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司法赔偿制度诌议——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廖文斌
王佳君、徐秀程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佳君、徐秀程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52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聆)【审理法官】(曾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佳君;徐秀程;庄志海;陈诚;庄友添;庄毅佳;蔡龙泉;陈华娥;林婷;黄俊敏;曾培泉;余毓铭;余建铭;谢荣光;陈得意;叶晓滨;刘小刚;赖少华;许宏翔【当事人】王佳君徐秀程庄志海陈诚庄友添庄毅佳蔡龙泉陈华娥林婷黄俊敏曾培泉余毓铭余建铭谢荣光陈得意叶晓滨刘小刚赖少华许宏翔【当事人-个人】王佳君徐秀程庄志海陈诚庄友添庄毅佳蔡龙泉陈华娥林婷黄俊敏曾培泉余毓铭余建铭谢荣光陈得意叶晓滨刘小刚赖少华许宏翔【代理律师/律所】洪渊艺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陈庆愿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曾文威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洪渊艺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陈庆愿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曾文威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洪渊艺陈庆愿曾文威【代理律所】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佳君;徐秀程;庄志海;陈诚;庄友添;庄毅佳;蔡龙泉;陈华娥;林婷;黄俊敏;曾培泉;余毓铭;余建铭【被告】赖少华;许宏翔【本院观点】审批是否同意在现有住宅楼加装电梯是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对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法院应予尊重。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财政局于2015年3月27日共同作出厦建房(2015)14号《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该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住宅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应业主要求,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张某某、福建省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福建省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3【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20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一萍马青陈碧珍【审理法官】吴一萍马青陈碧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巧娣;福建省立医院;徐进;陈志琴;林婉秋【当事人】张巧娣福建省立医院徐进陈志琴林婉秋【当事人-个人】张巧娣徐进陈志琴林婉秋【当事人-公司】福建省立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董敏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李秀玲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敏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李秀玲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敏李秀玲【代理律所】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张巧娣;福建省立医院【被告】徐进;陈志琴;林婉秋【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依福建省立医院的申请向顺昌县人民政府双溪街道办事处调查了解该单位是否正常向张巧娣发放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发放的工资福利待遇数额是多少?顺昌县人民政府双溪街道办事处向本院出具了《证明》,其中载明:一、张巧娣2018年7月-12月工资福利:(1)基本工资:9580元、(2)2018年年终奖:全年4800元(2019年1月足额发放)、(3)综治平安奖:1881元(考评成绩核定后于2019年4月补发,全年在岗可发放2倍)、(4)精神文明奖:全年1254年(2019年1月足额发放)、(5)2018年绩效奖:全年1230元(考评成绩核定后于2019年11月补发)、(6)2018年社保补助:0元(因出现事故后个人未续交社保)、(7)工会福利(实物):1800元。
倪东、洪少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倪东、洪少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9【案件字号】(2021)闽02民终52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欣欣)【审理法官】(王欣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洪少云;倪东;余东兴【当事人】洪少云倪东余东兴【当事人-个人】洪少云倪东余东兴【代理律师/律所】吴雅芳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廖晓懿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罗亿洋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翁栅泳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雅芳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廖晓懿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罗亿洋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翁栅泳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雅芳廖晓懿罗亿洋翁栅泳【代理律所】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洪少云【被告】倪东;余东兴【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讼争借条是对2014年至2015年期间发生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对账确认,还是一笔新的借款?二、本案的实际借款本金。
倪东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证明其主张,而洪少云未能举证证明其出具借条后未收到款项向倪东提出异议或索要借条,故其抗辩不能推翻其本人出具的借条,洪少云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第三人新证据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9年1月11日,余东兴向一审法院起诉洪少云、蔡彩莲、冀央,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2019年3月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闽0211民初593号民事判决,判令洪少云、蔡彩莲应向余东兴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1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刘炳照、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刘炳照、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闽行终1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声鸣余鸿鹏许秀珍【审理法官】吴声鸣余鸿鹏许秀珍【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炳照;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刘炳照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炳照【当事人-公司】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罗福平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福平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福平【代理律所】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炳照【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系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行政强制违法一案的关联案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质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及依据已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行政强制违法一案的关联案件。
