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行政立法权的思考

对我国行政立法权的思考
对我国行政立法权的思考

对我国行政立法权的思考

随着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了满足国家和社会的需要,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步伐加快,这引发了理论方面的大讨论: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否属于立法权?“行政立法权”这一我国本土的表述是否有足够的理论支撑?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从我国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入手,通过理论分析与现实论证,还原“行政立法权”这一概念的本来含义,重点对我国的行政立法权限划分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出规范我国行政立法权行使的建议。

标签:行政机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立法权

一、对行政立法权概念的认识

(一)什么是立法权

关于什么是行政立法权?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郭道晖认为,行政立法权包括立法规权和立规章权,是根据国家立法权派生出来的,具有从属性;李培传认为行政立法权就是行政法规制定权和行政规章制定权;王磊认为行政立法权等同于委任立法权,立法权只能由议会来享有;应松年认为,国家制定行政性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权力构成了我国的行政立法权;周旺生认为,行政立法权指的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立法的权力,该定义强调的是立法行为。如何界定行政立法权的概念,成为理论界争论不止的话题。

“确定立法权,有赖于对法的范围和立法行为的确定。确定法的范围,有利于确定立法权的主体;确定立法行为,有利于确定立法权的运行。”所以对行政立法的研究应该对行政立法权进行阐释。

要理解行政立法权的概念,应该首先说明什么是立法权,对立法权这一概念的说明又依赖于对“什么是法”这一问题的回答。对于“法”的外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为学术界所争论,很难形成一致的意见。《立法法》的颁布,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法”有了一个阶段性的结论:《立法法》第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所以,现阶段我国的法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个规定既是对理论中各种争论的折中之计,也是对现实需要的回应,将规章纳入“法”的范围,有利于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我国法律体系的稳定性。由“法”的外延可以给立法下定义:立法是指有权机关依据法律程序制定和修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活动。那么,立法权即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权力。

通过对立法权的概念可以看出,立法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力,具有丰富的内涵。首先,立法权不仅仅指制定“法”的活动,还包含修改权、提案权等;其次,

2018年宪法习题及答案

1、(单选题)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是国家(),担负着审判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 ?A.党政机关 ?B.权力机关 ?C.司法机关 ?D.行政机关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2、(单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规定。 ?A.法律 ?B.部门规章 ?C.民政部门 ?D.行政法规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C 3、(单选题)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选举。 ?A.选民直接 ?B.同级上一届人大 ?C.下一级人大 ?D.上一级人大

4、(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是宪法规定的内容是()。 ?A.国家根本任务 ?B.国家根本制度 ?C.公民具体义务 ?D.公民基本权利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5、(单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有权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最低一级是()。 ?A.乡级 ?B.市级 ?C.省级 ?D.县级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6、(单选题)下列关于宪法特征的描述错误的是()。 ?A.在我国,宪法的修改必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始得启动修宪程序 ?B.宪法是一切组织、机构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C.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D.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7、(单选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行使的职权不包括()。 ?A.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B.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C.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D.撤销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8、(单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A.地方各级党委 ?B.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D.地方各级人大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9、(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权?() ?A.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B.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C.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D.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立法主体划分论文

地方立法主体划分论文 中央和地方权限的划分是一个国家立法体制中的核心问题,它是国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是国家结构形式理论在立法层面上的深化,在宪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有研究表明,区域性政府分权自治,国家权力行使权重心不断自上而下降低是国家权力纵向配置的基本趋势。这种趋势必然不断对现行的国家权力结构提出挑战,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适当与否会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如果立法权限划分不清,一、中央可能肆意侵夺地方自治的范围,从而导致国家权力结构不平衡,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虚化;二、地方可能过分担心因越权与中央立法相抵触,从而对中央立法照抄照搬,重复立法,浪费立法资源; 三、可能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条块分割,设置贸易壁垒的现象,影响国内市场统一及国家法制统一。如果立法权限界定清楚。形成中央与地方的互动局面。则会产生巨大的积极作用。首先,由于“一个中央政府,不管它如何精明强干,也不能明察秋毫,不能依靠自己去了解一个大国生活的一切细节。”况且一个大国各地区的经济状况、地理状况、风俗习惯等有很大的差异,再加上成文法固有的涵盖不周延的局限性,单纯的中央立法要想集中调控,只能做抽象、原则的规

