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城区:从保护居民到被保护

历史城区:从保护居民到被保护
历史城区:从保护居民到被保护

2012 城市规划

历史城区:从保护居民到被保护

——城市文化基因的消亡主持人:张松

从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体系来看,目前已经形成了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以及文物古迹保护三个重要层次。

第一,关于对北京“旧城整体保护”的认识。

历史城市的形成与演变进程具有强烈的“整体性”特征,历史城市的特征就是在长期的渐进式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与其文化聚居模式密切关联、和谐统一的城市空间形态。原有北京旧城的营建规划体现出强烈的整体空间秩序和深邃的文化内涵,它所体现出的历史文化价值现在看来依然弥足珍贵。在历史城市的保护思想发展过程中,从文物古迹的保护到历史文化街区再到历史城市的保护,已经逐渐形成了对城市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观念。北京旧城作为已经受到了严重破坏的历史城区,其保护与发展,依然应该恪守“整体保护”的原则,要把旧城看作“有生命的整体”,把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因此,将动态的整体性保护误读为原封不动的静态的“全面保护”是对整体保护(integrated conservation)内涵的曲解。强调北京旧城保护中的“整体性”也是一种研究历史、认识现实、面向未来的动态的思想方法。

第二,关于对多年来历史城区所受到破坏的反思。

回顾几十年来许多历史城市所遭受的严重破坏,由于对于历史保护认识的局限与偏差,第一种叫做建设性破坏,对历史城市保护的认识远远不够,但是城市建设快速发生变化的时候,这种建设带来了很多对历史环境的破坏,比如在建国的初期;第二种叫做开发性破坏,在发展就是硬道理,城市开发经济利益至上思想的导引下,大量的房地产开发过程对历史街区带来摧毁性的破坏;第三种类型我称之为规划性破坏,这种类型的破坏有些还出现在我们已经开始重视历史城市保护的时候,比如近十年左右的一段时间,多种类型的“规划”并没有完全体现城市历史保护的先决性条件,规划有时也成为推倒重建式开发的保护伞,成为历史文化街区居民整体外迁,打造“绅士化”时尚街区的护身符。即使是当前所出现的,打着城市保护的旗号进行的整体仿古重建模式的规划建设,依然是与国际上对历史环境保护的基本态度相违背的,这种“保护规划”是应该被打上引号的。

第三,关于重视居民作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主体作用,打破简单的自上而下的传统规划模式。

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长期以来在保护规划以及实施政策中都比较忽略历史街区中居民的主体作用。居民不断地被政府有关部门所代表,被强势开发主体所代表。历史街区中居民的主体作用将来一定会越来越多地体现出来,将会体现到规划实施的全部过程之中。在更长远的时间里,居民主体作用的发挥,可能对于历史街区的保护和健康发展起到更加至关重要的作用。城市规划需要打破自上而下的传统模式,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需要更多的理念与方法上的发展与更新。

第四、关于历史保护街区保护多样化的认识。

在城市化急剧发展的过程当中,社会呈现多元化,也形成了保护概念的多样性。如何理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底线,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当满足了一定的生活条件以后,人们对生活环境的态度就会产生变化,居民对于名城保护态度和他的生活水平提高有一定的相关性。所以不能一味说老百姓反对街区保护,也不能说老百姓都同意街区保护。他们的态度与他的实际状态和诉求相关,这需要我们给予很大的关注。最终的保护应该是落实到老百姓的身上。这可能是需要一个长期的了解过程,现在有很多的旧区,越来越多的居民在快速置换过程中,当地的原住民呈现下降的状态,新的移民数量越来越多。这未必是一种不好的现象,从历史的角度看,城市居民一直处在置换的过程中。理解遗产的变化状态非常重要,我们

要理解在保护与重建之间,存在无数种可能性。在此意义上,每一个案例都有它的特点,是从它所处的具体条件来考虑对具体问题的处置方式。所以,多元化的社会,允许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存在不同的保护模式,在不同的条件下,可能有不同的做法。城市在发展过程中,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城市是我们日常生活的环境,也是最能体现人类文明进程的场所。城市历史的保护,或者说历史城区的保护,是人类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对象。1960年代国际遗产保护领域就开始关注历史城市的保护问题,1980年代形成了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并体现在1987年的《华盛顿宪章》中。我国1980年代建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1990年代又建立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制度。但是从近30年城市建设实践来看,历史城市的破坏有增无减,历史城区逐渐消失。主要原因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受“革故鼎新”、“推陈出新”传统观念的影响,对旧城区大规模更新改造和推倒重建是当前城市建设的主流。由于旧城的居住环境较差,改善居住生活环境是居民的强烈愿望,保护历史就放在了比较次要的位置。

第二,在学术研究和实践中对城市整体性保护的认识还不足。我国是1990年代从屯溪老街的保护实践后才真正开始的。

第三,历史城区保护缺乏立法,尚未真正纳入法制轨道。2008年我国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目前看来这个条例还比较粗,内容不够完善,其他相关法规也非常少。这是造成目前历史城区保护困境的重要原因。可以尝试建立地方法规体系,对历史城区的保护要素、保护内容、保护方法进行详细的规定。

第四,政府从“经营城市”的角度对待历史城区的更新改造问题。许多城市政府只认识到历史城区的土地价值,忽视了其历史文化价值,因而将成片的历史街区委托给房地产商进行开发和经营,这造成近十年来许多历史城区被大规模拆除而变成高密度的“新城区”。历史城区由于其丰厚的历史文化而成为城市的公共物品,按照“经营城市”的方式来经营历史城区显然是错误的。历史城区并不只是指历史街区,它包括城市发展过程中所遗留下来的所有物质环境和非物质文化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建、构筑物,街巷。

第二,流传下来的非物质文化,包括居民生活、社会关系、民俗活动、传统技艺等。

第三,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场所。

第四,与历史城区形态格局相关联的自然山水环境,这在山地城市中非常重要。

第五,以上四类要素所构成的空间结构关系。

对保护规划工作的认识:

一是文化建设层面,城市化文化决定了特定发展时期对待历史文化的态度和行为。我国的城市化文化处在多元交叠和转型发展的时期,农业经济走向工业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确立了发展优先、效率优先、技术优先的价值理性,这种文化是主导性的,根深蒂固且具有惯性,长期以来对保护工作产生很深的影响和冲击。城市化转型关键在于城市化文化的转型,既需要普适性价值观的确立,更需要制度建设的保障。对保护工作而言,正视历史城市生存面临的现实危机,迫切需要回归人文理性和生态理性,使之成为普世价值。当前保护工作的诸多矛盾需要在整体文化环境建设中寻找解决出路。

