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案例解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例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例案例详情一:2018年,一起震惊全国的黑客攻击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境外成立了名为“暗夜小组”的黑客组织。
该组织利用木马软件,非法控制了14台控制端服务器,对某互联网公司云服务器上运营的三家游戏公司的客户端IP进行DDoS攻击。
这次攻击导致三家游戏公司的IP被封堵,游戏无法登录、用户频繁掉线、游戏无法正常运行。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86条第3款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形。
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他们出于攻击目的,有预谋地实施传播恶意软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攻击网站服务器。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网络秩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这也反映出我国在网络安全方面的漏洞和不足。
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需要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技术防范能力。
案例启示:这起案件给社会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重视网络安全问题。
在信息化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网络的开放性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因此,我们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
同时,国家也应加大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网络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本案的判决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第3款,该款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网络安全,人人有责。
让我们携手共筑网络安全的防线,守护好我们的数字家园。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让网络空间更加清朗、安全。
案例详情二:在一次震惊社会的事件中,张某某(化名),一名1991年出生的个体工商户,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而被起诉。
计算机犯罪案例

计算机犯罪案例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犯罪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计算机犯罪指的是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非法活动,包括黑客攻击、网络诈骗、软件盗版等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给我们的个人隐私、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威胁。
本文将介绍一些计算机犯罪案例,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
案例一:黑客攻击在2013年,美国一家大型公司遭遇了一次黑客攻击事件,造成了数以百万计用户的个人信息被泄露。
黑客通过钓鱼邮件诱导公司员工点击恶意链接,成功获取了数据库的管理员权限,并窃取了用户的用户名、密码以及其他个人资料。
此次事件不仅导致了公司声誉的严重受损,还使得数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面临泄露风险。
如何防范黑客攻击?首先,公司应该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定期对员工进行网络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识别恶意链接和邮件的能力。
其次,部署安全防护措施,比如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
最后,强化密码管理,要求员工使用强密码并定期更改密码。
案例二:网络诈骗网络诈骗是指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欺诈活动,从而非法获取他人财产。
2018年,中国警方侦破了一起网络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
犯罪分子通过制作虚假的投资平台,诱导受害人投资并承诺高额回报。
一旦受害人投资后,犯罪分子便消失不见,受害人的钱财也无法追回。
如何防范网络诈骗?首先,要提高警惕,不贪图不现实的高回报。
其次,不相信陌生人的承诺,尤其是涉及财务方面的事务。
此外,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轻易向陌生人泄露个人信息。
案例三:软件盗版软件盗版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复制、传播和使用软件的行为。
近年来,软件盗版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十分普遍。
盗版软件不仅损害了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还存在着很多潜在的风险。
盗版软件往往携带病毒或恶意程序,一旦用户安装这些软件,就可能导致个人计算机被入侵或个人信息被窃取。
如何防范软件盗版?首先,要加强版权保护意识,购买正版软件并合法使用。
其次,下载软件时要通过官方渠道,避免使用来路不明的软件存储介质。
计算机犯罪案例

计算机犯罪案例在当今社会,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计算机犯罪也日益猖獗。
计算机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其犯罪手段和手法多种多样,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典型的计算机犯罪案例,以便加强人们对计算机犯罪的认识,提高防范意识。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网络诈骗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分子通过发送虚假的电子邮件、短信或者社交平台信息,以假冒的身份或者虚构的理由,诱骗受害人提供个人信息、银行账号、密码等敏感信息,然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盗取财产的行为。
