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麻疹监测方案(2009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麻疹监测方案(2009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京卫疾控字[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麻疹监测方案(2009版)》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09〕38号)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为加强和规范全市麻疹疫情监测,有效预防和控制麻疹疫情的发生,根据近期卫生部印发的《全国麻疹监测方案》,结合我市特点,我局组织相关单位制定了《北京市麻疹监测方案(2009版)》,请各相关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病例报告、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主动监测等各项工作,力争使我市到2012年率先在全国实现消除麻疹目标。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北京市麻疹监测方案(2009版)为配合2006年11月卫生部下发的《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麻疹监测工作,根据2009年1月卫生部下发的《全国麻疹监测方案》,制定本方案。
1 监测目的1.1及时发现麻疹病例,采取针对性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1.2了解麻疹流行病学特征,分析人群免疫状况,确定易感人群,加强预测预警;1.3了解麻疹病毒学特征,追踪病毒来源、传播轨迹;1.4评价预防控制效果,为适时调整消除麻疹策略措施提供依据。
2 监测病例定义与分类2.1疑似病例发热、出疹并伴有咳嗽、卡他性鼻炎或结膜炎症状之一者,或传染病责任疫情报告人怀疑为麻疹的病例。
2.2实验室诊断病例麻疹疑似病例血标本检测麻疹IgM抗体阳性者或从麻疹疑似病例的标本中分离到麻疹病毒或检测到麻疹病毒基因者。
2.3临床诊断病例2.3.1麻疹疑似病例无标本,或出疹后3天内(含出疹当日,下同)采集的血标本检测麻疹/风疹IgM抗体均为阴性,且无其他原因可以明确解释者。
中共北京市卫生局党组印发《北京市卫生局系统2010年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卫生局党组印发《北京市卫生局系统2010年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5.26•【字号】京卫组字[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卫生局党组印发《北京市卫生局系统2010年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卫组字〔2010〕39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市中医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现将《北京市卫生局系统2010年海外引才计划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卫生局党组2010年5月26日北京市卫生局系统2010年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意见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实施北京海外人才聚集工程的意见》和北京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北京海外人才聚集工程”2010年人才引进专项工作计划》,结合我市卫生局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现就做好北京市卫生局系统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科学理念,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大力实施人才强卫战略,紧密结合北京市卫生局系统的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创新机制,突出重点,统筹实施,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作用,为推动首都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按照《“北京海外人才聚集工程”2010年人才引进专项工作计划》的要求,通过多种渠道寻访人才、引进人才,力争2010年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31名。
具体引进计划见附件3。
三、具体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方来英为组长的北京市卫生局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北京市卫生局系统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的领导、统筹和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卫生局组织处、人事处、科教处、财务处、宣传处及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中医管理局的有关部门组成。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3―2015年)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3―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2.18•【字号】京卫医字[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3-2015年)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20号)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各质控中心:为全面贯彻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落实卫生部《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2012-2015年)》,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结合我市情况,制定了《北京市〈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3-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各区县卫生局将此文件转发辖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2月18日北京市《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3-2015年)为全面贯彻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落实卫生部《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2012-2015年)》,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和“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着力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加大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的贯彻执行力度,加强医院感染专业队伍建设,健全完善相关技术标准,推进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总体目标以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为主导,坚持“科学防控、规范管理、突出重点、强化落实”的原则,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完善相关技术标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提升医院感染防控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医院感染发生率,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首都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北京市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参照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以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依法治教。
市区县两级继续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六条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人事局的领导下,由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人事局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委员会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是:1、拟订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计划;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法规,拟订实施细则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管理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3、评审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依据;4、负责对拟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审核及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推荐工作;5、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声像教材和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6、面向基层农村和边远地区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推动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深入地开展;7、对北京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卫生部关于印发《营养改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 十条 县级 以上疾 病预 防控 制机 构应 当按 照营养 监测 计划 、 方案 , 展 营养 监测 工作 , 开 收集 、 分析 和报告 营 养监 测信 息 , 开展 相关 的流行病 学调 查 、 场采 样 、 现 实验室 检测 和评 价 。
