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案例分析个

六十三、十种工程施工合同违约类型及责任承担

建筑领域的合同违约类型多种多样;它们各自所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大小也不尽相同。

其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约的违约责任属于严格责任,即只要一方有违约行为,不论是否存在主观过失或故意,都应承担民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约大体有,以下10种:

一、发包人未及时拨付进度款时:承包人应按书面催告发包人,发包人在催告函的合理期限内未付清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可要求赔偿停工损失。切忌不可只提出口头仍继续施工,那样很容易在事后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因举证不充分而得不到支持。

二、中途停工:哪方引起停工,由哪方承担责任。

三、隐蔽工程:隐蔽工程经双方验收后,承包人继续施工而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若属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有过错的,应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四、三无工程被责令停工:承包人仍按发包人要求继续施工,其损失主要部分由发包人

承担,次要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五、固定造价合同,遇到建材涨价风险时:涨价属正常市场风险的,涨价部分由承包人

自理。涨价超过正常市场风险的,承包人可要求增加工程价款。

六、逾期交付: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约定违约金。倘若发包人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发包人可要求对方赔偿。但作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其惩罚性不强。故发包人要求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双方缔约时可预见限额。

七、提前使用问题: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擅自使用所致质量等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但需明确的,即使是发包人擅自使用,也不免除承包人在合理期间对工程结构、基础工程的质量责任。

八、承包人因拿不到工程款而拒交工程:在实际工作中,常发生承包人因为发包人未付

清工程款而拒交工程的情况。发包人无法行使占有、处分权利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九、拒绝验收问题:工程竣工后,约定验收期满,发包人拒绝验收,承包入可单方与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费用各半承担。若因发包人拒绝提供验收资料、文件,致使无法验收

的,视为发包人对工程已验收合格。

十、拖欠工程款:应从验收后或约定付款期满之次日起算滞纳金。发包人拒绝,拖延验收的,

应从约定验收期满次日起算滞纳金。未约定验收期的,以工程竣工日或施工人要求发包人验收期满次日起算滞纳金。在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之前,承包人拒交工程的,按照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批复,同一工程有优先权、抵押权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建设价款可就标的拍卖款,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十二、善用合同履行抗辩权

案例简介:

2004年3月23日某工程公司西宁分公司与某公路项目部签订了《水泥厂立窑主体定向爆

破》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一,西宁分公司于2004年3月24日至2004年3月30日将

水泥厂立窑主体从土0.00以上爆破倾倒并破碎(不负责清运);第二,公路项目部向西宁分公司支付施工费总额13万元,其中预付款3万元于合同签订后二日支付,余额10万元于施工

结束后三日内支付。双方对违约与违约金约定为:西宁分公司延误工期,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造价3%向公路项目部支付违约金;公路项目部延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造价的

3%向西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公路项目部于2004年3月26日支付西宁分公司

预付款3万元,西宁分公司于2004年3月30日将立窑主体爆破倾倒,但尚有一米左右的建筑体未完全爆破和破碎,在公路项目部的要求下,西宁分公司于2004年4月5日又进行了第

二次破碎。公路项目部于2004年4月6日支付西宁分公司工程款5万元,同年7月20日支

付工程款5万元。因二次破碎增加了工程量和费用,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西宁分公司主张:1、对方逾期付款108天应承担违约责任;2、主张设备基础爆破工程款4000元及机械

破碎窑体费8500元;3、主张因索要工程款产生的差旅费1500元。本案经两审;西宁分公司

的诉讼请求都被驳回。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公路项目部之所以最终取得胜诉,在于其主张了先履行抗辩权。本案在诉讼中一重要争议事实是西宁分公司的施工义务是否包括“破碎”以及是否适当履行了合同。法庭经审理,作出了施工义务包括“破碎”的解释,从而认定西宁分公司在第一次爆破后,井未完全履行义务;对公路项目部行使履行抗辩权迟延给付工程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本案给施工企业警示的同时,也给我们一个启示,要善于利用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主要有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先履行抗辩权指对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方,后履行的一方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同时履行时有要求对方同时履行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可能不履行或无法履行时可以行使抗辩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此 问

题,存在不同认识。

对施工企业而言,主要是要利用好先履行抗辨权。体现在以下情形:在建设单位拖延支 付进度款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催告建设单位及时付款,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付 款,可以停工。当作为总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若分包人施工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比如达 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则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分包单位修复、返工,未达到合同 要求前,可拒付工程款。另外,在有证据证明建设单位财务情况恶化、没有支付能力等情形 下,还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在未提供担保或消除不良情况前可以停 工。

