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1.2016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1.2016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16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促进发行业的发展与转型升级,扶持实体书店、农村发行网点、发行物流体系、发行业信息化建设等,推动网络发行等新兴业态发展,推动发行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对为发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申请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第七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第八条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企业章程;

(四)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五)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十条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电总局批准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制法人;

(二)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三)有能够保证中小学教科书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能力,在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仓储场所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并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相适应的自有物流配送体系;

(四)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网络。在拟申请从事

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所属出版物发行网点覆盖不少于当地70%的县(市、区),且以出版物零售为主营业务,具备相应的中小学教科书储备、调剂、添货、零售及售后服务能力;

(五)具备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机制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七)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五年以上。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审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的结构、布局宏观调控和规划。

第十二条单位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须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企业章程;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有关发行人员的资质证明;

(五)最近三年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证明企业信誉的有关材料;

(六)经营场所、发行网点和储运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企业发行中小学教科书过程中能够提供的服务和相关保障措施;(九)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依法经营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承诺书;

(十)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储运能力、发行网点等的核实意见;

(十一)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第十四条国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申请人应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

业的合同、章程,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征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在经营范围后加注“凭行业经营许可开展”;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在营业执照企业经营范围后加注相关内容,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及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

(三)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所依托的信息网络的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第十六条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出版行政主

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个人基本情况;

(三)设立临时零售点的地点、时间、销售出版物品种;

(四)其他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临时零售点的材料。

第十八条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经营范

围等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第十九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变更事项;

(三)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于15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出版物发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

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销售或面向社会公众发送。

第二十二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二)不得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三)不得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四)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六)不得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进销货清单应包括进销出版物的名称、数量、折扣、金额以及发货方和进货方单位公章(签章)。

第二十四条出版物发行从业人员应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积极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依法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的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五条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发行非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须按照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网络交易平台的基本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的网络交易平台出具备案回执。

提供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

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核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证照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备查。不得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建立交易风险防控机制,保留平台内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经营主体的交易记录两年以备查验。对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出版物发行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和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市、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展销活动主办单位;

(二)展销活动时间、地点;

(三)展销活动的场地、参展单位、展销出版物品种、活动筹备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

(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须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发行任务,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受到影响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所在地出版行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四)不得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

(五)不得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

(六)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七)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反规定收取发行费用;

(八)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九)应于发行任务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足量供货,不得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应当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出版行政主管

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出版物发行单位、个人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不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第三十二条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

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第三十六条单位、个人违反本规定被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

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

(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二)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

(三)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

(七)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八)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

(九)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

(十)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

(十一)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报送统计资料的,按照《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的义务教育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

材料等)。

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包括中小学教科书的征订、储备、配送、分发、调剂、添货、零售、结算及售后服务等。

第四十三条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的设计、印刷、制作与发放等,按照《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2011年3月25日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不再执行。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制度

东疆春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发展哈密地区经济,促进市场繁荣稳定,确保农产品市场有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一、市场管理1、经营业户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经营业户对摊位(商铺)进行调换和转租,必须到市场管理部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市场收回摊位(商铺),所交摊位费不退。3、市场内摆放商品应整齐有序,摊位、商铺外未经市场批准,不得摆放货物,对超出规定区域外经营的商户,先责令整改,对未按期整改的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4、市场内不准乱搭乱建,发现一次限期拆除。如未按期拆除的,将给予50-500 元的经济处罚。5、市场内不准赌博或做与市场经营无关的违法活动,违者除由有关部门处理外,处以50-200元的罚款。 6、在市场内设立广告牌或门头,必须书面请示市场管理部,经同意后,按统一规定、统一尺寸制作。对违反规定的责令拆除,未按时拆除的处以50-200元的罚款。7、对不服从市场管理、无理取闹、扰乱市场秩序

者,情节严重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责令停业整顿,在缴纳500-2000元保证金后方准营业,如在保证期内再次违反,没收保证金。 8、经营业户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工商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商品划行归市,若有违反,由市场收回摊位(商铺),已交摊位费不退。 9、商户须在规定时间内办齐经营资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否则,市场有权予以停业,待经营资质齐全后方可营业,由此产生的损失自负。10、经营业户不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少两、蒙骗客商,禁止销售有毒、有害、过保质期及其他违反《食品卫生法》的食品。11、经营蔬菜业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到指定地点进行蔬菜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检测人员对蔬菜进行检测时,受检业户应积极配合,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阻碍。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不合格食品、蔬菜等不得入市交易,一经发现,市场有权予以没收并销毁,由此产生的损失自负。12、凡因购销或使用不合格蔬菜、食品,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身体损害的,经营业户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构成犯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65853

