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设立夫妻分居制度的必要性——从夫妻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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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房子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婚姻房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婚姻中的房屋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房屋作为婚姻中的重要财产,其归属和处置问题直接关系到婚姻双方的利益。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角度,对婚姻中房屋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婚姻中房屋的概念婚姻中的房屋,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置、继承或者赠与的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姻中房屋的归属1. 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财产性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置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房屋,且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归一方的,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三、婚姻中房屋的处置1.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应当进行分割。

分割的方式可以协商确定,如按比例分割、竞价分割等。

若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房屋的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去世后,其遗产将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的房屋,若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归一方的,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若未明确表示,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居期间配偶一方举债的性质与承担解析1

分居期间配偶一方举债的性质与承担解析1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的大额举债是否构成共同债务【案例实录】孙某与李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因关系不睦,自2009年起俩人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彼此也无经济来往。

2010年4月,孙某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未果后,于2011年5月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离婚案件还没有结果,孙某又收到诉状——夫妻分居生活期间,李某于2010年5月10日向冯某借款20万元,约定使用期限为一年。

借款到期后,李某推脱不还,冯某将孙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债。

冯某认为,借款时,孙某和李某还没有闹离婚,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李某也持同样看法,她承认借款20万元,并认为该笔债务应该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孙某辩称,从2009年开始到张某借款时,其与李某已经分居半年有余,借款一事他根本不知情,这笔债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应该算个人债务,不应该让他来还。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根据《婚姻法》第41条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但李某向原告借款时,因感情不睦,孙某与李某已经分居生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彼此无经济来往,孙某表示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其没有享受到利益,且李某也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所以该债务不能认定为是“为夫妻共同之需”,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为李某的个人债务,孙某并无共同偿还的义务。

二、李某个人负有向冯某偿还借款20万元的义务。

【律师分析分居期间债务案法律依据】分居期间,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临界点,也是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对外大肆举债,陷对方于“共同债务”的“大好时机”。

此类案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一、一般来说,判断夫妻双方对于“单方举债”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基本点,是是否具备如下两种情形之一:(1)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双方是否都从举债中受益、可能受益或推定受益。

二、如果双方没有分居,或者虽然分居但没有证据证明分居,那么在一方举债的情况下,即便未经对方同意且对方确实不知情的,对外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双方都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论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论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符合的 ,但 随着经济体制 的改革 , 夫
妻财产 日益增多 , 原有 的“ 重共同轻 个人” 的财产制 已不适应 社会 的实际情况 , 此新《 婚娴 法》 对夫妻共 同财产的范闹 予
以适 当 的缩 小 和 限 定 。
2 加 了夫 妻 个人 财 产 制 的 规定 。 中 国 自 15 《 姻 . 增 90年 婿
1 _ 夫妻共 同财产的范嗣过 于宽泛。夫妻共 同财产不仅包 括夫妻各 自或共 劳动所得 的财产 及其他合法收入 , 还包括 夫妻 因继承所得的财产 和冈赠 与所得 的财产 , 而这 就会 存实 践 中造成够示不公平的情况 。 2 . 犬妻财产权利形式 一 . . 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 , 缺乏 对婚姻关 系存续期 问无形财产的保护 , 离婚时将会损害 到_ 火 妻一方 的合法权益 。
I 3 - -

要: 中国现行的《 婚姻 法》 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 次的修 改与补 充, 已经较为 完善 , 但是《 姻法》 婚
依 旧存在规定过于抽 象的问题 , 同时由于现实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 , 使得夫妻财产制的完善理论越来越 受到法
学界 的 重视 。
关键 词 : 夫妻 财 产 制 ;婚 姻 法》 中 国 《 ; 中 图分 类 号 : 9 文献 标 志 码 : 文章 编 号 :6 3 2 1 20 )7 0 9 — 2 D2 A 17 — 9 X(0 9 2 — 04 0
收稿 日期 :09 0 — 7 20—52
2约定财产制的类型单一 。新《 . 婚姻法》 1 第 9条规定 ,夫 “
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问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 自所有 、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 自所有 、 部分共 同所有 。 该法条并 ” 没 有 穷 尽现 实 中会 m现 的所 有 的 约 定 的类 型 ,但 是 法 律又 并 没有规定如果当事 人的约定超 了这些类型就是无效的。 3 . 夫妻财产约定 缺乏协议变更程序 。由于夫妻财产协议 是夫妻双方意思一致达成 的结果 ,是其意思 自治的反映 , 那

