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场所基本安全制度
娱乐场所安全制度范本

娱乐场所安全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酒吧、咖啡厅、茶座、网吧、游戏厅等经营性娱乐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场所安全运营。
第四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操作要求。
第七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八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保证安全出口畅通无阻。
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严格执行用电、用火、用气等安全规定,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场所内的治安管理,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员工管理第十四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不得患有传染性疾病。
第十六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员工档案,对员工的身份、学历、职业资格等进行核实和登记。
第五章消费者管理第十七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提醒消费者注意场所内的安全事项,遵守场所内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场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不适宜的娱乐服务。
娱乐文化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娱乐文化行业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娱乐文化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歌舞厅、酒吧、网吧、电影院、游戏厅等。
第三条娱乐文化安全管理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娱乐场所安全、有序、健康、文明。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娱乐场所业主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场所安全。
第五条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接受安全培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公安机关、文化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娱乐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施、应急照明设施、安全出口标志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突发事件等,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条娱乐场所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
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加强对营业时间的控制,不得超时营业,确保场所内人员安全。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应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对成年人进入场所进行实名登记,并加强对场所内人员的身份核查。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应禁止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和有害信息,维护网络环境安全。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加强对场所内音响设备的音量控制,防止噪音扰民。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的;(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或未组织演练的;(三)消防安全管理不力,存在火灾隐患的;(四)超时营业或未按规定控制音量的;(五)未对场所内人员身份进行核查的;(六)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和有害信息的。
第十六条因安全管理不善导致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当地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娱乐场所安全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娱乐场所的公共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合法经营的娱乐场所,包括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网吧、酒吧、茶楼等。
第三条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娱乐场所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三)定期检查、评估本场所的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四)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五)建立健全安全档案,及时上报安全事故;(六)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和整治工作。
第七条娱乐场所的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治安保卫制度;(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四)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五)人员出入管理制度;(六)应急预案制度。
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一)场所内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二)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三)禁止在场所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十条治安保卫:(一)场所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安人员,负责治安保卫工作;(二)加强夜间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三)对场所内的监控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监控效果;(四)对场所内的消费者进行身份核查,防止非法人员进入。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一)场所内餐饮服务应取得相关许可证,确保食品安全;(二)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环节的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三)定期对食品进行检测,确保食品质量。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篇)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 厅、____、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____明文件;(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消防设计文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____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一、总则为了保障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一切娱乐场所,包括酒吧、夜总会、KTV、舞厅等消防安全风险较高的场所。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7篇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7篇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进展,各地兴建的公共娱乐场所数量越来越多,且朝着超豪华、超大型、多功能方向进展。
下面是的我为您带来的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最新7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忙到大家。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篇一第一条为了防备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全部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需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更改内部装修的公共包含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酬谢系统等)必需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需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紧要和不安全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依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需符合下列规定:(一)吊顶应当采纳非燃材料;(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纳非燃或者难燃材料;(三)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当采纳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四)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需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实行防火、隔热措施;(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更改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2024年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 厅、____、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____明文件;(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消防设计文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____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2024年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娱乐需求的增加,娱乐场所成为人们放松心情、享受生活的重要场所。
