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拖欠工资涉嫌犯罪案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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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跑路法律规定(3篇)

包工头跑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包工头在施工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近年来,包工头跑路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围绕包工头跑路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包工头跑路的法律定义包工头跑路,是指包工头在工程承包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义务,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得到保障的行为。

三、包工头跑路的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根据该规定,包工头作为工程承包人,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 劳动保障法《劳动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该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义务,包工头跑路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刑法《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包工头跑路行为,若涉及骗取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可能构成诈骗罪。

4.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今日说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今日说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一家名为“某建材有限公司”的企业,因经营不善,拖欠了多名员工的工资。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员工们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判决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然而,某建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仍拒绝履行义务,员工们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某建材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恶意欠薪?2. 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3. 法律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三、案例分析1. 恶意欠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恶意欠薪是指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案中,某建材有限公司在仲裁委员会判决生效后,仍拒绝支付员工工资,属于恶意欠薪。

2.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恶意欠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并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罚款。

同时,法院还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法律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规定(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

(3)劳动者有权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的审理结果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决心和力度。

恶意欠薪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案的判决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本案也提醒用人单位,要依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欠款真实案例分析(3篇)

法律欠款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欠款纠纷。

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开发一栋住宅小区,委托建筑工程公司进行施工。

在工程竣工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问题产生纠纷,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建筑工程公司存在欠款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背景1. 合同签订:2018年3月,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公司承建该住宅小区的土建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

2. 工程进度:建筑工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于2019年6月竣工。

3. 结算争议:在工程竣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了争议。

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建筑工程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部分工程量存在虚报;- 部分施工质量问题;- 部分材料费用超出合同约定。

4. 调解失败: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房地产开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 工程量是否虚报: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建筑工程公司虚报了部分工程量,要求扣除相应的工程款。

2. 施工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建筑工程公司存在施工质量问题,要求建筑工程公司承担修复费用。

3. 材料费用: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建筑工程公司部分材料费用超出合同约定,要求扣除超出部分的费用。

四、法院审理1. 证据审查: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包括合同、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验收报告、材料采购单等。

2. 工程量认定:法院经审查认定,建筑工程公司提交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工程量基本相符,不存在虚报行为。

3. 施工质量认定:法院经审查认定,建筑工程公司存在部分施工质量问题,但未严重影响工程使用功能。

4. 材料费用认定:法院经审查认定,建筑工程公司部分材料费用超出合同约定,超出部分的费用应由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五、判决结果1. 工程款结算:法院判决建筑工程公司应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700万元。

高淳社会劳动保障局

高淳社会劳动保障局

高淳社会劳动保障局【篇一:高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外工作人员招聘报名表doc】附件2:高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外工作人员招聘报名表报考职位:1【篇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曝光6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曝光6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2011年1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曝光了6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以震慑犯罪分子,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川省双流县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1年6月6日,四川省双流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一些农民工的投诉,反映其在该县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施工期间被拖欠工资的情况,双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受理该投诉案件后积极开展调查协调工作。

6月9日,双流县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项目包工头胡克金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胡克金承认了拖欠该项目农民工工资137919元的事实。

6月10日,双流县局向胡克金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其后,双流县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多次联系胡克金,督促其限期改正其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但胡克金均未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双流县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双流县公安局。

经审查,双流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对案件嫌疑人胡克金进行网上追逃并迅速抓获胡克金。

7月18日,胡克金被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后经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决刑期1年并处罚金2万元。

同时,在双流县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期间,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了工资款,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江苏省高淳县顶顶箱包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1年8月底,江苏省高淳县顶顶箱包有限公司以放假一天后支付工资的名义通知职工回家休息,职工回到公司后,发现法人代表龙渊逃匿,该公司拖欠55名职工三个月工资近17万元。

案发后,高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机构即派员赶赴事发现场,稳定职工情绪,调查有关情况,与每一位职工逐一核对被拖欠的工资金额。

盐城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

盐城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

盐城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3•【分类】其他正文盐城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盐城中院此次发布的7起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是盐城法院全力落实“六稳”“六保”要求,依法、文明、善意执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典范。

其中,有千方百计逃避执行,但终究难逃制裁的失信企业主;有人民法院主动作为,帮助困难企业处置资产筹集工资款的执行正能量;还有建设企业先行垫付工资、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诚实守信行为。