这种网络诈骗手段隐蔽、难以防范,给人们的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其次,我们来讲述一起网络侵入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漏洞,非法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或者网络平台,窃取他人的机密信息、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甚至进行破坏破坏行为。
这种网络侵入行为给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不仅造成了经济损失,也损害了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再者,我们来说一说一起网络色情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平台,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制作、贩卖淫秽色情制品,甚至利用网络进行色情交易。
这种网络色情行为败坏社会风气,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是一种严重的社会公害。
最后,我们来谈一起网络攻击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技术对特定目标进行网络攻击,破坏他人的网络系统、服务或者数据,甚至进行网络勒索。
这种网络攻击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也给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综上所述,计算机犯罪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一大隐患,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对计算机犯罪的认识,提高防范意识,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
希望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介绍,能够引起人们对计算机犯罪的警惕,共同防范和打击各种形式的计算机犯罪行为。
计算机犯罪案例反思及建议

计算机犯罪案例反思及建议计算机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系统或其他计算机设备,以非法手段获取、篡改、破坏计算机信息的行为。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犯罪案件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
本文将从几个实际案例出发,对计算机犯罪案例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些发生过的计算机犯罪案例。
近年来,网络黑客入侵个人电脑、企业服务器、政府机构的情况越来越多。
骇客使用各种手段,如病毒、木马、钓鱼网站等,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获取个人隐私、财务信息和商业机密。
此外,计算机病毒的横行也给互联网用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例如,勒索软件通过加密用户的文件,要求赎金才能解密,给用户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除此之外,还有计算机网络诈骗案件,如网络诈骗、虚拟货币盗窃等。
针对这些案例,我们应该进行反思,深入探讨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计算机犯罪案件的发生,与计算机安全防护意识的薄弱有关。
很多个人和企业在使用计算机时缺乏安全意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计算机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公众对计算机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
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向社会公众普及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知识,告诉他们如何识别和应对计算机犯罪的手段和技巧。
其次,计算机犯罪案件的发生,与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安全性的欠缺有关。
现在的计算机系统和软件存在许多安全漏洞,黑客可以通过利用这些漏洞入侵系统。
因此,各个技术公司应该密切关注安全问题,加强对软件、系统的安全性测试和修复,及时发布安全补丁。
再次,计算机犯罪案件的发生,与打击犯罪的力度和措施的不够有关。
计算机犯罪具有隐蔽性和跨国性的特点,因此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计算机犯罪。
各国政府应加大对计算机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对网络黑客、网络骗子等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严厉惩治违法行为,制止计算机犯罪的发生。
最后,计算机犯罪案件的发生,与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有关。
信息法之计算机与网络安全法案例分析

信息法之计算机与网络安全法案例分析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与网络安全问题也愈发引人关注。
为了保护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社会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计算机与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本文通过对美国《信息法案》中的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计算机与网络安全法案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信息法案》概述二、案例分析1.建立僵尸网络2024年,美国一名名叫朗扎(Michael Lynes)的黑客使用计算机病毒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一个僵尸网络,控制了大量计算机,用于进行网络攻击和恶意活动。
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了被感染计算机的控制权,并将其集中控制。
朗扎在美国《信息法案》的相关规定下,被判处了数年的监禁和巨额罚款。
分析:朗扎的行为违反了《信息法案》关于未授权访问计算机的规定,他未经允许使用了他人的计算机并进行了一系列犯罪活动。
此案例表明,僵尸网络对计算机与网络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相关法律对此类犯罪行为给予了明确的惩罚。
