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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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规定了各方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首先,该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条例强调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的原则。

预防为主是指要采取积极措施,预先消除事故隐患,做到事故不发生。

综合治理是指要对安全生产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管理。

责任落实是指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其次,该条例规定了各方的责任。

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制定相应的规划和政策,配备必要的执法人员,监督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个人要加强安全意识,严守安全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个人和他人的安全。

再次,该条例提出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可处以罚款、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

对于涉及刑事责任的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总的来说,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是对安全生产进行全面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法规。

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该条例的实施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是为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保障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安全。

下面我将从法律责任、安全教育和宣传、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继续讨论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首先,在法律法规方面,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政府要加强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的规定强化了安全生产的法律约束力,提高了各方守法意识,推动了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和有序发展。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3篇)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3篇)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对本职工作所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文化建设责任: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化,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素质,确保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有正确的理念和方法。

2.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组织架构、责任和权限,建立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风险评估等管理机制。

3.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的范围、程序和方式,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责任人进行追责,确保责任落实。

4. 安全生产投入责任:企业应合理配置安全生产经费和资源,购置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5.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企业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接受安全检查、评估和认证,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6. 应急救援责任:企业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及时迅速地进行紧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落实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发展。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履行,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等。

第二章主体责任的内涵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并明确责任人;(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规划、组织、控制和监督;(三)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五)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六)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七)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八)加强与政府、社会各方面的安全合作,共同维护安全稳定的环境。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送审稿).doc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送审稿).doc

2019年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送审稿)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送审稿)《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劳动者健康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民爆物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方针、原则和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一岗双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并承担监督检查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管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是指地方政府为了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和规章。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是甘肃省政府为了保障本地区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详细介绍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内容。

一、法规背景1.1 制定目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1.2 法规依据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1.3 法规范围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二、法规内容2.1 安全生产责任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各方责任分工,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

2.2 安全生产监督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2.3 安全生产教育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和方式,要求各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三、法规实施3.1 安全生产计划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3.2 安全生产投入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各单位应当增加安全生产投入,购买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3.3 安全生产奖惩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的奖励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建立了健全的奖惩机制。

四、法规效果4.1 安全生产状况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实施有效提高了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2 社会稳定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实施促进了本地区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提升了社会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送审稿)》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送审稿)》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送审稿》《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送审稿)》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送审稿)》,欢迎大家阅读。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劳动者健康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民爆物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方针、原则和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一岗双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并承担监督检查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管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旨在规范甘肃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下面是对该条例的700字说明。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根据甘肃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该条例对于甘肃省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为和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各个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确保员工的安全。

同时,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配置安全设施,定期检测和维护。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事业单位,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其次,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加强了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危险设备、危险物品等。

条例规定要建立重大危险源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对于重大危险源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的,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此外,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还加强了对建设工程安全的管理。

建设工程是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地方,条例规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监管,确保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符合安全规范,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条例也规定了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的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最后,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还加强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保护。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要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培训,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监督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同时,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并为受伤员工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总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这将为甘肃省建设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如下:
第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与推进。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技能和风险防控意识。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各类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开展。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有限空间、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等重点部位和作业的管理和监控。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有效应对突发安全事件。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第十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支持和服务。

以上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是企业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承担的法定义务和义务,必须得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有效的履行。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法律法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础,其中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严格的法定义务规定。

同时,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支持性地方性法规,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指导作用十分重要。

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厘清安全生产职责、授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这些责任必须得到准确地贯彻执行。

二、厘清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职责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厘清安全生产职责是企业保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重要基础。

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权责,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之间的职责、权责及协调配合方式;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章制度,确立工作流程、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对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起的危险、危害进行评估,落实各部门、各岗位责任。

特别是在新的环境下,企业应当充分发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团委、安委会等职能机构作用,共同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行为。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制定规章制度、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等管理要素。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优化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应当做好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对管理和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增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效性,达到安全生产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送审稿)》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劳动者健康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民爆物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方针、原则和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一岗双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并承担监督检查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管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引言概述: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甘肃省内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内容。

正文内容:
一、法规的制定背景
1.1 社会发展对安全生产的要求
1.2 安全生产条例的重要性
1.3 法规制定的必要性
二、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2.1 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2.2 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
2.3 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
2.4 安全生产的应急预案
2.5 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三、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
3.1 事故预防的措施
3.2 事故应急管理的要求
3.3 事故调查和处理
四、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
4.1 追究责任的主体
4.2 追究责任的范围
4.3 追究责任的程序
五、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5.1 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5.2 安全生产培训的内容
5.3 安全生产培训的方式
总结: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制定是基于社会发展对安全生产的要求,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包括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组织管理、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和监督检查。

同时,条例还强调了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重要性,明确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程序。

追究责任是条例的重要内容,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主体、范围和程序。

最后,条例还强调了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倡全社会共同参预安全生产工作。

通过条例的实施,甘肃省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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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0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徐守盛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管理责任、保障责任、岗位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制度管理责任、人员管理责任、现场管理责任、事故报告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操作规程及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三同时”制度;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教育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 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档案,依法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评估和定期检测检验,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根据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暂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要记入台帐,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要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标志明显、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同时必须坚守岗位,立即组织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依法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第三章 保障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改善生产条件,提高保障水平,落实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主要包括投入保障责任、组织保障责任、技术保障责任、应急救援保障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责任。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安全生产投入必须纳入本单位经费预算。安全生产投入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二)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职业卫生条件改善和安全标准化建设; (三)安全生产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论证等技术服务; (四)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药品配备; (五)安全检查所需交通工具、设备仪器、通讯器材购置; (六)安全生产科技开发与应用、宣传教育和奖励; (七)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 (八)安全生产保障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模在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和聘用具备国家注册安全资质的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标准化达标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对安全标准化建设持续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要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三)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要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四)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须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验收。

第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等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在立项前要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操作岗位应急处理措施。制定的预案必须予以公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要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章 岗位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管理处室、分公司、车间)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督促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协助、配合事故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的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二)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查处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法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对服役使用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状况定期组织检查和检测检验,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性、工艺流程的安全性和职业卫生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四)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监控,组织排除或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协助、配合事故查处;

(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五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安全生产制度划分具体责任,逐级逐岗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定期组织考核。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列入经营管理人员业绩考察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股东会、职代会的监督作用,自觉接受工会和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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