二是操作层面,其实是保护工作面对的更为具体和直接的关键问题。首先是保护的产权和权利界定问题,所有权、保护权、利益权之间的关系界定。其次是保护的经济问题,第三是保护方式问题,第四是技术手段问题。这些方面的问题不解决,保护规划难以具有操作性,一些非历史地段的改建或重建同样需要科学指导,否则就成了所谓的“建设性”破坏。

从规划改进的角度,有两方面的工作可以探讨推进,保护规划和一般规划不同。一是地域性问题,二是动态和持续性问题。保护规划不是做好一个本子交给政府,更要深入到居民层面,更深入地了解地域性问题,好的保护规划还需要以项目作为基地,跟踪、发现和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基地化、持续性工作能使保护规划走得更远。

北京旧城四合院区域绿化水平衡量指标探

任晋锋

由于北京旧城四合院区域历史格局的特点,造成当前绿地率衡量指标下绿化不达标、但实际上绿化效果并不差的现象。研究比较了四合院区域和现代小区的绿化CO2固定量情况,结果表明尽管两种区域的绿地率相差较大,但是CO2固定量的差别并不大,从而印证了绿地率作为旧城改造区域的绿化效果衡量指标是不合适的,相比而言,CO2固定量比较适于作为旧城改造区域、乃至其他区域的绿化效果衡量指标。

此外,建议从以下4个层次分别制定指标来衡量北京旧城四合院区域的绿化效果:

(1)乔木数量。简单易行,着重体现乔木在生态功能、提供场所功能等方面远远大于其他植被的重要性;

(2)综合绿化覆盖率,即总绿化覆盖面积÷用地面积。重点要给出立体绿化、垂直绿化的折算系数,把屋顶、攀援等通过折算系数计入绿化覆盖率;

(3)绿色容积率,即叶面积指数÷用地面积。重点是在研究基础上计算出乔木、灌木、草坪等不同类别的绿色容积率,以总的绿色容积率作为控制标准;

(4)CO2固定量。借鉴台湾做法,计算当地单位面积乔木、灌木、草坪等不同类别的CO2固定量,并给出相应的控制指标。此外,某一区域植被的CO2固定量与气候有关,类似气候条件下植被的CO2固定量参考值可以借鉴使用。

2007

我国历史文化街区复兴面对的问题与思考

吕斌

历史文化街区的复兴是经济全球化、高速城市化以及大规模旧城更新改造过程中带给世界各国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历史文化街区复兴的过程中应正确地看待出现的各类问题,在采取相应对策以保障物质形态更新的同时,如何保护地方文化遗产和延续地域性文化,提高传统历史文化街区的竞争力、活力和吸引力都非常值得研究。

1、土地成本与居民动迁将是历史文化街区复兴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土地是政府、开发商及各种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直接载体,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虽然我国的城市土地仍然存在土地产权问题。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正是历史街区“拆”与“保”矛盾产生的根源。尤其在中心城区,土地级差效益明显,土地成本价格和动迁置换费用都较高。长期以来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更新中,我们都在思考如何在满足居民需要和保持地方特色与适度开发之间达到某种平衡。在对环境和房屋整治的基础上应鼓励当地居民在街坊内继续生活和工作,而不是把街区变成一座博物馆。可是,一些居民对这些历史建筑并不爱惜,任意改造、加建,对历史建筑的损坏也比较大。同时,由于历史文化街区一般都处在老城的中心地段,区位条件较好,对于原来的居民,由于经济条件有限,他们很难承担住宅将来的巨额租金和价格,迁也是非常无奈的选择。因此,在迁与不迁,部分或者全部迁出原住民的问题上将会决定该历史街区以后的发展目标和定位。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再利用,不是一项旨在获得经济回报的投资行为,而是保护和延续人类文明成果的事业。要维护和改造这些建筑需要大量资金,这些历史文化建筑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转化为经济价值,并随着整治后环境的改善和历史风貌的吸引力带动周边其他产业的发展,间接地增加政府和个人的收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复兴改造一般都会牵涉到原住民、开发商以及政府这三大利益主体,如何协调好这些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平衡历史街区的土地成本;如何保证动迁居民的合法权利和经济利益,这些都是历史文化街区复兴改造能否顺利完成的前提。

2、确立历史文化街区复兴的发展目标及动力是复兴的核心问题

历史文化街区的复兴是一个非常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在制定历史文化街区复兴的具体规划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复兴的目标及动力机制。当然在确定目标前我们需要清楚地理解城市复兴的内涵。具体地说,城市复兴的内涵概括起来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物质形态的角度讲就是指历史建筑的改造更新问题。如何在保护好历史建筑风貌的同时更有利于人们的使用;如何处理好老建筑、历史文脉和新的城市景观、新的建筑之间的关系;如何因势利导使传统建筑历久弥新重放光彩应该是所有衰落地区复兴都要面临的问题。

第二个就是文化、经济的复兴。我们应该认识到,城市老城区或历史街区的衰落并不仅仅因为是建筑物破落。更是这个地区的文化不再对人们具有吸引力,经济上不再有支撑其发展下去的动力,就需要有文化和经济上的复兴。

第三是对其整体支撑保护体系的复兴改造。影响一个地区发展的因素有很多,必须改善旧的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设施、合理的调整该地区的城市功能、引导该地区的城市人口聚合趋势、提高该地区的环境质量及人员素质。单纯的物质形态改造和经济的拉升只能是衰落地区的短期反弹,很难让复兴长期良性的发展下去。

当前,在我国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方面还是比较落后的,保护机制的单一、保护资金的匮乏、保护法规的不完善等问题都比较突出,然而历史文化街区的复兴又绝不仅仅只是保护的问题。保护的本质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在面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复兴时不能回避其存在和发展的动力问题。

选择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手段是历史文化街区复兴的关键问题。方法和手段的选择,需要与现存问题的详细界定及导致问题出现的潜在原因相关联,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它应是建立在明确的运作目标之上的。

首先从政策层面来讲:城市复兴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运动,需要政策的引导,政策的制定要有明确的地域性、时效性和针对性。在我国,城市政府往往将政策手段和市场机制结合并用来达到推动历史街区的改造与再开发的目的,所以系统性的全方位政策设计是必需的。这些策略包括保护和开发目标体系的确立、保护和管理机构的设置、资金的来源渠道和筹集方式、开发机构的选择标准、改造实施的评价体系等等。

