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2•【字号】武政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积极推进我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武汉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自然资源的决策部署,按照“总量锁定、增量递减、流量增效、存量优化、质量提高”五量管控目标要求,加快实施全市自然资源总量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逐年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大力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提升自然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自然资源利用质量,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政策机制、管理能力、主要指标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相适应。
到2025年,全市新增加建设用地量与“十三五”时期相比下降20%,单位GDP地耗较2019年下降30%(规模降至200亩/亿元以下),开发区综合容积率达到1.35以上。
二、强化规划引领,优化空间布局(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
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守住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市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在规划目标范围内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
推动形成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集约型的发展模式,形成科学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布局。
坚持先规划再利用,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各级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鄂自然资发〔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总体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编制完成《湖北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12月29日湖北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实施方案目录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工作目标二、工作内容(一)自然资源调查(二)自然资源监测(三)数据库及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四)分析评价(五)成果及应用三、业务体系建设(一)制度体系(二)标准体系(三)技术体系(四)质量管理体系四、组织实施与分工(一)组织原则(二)工作分工(三)计划安排五、保障措施(一)组织领导(二)经费保障(三)队伍建设(四)科技创新为建立湖北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制度,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职责,健全自然资源监管体系,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总体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湖北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深化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要求,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紧紧围绕履行自然资源管理“两统一”职责,统筹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准确掌握全省自然资源家底及其动态变化情况,为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全省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基础支撑。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市自然资源局制定的《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意见南安市自然资源局2019年12月为加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保障国有财产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和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补办出让或转让,并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适用本意见。
二、补办出让的起始日期和地价计算原则(一)独立宗地(不含个人住宅用地)补办出让,以申报补办出让的日期作为土地出让起始日期,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为土地出让终止日期,宗地地价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地价和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补签《土地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二)个人住宅用地(私宅)补办出让,以申报补办出让的日期作为土地出让起始日期,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为土地出让终止日期,宗地地价以现行基准地价(楼面地价)计算,不进行修正。
(三)共有宗地(套房、店面)补办出让,以土地审批日期作为土地出让起始日期,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为土地出让终止日期,宗地地价以现行基准地价(楼面地价)计算,并进行土地使用年限修正,修正系数的公式为:R=1-1/(1+r)m1-1/(1+r)k其中:R——土地使用剩余年期修正系数,k——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期,m——土地使用剩余年期,r——土地还原利率确定为6%。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清单》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10.16•【字号】•【施行日期】202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清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现将《湖北省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0月16日湖北省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清单一、为城镇服务的城镇道路和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交通场站用地(一)因区域一体化发展需要的城镇道路;(二)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内部道路,配建的停车场,郊野绿道;(三)交通检查站、危化品停车场、公交停靠站等其他交通运输用地。
二、依托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等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文化展陈和旅游设施、遗址公园、野生动物园、植物园等用地(一)需依托自然资源属地建设的植物园、野生动物园、温泉开发利用等;(二)依托文物古迹、历史文化遗迹、自然风景区、国有林场等资源地修建的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博物馆、展示(览)馆、纪念馆、遗址公园等;(三)依托历史人文及当地习俗修建的寺庙、教堂等宗教建筑。
三、依托资源的零星产业用地(一)依托特殊资源所在地建设的矿泉水厂、矿山企业厂区、废弃物再利用设施、养殖场、屠宰场、农产品加工等项目;(二)依托自然资源开发的文体旅融合项目,如滑雪场、跳伞场、射击场、水上运动陆域部分用地。
四、其他有特定选址或邻避要求、需远离城镇或位于城镇边缘的少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仓储用地等(一)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因城乡融合发展,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环卫、消防、水工设施、乡镇学校、乡镇卫生所、公益性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2.气象站、水文站、地震观测站、环境监测站、试验场、实验基地等科研用地;3.有特殊选址需求的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公墓、殡葬设施等;4.纳入“平急两用”基础设施项目清单的建筑、设施。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技术文件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204号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技术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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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技术文件的通知
