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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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

煤矿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
区;或有小阴影聚集;或有大阴影,但尚不够定为“Ⅲ”者。
我国尘肺X线诊断标准
四、三期尘肺(代号Ⅲ)
1. Ⅲ:有大阴影出现,其长径不小于20mm , 短径不小10mm 。
2. Ⅲ+:单个大阴影的面积或多个大阴影的面积的总和超过右 上肺区面积者。
重大典型尘肺病赔偿事件
1、辽宁高速公路事件 2000年9月经浙江省职业病诊断 鉴定委员会对400名泰顺民工鉴定,196人在辽宁高速公路隧道 建设中患尘肺病,一期110人,二期71人,三期15人,法院判 2.0886亿元赔偿。
(1)、煤矿工人滑囊炎主要是由于长期暴露 于温度骤变,高湿,阴暗潮湿和不良工作体位 造成的。煤矿工人滑囊炎以井下工人为主,在 井下工人中又以辅助工人居多,如电工,水泵 工,运输工等。
(2)手臂震动病
是煤矿某些工种长期使用风钻掘进为主的职业病 之一。
(3)噪声聋:
主要见于露天开采的重型汽车驾驶员、井下开 采的放炮工、噪声严重的机械操作工。如掘进机, 皮带运输机,割煤机,装载机等。
1957年规定14种法定职业病;1987年修订为9类99种;2002 年修订为10大类职业病危害因素,115种职业病 ;2013年 12月23人国家卫计委新颁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为10大类 132种。
4、煤矿工人常见的职业病有
尘肺、煤矿工人滑囊炎、手臂振动病、噪声 聋、氮氧化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和中暑等。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 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 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 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 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 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三篇)

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三篇)

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是为了保护煤矿工人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

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落实:煤矿企业必须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责任。

2. 职业危害防治岗位责任: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教育。

3. 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包括防护设备的使用、操作规程等。

4.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煤矿企业必须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技能。

5. 职业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监督检查机制,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6. 事故处理责任追究:对于因职业危害防治不到位导致的事故,煤矿企业必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 职业危害防治奖励和激励机制:煤矿企业可以建立奖励和激励机制,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荣誉。

煤矿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述制度,确保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一、背景和意义煤矿行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但同时也是一个高风险行业,职业危害防治是关系到煤矿工人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问题。

为了促进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保护煤矿工人的身体健康,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度的目标和原则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目标是确保煤矿企业全面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建立起全员参与、全程管理、全面预防的工作机制,使所有从业人员都能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工作。

制度的原则是依法、科学、公正、公开、透明、高效。

三、责任主体1. 煤矿企业煤矿企业是整个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体系的最核心主体,其责任主要包括:- 制定和完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流程和制度规范,并及时修订和更新。

- 组织职业危害评价和监测工作,定期开展职业危害检测,对工作岗位进行分级管理,制定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控措施。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3篇)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3篇)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一、必须在正常生产时监测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呼吸性粉尘浓度,严禁提供虚假数据。

二、必须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高压喷雾、湿式钻眼、潮料喷浆、除尘器等防尘措施,严禁干打眼。

三、必须在高温热害矿井安设机械降温设备,严禁超高温或高温超时作业。

四、必须对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吸声等防治措施,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防噪护具。

五、必须定期监测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严禁气体超限时不撤出人员。

六、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严禁隐瞒信息或提供信息不真实。

七、必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严禁从事禁忌作业或安排未体检人员从事井下作业。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2)1. 全面排查职业病危害源:煤矿企业要开展职业病危害源的全面排查,包括工作场所、设备设施、操作工艺、作业环节等方面的危害源,确保全面掌握职业病危害情况。

2. 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煤矿企业要根据职业病危害源的排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包括工程措施、工艺措施、个体防护措施等,确保职业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

3. 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监护:煤矿企业应根据职业病危害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监护服务,包括定期体检、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防治知识教育等。

4. 加强培训和教育:煤矿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确保在工作中能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避免职业病危害。

5. 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监督检查制度、隐患整改制度等,确保各项防治措施的实施和效果。

6. 加强职业病危害事故预防:煤矿企业要加强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包括制定应急预案、开展职业病安全培训、加强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等。

7. 定期评估和总结:煤矿企业要定期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总结工作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晋煤集团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晋煤集团2016年11月晋煤集团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目录1、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3、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5、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6、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7、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8、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9、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0、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及检测、评价制度1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1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3、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管理制度14、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5、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16、矿井建设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管理制度17、煤炭公路运输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18、洗选系统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1、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煤矿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党政同责,管业务必须管职业病危害防治。

(一)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依规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规章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二)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审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三)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要定期组织召开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组会议,听取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汇报,及时解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四)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分析,作出处理决定;(五)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六)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宣传力度,引导职工积极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煤矿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煤矿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煤矿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范本为对生产过程中职工职业健康的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保证该瑞土公司所有职工的职业健康和劳动法中规定的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保护,特制定本制度。

1、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该矿山各级负责人应根据《____职业病防治法》及地方职业病防治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____相关人员进行职工职业健康检查。

2、职业健康档案管理(1)各部门负责人应建立健全该部门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对该部门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