六、本案质保金应否返还

【案情】:

2002 年3月30日,张某将其承包的某中学宿舍楼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项目清包给朱某 负责施工,张某负责材料的供应,双方约定朱某必须遵守张某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张 某提供的工程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张某对朱某的施工进行现场监督。

2003年,1月份,朱某 所清包的项目工程竣工,双方于同年 1月22日进行了工程款结算,结算结果为总工程款为

476762元,总支现金 404850元,下余工程款 71912元,扣除维修金及部分地面保证金 30000

元,保修期满于2003年9月份结算付清,春节前应付款 41912元。保修期满后,朱某向张某

索要下余款3万元,张某则以3万元是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为由拒付,因此引起 诉讼,朱某于2004年1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给付所扣欠的人工费

3万元。 【分歧】

3万元是质保金还是人工费以及本案是否存在反诉与合并审理

一种观点认为,涉案标的 3万元应为质量保证金,因为工程总结算单上明确写明了是扣 除维修金与部分地面保证金 3万元。本案原、被告间基于施工合同关系而形成此质量保证金 的扣留问题,而质保金的用途就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现被告既然已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所干 工程存有质量问题,双方就此已生争执,故,被告不返还质保金是正当地行使权利,现原告 起诉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被告可以就质量问题提出反诉,法院应合并审理。

一种观点认为,此案标的 3万元虽名为质保金,但实际为人工费,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 是清包工合同关系,原告仅是提供劳务以获取报酬,被告拖欠的实为原告应得的劳动报酬, 双方约定的保质期也已届满,保质期已过,且所建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被告以质量问题为 由拒付欠款是不成立的,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因工程质量具体 存在什么问题?能造成多少经济损失?出现质量问题是否与原告有利害关系 ?

等等,不是本案所

能解决的问题,被告可另行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本案被告应返还所扣欠原告

的劳务费3万元。

【评析】:

笔者对本案争议的问题存在不同认识。首先,关于3万元问题,说其是人工费即劳动报

酬不错,但认定其为质保金也不错,因为双方在结算时,已客观地达成共识,将此3万元劳

务费扣留作为质量保证金了。其次,关于此质保金应否返还,也即被告能否反诉和法院能否合并审理的问题,笔者认为,处理本案不可忽视和背离作为建设单位某中学与被告张某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就建筑物的质量责任而言,张某是承包某中学的工程进行施工,故张某应就工程的质量问题向学校负责;而朱某相对于张某来说,他们之间是清包工合同关系,也即纯提供劳务的合同关系,故朱某就该工程质量对建设单位来说不负有保证责任,仅是对张某而言负有一定的质量保证责任,但张某就该工程质量问题与建设单位之间是否发生纠纷

张某是否因为质量问题而受到损失?这尚不确定,故张某在本案中,无权反诉质量问题,原、被告之间既然为清包工,故被告应对下欠的劳动报酬返还原告,关于张某所说的质量问题,只有建设单位向张某主张质量责任后,张某才有权依法向朱某主张因此所受的损失。所以,本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欠款3万元的请求应予支持。

六十、合同签订后除履行合同外还要注意附随义务

【案例】:

新装修的房子,入住后地板竟然向外喷水,房主沈某将装修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装修公司违反了合同附随义务为由,判决装修公司赔偿房主沈某一万丿元。