夫妻约定财产_法律案例(3篇)

夫妻约定财产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或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达成协议,约定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均需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实际运用中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融洽。

2013年,张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得知李某在外有婚外情,且李某在外投资失败,负债累累。

张某在极度痛苦和失望中,要求与李某离婚。

双方协商一致,决定通过夫妻约定财产制来解决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三、案例分析1.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2.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为一种合同,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3.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离婚后,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对各自财产进行分割。

4. 夫妻约定财产制变更与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夫妻约定财产制。

在本案中,若李某与张某在离婚后认为原有约定不适宜,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夫妻约定财产制。

四、结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维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一.夫妻财产制规定1.European Union的规定在《廉政公署职员的工作文件- 影响评估- 随附文件委员会致欧洲议会,理事会,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的通讯- 把法律上明确产权国际夫妇- 一个建议COM (2011理事会条例对管辖权,适用法律的承认和在婚姻财产制度问题决定的执行和管辖权,适用法律上的理事会条例提案的承认和执行有关财产登记的伙伴关系{后果的决定)125最终}{COM(2011)126最终} {COM(2011)127最终} {SEC(2011)328最终}》中规定如下:财产问题的国家的法律不同成员国之间不同- 有些是对配偶的资产独立的财产(如奥地利)的原则为基础的,而其他社区的原则基础上物业(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

然而,甚至与社会财产制度包括物业有显着性差异。

此外,有几个国家(如国际夫妇获得在另一个会员国的财产),一些法院可能有管辖权,这可能导致冲突的法律和司法决定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呈现在一个国家中,例如,位于属性决定执行有困难。

所有这些差异很难让欧盟公民到处置他们的财产,并可以使事情变得更加复杂,比预期的额外费用,延长诉讼。

婚姻财产制度的概念是用来在所有会员国,与普通法国家的例外。

大多数欧洲大陆的司法管辖区使用这一概念,并区分婚姻财产法律制度(在选择配偶缺乏的情况下适用的规则设置)和前或后婚前协议(“婚姻合同”的可选制度,在其中的配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选择规则将适用于他们的婚姻)。

据婚姻财产的法律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资产将被视为共同的或个别的财产。

事实上,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是“社会财产”(配偶一方持有或收购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全部或部分被转化成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原则基础上,有一些差异国家(的全部财产,夫妻双方共同举办的,或只收购后结婚的配偶...)。

另一方面,独立的财产制度的存在,历来在普通法国家的婚姻的基础。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夫妻间的共同财产问题是家庭财产划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牵涉到夫妻关系、财产权利和法律制度等多个方面。

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涉及到很多问题,如婚姻财产登记、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夫妻财产的共同管理、婚姻失效后的财产分割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经济等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财产争议的增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日益热门。

在实践中,许多夫妻之间因为财产问题而产生矛盾,甚至引发离婚和诉讼。

由此可见,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研究既有理论意义,也有实践意义。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本研究将探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若干关键问题,包括:1、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界定;2、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姻登记制度与财产分配的关系;3、婚姻财产的分割方式及其影响因素;4、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的分割与处理。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法、问卷调查法等方法,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研究,系统分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产生原因、经济学、社会学、法律学等多个角度的解决途径,以期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三、研究意义本研究对于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维护夫妻关系具有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为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提供了一系列理论分析和实践操作的参考;2、为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思路和建议;3、有助于提升相关部门的执法水平,减少夫妻离婚纠纷的发生;4、为广大民众提供了相关的法律和社会知识,提高守法意识和权利意识。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研究的意义不仅在于理论探讨,更在于实践指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夫妻分居协议书通用版范本7篇

夫妻分居协议书通用版范本7篇篇1甲方:XXX,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工作单位:XXXX,家庭住址:XXXX。

乙方:XXX,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工作单位:XXXX,家庭住址:XXXX。

甲乙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协商决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分居。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此协议。

一、分居期限双方一致同意分居,分居期限为XX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二、分居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支付乙方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具体金额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2. 乙方应尊重甲方的生活习惯和方式,不得擅自进入甲方的房间或随意使用甲方的物品。