第十 一 条 国家 、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负 责指 导 、 训 疾 病 预 防 控 制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开 展 营 养 监 测 省 培 工作 。 第 十二 条 妇 幼保 健机 构 、 区卫 生服 务机 构 、 社 乡镇卫 生 院 以及 其他 医疗 卫 生 机构 应 当按 照 营 养监 测计 划 、
方案 , 与 营养监测 工作 , 供相应 技术 支持 。 参 提 第 十三 条
合本 行政 区域 的具体 情况 , 组织 制订 、 实施 营养监 测 方案 。 第 九条 营养监 测应 当包括 下列 内容 : ( ) 同人群 的食 物摄 人 、 食结 构变 化状 况 ; 一 不 膳 ( ) 二 宏量 营养 素 、 量 营养素 的 营养状 况 ; 微
( ) 白质 一能量 营养不 良、 三 蛋 贫血 、 钙缺 乏 、 生 素 A缺 乏等 状况 ; 维
会参 与 的原则 。
知识 , 倡导 营养 理念 , 改善 营养 状况 。 第五 条 第 六条 卫 生部根 据公共 卫生 问题 、 人群 营养状 况和 经济 社会 发 展水 平 , 制订 全 国 营养 改 善工 作 计划 、 养 营 县 级 以上人 民政 府卫 生行 政部 门应 当根据 全 国营养改 善工作 计划 , 结合 本行政 区域 的实 际情况 ,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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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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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切实加强本市安全监管(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决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等要求,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责任。
(一)管理责任不具有行政审批权或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对所主管行业的安全工作承担日常管理责任。
主要包括:1.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
2.落实市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安全工作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3.组织开展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4.组织制定行业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行业安全应急处置和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二)监管责任具有行政审批权或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除承担上述管理责任外,还需承担以下监管责任:1.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政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政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京卫办字[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政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京卫办字[2014]55号)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市卫生计生委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政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已经2014年6月18日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6月25日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政领导成员工作分工一、党委书记、主任方来英,领导市卫生计生委党政全面工作,负责干部保健方面工作。
分管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二、党委委员、副主任,市医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封国生,负责市属医院管理方面工作。
分管市医院管理局。
三、党委委员、副主任耿玉田,负责老年卫生、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康复护理体系建设和基层计划生育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方面工作。
分管老年与妇幼健康服务处(康复护理处)、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四、党委委员、副主任李彦梅,负责党建、干部、人事、人才、统战、工会、共青团、妇女和信息化、统计等方面工作。
分管信息统计处、组织人事处(人才处)、机关党委、工会、离退休干部处。
五、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孟振全,负责纪检监察方面工作。
分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处。
六、党委委员、副主任毛羽,负责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管理、药事与医疗器械管理、社会办医服务、综合监督执法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保卫等方面工作,协调大型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认定第三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认定第三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02•【字号】京卫医字(2015)104号•【施行日期】2015.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认定第三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通知京卫医字(2015)104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依据原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版)》(京卫医字〔2012〕158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189号),原北京市卫生局委托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于2014年7月启动了北京市第三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
经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委员会审核、评议,市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同意认定206名医师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其中美容外科 63人,美容牙科75人,美容皮肤科35人,美容中医科33人。
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应按照《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版)》要求,向取得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人员颁发《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实行备案制管理,每两年一次,由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于每个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结束后办理,并将认定结果记录在《资格证书》“备案栏”,认定合格者继续按主诊医师执业,认定不合格者应收回主诊医师资格证书;不能收回的,通报其主诊医师资格作废。
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三级医院按有关要求加强对主诊医师的配备、培养和管理。
附件:北京市第三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人员名单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2015年7月2日附件北京市第三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人员名单一、美容外科63人:三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田佳、蔡国斌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赵旬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王海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西院区):张雪、刘柳北京航天总医院:郭伟北京老年医院:李木煤炭总医院:李敏民航总医院:姜炬芳民航总医院:李天牧北京祥云京城皮肤病医院:班振北京华医中西医结合皮肤病医院:高日红东城区:北京幸福医疗美容医院:高超北京俪美汇医疗美容门诊部:胡淼北京知音创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赵英利、田秋梅北京东宫美容整形外科诊所:高璞北京市第六医院:赵纲、黄罡北京天成医疗美容诊所:李春光、徐连法北京正美医疗美容诊所:邵大山西城区:北京瀛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赵锦壮、欧素娇北京华美宝丽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慕昕北京平安整形外科门诊部:曾衍北京天赐丽人医疗美容诊所:于建平朝阳区:北京基恩医院:谷廷敏北京澳美医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鹏爱医疗美容诊所:沈开生北京博士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医疗美容门诊部:张冰杰北京东方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文爱克、韩凤琴北京东田丽格医疗美容诊所:罗谦北京高新医院有限公司:丰晓冰北京韩成医疗美容诊所:李建奎北京好年华美容有限公司医疗美容诊所:于建华北京恒生沙医生医院:蒋亚楠北京恒生沙医生珠子:李石北京嘉华医疗美容诊所:李华玲北京京韩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乔爱军、王沛森北京美雅枫医疗美容医院:贾志强北京瑞丽舍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瑞丽舍医疗美容诊所:唐爱东北京善尔医院:邓柏林北京五洲妇儿医院:李峰北京熙朵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李会民北京亚洲鑫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亚奥医疗美容诊所:樊文丽北京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徐军北京医科整形美容门诊部:布仁北京雍禾美度门诊部有限公司:伍?