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审批的教育(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 行)精编版

各州、市教育局,省属中小学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认识,把《若干规定》的要求落实到位。
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是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把《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加强督查,营造落实《若干规定》的良好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落实《若干规定》的办法,定期、不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地区、部门和学校评优、晋级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查处。
坚决制止各种违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各种行为,要严格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附件: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附件: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现代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升全省基础教育软实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质,并依法履行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事务的职责。
健全基层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条实行民主管理。
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落实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成立由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社区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普通高中校务委员会,应当吸收学生代表参加。
教育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教育基本公共服务标准1.学前教育助学服务学前儿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服务对象:在经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3-6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前教育儿童提供国家资助。
服务标准:资助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3-6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支出责任:按照《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市“十四五”民生领域市镇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服务流程:市民可按就读幼儿园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向就读幼儿园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待市、省审核后按规定发放资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2.义务教育服务(1)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服务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
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2340元/年、初中4200元/年。
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35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特殊教育学校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10倍拨付经费;对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8倍拨付经费;对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附设特教班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5倍且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拨付经费;对随班就读按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拨付经费,送教上门学生按每生每年不低于10000元的标准拨付经费。
支出责任:按照《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市“十四五”民生领域市镇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服务流程:市民可向市教育局查询获取信息。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2)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服务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国家规定的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
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模板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14号卫生部: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 对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 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 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卫生监督防疫收费。
卫生监督防疫( 包括食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劳动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和传染病防治等) 收费按《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一) 执行。
二、药品审批监督检验费( 一) 证件工本费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 卫生部印制、颁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 每证可收取工本费3元; 考虑到证件发放过程中的损耗及有关费用支出, 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管理部门发放过程中能够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但最高不得超过10元。
( 二) 新药审批费新药审批( 包括新药临床研究审批、生产审批和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 收费按《新药审批收费标准》( 附件二) 执行。
( 三) 已生产药品注册登记费生产企业: 每个品种20元;医院制剂: 每个品种2元。
( 四) 首次进口药品审批费每个品种50元。
( 五) 国外药品在中国注册费每种500至1000美元。
( 六) 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费每份100元。
( 七) 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费签发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种化学品出口准许证, 每份100元。
( 八) 药品检验费法定药品检验实行抽验制度, 包括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药品的抽验。
药品的抽验由受检单位交纳检验费, 抽验无论合格与否, 均按《药品检验收费标准》( 附件三) 执行。
( 九) 新药技术复核审查检验费一类: 600至800元; 二类: 500至700元; 三类: 300至500元; 四、五类: 200至300元。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要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鼓励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
民办培训学校应自觉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职责与审批程序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负责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定期发布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开展评估和评优表彰,指导民办培训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州、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办培训学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办培训学校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
(一)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初级、中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权限,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三)申请举办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推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四)中央驻滇和省属单位设立民办培训学校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应抄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8aa89b56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86.png)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2004年6月7日)各市物价局、教育局:为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民办教育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原则及审批权限(一)民办教育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的活动。
民办学校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设立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方可收费。
民办学校依法对接受教育者收取学费。
民办教育收费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收费标准按补偿教育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
