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修订

《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修订
《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修订

《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修订目的及背景

(一)修订的目的。为适应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部门所承担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提高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合理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结合《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版)》在适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同时充分参考和借鉴我国刑法“宽严相济”原则,以及刑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理论和机制构建,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以促进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更加科学、严谨、合理。

(二)修订的背景

1.随着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部门所承担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新要求,有关三防工作、防震减灾类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有必要增订,以保障相关领域能够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2.随着近两年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修订变动,《实施标准》有必要随之修改。随着相关法规、规章

的修订,以及国家对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视,很多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为了符合实际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了较多修订和完善,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自由裁量权是对行政处罚幅度的确定和细化,而处罚依据来源于法律法规。因此,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后,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自然应随之更改,否则会造成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与行政处罚本身不对应的情况,有违依法行政的法治基本原则。

3.基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观念理念和理解,《实施标准》在科学性和合理性方面,有必要进一步更新和完善。《实施标准(2017版)》在执法实践中,反映出部分规定的合理性存在不足,部分裁量标准划分依据不够科学合理,如单纯以从业人员人数作为设定依据是否合理等问题,生产安全事故仅以伤亡人数作为划分依据,而忽略了经济损失作为划分依据;还有部分实施标准没有严格区分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裁量标准,存在适用标准不够精确的问题等等。对此《实施标准》在修订过程中作出相应的调整优化。

4.结合近些年的执法实践以及复议诉讼案件体现的问题进行调整完善,确保依据《实施标准》所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社会效果,结合近两年来实际执法过程中、复议诉讼案件中反馈的情况,以及各区应急管理部门、一线执法部门及人员反馈的情况,《实施标准(2017版)》需要进一步区分、细化,以更贴合执法实践,有助于达到执法效果和法律实施的效果。如,针对实际执法未充分考虑对象和情节的“一刀

切”问题,容易产生执法对象的不理解,执法刚性有余,柔性不足,执法社会效果欠佳。对此,我们参考和借鉴刑法领域“宽严相济”的原则,区分不同的处罚内容以及不同的处罚对象,进行不同的裁量标准划分原则。如针对不同的处罚对象,针对小作坊类的执法对象,结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做法,以现场小额处罚的方式进行处罚,体现了“宽”的原则;而针对大型企业则处以较高幅度的罚款,体现了对大型企业应承担的安全生产的责任和能力,体现了“严”的原则。又如:针对制度建设类没有即时危险性的,按照“宽”的原则,在裁量幅度上,从最低档次开始设定,整体上属于较低的裁量档次;而针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安全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即时效应,或有直接威胁的,则按照“严”的原则,在裁量幅度上,从较高的档次开始设定,整体上属于较高的裁量档次。

此外,还对自由裁量权进一步细化,增加划分幅度的档次,尽量以定额定量的方式进行规范。

二、修订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二)参考依据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三、《实施标准》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是综合管理类,共计72条,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

法》以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

第二部分是事故处罚类,共计15条,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三部分是危险化学品类,共计61条,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四部分是中介服务类,共计25条,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

第五、六部分是三防工作类和防震减灾类,共计5条,主要的法律法规依据是《防震减灾法》《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等,此部分是根据机构改革后新的职责要求进行全新增订。

四、修订版的完善之处

(一)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和理念,对实施标准从对象和处罚行为内容两方面作了修订,使之更契合实际执法需要,更有利于实现处罚本身之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实施标准》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修订,一是在处罚对象上作进一步细化区分:明确了相关“从业人员”范围的规定,为9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小作坊自由裁量权档

次作出更明晰的参考依据,以使其与大企业相区别,并可按照简易处罚程序进行,赋予基层执法人员简易程序处理选择权,保证处罚效率较高,且金额较小,与其生产经营能力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相适应,最主要是取得行政处罚设定本身能实现和追究的目的,教育和惩戒作用。二是在处罚内容上,针对没有现实和即时危险的制度建设类违法行为,在基层实践执法中占到80%左右的分量,如果不加以区分,而是片面一刀切,实际执法效果差,并不能起到相应的教育惩戒作用,相反容易激发被出发对象的误解和反感。而对于最应当惩戒和打击的存在现实和即时危险的违法行为,则应加大处罚力度,严格处理。因此,在处罚内容上,也是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予以区分对待,该宽的宽,该严的严,以准确体现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法价值取向和追求。

