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立法权滥用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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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国家的三权分立

政治国家的三权分立

政治国家的三权分立在一个政治国家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人民权益,一般都会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三个独立的部门: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就是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

三权分立是一种政治机制,旨在确保政府各部门的权力相互制衡,避免滥用权力和一人专制的情况发生,从而实现政府的有效运作和公平正义。

本文将探讨政治国家的三权分立原则及其重要性。

一、立法权立法权是指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通常由国家的议会或立法机关负责。

立法过程是政府与国民互动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讨论、辩论和投票,法律得以形成。

立法权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公众利益,推动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

立法权的相关机构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立法机关代表了人民的意愿和权益,负责制定法律和法规,规范社会行为,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立法权的独立性保证了立法机构的自治和公正性,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和控制。

二、行政权行政权是指执行法律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通常由行政部门和政府机构担当。

行政权是政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主要职责是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和保障国家利益。

行政权的运作需要高效的组织和协调能力,确保国家的正常运转。

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具体政策,保障人民福祉,管理国家经济和社会事务。

行政机关的独立性是确保行政权能够独立管理事务、提供公正服务的保障。

三、司法权司法权是指审判和解决法律争议的权力,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负责。

司法权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公正和法律平等,保障公民权利的不可侵犯。

司法机关独立运作,对于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至关重要。

司法机构负责根据法律规定审理案件,对争议进行公正和客观的判断。

司法权独立于其他两个权力部门,意味着司法机构不受政府和行政部门的任何干预,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三权分立的重要性三权分立原则的重要性凸显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制衡权力:通过将权力分散至不同部门,可以互相制衡,避免某个权力部门过度集中权力,从而减少滥用权力和腐败的可能性。

两权分离制度

两权分离制度

两权分离制度两权分离制度,又称为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制度,是一种用以保障政府权力的制衡和限制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这种制度下,立法权和行政权由不同的机构行使,互相制约、相互独立,以确保政府的合法和公正。

两权分离制度的核心理念是权力制衡。

它来源于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

根据这一学说,政府权力应该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使得这些部门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从而保护公民的权益。

在现代国家中,立法权和行政权是两项最为重要的权力,两权分离制度的核心便是将这两个权力分开行使。

首先,两权分离制度有助于维护公民的权益。

立法权的行使是通过立法机构实现的,而行政权的行使是通过行政机构实现的。

当这两个权力明确分开后,立法机构能够更加独立地监督行政机构的行为,确保其执行公正和遵守法律。

同时,行政机构也不能通过滥用行政权力来影响立法机构的决策,从而保护了公民的权益。

其次,两权分离制度有助于促进政府的效率和稳定。

立法机构负责制定法律和政策,行政机构负责落实法律和政策。

两个机构各司其职,不会发生交叉的工作,能够提高政府的运作效率。

同时,行政机构的工作也会更加稳定,不受立法机构的频繁变动和干扰,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

此外,两权分离制度也有助于避免腐败问题的发生。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明确分开后,立法机构能够对行政机构进行严格监督,防止行政机构滥用权力和腐败行为。

而行政机构也可以在独立的环境中行使行政权,不受立法机构的干预,避免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这能够提高政府的廉洁度和公信力。

但是,两权分离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两权分离可能导致权力对立。

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相互独立,在一些重大议题上可能出现意见不合,导致决策难以达成一致。

其次,两权分离可能导致政府的效率下降。

由于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相互独立,他们之间的合作和沟通可能变得困难,从而影响政府的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两权分离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有助于保护公民的权益,促进政府的效率和稳定,避免腐败问题的发生。

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综述摘要:授权立法制度是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近现代意义上的授权立法,肇始于19世纪的英国,是资产阶级分权理论派生出的一个概念,是对传统的三权分立原则的调整和补充。

进入20世纪后,授权立法在西方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中都得到了迅速、广泛的发展。