2005 年,沈某与某知名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双方约定:沈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委托装修公司对自己新买的房子进行精装修。当装修进行到一半时,沈某又定购了一拖五的中央空调,并依照惯例由生产厂家进行安装。但没想到,因安装方未与装修方做好沟通,致使空调送风机的冷凝水管装在了地板下,并且未与房内的下水道相连。今夏酷热时,沈某一家空调日夜不停,产生了大量的冷凝水,地板槽内容纳不完,水即向上喷涌,后几经检查并返工才将此修好。装修公司认为装修合同中并未约定空调事宜,自己未违反合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青浦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据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装修公司不但要履行装修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而且还要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其在装修过程中,在未同空调安装方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即对卫生间地坪进行了铺设,造成了冷凝水管已经与排污管相连的假象,直接造成了沈某的损失,对此应付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鉴定结果,法院判令装修公司承担50%的责任,赔偿沈某1万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筑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与完善,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利润少、风险大,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越显重要。企业应自觉重视合同的重要性,做好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维护企业的利益,增加企业利润。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冲突更是与日俱增。 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筑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与完善,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利润少、风险大,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越显重要。企业应自觉重视合同的重要性,做好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维护企业的利益,增加企业利润。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冲突更是与日俱增。近年来,承包人与发包人或建设单位之间因经济纠纷导致的诉讼案件居高不下,尚有越演越烈之势。而在诸多承发包纠纷案件中,以工程款纠纷案件为数之最。近年来,由于政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我国道路、桥梁、房地产、基地、开发区、工业园等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了前所未所的拖欠工程款事件。这些事件已严重影响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职工和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和建筑市场的正常招投标管理秩序,引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现结合一起建设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案,对这种现象进行分析,并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理原则、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方式、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途径等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一、案情介绍 2005年底,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某省某市政府决定,控股成立了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A)。2006年3月份,业主A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的招投标,将一条通往省外的高速公路以总承包施工的方式,发包给某施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B)施工建设。B承接整个工程的施工任务后,将其中的三个工区的工程项目转包给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2006年5月,B与C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总承包,B配合C进行现场管理、技术管理,C全权负责现场组织施工;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实行综合单价承包,合同期内不作调整,工程量以业主A批复的工程量为准。B不向C预付工程款,每月底验工计价,扣除5%质量保证金。工程税金由B承担。C由于是家投资公司,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于2006年6月与施工班组(实际施工人)D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C将承接高速公路桥梁工程项目承包给D施工,包工包料;合同价,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在此基础上下调6%作为C的管理费用,单价表详见双方签字确认的附件;付款方式为,C按照D每月工程进度,由项目部报业主批复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90%支付,每月余额的10%在工程完工后付5%,余款5%作工程质保金,两年内付清。2006年12月,因各种原因,实际施工人D被迫退场。经D与C书面结算,本工程总工程款为1314178.3元,扣除材料款793267.8元,代付款81048元,借支款199000元,C拖欠D工程款392302元。2 007年底,因民工上访,业主A支付了D实际施工人班组5万元民工工资。截止2008年实际施工人D作为原告起诉之日,共被拖欠工程款342302元。因业主A、总承包施工人B、转包人C三被告拒绝支付剩余拖欠的工程款,遂致诉。 二、案例分析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法转包、非法分包的处理原则

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一 背景:某年4月A单位拟建办公楼一栋,工程地址位于已建成的X小区附近。A单位就勘察任务与B单位签订了工程合同。合同规定勘察费15万元。该工程经过勘察、设计等阶段于10月20日开始施工。施工承包商为D建筑公司。 问题:1、委托方A应预付勘察定金数额是多少? 2、该工程签订勘察合同几天后,委托方A单位通过其他渠道获得X小区业主C单位提供的X小区的勘察报告。A单位认为可以借用该勘察报告,A单位即通知B单位不再履行合同。请问在上述事件中,哪些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为什么?A单位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3、若A单位和B单位双方都按期履行勘察合同,并按B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与施工。但在进行基础施工阶段,发现其中有部分地段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出现软弱地基,而在原报告中并未指出。此时B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4、问题3中,施工单位D由于进行地基处理,施工费增加20万元,工期延误20天,对于这种情况,D单位应怎样处理?而A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二 背景:某厂房建设场地原为农田。按设计要求在厂房地坪范围内的耕植土应清除,基础必须埋在老土层下2.00m处。为此,业主在“三通一平”阶段就委托土方施工公司清除了耕植土并用好土回填压实至一定设计标高,故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指出,施工单位无需再考虑清除耕植土问题。某施工单位通过投标方式获得了该项工程施工任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固定价格合同。然而,施工单位在开挖基坑时发现,相当一部分基础开挖深度虽已达到了设计标高,但仍未见老土,且在基坑和场地范围内仍由一部分深层的耕植土和池塘淤泥等必须清除。 问题:1、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该怎么办? 2、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事件之后,甲乙双方需要注意哪些时效性问题? 3、根据修改的设计图纸,基坑开挖要加深加大,造成土方工程量增加,施工工效降低。在施工中又发现了较有价值的出土文物,造成承包商部分施工人员和机械窝工,同时承包商为保护文物付出了一定的措施费用。请问承包商应如何处理此事?案例三: 背景:某汽车制造厂土方工程中,承包商在合同标明有松软石的地方没有遇见松软石,因此工期提前1个月。但在合同中另一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开挖工作变得更加困难,由此造成了实际生产率比原计划低得多,经测算影响工期3个月。由于施工速度减慢,使得部分施工任务拖到雨季进行,按一般公认标准推算,又影响工期2个月。为此承包商准备提出索赔。 问题:1、该项施工索赔能否成立? 2、在该索赔事件中,应提出得索赔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3、在工程施工中,通常可以提供得索赔证据有哪些? 4、通常施工索赔的程序是怎样的? 5、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审查索赔报告? 案例四 背景:某建设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按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 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 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10月14日至10月17日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为此,承包商于10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10月25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工期索赔: a、框架柱扎筋 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计14天 b、砌砖 10月7日至10月9日停工,计3天 c、抹灰 10月14日至10月17日迟开工,计4天 总计请求顺延工期:21天 2、费用索赔: a、窝工机械设备费: 一台塔吊 14*234=3276元

