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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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索即付保函的适用法律(2篇)

见索即付保函的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见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是一种银行或金融机构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向债务人或担保人出具的承诺,一旦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银行或金融机构将按照保函的规定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随着国际贸易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见索即付保函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探讨见索即付保函的适用法律,分析其在国际和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适用情况。

二、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性质1. 国际法律体系在国际法律体系中,见索即付保函通常被视为一种独立合同。

根据国际商会(ICC)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CP 600),保函是一种独立的、无条件的、可撤销的付款承诺。

这意味着保函的成立与主合同(如买卖合同)的效力无关,保函的付款承诺不受主合同履行情况的影响。

2. 国内法律体系在国内法律体系中,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性质可能因国家而异。

以下列举几个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见索即付保函的规定:(1)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见索即付保函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具有担保法律效力。

(2)美国:在美国,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性质取决于具体州的法律。

部分州将其视为独立合同,而部分州则认为其属于担保合同。

(3)英国:在英国,见索即付保函通常被视为独立合同,具有担保法律效力。

三、见索即付保函的适用法律1. 国际公约在国际层面上,以下公约对见索即付保函的适用法律具有重要影响:(1)国际商会(ICC)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CP 600):该规则是国际商会为规范见索即付保函业务而制定的,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

(2)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的《国际担保和类似安排公约》(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Guarantees and Similar Arrangements):该公约旨在统一国际担保和类似安排的法律规定。

2. 国内法律在国内法律层面,以下法律对见索即付保函的适用法律具有重要影响:(1)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见索即付保函基本法律关系的法律,包括合同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交易习惯的司法适用

交易习惯的司法适用

【交易习惯的司法适用】摘自《法治论坛》第12辑:作者潘艺「内容提要」交易习惯是先前商事活动中形成的惯常模式或者习惯性做法。

我国合同法多处提及交易习惯,从制定法的高度承认了交易习惯的地位。

国内现有的学说主要着墨在交易习惯的规范分析上,较少涉及交易习惯在司法中的适用。

流行的观点认为交易习惯作为一种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其认定过程是单纯的事实认定,或作为证据由主张对己有利的当事人举证,并无多大的理论意义。

本文的观点是交易习惯兼具事实属性与规范属性,其内生于市场交易进程中并在相关公众中形成确信力,是一种非正式制度。

交易习惯承载着商业伦理与市场道德,是诚信原则的凸现,而诚信原则正是一些好的交易习惯。

因此,本文认为交易习惯的认定识别过程,不单纯是一个事实认定的过程,其中包含着法官对交易习惯的价值判断。

「关键词」习惯交易习惯司法适用诚信原则生活中处处都有习惯的影子,习惯对生活的影响无孔不入。

习惯的影响力甚至渗入到立法过程以及司法过程中,进入了法院的审判庭。

习惯历来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一直受到无论是激进的还是保守的法律家、法学家的高度重视。

苏力:“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法学评论》,2001年第3期,第19页。

世界各国的法律尤其是民商法领域的立法都不同程度地吸收了相关的民事、商事习惯,习惯在这些国家被赋予了法律的外衣。

习惯在民商法中的地位在西方商法更加得以凸现。

西方商法不是建立在通常的制定法或判例的基础上,而是渊源于惯例与习惯性做法。

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有关的商业习惯和案例经过汇集和整理,便以商法的面目出现,虽然“每一个国家,甚至还可以说每一个城镇,都有它自己的一种商法,但所有这些商法都不过是一种类的各个分支而已。

在每个地方,商法的重要原则和最重要的规则都是一样的,或者说是趋于同一的。

”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77页。

第二章国际贸易货物条件

第二章国际贸易货物条件

第二章国际贸易货物条件第一节商品品名和品质知识点2.1 商品的品名品名即商品的名称,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因而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贸易货物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Description)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到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因此,列明合同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一、商品的品名(Name of Commodity )(一)商品的品名品名:一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特定称呼。

品名也代表了商品通常应具有的品质。

合同中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二)商品品名的国际惯例1.《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 SITC)SITC 采用经济分类标准,按照原料、半制品、制成品顺序分类,并反映商品的产业来源部门和加工阶段。

