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

施细则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附件2:

验收监测须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验收申请时须提交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

(二)省环保厅对环评报告书(表)的批复意见。

(三)市(县)环保局对环评报告书(表)的预审意见。

二、场踏勘时须提交

(一)相关文件

1.项目试生产(运行)核准通知;

2.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

3.项目设计、施工、运行过程中的变更及相应的报批手续和批文。

(二)各类图件

1.厂区平面布置图(标明厂界周边道路、企业、居民、农田、河流待情况);

2.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示意图;

3.水量平衡图;

4.污染物处理工艺流程图(废气、废水等);

(注:如以上图件与“环评”完全相同,可说明后无需提供。)

(三)主要环保设施建成情况(列表)

1.废气:排气筒数量、高度、出入口尺寸、主要污染物、是否开设监测孔等;

2.废水:主要污染物及来源、排放量、循环水利用率、污水去向等;

3.噪声:主要噪声源、数量、降噪措施等;

4.固废:固废来源、数量、处理处置方式、处理协议(处理资质)等。

(注:如以上图件与“环评”完全相同,可说明后无需提供。)

(四)环境管理检查资料

1.环保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

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记录;

3.“以新带老”环保要求的落实情况;

4.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情况;

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在线监测仪安装使用等情况;

6.“环评”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的落实情况;

7.环评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

(注:以上内容进行书面说明,有关资料备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苏环管[2006]9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06.07.03 【实施日期】2006.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环管〔2006〕98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自去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进一步强化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力度,相继出台了《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上,总局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出了更新、更严格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指示,结合江苏实际,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履行七项承诺。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入学习、严格遵守总局代表全国环保系统

作出的庄严承诺(附件1)。要充分认识建设项目管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努力实现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要依据《环评法》大力推进规划环评,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不欠污染新帐的重要关口、落实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载体。 二、严格环保准入标准。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的“四不准”和“十不批”原则(附件2),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环评文件一律不得批准;严格执行我厅和省发改委、省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5〕50号)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不得审批太湖流域和苏北地区禁止审批的项目。为防止隐患,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化工、电镀、印染、酿造等项目以及涉及到居民拆迁、饮用水源保护等敏感问题项目时,一定要十分慎重。对于审批前提条件多且实施难度大的项目,不予审批。 三、严格按总局《通知》和《环境风险评价导则》要求,新建、改建或扩建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并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审查;新布设的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增设环境风险评价专章,加强环境可行性与风险性论证,凡未完成区域环评报批的,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上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安全和环保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