工程合同案例分析

1.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本案具体表现:招标人向ABCDE等五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2. 要约:《合同法》14条,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与要约相对应: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 本案具体表现:该5家承包商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的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 要约人:投标人受要约人:招标人 3.承诺:依据《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承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本案具体表现:中标通知书。 1. 《2012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本案未说明办公楼项目的性质。 2.《2012招投标法实施条例》16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本案:10月17-18日9时-16时领取招标文件,少于5天。 3.《招投标法99年》36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 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本案:应当宣读A公司名称。 4.根据《2012招投标法实施条例》46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本案:评标委员会不应当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 背景: 工承包商与业主签订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工期为12个月,合同固定总价为1500万元。2006年2月1日开工,工程进行才3个月,监理工程师于2006年5月2日自主决定,要求承包商于2006年11月1日竣工,承包商不予理睬,至2006年5月21日仍不作出书面答复。2006年5月31日,业主以承包商的工程质量不可靠和工程不能如期竣工为由发文通知该施工企业:“本公司决定解除原施工合同,望贵公司予以谅解和支持。”同时限期承包商拆除脚手架,致使承包方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承包商由此损失工程款工程器材费及其他损失费609万元,该承包商于2006年6月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注:经法院委托专业权威单位调查鉴定,确认承包商有能力按合同的约定保证施工质量,如期竣工。 问题: 1.合同的效力方面 (1)判断:该合同属有效经济合同。() (2)选择:合同的有效条件为() A.主体资格合格 B.内容合法 C.订立合同的形式合法 D.合同草案必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 E.订立合同的程序合法 2.合同的履行方面 判断: (1)监理工程师是建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 (2)未经业主授权,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 3.合同违约方面 (1)判断: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选择: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 A.违约金 B.赔偿金 C.继续履约 D.没收抵押物 E.变卖留置物 4.合同解除方面 选择:单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法律条件是() A.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B.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义务 C.由于承包人的保证人失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D.由于承包人的保证人的法人地位被取消 E.由于承包人的法人代表已经更换 5.诉讼方面 判断: (1)承包人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上诉,方可能被立案处理。()(2)此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经济诉讼当事人包括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 6.诉讼时效方面 (1)选择:国内经济合同纠纷的申请仲裁或上诉的诉讼时效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2)判断:凡超过诉讼时效的经济纠诉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二、案例二 背景: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1、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m的砖混结构住宅楼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2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2年3月12日 竣工日期:2002年9月21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扣除5月1-3 日五一节放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2)