(二)参照刑法关于自由裁量权的理解,修正了行政法领域对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瑕疵

行政法领域对自由裁量权的理解和运用时限段,研究尚不成体系,也不够深入。刑法领域对自由裁量权的理解和运用已经相对比较成熟。两者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很多时候只是违法严重程度不同而已。因此,本次修订广泛的参照刑法对自由裁量权的理解,尤其在裁量实施标准的划分档次的选取上,对很多理念问题就行了纠正,如:1.安全生产责任应当按照造成的后果和行为本身的严重性承担责任,从业人员的人数不应作为处罚的依据和标准,因此,此次修订尽量做到不将从业人员的人数作为设定层级的依据;2.自由裁量

权实施标准制定的目的就是细化、确定行政处罚的内容,原有《实施标准》中存在较多幅度标准的情况,如此,则没有完全实现实施标准制定的目的,故此次修订将部分幅度较多的标准,进行相应综合,并根据比例原则进行了修订;3.自由裁量权的分档设计更为合理,将每个行政处罚都至少划分了三个以上的档次,以尽可能细化处罚行为,为行政执法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引;4.对部分自由裁量标准的表述进行了调整,以期能更精确表述法律法规原意,如:可单处也可并处、一定金额倍数罚款、一定幅度罚款等,避免执法人员产生误解。

(三)为加强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解和运用,还相应的修订了《深圳市应急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作为总则性文件

基于更全面和深入推动全市应急系统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解和运用,《实施标准》同时配套修订了《深圳市应急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作为总则性文件,用以指导和规范一线执法人员正确执行《实施标准》,与《实施标准》配套适用,形成体系。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1)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69)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9)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4)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6)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 (80)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0)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4)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1)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4)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6)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7)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115)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 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具体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 2、依法行政原则 3、过罚相当原则 4、严守程序原则 5、全面考量原则 6、案例指导原则 7、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 二、基准种类及处罚标准 1、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违法影响程度设定5个基准,即特别轻微、轻微、一般、较严重和严重违法行为 2、对于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警告,免于罚款处罚;对其它4种情形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同、造成的违法影响程序大小、违法次数的多少、行政相对人的整改情况等情形,在法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依据具体情形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三、特别规定 1、不予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轻微的; (3)违法行为虽已实施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照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基准降低一个基准处罚。 3、从重处罚

中国石化应急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应急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 1.1应急管理工作的界定 1.1.1本规定中所指的应急管理工作,是指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在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管理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破坏、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活动。 1.1.2本规定中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总部及各单位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1.2.1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保障员工、公众的生命和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到应急准备、抢险救援、恢复重建等各环节。1.2.2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加强监测监控,切实做到准备在先、防患未然,确保突发事件一旦发生,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1.2.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中国石化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组织体系,落实应急职责,实行应急分级管理。 1.2.4坚持“依法规范,加强管理”的原则。加强各项应急管理制度的建设,逐步形成规范各类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制度体系,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1.2.5坚持“整合资源,协同应对”的原则。整合各单位应急资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区域应急网络,实行区域联防制度。 1.2.6坚持“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原则。利用先进适用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技术装备以及信息化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2组织机构 2.1总部的组织机构 2.1.1中国石化应急指挥中心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应急管理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中国石化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总部机关各部门及各单位均接受其统一领导。 2.1.2中国石化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是中国石化应急指挥中心的执行机构,由办公厅、生产经营管理部、安全环保局、外事局组成,负责应急指挥中心24小时值班,组织应急准备工作;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传达和贯彻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具有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 2.1.3安全环保局为常态下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等应急管理工作,并对各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2.2各单位的组织机构 2.2.1各单位要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各级人员的应急职责,形成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关人员全部参与的应急组织体系。 2.2.2各单位应设置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工作日常办事部门,日常办事部门宜设置或指定在安全环保部门,配备专职应急工作人员,落实应急管理措施,指导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按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判断、决定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五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事同罚”,同一机关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是否应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