北京泰易瑞亚医疗美容门诊部:高海鹰海淀区:北京碧莲盛医疗美容门诊部:乔先明、孙晓光北京东方瑞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时间北京清心医疗美容门诊部:高海燕北京圣嘉新医疗美容门诊部:解永学北京伊美尔长岛医学美容门诊部:陈圣英北京宫国华医疗美容诊所:马福顺北京伊美尔健翔医院:刘小婷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李明、吴凤霞美容外科主诊医师资格限定在本机构内使用人员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辛明二、美容牙科75人:三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崔亮、戈怡、郭春岚、韩蔚、郝钟欣、黄庆、李倩、李珍、林菲、林润台、罗顺云、马林、王鸿琳、王琪、王威、王鑫、吴青、徐刚、杨文东、余立江、张丁、张江恒、张洁、张久文、张韬、张雪净、周俭、周炼、周正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沈冬青、何天鹏、高强、李慧源、胡倩、马俐丽、庾桦、王冠超、张丽雯、张凯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周毅、王晓帆、杨宇佳北京大学口腔医院:田丹、王莺、许向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宋铁砾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杨瑛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汪锡苓、王思聪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付茜、侯雯、贾洪诚、李晓光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李安、李佳瑜、岑锴、林宝山清华大学附属北京玉泉医院:张念、刘鸿翎航空总医院:赵强、苏牧、王东杰西城区:北京西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张小丽朝阳区:北京二十一世纪医院:黄玲北京丽都医疗美容医院:栗田兴北京美雅枫医疗美容医院:田恩顺北京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贺乃尧、张宏志海淀区:北京雅韵医疗美容门诊部:高弘北京伊美尔长岛医疗美容门诊部:赵季平北京市中关村医院:刘振华、李月明、许丽丽、张秀琴、周俊红三、美容皮肤科35人:三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何志新、刘跃华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王宝玺中日友好医院:梁思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郭金竹、叶珍珍、李春婷、曹源、郭秀军、陈诗翔、黄二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狄梅、朱宇、朱英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郁令更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伦文辉、刘彦春、赵兴云、吴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李建红北京老年医院:段宏伟东城区:北京市隆福医院:庞艳华西城区:北京伊美康医疗美容门诊部:赵晋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周舒朝阳区:北京二十一世纪医院:张进北京东方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夏文华北京京城皮肤病医院:李宏峡北京普华门诊部:白洁北京顺新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京美医疗美容诊所:赵小忠北京新时代伊美尔幸福医学美容专科医院:严静丽海淀区:北京丽景洲际花园桥医疗美容诊所:曲莉石景山:北京市石景山医院:刘大华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刘晓涛、籍红、王文格四、美容中医科33人:三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李颖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孔倩、杨佼、宋坪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段纯什、张洪儒、韩雁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西院区):李建辉、任昶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陈陆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关瑞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段行武、张云璧、黄青、屈双擎、赵丽丽、李玲玲、郭杨、李纬朝阳区:北京华韩医疗美容医院:高红艳北京京城皮肤病医院:张威北京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吴秋梅、朱京玉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于彦、刘存勇、张海啸海淀区:北京伊美尔紫竹医疗美容门诊部:史建琴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于晓云、陈媛媛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刘琰、袁辉、邬慧娟、王旭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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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京卫科教字[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1〕23号)各有关单位:《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1年9月27日经北京市卫生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首都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高防病治病的水平,本市设立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以下简称首发专项)。
为实现首发专项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发专项支持推动本市医疗卫生领域的培育性、实用性和应急性的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分为重点攻关项目、自主创新项目、普及应用项目、青年项目。
第三条首发专项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需求定位和指南引领,实行专家评审与政府决策相结合,单位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与第三方机构监督评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首发专项管理工作,负责以下工作:(一)建立并完善首发专项管理制度,协调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二)组织首发专项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绩效考评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监督并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经费;(三)组织建立首发专项评审专家库,制定并完善专家遴选机制;(四)建立项目和成果数据库。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医疗卫生需求,在调研的基础上,定期发布《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项目申报立项工作。
第六条首发专项的项目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北京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市属医学科研院所、市和区县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二)年龄不超过57周岁;(三)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四)具有较好的科研工作基础,有充足的时间从事研究工作。
申报青年项目的项目申报人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
第七条项目申报人应当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申报人应当通过所在单位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首发专项。
市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当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的基础上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申报指南》的要求;(二)科研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新颖性及科学意义;(三)是否符合医学伦理;(四)项目产出的预期效果。
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规定,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项目申请书和项目预算。
审核不通过的,申报单位应当向项目申报人说明原因。
第九条申报首发专项实行限额申报制度。
项目申报人每次限牵头申报一项,参与项目不超过两项。
尚未结题的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项目。
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第十条已经获得其他政府财政资助的研究项目不得申报首发专项项目。
申报首发专项前已经通过其他渠道申请资助同一研究项目的,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特殊说明。
在研首发专项项目又获得其他政府资金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选择一种资助渠道,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章项目评审第十一条首发专项的项目评审应当按照形式审查、专家评审、部门审议等环节依次进行。
专家评审应当包括函评、会评和预算评审。
第十二条接到申报材料,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项目申报人和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通过的,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专家遴选规则,产生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经单位推荐可以成为首发专项的评审专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学术水平;(三)学风严谨、办事公正。