然而,由于娱乐场所人员众多、设备复杂、消防风险高等因素,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一、引言娱乐场所作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其管理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为了保障娱乐场所的正常运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娱乐场所的定义和范围本制度所指的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歌舞厅、卡拉OK 厅、夜总会、酒吧、游戏厅、台球厅、保龄球馆等。
三、经营许可与登记1、娱乐场所的开办必须依法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2、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当悬挂在场所的显著位置,以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查看。
四、场所安全与消防管理1、娱乐场所必须配备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确保其正常运行。
2、场所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标识和疏散通道,保持通道畅通无阻。
3、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人员管理1、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2、严禁雇佣未成年人从事娱乐场所的工作。
3、对场所内的服务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建立员工档案。
六、治安管理1、娱乐场所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对场所内的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监控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 30 天。
2、加强场所内的治安巡逻,防止发生打架斗殴、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
3、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服务规范1、娱乐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热情、礼貌、周到,不得对消费者进行歧视或骚扰。
2、严格遵守服务承诺,不得擅自缩短营业时间或降低服务质量。
3、对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满意的答复。
八、卫生管理1、娱乐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清扫和消毒。
2、场所内的卫生间、休息室等公共区域应当配备足够的卫生设施,并保持清洁。
3、食品和饮料的供应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严禁销售过期或变质的食品。
九、价格管理1、娱乐场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收取未明示的费用。
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程

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程第1章总则 (4)1.1 管理目的 (4)1.2 适用范围 (5)1.3 管理原则 (5)第2章安全组织机构与职责 (5)2.1 安全组织机构设置 (5)2.2 岗位职责 (5)2.3 安全管理人员要求 (6)第3章场所设施安全管理 (7)3.1 设施设备检查与维护 (7)3.1.1 场所应定期对各类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与维护,保证设施设备安全可靠,防止意外的发生。
(7)3.1.2 设施设备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7)3.1.3 设施设备维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7)3.2 照明与供电系统安全管理 (7)3.2.1 照明系统安全管理 (7)3.2.2 供电系统安全管理 (7)3.3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 (7)3.3.1 场所应按照国家消防法规,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疏散指示标志等。
(8)3.3.2 消防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和保养,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具体包括: (8)3.3.3 场所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的能力,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疏散和灭火。
(8)第4章消防安全 (8)4.1 消防责任制 (8)4.1.1 文化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岗位员工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职责。
(8)4.1.2 场所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保证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8)4.1.3 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8)4.1.4 各部门应明确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8)4.1.5 岗位员工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掌握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8)4.2 消防巡查与检查 (8)4.2.1 文化娱乐场所应制定消防巡查和检查制度,保证消防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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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基本安全制度
一、保安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 维护场所治安秩序,确保场所合法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二) 协助场所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有效落实场所内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
坏等治安防范措施。
(三) 协助场所做好场所内的巡查工作。营业时间内至少2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区域应
当涵盖整个场所,巡查情况应当写入场所营业日志。
(四) 及时排查、发现并报告场所治安、安全隐患。场所的保安员应负责收集、掌握场
所治安动态,定期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发现场所内的治安、安全隐患
及可疑人员、物品,应立即报告场所和辖区公安机关,并协助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五) 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置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
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至辖区公安机关
处理。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发案现场秩序。
(六) 对发生在场所内的治安灾害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保
护事故现场,协助疏导、疏散群众安全离开。
(七) 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属于保安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二、场所安全巡查制度
(一) 安排保安人员负责安全巡查,营业时间内2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区域应当涵盖
整个洗浴场所,巡察情况应当写入营业日志。
(二) 明确门卫人员职责,维护门口、通道秩序以确保疏散。
(三) 场所财务保管员、服务员、门卫、保安人员、卫生工作人员、安全员要认真履
行各自的安全职责,搞好内部安全防范。
三、视频监控设施管理制度
(一)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法人或经营负责人为本单位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
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成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正式启用后,应做到:
1、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营业期间不得中断。
2、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不得无故移动,确需移动的,应报告公安机
关治安部门同意后方能移动。
3、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损坏,第一时间不能修复,中断
运行24小时以上时,应向辖区机关治安部门报告。
4、 按规定妥善保存监控图像资料。留存期满后的视频图像资料,可自行删除,
严禁外传。(歌舞娱乐场所为30天;电子游艺场所、洗浴场所、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为15天)。
(三) 严格限制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人员的范围,实行专人专管,并登记备查。有
关部门因工作原因需使用视频资料的,须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县级以上)备
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调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专管人员必须严格登记,并
留存查阅的相关手续。
(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盗窃、损毁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
2、 买卖、散发、非法播放视频图像资料。
3、 故意隐匿、毁弃视频图像资料。
4、 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使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
5、 擅自改变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6、 影响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四、协查及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一) 公安机关因侦破案件需要核查场所人员有关情况时,场所工作人员应积极帮助核查
和查找。
(二) 场所接到公安机关发出的通缉令或协查通报时,应确定专人负责,立即开展工作,
尽快核对、排查,发现可疑者,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三) 场所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
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高新区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