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7.1 案例一 背景: 工承包商与业主签订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工期为 12个月,合同固定总价为 1500万元。 2006年2月1日开工,工程进行才 3个月,建立工程师于 2006年5月 2日自主决定,要求承包商于 2006年11月1日竣工,承包商不予理睬,至2006年5月21日仍不作出书面答复。2006年 5月 31日,业主以承包商以承包商的工程质量不可靠和工程不能如期竣工为由发文通知该施工企业:“本公司决定解除原施工合同,望贵公司予以谅解和支持。”同时限期承包商拆除脚手架,致使承包方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承包商由此损失工程款工程器材费及其他损失费 609 万元,该承包商于 2006年 6月 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注:经法院委托专业权威单位调查鉴定,确认承包商有能力按合同的约定保证施工质量,如期竣工。 问题: 1. 合同的效力方面 (1)判断:该合同属有效经济合同。() (2)选择:合同的有效条件为() A. 主体资格合格 B. 内容合法 C. 订立合同的形式合法 D. 合同草案必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 E. 订立合同的程序合法 2. 合同的履行方面 判断: (1)监理工程师是建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 (2)未经业主授权,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 3. 合同违约方面 1)判断: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选择: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 A. 违约金 B. 赔偿金 C. 继续履约 D. 没收抵押物 E. 变卖留置物 4. 合同解除方面选择:单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法律条件是() A.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B. 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义务 C. 由于承包人的保证人失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D. 由于承包人的保证人的法人地位被取消 E. 由于承包人的法人代表已经更换 5. 诉讼方面判断: (1)承包人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上诉,方可能被立案处理。() (2)此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经济诉讼当事人包括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 6. 诉讼时效方面 (1)选择:国内经济合同纠纷的申请仲裁或上诉的诉讼时效为() A. 1 年 B.2 年 C.3 年 D.4 年 (2)判断:凡超过诉讼时效的经济纠诉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答案: 1. (1)正确; (2)A、B、 C、 E 2. (1)错误; (2) 正确 3. (1)正确; (2) A、B 4.A、B 5. (1)正确; (2) 错误 6. (1)A;(2)正确 7.2 案例二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案例一:谁承担不可预见的地质状况的风险 只有在一些一般公共工程的承包市场,地质状况的风险完全是承包商的风险,香港和马来西亚是这方面最典型的两个市场。在大多数市场上,或多或少地都对责任进行分担。但是在项目融资领域,一些项目,如FIDIC 银皮书所规定的EPC类型的项目就规定承包商完全负责现场及其地表和水文条件。 在香港公共工程合同中出现的风险分配,如EPC合同,反映了业主能够十分确定项目时间和成本的愿望。但是对这样做是否合理经常会出现争议,并且将此类风险完全交由通常是项目众多投标者之一的承包商承担会限制详细现场调查的方法和机会。很多人都认为如果让合同方承担一些事件的风险,而该事件又是该方无法控制且无法进行估量的,则这样的风险分配一般不会带来令人满意的结果。这样的风险分配方式可能是不经济的,而且会带来争议。香港政府对这些批评是很清楚地,但是仍然坚持这一方法,这一点让人感到惊讶。所以如果你们准备或正在香港政府项目中投标则必须加倍小心。 即使业主希望让承包商承担地质状况风险,这种完全承担设计责任的方法仍然会使业主面临一定的风险。 在一般传统承包模式下,完全设计责任由委托设计的业主承担,设计方被要求根据详细现场和其他调查就永久工程如斜坡和地基的设计进行优化。在另一方面承包商有义务使用根据其所获得的资料及其应当获得的其他资料而决定使用的方法来建设永久工程。他的合同性设计义务一般不会超过临时工程的设计,并保证临时工程不会对永久工程产生不利影响。但是对于不可预见的地质状况的风险可能会要求承包商对业主负责的永久工程进行重新设计,那这时承包商所负责的就不仅是临时工程和工作方法了。 业主关心的另一个不明显的风险是地下设施。关于地下设施的招标资料可能是不准确的并且这些设施可能会阻碍所设计的永久工程,因此此时就需要对设计进行修改或转移设施。如果选择转移设施,则会对工期有影响。并且,如果采取修改设计,则承包商将会就工期提出索赔。除了承担与工期有关的费用的风险,业主可能还要承担修改工程的直接成本或其他相关的直接/间接成本。 第三种风险分担的方法,也是不常见的是,适用承包商在“参考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的价格,但若出现更为不利的条件将按工量单增加付款。该方法对承包商最明显的好处在于承包商就其实际碰到的情况获得款项,而这会让业主尽可能准确的描述参考条件。该方法可能会导致重大的变更。变更的重大程度取决于该变更是由承包商还是由业主做出的,如果是由承包商做出的,是否在一开始就得到了业主或工程师的同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计施工合同一般条款I方案第13条中,承包商就对参考条件做出了定义。 最近有一个地质状况风险分担的实际方法即使用风险分配方案,该方法在英国受到欢迎。该机制的目的是: 如果出现了这些明确定义的条件,则承包商所应当承担的经济和时间后果的分担和估价; 超过估价分担的经济和时间后果所引起的各方的责任。 举个例子,如果对所遇到的岩石不利条件所引起的费用估价可能是100,000美元。业主和承包商可能约定该风险按照50:50承担,即各方承担50,000美元。在这些情况下,由于不管风险是否发生,承包商对风险的承担价格都包括在了合同价格中,业主将就承包商所承担的部分进行付款,如果出现了额外的风险费用,则再支付费用的一半。所以如果风险没有出现,但承包商处理岩石条件所出现的费用(在公开帐簿的基础上进行估算)低于50,000美元,则承包商将无权获得额外的付款。如果风险出现,而承包商处理风险的费用超过50,000美元,则超过的部分将在双方间按50:50的比例承担。同样的方法也适用于与时间有关的后果。 那么承包商可以如何避免或减少地质状况的风险呢?我们很遗憾的说,在国际承包中对于业主的风险-特别是在传统的公共工程采购项目中是很难做到的。在英国的公私采购项目中,承包商实际上也是对项目公司就地质状况承

