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5749_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1)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总说明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基础上,依据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技术、安全操作规程,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常用施工方法、合理劳动组织及平均施工技术装备程度和管理水平,并结合我国目前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不含港澳台地区)内建筑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三、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理确定工期、调解处理工期纠纷的依据;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办理工期索赔的参考依据。
四、本定额共分四部分。
五、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为单位。
本定额工期,是指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完成各章、节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至竣工之日的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六、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原则:(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二)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发承包双方按合同完整履约。
七、本定额工期不包括施工准备(如三通一平、地面地下障碍物处理)和竣工文件编制所需的时间。
本定额工期,不包括打试验桩和基础施工前的降水时间。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不包括室外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市政工程和室外工程、庭院、园林绿化工程执行相应定额。
八、本定额工期综合考虑了冬季施工、雨季施工、一般气候影响、常规土质和节假日等因素,并结合常规设计、施工规范、技术操作规程等综合因素确定的。
经现场监理确认,冬季和雨季引起的停工超过定额工期1%以上的,工期应相应增加。
九、本定额工期已综合考虑预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因素,使用时不得调整。
十、复合保温钢筋焊接网架混凝土剪力墙(CL建筑体系)按照剪力墙结构工期乘以系数0.98。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定额》总说明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定稿)---精品模板

第三部分市政工程说明C。
0。
1本部分为市政工程工期,适用于由一个承包人组织实施的市政工程项目,包括:1道路工程工期;2桥梁工程工期;3给水管道工程工期;4排水管道、沟渠工程工期;5燃气管道工程工期;6自来水厂工程工期;7污水处理厂工程工期;8市政给排水泵站工程工期;9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工期;10隧道工程工期。
C。
0。
2本部分定额工期均为单项工程施工工期.C.0。
3下列情况发生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应增加工期,其中第1、3条增加的天数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1坑底(基础土方)打基础桩,另增加工期;2开挖一层土方后,再打护坡桩的工程,增加工期W50天;3因拆迁、地下管线改移未完成,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
C.0.4下列情况发生时,不增加工期:1原地坪打基础桩;2室外直埋管道工程;3围墙工程。
C。
0.5本附录定额工期已综合考虑商品混凝土和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砂浆,使用时不得调整.204C。
1道路工程C。
1.1本节适用于独立施工的新建城市道路工程,改建及拓宽城市道路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C。
1.2同一承包人同时承担多条道路时,按最长工期的单条道路工期计算总工期.205C. 1.1沥青混凝土道路定额工期表2061单独摊铺沥青混凝土道路工程,其工期按相应定额工期乘以系数0。
40o 2单独摊铺沥青混凝土道路工程,含雨水口、雨水支管的施工,以及道路范围内原有各类检查井的升降与旧路刨除等,其工期按相应定额工期乘以系数0. 60。
207C。
1.2水泥混凝土道路定额工期表208209C 。
1.3道路工程按材料区分沥青混凝土道路、水泥混凝土道路,按封闭交通状况 下、合理正常的施工条件等因素编制,定额工期按单项工程考虑,已经包括:1路基挖填土、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护坡、雨水口、雨水支管、交通设施(指示牌、划线)及路灯的施工;2道路范围内原有各类检查井的升降与旧路刨除等;3不包括路基处理、挡土墙等施工工作时间,发生时按第C。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版)

全国统⼀建筑安装⼯程⼯期定额(2000版)全国统⼀建筑安装⼯程⼯期定额(2000)总说明⼀、《全国统⼀建筑安装⼯程⼯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程⼯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期定额执⾏情况,在⼴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成。
⼆、本定额是编制招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程施⼯合同、确定合理⼯期及施⼯索赔的基础,也是施⼯企业编制施⼯组织设计、确定投标⼯期、安排施⼯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候条件差别较⼤,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期定额。
Ⅰ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东、⼴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西、⼭东、河南、陕西、⽢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省、⾃治区内由于⽓候条件不同,也可按⼯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治区建设⾏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程不分地区类别,执⾏统⼀的⼯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平调整幅度,各省、⾃治区、直辖市建设⾏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程⼯期是指单项⼯程从基础破⼟开⼯(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完成建筑安装⼯程施⼯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的全过程所需的⽇历天数。
六、本定额⼯期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的因素造成⼯程停⼯,经承发包双⽅确认,可顺延⼯期。
七、因重⼤设计变更或发包⽅原因造成停⼯,经承发包双⽅确认后,可顺延⼯期。
因承包⽅原因造成停⼯,不得增加⼯期。
⼋、施⼯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造成⼯程主导⼯序连续停⼯,经承发包双⽅确认后,可顺延⼯期。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定额》总说明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总说明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ill、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九、本定额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
(word完整版)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定稿)