上诉人诉请确认被上诉人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9)闽04行初45号行政裁定,认为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亦就该案作出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因此,上诉人针对强制行为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同样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朱正文、尤溪县易车网汽车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正文、尤溪县易车网汽车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闽06民终25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于伦陈天明黄兴【审理法官】陈于伦陈天明黄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正文;尤溪县易车网汽车服务中心;尤溪县易车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福建优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尤溪分公司;福建优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陈建溪;翁锦彬;陈添盛;陈文华;漳浦六鳌金沙湾旅游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谢恩超;何善熠【当事人】朱正文尤溪县易车网汽车服务中心尤溪县易车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福建优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尤溪分公司陈建溪翁锦彬陈添盛陈文华漳浦六鳌金沙湾旅游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谢恩超何善熠【当事人-个人】朱正文陈建溪翁锦彬陈添盛陈文华谢恩超何善熠【当事人-公司】尤溪县易车网汽车服务中心尤溪县易车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福建优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尤溪分公司福建优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漳浦六鳌金沙湾旅游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廖金水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邓少荣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邱宁江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兰友鹏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杨若琰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刘金区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陈维琅福建格论律师事务所;张顺南福建格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廖金水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邓少荣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邱宁江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兰友鹏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杨若琰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刘金区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陈维琅福建格论律师事务所张顺南福建格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廖金水邓少荣邱宁江兰友鹏杨若琰刘金区陈维琅张顺南【代理律所】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福建格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朱正文;尤溪县易车网汽车服务中心;尤溪县易车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福建优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尤溪分公司;陈建溪;翁锦彬;陈添盛;陈文华;漳浦六鳌金沙湾旅游有限公司;太【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共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客观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3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二、变更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3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陈建溪、翁锦彬、陈添盛、陈文华应赔偿朱正文618913.48元,扣除预付的467500元,余款151413.48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浦六鳌金沙湾旅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变更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3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正文618913.48元(其中福建优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垫付70000元)。
林涛、周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涛、周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3【案件字号】(2020)闽05民终36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献平张国琴王一平【审理法官】魏献平张国琴王一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涛;周文辉;唐瑾珺【当事人】林涛周文辉唐瑾珺【当事人-个人】林涛周文辉唐瑾珺【代理律师/律所】李静虹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林玥鸿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静虹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林玥鸿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静虹林玥鸿【代理律所】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林涛【被告】周文辉;唐瑾珺【本院观点】林涛陆续向周文辉借款500万元,有相应的转账凭证予以佐证。
【权责关键词】无效委托代理无权代理合同特别授权自认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拍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林涛质证称,对证据1真实性由法院认定,该证据恰恰证明2019年12月9日周文辉不在国内;对证据2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3真实性由法院确认,这份委托手续是6月份签的,当时周文辉不在国内。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林涛陆续向周文辉借款500万元,有相应的转账凭证予以佐证。
借款后,林涛陆续还款,双方于2019年12月10日签署《还款协议书》,确认林涛尚欠周文辉借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170万元。
现周文辉要求林涛偿还借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17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根据《还款协议书》第四条的约定:“如乙方未依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任何一起款项,则甲方有权宣布全部款项提前到期,要求甲方一次性偿还全部尚欠款项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协议签订后,林涛未能按时足额还款,现周文涛要求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
永安市立医院、李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永安市立医院、李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闽04民终15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牟旭迟建文黄涛【审理法官】牟旭迟建文黄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永安市立医院;李某1【当事人】永安市立医院李某1【当事人-个人】李某1【当事人-公司】永安市立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林永平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赖发禄福建昊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永平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赖发禄福建昊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永平赖发禄【代理律所】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福建昊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永安市立医院【本院观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受到伤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受到伤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鉴定报告明确认定,永安市立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1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目前的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过错参与度为75%左右,一审法院据此依法酌定永安市立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并结合现有证据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等,依法认定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金额,并无不当。