第十五条首发专项的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首发专项专家评审工作的专家,与被评审项目存在利益相关的,应当在专家评审环节开始前主动回避。
申报项目时,申报人可以在申报材料中提出至多2名评审专家回避的申请。
第十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议并初步确定首发专项资助项目数量与资金额度。
第十七条首发专项专家评审实行保密制度。
参与评审的专家未经许可不得复制、透露或引用项目相关内容,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和评估过程中的意见以及尚未公布的评审或评估结果。
第四章项目公示第十八条首发专项项目实行公示制度。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通过审议的拟批准立项的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内容进行为期14日的公示,并将相关内容通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
第二十条公示期内任何单位、个人均可以通过公开的投诉举报方式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及理由。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核实结果。
第二十一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立项。
批准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签定项目任务书。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二十二条首发专项的实施实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双重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按要求填报项目任务书、项目预算和决算;(二)根据项目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三)按照批复的预算使用项目经费;(四)保存原始实验资料;(五)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市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年度自查、年度评估、结题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六)项目进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七)做好研究成果的普及推广等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并完善本单位科研与财务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首发专项管理工作,为完成首发专项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二)审核并报送项目任务书、项目预算和决算;(三)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组织并管理项目实施工作;(四)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年度评估、结题验收和绩效考评工作;(五)项目进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一自然年度末对所承担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结合自查情况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按要求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总体情况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期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结题验收,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结题验收工作。
结题验收依次经过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和任务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或结题验收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项目研究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研究成果的水平与创新性、研究队伍创新能力、优秀人才培养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情况等进行绩效考评,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单位一同进行。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对项目任务书的任何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至少于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结题时间前3个月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整项目任务书内容,并提出调整理由。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调整申请及理由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调整项目任务书。
审核不同意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协助项目责任人按照原项目任务书要求完成研究项目。
申请延期结题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原则上至多可以批准延期一年。
第二十九条首发专项实施中形成的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标注“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英文标注:“The capital health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special”)资助及项目编号。
第三十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等的规定,与项目承担单位就项目可能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项目任务书中进行书面约定。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三十一条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转让、科技奖励等内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实施首发专项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实施首发专项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
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调配其用于其他相关科学研究和开发。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和个人参与首发专项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以及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将该记录作为其参与首发专项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首发专项申报、评审、立项、公示、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十五条项目申报人或项目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中止项目申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当次及下一次申报资格。
第三十六条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中止项目实施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所承担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其下一次申报资格。
第三十七条项目申报人或项目负责人有剽窃或侵夺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或编造申请材料、提供虚假财务资料、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经费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撤销其资助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评审专家不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不公正评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十九条参与首发专项的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相关信息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重点攻关项目是指针对首都卫生行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和重点问题,通过多家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特别是大型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之间的合作,联合开展的多学科、多中心的科学研究项目。
要求每个项目必须至少包括3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市属医学科研院所等作为合作单位。
第四十一条自主创新项目是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针对临床诊疗、疾病防控和公共卫生管理等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开展的新技术、新方法等原始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四十二条普及应用项目是指针对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特点和需求,开展的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用、适宜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等科学研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