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旨在进一步让“诚实劳动,诚信经营”深入人心,让依法守信支付劳动者报酬成为企业的自觉选择,形成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共识,不断提升执行工作的社会认可度、增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案例一多措并举执得款项集中发放解民之忧【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左某某等31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某镍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件,经滨海法院审理,被执行人应当支付上述工人工资合计97万余元。

【执行情况】追索农民工工资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在立案执行后,承办人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早已停产歇业多年,负债6000余万元,其财产均已抵押给多家银行。

滨海法院执行干警此后多次深入被执行人厂区调查,经咨询工人后,将被执行人厂区内堆放的废弃镍铁渣送至上海、兴化等地化验,并多方联系买主,比对价格,最终将该批镍铁渣出售得到价款50万元,按比例支付给申请执行的工人。

后滨海法院又主动和被执行人名下机械设备的抵押权人协商,阐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最终抵押权人同意提取部分机械设备的拍卖款,交由法院在春节前组织进行集中发放。

31名农民工的工资经过滨海法院的努力执行和协调,在短时间内全部解决,充分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过上了一个安心年。

【典型意义】追讨农民工工资一直以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为落实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要求,滨海法院一直加大对涉民生类案件执行力度。

失信行为案例分析

失信行为案例分析

失信行为案例分析近年来,社会失信行为屡屡发生,对社会正常运行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失信行为案例,探讨其原因及对社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引起社会对失信行为的关注和反思。

案例描述: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员工工资在这个案例中,某公司X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员工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并且不得拖欠或者未按时支付工资。

然而,公司X违反了这一规定,给员工造成了经济困扰和信任损失。

原因分析:1. 经济问题:公司X可能由于经营不善或资金链断裂等经济问题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一些企业面临资金紧张的情况,可能选择拖欠员工工资以维持企业的运营。

2. 不良管理:公司X的管理不善也是导致这一失信行为的原因之一。

可能存在管理混乱、决策不当等问题,导致公司内部无法有效地完成工资支付流程。

影响分析:1. 员工生活困境:员工的工资被拖欠后,生活压力增大,可能导致无法及时支付房租、购买生活必需品等,甚至影响到正常的生活秩序。

2. 信任危机加剧:公司X未按时支付工资的行为破坏了员工对雇主的信任,员工可能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产生疑虑,从而影响员工对公司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

解决方案: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可以加大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员工对法律权益的知晓度,并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提高企业的遵法意识和责任感。

2. 完善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是防止失信行为的重要手段。

政府可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的信用记录与行政审批、融资贷款等事项挂钩,形成有效的信用惩戒机制。

3. 增加社会监督力度: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媒体曝光、舆论监督等方式增加对失信企业的关注与谴责,形成全社会对失信行为的共同抵制。

结语:通过对失信行为案例的分析,我们深刻认识到失信行为对社会稳定和公平的负面影响。

为了建设诚信社会,我们必须加强法律宣传,完善信用体系,并通过社会监督,共同打击失信行为。

2020年恶意讨薪会构成什么罪,恶意讨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020年恶意讨薪会构成什么罪,恶意讨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020年恶意讨薪会构成什么罪,恶意讨薪的⽴案标准是什么?.劳动者为企业上班,企业发放劳动者⼯资,这是最正常不过的关系。

但是⽣活中有些⼈⽼板却恶意⽋薪,劳动者⽆法讨要⾃⼰的⼯资可能就会采⽤激进的⼿段去讨要⼯资。

那么恶意讨薪构成什么罪?恶意讨薪的⽴案标准⼜是怎么样的?恶意讨薪构成什么罪恶意讨薪构成恶意讨薪罪。

1、所谓“恶意讨薪”,是指包⼯头串通部分农民⼯,伪造证据,虚报、冒领⼯资,或者煽动农民⼯采取激进⼿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法利益的⾏为。

春节将⾄,建筑业进⼊⼯程款和农民⼯⼯资⽀付⾼峰期。

2、农民⼯返乡前要拿回⾃⼰⾟⾟苦苦挣的⾎汗钱,⼼情可以理解,但是讨薪必须理性合法、必须注意“靠证据说话”.根据《关于确⽴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原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在⽤⼈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认定双⽅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下列凭证:1)包括⼯资⽀付凭证或记录、⽤⼈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等能够证明⾝份的⽂件、考勤记录等。