关于护理费的计算问题,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李某1的护理费计算标准为165元/天,且综合考虑李某1伤情、年龄及鉴定意见等,亦无不当。
李某1自出生起,因病情及治疗需要,由永安市立医院的医护人员进行看护,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亲属并未在医院进行实际护理,即便是定残后至今,不宜简单地以定残日来分段计算李某1、永安市立医院分别应承担的护理费用。
游华东、莆田市华东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游华东、莆田市华东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3【案件字号】(2020)闽03民终7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志健陈凡吴伟凡【审理法官】谢志健陈凡吴伟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游华东;莆田市华东投资有限公司;陈建福;黄少雄【当事人】游华东莆田市华东投资有限公司陈建福黄少雄【当事人-个人】游华东陈建福黄少雄【当事人-公司】莆田市华东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武秀珍、庄玲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吴国章、林姿含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郑春芳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武秀珍、庄玲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吴国章、林姿含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郑春芳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武秀珍、庄玲吴国章、林姿含郑春芳【代理律所】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游华东;莆田市华东投资有限公司;黄少雄【被告】陈建福【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及第三款“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的规定,游华东应对因其本人拒不到庭接受询问而致相关事实难以查清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附条件代理共同共有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明对象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合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1.陈建福、黄少雄、华东公司对游华东提交的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本院对该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杨义锋、福鼎市医院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义锋、福鼎市医院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2【案件字号】(2021)闽09民终10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庆兴罗文君刘为河【审理法官】叶庆兴罗文君刘为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义锋;福鼎市医院【当事人】杨义锋福鼎市医院【当事人-个人】杨义锋福鼎市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林熙庭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董帝亮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叶怀宝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熙庭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董帝亮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叶怀宝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熙庭董帝亮叶怀宝【代理律所】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义锋【被告】福鼎市医院【本院观点】杨义锋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未回到福鼎市医院工作,已构成违约。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到庭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义锋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未回到福鼎市医院工作,已构成违约。
根据《职工脱产学习有关事项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其应承担向福鼎市医院支付15万元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杨义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杨义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9:35:0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4年1月14日杨义锋与福鼎市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双方对聘用事项进行约定。
厦门骏德行投资有限公司、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厦门骏德行投资有限公司、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0【案件字号】(2022)闽09民终4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豪侠林玮陆学宇【审理法官】朱豪侠林玮陆学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厦门骏德行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厦门骏德行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厦门骏德行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建伟福建道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建伟福建道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建伟【代理律所】福建道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厦门骏德行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第三人罚款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厦门骏德行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起诉人,在原审的诉请系“1.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交建业公司与建新公司合并破产重整计划草案;2.判令原告立即停止非法实施的破产重整;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资金成本损失56.87万元;4.判令被告从建业公司与建新公司账户中支付于2016年7月25日代垫的133300元财富广场项目鉴定费、于2017年4月21日代垫的77810元评估费,并赔偿损失5000元;5.判令撤销原告非法分配的破产企业资产;6.判令原告公开破产重整后签订的所有合同及支付款项明细;7.判令合并破产一方建业公司抵押权人加入债权人委员会;8.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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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赔偿制度诌议 (写于2007年12月底)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廖文斌
[摘要]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国家民主进步、社会文明的体现,其可以保障实现依法治国。国家行使公权力不可避免地会由于种种原因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损害,而在民主法治的社会,权利必须得到保障,因此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且由于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行使更容易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故主要国家的国家赔偿制度主要限于行政赔偿和刑事司法赔偿。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当今民事司法权的行使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况已屡见不鲜,国家赔偿法缺失民事司法赔偿是不健全的,因此需建立民事司法赔偿制度。在我国,建立了以行政赔偿、刑事司法赔偿为主、民事司法赔偿为辅的国家赔偿制度,确立民事司法赔偿制度,但是其也存在着诸如赔偿范围窄、程序不合理等缺点。为了促进法治国家的建立,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利,促进社会的进步,有必要建立健全国家赔偿制度。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有关民事司法赔偿的态度以及我国民事司法赔偿制度的现状及缺陷,并对完善我国的民事司法赔偿制度提出几点建议,望能起抛砖引玉之效。