定,由地方立法依本地具体情况予以补充和具体化后,才能真正得到实施;其次,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适当划分,形成了中央和地方之间以及地方之间相互制衡的局面,有助于保证地方民主,防范专制独裁,同时也防止地方民主及其所形成的多数主义势力侵犯少数人的权利,避免民主制下的“多数人暴政”问题。 一、中央和地方立法主体的划分 立法权限的划分往往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政治的变迁和社会变革,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主体的划分,学者们普遍认为经历了下述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期间的分散立法时期。作为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间职权的划分,应接照各项事务的性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法令加以规定,使之既利于国家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在中央一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有权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但在地方一级,依据《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的规定,行使地方立法职权的主体相当广泛,大行政区的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直辖市、大行政区辖市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都有权

我国的立法权机关有哪些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315873755.html, 我国的立法权机关有哪些 立法机关是法律界的最高权力机构,立法机关主要是对我国的基本国情做出相适应的法律规定,以为了使我国能够有法可依,立法机关的结构是较为复杂的,立法机关的权力大,责任也大。那么我国的立法权机关包括哪些?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我国的立法权机关有哪些 《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第六十三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第六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在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 1、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论地方立法的合法性

自一九七九年国家赋予地方立法权以来,改变了由国家集中统一立法的格局,使地方立法成为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十年来,大量的地方法规不仅为地方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弥补了国家立法的不足,也为国家立法提供了经验和借鉴。以各地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为主要标志的地方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在依法治国的整体进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大作用。 但回头审视二十年地方立法实践,我们也不难发现在立法数量增长的同时,立法质量并未能如愿同步提高。除各种客观因素外,主观上对合法性的研究与关怀不足可能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虽然立法机关已经注意这一现象并开始步入新的调整,但过去的关怀不足却可能已经造成对合法性理论理解的不统一,导致部分法规与社会不够亲和。 一、立法的资格与环境-表面合法性 (一),立法依据的合法性 我们注意到,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常常存在以“上位法”或“政策”作为“法律依据”以判断法规提案是否“合法”,要求提出法规议案必须同时提交“立法依据”及“依据的法律、政策等有关资料”,要求起草人员必须能明确实证每一条款的“合法来源”等现象。这种现象已成为流行的所谓“立法依据”,并将其理解为宪法、法律、政策,被默认为政府规章和部委文件,甚至可能是同级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或领导讲话等。 对立法依据的误解是从司法意义上的法律依据想当然地移植而来的。实际上法律依据于司法权和立法权的实施过程而言具有显著的区别:前者的“法律依据”是指既存的法律、法规或判例,是司法权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合法和是否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标准)。此时,法律关系已经存在,“法律依据”仅以一种判断标准的意义存在;而后者在其所创制的法规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新法律关系尚不存在,此时,法学意义上的对象既不存在,标准亦不存在。 笔者认为,立法依据于立法的意义是以“行为合法性证明”而非“内容合法性的证明”存在的,立法依据作为形式要件的全部意义就在于说明立法这种要式行为中立法权的来源、效力位阶、立法权限制与自由。换言之,立法依据不是“上位法”,更不是“政策”,而是“立法权”。两者不只是文字的差别,实是有质的不同。 地方立法权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其依据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其它一切法律和行政法规都不是地方立法的依据。虽然,地方立法作为一种次级立法,立法权受到很多限制,包括不得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但是,不相抵触并不意味着以其为依据。 地方立法不仅要为地方服务,也负有为国家改革和立法进行先导的义务,地方立法权的行使过程不仅是一个表述现存经济关系的过程,也是一个革新现存经济关系的过程,是一个努力利用法律资源的过程。如果事事都循着母法足迹,甚至步入为“保证”国家法律的施行而立法的歧途,不仅不能成为国家立法的智慧之源、发挥立法人员的创造性和开拓创新立法领域,就连立法的基本意义也值得怀疑。