建筑工程合同案例(含答案)

【案例1】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计价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根据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析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问题1: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2: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 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 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工程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 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 问题1:该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问题2:乙方应返还甲方多少钱?(多付的工程款和质量不合格的返工费) 【案例评析】 (1)原、协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101.6-98.9+11.7) (3)被告偿付原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 篇一:招投标案例含答案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1 某省博物馆建筑工程,被省政府列为重点工程项目,招标人考虑到工程本身技术难度大,结构类型复杂,一般的建筑企业难以胜任,遂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并于20XX年3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五家企业均接受邀请并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20XX年5月10日上午9点为投 标截止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c、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b企业由于路途遇到交通管制其投标文件于20XX年5 月10日上午9时15分送达。20XX年5月11日上午在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下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机构1人、招标人代表1人、技术经济专家4 人。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A企业投标文件无法定代 表人签字和单位公章,后经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D企业中标,20XX年5月15

日招标人向D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20XX 年6月25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问题: (1) 招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 (2) A、b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3) 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4) 请指出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 处,并说明理由。 (5) 招标人签订的合同日期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招标人自行决定对省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不妥。 理由: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方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2. A和b企业的投标文件均无效。 理由:本案b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理由:A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单位公章,属于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3. 本案开标工作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不妥之一:投标截止日期后第二天开标 理由: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在投标文件 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本案 项目在其后第二天开标不妥。不妥之二:由当地招投标监督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共13个案例)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共13个案例)案例一 背景: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计价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根据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析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答案: 问题1: 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二 背景: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一、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住宅楼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2年3月21 日 竣工日期:2002年9月30 日

工程合同管理几个案例答案

书本P187.题15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延迟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延迟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 约责任。 问题:1 .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 改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 理? 答案: 问题1: 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书面合同规定为准。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四: 某建设项目施工,业主与承包商签定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业主负责设备采购,承包商负责安装;若业主原因导致承包商人员窝工,按18元/工日补偿;设备闲臵按下列标准补偿:自卸汽车(5吨),单价318元/台班,按60%卜偿;自卸汽车(8吨),单价458元/台班,按50%卜偿;大型起重机,单价1060元/台班,按60%补偿。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 土方填筑时,发现取土区的土壤含水量过大,必须经晾晒后才能填筑,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 1. 案例某评标委员会准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在评标中重点考虑标价、工期、信誉、 施工经验四方面要素,各项要素的权重分别为0.4、0.3、0.2、0.1。现有甲、乙、丙、丁、 戊五个承包商投标,根据各单位投标书的情况及各因素,得分情况如下,请按综合评估法选 择承包商。 2. 案例某建设工程项目由三个单项工程组成。项目业主准备将其分为三个独立的合同段, 分别由三个承建商进行实施,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某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已通过投 标获得了此项目的监理任务。 〔问题〕 1. 在招标选择承建商过程中,监理单位是否有决定权?谁具有决定权? 2. “如果承包商要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则需要谁批准? 3. “在做标期间,对某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业主或招标机构只需向该投标人作出书面答复” 请问是否正确?

3. 案例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筑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强夯处理工程,包括开挖土方、填方、点夯、满夯等。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按照施工合同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工程量由造价工程师负责计量。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问题〕 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使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为什么? 2.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试问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进行确定? 4. 案例 A 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了一项花园建设工程项目,由 B 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责施工,由C建材公司提供 D水泥厂生产的水泥。2000年9月15日,C建材公司提供20 吨水泥进入工地, B 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送检测试,结论为合格水泥。后来, C 建材公司陆 续组织水泥进场,共计 680吨。同年10月11日,B公司从C公司供应的水泥中再次抽样送检,经检验确认为废品水泥。此时水泥已用 800 吨,分别浇筑在花园工程 A 楼的 12~15 层。经有关部门检测,第 12~15 层的混凝土强度不合设计要求,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决定对12~15层推倒重浇。A公司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B公司、C公司和D厂,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 1. 如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水泥由甲方供应,责任应如何区分? 2. 如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水泥由乙方供应,责任应如何区分?