[关键词] 民事司法赔偿 现状 完善 缺陷 民事司法赔偿制度诌议 一、概述 国家司法赔偿制度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这对于保证公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民事司法赔偿制度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而言,也有着上述重要的作用,但是世界各国似乎对其不够重视,很少涉及。我国虽然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但是只是作为国家赔偿的一个次要的组成部分,未取得与行政赔偿、刑事司法赔偿同等重要的地位,同时也存在着不少的缺陷。在当今民事司法侵权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仅限于当前的民事司法赔偿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对民事司法赔偿制度的完善已是迫在眉睫,不可不急。 二、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民事司法赔偿制度的态度 正如上述,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对民事司法赔偿制度态度很不统一,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理论研究的加深,当前对民事司法赔偿制度也会逐渐得到重视。对各国和地区对民事司法赔偿制度的态度及其民事司法赔偿制度的考察,对于民事司法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完善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英国 “在英国,法律上没有国家概念,只有英王是国家权力的象征”①。一切行政人员、司法人员等都是英王的臣仆,英王应对其行为负责,理论上,应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负责。但是,《王权诉讼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任何人当履行或准备履行其司法上应负之责任,或与司法上执行程序有关之责任,就其作为或者不作为之行为,不得以本条之规定,对君权提起诉讼”。由此可见,英国不仅没有确立民事赔偿制度,也没有确立刑事司法赔偿制度。但是,1988年的《刑事司法法》第133条第1款规定:“如果某人被判决犯罪,其后由于新的事实或者新发现的事实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地表明存在错误判决,在此基础上有罪判决被撤消或者此人获得赦免,国务大臣应该向受到错误判决并受到刑罚处罚的人支付赔偿
① 引自刘静仑:《比较国家赔偿法》,群众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161页 金。如果此人死亡,应该向其私人代理支付赔偿金,除非这些事实没有披露是部分或者全部归因于被判决有罪之人”。因此确立刑事司法赔偿制度,而对民事司法赔偿却不置一词。 (二)、美国 美国承继英国制度,传统上国家赔偿仅限于行政赔偿,对司法赔偿不予规定。但于1948年通过了有关刑事司法赔偿的法律,体现于《美国法典》第1495条和2513条。“第1495条规定了因不当定罪与监禁而以美国为被告的诉讼管辖权,第2513条规定了错误定罪与监禁的损害赔偿问题”①。但对民事司法赔偿制度亦没有规定。 (三)、德国 德国关于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有《国家赔偿法》和《刑事追诉措施补偿法》,前者是关于国家赔偿的一般规定,后者则只限于刑事司法赔偿。其《国家赔偿法》第5条第1款规定:“如果义务损害为司法权力的违法裁判所造成,而该裁判使诉讼程序终结并发生约束力,或者义务损害为司法处分所造成,而该处分为裁判的根据,则限于该义务损害行为刑事行为并且该裁判已依法撤消并确定时,可以依本法追究责任„„”,在这个一般规定中,也把民事司法赔偿制度排除在外,可见德国也没有确立民事司法赔偿制度。 (四)、日本 日本的国家赔偿制度亦由《国家赔偿法》和《刑事补偿法》组成。《刑事补偿法》对刑事司法赔偿制度进行了完整的规定。而对于民事司法赔偿制度,我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国家或公共团体权力之公务员,就其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加害于他人者,国家或公共团体对此应负赔偿责任”,其以一般规定,事实上默许了民事司法赔偿制度的存在。 (五)、法国 法国是世界上少数的对民事司法赔偿制度在立法上进行直接规定的国家,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05条的规定,司法官因诈骗、渎职、拒绝裁判或其他职务上的重大过失而作出错误判决时,受害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求国家赔偿。
①引自张红:《司法赔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54页 (六)、奥地利 奥地利《国家赔偿法》第1条以及《公职责任法》第1条对国家赔偿制度进行了一般规定,又以《刑事赔偿法》对刑事司法赔偿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根据其一般规定,且又没有特殊规定把民事司法赔偿排除在外,故,我认为,奥地利也以一般规定确立了民事司法赔偿制度。 (七)、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的“国家”赔偿制度也由两部“法律”为主,即“国家赔偿法”和“冤狱赔偿法”,对刑事司法赔偿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而以“国家赔偿法”的第1条之一般规定,对所有的“国家”赔偿制度进行概括,因此,我认为,台湾地区事实上也以一般规定确立民事司法赔偿制度。 总之,由上观之,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司法独立”、“法院不能为非”等观念,其国家赔偿制度只限于行政赔偿,但由于刑事错案的增加,受害人不能得到应有的权利保障,故增加了刑事司法赔偿制度,而对民事司法赔偿制度还是持否定态度。与此相反,在大陆法系国家,除了法国明文规定民事司法赔偿制度外,其他大部分的国家都以国家赔偿的一般条款规定民事司法赔偿制度,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由法官进行解释使用。 三、我国民事司法赔偿制度的现状与缺陷 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对民事司法赔偿制度不置一词、遮遮掩掩不同,我国对民事司法赔偿制度显然大方多了,在《国家赔偿法》中明文规定出来,但是其也比较羞赧,“犹抱琵琶半遮面”,该制度在《国家赔偿法》中只占很少的部分;同时,虽然明文确立了民事司法赔偿制度,其也存在不少缺陷,下文拟分述之。 (一)、现状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是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一般规定,这也包括了民事司法赔偿制度,但是第31条又以封闭式列举的方法对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做了限制性规定,即仅限于第31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受害人才有权取得民事司法赔偿。 1、错误采取保全措施 即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错误而给财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其损害。 2、执行错误 即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3、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错误 即法院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对妨碍诉讼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违法法律规定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则应该赔偿其损害。 (二)、缺陷 1、事项赔偿范围窄 从上文可以看出,我国对民事司法赔偿制度做了一般规定,后又以封闭式列举的方式对可以获得民事司法赔偿的事项做了限制性规定,只有《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的三种事项才可以获得民事司法赔偿,这明显不当地限制了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现实生活中,法院在行使民事司法权力的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远不足此几种,不如说,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而拒不受理等司法不作为;又比如说,“错误送达传票”①;再如,法院在行使民事司法权中有《国家赔偿法》第15条4、5项行为的,也应该承担民事司法赔偿责任;再有就是民事错判。总之,现行的民事司法赔偿制度可赔事项明显偏狭。 2、损害赔偿范围窄 世界上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大多在其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而在我国,国家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物质损失,对间接损失、精神损害概不赔偿,范围明显偏小。事实上,有时候,民事司法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明显重于物质损害,而对精神损害仅以精神方式加以补救而不予物质赔偿,明显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民事司法赔偿制度地位明显低下,存在被矮化的嫌疑 反映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行政赔偿、刑事司法赔偿皆以专章的大量篇幅加以规定,而对民事司法赔偿制度只有可怜的区区一条加以规定,这明显是
①引自张红:《司法赔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1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