2019《宪法》知识竞赛测试题及答案

2019《宪法》知识竞赛测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93题。 1.我国《宪法》规定,( C )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 B.生产资料公有制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 B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A.自然环境 B.生态环境 C.生态平衡 D.生存环境 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 D )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 B.生产资料公有制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在我国,国家的领导阶级是( A )。 A.工人阶级 B.知识分子 C.全体公民 D.农民 5.我国的政权基础是( B )。 A.工人阶级 B.工农联盟 C.农民 D.知识分子 6.我国是( D )的社会主义国家。 A.人民契约自治 B.民主共和 C.群众自治 D.人民民主专政 7.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是( A )。 A.国有经济 B.私有经济 C.共有经济 D.民营经济 8.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 A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也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国务院 9.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叫做( D )。 A.民族区域制度 B.民族分管制度 C.民族管理制度 D.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0.宪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 B )的社会保障制度。 A.更高 B.相适应 C.更低 D.同发展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央与地方关系 引言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一个历史范畴。中央与地方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以集权与分权划分为中心的物质利益基础上的社会政治组织——国家的一种政治关系。它产生的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存在,但它不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它产生的充分条件是国家地域、人口、管理事务的扩大。从整体上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是一个事关国家的稳定与动乱、统一与分裂、兴盛与衰亡的问题。古往今来的国家,都存在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都非常重视其发展变化趋势,探索处理这一关系的规律和方式、方法。在西方,国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一直占据政治经济生活中心。如美国建国初期联邦党人和州权派的论战,有论著《联邦党人文集》为证。在我国,自秦朝创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冲突和矛盾从来没有停止过。秦朝的“废分封,立郡县”;汉武帝的“推恩令”;元代实行行省制,“方天下之治”;这些都是统治者为了处理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所采取的措施。 尽管集权分权、中央地方是互为依存的、共生的,集权与分权的矛盾和中央与地方关系并存,但集权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流和基本特征。无论是中央集权基础上的单一制,还是地方分权基础上的联邦制,中央集权这一点是共同的。只有中央集权的形式不同、基础不同、程度不同,没有中央是否集权之分。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精神生活的日趋复杂,不仅国家所担负的政治职能加强了,而且它所担负的经济职能、社会职能也相应地扩大了,且后者从频率和幅度上要快、要大,似乎有一种“棘轮效应”。 由于国家职能的扩大,政府自身也变成了服从劳动分工规律的一种职业。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工,就像工厂一样,是一种协作,这种协作还有继续发展的趋势。然而分权不仅与社会分工相关,分权还有利于增加地方政府的责任,有益于开展竞争和效率,进而增强地方政府的参与意识,约束和防止中央高度集权。 有关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问题历来是中国的大问题,对当代中国也不例外。在全局性的事务方面,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权威,地方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概述 1.行政立法 行政机关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的行为。 三层含义: (1)从立法主体上看,行政立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我国即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从立法权限和程序上看,各行政立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立法程序进行立法。 (3)从立法内容上看,行政立法只涉及国家的行政管理,这是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立法的主要区别。 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文件可分为法律性和非法律性文性两大类。法律性的行政文件,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构成,如中国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非法律性的行政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对指定的部门和管理对象具有影响力,如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指示、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函件等行政措施。 2.行政立法的形式: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3.行政立法与其他行政行为之间的区别: (1)行政立法主体的法律限定性,即享有行政立法权主体是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或特定的行政首长(在我国,行政首长不享有完整的行政立法权),

而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 (2)行政立法程序的法律限定性,即行政立法主体在行使这项权力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严肃性超过其他行政行为。 (3)行政立法内容针对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不是针对特定的事和人。 (4)行政立法结果具有规范性和反复适用性,其规范性通过法定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在被废止和撤销之前,一直具有效力,可以反复适用。 (5)行政立法行为一般还有不可诉性,即对行政立法行为发生争议,一般不得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裁决,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即使如此。(人民法院享有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的权限。由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时要参照行政规章,因此就要对行政规章进行司法审查,就要确定行政立法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越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如果认为相应行政规章违法、越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就可以向相应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撤销或改变的建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行政法规和规章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可以不予适用。人民法院虽然没有撤销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但法院对违法的行政法规、规章不予适用,也是对行政立法的有效监督形式。) 二、行政立法主体 1.行政立法体制 我国是多级立法体制,根据现行的规定,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央一级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直属机关;地方上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区(自治州、自治县)、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市。