我国的授权立法主要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它的出现对我国立法制度的完善、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授权立法是我国立法制度中的一个新问题,因此在立法实践中难免带有某些不尽人意之处。

关键词:授权立法西方中国内容范围一、授权立法的概念与分类作为法律上的专门术语,“授权立法”是在成立了资产阶级国家,制定了宪法,出现了近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后才产生的。

也就是说,只有在宪政体制框架下,宪法确认了立法机关为唯一法定的立法主体后,才涉及到其他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依据立法机关的授权来制定授权立法的问题。

关于“授权立法”的概念,由于其内涵和外延在理解上的不确定性而出现众说纷纭的表述。

主要有以下六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授权立法又称为次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议会授权制定的各种行政管理法规。

[1]这种观点认为,授权立法的授权者是立法机关,受权者为行政机关。

立法机关授权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立法权均在授权之列。

这种观点的特点是,把被授权机关限定在行政机关范围内。

第二种观点认为,授权立法是指法规非由议会制定,而是由议会为特定的事项授予无立法权的团体和个人制定。

立法的权力通常授予政府、公共事务行政机构和委员会,地方当局,法院,大学和其他机构。

[2]这种观点的受权者十分广泛,己经远远超出行政机关的范围,但授权的内容却十分有限,只能就特定事项授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授权立法是基于法律授权的立法,是法律委任行政当局制定具有法律内容和法律同等效力的法规,其权限由授权法规定。

[3]这种观点强调了受权者制定的法规具有法律的内容,并与法律有同等效力,而且授权立法的立法权应由授权法授予,而不是来自宪法;受权者可以包括各部部长、地方当局、自治团体,甚至私营公司、群众组织(教会),它们基于议会的授权,都可以在各自不同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具有和法律同等效力的规章制度。

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及其被滥用的原因分析

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及其被滥用的原因分析
二实体法的不足从上面关于行政成文法的局限性分析可以看出现行行政立法存在着滞后性法律条文的原则性模54糊性重实体轻程序等问题这样的行政立法现状就极容易产生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超脱于行政个案的行政立法权被表面公正但却极易受各种因素和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不正当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所代替
维普资讯
吴应权
(昆 明消 防指挥 学校 , 云南
昆明
600 ) 5 2 8

要 :正确认 识行政 自由裁量权是规范行政 自由裁量权 的必要条件。从成文法 的局限性和行政事务 的层 面来看 ,行政 自
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 。 但从它的 “ 自由”属性 、实体法 的不足 、程 序法 的不足和行政 执法过 程中非 法律因素 的影响 来 看, 行政 自由裁重权又很容易被滥用。 关键词 :行政 自由 裁量权 ;合理性分析 ;滥用 的原 因分析
法规 ,通过对行政 自由裁量权 的行 使 ,来平 衡一般 正 二 ,现代社会极 为复杂 ,行 政机关 必须根据 具体 情况 作出具体决定 ,法 律不 能 严 格规 定 强求 一致 ;第 三 , 现代行 政技术 性高 ,议会缺乏能力制定专业性的法律 , 只能规定需要 完成 的任 务或 目的 ,由行政 机关采取 适 当的执行 方式 ;第 四,现代 行政 范围大 ,国会无 力制 定行 政活动所 需要 的全 部法律 ,不 得不扩 大行政 机关