技术层面更多地可以归结为规划的介入和物资形态方面的内容。历史文化街区的复兴在制定了明确的目标后,具体地对保护建筑的修缮、环境的整治、市政设施的改造、道路交通的疏导等等都是需要认真规划。历史文化街区的复兴过程中,规划设计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步骤。为保证保护和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平性,第三方机构的介入是必需的。并大力发展公共参与机制,实现全面的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0年11月2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第四章保护规划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 1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 (适用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规划制定与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主体层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更新改造和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 (保护资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七条 (支持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资质管理)承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九条 (设立标准)历史文化街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 - 2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二)有比较丰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 2(三)占地面积不小于2.5hm;

历史建筑改造更新阐述

历史建筑改造更新阐述 历史建筑改造更新阐述 19世纪60年代,第一个具有国际性意义的宪法——《威尼斯宪法》由文物保护专家和建筑师等共同提出。宪法对历史建筑进行了定义并设定了新的标准,认为历史古迹是以能见的某种文明或历史事件的城乡历史环境。直至现在该宪法仍然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处理国际文化遗产事务的准则。1976年颁发的《内罗毕建议》,在《威尼斯宪法》对历史遗产的认识基础上将保护范围发展到“历史地段”,保护内容包括史前遗迹、历史城镇、老村庄遗迹相似的古迹群等。其后的1987年美国编制的《华盛顿宪法》将保护范围扩大至“历史城镇”,明确提出保护历史建筑、街区及城镇的原则、目标和方法,并提出对于历史建筑等考虑保护与部分牺牲的态度。 20世纪90年代以后,对于历史建筑的理论研究开始关注到历史建筑保护如何适应城市发展的层面。1999年,澳大利亚编制了《巴拉宪法》,依据本国的历史背景和文化,提出“改造性再利用”的概念,强调对于历史建筑的改造应该注入“相容”的功能。这一概念得到了国际上的普遍认可。2003年国际颁发的《有关产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法》,对产业遗产的概念、价值、保护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为产业类历史建筑的改造更新提供了评价依据和标准。 一、产业类建筑改造的实践发展 随着历史保护思想、人文主义思想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产业遗存得到了更好更多的保护,产业类历史建筑的改造与更新也达到了全新的阶段。设计师们利用创新的设计手罚,赋予了历史建筑新的生命。产业类历史建筑不再是文明衰落的象征,而成为了城市中一道亮丽的风景,为城市形象的多样化增添了一抹独特的魅力。从全球范围来看,欧洲和北美产业类历史建筑遗产与地段保护工作比较成熟,有十多处工业遗产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综合体改造模式。1965年,美国的设计师劳伦斯哈普林(LawrenceHalprin)在旧金山的吉拉德里广场(GhirardelliSquare)将一个巧克力工厂改造成为一个集娱乐、居住、餐饮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综合购物广场。这是第一个产业建筑商业性再利用的成功案例,运用了建筑再循环理论。该项目在改造之初就本着对原有产业建筑充分尊重的原则,并镶嵌一些现代设计元素,使得人们在享受娱乐服务的同时感受到建筑带来的历史底蕴。很快,吉拉德里广场作为商业性改造的成功典范,在美国开始被大规模地效仿,比如波士顿昆西市场(QuincyMarket)改造,将码头仓库区改建为商业综合体,又如著名的旧金山渔人码头,将军工厂改建为展览中心。这种改建模式甚至影响到世界的其它区域,比如澳洲的岩石区也是直接套用这种改造模式。 “阁楼”(LOFT)模式。这种模式最早是美国自发式地探讨产业类历史建筑改造与更新,

(完整版)《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

《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八届全体大会于1987年10月在华盛顿通过) 序言与定义 一、所有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社会的表现。 二、本宪章涉及历史城区,不论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也包括其自然的和人造的环境。除了它们的历史文献作用之外,这些地区体现着传统的城市文化的价值。今天,由于社会到处实行工业化而导致城镇发展的结果,许多这类地区正面临着威胁,遭到物理退化、破坏甚至毁灭。 三、面对这种经常导致不可改变的文化、社会甚至经济损失的惹人注目的状况,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为历史城镇和城区起草一国际宪章,作为《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通常称之为《威尼斯宪章》)的补充。这个新文本规定了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的原则、目标和方法。它也寻求促进这一地区私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协调方法,并鼓励对这些文化财产的保护。这些文化财产无论其等级多低,均构成人类的记忆。 四、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6年华沙——内罗毕会议《关于历史地区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以及其他一些文件所规定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意味着这种城镇和城区的保护、保存和修复及其发展并和谐地适应现代生活所需的各种步骤。 原则和目标 一、为了更加卓有成效,对历史城镇和其他历史城区的保护应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完整组成部分,并应当列入各级城市和地区规划。 二、所要保存的特性包括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征以及表明这种特征的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组成部分,特别是: (一)用地段和街道说明的城市的形制; (二)建筑物与绿地和空地的关系; (三)用规模、大小、风格、建筑、材料、色彩以及装饰说明的建筑物的外貌,包括内部的和外部的; (四)该城镇和城区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自然的和人工的; (五)长期以来该城镇和城区所获得的各种作用。任何危及上述特性的威胁,都将损害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真实性。 三、居民的参与对保护计划的成功起着重大的作用,应加以鼓励。历史城镇和城区的保护首先涉及它们周围的居民。 四、历史城镇和城区的保护需要认真、谨慎以及系统的方法和学科,必须避免僵化,因为,个别情况会产生特定问题。 方法和手段

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

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以成都宽窄巷子为例 作者: 学号: 年级: 调查与分析 调研思路 调研报告的分析方法采用调查访谈与理论分析紧密结合的方法。调研过程有文献收集,确定调研方向,实地勘探、获取现状资料 、整理归纳资料 、分析结果。 调查主要采用下列方式、方法:现场勘踏、拍照、观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定量分析的问卷调查以及定性分析的访谈等,分析评价建立在坚实的数据资料基础上。问卷调查中总样本量为100份,有效问卷82份,有效率为82%;访谈中共10名被访者.在表达形式上,每一部分分析都由调查访谈的内容和理论知识两部分结合存在,充分体现了社会调研应联系实际,并最终分析解决问题。调查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宽窄巷子是如何围绕休闲这一主题展开保护与改造,研究其规模、特色、空间处理以及如何与周边历史环境结合,侧重点是接到的尺度比例,如何处理使其更适宜现代人生活,在保护历史遗迹的同时,发展现代空间,不使之冲突。 【摘要】 当代历史建筑与街区保护对历史街区整体和区域的保护理念的强调,不仅强调对历史、艺术价值较高的文物性历史建筑进行原真性保护,而且主张对大量存在的一般性的历史建筑、街区以及存在期间的文化内容、生活方式进行整体的规划保护,同时也要求保持地区活力,瞒住现代生活的要求;重视对历史见证遗产的再利用,对于大量存在的一般性历史建筑既反对大拆大改,也不再主张不做任何变动的保护方式,而是主张保护和发展相结合,保护应到满足现代生活所需的内容。较好的协调保护与历史遗产与现代生活、传统保持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 【关键词】 街道尺度; 比例; 公共空间; 改造 前言 李白有诗云:“九天开出一成都,万户千门入画图”;在诗圣杜甫眼里,“晓看红湿处,花重锦官城”,诗人陆游又以“当年走马锦城西,曾为梅花醉似泥。二十里路香不断,青羊宫到浣花溪”的诗句,真切道出当年成都的优美环境与休闲生活。近年来,成都又先后荣获 调研流程图 深入研究阶段 验证阶段 结题阶段