全国人大的决定权和立法权

全国人大的决定权和立法权 .什么是决定权? 决定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在我国,行使决定权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权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四类职权之一,是最能表现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特征的一种职权,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广泛性。具有鲜明的法定性、人民性、权威性、强制性。同时,能起到补充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三类职权、协助其他三类职权行使的作用。 2.确定重大事项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重大事项的内容是不确定的,它因时间、地点的变化而不同。因而,确定重大事项,不仅要看事项本身的重要程度,还要考虑时间、地点等因素,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而且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2)全局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关系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3)可行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从该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出发,在实践中能够行得通。(4)群众性原则,即该事项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并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等。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等。 5.全国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的权力,具体内容有:(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2)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3)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4)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5)决定特赦。(6)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7)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8)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9)决定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出的议案,决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11)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等等。

2015年《地方政府学》期末复习题及答案(第三章 地方政府的立法权)

2015年《地方政府学》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第三章地方政府的立法权)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答案写在提前括号里】 【A 】1、下面具有立法权的有。 A自治县政府 B 县政府 C 市政府 D 乡政府 【 B】2、下面哪个城市不属于较大的市? A 杭州 B 开封 C 包头 D 洛阳 【A 】3、规定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基本问题的是 A 自治条例 B 单行条例 C 行政法规 D 行政规章 【D 】4、规定有关民族区域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的。 A 自治条例 B 行政规章 C 行政法规 D单行条例 【 D】5、具有特别立法权的人民政府有 AC 。 A 大连 B 北京 C 上海 D 深圳 【 C 】6、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C 。 A 国务院制定的法规 B 人大制定的法律 C 宪法 D 自治法 【A 】7、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冲突,由提出意见。 A国务院 B 法院 C 人大 D 省政府 【C 】8、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效力说法正确的是A 前者高于后者 B 后者高于前者 C 效力相当 D 无法判断【D 】9、系统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立法权限、程序和其他事项予以规定的一部法律是。

A 宪法 B 民法 C 刑法 D 立法法 【 A】10、地方立法权行使的结果表现为 A 。 A法律文本 B 权力监督 C 权力平衡 D 权力行使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答案写在提前括号里】 【 ABCD 】1、地方立法权的特性有。 A 地方性 B 派生性和有限性 C 从属性 D 实施性 【 ABC 】2、地方立法权的有限性表现在 A 职权有限 B 效力有限 C 地域有限 D 人员有限 【 ABCD 】3、较大的市有 ABCD A 郑州 B 洛阳 C 大连 D 苏州 【 AB 】4、较大的市有。 A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B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C 地级市 D 县级市 【 AC 】5、自治权的核心是。 A 立法自治权 B 自决权 C 变通权 D 独立权【 ABC 】6、自治立法权属于的三级自治机关包括。 A 自治区 B 自治州 C 自治县 D 民族乡 【 ABC 】7、具有特别立法权的省份有 ABC 。 A 广东 B 福建 C 海南 D 西藏 【 ABCD 】8、具有特别立法权的人民政府有 ABCD 。

关于立法机关与立法权

我国的立法机关?哪些机关享有立法权? 导引: 先对下面几个表述进行判断,检验你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情况。 1、凡是立法机关都有立法权。 2、凡是有立法权的机关都是立法机关。 3、我国的立法机关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4、在行政机关中,只有国务院拥有立法权。 正确答案是: 如果你对这几句话没有判断正确,或者不知道正确的说法是什么,那么,你就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学习和了解。 现有观点与结论: 按照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正确的观点应该是: 立法机关:《宪法》第五十八条和《立法法》第七条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是立法机关。 享有立法权的机关: 《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六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 1、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2、国家行政机关系统(政府及政府下设机构)的: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除此之外,其他国家机关都不享有立法权。 由此可见,凡是立法机关都有立法权,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不一定都是立法机关。 这些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享有的权限大小不同,所立法律法规名称不同,法律法规的效力也不同。具体如下:

