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精神,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现将《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7月31日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职称评价的主要方式,指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与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规划布局、政策制定、平台搭建、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06•【字号】辽人社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现将新制定的《辽宁省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9月6日辽宁省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落实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更好地发挥职称评审“指挥棒”作用,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和《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直通车”活动是各市(含沈抚示范区)人社部门按职能权限不定期组织专家根据本地民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行业归属和实际需要开展的职称评审活动(以下简称直通车评审)。
直通车评审紧紧围绕民营企业及各市特色产业,以“小切口”人才评价工作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壮大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助力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推动职称评审向企业延伸、与产业融合、为人才对接。
第三条直通车评审主体为各市人社部门。
各市人社部门可会同相关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在核准赋予的评审权限内,为本地企业所属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负责做好具体评审工作统筹谋划、企业选取、方案制定、专家管理、组织实施、核准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王晶副主任护师资格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王晶副主任护师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王晶副主任护师资格的通知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健委,各有关单位:王晶,1971年7月出生,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为大连市西岗区香炉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该同志2018年参加大连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取得副主任护师资格,并在《关于公布辽宁省大连市2018年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的通知》(辽人社职〔2019〕46号)中予以公布。
现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0〕3号)规定和大连市人社局、卫健委《关于申请撤销王晶副主任护师资格的请示》(大人社发〔2021〕162号)意见,同意自2018年12月起,撤销王晶副主任护师资格,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3年内禁止其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附件:关于申请撤销王晶副主任护师资格的请示(大人社发〔2021〕162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6月2日附件关于申请撤销王晶副主任护师资格的请示(大人社发〔2021〕16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期,大连市人社局、市卫健委成立联合调查小组,按群众举报线索对我市西岗区香炉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王晶同志在2018年职称评审中存在提供材料与实际工作不符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王晶,身份证号******************,于2018年12月取得副主任护师资格,证书编号:181010385;证书管理号:201802001020385。
经联合调查小组核实,王晶在2018年度大连市卫生系列职称评审申报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
根据我省职称评审相关规定,申请以省人社厅名义撤销王晶2018年12月取得副主任护师资格,并取消其此后3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资格。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张掖市企业有效职称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张掖市企业有效职称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12.06•【字号】张人社通〔2018〕35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张掖市企业有效职称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张人社通〔2018〕354号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张掖市企业有效职称评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人社局(职改办),以便修改完善。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2月6日张掖市企业有效职称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贯彻落实〈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甘办发〔2018〕70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人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2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构建导向鲜明、精准科学、客观公正的企业人才评价机制,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建立健全以市场和出资人认可为重要标准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体系,突出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突出对经营业绩和综合素质的评价,加快培养一大批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人才评定市内有效职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党管人才。
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加强企业党组织对企业人才职称评定工作的政策引导,切实把企业人才凝聚到生产经营各个环节。
2.坚持服务发展。
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企业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企业创新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大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06.20•【字号】大人发[2003]51号•【施行日期】200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大人发〔2003〕51号)各区、市、县人事局,市直各单位:现将《大连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事局二OO三年六月二十日大连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聘用合同制度,建立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相配套的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机制,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用人环境,根据《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竞争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在选配管理岗位人员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确定上岗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岗位,市直属事业单位局级领导岗位,区、县(市)直属事业单位处、科级领导岗位,不列为竞争上岗范围。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岗应。
第五条竞争上岗应在单位设定的管理岗位数额内和核定的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竞争上岗要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挥优的原则,打破人员原有身份界限,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七条事业单位遇有下列情形,应进行竞争上岗:(一)岗位出现空缺或新设岗位的;(二)机构调整或人员重组的;(三)按规定进行岗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人选的;(四)其他需要竞争上岗的。
第八条竞争上岗一般在事业单位内部或系统内进行。