法学大师韦德曾指 出的那样 : “ 法治 所要求 的并不 是 消除广泛的 自由裁量权 ,成 了必 然 的选 择。而是 法律

行政 自由裁量 权存在 的合 理性 分析
行政 自由裁量权 的广泛存在 是现代社 会和行 政发 应当能够控制它的形式 ,现代统 治要求 尽可能多且 尽

街头官僚行政裁量权滥用原因及其控制分析

街头官僚行政裁量权滥用原因及其控制分析

街头官僚行政裁量权滥 用原 因 及其控制分析
刘廷华 ,李凤 军
( 1 .宜宾学院 政府管理 学院,四川 宜宾 6 4 4 0 0 0 ; 2 . 宜宾 学 院 法 学 院 ,四 川 宜宾 6 40 0 0 )
摘要 :由于法律不完备性和稳定性等原 因,同时也是 为实现裁 量正义的需要 ,街 头官僚在 与公 民的 交往和互动 中行使着广泛 的 自由裁量权 。在 自利动机 驱动 和社会 资本 干扰 下,街 头官僚容 易滥用裁 量
框架 下他们 依 然有着 相 当 的裁 量 空间 ,完全 可能 通过 自己 的行 为形 成新 的政 策 和规 则 。受 到个 人 社会 资本 等 因素干 扰 ,街 头 官僚 滥用行 政裁 量权 的可能性 非 常大 ,街 头官 僚 行政 裁 量权 更 多是 来
自以下几 个原 因。
首先 ,法 律 的不完 备性需 要 行政裁 量 予 以填 补 。现代 社会 发 展迅 速 ,而 立法 者 的知识 和 推理
能力都有局限, _ 4 J 3 虬 根本无法预见未来社会可能会发生 的所有情况 ,更难 以用精准的语言描述未 来的变化 ,使得法律规范不能完备无遗。而且 ,法律越是详尽立法成本也就越高。如果事后处理
问题 的成本低于立法成本 , 那么法律不完备就是理性选择 的结果。于是 ,“ 期望法律规则完备无
收 稿 日期 :2 O 1 2 —1 1 —O 2
基金项 目:国家社科基金项 目 《 树立正确 “ 人情观”与 防止 以权谋私 问题研究》 ( 编号 :1 2 B Z Z 0 2 4 ) 。
作者简 介 :刘 廷 华 ( 1 9 7 8 一) ,男 ,四川 广 安人 ,宜 宾学 院政 府管 理 学 院 副教 授 ,博 士 ,研 究 方 向 为法 经 济 学 ;李 凤 军

三权分置制度

三权分置制度

三权分置制度三权分置制度指的是实行行政权、司法权和立法权的划分,它是指政府的权力要分开,行使这三种权力的机构要独立而且彼此相互制衡、相互制约,权力才不会被集中在一个或少数几个人手里,以防滥用权力。

三权分置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政府行使其职能的一致性和有序的运行。

三权分置制度是公众参与政治生活发挥其有利影响的有效方法,它要求结合政府权力职能的划分与彼此的结合,进一步确定行政权力的执行者是负责行使行政职能的进行者必须拥有不可分割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加以公平与公正。

行政权是最简单的一部分,它是行政机关所拥有的权力,也就是它们可以单独管理政府职能,从而实施行政规定,为政府部门提供指导和管理的权力。

司法权是判断纠纷的权力,司法权不仅是立法机关所拥有的,也是行政机关所拥有的。

另外,立法权是重要的权力,表达为制定法律,但不允许任何实施行政职能或依据现有法律做出任何决定的权力。

此外,立法未必是司法的结果,它可能与立法政策或行政机关的活动有关。

职能划分后,政府负责实施各政府职能,其困难是任何形式的政府和政府机构都不能以任何形式来规范和控制司法机关。

司法机构的裁决,不会受到外部政府的影响,只能由司法机构本身作出。

立法机关决定未來法律,該政府各部门也可以製定內部指導管理處則,也可以為部門定位目標和改善事業,而司法机关只涉及裁判纠纷,因此,三权分置制度有効地防止了权力的滥用,使政府的行为有序穩定。

三权分置制度的维护行政规范,保证政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秩序,这也有助于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实行市民参与的社会管理,促进行政正規化,从而形成规范而富有弹性的行政管理体制,市场经济体制。