宪法试题(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1、(单选题)国家的立法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 2、(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 )原则。 3、(单选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4、(单选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5、(单选题)下列不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的选项是()。 A.民主集中制原则 o B.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o C.三权分立原则 o D.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6、(单选题)自治县县长应具备什么法定条件?() A.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o B.在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居住满十五年 o C.年满四十五周岁 o D.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 7、(单选题)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生效的要件是()。? o A.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o B.报国务院备案 o C.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o D.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

8、(单选题)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 ? o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o B.国务院办公厅 o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 o D.国务院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 9、(单选题)下列关于宪法特征的描述错误的是()。 ? o A.在我国,宪法的修改必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始得启动修宪程序o B.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o C.宪法是一切组织、机构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o D.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 ? 10、(单选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的领导。 ?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B.国务院 ?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 ? 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11、(单选题)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集体经济的发展。

对我国行政立法权的思考

对我国行政立法权的思考 随着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了满足国家和社会的需要,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步伐加快,这引发了理论方面的大讨论: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否属于立法权?“行政立法权”这一我国本土的表述是否有足够的理论支撑?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从我国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入手,通过理论分析与现实论证,还原“行政立法权”这一概念的本来含义,重点对我国的行政立法权限划分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出规范我国行政立法权行使的建议。 标签:行政机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立法权 一、对行政立法权概念的认识 (一)什么是立法权 关于什么是行政立法权?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郭道晖认为,行政立法权包括立法规权和立规章权,是根据国家立法权派生出来的,具有从属性;李培传认为行政立法权就是行政法规制定权和行政规章制定权;王磊认为行政立法权等同于委任立法权,立法权只能由议会来享有;应松年认为,国家制定行政性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权力构成了我国的行政立法权;周旺生认为,行政立法权指的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立法的权力,该定义强调的是立法行为。如何界定行政立法权的概念,成为理论界争论不止的话题。 “确定立法权,有赖于对法的范围和立法行为的确定。确定法的范围,有利于确定立法权的主体;确定立法行为,有利于确定立法权的运行。”所以对行政立法的研究应该对行政立法权进行阐释。 要理解行政立法权的概念,应该首先说明什么是立法权,对立法权这一概念的说明又依赖于对“什么是法”这一问题的回答。对于“法”的外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为学术界所争论,很难形成一致的意见。《立法法》的颁布,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法”有了一个阶段性的结论:《立法法》第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所以,现阶段我国的法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个规定既是对理论中各种争论的折中之计,也是对现实需要的回应,将规章纳入“法”的范围,有利于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我国法律体系的稳定性。由“法”的外延可以给立法下定义:立法是指有权机关依据法律程序制定和修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活动。那么,立法权即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权力。 通过对立法权的概念可以看出,立法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力,具有丰富的内涵。首先,立法权不仅仅指制定“法”的活动,还包含修改权、提案权等;其次,

国家的立法权属于

国家的立法权属于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国家的立法权属于_试题答案 国家的立法权属于 试题: 国家的立法权属于()。 A.人民 B.国家权力机关 C.国务院 D.党 答案: A

解析: 我的最高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群众,因为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全国人大是有全国人民透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 【相关题目】 我国的国家立法权的行使属于。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党代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答案:D

【相关阅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定立法权主要包括: 制定和变动法律权; 解释宪法和法律权; 立法监督权; 其他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活动,就是运用这四方面立法权,在它们所能调整的范围内进行立法的活动。 制定和变动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方面的权力主要包括:其一,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那里所谓“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指全国人大有权制定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和其他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

律。其二,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这是一项十分重大的立法权,但它只能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只能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而不能进行全面的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被补充和修改的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较为充分地行使了这方面的权力,制定和变动了相当数量的法律,为完备中国法的体系和建设中国法制作出显著的成就。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之前,无权制定和变动法律,那时全国人大是唯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1982年宪法对此作出重大改变是由国情决定的。中国人口极其众多,有56个民族和2000多个县,各地区、各民族、各阶层、各政党、各方面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人大代表,因此代表人数少了不行。而代表人数多,开会议事就不方便。同时,由于代表来自各个方面,有劳动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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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国际比较与借鉴