城市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技术的实例分析

城市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技术的实例分析 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城市历史建筑保护与更新方法的实例应用研究,在具体和可操作的层面上,为古建筑的保护与更新提供有参考价值的实例,从而在实践中能够较全面的应用城市古建筑保护与更新的基本方法,更好的为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古建筑;历史文化;保护与更新;基本方法 1、历史建筑的分类 1.1文物建筑 文物建筑是指尚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的各类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首先是文物,其次才是建筑,其保护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须遵从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1.2文物保护单位 我国的《文物保护法》规定:革命遗址、纪念性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这实际上是将一切不可移动或不应当移动而需要原地保存的文物统称为“文物保护单位”。 1.3一般历史建筑 不同于文物建筑或文物保护单位,一般历史建筑并不强调重要历史意义。这类建筑物、构筑物数量较多,是历史街区的主体。 2、城市历史建筑保护的基本方法及适用性 2.1历史建筑的修缮与更新

针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主要的方法是“修旧如旧”,最大限度的保存历史的原真性,但是对于这类建筑的保护应该是动态的,应该适当赋予建筑新的功能,使其能够被合理的利用。例如重庆湖广会馆的修缮,会馆在重庆明清的历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无论是在经济还是在社会生活、文化方面都对重庆的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重庆湖广会馆见证了历史上“湖广填四川”的移民史,反映了明清时期重庆社会、经济发展的盛况及兴衰变化,是研究重庆城市发展史的重要史料,具有极高的史学价值(图1)(图2)。 图1修复前的湖广会馆图2修复后的湖广会馆湖广会馆衰落后,大多都改为它用,或作为工厂、或作为仓库(禹王宫),或为居民居住(齐安公所)使用,使用者对建筑内部进行了大量的改建、加建,严重地破坏了原有的建筑形式。保护工作者通过对湖广会馆院落空间的清理以及对禹王宫、齐安公所内部空间的恢复,使湖广会馆建筑原有的山地院落空间和内部空间特色显露出来,恢复了湖广会馆本体的真实(图3)。① 图3 恢复齐安公所原有院落、天井 而针对历史街区中历史建筑的修缮与更新,其立面造型以修缮为主,内部

对城市规划中历史建筑保护的思考

对城市规划中历史建筑保护的思考 □费琛 【摘要】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同时正处在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城市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但我们的历史环境意识与文物大国的地位并不相称,在经济建设中的拆旧建新、历史古迹的建设性破坏与保护性破坏时有发生,对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乃至经济效益都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害。本文就目前我国对历史建筑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以上海“新天地”的改建为例,提出从转变观念意识,推进管理机制的转化、制定相关法规、强化规划控制,实现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扩大舆论宣传,培养和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方面采取措施,保持历史的连续性,使历史建筑遗产在城市现代化进程中继续保持生命力。 【关键词】城市规划;历史建筑保护;建筑遗产;管理机制 【作者简介】费琛,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09级MPA研究生 一、城市规划中历史建筑保护存在的问题 80年代初,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规模一再扩大,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不注意保存城市遗产,在经济建设中的拆旧建新、历史古迹的建设性破坏与保护性破坏时有发生,致使一些古建筑、遗址、墓葬、碑碣、名胜遭到不同程度破坏,对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乃至经济效益都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害。针对上述情况,国务院于1982年2月8日批转了基本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批准了北京等24个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为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自此,“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正式明确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研究从此兴起。20多年来,不少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已编制完成,制定了保护措施,开展了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虽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冷静观察认真思考一下,就会发现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管理体系落后,保护措施单一。长期以来,我国在建筑遗产方面的管理仍然延续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模式,以“被动静态的保存”为主,在管理体系上也主要是由政府部门单向控制和管理,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而且还存在着“多头管理,表面管理”的现象。如目前上海与建筑遗产有关的管理部门主要包括文管会、规划局、房管局等,三部门常常各行其是,缺乏统一的协调。此外,政府在制定配套的保护法规、政策上也缺乏灵活性,使大部分建筑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没有对应的实施办法。在保护方法上,比较侧重于规划技术、形态方面的要求,而忽视其内在矛盾的解决,使得许多保护工作流于形式或虎头蛇尾。 (二)建设性破坏严重。随着城市大规模的开发建设,特别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旧城改造,使分散在市区各处的建筑遗产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在旧城改造之初,由于市中心的土地级差效益明显,开发的回报率高,使得人们在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动机下,将大片的老城区夷为平地,取而代之的是高强度的开发建设。这种破坏性的建设方式,严重地破坏了街区的空间形态,阻碍了历史风貌的延续性。这股“破坏性建设”的风潮尚未过去,一种新形式的破坏———“建设性破坏”又接踵而至。这是指在实际建设中,由于缺乏对历史地段的调研,缺乏有效的理论指导和科学方法,所导致的失误与盲目行为。主要表现为拆除原有的历史建筑,为了商业或旅游的需要大量新建仿古建筑;以增加城市绿化为由,大面积拆除旧城区,取而代之的是大面积的草坪、广场或人工湖泊。这种行为在“以人为本”旗帜下,割裂了人们关于城市的记忆与认同,同样使历史人文环境遭到破坏。 二、城市规划中历史建筑保护的对策措施 城市中保护、更新和再开发三部分是不断变化、交替进行的,也是城市基本而持续的生长活动。真正的保护不是要重现已逝去的旧时风貌,而是要保留现存的美好环境,并指出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要避免具有吸引力而且能够继续使用的生活场所遭受不适当的改变甚至破坏。因此应结合国情,结合具体的建筑,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建筑有限的周期里发挥建筑无限的价值: (一)转变观念意识,推进管理机制的转化。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党和政府在城市建设方面仍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和主导作用,就建筑遗产的保护而言,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体系及其运作机制仍是事关全局的关键。我们要充分意识到各类建筑遗产是无法再生的珍贵的社会资源,从而改变现有的“被动静态的保存”的局面。同时,在管理体系上,要处理好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规划局、房地局和文物部门之间既要有各自的重点,又要在管理上有很好的衔接。对于拥有大量建筑遗产的上海来说,应该值得为此建立统一的管理、协调机构,以加强专业领导,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状态。并且,就管理机制而言,要尽快理顺建筑遗产的产权关系,让真正有能力的市场实体,在政府制订的保护框架内,承担起相关遗产资源保值增值的责任,进而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要求。 (二)制定相关法规。近年来,上海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保护的 · 91 ·