清远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副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市场开办

第五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市场开办者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投诉电话和监督电话,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四)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 (五)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五)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含农副产品

(整理)市场部岗位职责及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市场部岗位职责及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一、工作原则 1、以公司信誉、利益为出发点,市场为导向、客户为中心。 2、诚实守信、品德高尚、热诚服务、勤奋努力、团队精神、开拓创新。 二、工作范围 1、公司市场开拓。 2、客户信息管理。 3、市场调研,开发方案的制定,安排实施。 三、管理范围 1、完善市场管理制度。 2、业务员日常业务活动的指导、招聘、培训。 3、营销网络的维系,拓展。 4、业务员业务行为与业绩的考核。 ◆市场部人员岗位职责 一、部门经理岗位职责: 1、守国家法律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管理部门,协同全体员工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 3、按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案例分析; 4、指导监督市场部主管抓好小区管理; 5、巩固已开发小区的同时开发新小区使工作有延续性; 6、重点落实团购装修合作事宜; 7、重点落实大型房产公司楼盘的样板房合作事宜; 8、准确掌握市场动向、分析市场发展及时定位市场的航向; 9、分析竞争公司优势并及时总结出应对方案,及时反馈给公司; 10、逐步建立房产、建材、装修等市场部门共同合作的网络; 11、协调设计师、施工队、企划公司各职能部门共同发展名门世家品牌 12、监督促进协调各小区施工队及工程部的关系,坚守第二营销阵地; 13、管理部门同时协助市场部主管、开发项目负责人同业主洽谈,扩大市场的整体业绩;

14、以名门世家品牌为核心发展开拓加盟店及直营店发挥品牌效益; 二、市场部主管岗位职责: 1、遵守法律制度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协助部门经理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 3、各小区合作方式的起草协议书的落实; 三、市场部经理助理岗位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协调部门经理、市场部主管、开发项目负责人开展工作并为其提供服务; 3、日常工作管理; 四、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1、家装顾问每日下午应将当日业务情况以日报表方式向上级主管汇报,并根据 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2、高级家装顾问(开发项目负责人) 每周日应整理本星期区域业务进展和完成情况。分析原因,以书面方式向上级主管汇报,并根据情况调整业务战略。 3、家装顾问不得回答客户的专业性问题。 4、家装顾问不得随意答应客户任何的实质性要求。 5、家装顾问对公司及保障性应实事求是,不得夸大。 6、员工应遵纪守法。 7、根据上级指定分配的工作与职责,接受上级指导。 8、尊重同事的职责,本着分工合作精神,互为联系,力求配合。 9、公司的宣传资料除正常运用外,不可另作它用。 10、应保持个人仪表,衣着。 11、在外进行业务期间,不得私自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其它工作。 12、确保业务机密。 13、不得积压任务。

批发市场商户管理守则

. 商户管理守则 为构建文明和谐市场,科学规地管理市场,保障市场安全有序运营,确保市场开办方、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租赁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场实际,特制定XX大市场《商户管理守则》,该守则包含《经营管理规定》、《物业管理规定》、《消防管理规定》、《诚信文明经营制度》等。本守则自市场开业之日起执行。对违约金的处罚若以下条款中有抵触的,按最重条款处罚执行。本守则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与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守则自XX年X月X 日起实施。 经营管理规定 为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建立文明、有序、规的经商环境,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合法经营 (一)凡进入XX大市场的经营者均需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做到亮证营业; (二)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应交租费; (三)按照税务机关及工商机关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四)经营者不得冒用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商品认证标志等; (五)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租赁商铺所在经营区域规划从事相关商品经营,不得超围经营;