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是重要的宪法问题。从宪政体制下比较中央与地方关系,并探讨我国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及立法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基本模式 中央与地方权限的划分,是许多西方国家宪法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但在联邦制国家与单一制国家情形不尽相同,一般可分为立法和行政分权两个方面。 (一)联邦制国家的分权 在联邦制国家,分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联邦与各联邦主体的分权;二是各联邦主体与地方的分权。 联邦与各联邦主体的权力,一般由联邦宪法划分。如《美国宪法》逐项列举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并于1804年的宪法第十条修正案中规定:“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美国宪法》并规定联邦应保证各州实行共和政体,在此前提下,各州有权制定自己的州宪法,有权选择和组织任何形式的政府。 各联邦主体与地方的分权则由各联邦主体以宪法、法律规定或由议会批准。由于地方政府是各联邦主体授权或特许成立的,其职权也是各联邦主体授予或特许的,地方政府本身并没有固有的权力。根据狄龙规则,地方政府只能行使由州法律明确授予的那些权力、由这些明示权力所隐含的权力以及为已经宣告的地方政府的宗旨和目标所绝对必要的权力。当对地方政府的任何一项具体权力发生合理置疑时,法院都要使疑难的解决有利于州。但狄龙规则并不反对纯属地方性事务由地方自治体管理。如《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规定:“市宪章有权规定该市可以制定并执行的有关地方性事务的一切条例和规章,但应符合该宪章所限定的范围;有关其他事务的立法应符合一般性法律”。根据加州宪法,市警察的设置和管理、市的全部或部分下属行政机构、市政选举的组织、市公务员的人事管理等事务,可在自治宪章中规定。[1] (二)单一制国家的分权 单一制国家的分权,主要表现为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西方单一制国家大多实行地方自治原则,其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是以宪法具体列举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如1947年制定并经多次修改的《意大利共和国宪法》,除了在第五条明确规定意大利实行地方自治外,并在第二篇第五章“大区、省和市镇”中,专门规定了各省与中央的事权范围。 二是以通用法律具体列举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宪法通常只规定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原则或地方政府行使权限的大致范围,不具体列举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如1947年《日本国宪法》对地方制度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地方公共团体的职权是管理财产、处理事务和执行行政,并可以在法律范围内制定条例。 (三)立法领域的分权

立法权基本知识

立法权基本知识 什么是立法权? 立法权是相对于其它国家权力(如行政权、司法权)的一项基本国家权力,是指国家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仅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因此,严格科学意义上的立法权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 中国的立法权 1982年底以前,中国有权制定法律的只有宪法确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这部宪法授予了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立法权。同时规定,国务院和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等单位,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后经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又增加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各项单行经济法规,使其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起“立法试验田”作用。 1988年,海南省在建省之初便开始享有地方立法权。 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992年,全国人大授予深圳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994年,全国人大授予厦门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 1996年3月,全国人大授予珠海和汕头两个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至此,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建立的四个经济特区和大特区的海南省享有了地方性立法权。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思考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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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思考-法律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思考 张岳文 一、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现实必要性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要求增加具有地方立法权较大市的数量。一些设区的市向国务院提出申请,要求批准为较大的市,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目前我国设区的市,处在省和县(区)之间,具有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政治地位。市级国家机关具有确保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地区有效实施,加强对本地区事务的统筹协调,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督职责,做好面向基层和群众的服务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定,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职责,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 为了适应设区市级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总结立法法施行以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实践经验,适时修改《立法法》以适应设区市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就显得十分必要。通过修改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级地方立法权,对于推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满足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等方面的现实客观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客观需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目前,全国设区的市284个按照原立法法的规定,就有地方立法权的有49个(包括27个省,自治区的政府所在地的市.4个经济特区所