不同类别、教育层次和不同办学条件学校,其学费标准应有所区别。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的回报,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二)民办教育收费按以下权限管理:1、学历教育。
经省政府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大专(含大专)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管理;经批准举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授权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管理。
2、非学历教育。
举办短期培训班或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包括培训班、进修班、助考班、学前教育等),授权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物价部门管理。
幼儿园收费标准明细表 [幼儿园收费]
![幼儿园收费标准明细表 [幼儿园收费]](https://img.taocdn.com/s3/m/a9dc08df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b4.png)
幼儿园收费标准明细表[幼儿园收费] 3.看幼教性质:幼儿训练不是义务训练,它兼有训练、公益、服务、产业等多重属性,因此,它不能由政府包办,应得到全社会的关怀和支持。
它的公益性打算:国家必需保证肯定比例的学前训练经费,并每年有肯定比例的提升,确保每一名幼儿基本受训练权利。
它的服务性打算:谁受益,谁交费,谁要接受好训练、好服务,谁就要多交费。
它的产业性打算:有投入,就要产出,既有社会效益,也有经济效益,没有效益就不能进展。
4.看改革实践:近年来幼儿园体制改革逐步推动,民办幼儿训练蓬勃兴起。
改革实践证明:(1)有利于进展幼教事业。
据统计,全国现有民办幼儿园2万多个,它不用国家经费,为几百万名幼儿供应了入园机会,为几百万家庭解决了后顾之忧,为几十万职工供应了就业岗位;(2)有利于提高训练、保育、服务质量。
民办园置身于市场经济的压力下,必需以质量求生存。
我作了8所民办园家长问卷,家长对教态、保育、服务的满足度达90%以上,训练各有特色,园长老师学历较高;(3)有利于增长幼儿园自我生存活力。
我国几十年方案经济模式,幼儿园是躺在国家方案经济怀里长不大的娃娃,习惯于等.靠.要。
幼儿园体制改革引进了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几年的熬炼,呈现了强大的生命力,生气勃勃。
2.明确政府对幼儿园管理职能政府职能要明确,哪些由政府管,哪些让幼儿园自己管。
该管的肯定管,不该管的不要管。
国家:制定有关幼教的法律、法规、政策,确定幼儿训练方向、方针。
省市:编制幼教进展规划,制定地方性幼教法规,审批幼儿园主办权。
区县:确定区幼教进展规划,审核幼儿园主办权,赐予支持与督导。
园所:把握正确的办园方向、管理幼儿园训练、保育、人事、财务。
社会:幼儿园社会保障系统(人事,收费,保险等)和监督系统(相关法律与检查)。
3.国家幼教经费使用方向幼教体制改革后,国家仍应有专项幼教经费,建议建立:进展基金:投入建筑新幼儿园,改造旧幼儿园,办好示范性幼儿园,进展幼教事业。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教育局关于2021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教育局关于2021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常发改价费〔2021〕372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教育局关于2021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常发改价费〔2021〕372号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局、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常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和产业发展局、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发展改革商务统计局、财政局、宣教局,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发展改革统计局、财政局、教育局,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宣教局,市直有关学校: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下达202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5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6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1年秋季我市中小学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1)伙食费。
按每生每天不超过17元标准执行,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提供饭菜加热服务的,每生每期不超过50元。
(2)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
按不超过附件1标准执行。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收取伙食费、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外,还可在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_)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着眼教育公平,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源头治理,为教育改革发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一)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为重点,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严格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责任,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各级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中职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严格落实中职教育收费、资助和免收学费等政策规定,未经批准,中职教育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加强对涉及教育事业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资金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推进审计结果公开。
(二)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
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审批
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审批一、行政审批(服务)单位名称:三亚市崖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名称: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审批(市县级评级和未评级的区级公办幼儿园)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价综合﹝2018﹞77号)序号6 市县评级和未评级的公办幼儿园,由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琼价费管﹝2015﹞206号)(四)《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342号)(五)【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1997年12月29日公布)第十八条第五款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六)【规范性文件】《海南省定价目录》(琼府[2015]89号)序号8公办养老机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七)【规范性文件】《海南省定价目录》(琼府[2015]89号)序号6公办教育(包括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主管部制定。
(八)【规范性文件】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幼儿园管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琼价费管[2015]20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省二级园、省三级园的保教费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市县示范、一级、二级、三级、及未来顶级公办幼儿园(包括乡镇小学附设的学前班)的保教费收费标准,有各市、县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报据个公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经费来源情况,低于省三级园乡音的收费标准制定,并抄报省物价局、教育厅和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3•【字号】云政发[2004]201号•【施行日期】2004.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4]20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云南省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根据《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界定。
党政机关培训收费是指党政机关或经党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对培训对象必须参加的培训收取的培训费用。
二、党政机关培训收费审批。
凡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委、省政府文件中已经明确培训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且财政部门已经安排培训经费或上级部门有拨款的,一律不得收费;对于财政或上级部门未安排培训经费或培训经费安排不足,确需收费的,经省财政厅及省发改委对其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委、省政府文件中未明确培训经费来源的,可由主办单位提出收费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审批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
除上述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举办规定或要求培训对象必须参加并实施收费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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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审批的教育(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截止2012.10.15) 云南省省级审批的教育(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序 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一、 初中收费 1、 城镇寄宿制初中住宿费 40元/生.学期 省政府办公厅云府办电201号 二、 普通高中收费 (一) 学费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云发改收费[2004]536号