江苏省安全和环保相关标准及规范 污染物排放标准: 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T3814-2020)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 铅蓄电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 3559-2019)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2862-2016) 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2-2016)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 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3747-2020) 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32/3560-2019) 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DB32/T1705-2016)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T3462-2020) 钢铁工业废水中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31-2018)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32-2018) 安全和环保相关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粪便集中收集处理技术规程(DB32/T 2600-2013) 养殖场污水生物净化处理技术规程(DB32/T 2603-201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评价技术指南(DB32/T1934-2011) 石油化工码头及库区安全设施配备目录和技术要求(DB32/2547-2013) 化工园区(集中区)安全风险评估导则(DB32/T2916-2016) 化工园区(集中区)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DB32/T2915-2016) 化工园区周边产地重金属含量评价技术规程(DB32/T 1754-2011)(南农) 沿江化工企业基本安全技术规范(DB32/T3379-2018) 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现状评价导则(DB32/T 3252-2017) 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DB32/T3794-2020) 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DB63/T 1778-2020)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方面废水监测的技术要点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方面废水监测的技术要点 分类方法通常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按工业废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的化学性质分类,含无机污染物为主的为无机废水,含有机污染物为主的为有机废水。例如电镀废水和矿物加工过程的废水,是无机废水;食品或石油加工过程的废水,是有机废水。 第二种是按工业企业的产品和加工对象分类,如冶金废水、造纸废水、炼焦煤气废水、金属酸洗废水、化学肥料废水、纺织印染废水、染料废水、制革废水、农药废水、电站废水等。 第三种是按废水中所含污染物的主要成分分类,如酸性废水、碱性废水、含氰废水、含铬废水、含镉废水、含汞废水、含酚废水、含醛废水、含油废水、含硫废水、含有机磷废水和放射性废水等。 前两种分类法不涉及废水中所含污染物的主要成分,也不能表明废水的危害性。第三种分类法,明确地指出废水中主要污染物的成分,能表明废水一定的危害性。此外也有从废水处理的难易度和废水的危害性出发,将废水中主要污染物归纳为三类:第一类为废热,主要来自冷却水,冷却水可以回用;第二类为常规污染物,即无明显毒性而又易于生物降解的物质,包括生物可降解的有机物,可作为生物营养素的化合物,以及悬浮固体等;第三类为有毒污染物,即含有毒性而又不易生物降解的物质,包括重金属、有毒化合物和不易被生物降解的有机化合物等。实际上,一种工业可以排出几种不同性质的废水,而一种废水又会有不同的污染物和不同的污染效应。例如染料工厂既排出酸性废水,又排出碱性废水。纺织印染废水,由于织物和染料的不同,其中的污染物和污染效应就会有很大差别。即便是一套生产装置排出的废水,也可能同时含有几种污染物。如炼油厂的蒸馏、裂化、焦化、叠合等装置的塔顶油品蒸气凝结水中,含有酚、油、硫化物。在不同的工业企业,虽然产品、原料和加工过程截然不同,也可能排出性质类似的废水。如炼油厂、化工厂和炼焦煤气厂等,可能均有含油、含酚废水排出。 处理方法 工业废水处理方法按其作用原理可分为四大类,即物理处理法、化学处理法、物理化学处理法和生物处理法。 (1)物理处理法 通过物理作用,以分离、回收废水中不溶解的呈悬浮状态污染物质(包括油膜和油珠),常用的有重力分离法、离心分离法、过滤法等。 (2)化学处理法 向污水中投加某种化学物质,利用化学反应来分离、回收污水中的污染物质,常用的有化学沉淀法、混凝法、中和法、氧化还原(包括电解)法等。 化学法可使用-聚合氯化铝絮凝剂,作为一种无机高分子絮凝剂,通过压缩双层,吸附中和,吸附架桥,沉淀网补等机理作用,使水中细微悬浮粒子和胶体脱稳,聚集,絮凝,混凝,沉淀,达到净化处理效果,由于其pH值宽,适应性好,在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1、总则 1.1、制定本管理规范的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制定本管理规范。 1.2、制定本管理规范的依据 制定木管理规范的主要依据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3号)。 1.3、本管理规范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境内所有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私营、个体和其他各种不同类型经济实体的开发建设活动)的管理。 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 建设项目立项前的预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试运行期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分级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摒《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规定》所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试运行期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分类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种形式。必要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附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或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的专题分析或专题评价。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 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程序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前先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作出初步审查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须现场勘察的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审意见。该签署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纳入《项目建议书》上报文件。 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的填报说明 2.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的作用 2.2.l.1、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删去封面“申报”两字、编登记号后作《环境影响登记表》用,建设单位可以此表作为批准建设和办理《营业执照》的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标准规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办理部门历城区环保局窗口 申请范围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9、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0、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1、山东省水污染防止条例 1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1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止条例 所需材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分类管理。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为: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查报告 4、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5、环保设施及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 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为: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不需监测的除外) 3、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4、环保设施及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 办事流程1、建设单位委托历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 2、申领并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或登记表 3、申请单位提交相关材料,报区环保局审查 4、审查资料合格后,历城区环保局派员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检查 5、对符合验收要求的批复验收意见,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提出书面改进意见 办结时限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受委托的环境监测应在完成现场监测20个工作日内提交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2、各种申报材料完备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检查验收并批复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 收费标准及依据1、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收费 2、历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收取环境监测费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保局《山东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89)鲁环监字第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历城区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咨询电话:88115211)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版)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版)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关于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制源头、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针,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综合平衡,将有关的污染防治费用纳入政府预算,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拟定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