因此,改革和完善制度和机制,加强三权分置制度,是确保政府机构有效运行的基础,是社会民主政治体制和法治国家有序发展的基本要求。

行政立法的正当性及其控制


罗尔斯说 : ‘ ‘ 类似的情况得到类似处理, 有关的同异都由既定的 规范来鉴别。制度正确的正确规范被一贯地坚持 , 由当局恰当地 并
给予解释。这种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一致的管理 , 不管他们的实质 性原则是什么, 我们都可以把他们称之为形式的正义。 我们这里 ’ 棚 解决的形式的正当性问题并不如罗尔斯所认为的这样的宽泛, 我认 为这里的形式正当性所要解决的就是合法性问题, 而且是狭义的合 法性问题 , 具体地说, 行政立法形式的正当性就是行政立法的权力来 源的正当性。分析行政立法权源的正当性从一下 几 介方面论述: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unl fne [  ̄ a o ra0 InrV h3 tIl ,s S d l d F t ̄ u乜 、r o aS 目 21 n Ur e i k)
2 0 年第 3 第 l 卷 09 期( 1
总第 4 期) 5
No 3 2 0 ( 11 S m . 5 . 0 9 Vo . 1 u No 4 )
行 立 的 当 及 控 政 法 正 性 其 制
● 张 伟
( 京 m _ 大 学 法 学 院 ,江 苏 南京 2 1 1 ) 南 , I k 1 8 6

要: 行政 立法的 出现 , 一是适应 了现代社会 管理 的 需要 , 具有 正 当性 , 二是 在很 大程度 上 冲击着传 统立 法与行政 的模
政机关的职能和行为只能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法律必须由代表
人民意志的机关行使, 这便是形成 了议会优越地位的架势。议会取 得优越地位, 意味着立法权优于行政权 , 行政只能是依法行政 。这是
人们在}= 王权之后, 中 陂 对于政府这一“ 必要 的恶” 所形成的警惕心理
的表现。于是, 在当时行政立法概念也无从缘起,在 l、9 “ 8l 世纪 , 立 法系议会行使, 行政、 司法机关仅执行法律 , 不得行使立法权, 行 即“ 政立法’ ‘ 委任立法” 的概念, 根本不可能。 ] 到了 2 世纪, 守 ‘ ^转 变成“ O 政月 守夜 ’ 从摇篮到坟墓” 的无所不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法 强调公众 参与 , 政法 规和规 章就 会极大 地减少公众 的抵触 和 行
美 这 得 不到 规制 ,那 么 其产 生 的行政 法规 或规章 的合 法性 就值 得怀 人恼 火 , 国居 民都容 易服 从 , 不仅 因为这 项立 法是大 多数人
疑 , 我们 不能把 希望 寄 托在 行政 机关不 与公 民广泛 讨论 的情 况 “
政 立 法的现 实意 义.
关键 词
行政 立 法 公 众 参与
理论基础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o90 .7.1 10 .522o )9120 政立 法过程 中吸 纳广泛 的 公众参 与 如举行 行政 立法 听证会 。 三、 众参 与行政立 法 的现 实意 义 公 公众参 与行政 立法 , 是宪 政 原则 发展 的必然产 物 , 更是现 代 2 9(下 ) 0 Nhomakorabea. 0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钟 华 军
摘 要 公 众 参 与行政 立 法过程 是一种 控制行政 立 法权 、 保证行 政 立法合 洳 l 生的有 效 手段 , 同时对我 国的民主 法治化进 程 也起着 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文阐释了行政立法的内涵, 并分析 了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理论基础, 最后还探讨了公众参与行

种控 制 行政 立法 权 、 保证 行政 立法合 法性 的有效手 段 。 二 、 众参 与 行政 立法 的理 论基础 公
( ) 民主权 原则 一 人
益不 断受到 行政权 的侵 害 。 公民参 与给 政府 提供 咨询的机 会 , 而
引进那 些政 府可 能没 有听 到 的重 要声 音 。公众 便能通 过这种 途
会 赋予 行政 立法 更 多的 公意 成分 , 以确保 行政立 法 的合 法性 。 ( )- 三 . 当法 律程 序原 则 f i