此学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标准。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高中试验班、特长班的学费收费标准,可按不超过省定一级一等高中的学费收费标准安排。各地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州、市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标准的前提下确定。
1、 一级一等中学 700元/生.学期 2、 一级二等中学 600元/生.学期 3、 一级三等中学 500元/生.学期 4、 二级中学 400元/生.学期 5、 三级中学 300元/生.学期 (二) 择校生学费:
省政府办公厅云府办电201号 此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标准。各州、市可在省定最高标准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费用可以一次交清,也可分学年交。
1、 一级一等中学 8000元/生.学年 2、 一级二等中学 7000元/生.学年 3、 一级三等中学 6000元/生.学年 4、 二级中学 4000元/生.学年 5、 三级中学 2000元/生.学年 (三) 高中住校生住宿费 30-80元/生.学期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云计收费[2002]749号 具体标准由各州、市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职业高中、普通中学附设职高班参照执行。
(四) 普通高中社会化方式建设的学生宿舍和公寓住宿费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云发改收费[2006]1194号
此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标准。省属学校的住宿费具体执行标准由省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其他学校的住宿费具体执行标准由所在地各州、市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1、 国家和省级扶贫县普通高中 (1) 六人间学生宿舍 150-200元/生.学期 (2) 八人间学生宿舍 100-150元/生.学期 (3) 十人间学生宿舍 80-100元/生.学期 (4) 四人间学生公寓 450元/生.学期 (5) 六人间学生公寓 300元/生.学期 (6) 八人间学生公寓 200元/生.学期 2、 扶贫县以外的地区普通高中 (1) 六人间学生宿舍 200-250元/生.学期 (2) 八人间学生宿舍 150-200元/生.学期 (3) 十人间学生宿舍 100-150元/生.学期 (4) 四人间学生公寓 600元/生.学期 (5) 六人间学生公寓 400元/生.学期 (6) 八人间学生公寓 225元/生.学期 三、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云计收费[2002]749号 以下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标准。中央、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备案后执行;地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各州、市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省定最高标准内确定。
(一)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费 1、 普通中专 1800元/生.学年 理工、医学、外语、文法、财经类 2、 农林、师范、体育、民族学校(专业) 1000元/生.学年 3、 普通学校艺术类专业 3000元/生.学年 4、 艺术学校(专业) 4000元/生.学年 5、 艺术学校师范专业 2000元/生.学年 含师范学校艺术类专业 6、 成人全脱产班 1800元/生.学年 7、 中专函授 900元/生.学年 含实验实习费 (二) 广播电视学校学费 含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中专 1、 全脱产 1500元/生.学年 2、 半脱产 1100元/生.学年
(三) 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学费 1、 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生 1000元/生.学年 国家计划内招生。 2、 职业中专自费生 2000元/生.学年 3、 职业高中自费生 1800元/生.学年 含普通中学附设职高班自费生 (四) 技工学校学费 1、 焊接、驾驶专业学费 2000元/生.学年 含实验实习费 2、 其他专业学费 1800元/生.学年 含实验实习费
(五) 技工学校高级工、技师(预备技师)班学费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发改收费[2009]1659号
此学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标准。云南省交通高级技校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其他经批准举办高级工、技师(预备技师)班的技校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1、 高级工班学费 3500元/生.学年
2、 技师(预备技师)班学费 4000元/生.学年 (六) 中等职业学校住校生住宿费 1、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住校生住宿费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云计收费〔2002〕749号 包括广播电视中专全脱产班、成人脱产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
(1) 房间内不带卫生间 350元/生.学年
(2) 房间内带卫生间 400元/生.学年 2、 社会化方式建设的学生宿舍和公寓住宿费 与普通高中相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云发改收费[2006]1194号 四、 高等学校收费
(一) 普通高校学生学费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云发改收费[2004]536号 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标准,具体执行标准由学校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自主确定。适用于2004年秋季学年起入学的学生。
1、 哲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 3400元/生.学年 2、 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军事学 4000元/生.学年 3、 理学、工学、农学 4500元/生.学年 4、 医学 5000元/生.学年 5、 艺术(理类论) 8500元/生.学年 6、 艺术(应用论) 10000元/生.学年 7、 高等职业教育 5000元/生.学年 8、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 4000元/生.学年 9、 艺术类高等职业教育 10000元/生.学年 10、 五年制艺术类高等职业教育 7000元/生.学年
11、 高校双学位教育收费标准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云发改收费[2008]1663号 各高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学费收费标准基础上
下浮。学校按教学计划分段向学生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交纳的学费总额在坚持“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前提下,就读双学位、第二学位的不得超过就读该专业当年入学新生正常完成学业所交纳学费总额的三分之二,就读第二专业的不得超过二分之一。此项规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学起执行。
(1) 开展本科双学位、第二学位教育 按就读本科该专业学年入学新生执行的具体学费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二收取双学位、第二学位学费
(2) 开展第二专业本科、专科教育 按就读本、专科该专业当年入学新生执行的具体学费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二收取第二专业学费 12、 云南大学软件学院学费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云发改收费[2006]317号,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云计收费[2002]876号 (1) 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 300元/生.学分 含必修和选修课,总学分80学分。 (2) 工程硕士学位 900元/生.学分 含必修和选修课,总学分40学分。 13、 昆明理工大学试办高职本科学费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云价收费〔2010〕39号
此学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标准,学校可根据招生规模、生源情况、专业设置、社会承受能力,社会需求等因素,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的专业学费标准。此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2年,适用于2010年秋季学期起入学的学生。其他学校不得参照执行。
(1) 文科类、管理类 7000元/生.学年
(2) 工科类 8500元/生.学年 (3) 艺术类 10000元/生.学年
14、 云南财经大学中华职业学院高职本科学费 7000元/生.学年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云价收费〔2011〕111号 此学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标准,学校可根据招生规模、生源情况、专业设置、社会承受能力,社会需求等因素,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的专业学费标准。此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2年,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其他学院及学校不得参照执行。
15、 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和云南锡业职业技术学院学费 7800元/生.学年 云价收费[2012]31号 此学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标准,学校可以根据招生规模、生源情况、专业设置、社会承受能力、社会需求等因素,在不超过最高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的学费收费标准。适用于2012年秋季学期起入学的学生。
(二) 普通高校成人全日制学生学费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云发改收费[2004]536号 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标准,具体执行标准由学校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自主确定。适用于2004年秋季学年起入学的学生。
1、 哲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 3400元/生.学年 2、 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军事学 4000元/生.学年 3、 理学、工学、农学 4500元/生.学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