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法社会学视野下的法

合集下载

法律社会学视野中的清代习惯法研究_以清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为中心

法律社会学视野中的清代习惯法研究_以清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为中心

收稿日期:2008-01-15作者简介:朱艳英(1976-),女,云南江川人,玉溪师范学院政法系讲师,云南大学民族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理学、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

① 可以把“习惯法”理解为涉及人们之间利害关系,防止人们之间发生利害冲突的,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并为周围人们或社会普遍认可的行为准则。

习惯法与普通习惯的重大差别在于,普通习惯只是生活的常规化,行为的模式化,习惯法则特别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关系彼此冲突之利益的调整。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65.)② 对于“习惯法”与“成文法”的理解,不能以该法律是否见诸文字为依据,而应当以是否经过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为依据。

(张晓辉,徐中起,张锡盛.云南西部傣族法规初探[A ]//.张晓辉,徐中起,张锡盛.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C ].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67-80.)文章编号:CN53-1143/D (2008)04-0112-07法社会学与人类学法律社会学视野中的清代习惯法研究———以清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为中心朱艳英(云南大学 民族研究院,昆明 650091)摘要:清代习惯法是以法律社会学视角考察清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极好例证。

本文以学者们对清代习惯法所体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同理论研究为例,探讨法律社会学方法作为研究的新路径,在清代法制史研究中的运用及其对法制史研究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社会学;清代习惯法;社会;国家;法制史研究中图分类号:DF09 文献标识码:A 以法律为视点考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重要领域。

相对于传统的法制史研究路径,清代习惯法的社会学研究是一种创新,国内外研究者从各自所持的理论预设出发对清代习惯法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尤其针对清代习惯法所反映出的清代国家与社会关系提出了不同的理论。

本文通过学界以清代习惯法所反映出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为重点,对清代法制史的社会学研究提出一点初浅的认识和思考。

硬法_软化及_软法_硬化现象的法社会学解析_基于中国义务教育法治中的案例

硬法_软化及_软法_硬化现象的法社会学解析_基于中国义务教育法治中的案例
关于义务教育法治中的“硬法 ”的软化现 象 ,虽然尚没有具体的数字可以供比较 ,人们还 是能够从直觉上判断有关义务教育法律规范相
对于刑法 、民法 、经济法 ,无论是在规范的力度 和刚度上都比较弱 。当然 ,不能单纯地从力度 上去判断义务教育法规弱于或强于其他的法律 规范 ,因为每部法律的性质决定其是否处罚或 处罚的力度 。相对而言 ,义务教育法律规范的 刚性较弱 ,是比较明显的现象 。事实经验是 ,身 边大量的违反义务教育法规的现象甚至都没有 立案 ,更别奢谈处罚了 ,而相应的是 , 刑法 、民 法 、经济法中的违法现象要比义务教育领域的 立案 、结案率要高得多 。因此 ,在一定程度上 , 义务教育法作为“硬法 ”的软化现象是存在的 。
一 、“硬法 ”、“软法 ”概念廓清
美国法社会学家罗斯科 ·庞德较早从功能 分析的视角研究法律和社会 。如果从“法 ”调 节社会 秩 序 运 行 的 功 能 强 弱 的 角 度 , 可 以 将 “法 ”分 为 两 大 类 。第 一 大 类 为“硬 法 ”Hard Law) ,指正 式 的 法 律 规 范 体 系 。在 中 国 ,“硬 法 ”是指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 。第二类为“软法 ”( Soft Law) ,指相对于“硬法 ”,不属于上述传统法范 畴的规则体系 。上述各种行为规则以它们各自 独特的内容和方式 ,调整社会关系 ,确定组织结
2. 4
30
1. 3
1. 3①
4. 1
4. 1
4. 9
6. 3
7. 3①
3. 6②
3. 2
4. 5
3. 0
3. 4
注 : ①2001年数字 ②2000年数字 ③1994年数字 ④1991年的数字 ⑤1997年的数字 ⑥1992年的数字 ⑦1993年的数字 ⑧数据来源于世