2.窃取个人信息2024年,美国《信息法案》正式指控了一名名叫阿尔伯特·冯·弗卢恩贝利(Aaron van Curenbergh)的黑客窃取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弗卢恩贝利通过网络攻击的方式,入侵了多个网站和计算机系统,窃取了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并进行了非法交易和盗取资金等犯罪行为。
被指控后,弗卢恩贝利被判处了长期监禁和巨额罚款。
分析:弗卢恩贝利的行为违反了《信息法案》中关于盗窃计算机系统信息的规定,他以非法方式获取了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从而进行了一系列经济犯罪活动。
此案例表明,个人信息安全是当前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的重要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给予了重视和明确制裁。
三、总结以上两个案例分析表明,《信息法案》对计算机与网络安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措施。
该法案的制定使得计算机犯罪行为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从而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犯罪手段的多样化,计算机与网络安全问题依然存在诸多挑战。
计算机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与此同时,计算机法律法规问题也日益凸显,涉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网络安全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计算机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涉嫌侵犯某知名游戏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B公司诉至法院。
A公司在未经B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开发的游戏中使用了B公司的游戏引擎,并在游戏中添加了与B公司游戏相似的角色和场景。
B公司认为A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本案中,A公司未经B公司授权,在其开发的游戏中使用了B公司的游戏引擎,涉嫌侵犯了B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本案中,B公司作为游戏引擎的开发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2)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A公司在未经B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B公司的游戏引擎,并在游戏中添加了与B公司游戏相似的角色和场景,可能对B公司的游戏市场造成不正当竞争。
2. 案件审理过程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1)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在未经B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B公司的游戏引擎,侵犯了B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构成侵权。
同时,A公司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考虑到本案证据不足,故未支持B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
计算机犯罪案例

五、计算机犯罪案例88、某支行某储蓄所发生一起非法侵入计算机网络虚存实取案#一、主要案情1999年9月22日,某分行某支行某储蓄所下午轧账,发现市辖往来科目有72万元发生额无报单,立即向上级行和公安机关报告。
某分行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连夜排查电脑交易日志记录、辖内各营业网点相关账目往来以及4家储蓄所提供的监控录像,确定了作案时间和重点嫌疑人及其体貌特征。
某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迅速赶赴现场,通过实地勘察以及某省公安厅相关部门的反复技术验证,查清了犯罪分子作案的技术手段;通过排查犯罪嫌疑人在某市无线联络信息,活动住宿情况以及作案工具的出处,确定了其作案行踪。
10月22日,公安机关经过连续奋战,终于在镇江市将犯罪嫌疑人郝景龙、郝景文兄弟抓捕归案,涉案资金全部追回。
经查,郝氏兄弟自幼喜爱无线电,学生时期多次参加航模比赛,后又开始钻研电脑,掌握了相当的无线电通信和计算机操作及网络技能;且郝景文又曾先后在镇江市某银行会计、储蓄等岗位工作,掌握银行前台终端操作流程,熟悉“提现5万元以上取款人必须出示身份证”等银行制度规定。
据犯罪嫌疑人郝氏兄弟交待:二人曾历时50余天对某分行多个营业网点进行踩点,先后在13个网点冒名存取款,在3家储蓄所附近高价求租住所,精心选择作案对象,设计取款及逃离路线,最终选定一储蓄所为其袭击对象(该所柜台不锈钢防护栏上接装修天花顶棚,室内右窗加设双层钢筋防护栏)。
9月1日,二人持假身份证以王君的名义在某市分行某储蓄所开设一活期账户,7日又以发放工资为由在该储蓄所开立16个活期账户(其中一个系用“王君”开户),又在距该所400米处租用了一私房(保证有效通讯距离),并安装了电脑与调制解调器,利用该屋电话线路传导信号。
17日夜,郝氏兄弟在企图锯断储蓄所右窗防护栏及从卷帘门上方翻入未果的情况下,用胶水堵住卷帘门锁孔,迫使该所次日更换门锁,而二人则趁机尾随买了同一厂家锁具,自制了七把钥匙。
公安机关当时认定属于盗窃未遂案,该储蓄所防范到位。
计算机法律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我国计算机法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涉及知识产权、合同、侵权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计算机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探讨计算机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开发了一款手机应用程序(APP),并在各大应用商店上线。
APP提供了一项独特的功能,即用户可以通过该APP查询附近商家的优惠信息。
然而,在APP上线不久后,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另一家公司”)发现,科技公司APP中的商家优惠信息与另一家公司旗下APP的商家优惠信息高度相似。
经过调查,另一家公司发现科技公司未经许可,直接复制了其旗下APP的商家优惠信息。