中国历史城镇保护的典型案例分析

中国历史城镇保护的典型案例分析 ——历史城镇木渎保护历程回顾 嵇 岚 【摘要】 论文介绍了历史城镇木渎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的两轮保护规划的缘起、编制和实施情况,揭示了近年来保护规划 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思路,分析其保护与发展历程中保护观念和保护方法的变化及其原因。文章通过总结木渎镇发展 的经验和教训,指出了当前历史城镇保护工作重点的变化趋势:由以保护对象为导向,转变为以问题为导向;由孤立的保护,转变为整体的保护;由忽视规划的落实,转变为重视规划的可操作性;由纯粹的保护,转变为发展中的保护。明确了保护并不 是与发展的对立,而是发展的一种策略。基于木渎这一典型案例,论文对中国快速城市化时期的历史城镇保护与发展的现状加 以分析,对中国大量类似的历史城镇的保护与发展的道路提出建议。 【关键词】 历史城镇;保护规划;保护;发展 1 引言 21世纪的中国城镇正处于全面融入全球化以及快速城镇化的时代,由此带来的特色危机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是这几年讨论得最多的热点之一。 我国历史悠久,拥有众多历史文化遗产,一部分集中在历史文化名城,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分散于众多历史城镇中。今天在全球化、现代化的影响越来越强大的时候,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中,能够完整保留历史风貌的已经微乎其微。但是我国的历史城镇约有2000多个,分布遍及全国各地,已经逐渐成为我国历史文化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历史城镇还保留着较为完整的传统风貌和格局,拥有独特的历史风貌、优美的自然环境、名胜古迹以及各具特色的地方建筑,反映了我国灿烂的历史文化。但是,在迅猛的现代化潮流之下,小城镇一旦开发,其历史遗存、传统风貌的建筑等往往在短时间内就被大量拆毁,传统格局消失,保护历史城镇的任务已经越来越紧迫。另一方面,小城镇又是中国城市化的重要生力军,肩负着发展经济、改善居民生活水平的重担,城镇更新势在必行。历史城镇的发展何去何从?如何做到不仅保护现有的、具有悠久的历史、丰富的传统文化和文物古迹,还要更好地把它们建设为适合现代生活的不断发展的城镇,焕发古镇新活力,振兴古镇的经济,也是大家不断思考的问题。 本文研究的历史城镇是指具有较长发展历史的建制镇、集镇、场镇、乡镇的老镇区,一般规模较小,完整地保留着某一时期的历史风貌,或者在中心地区保存有完整的历史地区。 2 当今历史城镇面临问题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历史城镇的建设面临着众多难题。 首先是风貌的快速改变——许多古镇填了河、拆了桥, 毁了房子, 开了马路, 造了高楼, 却丧失了城镇的特色, 湮灭了传统的文化。百镇一面, 万屋一貌正在成为现实。历史城镇的保护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其次,各地方政府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对历史城镇的价值观念逐渐统一,保护类型渐趋多样,保护实践越加具体。但是,现在既是对历史文化遗产普遍重视的时期,也是历史文化遗产相关的各种利用目标、操作观念、管理策略、技术水平等参差不齐的时期;虽然对于历史城市的保护已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但历史城镇的保护,由于面临的情况各不相同,没有统一的模式可循;虽然进行历史城镇的整治、保护、开发、利用已是镇政府共识,但是如何保护、如何将保护与发展有机结合,还尚未明确。有的历史城镇盲目追求现代化发展已无历史城镇之实,有 2166

历史街区保护文件回顾

历史街区保护文件回顾: 1933年《雅典宪章》 由CIAM编制 关于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保存好代表某一时期的、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具有教育今人和后代的重要意义。 1964年《威尼斯宪章》 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 更明确提出了保护历史环境的重要性,并提出必须把文物建筑所在的地段当作专门注意的对象,要保护它们的整体性。首次提出历史街区概念1976年《内罗毕建议》 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进一步拓展了保护的内涵,明确指出了保护历史街区的作用和价值。1987年《华盛顿宪章》 ICOMOS(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会议) 再次对保护“历史地段”的概念做了修正和补充,文件指明了“历史地段”应该保护的五项内容,即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风格、材料、色彩、装饰等;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与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关系;该地段历史上的功能和作用。 1994年《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 ICOMOS 继《威尼斯宪章》后,再一次提出“原真性”一词。将保护的范围扩展到非物质的层面。认为:不同的文化和社会都包含着特定的形式和手段,它们以有形或无形的方式构成了某项遗产。 1999年《北京宪章》 国际建筑师大会 针对城市建设中的“大发展”和“大破坏”,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提出“人居环境”的概念,提倡“宜将新区规划设计、旧城整治、更新与重建等纳入一个动态的生生不息的循环体系之中。

从《雅典宪章》到《北京宪章》,国际社会对历史街区的保护从纯粹的单体古建筑保护延伸到物质与非物质层面的“原真性”保护。在国内,对历史街区保护也经历了从“修旧如新’,到“修旧如旧”,再到“修旧如故”,从最初对实物遗存真实性保护到近年对传统的生活方式、习俗等生活真实性的关注.如有认为对具有浓郁地方风情的传统生活方式及其生活形态的保护是历史街区保护的核心性问题(张曦,葛听);历史街区保护应“保护原有社区网络结构和生活的真实性”(阮仪三,孙萌);“生活真实性”是历史街区真实性保护的前提和基本内容之一(杨新海)。 《巴拉宪章》 前言 考虑到《国际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宪章》(1964年在威尼斯通过)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五届全体大会决议》(1978年在莫斯科通过)的内容,澳大利亚ICOMOS(ICOMOS澳大利亚委员会)于1979年8月19日在澳大利亚南部的巴拉正式通过了巴拉宪章,并于1981年2月23日、1988年4月23日和1999年11月26日通过了修订案。 巴拉宪章为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点(文化遗产地)的保护和管理提供指导,它建立在澳大利亚ICOMOS成员的知识和经验基础之上。 保护是对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点进行整体管理的一部分,这也是一种持续的责任。 宪章的适用者 本宪章旨在为那些需要就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点提供建议、决策,或承担工作的人,如业主、管理者和监督者,制定一套实践标准。 宪章的使用方式 本宪章是一个整体,许多条款之间是相互依赖的。保护原则中的条款通常会在保护方法和保护实践部分作进一步阐释。为使阅读流畅,宪章中已包含了标题,但这并不成为宪章的组成部分。 本宪章是独立的,但是它的使用和应用将在ICOMOS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的下列文件中作进一步解释: 《巴拉宪章操作指南:文化意义》 《巴拉宪章操作指南:保护措施》 《巴拉宪章操作指南:从事研究和编写报告的程序》 《与保护有重要意义地点相关的道德规范》