2)因⽽农民⼯只要在⼯作中注意收集保留上述证据,在⼯资⽀付发⽣争议时,劳动保障⾏政部门就会助其依法维权、讨回⽋薪。

我国司法机关近年不断完善农民⼯维权机制,对施⼯企业恶意拖⽋农民⼯⼯资,或者以讨要⼯资为名指使农民⼯恶意讨薪的⾏为,都是严惩不贷的。

恶意讨薪的⽴案标准1、刑法并未规定恶意讨薪罪,这不是犯罪,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刑法只规定了恶意⽋薪罪。

恶意⽋薪罪指的是以转移、逃匿等⽅法逃避⽀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付⽽不⽀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的⾏为。

2、刑事案件⽴案标准: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管辖。

1)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的⾏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毫⽆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的犯罪⾏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如果其⾏为仅构成犯罪,⽽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案。

劳务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劳务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与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公司向建筑公司派遣一定数量的劳务人员。

派遣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建筑公司派遣了100名劳务人员,但在劳务人员入职后,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导致劳务人员生活陷入困境。

劳务人员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及赔偿金。

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派遣公司是否具有派遣劳务人员的资格?2. 劳务人员与派遣公司、建筑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3. 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及赔偿金?三、案例分析1. 派遣公司是否具有派遣劳务人员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保障条件。

本案中,派遣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保障条件,因此,派遣公司具有派遣劳务人员的资格。

2. 劳务人员与派遣公司、建筑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派遣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了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

而劳务人员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期限、工作条件、工作待遇等内容。

因此,劳务人员与派遣公司、建筑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劳务人员与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派遣公司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协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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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拖欠工资涉嫌犯罪案件案例分析
绿地香树花城C地块一期三标段项目A5号楼从事外墙油漆包工头黄某福拖欠工资涉嫌犯罪案件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8月26日、8月27日,黄某、李某某等27人分别向我队提交了投诉登记表、投诉文书、居民身份证、欠条等复印材料,投诉绿地香树花城C地块一期三标段项目A5号楼从事外墙油漆包工头黄某福拖欠工资37万余元,大队立案进行了调查。

现调查情况如下:
2019年8月26日10时30分,黄某、李某某等12人到市信访局反映绿地香树花城C地块一期三标段项目A5号楼从事外墙油漆包工头黄某某拖欠民工工资37万余元的问题。

获悉该事件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由分管局长、队长带队前往市信访核实情况。

经核实,黄某、李某某等人于2018年3月进入项目工地从事外墙油漆工作,反映包工头黄某某拖欠他们工资(有黄某某开具欠条)的问题。

由于黄某某在2019年2月24日向手下工人开具了欠款证明,承诺在2019年8月24日支付但到期后黄某某仍未支付,并且与之联系电话打不通,无奈之下黄某、李某某等人前往市信访局进行上访。

二、办理情况
8月28日,经办监察员前往涉案施工方武汉某建筑有限公司及其分包方安徽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调查,并向其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调查期间内,公司配合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对其工程承包,工程支付等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核实,1、包工头黄某某承包了外墙油漆工程并签订了施工合同。

2、该外墙油漆工程于2018年11月已完工,安徽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与黄某某办理了结算并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总计xxxx元。

3、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对27名农民工及包工头黄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黄某某认可所开具欠条的真实性,明确了民工工资数额,承认拖欠27名农民工的工资合计xxxx元属实。

我局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对黄某某送达了改正指令书,限期支付27名农民工工资。

逾期,黄某某仍未支付。

另起,黄某某所欠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民工工资,且经我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
条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鄂高法发【2013】2号)等规定,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三、主要困难
1、本案中施工单位把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的自然人进行施工,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出现漏洞,致使农民工的权益难以保障。

2、此案件中被欠薪农民工人数多,被欠薪农民工情绪难控,易于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

3、用工主体企业注册地及办公不在本行政管辖范围,对调查取证带来一定难度。

四、案件进展后续情况
青山区劳动监察大队于2019年9月17号将该案件移送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

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于2019年9月18号立案侦查。

11月21日,我局将绿地香树花城C地块一期三标段项目A5号楼从事外墙油漆包工头黄某某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

五、案件评析
在本案中包工头黄某某多次欺骗农民工,不兑现承诺。

面对情绪难控的农民工,仅仅靠劝解和疏导往往难以控制局面。

两法衔接平台的搭建,解决了长期困惑劳动监察执法办案中企业主(包工头)逃逸或者拒不支付工资这类案件的难题。

我局劳动监察大队依托两法衔接平台,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相处衔接工作的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 100号)等规定,将该案件移送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

武汉市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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