三权分立制度构想与实践

三权分立制度构想与实践一、概述三权分立制度是一种现代政治制度设计,其核心思想是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独立,相互制衡,以保证政府权力的有效运作和公民权利的保障。

这一制度旨在避免权力过度集中,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同时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充分行使。

二、立法权立法权是指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

在三权分立制度中,立法权由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利益和人民需求制定法律,确保法律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三、行政权行政权是指执行和管理政府的权力。

在三权分立制度中,行政权由政府掌握,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行政权还负责处理公民申请和投诉,提供公共服务,并与其他国家机关进行协调和合作。

四、司法权司法权是指裁判案件和解释法律的权力。

在三权分立制度中,司法权由法院和法官掌握,其主要职责是审理案件,裁决争议,并对立法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

司法权还负责解释法律,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权力制衡在三权分立制度中,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这种权力分立的设计可以避免某一权力过度集中,从而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

同时,这种设计还可以保证政府权力的高效运作,保障公民权利的充分行使。

六、宪法保障宪法是三权分立制度的根本保障。

在三权分立制度中,宪法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地位、职责和行使方式。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准则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通过宪法的保障,三权分立制度得以稳定运作,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的充分实现。

七、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三权分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三权分立制度中,选举制度确保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来源和合法性。

通过选举,公民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和需求,选择自己信任的代表或官员来行使国家权力。

选举制度还可以促进政治参与和民主监督,提高政治透明度和问责性。

八、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三权分立制度的核心理念之一。

论如何制约公权力——当前公权力滥用的一点思考

避 免 ?好心 帮人 却遭 “ 公权 力 碰瓷 ” — 钓鱼 执 法 : — 河
二 、 权 力滥 用 的 现 象 分 析 公
( ) 一 公权 力 与私权 利 的博 弈
北 张家 口 7名村 民利用法 律规定 的途径 维护 自己权利
却被认 为是 “ 敲诈勒 索政府 ” 而遭起诉 . 即使不 遭起诉 . 那也得上缴 “ 信访保 证 金 ” 以上事 件虽 然 经过 媒体 … 的曝 光 . 民 的私权 利 基 本 都得 到 了维 护 . 整 个社 公 但
论》 的观 点 。 种公 共 强 制 力来 源 于 民众 集体 契 约 的 这
授予 . 目的是 为 了维 护 民众 的利益及 整 个社 会 秩序 稳 定。 公权 力 一般 具有 如下 特征 : 先 , 权力 是 一种 公 首 公 共权 力 , 而不 是某 个个 体 的权 力 : 次 , 其 公权 力具 有 强 制力 和 威 慑力 : 三 , 权力 被 授 予 的 目的是 为 了维 第 公 护 民众 的利 益 和整 个 社会 秩 序 的 稳定 : 四 . 权 到拒 绝 . 当成 精 神病 关 进 了疯 被
人 院 部 电影 并 非虚 构 . 是根 据在 1 2 这 而 9 8年 发生 在
美 国洛 杉矶 的真 实事 件—— 鸡 舍谋 杀 案改 编的 0 0 2 1
年 4月 1 1日《 城 晚报》 羊 报道 :湖 北 十堰市 的 网友 彭 “ 宝泉 . 因为 拍摄 了几 张群 众 上访 的 照片 后 . 送 进 派 被 出所后 再被 送进 当地 的茅 箭精 神病 医 院 . 家 属竞 被 而 蒙 在 鼓里 医 院证 实 了彭 宝 泉被 派 出所送 进 来 的消 息 。” 一位 影评 者说 :我们用 现在的民主眼光看待政府 “ 行为. 也许是 荒谬 和不 可理 喻 . 但是这 样 的事 情不 管是 在哪个政府 , 某个时代或许 都经历 过这样 的悲哀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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