传统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原则及其相应的建筑设计方法探析

传统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原则及其相应的建筑设计方法探析 刘萍 (滨州市规划局山东滨州256600) 摘要:本文基于平时对传统建筑改造中的一些平时的思考,针对如何保护传统建筑,延续历史景观的问题上总结出一些保护更新的原则以及一些相应的具体的建筑设计手法。 关键词:传统建筑保护更新设计方法 随着整个社会的经济文化水平和人们认识的提高,人们日益关注传统城市的改造和历史建筑的保护问题。近年来,成功的保护与更新的实例越来越多,但是,更多的历史建筑却是陷于一种无序和被动的状态。本文基于平时对传统建筑改造中的一些平时的思考,针对如何保护传统建筑,延续历史景观的问题上总结出一些保护更新的原则以及一些相应的具体的建筑设计手法。 一、保护更新的原则与相应的设计方法 1、立足保护建筑群的古典氛围 对于有价值的文物建筑,建筑物本身的保护只是其中的一方面,而重点还要立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氛围。之前由于不注意环境的保护,将一些传统建筑置于高楼大厦之中,由于传统建筑的体量相对较小,而且建筑多数为单层。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建筑物本身保留下来,然而传统建筑给人的空间感却丧失殆尽。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做传统建筑的保护工作时要特别注意保护建筑跟周围环境的关系。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法自然是保留一定数量的传统建筑,将原有的自然的、传统的空间延续下来。此外使传统建筑与现代建筑群之间保留一定空间,以便借助某种介质实现一部分对传统建筑环境的保护。比如采用绿化的有效隔离使传统建筑的氛围与现代空间有一定有效的过渡。但是值得注意的一点,对于周围环境的设计工作,涉及的利益和因素也是多方面的,问题很多,需要做的也很多,不过我们应该做到对历史建筑应有的尊敬。 实例:沈阳市中共满洲省委旧址的保护改造工程,虽处于闹市之中,但是陈伯超教授在设计时就重点提出:要保留的不仅是作为中共省委机关的两栋平方和刘少奇曾经居住的房屋,重点是要保护当年中共满洲省委工作的环境和气氛。最后通过胡同、院落、场景再现等因素的应用最终较好的保留了原有建筑的环境和气氛,形成一处有历史文化氛围的城市空间。 2、保留修整的有价值的文物建筑的保护原则

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

保护历史性城镇和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保护历史性城镇和城区宪章是国际专家历时12年进行研究、改进的成果。该文件于1987年10月在华盛顿特区举办的ICOMOS大会上被采用,因此通常被称作《华盛顿宪章》。该宪章的条款得到了有意识的拓展;从国际上看,存在着各种关于历史性城区规划和保护的方法,城市发展对后工业社会施加影响的方式也多种多样,本宪章就是要强调这种多样性。宪章全文见下。 前言和定义 所有城市社区,不论是逐渐形成的还是精心设计的,都是历史中社会多样性的一种体现。 本宪章涉及的历史地区,不分大小,包括了城市、市镇和历史中心或街区,以及它们的自然和人为环境。在扮演历史文献的角色之外,这些地区还蕴含了城市传统文化的价值。今天,许多这类地区正因在世界各地发生的社会工业化而带来的城市开发的冲击,而遭受到威胁、物质上的侵蚀、损害甚至摧毁。 面对这种通常会造成在文化、社会和经济上不可挽回的损失的严重形势,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认为有必要起草一份国际宪章,促使历史性市镇和城区贯彻通常称为《威尼斯宪章》的《保存和修复古迹遗址国际宪章》。这个新文本规定了保存历史性市镇和城区的必要原则、目标和手段。它也寻求增进这些地区私人生活和社区生活的和谐,并鼓励保存这些文化财产,它们即使是极为微小的,也构成了人类记忆的一部分。 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华沙-内罗毕,1976年)以及其它各种国际文件所指出的那样,“保存(conservation)历史性城镇和城区”是指保护(protection)、保存(preservation)和修复(restoration)这些城镇和地区,以及使其得以发展并适应当代生活的必要步骤。 原则和目标 1. 为了发挥最佳效果,历史性城镇和其它历史性城区的保存应该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政策,同各级城市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统一体。 2. 包括市镇和城区的历史特色和表现该特色的物质和精神要素在内的特质应得到保存,特别是: a) 由地块和街道决定的城市格局; b) 建筑物同绿地、空地之间的关系; c) 由比例、尺寸、风格、结构、材料、色彩和装饰决定的建筑物的内外形式; d) 市镇或城区同周边自然和人为环境之间的关系;以及 e) 市镇或城区在历史中形成的多种功能。 任何对这些特质的威胁将危及历史性市镇或城区的真实性。 3. 居民的参与和关注对保存计划的成功具有重大意义,应当受到鼓励。历史性市镇和城区的保存工作首先要考虑这些居民。 4. 历史性市镇或城区的保存工作要求慎重行事,要有一个系统的步骤和方针。但由于个别案例会引起各种具体问题,应该要避免思维僵化。 方法与手段 5. 要在多学科研究之后进行历史性市镇和城区的保存规划。 保存规划必须强调包括考古学、历史学、建筑学、技术、社会学和经济学在内的各种相关要素。 应明确规定保存规划的首要目标,以及达到目标的法律、行政和财政上的必要措施。 保存规划应致力于确保历史性城区和市镇整体之间的和谐关系。 保存规划应该确定哪些建筑物必须得到保存,哪些建筑物在特定环境下应该保存,以及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0年11月2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 第四章保护规划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规划的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 第三章保护措施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要求 第三章调查和评估 第四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七章成果要求 第八章附则 附件一保护规划制图统一标准和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规划制定与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主体层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更新改造和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保护资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七条(支持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资质管理)承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九条(设立标准)历史文化街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