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某毛纺厂建设工程,由英国某纺织企业出资85%,中国某省纺织工业总公司出资15%成立的合资企业(以下简称A方),总投资约为1800万美元,总建筑面积22610平方米,其中土建总投资为3000多万元人民币。该厂位于丘陵地区,原有许多农田及藕塘,高低起伏不平,近旁有一国道。土方工作量很大,厂房基础采用搅拌桩和振动桩约8000多根,主厂房主体结构为钢结构,生产工艺设备和钢结构由英国进口,设计单位为某省纺织工业设计院。 一、土建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过程 土建工程包括生活区4栋宿舍、生产厂房(不包括钢结构安装)、办公楼、污水处理站、油罐区、锅炉房等共15个单项工程。业主希望及早投产并实现效益。土方工程先招标,土建工程第二次招标,限定总工期为半年,共27周,跨越一个夏季和冬季。 由于工期紧,招标过程很短,从发标书到收标仅10天时间。招标图纸设计较粗,没有施工详图,钢筋混凝土结构没有配筋图。 工程量表由业主提出目录,工作量由投标人计算并报单价,最终评标核定总价。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要求报价中的材料价格调整独立计算。 共有10家我国建筑公司参加投标,第一次收到投标书后,发现各企业都用国内的概预算定额分项和计算价格,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报出完全单价,也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使投标文件的分析十分困难。故业主退回投标文件,要求重新报价。这时有5家退出竞争。这样经过四次反复退回投标文件重新做标报价,才勉强符合要求。A方最终决定我国某承包公司B(以下简称B方)中标。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17518563元人民币(其中包括不可预见风险费1,200,000元)。

《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练习题-含答案)无案例分析

《项目投标与合同管理》练习题一、判断改错题1.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2.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小写金额为准。(× )以大写金额为准。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 ) 4.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的合同有效期,是指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历天数。(×)合同有效期改为施工期。5.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对方索赔要求已经认可。(√ ) 6.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业主的索赔主要限于施工质量缺陷和拖延工期等违约行为导致的业主损失。(√ )7.承包商没按照规定时间提出索赔意向和索赔报告,则失去对该事件请求的索赔权利(√)8.在承包商提出的费用索赔中,是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因此其索赔金3额额均不应包括利润。(× )因此其索赔金额也可暴扣利润9.FIDIC合同条件,监理工程师有权批准工程分包(√ )。10.FIDIC合同条件规定,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的最终方式(×)。仲裁是11.《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是由“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组成的通用文本。(×)不是12.工程招标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邀请招标13.《监理委托合同》经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也即终止

(×)。不立即终止14.某建筑工程公司下属第四分公司领有营业执照,依法可以承包工程。因此,分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 )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15.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约定:请求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二者只能选其一。(√ )16.要约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改为邀约邀请。17.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包括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二.单选题1.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合同法律规范规定而形成的(C )关系。A.债权人与债务人B.代理人与被代理人C.权利与义务D.法人与自然人 1 / 12 2.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指挥失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 A )赔偿。 A.施工企业 B.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C.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 D.具体的施工人员3.邀请招标的邀请对象的数目不应少于( B )家。A.2. B.3 C.5 D.7 4.合同争议的解决顺序为( A ) A.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B.调解—和解—仲裁—诉讼 C.和解—调解—诉讼—仲裁 D.调解—和解—诉讼—仲裁5.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监理单位延长了监理服务的时间,此工作内容应属于( B ) A.正常工作 B.附加工作C.额外工作 D.义务工作6.施工合同的合同工期是判定承包人提前或延误竣工的标准。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合同工期概念应为,从( C )的日历天数计算。 A.合同签字日起按投标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案例分析(5篇)