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或者审核; (三)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五)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开展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破坏事故以及纠纷,并按照规定权限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计划、经济、城建、规划、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土地、矿产、滩涂、农业、林业、渔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及海洋、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等管理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本部门的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向社会转嫁污染,谋取自身的经济利益。对于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综合经济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明确省厅各相关处室(单位)、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机关“三定”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涉核与辐射以外省厅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二章环评咨询与环评文件编制 第三条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咨询中心”)负责环评咨询工作。 第四条根据项目情况,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认为需要时,可向咨询中心进行环评咨询,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属备案制的项目,应提供备案通知书,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属核准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必要时提供经济部门的前期工作意见; (三)属审批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和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 第五条咨询中心会同省厅环境影响评价处(以下简称“环评处”)开展环评咨询工作。咨询中心应当自接受建设单位或者环评单位提供的咨询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咨询意见,并对其出具的咨询意见负责。 第六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

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填报;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 第七条环评单位应按照“效率与质量并重”的原则,依法合规地承接环评业务,并对其出具的环评文件的真实性、合理性 第三章环评评估与审批 第八条省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先评估后审批制度,以提高环评文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环保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环评处、咨询中心负责参与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的技术审查。 第九条咨询中心负责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评估工作,并应当自受理环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技术评估意见。咨询中心对其出具的环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第十条依法应由省厅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报批申请,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包括有关《环境影响专题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意见;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或县)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或审核意见; (四)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或县)核批的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表。 第十一条环评处负责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结合省厅相关部门(单位)的会核意见,作出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环评处对其作出的批准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省厅规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规财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以下简称“总量处”)、污染防治处(以下简称“污防处”)、流域水环境管理处(以下简称“流域处”)、自然生态保护处(以下简称“生态处”)、省环境监察局(以下简称“省环监局”)及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固废中心”)根据项目审批需要,配合环评处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并对规划、总量等相应工作负责: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2008第67号文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08〕67号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 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 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 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四,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市可通过"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以合同 备案. 六,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竣工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工作流程

第一章建设单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流程 10.1 成立验收工作组 建设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可包括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技术支持单位和环保验收、行业、监测、质控等领域的技术专家。技术支持单位和技术专家的专业技术能力尽量足够支撑验收组对项目能否通过验收做出科学准确的结论。 10.2 现场核查 验收工作组现场核查工作的目的是核查验收监测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定,补充了解验收监测报告中反映不全面或不详尽的内容,进一步了解项目特点和区域环境特征等。现场核查是得出验收意见的必要环节和有效手段。现场核查要点可以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 10.3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工作组可以召开验收会议的方式,在勘查现场和对验收监测报告内容核查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科学合理的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意见中还应明确具体且具可操作性的整改要求。 10.4 公开验收报告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2)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2017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环规环评〔2017〕4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址为http://47.94.79.251。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https://www.360docs.net/doc/f01910339.html,/hjbhbz/bzwb/other)。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 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 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 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2006年度环评持证单位考核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2006年度环评持证单位考核情况的 通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环管[2007]15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07.07.19 【实施日期】2007.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2006年度环评持证单位考核情况的通报 (苏环管〔2007〕157号) 各环评持证单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对全省84家环评单位2006年度环评业绩进行了考核,参加考核的单位中,持甲级环评证书9家,持乙级环评证书75家(其中,乙级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单位44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年度抽查的重点为市、县环保局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统一序号随机抽取。每个持证单位抽取两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两本报告的平均分作为该单位年

度考核成绩,对不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填报业绩表的单位在考核成绩中扣分。各环评单位的考核总成绩见附件,具体项目考核成绩在江苏环保网(https://www.360docs.net/doc/f01910339.html,)上公布。 二、对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的下列单位予以表扬 1、报告书编制质量较好的单位: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无锡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泰兴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和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 2、报告表编制质量较好的单位:徐州绿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阴格瑞环保有限公司、丹阳市环境保护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江苏省宿豫县环境科学研究所、东台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南京博环环保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环保技术开发服务部、建湖县蓝天环境科学研究所和江苏嘉溢安全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三、对下列环评单位予以批评 1、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等25家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填报环评业绩表(见附件),出现迟报、少报、填报内容缺项、表式不对等情况,并将不该填报的未审批或2007年审批的项目及合作项目填入业绩表;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无故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抽查项目。上述单位,应认真学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规章制度,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苏州工业园区新东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江苏中瑞咨询有限公司、江苏久力咨询有限公司四家单位报告书编制质量较差,泗洪县城乡环保咨询服务中心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质量较差,须认真查找原因,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方案,并于8月15日前将整改计划报送我厅开发处。 四、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规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各类持证单位应当完成一定数量的环评业绩。因此,本年度考核中仍无业绩的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对此应高度重视,抓紧开展环评业