204(word完整版)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定稿)第三部分市政工程说明C。
0。
1本部分为市政工程工期,适用于由一个承包人组织实施的市政工程项目,包括:1道路工程工期;2桥梁工程工期;3给水管道工程工期;4排水管道、沟渠工程工期;5燃气管道工程工期;6自来水厂工程工期;7污水处理厂工程工期;8市政给排水泵站工程工期;9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工期;10隧道工程工期。
C.0。
2本部分定额工期均为单项工程施工工期.C。
0.3下列情况发生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应增加工期,其中第1、3条增加的天数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1坑底(基础土方)打基础桩,另增加工期;2开挖一层土方后,再打护坡桩的工程,增加工期W50天;3因拆迁、地下管线改移未完成,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
C.0.4下列情况发生时,不增加工期:1原地坪打基础桩;2室外直埋管道工程;3围墙工程.C。
0。
5本附录定额工期已综合考虑商品混凝土和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现(word完整版)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定稿) 场搅拌砂浆,使用时不得调整。
C。
1道路工程C.1。
1本节适用于独立施工的新建城市道路工程,改建及拓宽城市道路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C。
1.2同一承包人同时承担多条道路时,按最长工期的单条道路工期计算总工期。
205(word完整版)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定稿) C. 1.1沥青混凝土道路定额工期表206(word完整版)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定稿)1单独摊铺沥青混凝土道路工程,其工期按相应定额工期乘以系数0. 40o2单独摊铺沥青混凝土道路工程,含雨水口、雨水支管的施工,以及道路范围内原有各类检查井的升降与旧路刨除等,其工期按相应定额工期乘以系数0。
60。
207(word完整版)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定稿) C。
1。
2水泥混凝土道路定额工期表208209(定稿)C.1.3道路工程按材料区分沥青混凝土道路、水泥混凝土道路,按封闭交通状况 下、合理正常的施工条件等因素编制,定额工期按单项工程考虑,已经包括:1路基挖填土、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护坡、雨水口、雨 水支管、交。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6.07.26
•【文号】建标[2016]161号
•【施行日期】2016.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建标[2016]16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满足科学合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需要,我部组织修编了《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我部2000年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同时废止。
以上定额及规则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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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1993年7月28日建城字第553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为便于执行已颁发的《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现将《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第一本为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管道、泵站和驳岸五类工程;第二本为公用管道工程,包括给水、热力、燃气、电信和电力五类工程;第三本为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包括给水、污水、燃气和热力四类工程。
这三本定额已先后于1989年4月1日、1991年5月1日和1993年6月1日发布试行。
为了切实执行工期定额,特作如下规定:
一、总则
1.凡城市市政工程、公用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均应以工期定额为依据,确定施工工期。
2.工期定额是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科学地制定工资和考核工期的依据。
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基础确定合同工期,以保证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在编审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编制标书,也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依据确定工程总工期。
二、管理
1.建设部负责全国工期定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负责本地区工期定额管理工作。
2.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所属定额站内应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工期定额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1)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情况,编制补充定额工期水平,制定工期定额管理细则,补充部分作出统一解释。
(2)要将工期定额及其编制说明等有关文件转发市政公用工程计划、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银行等单位,必要时可召开交底会或组织业务培训工作。
(3)监督、协调工期定额的实施。
三、实施
1.在某些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合同工期需要变动时,施工企业要有正式报告,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调整总工期。
如有争议,由主管部门裁定。
2.对于需要压缩工期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审定,在确认有保证质量、安全施工和必要的工程措施费用后,方可签订合同工期,由于不适当地压缩工期,造成质量下降或出现质量与安全事故时,必须追究签约人的责任。
3.对于两项或两项以上市政公用工程同时交叉施工的工期应以定额为基础,编制综合项目、合理交叉施工进度计划或综合施工网络图,取关键线路工期或工期最长的单项工程工期乘以1.1~1.3的系数。
4.凡在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中执行经过审定的工期者,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工期奖惩办法,奖惩标准以合同工期为准,每提前一天或拖后一天,奖或惩金额均为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至二,但奖惩金额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
四、调整与补充
为使定额贯彻执行,凡定额中需要各地主管部门进一步具体确定的量或补充项目,均应逐项加以解决。
1.定额工期是按照一般地区条件编制的,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条件对定额工期水平作适应调整。
对定额范围以外而本地常见项目,应自行编制补充定额。
2.关于各种管道工程计算工期的限额长度,定额只给出一个范围,各地应根据本地区施工设备能力,技术力量和实际可能,确定具体的限额长度值,做为计算标准。
3.关于季节补偿工期:定额工期已包含了一般季节影响和常规假日,对于冬、雨季节影响,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冬、雨季各月份工期损失,确定补偿的日历天数。
作为统一的季节补偿工期标准。
总工期覆盖哪个月份,即可补偿相应工期天数。
4.关于地区补偿工期:定额工期是按照一般城区环境测定的。
总工程处于闹市区,因干扰因素较多,总工期可适当增加5~25%,若工程处于郊区,因干扰因素较少,总工期可适当减少5~15%。
5.对定额项目进行补充调整定额工期水平,应做好调查研究,进行必要的测算和相关项目工期水平对比,经过平衡调整,增补本地区普遍适用的项目,调整不适当的工期水平。
五、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和执行定额的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六、本规定由建设部城建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