(二)争议焦点1. 知识产权侵权:另一家公司主张科技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2. 合同纠纷:另一家公司认为科技公司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要求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侵权责任:另一家公司要求科技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知识产权侵权1. 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权等权利。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经另一家公司许可,直接复制了其旗下APP的商家优惠信息,侵犯了另一家公司的著作权。
2. 商标权侵权: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本案中,若科技公司使用了另一家公司旗下APP的商标,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二)合同纠纷1. 合作协议:若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科技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若科技公司违反了协议约定,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若科技公司违反了合作协议,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侵权责任1.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裁判摘要】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实施前对于制作、传播木马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修正案公布后,增加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两款规定,对制作、传播木马程序行为产生不同法律认定。
因此,对于该刑法修正案公布前实施而在公布后审理的通过制作、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木马程序以及利用传播木马程序获取他人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分别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
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轶众,男,ICQ昵称:game vi,QQ昵称:NULL,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财政局宿舍6号。
因本案于2008年9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毅夫,男,ICQ昵称:game ti,QQ昵称:timeout,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惠州市联通公司职员,住广东省深圳市太白路太白新城5栋7D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延芳路口岸宿舍1栋704室。
因本案于2008年9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严仁海,男,QQ昵称:蜡笔小牛牛、牛总,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后山村院上16号。
因本案于2008年9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慧婷,女,QQ昵称:温柔,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2号大街5号。
因本案于2008年9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丁钊,男,QQ昵称:温柔客服1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成都电子科技大学成教学院学生,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建设路上段511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0号楼附1号。
因本案于2008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蓉,男,QQ昵称:温柔客服4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金口岭东村5-303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夏新村南泥山路1号。
因本案于2008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荫,女,QQ昵称:温柔客服2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新南巷31号3栋1单元9号。
因本案于2008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帆,男,QQ昵称:kevin,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热电小区40门201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63号。
因本案于2008年9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金煌,男,QQ昵称:辉煌的一年、辉煌2008,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南大路贝河乾弄62-1号。
因本案于2008年9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龚培培,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寿宁县斜滩镇斜滩村大厝巷23号。
因本案于2008年10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建斌,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寿宁县平溪乡平溪村景洋街3号。
因本案于2008年9月28日被逮捕。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吕轶众、曾毅夫、严仁海、陈慧婷、丁钊、许蓉、林荫、张帆、张金煌、龚培培、陈建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7年6月,被告人吕轶众、曾毅夫开始开发用于盗取网络游戏账号、密码的木马程序,到2008年初该程序开发成功,并由曾毅夫出面寻找合作伙伴帮助销售。
2008年2月起,被告人严仁海接受曾毅夫的委托,将该系列木马程序命名为“温柔”木马并总代理销售,同时按照游戏种类分包给不同的一级代理商张帆、张金煌等人,按照包用时间收费,谋取非法利益。
2008年6月,被告人陈慧婷参与经营,与严仁海共同代理销售“温柔”系列木马。
吕轶众等人开发并销售的“温柔”系列木马种类达30余款,盗窃游戏账号、密码数百万组。
被告人丁钊、许蓉、林荫在明知严仁海、陈慧婷从事木马程序销售的情况下,仍受雇担任客户服务人员。