(六)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及私人物品,不得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 第二条诚信经营 (一)经营者接待消费者需主动、热情,介绍商品应当客观、真实; (二)经营者经营的商品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的商品充当合格商品,不得销售“三无”产品和有害健康及人身安全的商品; (三)经营者不得使用未经核定或者经核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短尺少码、短斤少两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四)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其他商家信誉及商品信誉; (五)经营者不得到他人经营区域拉生意、出售商品; (六)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七)经营者经营的全部商品必须明码标价; (八)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包括与消费者的约定,经营者承担包修、包退、先行赔付及其他责任,不得拖延或拒绝履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市场秩序 (一)经营者必须遵守XX大市场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配合、支持XX大市场的统一管理; (二)经营者必须遵守XX大市场统一规定的上、下班时间,按时开门营业,下班时统一清场(因出样、补货等原因需推迟下班的,需事先申报获准); (三)经营者必须遵守XX大市场有关商铺停歇业的规定,不得连续停业X 日或月累计停业达X天。

菜市场管理制度

市场经营者文明守则 一、按照有关规定,证照齐全有效,亮证(照)经营,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持有关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方可经营,不得出售《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所列禁止销售的食品。 二、经营食用农产品要把好进货关,不出售有毒、有害、假冒伪劣及不洁食品,确保所销售食品货真价实、分量准足,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使用合格计量器具,营业前须校秤,确保计量准确,严禁在计量器具上做手脚,以此来欺诈消费者,如有短斤缺两或自行改动计量器具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处罚。 四、自觉执行市场卫生规定,保证摊内外清洁卫生,积极清扫市场公共卫生场所,营业结束,做好清场工作。 五、按市场管理要求,使用统一盛放器具,食品摆放整齐美观,不越出台边,严禁乱堆、乱放、乱吊挂、乱停放车辆等。 六、礼貌待客,站立服务,名称醒目,仪表端正,举止得体,文明用语,不赤膊上柜,不在营业时吸烟,不在市场内酗酒赌博。 七、文明经营,服务周到,上柜商品要明码标价,有货有价,无货撤价,做到消费者百挑不厌、百问不烦、有问必答,当好顾客参谋。 八、自觉搞好场内安全,在经营场所不准擅自使用电水壶、电饭煲、液化气,不准擅自接拉电线以及移动水龙头。 九、认真学习有关市场管理规定,熟悉食品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十、遵守交费制度,按市场规定,及时缴纳摊位费、管理费等有关费用,若中途歇业,应及时申请,与市场办理结算手续。

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三、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五、经营户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电子出版物出版合同范本.doc

电子出版物出版合同范本 甲方(著作权人): 乙方(出版者): 作品名称: 甲乙双方就上述作品出版发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以光盘的方式出版本作品,乙方享有对该作品的电子出版物专有出版发行权,甲方不得再向第三方转让该出版发行权。 2、甲方必须保证拥有本产品中的所有内容的著作权(若为第三方授权,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有关授权书的复印件),若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之行为,甲方应负全部责任。甲方保证该作品不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泄露国家秘密的; (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如果本产品中有任何上述内容,双方应无条件地终止本合同。

3、乙方保证在甲方将本产品的终稿交乙方天后完成第一批产品的制作。 甲方交稿方式: 口文字稿口专业脚本口录像带口磁盘口光盘口其他 4、甲方承担 (1) (2) 5、乙方承担 (1) (2) 6、产品定价:元/套。 7、乙方付给甲方: (1)稿费或制作费:元; (2)版税:按总码洋(定价×复制总数)的 %支付; (3)费用支付日期: (4)正式出版后日内,乙方向甲方赠送本产品样盘套。 如甲方另需更多本产品,可按定价的 %从乙方购买。 8、由乙方控制作品出版全过程,母盘、封面、说明书及广告等有关技术与出版资料均由乙方保管。 9、其他说明 (1) (2)

市场部部门管理制度

市场研究部规章制度 市场研究部人员构成及职责要求 一、营销经理一名,职责: 1.制定销售方案及策略; 2.本部门的日常工作组织与管理; 3.定期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4.对销售员定期培训; 5.制定销售管理的规章制度等工作; 6.组织针对行业或客户等进行调研; 二、客户主管一名,职责: 1.负责客户服务标准、业务标准和流程标准的制定,规范客户服务行为; 2.负责大客户关系的重点维护与管理; 3.负责客户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负责客户回访制度的建立及监督实施工作; 5.负责客户服务及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 6.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三、营销主管一名,职责: 1.负责对销售代表的日常管理; 2.组织和领导销售团队进行相关市场及行业竞争对手的调研; 3.协助销售代表进行公司相关产品的销售; 4.及时收缴销售代表填写的各种资料及日常工作汇报; 5.完成营销经理交办的临时性任务,配合经理完成日常工作; 四、销售代表两名,职责: 1.按照公司要求统一宣传口径,向目标客户销售相关产品;

