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工程管理的通知-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发文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06.23【实施日期】2005.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6月8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热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城市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热逐步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行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市热源、热网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进行。
城市热源建设应当符合集中供热的要求,重点支持下列集中供热项目:(一)热电联产及其配套管网设施;(二)供热能力达到100万平方米的区域供热厂及其配套管网设施。
在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不得使用户式燃气炉采暖。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房、热网及其它供用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用地范围、建筑规划面积、建筑物类别、热源方案及资金计划,报经供热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第七条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县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单台容量超过7MW的供热项目,应当报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新建民用建筑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分户可控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的供热方案报市供热管理机构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定西市市区供热管理办法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市区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定政办发〔2012〕297号安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定有关单位:《定西市市区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8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定西市市区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定西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供热工作的规划、建设及管理。
第四条城市供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集中供热、节约能源的原则。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城区供热专项规划的编制,并依据规划和实际对城区供热资源进行整合利用。
第五条城市供热逐步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定西市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总体规划,对现有部分小型供热站、点进行撤并,逐步实行集中供热。
第七条城市供热单位需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设施的,应当将用地范围、建筑物类别、建筑面积、热源方案及资金计划,报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新建住宅的供热采暖系统均应按照分户可控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的供热方案报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15日内申请相关部门验收,并将验收资料报市、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供热单位资质管理第十条城市供热严格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特许经营资质标准和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取得供热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规范性法律文件(清单)

特许经营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深化本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加强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管理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补偿意见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政府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程序规定(试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深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错误!未定义书签。
《青岛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81508【发布文号】【发布日期】xx-10-15【生效日期】xx-10-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年10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促进城市集中供热发展,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将由集中热源所生产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城市或部分地区生产和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
第四条第四条青岛市公用事业总公司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
青岛市供热办公室具体负责集中供热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计划、经济、规划、财政、环保、物价、物资、劳动、房管等部门应配合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采取热电联产、建设集中供热锅炉房、利用工业余热等多种形式。
对城市中原有的工业与民用分散锅炉房,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实行集中供热,提高城市热化率。
第六条第六条鼓励国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开办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企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的编制应遵循统一规划,远、近期结合,广开热源、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
第八条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和经济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集中供热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供热办公室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编制,经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计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第九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条第十条城市新建住宅区和民用公共建设,应当实行集中供热。
玉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19〕56号

玉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玉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19〕5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玉有关单位:《玉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门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28日玉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促进城市供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安装、维修、管理、用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源热及天然气、电力等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向用户供给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二)城市集中供热,是指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特定区域的供热设施,通过热网直接或者经过换热站换热后统一有偿为用户供热的方式;(三)城市供热设施,是指城市供热生产、输送、供应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附属设施;(四)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五)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六)热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城市供热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乌政办[2006]254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6〕8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
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为:单位:元/平方米建设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采用清洁能源(电、天然气、地热等)供热的建设项目不加收配套费;供热能源改变需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应按规定补缴配套费后,方可并网。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的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其中按工程总投资3%收取的配套费市本级留用80%,区县返还20%)。
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头屯河区、经济区、高新区、自治区批准的工业园区以及其他规划区的配套费,由当地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和使用。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供热市场管理的意见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供热市场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5•【字号】忻政办发[2013]116号•【施行日期】2013.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供热市场管理的意见(忻政办发〔2013〕116号)忻府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区各有关单位:2012年,我市城区供热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统一规划、政府许可、市场选择、用户主体、企业负责、部门监管、群众监督、依法办事”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供热措施,强化各单位和企业责任,城区供热质量明显改善,供热管理服务水平有效提升,得到了广大市民的认可和好评。
为了进一步规范供热市场秩序,强化依法管理,更好地解决供热建设、运行、管理、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去年市政府办公厅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工作的意见》(忻政办发〔2012〕106号)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区供热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规划、严格实施,确立规划权威,发挥规划的统领作用1、按照建成区建筑物分布状况和新区路网规划,结合热源建设的位置和能力,科学制定城区供热规划,优化站点和管网布置。
2、对具备集中供热和区域供热条件的既有建筑物,用户申请集中供热的,严格按照规划逐步纳入集中供热管理;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城市棚户区、“城中村”等,要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时,按照集中供热规划同步实施供热建设改造。
3、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供热布局规划,在办理规划许可前落实热源,制定供热方案。
没有落实热源和供热方案的新建建筑,规划局一律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局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相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方不得交付使用。
二、企业申请、政府许可,规范企业行为,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4、按照国家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实行严格的供热市场准入管理,建立规范的供热市场退出机制,不断提高供热行业的整体水平。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30•【字号】滨政发[2009]65号•【施行日期】200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滨政发〔2009〕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现将《滨州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月三十日滨州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是指获得供热经营许可,从事供热生产及经营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源企业是指获得供热经营许可,从事蒸汽、热水生产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享受供热及其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本办法所称供热设施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井(室)、计量器具、室内管道、散热设备以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四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进一步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培育和完善供热市场,加强供热市场监管和应急保障,优化配置供热资源,大力促进供热采暖节能工作,切实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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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工程管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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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工程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供热主管部门,各供热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供热工程建设秩序,保障供热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供热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程序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必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
(一)工程项目的审批
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工作的意见》(淄政办字﹝2017﹞123号)规定和供热工程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工程审批。
中心城区济青高速公路以南、昌国路以北、滨博高速公路以东、东外环以西范围内的供热工程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审批。
(二)应具备的条件
1、供热工程符合供热规划或热源平衡方案相关要求;
2、供热工程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要求;
3、具有完善的供热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
4、具备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手续。
(三)应提交的资料
1、有关部门立项核准文件;
2、供热工程土地手续及规划手续(需要办理的);
3、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
4、市政、园林、交通、公路等相关部门意见;
5、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6、与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企业签订的有效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按照规定要求招标的工程,附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7、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项目负责人已签订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监理规划等;
8、市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处查询地下管线情况及组织相关管线单位现场确认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10、《公用事业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四)办理的时限
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公用事业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供热工程进行实地踏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对供热工程项目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不断强化供热工程质量监督
供热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落实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实行供热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供热工程要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资质的合法供热工程施工队伍和工程监理检测单位,对供热工程施工实行全过程监督,确保供热工程符合设计、施工规范要求,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供热工程施工安全。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供热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严格落实供热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提前七个工作日将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成人员、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等书面报供热主管部门。
供热主管部门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
情况及验评结果进行监督。
供热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出具工程竣工报告;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5、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质量检查报告;
6、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7、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8、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9、强度、气密性试验验收记录;
10、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11、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2、环保、质监、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3、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竣工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与上述资料共同形成竣工验收合格档案。
四、供热工程备案
供热工程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供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办理供热工程备案除应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档案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供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的竣工图;
备案提交资料齐全后,填写《竣工验收备案表》,与上述材料共同形成备案档案。
供热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
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归档。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2018年3月2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