(2)职业健康体检档案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分类、登记、查阅、保管工作。

(3)矿山负责人每年对各部门职业健康档案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3、职业病防治(1)该矿山各级负责人负责对该部门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矿山安全科____该矿山所有职工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

(3)矿山各负责人实行职业健康安全负责制,配备相应的卫生管理____和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

(4)矿山负责人协同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按规定做好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

(5)该矿山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调离其所禁忌的工作岗位;对职业病人调离原有害工作岗位。

(6)该矿山对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防治、康复和定期复查;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____复查和治疗。

4、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1)检测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的卫生标准,检测技术应科学、规范,结果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2)按照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的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向职工公布。

(3)该矿山应协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情况。

5、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保护劳动管理部门应依据劳动法对女职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点所承担的社会特殊责任而规定的应享有的权益给以保护。

煤矿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及防护措施

煤矿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及防护措施

煤矿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及防护措施煤矿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及防护措施一、煤矿粉尘的来源(简单)1、煤矿粉尘:指在矿井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并能长时间漂浮在空气中的各种煤、岩固体微粒。

2、影响煤矿粉尘产生量的主要因素有机械化程度、采煤方法、采掘机械的机构、地质构造、煤层本身的特点等。

二、煤矿粉尘的主要职业病危害煤矿粉尘主要是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的,也可以通过皮肤暴露等进入人体。

煤矿工人长期暴露粉尘可引起各种疾病。

1、尘肺病尘肺病是由于在生产环境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而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煤矿尘肺病因吸入粉尘成不同可分为三类:矽肺病、煤肺病、煤矽肺病。

尘肺病的特点:(1)尘肺病变具有不可逆性,它是不能根治的;(2)尘肺病变的进行性,脱离粉尘作业环境后,尘肺仍将继续发展。

尘肺病分为三期:第一期:重体力劳动时,呼吸困难、胸痛、轻度干咳。

第二期:中等体力劳动或正常工作时,感觉呼吸困难、胸痛、干咳或带痰咳嗽。

第三期:做一般工作甚至休息时,也感到呼吸困难、胸痛、连续带痰咳嗽,甚至咯血和行动困难。

2、慢性阻塞性肺病长期吸入煤矿粉尘不但引起尘肺病,还会引起慢性阻塞性肺病,包括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及肺气肿等。

3、皮肤、粘膜、上呼吸道的刺激作用皮肤长期接触粉尘可导致阻塞性皮脂炎、粉刺、毛囊炎、脓皮病。

三、煤矿粉尘的主要防治措施1、粉尘危害的三级防治原则一级防治即杜绝或减少粉尘对人体危害作用的机会,这是预防的根本;二级预防即在疾病尚能治疗时早期发现病人,早发现早治疗早脱离接尘作业;三级预防是病后期的预防,例如防止疾病的复发和伤残,促进身心健康和疾病的康复,最大限度恢复生活和劳动能力,延长患者生命。

2、综合防降尘的“八字方针”综合防尘和降尘的措施可以概括为“革、水、密、风、护、管、教、查”八字方针,对控制粉尘危害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革,即生产工艺改革和技术革新,是消除粉尘危害的根本途径。

水,即湿式作业,可防止粉尘的飞扬,降低环境粉尘浓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1 通用规定1.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2 安全防护2.1 环境卫生为保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必须保持煤矿作业场所的环境卫生。

作业场所必须经常进行清洁卫生、消毒、通风、除尘等,保证作业环境干燥、清洁、通风良好。

2.2 个人防护矿工必须戴防护用具进行煤矿作业,严格执行矿井安全规定,防止煤尘、甲烷等有害气体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

对于特殊部位和特殊作业需要的个人防护用具,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好并保证使用效果,防护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3 食品卫生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煤矿作业场所内餐具的清洁卫生,禁止在作业场所内餐饮。

从业人员如需在煤矿作业场所内进食必须使用卫生的餐具和食物,避免食品污染,避免因此带来的职业病。

3 劳动保护3.1 职业病防治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计划,对矿工进行定期体检,提前预防和识别作业场所的职业病。

从业人员发现自己可能存在职业病症状,应当立即到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

3.2 紧急处理煤矿作业场所存在某些健康风险的工作,如高温、高海拔等等,必须合理安排作业班次,为从业人员基本身体健康和安全健美提供保障。

同时,在紧急情况下,企业应当迅速安排应急救护措施,保障从业人员安全。

4 管理监督4.1 职责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具体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中的各项工作。

4.2 监督和检查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煤矿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进行公布。

以上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确保健康和工作安全。

某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范文

某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制定并实施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某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包括职工、管理人员、临时工、外包人员等。

第三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管理,责任明确的原则,切实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各项措施。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机构,明确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编制以及工作任务。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明确防治目标、措施、责任人和实施时间,并按计划进行组织实施。