2.严格执行工作流程; 3.认真填写各项登记报表; 4.定期追踪客户; 5.及时反馈客户意见和销售问题; 6.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能力,确保每月完成销售任务; 五、销售内勤一名,职责: 1.负责销售合同、销控、台帐、客户资料及各种销售资料的管理; 2.完成营销经理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3.协助客户主管完成相关客户管理工作; 考勤管理制度 1.销售人员正常上班时间:8:50AM 下班时间:5:35PM。 2.销售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销售人员比正常或规定时间晚到视为迟到一次(因公司班 车原因除外)迟到每次罚款20元,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半天计,每月三次迟到辞退处理。 3.应严格按开会时间到场,迟到每次罚款20元,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半天计。 4.病假:(1)临时有病,需提前上班前一小时电话申请经部门经理同意后休假。 (2)病假三天以上需有医院证明,无证明按事假处理。 事假:事假须向部门经理提前一天请假,超过三天需书面报告向总经理请假,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 5.病假扣除本人日工资额的___,事假扣除本人当日工资。 6.旷工:无故不上班,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除当事人100元,累计3天开除处理。 7.考勤卡是统计出勤的依据,除总经理或内勤、人力资源部主管外,任何人不得更改, 由内勤负责。 8.员工当班过程中如需外出办事(因公),须向部门经理请示,填写《人员外出登记表》 经批准后方能外出。 人员外出登记表

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为保障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经营管理规范,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市场车辆管理规范,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经营户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必须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法规一览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法规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及部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部分条款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图书出版单位辞书出版业务范围的若干规定 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部分条款 出版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关于出版党代会、党中央全会和全国人代会文件及学习辅导材料的暂行规 关于重申对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图书加强管理的紧急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编辑出版集中介绍党政领导干部情况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关于培育和规范图书市场的若干意见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关于认定淫秽及[非法内容]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 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 关于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 图书编辑工作基本规程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 关于对编辑出版集中介绍党政领导干部情况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

信息时代纸质文献和电子文献的比较

信息时代纸质文献和电子文献的比较 摘要:进入21世纪,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网络迅速普及。人们的阅读习惯和获取信息的方式正在发生着改变,方兴未艾的电子文献正在凭借其多样的优点给传统的纸质文献带来极大的挑战。许多学者预测未来图书馆的馆藏主体将是电子文献,更有甚者提出了纸质文献将会灭亡的假设。也有人认为电子文献并不能完全取代纸质文献,纸质文献在电子文献的冲击下也在努力寻求生存与发展。两种载体文献优势互补,将形成长期并存的局面。 关键词:纸质文献;电子文献;比较 通过一个学期信息检索课程的系统学习以及平时自己对纸质文献和电子文献的 使用感受,并且以网络为媒介搜索了在学术届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对阅读模式、图书版权、采购模式等方面的综合分析,完成了下面的小论文。 1.概念 1.1电子文献的概念 电子文献是指以社会普遍信息化为基础,用电子数据的形式把文字、图像、声音、动画等多种形式的信息存放在光、磁等非纸介质中,并通过计算机或网络通信等方式表现出来。利用提供支持,由传统的顺序、线性排列,通过利用数字化技术发展到超文本、超媒体技术,使得信息可按照自身的逻辑关系组成相互联系的、直接的、非线性的网状结构。电子文献类型按信息的载体分为:联机网络出版物和单独发行的光盘、磁盘出版物; 按信息的表现形式分为:电子出版物和非电子出版物;按信息的媒体形式分为: 文本、超文本、多媒体和超媒体等。 1.2纸质文献的概念 直至文献按纸的种类大致可分为麻纸文献、皮纸文献、竹纸文献等。近现代以来,由于出现了印刷报刊用的新闻纸,印刷一般书籍用的凸版纸,印刷辞书用的字典纸,印刷画报、美术图片、精致书刊等彩色印刷品用的胶版纸,印刷精致的书刊封面插图、彩色画报、年历等用的铜版纸,印刷表格、帐簿和其他书写印品用的书写纸,以及用于打字印刷、复写报表和凭单的打字纸、拷贝纸,等等,纸质文献更加丰富多彩,纸质文献按记录知识的方式又可分为纸写本文献、印本文献、盲文出版物等。 2.现状调查 表1 各类文献购置经费比例 纸质文献50%以下50%-60%60%-70%70%-80%80%-90%90%以上 所占比例 1.04%7.29%18.75%28.13%32.29%12.50% 10%-20%20%-30%30%-40%40%-50%50%以上 电子文献0- 10% 所占比例12.50%32.29%28.13%18.75%7.29% 1.04%