但对一些专业性较强、本单位又无适当人选的岗位,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有关部门(单位):现将《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3月12日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为持续深入推动职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着力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服务水平,服务辽宁高质量发展,实现“十四五”规划的良好开局,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关于职称评审工作(一)持续加大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科研人员的职称评聘支持力度。
鉴于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为激励广大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继续执行有关职称评聘倾斜政策。
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申报晋升同系列高级职称时,可免予一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对投身一线表现突出的医务、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要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享受提前申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政策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二)深入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分类推进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研究制定我省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
重点要以激发人才活力为目标,坚持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评价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着力克服“四唯”倾向,规范职称评审专业,修订完善我省各系列职称评审标准,优化评审办法和程序,合理设定施行日期或过渡期。
大连:职称评审工作启动“绿色通道”

“ 政府给聘任制公务员购买职 业年金是希望做个 表率 , 希望有
条件的企业 能为员工购买企业年金 。 高员工退休后的待遇。” 提 该
综合管理类聘任制公务 员。 月工资总额 包括全国工资 、 区津 负责人解释 , 业年金属于企业 自愿购买 , 特 职 不具强制力。 贴、 工作性津贴 、 生活性补贴 和改革性津贴。 行政执法类 、 专业技术 聘任制公务 员在聘任期间工作表现突 出,奖励一定数额的职
大 :称 审 作 动绿 通 " 职 评 工 启 “色 道 连
■文 , 廉 凯
撤销纺 织 、 轻工 、 交通 、 医药 、 安全 、 术监 技 目前 ,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公布 了( 0 0年大连市 部 分 中级评 委会设 置 , 21 环 水 组 职称工作安排意见》 以下简称《 ( 意见》 。 )确定 了 2 1 0 0年各类专业 督 、 保 、 利 工程 8个 中级 评 委 会 , 建 大 连 市 工 程 系列 中级 综 技术资格评 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考试计划 。 合 评委会 , 撤销开发 区机 电、 建筑 工程 2个 中级评 委会 , 评审工 其 《 意见》 提出 , 要建立引进高层次人 才职称评定的“ 绿色通道 ” , 作 由大连市相应专业的中级评 委会承担 ; 建立评委聘任 制度 , 加强 鼓励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 ,积极创新企 评 委的考核和动态管理 , 严格评 审工作 的申报 和审批等程序 , 进一 业专业技术人 才评价标准 ,切实为大连市各类专业技术人 员提供 步提高评 审工作质量。 优质高效的评价服务。 为规范职称评 审工作 , 今年大连市决定调整
界
根 据国家标准 以及职工本人双方认定。 同时 , 工伤康复机构将制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浙人社发〔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0月26日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
第四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自主评聘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省级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省高、中级职称评价标准,各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市中、初级职称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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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大人社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人社发〔2018〕31号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月22日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家及省、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和本市自主评审单位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条职称评审管理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有效制约、全程监督的原则,根据职业属性、单位性质和岗位特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促进人才培养和使用。
第四条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综合管理,其中人才资源开发处负责制定职称评审政策、监督政策落实,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职称评审制度建设、评审专家管理、评审工作指导和监督以及评审结果核准、公示、发证等具体工作。
承担评审的市直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建及职称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并接受省人社厅、市人社局的监督。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职称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政策咨询、申报受理、资格审核等工作,并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做好评审材料推荐报送工作。
第二章评委会与评审专家第五条评委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并确定职称评审结果的组织,由相关市直主管部门(单位)、自主评审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建,在核准备案的职称系列(专业)、层级、评审范围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各级评委会均可代评同系列同专业低层级的职称。
评委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受理职称申报、审核材料、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评委会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并接受省人社厅、市人社局指导监督。
高级评委会由省人社厅核准备案,中初级评委会由市人社局核准备案。
未经核准备案的,不得自行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其委员一般分别为25人以上、20人以上、13人以上。
评委会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
高级、中初级评审例会应出席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13人。
第八条评委会委员是受聘担任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专业评审专家。
正高级评委会委员一般应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5年以上。
副高级评委会委员一般应具有本专业副高级职称5年以上或本专业正高级职称,其中正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
中级、初级评委会委员一般应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5年以上或高级职称,其中中级评委会委员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
其他情况,由市人社局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调整。
第九条评审专家由市人社局统一负责选聘,按照本人同意、单位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推荐、市人社局审定的程序进行。
受聘的评审专家应接受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根据所评审系列(专业)的职称政策和评审标准,独立行使评审权,客观公正进行评审。
第三章申请评审与受理第十条职称评审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
在开展评审前,市人社局、相关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应将评审标准和评审系列、专业、层级、范围、方式及申报时间、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发布,自主评审单位在本单位发布。
第十一条本市申报评审的基本程序:(一)个人申报。
本市申报人员可在个人档案归属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申请,并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网上申报统一采用市人社局职称评审管理信息平台,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和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职称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使用。