政治学概论复习资料 第七章 国家机构

第七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国家机构的概念和一般原理 国家机构是公共权力的载体和公共权力运作的政治组织系统,是阶级统治和政治统治体系的核心。国家机构整体为国家机器。国家机构是社会的正式代表,是体现国家本质和执行国家基本职能的组织表征和保证。 一、国家机构的含义 统治阶级在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治组织中,最主要最强有力的政治组织是国家权力组织。所谓国家机构,可以定义为组成国家机器的一切国家机关的总和,包括全部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 1.国家机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国家机构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国家机构为国家政治生活所必须。 2.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结构性 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政治统治体系,由此决定国家结构具有组织体系结构性。 3.国家机构是一个动态的功能组织系统 任何国家结构都是一个动态功能组织系统,要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二、国家机构的特点 1.阶级性 2.全社会性 3.整体性和系统性 4.强制性 1.阶级性: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国家结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国家机构的鲜明阶级性集中体现在和表现在国家统治集团身上。 2.全社会性:任何国家机构都是以全社会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国家机构的全社会性,从根本上说是由国家机构执行国家基本职能决定的。 3.整体性和系统性:国家机构是统一的整体,是有机构成的政治组织体系和国家权力系统。 4.强制性:统治阶级的国家机构活动是以强制力为后盾和支持的。在依法治国的情况下,强制性包括法制强制和暴力强制。法制强制适用于所有人,暴力强制施用于少数犯罪分子。 三、国家机构的构成 亚里士多德最早对雅典国家机关进行了分析,认为政体都具有三种机能,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审判机能。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分立与制衡的三个机关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此后,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国家结构体制,在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化。 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共同构成国家机构的最基本的主要的组成要素,缺一不可。 1.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是处于国家机关体系的最高地位,象征着国家的统一,体现着最高国家权力,象征着国家主权,行使国家元首的各项职权。其功能是充当一个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和国家权力的象征。 2.立法机关 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有权审议、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进行执法监督的国家机关。一个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通常是处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 3.行政机关 行政,包含有执行和管理两方面的含义。执行是指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是指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事务。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就是通常说的中央政府,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一切内政外交的重大决策和政策。 4.司法机关 指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 狭义的司法机关仅指行使法律解释权和审判权的机关即法院;

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合理划分

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合理划分 以上三种观点对税权的具体表述虽然不同,但各自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税权的本质,即税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本文认为既然税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其内涵应包括三层:税权的主体是国家,是国家权力在财政上的实现;税权的客体就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各种税收;税权的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因此对税权可以表述为:税权是国家权力在财政上的实现,即国家为履行其职能而取得财政收入依法向纳税人的征税权。税权是税收制度的核心,税权以国家或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税收制度。 什么是税权划分?税收界对这个的认识大体一致,一般认为税权划分包括横向划分与纵向划分。横向划分就是按照西方国家三权分立要求,实现税权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合理配置,从而奠定税收高效与公平的法律制度基础;纵向划分就是按照现代分税制的要求,实现税权在中央与地方政权机关的合理配置,从而为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创造条件。通常所讲的税权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划分。 二、关于税权划分的原则 一个国家税权划分奉行什么样的原则,直接决定着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配置方式。所以要实现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划分首先要解决好税权划分的原则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大体有以下两种观点。毕业论文 第一种观点主张应坚持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则。铁卫、胡克刚等

人提出了三个原则:第一,法制原则,法制要求税权的划分要有法律依据,特别是宪法依据。第二,合理原则,主要是集权与分权的合理,即税权的划分既要维护中央在宏观调控的主导地位,又要保护地方政府执行公共事务,地方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实现适度集中、适度分权的统一。第三,效率原则,是指税权分配的最优化。在这三个原则中,核心是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则,也就是在集权和分权之间找到一个比较适当的度。为此他们进而提出集中权力,解决分配秩序混乱和财力分散的问题,迫切要求实行集权模式。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保障公共物品的有效提供以及各部门、单位的特殊性则要求财力相对分散。综合各种因素,我国今后应在实行集权以后再进行适度的分权,这是较为适当的一种改进路径。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税权划分应坚持这样三个原则。第一,税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为更好地发展地方经济应保持地方事权与财力使用权的统一,或者扩大地方财权与税权,或者调控地方事权。就现状来看,主要应依靠税制改革,更合理地划分税权,增强地方税权适应事权的能力。第二,宏观调控与兼顾地方的原则,既要考虑宏观调控能力的需要,也要兼顾地方政府行使职能的需要;既要有利于健全中央的宏观调控体系,又要保证地方政府在本地经济中充分发挥作用。第三,税收征管的原则。这种观点虽然也是三条原则,但核心强调的是税权与事权的对称性,即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税权,因而在税权划分上就不是集权,而是分权。毕业论文 在以上两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虽然提出了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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