论,主张建立新法团主义的劳资关系体制。

輥輷訛管理学对法团主义的分析主要集中在政策研究领域。

例如,俞静运用“地方性国家统合主义”这一概念分析了中国汽车产业的寻租行为和汽车产业政策失效的根源。

輦輮訛薛澜和彭志国则以日本审议会机制为基础,从微观制度层面分析了法团主义框架下政策咨询机制的构建和完善途径。

輦輯訛法团主义的研究也出现在那些经历过该模式的他国历史研究中。

例如,王皖强用“从法团主义到撒切尔主义”来描述战后英国保守党在国家干预经济问题上的政策变迁。

輦輰訛夏立安则对法团主义在法西斯意大利的发展及其对意大利现代化进程的影响进行总结。

輦輱訛二、西方法团主义研究的学术史法团主义的观点在二战之前就已经出现。

譬如,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就曾表达过法团主义的思想:“在这众多的民间团体(分两类:自然的,及契约的或志愿的)之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团体,相对地或绝对地起主导作用,即构成某个社会集团对国民(或市民社会)的其余部分的领导权机构,也就是构成狭义的国家即政府———强制机构的基础。

”輦輲訛二战后,美国经济学家安德鲁·肖恩菲尔德(Andrew Shonfield )较早地对西方资本主义经济逐步法团化(corporatization )的趋势进行了描述,“主要的利益集团被集中起来并鼓励就未来行为达成一系列的妥协,这会推动经济朝着预期的路径演进。

这一计划表明了一种方向,即利益集团与带着面纱的国家已经就未来的发展达成了某种合意。

”輦輳訛关于法团主义里程碑式的成果出现在《政治评论》杂志在1974年第1期的“新法团主义:自由世界的社会和政治结构”专辑中。

该专辑由5篇文章组成:美国乔治亚大学国际关系教授霍华德·威亚尔达(Howard J.Wiarda )主要关注法团主义在拉美经济发展中的表现;輦輴訛加拿大西蒙·弗雷泽大学拉美史教授罗纳德·纽顿(Ronald C.Newton )则用“天然的法团主义”一词来描述和分析拉美的民粹主义和政治发展;輦輵訛美国匹兹堡大学政治学教授詹姆士·马洛伊(James M.Malloy )以秘鲁为例对权威主义、法团主义以及社会动员的三者关系进行了分析;輦輶訛菲利普·施密特对法团主义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界定,并将新法团主义作为一种与多元主义、国家主义和工团主义(syndicalism )相区别的利益表达方式加以阐述和分析;輦輷訛美国圣母大学历史学教授弗里德瑞克·派克(Fredrick B.Pike )则将法团主义作为一种政治学与国际关系之间的桥梁,并将其运用于拉美与美国外交关系的研究之中。

輧輮訛在这一专辑的5篇文章中,施密特的文章最具影响力。

在这次专辑之后,法团主义的讨论主要在三个领域展开。

第一个领域是法团主义与多元主义的关系。

曼海姆大学的伯杰塔·尼德曼(Birgitta Nedelmann )和科特·梅尔(Kurt G.Meier )就两者关系提出三点意见:第一,法团主义仅仅作为反对多元主义的概念而存在是不充分的。

第二,法团主义实际上吸取了多元主义的一些特征,譬如其对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的分析都关注利益表达这一要素,而这一要素在很大程度上是多元主义的特征。

第三,国家在法团主义分析中有较为重要的地位。

在这里,国家不再被看作利益相互竞争的一个背景场域(多元主义的观点),而是被看作一个参与政策产生的行为体。

輧輯訛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政治学教授罗斯·马丁(Ross Martin )在自由法团主义(liberalcorporatism )概念的基础上讨论了两者关系。

马丁认为,自由法团主义概念需要在集团间合作、经济政策、劳方和资方的关系、管理等四个方面加以界定,同时,自由法团主义概念的不足在于,已有的分析者并没有就国家的作用这一核心议题达成一致的观点。

同时,在新法团主义与多元主义的关系上,马丁指出,两者有诸多共通之处,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两者甚至是同一连续体上不同程度的表现形式。

輧輰訛在对马丁的回应性文章中,欧洲大学学院比较社会制度教授科林·克劳奇(Colin Crouch )批评马丁忽视了法团主义的本质性特征,但同意马丁将新法团主义和多元主义视为同一连续体的观点。

克劳奇认为,利益代表作为一个连续体,可以分为威权法团主义(authoritarian corporatism )、自由法团主义、多元主义和竞争等四个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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