被告人吕轶众、曾毅夫二人因此各获利32万余元,严仁海、陈慧婷共获利31万余元。
另指控,2008年3月至8月底,被告人严仁海、张帆、张金煌分别垄断代理了“QQ自由幻想”、“QQ华夏”、“天龙八部”游戏的“温柔”木马程序,并通过姜南、汤喻佳(均另案处理)等流量商将木马程序上传到网站,随玩家点击而植入玩家计算机系统,分别后台盗取“QQ自由幻想”、“QQ华夏”、“天龙八部”游戏游戏账号、密码 82780组、427717组,后被告人严仁海将盗取账号、密码转卖给郑承勇、严盛伟(均另案处理)等人。
2008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帆通过互联网从严仁海、陈慧婷处垄断代理了“QQ 华夏”游戏的“温柔”木马程序。
之后通过流量商任佳佳、王林、林华、杨剑锋、谢辉(均另案处理)等人将木马程序插入到各网站,随玩家点击而植入玩家计算机系统,后台盗取“QQ华夏”游戏账号、密码427717组、2449591组。
其中,被告人张帆将所盗账号、密码转卖给他人,非法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张金煌采取同样手段非法获利23万余元。
在被告人张金煌传播木马程序过程中,被告人龚培培为张金煌联系租用了服务器,并在计算机系统内设置了能够存放窃取账号、密码的箱子,被告人陈建斌受雇于张金煌,并按照张金煌联系的买主将所盗账号、密码转卖他人,龚培培非法获利2万元,陈建斌非法获利1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轶众、曾毅夫、严仁海、陈慧婷、丁钊、许蓉、林荫、张帆、张金煌、龚培培、陈建斌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吕轶众、曾毅夫、严仁海、陈慧婷造成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他被告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
被告人吕轶众、曾毅夫、严仁海、陈慧婷、丁钊、许蓉、林荫、张帆、张金煌、龚培培、陈建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部分2007 年6月,被告人吕轶众、曾毅夫开始开发用于盗取网络游戏账号、密码的木马程序,到2008年初该程序开发成功,并由曾毅夫出面寻找合作伙伴帮助销售。
2008年2月起,被告人严仁海接受曾毅夫的委托,将该系列木马程序命名为“温柔”木马并总代理销售,同时按照不同网络游戏类型由吕轶众将该木马程序修改后分包给不同的一级代理商张帆、张金煌等人,并按照包用时间向后者收费,谋取非法利益。
2008年6月,被告人陈慧婷参与经营,与严仁海共同代理销售“温柔”系列木马程序。
至案发前,吕轶众等人针对不同网络游戏类型开发并销售的“温柔”系列木马程序达28款,盗窃游戏账号、密码超过5300000组。
被告人吕轶众、曾毅夫二人共同获利645780元,严仁海、陈慧婷共获利31万元。
另查明,2008年6月中旬至7月底,被告人严仁海利用垄断“温柔”系列木马程序代理权之便,取得“QQ自由幻想”游戏的“温柔”木马程序使用权,然后通过姜南、汤喻佳等人将该木马程序插入到正常网页,随游戏玩家点击网页而将木马程序植入玩家计算机系统,在玩家登陆“QQ自由幻想”网络游戏时,木马程序自动运行并后台盗取游戏账号、密码合计82780组,被告人严仁海将所盗取账号、密码转卖给郑承勇、严盛伟等人获取非法利益。
2008年4月至8月底,被告人丁钊明知严仁海、陈慧婷从事木马程序销售,仍在网络上受雇参与并担任售前客户服务,负责售前咨询和销售“温柔”系列木马程序,非法获利4600元。
2008年7月初至7月底,被告人许蓉明知严仁海、陈慧婷从事木马程序销售,仍参与并担任售后客户服务,负责售后技术问题咨询,非法获利2000元。
2008年8月初至8月底,被告人林荫明知严仁海、陈慧婷从事木马程序销售,仍参与并担任售后客户服务,负责售后技术问题咨询。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吕轶众、曾毅夫、严仁海、丁钊、许蓉、林荫、陈慧婷、张帆、张金煌的供述,证人陈建、李玮、黄一圣、姜南、汤喻佳、杨剑锋、林华的证言,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网络银行账目、相关银行卡账目等书证,公安机关提供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部分(一)2008 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帆通过互联网从严仁海、陈慧婷处获取了针对“QQ华夏”网络游戏的盗号木马程序使用权。
为了使该木马程序发挥盗号功能,通过流量商谢辉、任佳佳、汤喻佳、杨剑锋、林华、姜南等人将该木马程序插入到网络上各正常网页,随玩家点击而将木马程序植入玩家计算机系统,在上述玩家登陆网络游戏时,木马程序自动运行并后台盗取“QQ华夏”游戏账号、密码合计427717组,被告人张帆再将所盗账号、密码转卖给怀风波等人,非法获利3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帆供述,同案参与人严仁海、陈慧婷的供述,证人谢辉、任佳佳、汤喻佳、杨剑锋、林华、姜南、陈宇、唐宇、怀风波的证言,公安机关提供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书、相关银行卡账目等证据予以证明。
(二)2008 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金煌通过互联网从严仁海、陈慧婷处获取了针对“天龙八部”网络游戏的盗号木马程序使用权。
为了使该程序发挥作用,张金煌以支付报酬的方式雇佣被告人龚培培为其租用了网络服务器,在计算机系统内设置了存放所窃取网络游戏账号、密码的箱子,以及提供其它技术支持。
之后,被告人张金煌通过流量商王林、杨剑锋、谢辉、任佳佳、姜南等人将该木马程序插入到网络上各网页上,随玩家点击相应网页而将该木马程序植入玩家计算机系统,在玩家登陆“天龙八部”网络游戏后,木马程序自动运行并后台盗取“天龙八部”游戏账号、密码合计2449591组。
在此期间,被告人陈建斌受雇于张金煌,并按照张金煌联系的买主将所盗账号、密码转卖他人。
被告人张金煌因此非法获利23万元,被告人龚培培获利2万元,被告人陈建斌获利1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金煌、龚培培、陈建斌的供述,同案参与人严仁海的供述,证人王林、杨剑锋、谢辉、任佳佳、姜南、叶步相、何家伟、尤信佳、林青、何赛玉的证言,公安机关提供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书、银行账目等证据证明。
另查明,2008年7月29日,江苏省公安厅接到网民举报称徐州购物网(物理地址位于徐州市)病毒很严重。
经过江苏省公安厅网警总队和徐州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初查发现,徐州购物网网站上有15款可执行程序确定为网上流行的“温柔”系列木马程序,遂展开立案侦查。
被告人严仁海、陈慧婷、林荫、丁钊、许蓉于 2008年8月27日晚被抓获归案;在严仁海、陈慧婷、林荫的协助下,公安机关于2008年8月28日将被告人曾毅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帆、张金煌、龚培培、陈建斌也分别于2008年8月2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吕轶众于2008年9月11日被抓获归案,至此本案告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