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管理规定模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质量事故管理规定

ZD/BSG 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

ZD/BSG -XX-XXX

质量事故管理规定

—XX—发布—XX—实施

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科技质量处发布

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质量事故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质量法规、健全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量管理制度, 确保及时、准确的分析、处理质量事故, 制定、实施纠正措施, 预防类似质量事故的再次发生,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装备制造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和公司有关制度, 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 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质量事故的管理。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质量事故, 指因出厂产品本身质量缺陷或服务质量不高给顾客造成损失( 停工) 的事件;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 因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出现缺陷或不足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事件; 质量体系运行中存在的严重不符合项; 以及在国家、省( 市) 、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公司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事件。

本规定所称质量事故管理, 包括质量事故的报告与应急、调查与处理、统计分析与改进、考核与责任追究等。

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火灾或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

故的, 按照公司安全环保事故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条公司质量事故的分级原则:

( 一) 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产生后果;

( 二) 根据事故对公司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

( 三) 根据体系检查时不符合项的性质;

( 四) 根据实施产品抽查单位的级别( 国家、集团公司、分公司、公司等) 。

第六条公司质量事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一)符合以下任意一条即判定为特大质量事故

1、由于出厂产品不合格, 给公司造成100万元及其以上经济损失的; 或其它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 质量事故经济损失统计表见附录1) ;

2、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家级媒体曝光, 在社会上造成特别恶劣影响, 严重影响集团公司、公司社会形象的;

3、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用户工程报废或原定设计使用功能降低。

(二)符合以下任意一条即判定为重大质量事故

1、由于出厂产品不合格, 给公司造成10万元到1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或其它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到500万元以下的;

2、产品质量问题被省级媒体曝光、集团公司通报, 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影响集团公司、公司社会形象的;

3、因主观原因造成企业必须具有的生产质量资质证书被取消或失效;

4、国家、集团公司或省级组织的对公司监督检查出现产品不合格的;

5、因质量问题或产品不合格造成连续停工5日及以上的。

(三)符合以下任意一条即判定为较大质量事故

1、由于出厂产品不合格, 给公司造成10万以下经济损失的; 或其它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在30万元到100万元以下的;

2、由于质量问题, 受到用户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 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或因出厂产品存在缺欠, 导致用户投诉, 有损公司形象的;

3、外部质量体系审核、公司总部组织的内部审核, 出现严重不符合项的。

4、公司总部组织的监督检查出现产品不合格的;

5、因质量问题或产品不合格造成连续停工3日到5日以下的。

(四)符合以下任意一条即判定为一般质量事故

1、经济损失在30万元及其以下的;

2、因质量问题或产品不合格造成连续停工3日以下的;

3、出现质量问题, 导致产品不合格量占当天生产量20%及其以上的。

4、产品重复不合格达到5根及以上或生产现场钢管压爆1根及以上。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科技质量处是公司质量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质量事故达到集团公司界定的特大、重大质量事故等级时, 配合集团公司、分公司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二)组织调查、处理公司各所属企业发生的除集团公司界定的特大、重大质量事故等级以外的本规定所判定的特大、重大和较大质量事故, 对发生质量事故后实施纠正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制定公司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所属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是本单位质量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 一) 配合上级部门对特大、重大和较大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 三) 组织调查、处理本单位发生的一般质量事故, 并对实施纠正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四) 对本单位质量事故进行统计汇总, 向科技质量处上报质量事故报告及报表;

(五) 制定本单位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质量事故报告与应急

第九条发生特大、重大质量事故, 所属企业应立即电话报告科技质量处, 并在8小时内向科技质量处上报《质量事故报告单》( 见附录2) 。

科技质量处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 报经公司领导批准, 12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分公司上报。

第十条所属企业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后, 应在24小时内向科技质量处上报《质量事故报告单》;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后, 应在一周内向科技质量处上报《质量事故报告单》。

第十一条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

( 一) 质量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名称、时间、地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事故信息来源等;

( 二) 质量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 三) 质量事故已经造成或者估计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负面影响等;

( 四) 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 五) 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质量事故隐瞒不上报、虚报、破坏事故现场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

第十三条公司对质量事故举报有功人员视情况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由公司新闻发言人向外界披露质量事故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界披露质量事故信息。

第十五条发生质量事故后, 应妥善保护质量事故现场重要痕迹及相关证据, 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照片上对事故的主要部位做出标志, 记明数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对现场采取的有效措施应有书面记录, 必要时启动相应的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