论法社会学视野下的侦查学

论法社会学视野下的侦查学

这种研究方法要求研究者在侦查学理论研究中, 关注某一现象与各种相关 因素的互动关系, 注重这些
相关 因素对该 现象 的影 响 。以老 生常谈 、 治不愈 的 久
部着手 当然可以有所改善 , 例如 , 通过一些制度化的 渠道加强理论研究者与实践部门之间的相互交流 、 渗
透 , 进 了解 , 成互 补 。但 既然 是本 质属 性决 定 的 , 增 形 也 就难 以从 根本 上发 生改变 , 这也 是 为什 么在 东方 和
法 学 论 坛
论法社会学视野下 的侦查学
杨 郁 娟
摘 要: 面对侦查学的学科定位和理论拓展的困境 , 借鉴和引入法社会学的研 究方法是一个有效 解 决途 径 。 系统分析 方法 、 间立 场和经验 主义研 究方 法的 引入 , 以极 大地拓展 和丰 富侦 查学方法 民 可 论体 系和理论体 系。在法社会 学视野下, 考虑到研究方法和研 究对象的不同, 侦查学可以形成三类相 对独 立的理论 范畴 : 直接 以侦 查 实践为对 象 , 以经验 实证 方 法为 主要研 究方 法 的经验 侦 查 学 ; 以侦 查 活动中权利与权力相互关系、 侦查行为的规范化为对象, 以理性思辨、 逻辑 实证方法为主要研究方法 的侦查法学; 以侦查活动及侦查活动与其他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为对象, 以系统分析方法和经验研究
及其互 动关 系 的基 础 上 , 研究 揭 露 、 实犯 罪 的方法 证
联系, 不过 , 从研究方法体系、 基础理论体系、 研究者 的职业共同体特性等体现和维护学科 的独立性、 特殊 性的基本要素上看 , 侦查学与刑法学 、 刑事诉讼法学
相距 甚远 。
和对策的应用性学科 。尽管不同的著述具体表述不 同, 但是均认可并强调侦查学 的主要内容是揭露、 证

法社会学中的法律概念比较

法社会学中的法律概念比较

题目:法社会学中的法律概念的比较分析姓名:刘芳学号:2013410874 班级:2013410874大家下午好!我是法学2班的刘芳,那我今天报告的题目是法社会学中的法律概念的比较分析。

那首先我们通过学习教材的第一章《法社会学的概念和框架》,明确了什么是法律社会学(属于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属于法学)这两个概念,同时也了解了在法学和社会学这两个不同的社会学领域中,从原来的有各自的研究视角到逐渐的相互借鉴和学习的趋势。

那在熟悉了这两个概念之后,教材就开始向我们介绍法社会学家所使用的多元的法律概念,丰富和充实了法社会学这一个框架。

在这个阶段我们学习:1、国家制定的法律2、野蛮社会(原始社会)的习惯3、非政府社会团体规则4、行动中的法在看完第二个和第三个这两个概念后,我忽然有一个疑问,那就是第二个法律概念为什么不能合并到第三个概念中呢?如果不能合并到其中的话,那它们又有什么联系或者区别呢?带着这两个疑问,继续阅读之后的内容。

在第二个部分是国家的法与非国家的法的框架:法人类学在这个部分中我们学习到马林诺夫斯基的“社会所固有的相互性和公开性”—成员间相互给与和取得的实践和对规则的普遍认同来维系。

然后是霍贝尔的“暴力的授权行使”,在他定义中认为只有暴力的授权行使才是法的特征。

接着是鲍哈纳的“法是习惯的再制度化”,他对于法的定义是:“法是专门处理法律问题的社会机构再创造的习惯。

”最后是格里费斯的对人类学家法的概念的整合。

(社会控制的分工与法的概念)那接下来就是第二个类型:政府的法与非政府的法的框架—法律多元主义首先介绍的是韦伯的“国家、学校、教会都存在法,其认为:法是得到(身体的或心理的)强制力的可能性所保证的,目的在于使人们服从或对违法加以报复的,由为此目的而产生的特殊的工作人员的执行的秩序。

在其之后是:马考利的“私人政府”的法(概括阐述),发展到最后是图博纳的“没有国家的全球法。

啰里啰嗦的介绍了这些,(哈),下面就是最后一个了: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框架:法社会学的二分法在这个部分中,教材中又把它细化为三个小部分:1.现实主义法学:法官实际怎么作出的判决。