行政执法中的裁量权及其规制 [摘要]行政执法是行政权实现的重要途径,在现实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情形远比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要多。大量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存在,使公权力的运行,有了寻租的空间,目前,行政执法中滥用裁量权的现象仍比较多,在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上,寻求有效制约行政执法材料权的方法,依旧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制监督,听证制度,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一、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裁量权概述 (一)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的概念,在理论界和法律实物界存在着争议。主流观点认为,行政执法,从广义的角度理解,是相对于立法、司法而言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执行和实施,包括整个行政行为;1而狭义的行政执法,仅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理行为,是相对于行政立法(如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机关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行政司法(如行政机关裁决争议和纠纷的行为)而言的,不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2在特定的场合,最狭义的行政执法,甚至仅指行政监察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不包括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其他行政处理行为。3本文所说“行政执法”,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 行政执法内容繁杂、形式多样,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各种分类。按照行政执法受到法律规X拘束程度的不同,分为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执行的,称为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其X围、方式、种类、数量等方面又允许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或一定的选择幅度的,称为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目前我国的行政法1X志诚主编:《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新华1990年版,第50页。 2许崇德等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法律1991年版,第293页 3姜明安主编:t《行政执法研究》,大学2004年版,第7页。

2020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及标准汇编(超详细word目录)

序号文件名称效力级别发文字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9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修订】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3号 3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99号 4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450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行政法规中国民航局令第29号 6 中央救灾委员会组织简则行政法规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8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9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10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发[2006]24号 11 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行政法规国办函[2015]32号 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办发[2014]63号 13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行政法规国办函[2014]119号 14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行政法规国办发[2013]101号 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办发[2009]59号 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52号 17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13号 18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9号 19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3号 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通知行政法规国办发[1995]22号 21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2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行政法规 23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4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5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6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7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8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29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0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1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2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3 国家核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行政法规 34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行政法规 35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2011年修订】行政法规 36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行政法规国办函[2016]25号 37 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行政法规国办函[2015]134号 3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行政法规国办发[2016]104号

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情节

量罚情节汇总 一、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3、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4、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5、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6、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三)农业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1、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2、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二、从重处罚的情节 (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2、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3、逃避、抗拒、阻碍执法检查的; 4、一年内因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5、为首组织或聚众违法的; 6、拒不接受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 7、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4、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农民等群体利益的; 5、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6、被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7、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三)农业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1、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2、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3、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4、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5、逃避、抗拒检查的。 三、《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行政执法自查自纠报告

水行政执法自查自纠报告 县水保行政执法工作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一系列水利改革发展政策、部署和赣南苏区振兴发展为契机,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全面履行职责,扎实推 进依法治理水土。认真贯彻执行水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水行政执法行为,在水保法律法规宣传、水保监督执法“三权一方案”等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为我县水利水保工作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对 全县行政执法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按照方案的检 查内容,对我局水保执法工作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1、执法主体是否整合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分别为第五条法律法规,本机关是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权管理水事事务职能的组织,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水保执法主体资格,是县人民政府法定的水保行政机关。 2、执法的权限和责任是否明确。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 政复议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 管理办法》、《省河道管理条例》、省实施《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设定的执法依据,我局水行政执法职权范围内的 执法权限和责任明确,其内设股室职能权限、责任明确。 3、行政执法层级是否精简到位。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水保局主 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未设置水保监督大队,现由水保综合股兼职,负责全县的水保行政执法工作,不存在多级重复执法。 4、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完善。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活动的程序,即行政执 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采取的步骤、方式、次序,是行政执法主体产生、变 更或消灭有效行政执法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法律程序。我们能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水法》等法律法 规规定,完善了行政执法程序,建立了公开透明、统一规范的执法程序。建立了 内部监督机制,并严格按照水行政执法程序依法行政,防止和杜绝行政乱执法。 5、执法自由裁量权是否规范。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按照《省水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执行。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现当事人的行为与法律责任相对应,坚决杜绝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平等对待行 政管理相对人,树立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形象。 6、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否全面落实。根据《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总体 方案》,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保法》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凡被查实的 予以取缔 由支队提出处罚意见,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2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凡被查实的 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由市场科提出处罚意见,报分管局长批准。 3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连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有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连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有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首次被查实,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由支队提出处罚意见,罚款1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局长批准;罚款1万元以上的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首次被查实,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至1.5万元的罚款 第2次被查实,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 由支队提出处罚意见,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2次被查实,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5至3万元的罚款 第3次被查实或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1至6个月 序号 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标准

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首页>>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文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行政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文件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总体和专项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规章和文件 国务院安委会文件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某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PDF 75页)