(建筑工程安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公安厅住建厅苏公规号精编

(建筑工程安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公安厅住建厅苏公规【】号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住建厅苏公规【2010】2号 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通知 各市公安局、建设局(委),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省高层建筑迅速增多,据统计,目前全省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有10369栋,大量高层建筑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几率和防控难度,为进壹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壹○年十月十五日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之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之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设置于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应明确高层建筑的统壹管理人对高层建筑实施统壹的消防安全管理。统壹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建筑统壹管理人对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业主委托统壹管理人实施管理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统壹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管理,且对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统壹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和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的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程序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程序 一、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 1、申请: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前,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试生产申请。 2、受理:环保主管部门收到试生产申请后,安排现场检查。 3、批准:符合试生产条件的项目,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二、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1、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完成后,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2、现场检查:收到验收申请后,需要现场检查的,环保部门安排现场检查。 3、委托监测或调查:对主要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报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监测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监测,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或环评单位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 4、提交验收材料: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的验收材料包括: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②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局审查批复

文件;④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保意见;⑤其它相关材料。包括:环保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建设项目工艺流程图;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计方案、图纸;环保设施操作、维修规程等环境管理制度;试运行记录;治污工作总结。 5、组织验收: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部门收到达到要求的验收材料后,30日内应组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进行现场验收。 6、批准:对符合验收条件,验收材料齐备,并经下级环保部门提出验收意见的项目,环保局批准验收。对不能验收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流程: →→→→ →→→→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13号令)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环境保护中级职称资格

江苏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对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方向有一定的了解,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业绩较好,取得具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在科技创新或引进、消化和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环境保护专业的科研、监测、工程、管理、监察及信息、咨询等专、此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信息和发展方向,为某一方面的技术骨干,能结合实际情况参加重要技术课题的研究。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从事环境科研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并完成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研究。 2.参加并完成2项以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厅)级科研课题研究。 3.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2项县级科研课题。 4.作为主要成员参加2项以上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工作。 5.参加开发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2项以上。 (二)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并完成l项国家、省(部)级专题项目研究;或参加并完成2项以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厅级)专题项目研究;或参加并完成3项以上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县级)专题项目研究。 2.作为专项技术人员,从事环境监测、监测技术开发、数据综合分析等工作3年以上,并编制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技术报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独立承担8个以上项目的监测或4个以上新项目的开发。 (2)完成2项以上专项环境监测方案及报告的编制。 (3)参加2项以上国家、省级监测项目的考核、对比,成绩合格。 (4)熟练地操作大型仪器。 3.参加环境监测业务管理或质量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能解决一般技术问题,并取得一定成绩。 4.从事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等工作3年以上,保证本单位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论江苏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一张网”电子证照库的建设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01910339.html, 论江苏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一张网”电子证照库的建设 作者:虞小平唐瑞 来源:《装饰装修天地》2019年第14期 摘 ; ;要:在全国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大背景下,江苏省住建厅提出建设电子证照库系统。文章着重阐述了电子证照库建设的作用与意义,通过分析全厅证照所涉及系统现有情况,研究电子证照库怎么建、如何建及证照数据的认证与共享等问题。 关键词:电子证照;电子证照库;证照认证;数据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 1 ;概述 1.1 ;建设背景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标准委等10 部门发布《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提出要加快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深入实施信息惠民 工程,构建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方案明确了电子证照信息化建 设原则,即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唯一标识,形成居民个人电子证照目录,建设电子证照库,推动群众办事的“一号”申请,实现“一号”为居民“记录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 1.2 ;目标与意义 电子证照具有非人工识读性、系统依赖性、信息与特定载体之间的可分离性、信息存储的高密度性、多种信息媒体的集成性和信息的可操作性等优点,是各级政府深度推行网络化审批的必要构件,是解决“办证难”、“办文难”以及“假证伪证”等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实现全国、省、市范围内证照和公文跨区域、跨系统、跨部门、跨层级安全共享的基本要素,有利于创新政务工作模式,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本次研究,主要目标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建立电子证照目录。推行政府、企业、个人相关证件、证照、证明等电子化,形成电子证照目录。 建设电子证照库。按照分散集中相结合原则,以电子证照目录为基础,启动电子证照库建设,在城区、街道、社区统一应用,并逐步向农村延伸,实现基础证照信息的多元采集、互通共享、多方利用。推进制证系统、业务办理系统与电子证照库对接联通,做到电子证照与纸质

