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免税、减税政策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18•【字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4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准备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暂委托地税机关代为征收。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税务登记(一)试点纳税人已经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属于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管纳税人的,使用原有的国税机关登记信息办理改征增值税涉税业务。
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重新进行税(费)种认定。
(二)试点纳税人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机关对登记等信息进行核实后,统一将地税机关的登记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同步到国税征管系统,试点纳税人不需重复办理税务登记。
二、发票使用(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应按以下规定使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
财税[2012]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2]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21464fb700abb68a982fb1b.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发布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12-06-29【有效级别】: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就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二、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三、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7.29•【文号】财税字[1999]210号•【施行日期】199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燕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屋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f78ac395727a5e9856a613f.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1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技术转让涉及的税收政策

技术转让涉及的税收政策什么是技术转让?[94]财税字第010号文件曾指出“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在财税字[1999]273号又进一步明确为“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那么技术转让涉及哪些税收政策呢?一、营业税(一)1999年10月1日前政策。
[94]财税字第010号文件规定了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除此之外的技术转让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进一步扩大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明确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二)1999年10月1日后现行政策:1、政策依据(1)免征营业税政策规定。
为鼓励技术创新,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指出“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并且明确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地范畴,即: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开发包括合作开发行为。
(政策依据:苏财税[2000]6号)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01•【字号】冀地税函[2004]259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4]259号2004年12月1日)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专项拨款及所购资产计提折旧的扣除问题对纳税人从各级财政、科委、环保等部门取得的拆迁补偿费、科研开发经费、创新基金、治理污染费等,用于重建、开发和治理后没有结余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有结余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使用上述拨款购置固定资产的,其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
二、关于个人买车、企业使用,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对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使用权归企业的汽车,企业与个人签定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主管地税机关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同时,对个人发生的修车费、养路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不得扣除。
三、关于减值准备计提折旧的扣除问题执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以原值减去残值和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计提折旧。
在税务处理上,其按原值减去残值后的余额计提的折旧,在计税时准予扣除。
四、关于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问题纳税人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确定。
按应付工资总额与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有差额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扣除问题纳税人分别按工资总额4% 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实际缴纳数额超过4% 的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1994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 1994.05.0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营业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集邮商品征税问题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报刊发行征税问题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征税问题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二)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34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为了做好契税划转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房屋、土地交易申报缴纳契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按照本通知所附《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附件1)和《契税征收管理岗位职责》(附件2),结合契税管理的特点以及二手房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在合法、简便、高效的前提下,科学合理配置工作岗位,确保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为规范管理,自治区地税局对办理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所需资料进行了明确。
各地要加强指导,积极培训,做好落实工作。
三、结合我区契税工作情况,自治区地税局制作了《契税纳税申报表》(附件4)式样,并就表格的填写作了说明。
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地税局规定的表格式样,及时将申报表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四、各地要按照《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附件5)及填表说明的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系统》,完善充实数据信息。
五、各地要加强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的政务协作,通报税收政策及具体的征管办法和措施,确保“先税后证”。
在过渡时期,地税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凭证后,在第三联“备注”栏加盖“其他部门备查用”章,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查验留存,作为“先税后证”的凭据。
六、关于减免税的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桂财农税〔2004〕27号)执行,加强和完善契税的减免税管理程序,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财税〔2006〕73号,国税发〔2006〕10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O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7-18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03]1223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若干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税[2003]122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下发后,各区县财税机关要求对文件中执行时间和执行范围方面进一步予以明确,经请示财政部后,现对有关政策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的八条中所称“从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是指:已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从向税务机关报送审核材料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中第二条第三款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是指: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公司,包括我市远郊区县公共交通客运线路。
但不包括省际间长途客运公司和城市公共货运公司。
二00三年七月十七日
——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一字[2003]21号
2003年7月11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经全省地税系统“两税一费”管理工作会议讨论研究,现将
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实行会员制的娱乐场所(如高尔夫球俱乐部等)收取的会员费按何种税
目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对实行会员制的娱乐场所收取的会员费应一律按照“娱乐业”科目征
收营业税。
二、关于如何确定“两网”改造工程建设营业税计税依据的问题
对从事“两网”改造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云财税[2003]8号)规定确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即按照工程投资总额扣除
设备价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不得扣除对方所提供材料的价款。
三、关于单位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对单位合作建房过程中及房屋建成后一方(出土地方)同时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
屋所有权,另一方(出资金方)只是在房屋建成后一定时期内享有无偿使用的权利的
情况,应将仅拥有所建房屋一定时期使用权的投资方投入的资金视为一次性支付的租
金对同时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所建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
税,对投入资金的一方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四、关于农民将土地承包、租赁给他人经营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农民将土地承包、租赁给他人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但对土地承包、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五、关于提供勘察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问题
对我省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取得收入的营业税纳税地点,继
续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1997]
061号)规定执行。
六、关于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起征点的问题
对个人出租房取得的收入,执行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
七、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给各专业银行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属国有独
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其与银行之间的相互占用、拆借资金业务视为金融机构往来收
入不征收营业税。
八、关于溜(滑)冰场、垂钓及水上游乐场所适用税目的问题
对溜(滑)冰场、垂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水上游乐场所
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九、关于以归还土地使用权名义销售建筑物征收营业税的
拥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以归还土地使用权的名义将房屋交给土地管理部门出售,
土地管理部门按成交额提取手续费,房屋价款以补偿费的名义交付给房屋所有者。对
房屋所有者按房屋成交额计算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对土地管理部门取得的手
续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对房屋所有者所占用的土地被政府征用而的不
动产补偿费由房屋所有提供政府征用土地的相关文件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
不予征收营业税。
十、关于拍卖企业不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拍卖企业不属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对拍卖
企业,凡是企业的职工随同企业由购买方负责安置或者虽不随同企业由购买方负责安
置,但由购买方支付了安置费用的,均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