3. 双方应相互尊重对方的隐私,不得随意泄露对方的个人信息。

4. 双方应共同协商处理分居期间的生活问题,如水电费、煤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支付。

5. 乙方在分居期间应遵守甲方的家庭规定和制度,不得擅自更改或违反相关规定。

6. 甲方在分居期间应尊重乙方的劳动成果和贡献,不得随意否定或贬低乙方的劳动价值。

7. 双方应共同关注家庭的安全和卫生问题,确保家庭环境整洁、安全、有序。

8. 双方应共同协商处理分居期间的日常事务,如购物、洗衣、做饭等,确保家庭生活的顺利进行。

9. 乙方在分居期间应保持身心健康,如有重大疾病或突发情况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10. 甲方在分居期间应尊重乙方的个人爱好和兴趣,不得随意干涉或限制乙方的自由发展。

三、财产处理1. 双方在分居期间所得的收入、购买的财产等,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双方应共同协商处理分居期间的财产问题,确保财产的安全、合理使用和分配。

3. 乙方在分居期间应妥善保管甲方的财产,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4. 甲方在分居期间应尊重乙方的劳动成果和贡献,不得随意侵占或挪用乙方的劳动所得。

四、解除分居协议的条件1.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2. 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分居;3. 其他需要解除本协议的情况。

依法保护配偶一半财产权的报告

依法保护配偶一半财产权的报告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变化,保护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其中,依法保护配偶一半财产权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深入探讨这一问题,旨在为配偶提供更加公正和平等的财产保护。

我们需要明确配偶一半财产权的含义。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共同创造了家庭财产,无论是通过劳动所得、财产的增值还是其他形式,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依法保护配偶一半财产权,即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将共同财产平分给双方配偶的权益保护原则。

那么,为何要保护配偶一半财产权呢?这是因为婚姻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创造的,夫妻双方都应享有平等的财产权益。

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保护配偶一半财产权有利于维护婚姻的平等性和公正性,避免一方因经济地位较弱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同时,这也能促进夫妻之间的和谐与稳定,为解除婚姻关系后的双方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然而,对于配偶一半财产权的保护,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具体的保护方式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以我国为例,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配偶一半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即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给夫妻双方。

这个原则为配偶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了他们在财产分割中的权益不会受到侵害。

当然,在具体操作上,保护配偶一半财产权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夫妻一方可能会主张对方放弃财产权益,这就需要法律进行适当的调整。

此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和评估也是一个难题,需要依靠专业的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士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

为了更好地保护配偶一半财产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让夫妻双方都能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其次,建立健全的财产分割机制,确保分割的公正和合理性。

此外,加大对财产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士的监管力度,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依法保护配偶一半财产权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通过平等和公正的财产分割,能够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分居协议书范本(律师见证)6篇

分居协议书范本(律师见证)6篇篇1甲方(丈夫):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妻子):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个人原因及婚姻关系矛盾,经友好协商,决定暂时分居生活,为明确分居期间的各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分居事由及期限甲乙双方因婚姻关系出现矛盾,为缓解矛盾,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暂时分居生活。

分居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期满后,双方可协商继续分居或恢复正常共同生活。

二、财产处理1. 双方在分居期间,各自的收入、财产归各自所有。

2. 分居期间,双方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保持不变,无需进行分割或变更。

3. 若双方在分居期间取得共同财产,双方应共同协商处理。

三、抚养子女责任双方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分居期间,子女与甲方共同生活,乙方享有探望权。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抚养费,并承担子女部分教育、医疗等费用。

四、日常开销及费用承担分居期间,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生活费用。

其他共同费用(如房贷、水电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有重大支出,双方应共同商议并承担相应费用。

五、联系与沟通1. 分居期间,双方应保持联系与沟通,以便及时了解彼此生活状况及子女成长情况。

2. 双方应定期安排时间相聚,共同关心子女成长,增进感情。

六、忠诚义务及禁止事项1. 分居期间,双方应互相尊重,不得对对方进行恶意攻击或诽谤。

2. 双方应保守夫妻秘密,不得泄露对方个人隐私。

3. 双方均有权追求正常的社交活动,但不得与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

4. 若双方在分居期间发现对方有违法、不道德等行为,应及时向对方提出批评和纠正。

七、协议解除与终止1. 若双方在分居期间矛盾得到缓解,可协商解除本协议,恢复正常共同生活。

夫妻婚内分居协议书(精选5篇)