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报告

1.工程概述 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以下简称永春分公司)是一家国有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定点企业,位于福建省永春县坑仔口镇西坪村洞口,原厂区总占地面积369352m2,总建筑面积10098m2,总固定资产1794万元。产品品种及生产规模:工业电雷管2000万发/年,导爆管雷管1000万发/年,塑料导爆管4000万米/年(塑料导爆管用来装配导爆管雷管的辅助材料)。 近年来,我国工业雷管自动化生产技术迅速发展,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雷管产品的生产正在摆脱传统间断式手工作业方式,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而永春分公司作为一家建厂30多年的老企业,由于电雷管生产线建设时间较长,生产线部分工序和工房已无法满足不断提高的行业要求。因此永春分公司决定对原有的电雷管生产线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改造内容包括:引进新疆雪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的基础雷管自动化生产线、云南燃一有限公司的刚性引火元件生产线、北京京煤集团的延期药制造等国内最新雷管生产技术成果。新建电雷管装填装配工房、刚性引火元件制造工房、起爆药干燥工房、延期元件制造工房、销毁塔;将原有烘干工房改造为湿药中转库、原有药柱周转室改造为起爆药干药中转库;在距厂区 3.0km处的山沟征地2440m2新建总仓库区,包括雷管成品库和苦味酸、黑索金原材料库,同时对相关的生产辅助配套设施进行改造。 本工程生产区部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设计,总仓库区部分由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设计,福建联美建筑集团公司第六项目部负责施工,永春鹏祥工程监理公司负责监理。2009年8月项目开工,并于2010年8月完成主体工程、环保设施建设及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2.工程前期 永春分公司工业雷管生产线安全技术改造工程于2009年4月27日

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白蚁防治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房管[2011] 638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白蚁防治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房产局: 为切实加强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房屋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住用安全,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和规范白蚁防治机构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地处长江、淮河下游,气候温暖,雨量充沛,植被丰富,适宜白蚁生长繁衍,是我国白蚁危害较严重的省份之一。多年来,全省各地白蚁防治机构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 3 0号)和白蚁防治工作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和灭治管理,白蚁防治业务范围也逐步从单一的房屋建筑逐步向文物保护建筑、公共绿地、市政设施等延伸,为保障国家和人民财

产安全、保护历史遗存、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城市房屋、水利工程、市政设施、林木果树、文物古迹的蚁害问题日益突出,危及国家和人民财产及公共安全。同时,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城市建筑结构的变化、居民对人居环境环保需求的提升以及综合虫害管理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现有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已经明显滞后于形势发展的要求。而我省尚没有统一的白蚁防治管理法规或规章;有的白蚁防治机构工作缺乏必备的工作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不到位,无法满足房屋建筑白蚁预防、检查和灭治工作需求;有的白蚁机构管理不够规范;白蚁防治工作特别是新建商品房白蚁预防工作的宣传力度还不够。为此,各级房产(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白蚁危害严重性和白蚁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和规范白蚁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通过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切实提高白蚁防治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如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经常性地开展白蚁防治工作专题宣传,普及白蚁防治政策和常识,提高市民对白蚁危害广泛性、严重性和白蚁防治重要性的认识,为进一步做好白蚁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规范白蚁防治机构和人员管理 本通知所称白蚁防治机构,是指各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由市、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