浅析乡土建筑保护与更新

浅析乡土建筑保护与更新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的加快,为了我国城市发展 规划,同时也为了更好的保护乡土建筑及文化,促进和保证规划和保护工作的进行,需要从城市规划,整体效益,建筑保护,绿色经济等方面进行综合相关探讨,从而协调城市化以及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协调。 关键词:乡土;建筑;文化;保护;更新;绿色 一、乡土建筑保护的重点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乡土建筑的保护和改造更新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经济的落后通过不断的发展相对较为容易克服,而文化的落 后较为艰难,但同时,文化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东西,是国家生命力 的象征。随着绿色化的发展,古村落逐渐发展为旅游景点,为落后的经济提供了 渠道,逐渐发展为只求经济利益忽略文化的保护,对于文化的缺失,我们必须采 取保护措施,但是同时对于落后的乡土环境来说,去留的选择也极为复杂,对于 留必须去其糟粕,对于保护,又不能一概不能改变,反而妨碍经济的发展,我们 需要不断的总结认清这件事情,找到合适的对策,从而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采 取机制性的东西进行保护,如何把优良的民族代表性文化真正完整的保留传承下来,是从国家到建筑、文化各方面人员都需要重视的。乡土建筑保护是中国城乡 一体化建设中的重要议题之一。随着大规模城乡建设的加速,中国乡土建筑面临 严峻的威胁。所谓乡土建筑,广义上可以泛指为具有地方传统文化特色的建筑, 狭义上多指农村地区的传统历史建筑。 民族传统文化最基本的特征是文化多样性,最主要的价值是恒久的生命力与 创造力。今天,维护文化多样性应该成为一种共识。不同文明共生共存的文化发 展观应该取代优胜劣汰的文化发展观,应该充分尊重民族差异和民族特点。历史 文化村镇特色是民族传统文化的积累,是认识我国文明史的实物见证。每个历史 文化村镇的特色都是特有的,是不可复制的。同时,历史文化村镇又是一个有机 的整体,乡土建筑遗产如果离开了历史文化村镇的特定环境,就会大大降低它们 的价值。同样.如果历史文化村镇失去了部分乡土建筑遗产,也会同样降低它的 价值。因此,乡土建筑遗产的存在是形成历史文化村镇的基础,历史文化村镇和 乡土建筑遗产的保护应该立足于整体保护。由于文化和全球社会经济的转型趋向 同一化,全世界的乡土建筑都非常脆弱。建筑除了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还应进 一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 二、乡土建筑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1、政策法律上 实际上,近年来,中国政府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实施一批乡土建筑 保护的公共政策,保护了许多珍贵的乡土建筑遗产。例如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 乡土建筑保护的通知》要求将更多的乡土建筑纳入文物保护范围。但是,总体而言,现行乡土建筑保护的法律和制度建设并不能完全适应乡土建筑的保护要求, 需要加强。首先,乡土建筑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已滞后于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 化的时代要求。保护和发展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优秀文化遗产,村庄治理要突出 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另外 有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 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乡土建筑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尽管 国家层面对乡土建筑保护日益重视,但在新农村建设中如何保护好乡土建筑,迄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及旅游开发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及旅游开发 保护与开发再利用的关系,往往像矛与盾的关系,若无法平衡那么得到的会是其中一方面的牺牲,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关于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及旅游开发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查看。 引文 中国的历史文化城镇,具有悠久的历史,并以它独特的风格和对人文文化的传承,保有极高的艺术成就和科学价值。但经历了时间的洗礼,在人为和自然力的破坏下,历史城镇遭受了严重的损害。保护历史文化城镇对传承、延续和发展历史文化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先人为我们留下的宝贵遗产,保护好这些遗产是我们的职责。 1、现有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历史城镇的保护已经引起了我们的重视,但是在城镇保护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出现了许多问题。 1.1 中国建筑遗产保护的法制建设不足。 由于我国建筑遗产保护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国内缺乏相关的制度和法律,我们仍处在摸索的过程中,这就导致现行工作的保护力度仍然不够,保护规划控制的有效性可操作性亟待提高。 1.2 “遗产观”淡薄和公众参与的缺乏。 历史城镇保护无法引起公众的重视,形成不了正确的“遗产观”,因而无法形成大众参与的局面。最著名的例子是梁思成故居拆除,我们惋惜的不仅仅是它带有的名人烙印,更看重的是“建筑的精神、文化和社会价值,而绝不能单纯考虑建筑质量

和艺术价值。” 1.3 保护方法不得当,造成“保护性破坏”[2]。 由于体制和机制的不够完善等原因,诸如人造景点、“假古董”开发、文物翻新等现象随处可见,无一例外皆是以“重塑、再现**时代面貌”的名义制造出的保护性破坏现象。 1.4 保护与民生、经济脱节。 单纯的保护不能为当地居民带来实际的民生、经济利益,无法调动大众的积极性,使得保护与居民生活、公众参与间的关系不容乐观。 2、历史城镇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 不难看出,要解决以上问题,我们除了要加强意识和完善制度,更重要的是要找到一个有效的途径来解决人与历史城镇的关系,这就要使城镇保护与经济利益协调发展。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向往一个脱离繁琐城市生活的世外桃源,我们在对待历史城镇时,将人们的渴求与城镇保护结合为一体无疑是最好的方法。这在实际应用中,就是在合理保护历史城镇的前提下开发旅游产业。 2.1 通过旅游增强文化自豪感 旅游的开展在向游人展示历史城镇面貌的同时,也是当地人认识本地特色的机会。通过外人对当地的一草一木的重视,可以引发当地人的自豪感,从而更积极和主动的挖掘文化内涵,从根本上解决缺乏公众参与的问题。 2.2 通过旅游活动传承历史城镇的文化

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1─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规〔2008〕110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提高全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我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从2008年6月1日起试行,请结合当地的实际组织实施。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我厅城乡规划处。 联系人:方芳 联系电话:025-********(兼传真) 江苏省建设厅二○○八年四月八日 ─1─目录 一、总则 1.目的 2.适用范围 3.规划编制的依据 4.规划编制的原则 5.规划的层次定位 二、保护规划编制管理

1.规划编制组织 2.编制单位的资质 3.规划审批 4.规划修编 5.公众参与 三、保护规划文本大纲内容 1.规划总则 2.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 3.用地、人口与空间规划 ─2─ 4.交通与市政设施规划 5.技术指标与经济测算 6.实施政策建议 四、保护规划成果内容与要求 1.保护规划成果内容 2.保护规划成果要求 五、保护规划技术指引 1.历史研究 2.现状调查与评估 3.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 4.用地、人口与空间规划