(二)单位推荐。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成立考评领导小组进行联审,综合考评申报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经审核合格的须在单位集中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学历、资历、业绩成果等,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履行推荐手续。
(三)主管部门审查。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申报人员材料逐级上报,按照隶属关系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职称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统一推荐到评委会办事机构;自主评审单位直接报本单位评委会办事机构。
(四)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
评委会办事机构对经主管部门审查推荐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系列(专业)、层级分别向省级、市级评委会报送推荐。
申请直报、破格参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报评材料由市人社局复审确认。
第十二条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重点审核申报材料内容与原件是否一致,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等。
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员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报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提交评审例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参加省直主管部门评审的申报人员,在完成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查程序后,应在省级评委会报送材料截止时间的前一周,将申报材料送至本市对应评委会办事机构,由其会同市人社局审核推荐后,报送至省级评委会办事机构。
本市不设评委会的,由市人社局直接审核推荐。
第十四条对省内未组建评委会的系列或专业向外省申报委托评审,高级资格委托评审由省人社厅出具委托函,中初级资格委托评审由市人社局出具委托函。
在连中省属或外省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市申请职称评审的,应提供原单位所在地省级人社部门出具的委托函。
第四章评审工作程序第十五条各系列(专业)评委会组织年度评审例会,应向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参评条件的申报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等材料。
第十六条批复同意召开年度评审例会的,在评审例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由市人社局确定评委会主任委员,并在社会监督下通过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从专家库中抽取或遴选参加年度评审例会的评审专家,同时确定副主任委员。
第十七条职称评审工作程序:(一)评审准备。
评委会办事机构对申报材料分类整理,向市人社局报送参评人员答辩分组等基本信息。
(二)启动例会。
评审例会由各系列(专业)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召开,组建年度评审例会和评议组、学习职称相关政策、评审标准、明确工作纪律等。
市人社局派员全程参加例会并指导监督。
(三)初步审议。
各评议组由2名及以上评委组成,依据相关评审标准,对参评人员的业绩成果、能力水平等进行量化赋分。
赋分结果由2名以上评委确认复核,赋分不达标的不得提交评委会表决。
(四)面试答辩。
采取答辩方式评审的,由评议组进行命题,包括基本专业知识,以及针对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的个性化面试内容。
答辩应有2名以上评委参加,高级职称答辩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评委应按要求填写答辩情况记录单,并经答辩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答辩不合格的不得提交评委会表决。
中初级职称评审以个人述职、业绩展示代替面试答辩。
(五)会议表决。
表决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由评议组或评委介绍初审意见,全体评委讨论、评议,最后无记名投票表决。
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为评审通过。
(六)宣布结果。
由参与表决的全体评委和监票人在表决结果统计表上签字,评委会宣布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统计表归档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七)填写结论。
评委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中填写评审结果,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签章),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十八条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市人社局网站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管理权限报省人社厅、市人社局核准备案。
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审结果由省人社厅、市人社局备案后自行对外发布。
第十九条评审通过人员由市人社局颁发省人社厅统一监制的职称证书,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高级职称证书由省人社厅验印审批,中级职称证书由市人社局验印审批,初级职称证书由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职称工作主管部门验印审批。
自主评审单位各级别职称证书均由本单位验印审批。
第二十条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和自主评审单位在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对评审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并将相关材料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市人社局按照事前备案、事中监管、事后追责的原则,围绕评委会组建、职称申报审核、参会评委选拔、评审例会组织、评委会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审批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职称工作主管部门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自主评审单位应加强内控管理和过程监督,落实评审工作责任。
社会各界对本市职称工作部门、评委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实行职称评审承诺制度,申报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书面承诺,评委应对履行评审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在职称申报审核过程中,市人社局派出每组不少于2人的监督组,对初审和复审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随机抽查,对审核标准、证件材料和审核记录等进行监督检查。
在评审例会过程中,市人社局派出监督人员全程参加各系列(专业)评审例会,监督检查评审例会封闭管理、会议记录、评审程序、评委及评委会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和保密规定落实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参评人员对本人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办事机构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对其他评审通过人员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办事机构投诉举报;对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职称工作主管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异议的,可向市人社局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评委会办事机构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形成处理意见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并报市人社局备案;市人社局接到投诉举报后,根据投诉内容独立或会同评委会办事机构、区市县和开放先导区职称工作主管部门成立2人以上调查组,调查取证后形成调查笔录,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
第二十六条申报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并核实的,取消其当年和此后2年的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委会办事机构没有认真履行工作程序、审核职责,或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并核实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委会组建资格。
评委和职称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并核实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暂停评审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撤销评委资格、调离评审工作岗位等,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对具有特殊经历、特殊岗位、特殊专长、特殊业绩、特殊贡献等人才实行专门评定(认定),具体参照省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