广告公司市场部管理制度样本1.doc

广告公司市场部管理制度样本1 市场部考勤、纪律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市场部工作人员的日常行为,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市场部全体工作人员正常上班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六; 2、星期一至星期六的上班时间为早晨八点三十分,下班时间统一为下午六点,考勤管理实行自觉主动管理,不计具体出勤。每天定时给主管打电话汇报当日工作具体情况,并且每周以书面的形式上交。违反者视为旷工。 3、公司实行例会制度:每周六早8:30—12:00开周会;每月25日早08:30至18:00为月总结会议;不按时参加会议视为旷工。 5、无工作记录、无会议记录者按旷工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病假者,须事先向行政人事部请示批准;请假需报经理批准并填写假条,否则按旷工处理。 7、办公场所内禁止高声喧哗、打闹、嬉戏及做与工作无关之事,违者按公司规定给予罚款300元; 9、市场部人员按规定如实填写当日的工作报表,业务人员每天必须有效拜访6个客户如当月完成销售任务可放宽要求(有效拜访4个客户即可),否则未完成罚款10元/个,管理人员未完成的双倍罚款。对未交报表者视同无出勤,罚没当月工资。

10、市场部主管负责工作报表的审核签字,并两日内对工作报表进行检查并处罚,对虚报信息的罚款400元;行政人事部在审核报表时,发现虚假行为,将对市场部主管一并处罚200元,如管理人员对未完成工作报表者不及时检查并处罚,对相关管理人员处以罚款600元,严重者给予降级或辞退.特殊情况请提交书面证明; 11、对于公司分配的客户信息,如未能及时处理,罚款30元/次,部门主管连带罚款50元/次,一月累计6次,停止对该小组本月所有资源调配; 12、获得资源分配的销售人员,必须反馈提供项目最新进展。一周内未反馈任何信息者按 处理不及时处理,罚款30元/次,部门主管连带罚款50元/次; 13.市场部所有人员每周六例会前下班前须将本周的工作报表交至部门主管处。否则每次罚款10元; 14、市场部管理人员对外出人员每天至少2次电话查岗,少一次罚款20元;每周至少一次亲自到现场检查市场部工作人员工作,否则罚款100元;凡不在岗位、虚报岗位者罚款400元;如发现管理人员监督不到位,不及时检查,每次处以600元罚款,如发现管理人员有包庇行为的罚款600元; 15、市场部片区主管必须全面负责所辖区域的销售、服务、收费及投诉处理等所有工作,如有推诿每次罚款50元,当月超过三次予以辞退;