第一章法社会学的概念和框架

第一章法社会学的概念和框架

二、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
正是由于法学和社会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上述差别,在传统
的西方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又有法律社会学(legal sociology 或 sociology of law)和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之分,前者属于社会学,是社会学的一个 分支,其代表人物是社会学家,如孔德、斯宾塞、韦伯、 杜尔克姆,而后者属于法学,是法理学的一个流派,其代 表人物是法学家,如庞德、卢埃林、弗兰克。 但是,随着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法学与社会学之间的 联系越来越密切,上述区分已经显得不那么重要。对法律 现象和法律问题的研究不仅仅需要法律的方法,也需要有 社会学的方法,不仅仅要从内在的观点,也需要用外在的 观点。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霍贝尔给法下的定义是:“如果忽视或者违反一种社
会规范,按例受到拥有社会承认的特权的个人或群体 的有形暴力的使用或以其相威胁,那么这种社会规范 就是法律规范。” 与马林诺夫斯基的法的定义相比,霍贝尔的定义的特 点是:第一,它缩小了法的概念的范围,法不仅仅与 社会所固有的相互性和公开性相关,而且以社会所赋 予的暴力为后盾,只有以暴力为后盾的社会规范才是 法律规范。第二,它强调暴力的授权行使,即这种暴 力不是任意的,而是具有合法性,是拥有社会所赋予 的特权的个人或群体实施的-----暴力的合法性基础。
第二节
一、“法律多元”
法律与社会研究的框架
为了表明法社会学的主题,即法律的有限性、受制
约性,不同的法社会学家创造出了不同的概念来表述自
己的想法,勾勒出法社会学的基本框架:有的使用国家
的法和非国家的法;有的使用政府的法与非政府的法; 更普遍的是使用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二分法来表 述法学意义上的法受到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心理 等法律赖以生存和运作的环境的制约。

法律社会学视野下的检举人权利与义务研究

法律社会学视野下的检举人权利与义务研究

除在萌芽状态。检举人在进行检举时, 应当享有一定 该 允许兼 采实 名 与匿名 两种检 举方 式 。 权利 , 这是 保 障检举 活动顺 利进 行 的前 提 与基 础 。依 ( ) 求保 护权 二 要 据检举活动的宪法权利性质 以及我 国现有检举权制 随着侦查活动或者随后进行 的起诉 、审判活动 度 ,公民在实施检举活动时应该享有 的权利主要有 : 的进行 , 人 身份暴 露 的可能 性会 越来 越大 。因检 检举 检举 自由权 、 求保 护权 、 要 优先 知情权 、 补偿 和奖励 请 举重大案件线索而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检举人有权 求权 、 权利救济请求权 以及其他一些权利。
利。同时, 必须承担诚信 、 守法、 协助调查、 密、 保 以及无伤 人身权 ; 诚信义务
中 图分 类号 : 2 . D9 27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0 5 1 o 2 1 0 - 0 9 0 2 9 - 4 ( 0 4 0 9 — 5 1 2)

至关系到 国家政治生活的安定团结。
举 方 式 的权 利 。 举人 有权 根据 实际情 况 , 检 选择 匿名
书 间 亲 与检 举 权 的重 要性 相 比 ,学界 对 它 的研 究 则显 或者 实 名 、 面 或 者 口头 、 接 或者 直 接 、 自或者 得 十分 短缺 。从 19 9 4年至 今 , 刊 网上关 于 检举 权 委托等 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检举 。 期
的实质就是公 民协助有关 国家机关 同违法犯罪作斗 当对 其 予 以接受 。实 名 检举有 利 于 办案 机关 进 行 查
争, 而且 , 检举 权 的一 个更 重要 的作用 就是 预防 、 慑 实 , 威 允许 匿名检举则可以有效扩大案源 , 而且对检举 有可 能违法 犯 罪 的国家机关 及其 工作人 员 , 犯罪 消 人来 说 有一 种 心理上 的安全感 。所 以我 们 在初 期 应 将

法社会学视野下的权威扩散与公众参与的现代民主价值


方, 因此 , 这条 原理 同样适 用于 它 。其 次 , 任 何法
律 机 构 成 立 伊 始 都 是基 于 现 实社 会 的某 种 需 求 ,
具 有 一定 的使 命 和 目的 ,它 的职 权 与功 能 也早 已
点 还 是 问题 意识 ,对法 律 制 度 中 的现 代 民主价 值
研究 , 关 键要 把 握其 核 心 问题 , 然 后才 去 思 考 怎么 样 将 问题 剖 析 、 展示 、 阐析清楚 , 用 什 么样 的方 法 去研 究 最适合 。 最 能达 到研 究 目标 。当我们 将 视野
始. 探讨 这两个 问题 与职 能 唇齿 相依 , 职 能 的边 界 决定 了权威 的有限性 。现代 社会 中 , 法 律 机构 的
职 权 与功 能 通常 都是 由法律 作 出明 文规 定 。如在
我 国. 立 法权 主要 在 全 国人 大及 其 常 委会 , 国务 院
及 其各 个 部 门 、地方 人 大及 其 常 委会 也 有 部分 立
法权 , 但 权属 有 限制 , 制 定 的法 律 也相 应 地 有效 力
法律 机 构 的 有 限 权 威 与权 威 扩 散 的 民主 价 值