【案例一】埃及建设部项目工期延误及其费用索赔。 中建公司承建的埃及住宅十月六日城3000套工程,萨拉特城4000套工程和萨达特城2000套工程,萨达特城二区工程3000套和玛利娜旅游村工程等,总建筑面积100余万m2,总工程合同价为124898640埃磅。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由于业主拖欠工程进度款,这是因为按合同规定对钢筋、水泥、木材、玻璃应由业主负责供应的指标迟迟不到位、工程变更频繁、地基承载力需作土质处理、砂暴等恶劣自然气候及非公司的过失等其他各种因素,造成合同工期在幅度延误和巨大的成本外额外开支,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据此,中建公司邀请英国高级律师于1992年元月向埃及建设部提出索赔报告。 1.工期延误一览表(见表4) 表4 2.索赔项目和费用构成(见表5)

3.索赔费用计算 ⑴人员往来机票费。因工期延误,为完成工程余额,5个项目共新来人员总数341人。北京至开罗往返机票为8030埃磅,该项索赔总金额为2738230埃磅。其计算公式为:人数×往返机票费=机票费索赔金额。 ⑵保函延期费。包括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的延期损失和机械保函延期上交税收费用损失。履约保函为合同额的5%,中建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履约保函额度的25%无息抵押金,利息为18%,下面分别进行计算: ①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计算式为: 履约保函额×无息抵押金(%)×年息(%)×延期(年)=履约保函保证金损失索赔金额 ②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延期费用损失计算式为: 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埃磅)部分+(美元)部分+预计将发生的部分 ③机械设备保函延期时上交的海关税损失计算式为: 机械设备保函费×海关税率(%)×延期次数(次/年) ⑶劳动证、居住证办理延期费用。埃及政府规定,新办理劳动证、居住证的费用标准为: ①劳动证:新办费用为209埃磅,延期费用为106埃磅。 ②居住证:新办费用为42埃磅,延期费用为42埃磅。 ③各项目因工程延误,办理新来工作人员的劳动证、居住证费用损失的计算式为: 新办证人数×〔新办理劳动证费用+(延期费用×延期次数)+(新办理居住证费用×次数)〕=劳动证、居住证办理延期费用 ⑷拖欠工程款利息、合同期内的维修金利息,按合同完成工期结束时实际完成工程营业额的5%的维修金额及工程延长天数计算。 延期后工程维修金利息按剩余工程营业额的5%的维修金额及延长期(工期延长天数的一半)计算。维修金推迟支付利息索赔计算公式为: 合同规定完工结束时剩余工程营业额×5%(维修金)×18%(年利率)×延长期(年)=维修金推迟支付利息 合同完工期内维修利息索赔计算式为: 合同期结束时已完工程营业额×5%×18%(年利率)×延长期(年)拖欠工程进度款利息,按业主认可的工程进度款额及实际天数计算。此项索赔额总计为2931159埃磅。 ⑸防火、防盗保险费损失。埃及政府规定,每年必须对工程进行防火、防盗

合同管理案例分析(1)

合同管理案例 ——2学时 案例1 某工程项目,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全权进行施工阶段监理,分别与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按GF-95-0202及GF-91-0201签订了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没有做屋面防水的专门技术,按照合同约定,提出将屋面防水工程分包。为了保证施工质量,赶在雨季前做完屋面防水,甲方代表选择了一家专业防水施工队,将屋面防水工程分包了出去(合同未签),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发了通知,要求总包单位配合防水分包单位施工。 问题:1.甲方代表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总包单位提出异议,监理方应按什么程序协调有关方的关系? 3.分包单位施工完毕后,向监理单位报送了工程款支付申请和工程结算书,你认为监理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2 某厂与某建筑公司于x年x月签订了建造厂房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开工后一个月,厂方因资金紧缺,口头要求建筑公司暂停施工,建筑公司亦口头答应停工一个月。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厂方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厂方认为建筑公司迟延交付工程,应偿付逾期违约金。建筑公司认为:厂方要求临时停工并不得顺延完工日期,建筑公司为抢工期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建筑公司。厂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建筑公司答应的,其应当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此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案例3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承包方(建筑公司)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发包方(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了竣工报告,发包方认为工程质量好,双方合作愉快,为不影响学生上课,没有组织验收,便直接使用了。使用中发现教学楼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承包方修理。承包方则认为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承包商不再承担责任。 问题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该质量问题的责任由( )承担。 a.承包方b.发包方c.承包方与发包方 d.现场监理工程师 2.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可否视为工程已交付,承包方不再承担责任? 3.如果工程现场有业主聘任的监理工程师,出现上述问题应如何处理,是否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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