综合批发市场管理规定

市场管理人员守则 为规范扎路营综合批发市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批发市场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做到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公平公正,诚信无欺,文明用语,礼貌待客,热情服务,方便群众。 二、坚持原则,树立正气,敢于管理,大胆工作,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不能以权谋私,不准向经营户吃、拿、卡、要,收取贿赂,不准打击报复。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协助买卖双方平等交易,秉着大公无私、公平合理、以宣传政策为主的原则调解纠纷,维护市场内良好的交易秩序。 四、凡是市场内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佩戴统一的工作牌上岗。市场内设置专职稽查员,检查监督本市场人员工作执行情况,并随时接受经营户的监督和举报。 五、为方便经营户经营,急经营户所急、想经营户所想,积极为经营户创造、提供配套服务,保证经营户的安全,维护经营户的合法权益。 六、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坚守岗位、工作负责,严格把关,认真执行。 市场经营户守则 一、市场内所有经营户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各种税费。 二、各经营户必须严格遵守批发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统一安排,遵纪守法,争做文明经营户。 三、严格执行《计量法》,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可靠并正确使用、不准短斤少两、克扣消费者。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市场设置公平秤以供消费者复核。 四、汽车个体经营户只准在汽车上交易,如需要落地交易,需经市场管理人员批准,并在指定地点卸货。 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等价、有偿、诚信、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 六、市场内的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蓄意串通,制造虚假供求和价格; 2.以操纵批发市场为目的,对同一种商品连续抬价或压价进行销售; 3.以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操纵或扰乱交易秩序; 4.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5.其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经营行为。 市场卫生管理规定 一、市场保洁员必须尽职尽责,全面负责批发市场的环境卫生。 二、保洁员要保证市场内的清洁卫生,坚持每天白天随时清扫,每晚一大扫及节假日彻底清扫的制度,随时保证市场内的清洁卫生。 三、保洁员每天要清扫小区、批发市场内道路二次,收集、清除、集送市场的垃圾桶内垃圾二次。 四、保洁员每周拖抹住宅各层楼梯(含扶手)、过道二次,清扫绿化带(含附属物)二次,抹擦住宅各单元内的灭火器二次、清除住宅各层楼梯的小广告二次; 五、保洁员每月清扫辖区内公用部位天花板、四周墙体一次,抹擦公用部位窗户(小区)一次,抹擦公用电灯灯罩、灯饰一次。 六、批发市场内每半个月冲洗并消毒一次。 七、在老鼠出没的地方投放药饵,把灭鼠作为经常性的工作。 八、各住户将垃圾装入垃圾袋并扔入物管处设置的垃圾桶内。不准将垃圾摆放在门口、走廊或梯间,违者经三次劝告不听者,按违约支付100元为金论处。 元违金论处,并100九、不准乱倒垃圾、杂物、污水和随地大小便,违者按违约支付.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制度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 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 二、责任人 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审核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 号) (三)《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34号) 四、审核范围 有关单位。 五、申报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应有使用目的、范围、节目名称、长度、载体形式、详细的内容介绍、制作单位、复制数量的说明);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

(三)著作权合同登记证明; (四)经办人身份证; (五)样盘。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将申报材料报送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办事窗口。办事窗口统一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转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 (二)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处长、分管副处长依次提出批办意见。承办人按照处领导批示意见,受理申报材料。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是否受理建议,并通知申请单位。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 (三)承办人按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建议依次报分管副处长、处长,处长主持召开处务会研究提出处室意见。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从受理申请材料到提出处室意见的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同意,最多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四)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分管副局长、局长签批。会签时限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五)省新闻出版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最多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处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市场部管理制度

市场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开拓市场,做好公司产品的宣传、推广、销售以及公司的形象宣传,提高销售工作的效率,并加强市场部的管理,严肃纪律,特制定本部门管理制度。所有的市场部员工及相关人员均应以本制度为依据开展工作,严格遵守。 1. 市场部人员要牢固树立公司、部门与个人之间利益相一致的观念。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作保证,向市场要效益,充分挖掘,发挥个人能力,群策群力,在公司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 2. 市场部人员必须对公司负责,严守公司产品、商业机密,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 市场部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及部门考勤制度(市场部考勤制度见附1)。 4. 市场部人员应严格遵守客户申报制度(客户申报制度见附2)。 5. 市场部人员应严格遵守各岗位责任制制度(各岗位职责见附3)。 6. 市场部人员如需办公用品、固定资产领用,需先在部门内部由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助理统一上报申请。 7. 市场部人员跟客户联系,应使用普通话,面访时应衣着得体;如有宴请、招待需公司承担费用时,需提前上报经理审批。 8. 市场部人员如离职或部门调动,需提前上报经理,做好客户、项目情况交接。 9. 在建项目,市场部相关项目负责人应配合公司其它部门积极与客户方沟通,负责尾款催要等工作。 10.市场部人员应积极参与配合公司集会等活动安排,积极参与部门组织的会议、活动等。 11.销售人员可自行安排客户会见时间,每周五18:00前必须以周报形式上报经理一周客户会见行程及联系方式,以备确认查证。 12.市场部人员必须遵守部门奖罚制度(市场部奖罚制度见附4) 13.市场部人员必须遵守部门优胜劣汰制度(市场部优胜劣汰制度见附5) 14.完成公司或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产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总发行是指由唯一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发行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 第六条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六)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电子出版物图书出版合同(2021律师整理版)