级别 。 低 级不 能与 高级相 抵触 。司法 权 中公 、 检、 法 的分工 也 是相 当严 格 的 ,它们 的专属 权 限 也 同样
【 中图分类号】 C 9 1
【 文献标识码 】

【 文章编号】 1 0 0 4 —4 4 3 4 ( 2 0 1 3 ) 0 9—0 1 5 1 —0 8
法 律 机构 从 它成 立 伊始 就决 定 了它 只能 具 有有 限 权 威 。首先 。 从 现 代组织 理论 出发 。 所有 的政府 、 社 会 组织 或 机 构都 有 它 的职 能边 界 .现代 的政府 代 理理 论也 假 定 了所 有 的政 府机 构 的职权 都 是 有 限

法社会学视野下的农村人民调解解读与重构

笔者认为 , 法 社 会 学 作 为 一 种 法 学 流 派 或 者 法 学 研
学 理论与方 法 的影 响在这 个学 科 中 的投 射 。可 以说 , 社 会学 的理论流派和方法论思想 直接影 响 了法社会 学区别
于其他 法学流派 的独 有 的学科 特性 和研 究 视角 的形 成。
法社会学 的研 究对 象 主要是 法 与社 会 的互动 关 系 , 具体 有三 个指 向: 第一 , 以社会 学 的观点 和方 法来研 究法 律 , 强调法律 是 社会 现 象 , 法 律 与其 他 社 会 因素 相 互 作 用。
的形态和 功 能 总是 为 社会 的各种 条 件所 规 定 。 _ 3 在情、 理、 法支撑的特殊农村社会结 构 中, 人 民调解更 是作为 一 种行之有效 的 纠纷解 决方 式 , 发挥 着 重要 的作 用 。人 民 调解在农村有着 深厚 的文 化传 统 和历 史渊 源 , 人 民调解 程序简便 、 不伤和气 、 成本低 、 效率高 , 因此 完善农 村人 民
之 一。
[ 作者 简介 ]曹 飞 , 西安电子科 技大 学人文 学院 副教 授 、 博 士, 主 要从 事法社 会学 、 “ 三农 ” 问题研 究。
( 西安 7 1 0 0 7 1 )
西方法社会 学 自 1 9世 纪末诞 生 以来 , 至今 已成 为西
认为 : 无论什么样 的纠纷解决 制度 , 在现 实 中其 解决 纠纷
第 1 4卷
第 3期
北华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B E I HU A U 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Vo 1 . 1 4 No . 3