夫妻婚内分居协议书夫妻婚内分居协议书(精选5篇)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书,签订协议书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

拟起协议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夫妻婚内分居协议书(精选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夫妻婚内分居协议书1甲方:乙方:男女双方自愿协商,就夫妻分居协议如下:一、目的:因夫妻感情出现瑕疵,为缓和夫妻矛盾,双方一致认为用两年时间冷静思考婚姻之继续与否,分居满两年依然无法和好的,双方可依据本协议协议离婚或依法提起离婚诉讼。

二、分居时间:双方一致认可夫妻分居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

三、住所安排:分居期间男方居住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__号__小区__号;女方居住于南宁市西乡塘区__路__号。

四。

财产规定:1、分居期间,双方的各自收入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双方在分居期间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不得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3、分居期间,为夫妻共同使用需支出超过五万元的,需经双方同意;4、关于其他财产依《婚前财产约定》处理。

五、人身规定:1、分居期间相互不履行夫妻同居义务;2、分居期间双方仍应恪守忠诚,任何一方均不应在分居期间出轨;否则,依《婚前财产约定》处理。

3、其他。

六、抚养和扶养规定1、子女抚养:2、父母扶养:3、夫妻扶养:七、分居终止:分居期间如果能够相互容纳,再共同居住生活,并在本分居协议书上签字确认“终止分居”,本协议终止并失效。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日期:夫妻婚内分居协议书2甲方:乙方:协议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北京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

因双方系经人介绍相识,且年龄差距较大,现夫妻感情出现分歧。

双方在达成本协议前已经分居一段时间,为了双方冷静思考,为了双方的个人幸福,经协议人自愿协商,达成正式分居协议,如下:一、协议人自愿协议分居。

在分居期间:1、双方互不履行夫妻生活义务且不得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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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彻底绝 望 ,决定离 开龚某 。为 了赚钱 给女 儿看 病 ,她独 自一人离 的适用 进 行反思 。我 认为 ,夫妻 分居期 间不宜 适用 共 同财 产制 , 家到北 京打工 。在 外打工期间 ,家里 的一切 开销都 由戴某 寄钱负 而 应将其 作为 一个例 外适用 分别财产制 :夫妻双 方分居 期间所取
首先 ,从夫妻 共 同财产制 的立 法意 图来看 ,分 居期 间适用 共
钱分得所 剩无几,便找到 了我 们法律诊所对此 事进行咨询 ,她 表示 同财 产制 是有违 立 法初 衷的 。共 同财产 制的 根本立 法 目的在 于
“自己辛 苦挣来 的血汗 钱还要 留着给 女儿看病 ,供孩 子上学”。
谋求 夫妻经 济 生活与 身份 生活 的一致,内部与外 部 的一体 。既要
在该案 中,龚某行 为恶劣 ,属 于过错 方 ,根据 法律规定 在离婚 符合 婚姻共 同生 活的本 质 目的,又要保 障因 从事家 务劳动 而无收
财产分 割时 应该少 分或 不分财 产 。据 此 ,我 们且 不说龚 某是 否能 入 或收 入较 少配偶 一方 的权益,有 助于 实现实质 意 义上的 夫妻平 分到财产 或是 能分多少 ,我 们要探 讨的是 戴女士独 自一从 在外打 等。规 定夫 妻婚后 所得 共 同制 是符 合我 国的文化 传统 、伦理道 德
本文仅从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出发,对分居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相 关法律问题加以阐释和论述,以谈谈对
我 国设 立分居 制度 的必要 性 的看法 。
关键词 分居 制度 财产 归属 婚姻 立法
中图分 类号 :D923.9
文 献标识 码 :A
文章 编号 :1009—0592(2010)07·036-02
工 所得是 否应该 算在夫妻共 同财产之 列进 行分割 ,这 才是 问题 的 和 稳定婚 姻 家庭 的需要 的,也是 顺应 夫妻财 产制 的立法 潮流 的。
关 键之所 在 。
这主 要 体现在 :(1)夫妻 是一 种 比其他 任何 社会关 系都 更为密 切
二 、夫妻分 居期 间所得 的财产 该归 谁
为 了孩 子一直默 默忍受 。直到 2003年 的一天 小女儿被 检查 出患 侵犯 ,显然是 不合理 的 ,是有 违公平 原则的 ,也 背离 了夫妻共 同财
有肾病 综合 症,而丈夫仍 旧嗜 赌成性 、游手好 闲,对此不 闻不 问,戴 产制 的立 法初 衷 。所 以,我们应 该对夫 妻共 同财产 制在分 居期 间
辱 骂戴某 。致 使戴某 曾因无法忍受而 服农药 自杀 ,后经 同村人送 来 的血汗钱 就这 样被龚某 分去 ,这 公平吗 ?这对戴 女士 的财 产权
医抢 救而 自杀未遂 。此后 ,龚某 非但没有悔 改反而 变本JJ【J厉 ,戴 某 益是 不 是一种 侵 犯昵 ?我觉 得这 已经 构成 了对个 人财 产权益 的
的关 系,在 男女 婚后朝 夕相 处的 岁月里,财产 很难 分得 一清二 楚,
在上述 案件 中 ,戴女士 自 2003年起 便独 自一人 离 家去北京 根据 中国 重情重 义 的文化传 统 ,也不 适宜 分得太 清楚 ,否 则就 显
打 工,这 期 间,除过 年回去 看孩 子外 从不 回家 ,事实 上,其与龚某 得生 分 了。此外 ,配偶一 方在 婚姻关系 存续 期间所 取得 的财产,
现代 社会 已不少 见,故设 立相 关 的法律 制度 对其 加 以规 范是 很有 必要 的 。从 国外 的婚 姻立 法来看 ,许 多 国家设 立 了分 居制
度 对相 关 问题 作 出 了明确 的规 定 ,使 分居具 有其 独特 的法律 意 义和 社会 功 能,而我 国的婚 姻立 法 中还 没有规 定分 居制度 。
实 际上 就 是“夫妻分 居期 间所得 应不应 列入 夫妻共 同财 产”的 问 要共 同履 行一些 如抚养 、赡养 等的 家庭义 务,对财产实行 共有制
向其 索要,戴某不给 ,龚某 就大打 出手甚 至用刀相威胁 ,还 威胁说: 自管理 、使 用 各 自所 得 。此 外 ,如 果适用共 同财产 制也 有很 多不
“你 不给 ,我 就和你离婚 ,分你 的财产 ,到 时分 的更多 。”戴某忍 无可 当之 处 。