SITC 第3 版采用5 位数编码结构,把全部国际贸易商品按经济类别划分为10 大类:食品和活动物,饲料和烟草,非食用原料(燃料除外),矿物燃料、润滑油和相关原料,动植物油、脂及腊,化学和相关产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机械和运输设备,杂项制品,未分类的商品。

大类下依次分为67 章、261 组、1033 个目和3118 个基本编号。

2.《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CCN)中文名《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英文名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英文简称CCCN3.HS编码制度《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H.S.编码制度)。

H.S.采用六位数编码,把全部国际贸易商品分为22类,98章。

外贸政策五大基本特征

外贸政策五大基本特征

签署 的双边 和 区域经 济 贸易 协 定 外 , 易 政 策 的 国际性 主要 体 现 为 WT 贸 O规 则 体 系 约 束 下 通 知义 务 , 磋商 机制 和政 策 审议 机 制 。一 是 通 知 义 务 。通 知 义 务 指 WT O成 员 如 果 在 WT O 协调 管 理 之 内或 者在 三 个 减 让 表 所 作 的 承诺 范 围 内 , 出现 了任 何 的贸 易政 策 变 化 , 法 变 立 化, 司法 判 决解 释方 面 的变化 , 要及 时通 知 世 贸组织 相关 委员 会 。二 是 国际 磋商 机 制 。如 果
出 口贸易 作 为连接 国 内外 市场 , 内外 生 产者 与 消费者 的基 本 渠道 , 出 口政策 也 可在 一定 国 进
程 度上 起 到调 节 国 内物价 , 到控 制通 胀 的 目的。 达
统 一性 : 贸易政 策 应 当是在 全 国范 围内统 一 实施 , 是稳 定 的 , 明 的 , 预见 的. 一 且 透 可 放 , 展 对 外 贸 易 的角 度 考 虑 。最后 , 易 政 策 与 收人 政 发 贸
策 , 费政 策 , 会保 障政 策 , 保 政 策 的关 系 都有 相 互 联 系 的 方 面 , 制定 相 关 政 策措 施 消 社 环 在 时, 均应 考 虑对 外 贸 的潜 在 影 响 , 合 各种 政策 效应 , 出最 后 的宏 观经 济决 策 。 综 作
预 见性 十分 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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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 互支 持 , 相 增强互 补 性 , 减少 互竟 性 。首先 , 贸易 政 策 与产 业 , 资 , 域政 策相 互 促进 , 投 区 相互 支 持 。贸 易政策 要 与上 述 政策 保持 协 调一 致性 , 成各 种政 策 的互 补性 , 形 同时避 免各 种 政 策 目标 的 冲突性 或互 竞性 。其次 , 贸易政 策 与财 税 , 融 等政 策也 相互 关联 , 外财 税 , 金 涉 金

国际商法要点

国际商法要点

国际商事关系:是含有涉外或跨国因素的平等商事主体间旨在营利的经济关系。

1.国际性(或涉外性):即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具有涉外或跨国的特性。

(主体、客体、内容有一个涉外就构成涉外关系)2商事性(平等性、商业性):平等的商事主体间进行的旨在营利的经济关系。

因此,国际商事关系是含有涉外或跨国因素的平等商事主体间旨在营利的经济关系。

国际商法就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渊源:一、国际法渊源1、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涵义: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相互间商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各种书面协议。

但一般来说,条约只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而非缔约国并未约束力。

条约又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商事性的双边条约主要有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贸易议定书、相互保护和促进投资协定等方式。

不过,在国际贸易中,多变贸易条约(国际商事性公约)起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例子: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国际商事惯例涵义:是在长期的国际商事实践中反复使用,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规则。

在国际贸易商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及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一次构成一项国际商事惯例需具备以下要件:一时为相关国际惯例当事人所广泛知晓和接受;二是为相关国际贸易当事人所经常遵守和执行;三是相关国际贸易当事人认可其约束力,即认可其效力和责任。

例子: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二、国内法渊源涵义:指各国规范、调整涉外商事活动及其关系的成文法和判例。