法社会学视野中李某某案件浅析


法社会 学视 野中李某某案件浅新
◎ 肖格 格
传统现代法学一般将法律区分为两个维度 :第一个维度是 实 中,法律 既是双方使用的决胜工具 ,也是两个社会阶层纷争的最 0 1 3年 9月 2 6日,法院一审宣判李某判处有期徒刑 1 O 体的 ,包括 它的内容和 目标 。什么样的行为被禁止和限制?其具 终裁判。2 体条文的 目的是什么?第二个维度是程序的 ,具体规定法律 规则 年 ,2 0 1 3年 1 1 月2 7日,李某某案驳 回上诉 ,维持原判 ,至此算 如何被制定和 实施。什么决定其真实性?诉讼如何开始?什 么时 是对这一案件有 了结果。然而这个案件 的结果究竟是否公正 ,或 候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作为呈堂证供?但是 ,就像不同的案件在 实 者是否是符合司法意义上的公正 ,或者是民意意义上的公正呢? 体上和程序上是不 同的一样 ,案件在社会意义上也是不同的 :谁 按照布莱 克的分析模型 ,李某某案件属于上行犯罪 ,他在司 起诉谁、谁 支持谁 、谁裁决谁 的案件。 由此得 出,法律的第 三个 法地位中占有绝对优势 ,理应容易获得 官司 的成功 ,或者至少是 维度就是社会学 的维度。每个案件都有其相应 的社会特征 ,而正 较为轻的刑罚。然而事实恰恰相反 ,究其根源 ,在中国广大民众 是这些特征决定 了案件的处理 。法律不仅是规则和逻辑 ,它也有 的思维中,他是强权的代表 ,李家相对强势的社会地位 ,加之李 人性 ,离开 了社会环境 ,法律将是不可理解 的。一句话 ,法律是 某某之前 的劣迹 ,因此该案 自始即被描绘为京城 恶少轮奸弱女子 的悲情故事。优势的社会地位不再是决胜 的因素 ,反之李家之子 与社会相关 的。 《 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 一书的作者布莱克在书中直面司法中 的身份使他成为 口诛 笔伐 的靶子。考量案件 中的另一 因素讲话 方 的差 别 待遇 ,根 据 美 国 司 法 实践 中研 究 发 现 ,处 理 富 人 告 穷人 的 式 ,无疑在此案中他们的方式是失败 的。 案件 ,与 白人告黑人案件一样 ,比穷人告富人 、黑人告 白人适用 综上所述 ,李某某 的案件似乎是突破 了布菜克 的普适模型 , 的 “ 法律量”( 法律量 ,是施加于个人 或群体的政府权威 的数量 ) 分析其中的中国特色 ,我们不难发现李 的案件深受社会舆论。批 更多。处理 陌生人之间的争议往往 比处理熟人之 间的争议在执行 评者认为 ,申辩可 以,但 不应通过媒体 。但其实双方都 已在利用 法律的力度 上严格。根据布莱 克的理论 ,对案件影响的因素可以 媒体说话 ,而且女方获得 的舆论支持 已远盖过李家。在 民众看来 归结如下四种 :对手效应、律 师效应、第三方效应 、讲话方式。 强势者横行不法令人憎恶,普通百姓维 护 自己权利的确是更加艰 对手效应 ,即分析案件中对立双 方的社会地位 ,根据双方地 辛。因此 ,同情弱者是广大 民众最直接的反应。但在公共舆论中, 位 的差异可以将 案件分为 四种类型 ,双方均 处于高社会地位或者 强弱却往往恰恰颠倒过来 : 对弱者无 限声援, 对强者无限讨伐 , 甚 双方均处于低社 会地位或者称 之为下行 的案件 ,即罪犯的社会地 至夸大事实或宁愿相信流言。就算强权 者受点委屈 ,也属矫枉过 法律并不总能主持公 位低于受害者 ( 被告地位低于原告 )或者称之为上行 的案件 ,罪 正 的平衡 。此说貌似公 允,但过犹 不及 。 “ 犯 的社 会 地 位 高于 受害 者 ( 被 告地 位 高 于 原 告 ) 。 通 过 实证 研 究 , 道” ,这不能成 为个案中无限支持弱者 、否认强势者权利的理由。 我 们 发 现 世 界 各地 及 贯 穿 历史 的一 条 法 律 行 为 的原 理 :下 行 的法 有 罪 推定 和 诛 之 后 快 的舆 论一 边 倒 的 案件 中 , “ 强者 ” 或 “ 石头 ” 律严于上行的法律。我们还 可以将不同社会地位结构 ,按引起法 反 而 可能 成 为 平 息舆 论 的牺 牲 品 。 律量最多者到引起法律量最少者排序。下行的案件引起最多的法 沃尔特 ・ 李普曼说过 ,我们不是先看见再定义 ,而是先定义 律量 ,其次是发生在高社会地位 的人们之间的案件 ,再次是发生 再看见。现在官、权、富、钱等一个个 已经俨然成为敏感词汇,但 在低社会地位人们之间的案件 , 上行的案件引起最少的法律量。 律 凡是有所涉及 的案件 ,都 会引起舆论的轩然大波。现在 的李某案 师效应即是指律 师个人的社会因素对于案件当事人 的影响。一个 如此 ,几年前 的药家鑫案亦是如此。我们如今 出现只要只言片语 律 师自身社会地位 的高低 ,对于案件介入的时间,参与的方式都 便能定罪 判刑的奇怪现象 , 若是这些富二代、 官二代们打了架、 杀 会对整个案件的法律量产生影响。第三方效应即是指案件中的法 了人 ,那都是早早判个十年八年 , 甚至是判处死刑才是大快人心、 官、检察官、警察或者陪审员等非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这个案件的 伸张正义、维护法治。