忍 ,决心 离婚,但担心离婚真 的会 把她辛苦赚来 的要给女儿看病 的
一 直 处于 分居状 态 ,至起 诉离婚 时 已有 6年 。 因此 ,戴女 士在外 常常 也是 夫妻 彼此支 持的结 果 。(2)个人财 富毕 竟有 限,婚后 家
打工期 间所得 属夫妻 分居期间所 得 ,这样 我们要 讨论 的关键 问题 庭共 同生活 的正常运 作有赖于 双方财 产的共 同享 有:而且 双方还
担,龚某用 戴某寄回 的钱 继续着他 的赌博和 酗酒 。 自2005年起, 得 的财产 应 认定 为夫妻 个人 财产 ,归各 自所 有 。这主要 是 因为夫 龚某怀 疑戴某在北 京赚了大钱 ,嫌她 寄回的钱太少 ,便追到 北京来 妻 分居后 双方 在 生活上 、经济上 中断联 系,财产 处于 分离状态 ,各

一 、
起 离婚案 引发 的思考
妻 共 同财产 。也就 是 说,依 照我 国现行的 《婚 姻法》规 定 ,戴 女士
案例 :戴某(女)与龚 某(男)1983年经人介 绍相识后 ,于 1984年 在 外打工 期间所 得会 被列为 夫妻 共 同财 产与龚某 分割 ,龚某 分得
登记 结婚 。婚 后龚某酗酒 赌博 、游 手好 闲、不务 正业 ,还长期 殴打 财产 是合 法 的。然 而仔 细考虑 一下 ,戴女士 独 自在外辛 苦多年 赚
201 0年 7月 (下 )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I;I占缸金
浅谈设立夫妻分居制 度的必要性
从夫妻分居期 间所得 的财产归属谈起
李 超
摘 要 夫妻分居 期 间是婚姻 家庭 生活 中一 个十分特 殊 的时期 ,夫妻 双方 的权 利义务 关 系也 应 因此而有 所不 同,且分 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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