例子:我国的《合同法》《公司法》等。

3、法系概念: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4. 两大法系的发展变化及其对国际商法的影响1、19世纪末以来的重大变化(1)大陆法系判例法趋向(2)英美法系成文法趋向(3)两大法系相互影响,取长补短2、两大法系对国际商法的影响(1)促进了国际商法的统一(2)促进了各国国内商事立法的改进和发展一方面,两大法系对国际商法的统一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许多重要的国际商事公约,条约就是通过借鉴甚至吸收两大法系的一些法律原则和规范才得以形成的,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在合同法和买卖法的许多问题上都采纳了两大法系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另一方面,两大法系对各国国内商法的影响至深.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均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两大法系的影响,甚至大多可以归纳在两大法系之列,因此,作为国际商法重要渊源之一的各国国内商事立法,事实上也是在两大法系的影响下确立的;在用有关国家的国内商法处理国际商事问题时,两大法系的法律原则就在实际上发生着作用.可见,对两大法系及其法律原则的了解和掌握,是学好国际商法所必需的.5.大陆法系1、涵义: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法制系统。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函、无单放货、THC及STC条款_60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函、无单放货、THC及STC条款_60
(一)记名提单具有提单属性
依中国《海商法》第79条,记名提单不得 转让。由于记名提单从签发之日起,收货人已经 确定,因此,签发记名提单的意义在于,明确了 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归属于记名收货人。法律强 调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旨在保护记名收货人的物 权。由此可见,记名收货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转 让记名提单。当然,从物权方面看,记名收货人 可以转让记名提单,这是记名收货人行使物权的 一种表现方式。这种转让符合民法原理,也不违 背中国《海商法》的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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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伪造正本提单提货的处理办法
目前,国际货物运输中,为了不延误开航 ,船长自己签发提单的情况越来越少,一般是授 权代理签发提单;在期租船运输中,一般授权租 船人代签发提单。随着多次转租,这种授权也随 着向下延伸下去。而租船人或转租租船人在背后 乱签发提单或多套提单来约束船东或船长的情况 也非常普遍;有时卖方为了买方(收货人)报关 等的便利,在结汇之前将一份或多份副本提单寄 给买方,于是,不诚实的买方按副本提单伪造正 本提单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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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承运人通常否认保函的存在 如前所述,承运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通
常被视为构成对收货人的欺诈,其结果有可能不 仅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而且有可能会因此而丧 失其免责和享受责任限制的法定权利。因此,承 运人宁愿接受收货人的索赔,也不愿意承认保函 的存在,以保函为自己开脱责任,因为那样不仅 达不到开脱责任的目的,反而会愈陷愈深而难以 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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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责任的争议 指示提单下承运人放货需要凭正本提单,
这一点国内外立法、司法实践及国际习惯做法比 较统一。但记名提单下是否需要凭正本提单放货 国内外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有两 种观点和做法,一是承运人应只“凭身份放货” ;二是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放货”。

民法典视野下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民法典视野下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民法典视野下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乔少辉,王佳(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宁夏银川750021)摘要:全球化时代的来临让商品交易不再局限于国内市场,国际货物买卖已经日益成为各国开展贸易最普遍的方式。

国际货物买卖并没有同国内货物买卖从根本上割裂开来,二者本质上都是通过交易出让或取得物的所有权。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涉及不同国家对金融、保险、交通运输等不同领域的规定,加之买卖合同的标的比之国内买卖更大,因此其风险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其中,所有权取得与风险移转作为直接涉及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核心问题,其重要程度不言自明。

关键词:国际贸易;货物买卖;所有权中图分类号:DF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21)01-0162-03The issue of ownership lrans!rr in inirrnalional goods sales from the|)('「sp((li\('of civil codeQiao Shaohui,Wang Jia(Law College,North Minzu University,Yinchuan,Ningxia,750021)Abstract:With the advent of the era of globalization,commodity trading is no longer confined to the domestic market.International commodity trading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the most common way for countries to conduct trade.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is not fun­damentally separated from the domestic sale of goods.Both are essentially through transactions or acquisition of property ownership.Since the process of international goods sales involves the regulation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in different fields such as finance,insurance,and transportation,and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sales contract is larger than that of domestic sales,the risks are more uncertain.Among them, ownership acquisition and risk transfer are the core issues that directly involve the vital interests of buyers and sellers,and their importance is self-evident.Key words:international trade;goods sale;ownership一、国际货物买卖中所有权与风险移转理论概述(一)不同国家的国内法对物的所有权所做的规定所有权,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物的所有人享有的对物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SBLC备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SBLC信用证买断流程 如何开具SBLC信用