但是给他们换个身份 ,当他们只是我们中 影响。他们的社 会地位、年龄 、性别 、案件当事人 的关系远近等 普普通通的一 员,同样的犯罪在他们身上得到的反而会是 民众的 等都会或多或少影Ⅱ 向 着最终的结果 。讲话方式 ,官司 的成功与否 同情与理 解 ,我们会在他们 的身上找到人性 的闪光点 ,为他们的 很 大 程 度 上还 取 决 于他 们 语 言 的表 达 方 式 。 言 语 方式 的 “ 有 力” 还 暴行做出合理 的解释。倘若一旦有 了富二代 、官二代的标签 ,他 是 “ 无力” ,提 问风格温和还 是犀利 ,回答态度谦恭还是傲慢等等 们 的一切都不足一提 , 药家鑫的杀人恶魔之手凭什么去演奏钢琴。 都可能以细小的方式影响着案件的审判。 这慢慢容易演化 为公众的集体 非理性。非理性是会互相传染、共 引入近期的一个典型案例 , 2 0 1 3年备受关注 的李某某等人轮 振 的。这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戾气 ,风 险和成本极高。这使 奸案件。李某某案 ,此案让人看到在 当前社会,某些特权一直若 问题的解决仰赖舆论的关注 ,而非法律 ,从而会刺激制造悲情甚 隐若现地挑战着 法律刚性。李某某案件从某种层面 已经超越 法律 至捏造事实以吸引眼球的做法 ;也会鼓励 “ 小 闹小解决 ,大闹大 范畴 ,从罪与罚 的关 系演变为一个社会学热点事件 ,从一起简单 解决 ,会 闹全解决”的超规则现象。如此下去 ,作 为 “ 规则之治” 的强奸案上升到特权与平 民两个阶层之间的权利抗衡。在此过程 的法 治 ,又 如何 预 期 。 ( 作者单位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 上接第 0 9 8页 简洁生动的教学语言 ,富有激情的情绪 ,最有力的莫过于教师的 乐教 师要利用课余时间练好歌 曲伴奏 ,多唱歌 曲,加强基本功训 专业基本功了。因为我们要想将音 乐生动的表现 出来 ,并引导学 练 ,在课堂上 更好 的抓住音乐本体并表现音 乐的美 ,最快 的吸引 生感受不同的音乐情绪变化 ,最直接 的还是声情并茂 的演唱和生 学生进入到音乐学习情境中去 ,达到音 乐课堂的有效性。 总之 ,音乐课堂就是我们 的阵地 ,课前我们更要立得住、站 动淋淋尽致的演奏,及丰富的肢体语言表达 了。如 :学生们被老 要从学生 的角度 多思考 , 多想办法 , 充分发挥音乐教 师、音 师宽广、厚重的演唱 《 牧歌》所深深的吸引 ,很快的投入到演唱 的稳 , 情境 中,体验到了旋律 的优美动听 ,节奏 的舒展及大草原 的辽阔 乐课特有的魅力,让音乐成为吸引孩子的一股清泉。备课 中始终 和宽广 ,在感受美、体验美、表达 美中学会 了歌 曲。再如 :在上 贯穿 以美育人 、以情动人的原则 ,求真务实,让学生得到真感实 授人以鱼,授之 以 《 天鹅湖 》舞剧欣赏一课 时,教师课 下排练了以天鹅为主题 的一段 受:备课中重视音 乐知识和技 能,真正做 到 “ ,为学生今后 自学音 乐发展的需求打好基础。变课前音乐课成 芭蕾舞 ,课堂上用优 美的足尖征服 了全体学生 ,带领学生聆听音 渔” 乐、评论音乐 ,跳芭蕾舞手位等

法社会学的概念

法社会学是一门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学科,它将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应用于法律领域,以解释和解决法律问题。

在法社会学中,法律被视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结构和社会过程的一部分。

法社会学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与社会结构的关系:法社会学研究法律如何反映和塑造社
会结构,以及法律如何受到社会结构的影响。

2.法律与社会变迁:法社会学研究法律如何适应社会变迁,以及
法律如何推动社会变迁。

3.法律与文化:法社会学研究法律与文化之间的关系,包括法律
如何反映文化价值观,以及文化价值观如何影响法律制定和执行。

4.法律与权力:法社会学研究法律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包括法律
如何分配和调节权力,以及权力如何影响法律制定和执行。

5.法律与正义:法社会学研究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关系,包括法律
如何定义和实现正义,以及正义如何影响法律制定和执行。

在法社会学的分析中,法律被视为一个动态的过程,是社会行动、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产物。

法社会学通过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以提供一种理解和解决法律问题的综合性视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