鄂自然资函〔2021〕20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精神,指导各地有序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参照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要求,结合湖北实际,省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湖北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湖北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湖北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基数转换技术指南(试行)》《湖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五个技术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具体工作中认真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国土空间规划处(省国土空间规划局)。
联系人:陈莹莹,027—86656167;陶文铸,027—86652287。
附件:1.湖北省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2.湖北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3.湖北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4.湖北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基数转换技术指南(试行)
5.湖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9月23日——结束——。
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业务拓展工作指引

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业务拓展工作指引河北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出台,为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指明了方向。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我会编写了《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业务拓展工作指引》,为会员单位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提供参考。
本行业应开展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中列示的内容,具体项目根据工作任务内容归集行业领域。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原则上凡是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涉及的评价评估技术性工作和其他部门、机构及个人委托的受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监管的评价评估业务均可列入本行业的业务范围。
总体上将业务拓展分为:评估、评价和咨询三类。
其中评估评价类包含数量、质量、价格三个方面;咨询类包含前期可研、后期报告等咨询活动。
现将不同来源的业务类项与基本内涵连同常用文件依据列示如下,供业内参考。
本《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业务拓展工作指引》,非行业规定,仅作为我会会员学习使用,如与其他行业规定冲突,依从行业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第一部分业务类项来源与基本内涵一、评估类业务(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业务1.城镇基准地价评估:以城镇整体为单位,针对城镇内以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为基础的不同区域,按不同用途评估出市场平均地价,并在基准地价基础上分用途、分区域建立宗地地价修正体系。
2.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县(市)政府根据需要针对农用地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按照不同利用类型(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分别评估某一估价期日的平均价格,并建立宗地地价修正体系。
3.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以土地级别(或均值区片)为基础,测算不同类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并建立宗地价修正体系。
4.海域使用权基准价评估:对海域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的评估。
5.标定地价评估:选定均质区域内标准宗地,测定其规定内涵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并标定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7.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三)土地条件。
土地估价报告审核要点和优化措施

土地估价报告审核要点和优化措施摘要:开展土地估价业务,做好估价报告内部审核工作是控制土地估价成果质量的重要手段。
估价报告是估价业务的核心成果,也是行业监管部门重点抽查的对象,其质量优劣直接影响评估机构的信用评价及核心竞争力,故评估行业必须重视相关质量审核控制工作的规范开展,由于土地估价报告审核的专业性,有必要就审核工作中的重点内容进行梳理研究,进而优化整体工作质量,提升审核工作的有效性及可靠性。
关键词:土地估价报告;审核要点;质量控制1土地估价报告审核要点1.1关注是否违反评审标准中定性部分直接判定为不合格估价报告报告形式合规性:确保土地估价报告的形式符合法律法规,检查报告中估价师和评估机构的签字盖章都完整无缺,杜绝使用财务章或其他非法章来代替估价师和评估机构的签字和盖章,评估师必须是备案函名单中的执业人员并确保已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基准地价成果年限:重点审核基准地价相关成果距估价报告估价期日是否超出了六年,若超出的原则上不能采用,若无法避免需要选用的,报告中要披露地方政府以及主管部门书面要求选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意见或说明,未有以上意见或证明的,也可以省级或以上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论证形成明确的结论和使用建议作为证明,且在报告里重点提示说明,并对期日影响系数进行客观合理调整。
估价报告附件对应增加地方政府、专家论证结论意见复印件作为佐证材料。
估价方法:应严格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要求至少选取至少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评估,若只选用一种估价方法的,需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提供证明资料,操作难度大,谨慎采用。
鉴证性土地估价报告,定性类评审结果有两类,即不合格与和合格,以上几点为估价实务中的审核要点,应重点把握及控制,避免报告抽查评审被直接判定为不合格报告。
1.2估价目的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目的是为了满足委托方的某种需求及估价结果的应用方向等,一般包括出让、转让、课税、拍卖、抵押、租赁、土地征收补偿等多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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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
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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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
贯彻实施《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规范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行为,近期,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好该《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意义
规范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行为,客观揭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是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健全和完善地价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更是增强政策的导向性和灵活性、助力国家和我省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实施,确保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评估的地价科学合理。
二、规范地价评估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机构要坚决维护国家地价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遵照《意见》要求,以《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为遵循,准确理解划拨土地价格定义及内涵,严格按照
定价程序,坚持地价评估原则,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科学选用至少2种评估方法,准确把握各评估方法的评估要点,认真开展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等用地,在运用《意见》中的方法评估划拨地价时,应统筹考虑当地出让案例实际,合理确定划拨地价水平。
三、加大监督指导力度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需经专业评估、集体决策,估价报告要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计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进行电子化备案。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或专家,对已备案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抽查评议结果。
各方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技术审裁,也可另行组织评估。
附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