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 执行标准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一部分违反水资源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细化标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1、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5千立方米、地下水5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5千至1万立方米、地下水500至1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1万至2万立方米、地下水1千至2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地下水2千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违反上述规定,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6、违反上述规定,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1、在许可证期限内,首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罚款; 2、在许可证期限内,两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在许可证期限内,多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文 2010年8月16日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目次 第一部分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三部分职业健康类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四部分非煤矿山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五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城教体发〔〕183号 城固县教育体育局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各县直教育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城府法发〔〕2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理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经过制定标准,建章立制,推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行使,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推进公开、公

平、公正执法,为教育体育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行政执法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和方式内容,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灵活选择、自由处理的权限。本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核心是对带有自由裁量内容的处罚条款进行细化,明确具体的处罚标准、范围、幅度,建立科学、公正的行政处罚程序和制度,使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能够遵循符合法律目的,符合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促进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化,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贯彻实施。 三、基本做法 (一)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结合各自的行政职能,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认真梳理具体的行政执法依据,逐一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名称、适用范围和种类,明确每一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规范执行的具体程序、措施和责任人,以本机构(县直教育单位和局机关各科室)为单位进行整理、汇总。对涉及面广、裁量幅度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项目,要作为重点纳入其中。 各县直教育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摸底、梳理具体任务如下:

应急管理制度39138

应急管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应 急管理制度,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职工的安全健 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应急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 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的原则; 2、应急管理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内 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 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 3、成立石料厂厂长为组长,主管矿长为副组长,各班组主任为 成员的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并

负 责日常管理。 4、应急管理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 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辨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各类 事故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 5、应急通讯设备保障。要对电话、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器材进 行经常性维护或更新,确保通讯畅通。 6、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根据石料厂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 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 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并对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 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 7、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营救遇险人

员为重点,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在生、次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 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 8、成立矿山救护队,人员由厂、矿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 并进行经常性训练,熟练掌握基本的救护常识和救援能力。 9、应急救援协议。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 上级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预案和应急组织相衔接。 10、应急管理费用由石料厂厂长审批,财务部门予以保障。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0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68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8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3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5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79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9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2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9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2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5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05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113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13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0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5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8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9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2 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9 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50 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158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158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第六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定程序和备案程序参照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章总则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规定而实施的行政处罚,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一条为正确履行食品药品(含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下同)监管职责,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恪守法定处罚权限;力求客观适度、合乎情理,符合立法目的、原则和精神,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为必要和适当。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平公正地对 待当事人,做到执法依据公开,执法过程透明,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裁量;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应当综合裁量。 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尽可能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第六条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规范作用,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

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doc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细化标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1、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 5 千立方米、地下水 500 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 补救措施,处 2 万元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 5 千至 1 万立方米、地下水 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 2 万元以上 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 1 万至 2 万立方米、地下水 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 5 万元以上 4、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 2 万立方米、地下水 2 千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 补救措施,处 8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5、违反上述规定,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 6、违反上述规定,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的,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1、在许可证期限内,首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 2 万元罚款 ; 2、在许可证期限内,两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 措施,处 2 万元以 上 5万元以下罚款; 3、在许可证期限内,多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 措施,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 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 3、 500 至 1 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5 万元以下罚款 ; 1 千至 2 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8 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具体细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具体细则 一、实施办法 (一)整理《行政处罚法》和《工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执法依据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执法依据进行整理,明确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事项。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二)制订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具体标准 对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幅度、适用条件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做出科学、准确、详尽的规定。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1、对行政许可行为,缩短办事时限,简化办事手续,下放办事权限。 2、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按照违法情节造成的后果,把电力行政处罚分为严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从重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法定范围内,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处罚)、轻微(当事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和法律法规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3、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对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做出相对应的规定。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4、对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依照法定条件细化,列明具体情况。 (三)制定相关程序和制度 1、建立工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说明处罚决定中有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理由以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2、建立工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通过网络、电视等宣传方法,把执法单位办公场所以工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类、事项、适用范围、裁量标准和裁量幅度进行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3、建立工信局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围绕执法工作重点,对突出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4、建立工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效能监察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行力,提高执法水平。 5、建立工信局集体讨论决定案件裁量和行政许可制度。 6、建立工信局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行政处罚权等过错行为的责任领导、工作人员予以追究相应的责任。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 二、具体细则 类别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条件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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