5.交通与市政设施规划 6.技术指标与经济测算 7.规划实施政策建议 ─3─ 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 一、总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的指导,规范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中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3.规划编制的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规; 3.2《城市紫线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 ─1─3.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3.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历史街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86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3.5城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以及相关上位规划。

安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草案)

安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草案) 公示稿(2018.11) 一、保护范围 1、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 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北至文峰南路,南至南门西街,西至西营街、西南营街,东至鼓楼坡街、彰德府署西侧、影壁后街,总面积约32.6公顷,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部分,其中:核心保护范围北侧包含西大街以北部分沿街建筑及院落,南至纪家巷、市第二人民医院北界,西至西营街、西南营街,东至鼓楼坡街、彰德府署西界、影壁后街,面积约5.0公顷;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以内、核心保护范围以外的区域,面积约27.6公顷。 2、仓巷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 仓巷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东至头道街,南至文峰北路,西至北大街、郭朴祠建设控制地带西侧边界,北至甜水井街、红庙街,总面积约29.5公顷,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部分,其中:核心保护范围东至三道街,南至文峰北路、仓巷街,西至北大街,北至后仓街(包含吕祖庙),面积约6.4公顷,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以内、核心保护范围以外的区域,面积约23.1公顷。 3、城隍庙-高阁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东至头道街、南一道街,南至南门东街、东南营街,西至影壁后街、彰德府署西侧、鼓楼坡街,北至文峰南路,总面积约45.3公顷,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部分,其中核心保护范围分为三个部分: (1)彰德府城隍庙片区:东至彰德府城隍庙东侧、西华门文昌阁东侧、御路街,南至东大街,西至鼓楼坡街、神路街,北至文峰南路; (2)高阁寺片区:东至高阁寺社区服务中心东侧,南至马号街,西至县前街,北至文峰南路;

(3)韩王庙与昼锦堂片区:东至昼锦堂东侧,南至东南营街,西至乔家巷,北至昼锦堂北侧。 核心保护范围面积约8.3公顷。 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以内、核心保护范围以外的区域,面积约37.0公顷。 以上三个历史文化街区具体保护范围详见附图。 二、功能定位 1、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功能定位 强化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商业服务、文化传承和旅游职能,形成以特色民俗文化展示功能为主,兼具特色休闲、特色商业的具有浓厚的安阳传统建筑文化特色和典型安阳传统商业文化特色的街区。 2、仓巷街历史文化街区功能定位 以文化、商业、旅游、居住等复合功能为主,形成融入城市展示体系的休闲文化体验与居住功能混合的特色功能片区。街区在保持居住功能为主的基础上,将恢复传统坑塘水系空间,营建以特色民宿、传统民居展示、文创产业为代表的城市休闲片区,并承接旅游服务职能。 3、城隍庙-高阁寺历史文化街区功能定位 重塑安阳古城公共中心,形成府城府廨文化展示、城隍民俗文化特色集中展示体验区。积极展示利用文化遗产资源、延续“丁”字街格局格局,形成丰富多元的府城文化体验场所。 三、保护控制要求 1、保护范围保护控制要求: (1)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 (2)保护范围采取整体对待、严格保护的措施。保护传统街巷空间与格局,保护范围

历史建筑的保护与修缮

历史建筑的保护与修缮- 基础理论 摘要:在城市建设高速增长的今天,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显然已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论文通过对美华村这一历史建筑的保护与修缮工程的实践,简要阐述了修缮技术与历史建筑再利用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修缮技术;更新与再利用 1历史价值 如果城市是一本书,那么书中的文字就是建筑。在上海这座蕴藏着无穷魅力的城市中,没有太浓重的城市别墅历史,而老别墅却又像被凝固的华美音符,作为历史的沉积点缀着城市。它们不仅凝结着近代中国的历史风云,而且承载着建筑本身的内涵与价值。上海的老建筑与其它类型的近代建筑一起,已成为“时代的缩影”和“历史的年签”。作为上海一个历史时期的文化象征,美华村具有了人文历史的传承和积淀。走在路上,伴随着两旁粗壮的梧桐树,幢幢别墅静静地深藏在高墙背后,恬静安详,绿树扶疏。从中你不仅能看到旧上海的缩影,而且能感受到独特的海派人文特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而每一幢老别墅的背后,都藏着一段老故事,都有不同凡响的时代背景,它们是老上海历史的一个个精彩片断。上世纪三十年代,飞虎队将军陈纳德因为喜欢优雅与安静,将美华村五号别墅的金钥匙和完整的爱一起交付在陈香梅的掌心,而每天伴随他们的是一幢幢雅致的别墅。在这里,老别墅的风格各异,既有西班牙风格的印象,又保留了英式别墅的特征,集中汇聚了世界各国的建筑精华,呈现出不同时期的建筑艺术风格,它们和谐相处,见证着海派文化的兼收与并蓄。然而随着岁月流逝,

物换星移,老别墅也物是人非,历史的尘埃使其日益破旧,清水墙面残旧斑驳,苔痕点点,只有弯弯的小河里,浮萍覆盖了整个水面,一天又一天蚕食着旧日的风采。人们不记得,或许是他们根本就不知道,在这个喧闹兴盛的城市里,还有着这般别致景色。因此,发掘老别墅的文化内涵成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 2工程实例 美华村基地位于虹桥开发区边缘,地理位置得天独厚。基地北接虹桥路,南至规划中的古羊路,西侧临近宋园路,东为中山西路;地块占地71 000平方米,基地南北长约500米,东西长约150~240米如图2所示为基地的地貌现状。基地内现有二十幢各式花园别墅,其中在1937年至1947年间先后建成的有顾家花园、麦边花园、郭家花园等构成独立的别墅群。基地内部有很多成熟的树木和通向别墅的小路,在竹林和小溪的包围之下,花园成为了一处秘密的所在。本次项目的主要修缮对象是美华村1号和9号别墅。 3修缮原则与策略 对于美化村这一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建筑别墅群,其修缮应当站在解读老别墅的建筑风貌、历史文化特征的基础上,做好保护性修缮工作,恢复其原有风采。修缮要遵循《文物保护法》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通过技术措施,修缮已有的损伤;保护和修缮相结合,深化现状,保留老别墅建筑的原有风貌。 主要的修缮策略有:(1)尊重历史,坚持科学,力求全面地保护整幢别墅的原始风貌,重塑其历史风采。(2)尊重历史资料和确凿的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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