YOUR LOGO 电子出版物图书出版合同(2021 律师整理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电子出版物图书出版合同(2021律 师整理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电子出版物图书出版合同 甲方(著作权人): 乙方(出版者): 作品名称: 甲乙双方就上述作品出版发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以光盘的方式出版本作品,乙方享有对该作品的电子出版物专有出版发行权,甲方不得再向第三方转让该出版发行权。 2、甲方必须保证拥有本产品中的所有内容的著作权(若为第三方授权,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有关授权书的复印件),若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之行为,甲方应负全部责任。甲方保证该作品不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泄露国家秘密的; (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如果本产品中有任何上述内容,双方应无条件地终止本合同。 3、乙方保证在甲方将本产品的终稿交乙方天后完成第一批产品的制作。 甲方交稿方式: 口文字稿口专业脚本口录像带口磁盘口光盘口其他 4、甲方承担 (1) (2) 5、乙方承担 (1) (2) 6、产品定价:元/套。 7、乙方付给甲方: (1)稿费或制作费:元; (2)版税:按总码洋(定价×复制总数)的%支付;

xxx批发市场市场运营管理方案

XXXXXXX综合批发市场 市 场 运 营 管 理 方 案 二OO四年八月三十日

XXXXXXXX综合批发市场市场运营管理方案 目录 第一部分 XXXXXXXX综合批发市场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XXXXXXXX综合批发市场运营管理模式 一、市场运营管理模式 (一)建立健全市场运营管理机构 (二)完善产供销物流网络渠道 (三)市场启动程序 二、市场运营管理目标 第三部分 XXXXXXXX综合批发市场运营管理组织构架 一、XXXX市场管理中心 (一)组织构架 (二)工作职责 二、XXX管理公司 (一)组织构架 (二)工作职责 三、XXXXXXXXXXX市场商会 (一)组织构架 (二)工作职责 第四部分 XXXXXXXX综合批发市场运营管理配置 一、物业管理用房配置 二、物质装备配置 三、运营管理支出预算 第五部分前期物业管理 一、前期物业管理筹备 二、入住运作方案 (一)前期介入与接管验收 (二)入住期间的监管 三、房屋装修管理 第六部分日常物业管理 第七部分商务管理服务 一、商务管理模式 二、商务服务 三、商务管理 四、市场相关机制的健全 附件一:商务管理公约 附件二:前期物业管理协议----附件:商铺装修管理协议 附件三:物业管理公约

第一部分 XXXXXXXX综合批发市场基本特征 莱州·XXXXXXXX综合批发市场,全国重点镇建设规划项目,国家级商贸园区一期工程,XXX人民政府和X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开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资金支持,武汉佳联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项目占地面积1400亩,建筑面积近70万平方米。首期工程占地110亩,建筑面积6.3万平方米。 市场建成后,将借助XXXXXXXX综合批发市场的现代化管理与运作,形成1小时快速经济圈,辐射周边100公里半径内数千万消费人群,成为鲁东地区最大的现代化商贸批发基地及全国重要商品集散地,为国内外商家提供一流的经营环境和有序的流通格局。 市场一期总平面布置图: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大全

关于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大全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一): 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胜浦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资料包括:经营管理规范,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市场车辆管理规范,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第一部分: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持续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务必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三、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用心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第二部分: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贴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

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务必理解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用心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四、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用心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务必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第三部分: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务必佩戴经营服 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礼貌、诚实经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修改稿)

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6月18日发布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推进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作以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第七条第二款第(六)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三、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第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五、第十条修改为:“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二)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六、第十一条第一款:“零售、出租”均修改为“零售”; 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七、在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它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八、第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九、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七)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十、删去第十九条。 十一、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出版单位可以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出版单位须持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分支机构设立地址、人员情况等相关材料于分支机构设立后15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分支机构的建立应符合当地出版物发行网点规划。” 十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