第三章责任第七条各级责任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负有下列责任:(一)全面贯彻落实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年度计划和目标,并对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风险评估和防护措施,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卫生;(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职业病防治意识和专业技能;(五)落实职业病防治的经费保障,确保相关设备、器材的更新、维护和管理;(六)定期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追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从业人员对职业病防治负有下列责任:(一)遵守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的职业病防治意识;(二)正确使用和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做到防护措施的有效使用;(三)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培训和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自觉接受职业病防治的检查和监测,及时报告和处理职业病相关问题;(五)积极配合煤矿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九条设立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用于购置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设备、器材和耗材,并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的监测、检测和评估制度,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监控工作的开展。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矿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矿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3.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4.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5.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臵。依法组织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8.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9.组织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10.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11.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煤矿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ppt课件

4、煤矿工人常见的职业病有
尘肺、煤矿工人滑囊炎、手臂振动病、噪声 聋、氮氧化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和中暑等。
(1)、煤矿工人滑囊炎主要是由于长期暴露 于温度骤变,高湿,阴暗潮湿和不良工作体 位造成的。煤矿工人滑囊炎以井下工人为主, 在井下工人中又以辅助工人居多,如电工, 水泵工,运输工等。
病原体侵入机体,消弱机体防御机能 ,破坏 机体内 环境的 相对稳 定性, 且在一 定部位 生长繁 殖,引 起不同 程度的 病理生 理过程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第13条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14条--第19条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20条--第42条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43条--第 61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62条--第68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69条--第84条 第七章、附则 第85条--第88条
目 前 的 法 律 体 系

高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相关标准
标准 低
规范性文件
病原体侵入机体,消弱机体防御机能 ,破坏 机体内 环境的 相对稳 定性, 且在一 定部位 生长繁 殖,引 起不同 程度的 病理生 理过程
病原体侵入机体,消弱机体防御机能 ,破坏 机体内 环境的 相对稳 定性, 且在一 定部位 生长繁 殖,引 起不同 程度的 病理生 理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3、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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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一、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 1.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要求权 (1)要求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的权利。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教育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从业人员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其他要求。(2)要求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的权利。 职业健康查体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检查所占时间视同出勤。未经查体的从业人员有权利拒绝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对在查体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时,从业人员有权要求调离原工作岗位,并获得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3)要求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权利。 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煤矿企业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要求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保障职业病待遇的权利。 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煤矿企业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或医学观察,在此期间所需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职业病病人有权要求煤矿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依法享有民事赔偿的权利。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时,有权要求原有的职业病待遇不变。煤矿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破产时,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煤矿企业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承担所需费用。2.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预防的知情权 (1)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工作过程中可能生产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如果工作条件变化,煤矿企业应当如实履行告知职业危害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2)煤矿企业提供给从业人员使用的机器、设备、设施、材料等,如果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应当同时为从业人员提供使用说明书或安全操作规程。 (3)煤矿企业应当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工作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公布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从业人员有权了解职业健康查体的结果。从业人员离开原工作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检查及监护档案复印件,原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工作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有权要求工作单位如实提供。 3.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预防的民主管理参与权 (1)从业人员有权参与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的民主管理,对其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作业。 (3)从业人员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制,煤矿企业不得因此而进行打击报复。 (4)当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问题产生纠纷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直至上诉到法院审理。 4.具有获得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权 煤矿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进行职业病及防治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通过教育、培训达到以下要求: (1)提高职业卫生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维权思想。 (2)了解本岗位工作环境职业病及防治知识。 (3)掌握防治职业病的操作技能。 (4)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实施。 (5)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6)掌握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的义务 1.履行接受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培训的义务 接受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既是煤矿从业人员应该享有的权利,同时又是从业人员应该履行的义务。为了预防职业病危害,必须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使煤矿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知识、技能,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履行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义务 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煤矿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又编制了贯彻执行的规章、制度。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职业病防治的基本保障,煤矿从业人员应该严格遵守,认真落实。 3.履行正确佩戴使用职业病防治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义务 职业病防治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时保护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不遭受职业病侵害的防护装置,是搞好职业病防治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所以,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正确佩戴、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治实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使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4.履行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义务 从业人员身处生产活动得第一线,也是生产职业病危害的重要场所,最容易受到职业病侵害,也能在第一时间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这些隐患报告及时,处理迅速,可能造成的影响就小。所以煤矿从业人员一旦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有义务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拖延不报或不如实报告。 三、《煤矿安全规程》对职业危害的有关规定 第七百三十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七百三十八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26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 最高允许浓度/(mg/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第七百四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总粉尘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呼吸性粉尘:1、工班个体呼吸性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它工作面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3个。开采浓度大于200m的整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第七百四十一条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第七百四十二条 矿区水源和供水工程应保证矿区工业用水量,其它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七百四十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进行定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三硝基甲苯(生产车间)作业点,每月测定1次。铅、苯、汞及其它有毒物质,每3个月测定1次,已达到职业卫生标准的可6个月测定1次.噪声、放射性及其它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监测结果必须建档,并报有关单位。 第七百四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的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对接触毒物、放射性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卫生机构承担。 第七百四十五条 Ⅰ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疑似尘肺患者(0+):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检查1次。 第七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显着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心、血管器质性疾病。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它疾病。 第七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风湿病(反复活动)。严重的皮肤病。(四)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它疾病。 第七百四十八条 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第七百四十九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疾病以及其它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七百五十条 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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