SBLC备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SBLC信用证买断流程 如何开具SBLC信用

SBLC备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SBLC 信用证买断流程如何开具SBLC信用证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交易者出于清偿债权债务、获得融资便利、降低交易成本、规避风险等诸多考虑,对金融服务的要求日趋综合化。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这一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泛及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

但在我国,备用信用证的认知度仍远不及银行保函、商业信用证等传统金融工具。

鉴此,认识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及功能所在,并予以合理应用,无疑有助于企业更有效率地参与国际竞争。

代开国际信用证,两种合作方式,买断和分润,戳小地球14101166。

1、买断:开SBLC,开证方不参与贸易。

有一定性费用的前置,可以双方共管,开证后结付。

SBLC理论上最低五千万$起,期限最长可以做到365+1天。

费用前置,信用证可以抵押不托收议付。

2、开证方投资联营模式要求:贸易链完整可控,开证金额(可以分批开,到货结算之后又马上开)理论2500万$起步(第一笔试单可以小一点),要求产品单价高,没有配限,可以在市场自由发展,上下游有固定合作对象,不接受飘单。

上游能够接受SBLC代付,下游有签约和支付的能力。

见到装货单就要预付或者给定金。

开证方双抬头控制物权参与结算。

每单利RUN不能利于10%。

以上条件达到之后才深入探讨成熟的贸易逻辑闭环。

联营模式的分配:利润批次结算,比例是五五,佣金另算。

可以探讨一下模式的话,请猛戳小地球FXFXDO。

一、备用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及其运作原理备用信用证起源于美国。

由于美国法律曾经禁止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担保业务,作为应对之举,一些商业银行即以商业信用证的派生形式——备用信用证,变相提供担保服务。

其后,备用信用证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迅速演化为一种国际性的金融工具。

备用信用证的确切释义是什么?1977年,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管理委员会首次对其做出了界定:不论其名称描述如何,备用信用证是一种信用证或类似安排,构成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下列担保:(a)偿还债务人的借款或预支给债务人款项;(b)支付由债务人所承担的负债;(c)对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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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形成的、符合当地商业习
惯的惯例。

通常指在某一业务领域内,常规的合约条款、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保险方式等,由于长期被广泛使用而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普遍适用的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是指其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中所具有
的法律地位。

国际贸易惯例既受到国际惯例法的保护,也受到国际
公约法的约束。

首先,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惯例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国际惯例
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习惯地被普遍认可的法律原则。

国际商业应用中,经常使用一些约定惯例以及通行的商业惯例来界定一些合同条
款的含义、解释和适用,这些惯例丰富了国际合同法的内容并引领
着国际贸易活动的发展。

因此,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合同法中被广
泛接受、应用和认可,被视为国际惯例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其次,国际贸易惯例也受到国际公约法的约束。

国际贸易惯例
通常是在国际公约框架下逐渐形成的,比如买卖合同、海运合同、
信用证等国际公约的制定和执行,都是在惯例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国际公约的约定,往往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具体体现和实现途径。


际公约虽然会借鉴和吸收国际贸易惯例中的合理内容,但也会规范
和补充其不足之处,从而进一步确立国际贸易规则。

最后,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还体现在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和
强制力。

国际贸易惯例作为一种国际商业惯例,在合同中的使用可
以成为法庭或仲裁庭裁定争议的理由。

以UNCITRAL《国际商事调解
规则》为例,根据其第10条有关调解协议的内容,“调解员应当在
调解前,依据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了解有关
行业和专业知识”。

可见,在国际商事调解中,商业惯例的运用实
际上就是法律程序中的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国际贸易惯
例也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强制力。

综上,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具
有重要的法律属性。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地位并不是直接给与的,
而是经过实践逐渐形成和被确认的。

通过深入理解和应用国际贸易
惯例,可以更加准确地把握国际贸易法规,同时提高国际贸易的效
率与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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